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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论文答辩

发布时间:2023-03-12 16:43

国际条约论文答辩

尼布楚条约(《尼布楚议界条约》)是清朝和俄罗斯帝国之间签定的第一份边界条约。1689年8月22日,清、俄两国在尼布楚开始会谈。清朝使团重要成员有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都统一等公佟国纲等,俄罗斯使团由御前大臣戈洛文、伊拉托木斯克总督符拉索夫率领。1689年9月7日(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清政府全权使臣索额图和俄罗斯帝国全权使臣戈洛文在尼布楚(今俄罗斯涅尔琴斯克)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
条约内容以满、俄和拉丁文三种文字签订。条约明确划分了中俄两国东西边界,从法律上确立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属于中国领土,清政府同意把贝加尔湖以东的尼布楚之地划归俄罗斯。
在苏阿瑞兹的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之后,在17世纪80年代末,中国与俄国曾订立了一个国际条约,这就是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此条约为中国和外国之间的近代意义的第一个条约。在此以前,中国和外国从未发生过此种意义上的条约关系,而且在此条约的订立过程中,西方国际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运用。
《中俄尼布楚条约》谈判的历史背景在于,此前沙俄一直侵扰中国黑龙江地区,两度占领雅克萨,都被中国击败。而沙俄忙于南方及西北战事,同时因给养困难,无力坚守雅克萨,提出同中国议和。当时,清王朝已经平定三藩之乱,收复台湾,实力强大。康熙帝两次东巡,设黑龙江将军驻守瑷珲,设置驿站,加强水师,保障军需,建立了对黑龙江上游地区的有效统治。但因为西北有噶尔丹叛乱,也希望保持东北边疆的稳定。在这一局势下,康熙帝同意议和,派索额图任钦差大臣,率领使团赴尼布楚,与俄国使臣谈判并签订了条约。
俄国由于在历史上与欧洲的渊源关系,当时已经熟知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并运用于实践中。对中国而言,这一时期它对国际法尚属陌生,康熙帝当时为了对付西北叛乱,希望达成条约以约束俄国,因此作出了让步,放弃了把俄国看做朝贡国的传统态度。在这次谈判中,康熙帝挑选了两名耶稣会士——法国人传教士张诚(Gerbillon, Jean Francois,1654—1707)和葡萄牙传教士徐日升(Pereira, Thomas,1645—1708)参加了清朝代表团,充当翻译和顾问。
徐日升熟知数学、天文,尤其精通音乐,在其自1673年以来供职宫廷的十余年里,经过康熙帝考察,对其极为信任,同时康熙帝也对于张诚有所了解,故在1688年派两人出行。康熙帝之所以这样做,除却发挥他们的翻译作用之外,看重的是他们所具有的西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希望他们能够为中国使臣提供相关问题的咨询。两个西方传教士各自写有关于这一谈判的日记,根据他们的日记,中俄双方是在国际法所确立的平等互惠基础上缔结条约的。
当时中国的谈判使团代表对西方的国际法是不了解的,参与谈判的张诚等人的国际法知识则弥补了他们的不足,这些耶稣会士读过早期的国际法论著,如格老秀斯和苏阿瑞兹的著作,具备一定的国际法知识。耶稣会士的日记中多次提到国际法一些基本要素和原则:如国家间的平等和互惠;在外交活动中使节的性质及其地位;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观念等等。参与条约订立的耶稣会士在中俄交涉中充当了中间人,并在缔约过程中体现了国际法的运用,推动了中俄尼布楚谈判顺利完成。谈判按双方对等的方式进行,条约的订立过程,包括条约约文的草拟、约文的文本和条约的生效机制等,都遵守了西方的国际法规则。
谈判中有个有趣的插曲,康熙帝明确指令使臣签订和约后,叩首跪拜上帝,以上帝的名义宣誓。中国方面提出的这套中西合璧的宣誓方式显然使俄国人难以接受,俄国人决定变通方式进行宣誓。妥协的结果是签约之后,先由中方译员张诚宣读中国人手中的条约文本,再由俄方译员宣读俄国人手中的条约文本,双方同时各自核准校对手中的文本,再进行宣誓。
耶稣教会亦对他们卓有成效地推动中俄签订条约颇感自得,1703年,耶稣会士洪若翰在从中国寄往法国的信件中,盛赞了传教士在中国与俄国谈判中发挥的作用。当然,徐日升和张诚也因为协助尼布楚条约达成而备受康熙的宠遇。
另据《国家人文历史》刊载的文章《尼布楚条约》背后的大清“内鬼”阐述,葡萄牙人徐日升和法国人张诚分别收受俄国的贿赂,“将康熙所定的中方底牌和盘托出”,后又多次为俄国提供谈判情报,使俄国最终赢得土地的愿望如愿以偿。

