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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欺诈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2 23:01

论文范文欺诈论文

保险欺诈成因及对策保险欺诈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给保险公司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是严重的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保险欺诈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给保险公司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是严重的。中国保险市场的欺诈行为主要来自于保险客户,表现形式有移花接木、虚报冒领;一次事故、多次诈赔;制造案件、诈骗保金;先出事故、后买保险;不讲信用、赖债骗保等。其他的还有保险公司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非法从事保险活动,或盗用保险人名义招摇撞骗,或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等。保险欺诈的成因保险欺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保险方面的法规不熟悉,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认为即使诈骗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而已,守法意识不强,自以为骗赔手段诡秘,可以瞒天过海。2、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在空间上的分离,客观上使保险欺诈成为可能。投保人所投保的标的无论在投保前还是在投保后都控制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和适用何种费率。3、整个社会尚缺乏诚信体系和健全的监控机制。不少恶意骗保者得逞后,保险公司很难再找到他。如果在一个信用社会,骗保事实一经确认,当事人的信用就会有不良记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欺诈的发生。4、保险业信息交流不畅。很多保险公司视对方为竞争对手,很少互相通报骗保骗赔情况,使居心不良的欺诈行为屡屡得逞。一些保险公司被诈骗后,为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影响,采取不张扬的做法,使保险欺诈者更有恃无恐。5、核保核赔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抱着“捡到篮里都是菜”的态度,不能在核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识别真假的能力不强。6、高回报产生的强力诱惑。保险合同可以使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获得上百倍于保费的保险保障。低成本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源泉,促使他们期望诈骗成功而一夜暴富。保险欺诈的对策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1、加强法制宣传,争取公众支持。应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改变人们对保险欺诈的错误认识,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让人们明白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其受害者不仅是保险公司,广大诚实的保户也是最终的受害者。要采取措施鼓励检举和揭发身边发生的保险欺诈事件,通过多种途径争取社会各界对反保险欺诈的支持。同时,要及时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核实保险机构的真伪和业务人员的身份,确认投保单、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构筑信息平台,建立远程定损管理系统,提高核保核赔的科学性,杜绝人情赔款的发生。在核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加强核赔,坚持双人查勘定损,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把好防止保险欺诈的最后一关。要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止内外勾结骗取赔款。要加强核保核赔人员反欺诈的特别训练,并借鉴国外反保险欺诈的经验,在公司内部设立专职反保险欺诈的部门。要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及时收缴存储保费,防止截留挪用。3、加强内外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各保险公司应在不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进行反欺诈合作。保险行业协会应成为各保险公司信息交流的纽带,尽快将各保险公司发生的骗保骗赔材料和存疑的赔案材料收集起来进行必要的处理,建立一个全行业的保险欺诈数据库,以便各保险公司能够信息共享。在投保阶段,可以此来识别投保人是否有过保险欺诈行为,是否与多个保险人签订了欺诈性保险合同;在理赔阶段,可以此来识别同一财产保险事故多次重复索赔的情况等等。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保险行业的联系,互相交流经验,共同防范跨国保险欺诈。4、委托专业机构,从事索赔调查。保险公司遇到了保险欺诈案件,一般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协助,但是,公安机关面对社会的各个领域,案件多如牛毛,有些案件很难能得到及时处理。商务调查机构和信息咨询公司的人员在社会事务及案件调查上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通过这些机构的业务帮助、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一些调查机构如北京“斯缔尔”已经得到许多国际知名的调查协会认可,在调查有关境外出险案件中,能够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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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校园网络诈骗犯罪参考文献怎么写