求助一个满足如下要求的有关国际条约解释案例

一、关于国际条约解释方法的相关理论

(一)国际条约的解释分类

国际法将条约的解释定义为对某个条约或某些规定的正确意义的阐明。根据国际惯例法,缔约各方必须善意缔结条约,因此各缔约国在签订条约时会尽力做到将条约的具体权利、义务用文字解释清楚,以免出现解释歧义或误解的现象。

1.按照解释主体分类

条约解释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1)学理解释

是指国际法学者在各自的相关论著中所阐述的条约解释理论和原则。例如在1996年"核武器案"中,国际法院提出"专门性原则", 把WHO 的权力限定在公共卫生领域。审理该案的大法官Dapo Akande对此更进一步地解释道:"从直觉上判断, 禁止使用核武器是政治问题,而WHO则不应当被卷入政治活动"。这无疑是学理的解释的典范。

(2)官方解释

是指缔约方或缔约方授权的国际机构对具体条约内容所做的解释。例如WTO条约的立法解释的主体为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其他任何国际组织或机构都不享有条约的解释权。

2.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

条约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源自古罗马法规定的"谁制定法律谁有权解释"的原则,是指缔约方全体对缔约条约内容共同接受的解释。而未经缔约方全体接受的解释如学者的学理解释,均属于非有权解释。例如所有关于建立多变开发银行的条约,均毫不例外地把条约的解释权赋予银行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从而排除了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因此,此类条约,只有银行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对条约的解释方位有权解释;国际法院即使就该条约作出解释,也应理解为无权解释。

(二)国际条约解释方法诸理论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在国际条约缔结中,条约当事方由于受条约内容的复杂性、缔约时的具体情况以及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所缔结的条约存在定义含糊不清、条款相互冲突,加之由于用词模糊等,从而可能导致条约适用性的差异,因之条约的解释受到国际法律实践者和学者广泛的关注及研究,使其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议题。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联合国宪章》及其《国际法院规约》基础上对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行了编纂,使条约解释规则逐渐法定化和确定化。关于条约解释的现代国际法学有三种理论,分别是意图说、文本说和目的与宗旨说,这三种学派沿袭关于条约解释发展中各先驱学者的见解发展而来。

1.意图说之阐释

意图说认为,从条约的通常含义出发,着重缔约方共同的真实意思,其代表人物是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他持此观点的一个理论前提是,条约解释规则来源于国内法中关于合同的解释规则。既然合同的解释任务是揭示当事人缔约合同的意图,条约当然没有理由不这样做。显而易见,对条约的解释关键在于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真实意思。所以意图学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掌握缔约国缔结条约时的意图之前,首先应该做的是查清缔结条约时的准备资料。

2.文本说之阐释

文本解释又称为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本解释开始的。其代表人物是麦克奈尔,他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首要任务是从条约用语出发,按照其上下文,确定其通常的含义来理解缔约方的真实意思。文本解释是最基本、被普遍接受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法律文本作为直接对象,因此以法律本身的语言文字作为出发点的文本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也是最保守的解释方法。此解释方法集中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该条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赋予解释条约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条约约文解释、遵循协定方的宗旨与目的等保守的条约解释规则大相径庭,因此随着国际法法律规则的发展及变化,该条款审判在国际法实践及理论上受到有关国际审判机构和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国际法学者的重视。

3.目的与宗旨说之阐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正如塞尔修斯所说:"法律解释不是拘泥于文字,而是需要实现其意义和目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第1 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解释,第31 条第4 款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即准用文义解释方法。这种解释,在相当程度上应该能够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填补条约规定的空白,缝合条约与现实间的差距等。

但是,目的通常是多种多样的,它们随着历史和社会文化的变化而变迁,对于法律规范目的的分析,就是通过了解立法者塑造法律规范所涵盖的生活领域,并弄清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从而完整的理解法律规范。

二、两个条约法公约的确立的解释规则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现代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多边条约之一,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条约问题的国际法一般规则,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关于条约的条约 "。其中关于条约规定内容解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从条公约规定可以看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于公约文字的文本解释方法,而另外种是沿用了历史的解释方法。前一款反应的不仅仅是文本主义的立场,意图说和目的与宗旨说也在其中得到了体现。所以,公约第三十一条是建立在三种学说混合的基础上,而没有排斥任何中学说。后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当文本解释无法解释清楚条约具体含义时,可以参照条约产生的背景、起草过程等有关历史性的内容对条约及某一条款进行解释。

综合来看,《公约》中条约解释规则包括了三种对条约进行解释的方法:

1.善意解释方法

这个原则源于"条约必须遵守 "( pacta sunt servanda) 这一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要求条约解释应该采取诚实信用立场,严守条约约文的规定,不得任意进行曲解。总体来说,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解释中,善意原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解释规则,而是一项总括性的、起到提纲挈领作用的法律原则。它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全过程,包括对约文、上下文、嗣后惯例等的审查,涉及的是成员方对条约诚信履行的理解。在印度专利案中,上诉机构驳斥了专家组将"合法的期待"视为善意解释的观点:维也纳公约第31条项下条约解释的目的是去确定缔约方共同的意图,而这些共同意图不能在条约一方主观和单方决定之"期望"的基础上加以确定。上诉机构对"合法的期待"的解释严守条约约文的规定,并依据约文推出"合法期待的保护"。

2.约文解释方法

即条约应该按照约文所使用词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如果词语的通常意义不是公约当事国所意欲表达的意思,这时就需要借助缔约时的一些准备资料来判断,如缔结条约之前的谈判记录、通过条约的国际会议的全体大会和委员会的议事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等等。考虑到在现代国际法中,缔结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往往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其中充斥着各个缔约国的反复谈判和争议,因此《公约》规定的这种补充资料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是无论缔约准备资料在阐明当事国意图方面具有多大的价值,都不能作为权威性的解释因素,因为这些准备资料,如条约谈判纪录,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完全的,很容易引发解释上的误解。

3.下文解释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细化了如何确定条约词语通常意义这一问题,《公约》要求不应抽象地决定词语的通常意义,而应按该词语的上下文并参考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予以决定。按照《公约》的规定,这里的"上下文"包括条约的前言、附件、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议、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议、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议之任何惯例、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等等。例如在美国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采纳的思路是:条约解释者应关注拟被解释的特定条款的约文本身。从上下文来看,缔约方成员的目标和宗旨首先应在由约文构成的条款中探寻。当约文本身的含义难以确定或理解时,或为确定对于约文本身的解读是否正确时,可以从整个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中寻求有益的帮助。

《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事实上是对已有国际习惯法的成文化编纂。由于国际法的编纂往往是有选择性的,所以《公约》并非把所有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都转化为成文法。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或格言,这些规则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应该强调的是,与公约第32 条规定的准备资料一样,这些习惯法规则或格言仅仅只能在第31条规则无法生效的情况下才起到一种补充作用。

(二)《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条约解释规则

1.公约确立的解释规则之分类

除了上文所述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和33条外,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同样也确立了条约的解释规则。虽然《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尚未生效(截止2008年11月18日),要使其生效,需要3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第85条),这是其生效的唯一条件。目前仅有28个国家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12个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已经确认其对它的签署或已加入。尽管如此,与其他经编纂的国际法规一样,该公约无论其正式地位为何,都已被普遍接受为适用的法律,在实践中广泛用作参考的书面指南。

这两个公约对国际主体之间缔结条约的法律和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最为重要的两条条约法公约。通过比较不难发现该公约大体上上沿用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案文。其第31条列举了条约解释的若干"通则",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

对于条约的用语应首先考虑按照其通常的和原来的含义来解释。如对用语解释会造成荒谬,或与条约的其他部分有矛盾,则应以缔约国缔约时的原来意义解释。因为缔约国在缔约时,往往会在"界定条款"中赋予某些专门用语以特定的含义。如对条约中的特定用语有疑义,应参照条约的宗旨来解释。

(2)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

按照有效性原则来解释条约时,应作通盘考虑,使条约发挥最大的效能,从而使条约的条款得以实施和产生效力,而不是因解释使得条约的效力被减弱或丧失效能,使得条约无法予以实施。

(3)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

在解释条约用语时,应联系条约上下文,包括条约的序言、附件在内的全部约文以缔约国嗣后所订的关于条约的任何协定,进行通盘考虑。此外,对特定用语的解释除应与条约其他部分或有关文件的字句一致外,还应与先行的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相一致。

2.公约的法律地位及其解释规则之改进

1986年,联合国大会为了通过条款草案为公约决定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鉴于东西方特别对此专题有着尖锐对峙的意见,联合国大会积极参加了会议筹备工作。最后《公约》前72条比照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案文。虽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然有分歧,但在条约解释的方面保持了一致的看法,即善意解释、通常含义解释以及上下文解释。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比,该公约将上述三种解释方法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加了条约解释在实践运用中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解释方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司法实践中影响条约解释的因素