,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诈骗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一、高校网络安全的现状深入了解目前高校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是培养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意识的根本,通过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大学生都有利用网络学习、交友、购物的经历。其中七成的学生遇到过诈骗信息,而上当受骗的人数占有网上交易行为的百分之七。(一)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将长期存在网络诈骗运用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工具,利用受害人投机取巧和迫切需要的心理,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一部分人上当。而网络具有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信息真实性难以迅速证实的特点,加之现代科技外衣的迷幻色彩,信息在被别有用心的人包装以后,容易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后果。传统的诈骗是在现实的空间进行,不法分子和受害人之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而互联网的诞生,使得骗子的手法层出不穷,新的行骗途径屡禁不止。网络诈骗较之传统诈骗具有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和低成本的特点,不法分子只要熟悉网络技术,通过侵入网站、建立虚假链接、植入黑客程序等手段,就能隐藏事实真相,轻易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获取钱物。
(二)大学生是网络诈骗受害主体之一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矛头指向了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大学生课余时间充裕,对知识的获取、交友、网络游戏兴趣浓厚等特点,诱骗学生轻信,从而达到侵害学生利益的目的。随着大学生被骗案件的频发,高校诈骗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网络诈骗的发生,不仅给学生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校园的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风气。网络诈骗在高校并非个别现象,须引起社会和学校的高度重视。(三)高校网络诈骗危害范围广,程度大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于一般犯罪,波及范围广。通常一条看似简单的广告信息就能吸引众多背景各异的`受害者,包括甄别能力较弱的学生和老年群体。而作为网络使用率最高的大学生群体,虽年龄上已成年,但思想较为单纯,社会阅历相对匮乏,对社会上的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与此同时,大学生又有着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强烈愿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些特点进行网络诈骗,造成学生不同程度的财产、人身安全方面的损失。(四)高校网络监管不到位,防范措施存在漏洞高校教育改革的进行,使得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愈加紧密,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随之进入校园。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学校的安全防范措施难以落到实处,校园安全管理,尤其是网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网络诈骗在高校诈骗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不仅侵犯了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园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也是高校网络安全令人堪忧的现状之一。二、提高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意识的途径(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机制1、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高校的安全稳定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学校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安全教育尤其是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形成全体重视的良好局面,将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和落实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使得安全教育工作稳步推进。要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各部门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首先,对学生日常管理的辅导员队伍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请公安专家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提高辅导员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形成一支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安全教育队伍。其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化安全教育队伍的岗位职责,将安全教育责任到人,增强其紧迫感和责任感。再次,量化考核,实施奖惩制度。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将考核指标量化,对因管理教育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为确保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效,要以制度做保障,这就需要逐步完善学校关于安全教育方面的相关制度。首先,可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编排对应教材,设立专门学分,培养相关师资力量,制定考核办法。其次,建立全院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每周(月)的安全形势。再次,完善相对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宿舍管理制度、机房使用管理制度,对具有网络诈骗的隐患加以防范,增强学生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二)重视课堂教学,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1、教师的网络素质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骗意识的关键。在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问题上,思想政治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网络素质。这里所指的网络素质,是指教师搜集和管理网络信息的能力和运用网络信息服务于日常管理的能力,充分驾驭网络,对学生的网上行为做出必要的教育和引导,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此同时,教师应将在网络上获取的健康的、正面的、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内容运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引导学生在网络上汲取有益自身发展的正面信息,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网络陷阱。2、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骗意识的重要渠道。针对当前学生在运用网络中存在的种种不安全隐患,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结合世界物质统一性理论教育和引导学生对比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关系,认清网络世界事物的本质和自身日常行为规范之间的联系,告知学生网络诈骗虽然存在形式隐蔽,但一样可以洞悉其犯罪本质,从而让学生切身感受到网络诈骗的危害,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3、网络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骗意识的必要手段。首先,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到日常安全管理中,亲身体验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参与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的制订,成为网络安全教育的主体。在完善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时,可积极听取学生意见,对其中合理化建议吸收采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设立对应的学生机构,让学生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形成自我管理和教育的模式。其次,在学生的校内外实践活动中将安全意识贯穿始终,组织形式多样且注重实用性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如知识竞赛、辩论赛等。通过这些活动,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充分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安全技能和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重视传授预防网络诈骗的技巧,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1、了解和破解网络诈骗手段,甄别网络诈骗。大学生如若普遍掌握了防范网络诈骗的技巧,就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地运用网络。网络诈骗通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布虚假信息,引诱学生误中圈套。不法分子多以中奖、对账、顾问等内容发送大量欺诈性邮件,或以紧迫的事由引诱学生填写用户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和密码等信息,一旦误信,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利用建立网站域名和内容,假冒正规网上银行或证券网站平台,引诱学生填写帐号、密码等信息,盗窃学生银行卡的资金。或是建立电子商务网页,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惑学生上当,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先汇部分款项,再诱骗学生结余部分。2、保持理性健康的思维方式,预防网络诈骗。首先,教育学生将理论与现实有机地结合,增强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自我防范意识,理性、客观地认识网络世界,不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警惕无处不在的网络诈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教育学生不要贪图便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主观去美化网络世界,保持理性,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再次,辅导员多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在学生入学之初就掌握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学生干部等多种渠道进行沟通反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重点学生特殊关注,尽量帮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对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避免其因无处宣泄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人群。高校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对学生观念和意识的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营造相对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在校园形成事事处处以安全为前提,提防网络诈骗情形的发生,在巩固安全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校对安全教育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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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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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诈骗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