虽然《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规则进行了编纂,但条约解释在实践中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解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编纂的仅仅是习惯国际法规则,而不是为条约解释问题提供一确切的解决方案。通过上述对此解释规则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解释者在选择适用公约所编纂的规则方面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解释者在解释条约某一规则的时候,它既可以选择三种解释规则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之间进行广泛的选择。解释者在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违反公约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在对条约某一用语或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促使解释者选择某一解释规则或方法的原因可能不是存在于解释方面,而是存在于解释之外。解释者的信仰、文化、教育背景、经历等都会影响到解释者对解释规则的选择。

(二)人权条约的解释规则

正如所有国际条约一样,对人权条约的解释首先要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规则:条约要"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对通常的语言用法的偏离,只有在相关缔约方有意使用特别含义时,才是可以的。对于系统解释即在上下文当中的用语,不仅有必要考虑条约的包括它的序言和附件在内的全部内容,也要考查与条约有关的缔约方之间的契约和协议,以及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所协定之任何惯例。简单而言,人权条约的解释规则有:参照"目的和宗旨"的解释;动态解释;实效;自主解释;对国家队人权之限制的限制性解释。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肯尼迪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的决定中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是通过个人申诉程序来监督条约义务。因此,排除一个特定的人群(即被判处死刑的囚徒)个人申诉权利的保留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国际监督机构通常认为,在目的和宗旨方面遇有疑义时,解释应当有利于对个人的保护,即有利于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对于拥护人权的解释原理为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解释规则奠定了基础,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多年来在处理《欧洲人权公约》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今天在原则上获得所有人权条约承认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动态解释原则。早在1978年,该法院在特来尔诉英国案中就判定,当时在马恩岛上对少年施用的即使是相当温和的体罚,也应被视为一种有辱人格的处罚,因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那时是欧洲人权法院第一次引入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一个活文件的工作模式,即对该公约的解释不脱离当时的环境孤立地进行。

在1979年,在欧洲人权法院针对艾丽诉爱尔兰共和国做出的判决中,所涉及的问题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公正审判的权利,是否可以引申出来诉诸法庭的权利,据此缔约国将有积极地义务来保证这一权利。从这时开始,法院一直使用"实效"的解释规则,它意味着,公约保证的权利不是理论的和虚幻的,而是实在的和有效地。因此,爱尔兰政府在这个具体的有关婚内合法分居的程序的案子中,应该让申诉者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即使事实上根据公约,这种权利主张只是明确地规定在刑事诉讼当中。虽然《欧洲人权公约》反复地国内法律制度,如果不想让保护成为虚幻,界定特定权利的适用范围的术语必须予以自主解释。比如,在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指控"进行解释时,就不能用缔约国中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中的这些术语或者其国内法院的权限来解释。

毕竟,诉诸独立法庭的人权的目的是要在国际法层面上确定,什么样的事情非常重要,以至于不能让受到指示制约的行政当局来决定,而是必须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法院来处理。不过,条约不得不使用相当模糊地术语来完成这样的定义。最终,欧洲人权法院自己不得不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和"刑事指控"的含义进行自主解释。

(三)WTO体系争端中的条约解释规则

司法解释是适应立法和司法相辅相成的要求而产生的,其理论基础是"契约不完善论"。实际上GATT/WTO争端解决的实践已经表明大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就WTO适用协议的解释而言都大量援引了维也纳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最具代表性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条款是第31条解释的通则和第32条解释的补充手段同时还可能会引用其他条款。下面将结合WTO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几点条约解释的规则:

1.善意履约:条约解释的首要原则

它是条约的最高原则,直接来源于有约必守原则,并且它是一项总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条约解释中。在司法实践中,DSB在援引善意解释规则时也有自己独特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以及对条约的解释不应造成条约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

"善意"既适用于确定权利或义务的存在与否,同样也适用于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泰国-H型钢案中,泰国提出,由于波兰的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不够明确,泰国遭受了损害。就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波兰已清楚地提到《反倾销协定》第3条的具体用语,也确定了在波兰看来泰国当局在裁决损害存在和因果关系时未予以考虑的具体因素。评估设立专家组请求书的根本性问题是:是否使应诉方了解到申诉方所提的诉请,以便应诉方可以充分应诉。参照DSU第3.1条,成员方应善意地参与到争端解决程序中。设定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不是为了促使诉讼技巧的发展,而是为了公平、快捷、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