浅谈会员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问题辨析论文

浅谈会员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问题辨析论文

利用会员卡进行欺诈和诈骗的行为是众多法律问题中较为突出的。如何分辨会员卡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以及最终罪名的认定,既是当前学术界探讨的热点,又是现实生活中解决的问题。

一、会员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

笔者通过对现有论文进行归纳分析,发现现行研究领域中将会员卡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没有进一步分析会员卡欺诈与诈骗的关系。

( 一)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与诈骗虽然本质都是“骗”,但两者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包括两方面: 一是诈骗罪侵犯客体为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客体还包括合同管理制度; 二是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任何虚构隐瞒方式,而合同诈骗罪是发生在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诈骗罪规定了一般性,而合同诈骗罪则体现特殊性,表现为侵犯客体的复杂性以及发生方式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区分两者就要从这两方面入手。合同管理秩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在具备影响范围的公共性的特征同时,还应具备合同使用的合法性。公共性指行为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确定个体,而是针对不确定的群体,即使行为人与特定的个人签订虚假合同,但是造成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人,这种诈骗方式具有可效仿性,将会使得一类人群实施而使得另一群体受损。利用合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损害合同管理秩序的解释。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符合影响广泛的特征,还要是通过合同方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二) 会员卡欺诈与诈骗辨析

1.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欺诈和诈骗的不同在于前者负民事责任而后者负刑事责任。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区别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但是隐藏于内心世界的目的难于判断,因此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到会员卡领域,现实证明用于欺诈的情况要比诈骗的情况多,可以说只要办理会员卡,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虚假承诺的一些服务,以及提供不合格的服务进行欺诈,因此不仅发生在会员卡办理前后的任何时候,也不论何种会员卡。诈骗和欺诈有着本质的区别,诈骗旨在非法骗取财物,同时对于数额,情节等存在一定的要求。只要由于经营者的`故意导致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不公平交易,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失,不论经营者是否获得利益,都构成欺诈。

2. 会员卡欺诈与诈骗的行为方式

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情形,会员卡欺诈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存在欺诈行为。判断主观故意需结合具体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 1) 假借装修,暂停服务——没有及时提供服务。( 2) 对办理会员卡时的承诺难以实现——没有按照承诺质量提供服务。( 3) 对会员卡中约定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办理会员卡时没有告知,或者夸大告知——故意积极消极隐瞒事实。( 4) 夸大服务价值或是缩小服务范围——骗取消费者少量钱财。会员卡诈骗行为包括: (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给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骗取钱财。( 2)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骗到钱财后,隐匿财产逃逸的。( 3) 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能力,能虚作假,欺骗消费者,骗取钱财。( 4) 利用网络办理电子会员卡的方式诈骗消费者钱财。( 5)借办理会员卡名义敛财集资,所提供服务与消费者所交费用相处甚远。( 6) 通过办理会员卡提供免费或极低价格试用而骗取消费者充入大额钱财。