2.约文解释:条约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条文系文字词句所构成,欲确定法律的意义,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其词句之意义。"因此,法律解释必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大多数情况下对条约约文的解释都用这个规则,它的法律渊源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的通则第1款和第2款。尽量从约文出发完成解释活动,体现了对司法自主性的约束、对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司法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戒备。从WTO争端解决实践来看,约文解释方法的应用是最为常见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按照条约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从GATT开始,专家组在裁决争端过程中就严格遵守以约文为基础的解释方法,在词语中寻找条约所要表达或赋予的价值和目的,而非越过文义的方法直接进行目的解释或价值衡量。在1984年的日本-皮革案。在该案中,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对从美国进口的皮革及皮革产品设置配额和颁发许口正,美国的控诉指出这些进口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1947第11.1部分。日本答辩认为,进口限制并非出于商业政策的考虑,而是为了保护传统的少数群体的需要。但是,专家组指出,日本提及的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不能成为进口限制的条件。专家组授权调查的范围是审查与GATT1947条款相关的事项,而相关条款并未进口限制提供证明其合理性的理由。这是涉及与贸易相关的事项的一个早期案例,专家组在作出裁决时十分谨慎,采取严格的约文解释方法,摒弃一切与GATT协议无关的事项。

3.条约解释的目的和宗旨

在GATT 规则运行的早期,专家组在对条约解释时往往倾向于从GATT的谈判、起草和准备文件中寻找解释的依据。GATT 发展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时,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逐渐体现出一种更多参考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趋势。在1987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欧共体诉美国关于石油产品及其他产品收费案、1989 年美国337条款案、1992年加拿大与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案等案件中,专家组不仅仅根据文本字面的意思来解释,还要根据有关条文的目的如产品平等待遇、有效保护机会等进行解释。其法律渊源也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即"参照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这种解释方法为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并运用得愈来愈广泛。例如1996年美国限制针织羊毛上衣进口案中上述机构就成功地运用了这种解释方法。

条约解释对于WTO争端解决至关重要。在已受理的争端案件中,凡经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者,几乎都涉及WTO有关协定的条约解释。虽然WTO未规定具体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WTO条约解释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到现在逐步发展出自己的特有的解释规则。随着WTO司法实践的推进,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解释规则,需要我们密切关注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动向。了解并掌握这些规则,不但可以加深对WTO有关规则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在今后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当中找准脉搏,对症下药,注意应用这些规则做出对报告有利的解释,提出对我们有益的观点,作为回击的武器,这样才能在争端解决中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利益。一言以蔽之,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丰富了当代国际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北方工业大学的法律研究生

应该说是不难考,但这个前提也必须是过国家线!过了国家线问题基本不大。
经济法学
硕士点介绍
一、历 史沿革(包括批准时间、招生时间、招生数量、生源情况)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点 1998 年批准设立, 是我国工科院校设立经济法学硕士点并招收研究生较早的学校之一。 1999 年招收第一届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至今已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八届, 培养硕士研究生 125 名。另外还招收同等学历学生 名。

二、硕士点的主要研究方向

1 . 企业法、公司法;

2 . 会计法、审计法;

3 . 金融法。

三、导师组成员介绍(见后面)

田晓云 吴 邲 光 王素娟 王 瑞 赵贺春 刘晓春 胡立新 徐 岩

荣国权 王斐民 陈兴华 董慧凝 胡 平 韩红兴

四、硕士点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奖情况;(略)
一、培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造就有理想,有社会主义觉悟 ,有健全体魄,具有系统的坚实的法学、经济法学的理论和知识,毕业后能独立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教学,从事经济法实际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良好品德,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2 .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3 .系统地掌握法学、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有关的部门经济法学知识,对自己研究方向的特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在学期间应通过国家的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4 .应具备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的能力,毕业时应写出有较高水平、观点正确、资料翔实、逻辑性强、文笔通顺,且具有一定创见性的学位论文;

5 .必须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听、说、写、读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掌握并熟练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

6 .有健全体魄。

二、研究方向:

根据本学科的研究基础和当前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目前拟设 3 个研究方向:

1 . 企业法、公司法;

2 . 会计法、审计法;

3 . 金融法。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各为一年半。

第一学年:学习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并学习一至两门专业课,一至两门选修课;非法学专业毕业生,视情况补修两门专业课;

第二学年:重点学习专业课及相关选修课,并对自己选定的研究方向深入学习,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参加教学实践,提出开题报告,并写出论文大纲。

第三学年:安排社会调查,撰写论文,并进行答辩。

凡按本学科培养方案和学分的要求,修满课程和学分的,可提前申请硕士论文答辩。

四、培养方式:

1 .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在研究生入学后,从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制订出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2 . 对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两者均为一年半,可交叉进行。

3 .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打好坚实基础理论的同时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知识和能力。

4 . 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负责和学科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5 . 研究生的学习以导师指导下的自学为主,强调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努力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 . 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文化素质的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参加政治理论课和文化素质课的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 . 研究生都应自觉参加体育锻炼。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一般每完成 16 学时的学习量,可获得 1 个学分。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最低课程学分要求为 27 学分。其中要求学位课 12 学分左右。

田晓云 :女,硕士,教授。 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7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点责 任 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2006 年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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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Tel:86-10-888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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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课程: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私法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国际商法
学术成果:《国际经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国际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加入 WTO 与中国冶金工业》(冶金工业出版社 2003 年)
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性质探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等论文,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以及相关法学学术刊物上发表《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比较研究》、《“直接适用的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试论 WTO 反倾销协议的功能平衡》、《国际商法地位问题研究》等学术论文近 20 篇。
主持完成 “ 商法的定位与体系研究 ”( 2000 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承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国际化经营中的国际惯例及国际法规范研究”等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持承担“ 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等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 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 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教学案例 ”等 5 项教改课题,“ 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课题获北方工业大学 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
在研项目:《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2006 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国贸易救济制度的成就、贡献与不足专题研究》( 2006 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吴 邲 光 : 男,汉族, 1957 年 4 月出生,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人,中共党员。高中毕业后在河南省临颍县插队六年, 1984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1994 年研修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先后任教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现任法律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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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课程: 吴邲光 教授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生导师,曾任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 1997 年获 “ 北京市优秀教师 ” 称号。执业律师(兼职),大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学术成果: 《 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国家安全法教程》、《经济法律通论》、《金融诈骗识别与防范百答》、《防范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防范证券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防范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新刑法金融犯罪百问》等刑法、经济犯罪理论专著和教材。
主要代表论文有: 《论刑事诉讼中青少年保护的延伸》、《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规制的探讨》等。近几年来,主持和参与了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安全局、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和北方工业大学多项科学研究课题。

王素娟 女,民商法学教授。 198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责 任 教授,从事民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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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课程:民法学 知识产权法 民商法学专题研究

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

学术成果:主要科研项目:

曾先后承担过部委级科研课题:《有色大中型企业专利实施状况分析及其法律对策》;北京市教委科研项目《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调整》 (2001 年 ) 以及《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2004 年 ) 科研课题。目前在研项目为司法部科研课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北京市法学会《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科研课题

主要学术成果:

近年围绕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发表论文数篇,其中《假冒商品行为的表现形式——假冒、逆假冒》、《对原产地名称立法保护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已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由人类基因图谱的公布引发的对隐私权问题的思考》、《论“黑客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网上拍卖法律问题初探》等论文发表于《法律适用》、《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人类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上链接的法律责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主要区别及其法律调整》、《不使用、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对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影响》、《特殊标志的登记、使用和法律保护》登载于《人民法

院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电子知识产权》等重要刊物。在发表的论文中曾有多篇论文获奖:《论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4 年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年会“优秀知识产权成果奖”、《论假冒商品行为的认定假冒商品行为的认定标准》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分会第六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成因及其法律对策》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八届年会优秀论文奖等。 王 瑞 :男,副教授,法学博士,汉族, 1968 年出生,原籍河北。 2003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 2003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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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课程:民法学基础理论 公司法专题 知识产权与合同法 商法学

研究方向:公司法 证券法 知识产权

学术成果:主持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基金项目 1 项,主持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2 项。

在《河北法学》《法学杂志》等法学期刊发表 《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等论文 10 篇。参编教材 3 部。
赵贺春 :男,教授,经济学硕士,汉族, 1983 年 8 月参加工作。现任北方工业大学会计研究所所长,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平身委员会评审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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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管理会计学:环境会计学。

承担的主要课程: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

主要经历:无后就读于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工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自 1983 年 8 月以来一直任教于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1998 、 2006 年被评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科研情况:出版专著《环境会计专题研究》、《管理会计学》、《现金流量表及其编制方法》;
主编《成本会计》、《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学》、《新税制与会计处理》等教材和专业书籍十余部;在《财务与会计》、《财会通讯》、《冶金经济与管理》《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符合可持续性的会计新体系研究”、“环境会计对象探究”、“价值链会计管理体系研究”、“旅游饭店内部转移价格问题研究”、 “企业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等论文多篇;主持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研究”、“北京市区域环境成本层级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以及“企业集团层级绩效评价系统”、 “会计管理机制研究”、 “区域环境成本管理系统”等多项横向研究课题。

刘晓春 :女,教授, 1956 年产生,汉族, 1975 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读于北京经济学院 ( 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会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会计助教进修班,学完会计学专业硕士课程,取得毕业证书。从 1982 年起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曾任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学科主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经济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注册会计师 ( 非执业会员 ) ,执业企业法律顾问。曾被评为“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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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会计法 审计法等

教授课程:财务管理学 财务会计报表分析 会计学

科研情况:

1 .主编、参编《企业财务报告分析》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 《企业财务管理》 ( 地质出版社 ) 、 《财务管理》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 《公司财务会计》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 《工业会计教程》 (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 《基础会计学》 ( 地质出版社 ) 等教材。

2 ,主持、参与完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经营业绩评价研究”、“证券组合投资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应用”、“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研究”等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项目 4 项;主持、参与 “黄河铝业公司预算体系”等横项研究项目 2 项;承担“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关问题研究”等校科研基金项目 3 项;先

后主持、参加教改研究项目 8 ,其中“证券与期货课程教学与实践”课题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 ( 高等教育 ) 二等奖、北方工业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

3 .在“财务与会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等期刊及会议上发表《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与 < 企业会计制度 > 的比较》、《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我国的实施》、《克服资本多数决适用中缺陷的法律对策》、《传统与现代审计风险模型比较》、《资产减值准则与现行资产减值制度的比较》、《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探讨》、《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的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研究》、《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等论文 20 余篇,其中“我国』‘‘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研究”一文获中国发展与西部开发社科研究成果一等奖。 胡立新: 女,副教授 经济学硕士, 1988 年 7 月开始从事高等学校会计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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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学;环境会计学。

承担的主要课程:会计学、财务会计学等。
徐 岩 :
副导师:
荣国权 :男,讲师, 1972 年生,汉族,内蒙古人,中共党员。 1998 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1998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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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 ,

讲授课程:经济法学 竞争法

王斐民 : 王斐民,男,汉族, 1970 年生,讲师,河南人,中共党员。 2002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200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从 2005 年 7 月开始在北方工业大学工作,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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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 公司法 税法 金融法 知识产权法
教授课程:经济法学 经济法基础理论 金融法
学术成果:
主要代表著作有:《竞争法案例·学理精解》国家级十五规划教材《经济法》等
理论专著和教材;
主要代表性论文有: 1 . 《浅析公益诉讼》,发表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 《检察日报》理论版;
2 .《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载《中州学刊》 2003 年第 l 期;

3 .《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载《法学杂志》 2004 年第 6 期,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5 年第 2 期全文转载;

4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载《法学杂志》 2005 年第 1 期,为《新华文摘》 2005 年第 9 期全文转载;

5 .《论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载《政法论丛》 2005 年第 6 期;

6 .《论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载《经济法学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主要科研项目有: 2003 年 1 — 6 月,主持并独立完成国务院法制办课题《我国反

垄断法调整范围立法研究》; 2003 年 6 月一 2004 年 11 月参加 史际春 教授主持的

教育部课题《社会法暨经济法一般原理》的研究; 2006 年 2 月— 6 月,参与张忠

军教授主持的国务院法制办课题《世界主要国家 ( 地区 ) 金融立法状况的比较研究》; 2006 年 6 月—至今,参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吴季松 教授的课题《北京市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研究》。

董慧凝 :女, 1977 年出生,讲师, 2006 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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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公司法

讲授课程:合同法 国际商法

学术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现代法学》《行政与法》等法学刊物发表《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略论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国有商业银行转制中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试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基础与立法构想》《论商法中商业登记的效力》《新公司法鼓励和保障公司自治》《董事会决议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如何救济》《公司僵局的救济》《公司自治为公司提供了更人的发展空间》等学术论文。

胡 平 : 女,讲师, 1969 年出生,原籍黑龙江。 1995 年 7 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或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2006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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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主讲课程:民法 ( 分论 )
主要学术成果:
参编著作:《吉林老年人口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七五”计划重点项目 ) ;《资外外贸法律》;《经济法原理》;《行政法》;《中外财政制度比较研究》。
发表论文:《逾期贷款的成因及对策》;《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权利范围》;《资外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善》等。
陈兴华 :女,讲师,汉族, 1978 年生,河南新乡人,中共党员, 2006 年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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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能源法 自然资源法
讲授课程:经济法学
学术成果:
在《环境资源法论丛》第 4 卷《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科学版 ) 、《水资源税法律初探》, 2004 年 4 月 ( 法律出版社 ) 、《柳州师专学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中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中国教育报》 ( 理论版 ) 发表《 2003 年度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海洋资源的产权制度研究》《海洋世纪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浅议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制度及其完善》《资源节约利用法律意识教育》《“春晓”事件的国际海洋法思考》等论文。
发表。
《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 ( 专著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0 月版,合

著。《环境资源法学》 ( 教材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9 月版,合编。

《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 ( 专著 ) ,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合著。

2004 年至 2006 年,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的研究工作;

2006 年 3 月至今,参与国家《能源法》立法工作,担任《能源法》起草组秘书处秘书;

韩红兴: 男,讲师,中共党员,河南人, 2000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 20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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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 证据学 律师制度

讲授课程:民事诉讼法学

学术成果:

参加项目: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课题、英国大使馆文化处资助项

目、欧盟主任机动基金项目等多项国内外科研项目。

主要代表著作:《外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研究趴《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公诉教程》等多部论著和教材。

发表论文:在《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当代法学》、《中国律师》等法

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0 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

料全文转载。

获奖情况:

《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获《人民司法》“春城杯”

优秀论文一等奖。

法理学
导师介绍
朱苏人 ,男,汉族, 1954 年 2 月出生,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籍贯江苏东台,中共党员。 1982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 1985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0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职于中共中央统战部、深圳中深国际公司, 1994 年 9 月调深圳大学法律系任教, 1997 年 5 月调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法制史、法理学教学和研究。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 :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

主要科研项目 :

2002 年承担本校“中国法制史教改”科研项目,研究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效果等问题;

2000 年从原有色冶金总公司申报“公司法理论研究及改革实践”,获得二等奖;

2003 年承担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及法律防范”。

主要代表论文 :

1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研究》,发表于《传统中国法理探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一版,第 232-330 页;

2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及规范发展的法律分析》,发表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04 年第四期, 33-36 页。

刘泽军 ,男, 1966 年出生, 原籍河北。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学术研究方向 :
宪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社会学。

讲授课程 :
1 、 研究生课程:宪政理论与实践、行政法学专题 、法社会学
2 、本科课程: 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学术成果 :
主持、参与承担北京市教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 项,教育部委托项目 1 项,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5 项;曾在法学核心期刊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 30 篇;主编、参编学术著作 3 部。

王爱民 , 男, 1965 年生,江苏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学术研究方向:
立法学,比较法学

讲授课程:
1. 研究生课程:立法学,比较法学
2. 本科生课程:法律英语,行政法学

学术成果:
主持或参与北京市教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北京市优秀资助项目三项,校科研项目两项,法学核心期刊等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编著作两部。

民商法学

本人能查到的也就这么多了!具体可以参考以下链接。祝你好运!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问题

对英语没有要求,没有其它语种的国际法,其它专业民商法、经济法也很热门,还有新设的国际金融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介绍: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
四年制本科,授法学学士学位。

人才培养类型:培养从事涉外经济立法、涉外经济司法、涉外经济执法、涉外经济法律服务,以及国际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等的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和本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涉外经济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能胜任涉外经济审判、涉外民商事仲裁、涉外民商事执法和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领域中的法律服务工作,以及涉外经济立法等工作。

专业主干课:法学基础、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民法学总论(含民事责任、人身权法)、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含合同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概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司法文书、社会学概论学。

专业方向类: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专业英语(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反垄断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学、国际商法(双语)、国际公法专题(双语)、法理学、证据学等。

国际法学院学生就业流向

国际法学院的历届毕业生以其突出的外语水平和过硬的国际法专业知识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国际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对外经贸、涉外律师、投资、金融、证券、保险、海事等部门的岗位上辛勤工作,成为各部门的业务骨干。其中,有的毕业生获得了国家级的荣誉称号,有的毕业生已成为博士生导师,有的毕业生已在国家司法、行政等重要岗位上担任领导工作。此外,不少毕业生在国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随着中国加入WTO,各行各业对国际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与之相应,近年来国际法学院毕业生的流向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公务员仍是毕业生的首选,但是,我院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已不局限于公、检、法、司等机关。近年来,财税、经贸委等其他的政府机关也吸收了我院大量的毕业生。此外,全国各地许多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和国外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对我院毕业生也有着较大的需求量。近年来,又有许多同学毕业后加入了各大银行和一些大型的外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一些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同时,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加,毕业后接受学校推荐到国外继续深造的同学也越来越多。在国际法学院四年的专业学习,为广大同学打下了坚实的国际法和法律专业英语基础,许多毕业生从业不久便成为有关行业或部门的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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