3.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区分

结合法律规定与现实经验,可以从六方面区分两者:

( 1) 主观方面,合同诈骗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针对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给付的金钱,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个合法的外观将金钱占为己有,没有打算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合同只是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手段。而合同欺诈也存在着占有的意图,但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目的并不只是骗取财物,同时也会为消费者提供一些服务。因此欺诈程度小于诈骗,更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 客观方面,行为人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客观上也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而合同欺诈的客观方面并不是完全的不履行义务,消费者根据其办理的会员卡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服务,只其价值和所给付的金钱不等。但是如果所得到的服务和所给付的金额差距过大,使得服务可以忽略,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3) 客体,合同诈骗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而合同欺诈主要危害的是交易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属于民法所要保护的原则,所以应当以民事方式解决。( 4) 主体,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在一般情况下差异很大。如果发现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的姓名或名称、没有办公地点、没有固定住处、没有营业执照等,一般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认定为合同欺诈。( 5) 履行能力,行为人在办理会员卡时明知自己完全不具备履行相应服务的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并且也加以履行,一般认定为合同欺诈。( 6) 数额,数额的变化会使得性质发生本质的改变。在符合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如果欺诈所涉及的数额巨大,那么其性质将不再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而会导致危害到社会稳定安全,因此行为性质将由民事责任转变为刑事责任。

二、会员卡法律风险的预防

会员卡这种交易方式虽然在社会已经全面普及,但是与传统的“一手钱一手货”交易方式相比,仍属于新生的交易手段。因此,在社会没有形成完善的交易体制下,该种方式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最为突出的,良好的制度是对交易双方利益的保障,并且对于解决风险的对策在于预防。具体包括:

( 一) 确立会员卡民刑交叉问题的审理标准

民刑关系案件的审理一直属于疑难问题,原因是没有民刑关系案件明确的审理标准,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存在法律风险。如由于消费者将一般的会员卡欺诈行为认为是诈骗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商家负责人既承担了民事责任,又承担了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消费者没有重视自己的受骗行为或者司法机关没有明确的根据判定诈骗行为,而放任了社会上存在的诈骗团伙,将多次实施的诈骗行为作为欺诈处理了。“民刑并举”是当前处理民刑关系问题的理念,但是笔者认为在会员卡欺诈与诈骗案中,适当的采用“先刑后民”原则有利于犯罪的认定,因为欺诈与诈骗是一个承接的概念,而不是相互排斥。构成诈骗一定存在欺诈,而即使不构成诈骗也不能否认欺诈的存在。因此认定诈骗相比较欺诈来说复杂的多,因此在审判程序中刑事程序应该优先于民事程序。

( 二) 通过司法解释定性利用会员卡诈骗性质

即使可以认定行为的犯罪本质,但是认定为哪一种具体犯罪对于行为人来说,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不仅要认定其有罪,还要明确其犯了什么罪,是审判机关最基本的责任。但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审判机关确实存在一定的裁判风险,这种风险最终转嫁给了行为人。如果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可以按照故意伤害进行数罪并罚。将借会员卡作为诈骗工具进行诈骗行为定位诈骗罪的一种,对于其后针对确定的消费者实施的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样就便于司法机关在裁量时有法可循,也利于罪犯最终伏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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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险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造成了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不断发生。本文比较几种典型的信用证风险,从而避免操作中
产生的风险,从而使这种工具能更好地为我国的贸易发展而服务。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管理
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
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已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例如
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
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
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
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
续费23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
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
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
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一、信用证风险的涵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发展是随着国际
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发展而形成
的。它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从而保
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也可以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得
到货物。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
矛盾;同时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证出
现以来,这种结算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采
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信用证的内在交易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
产生的理论缺陷,存在着很强的利用单据进行欺诈的风险;同
时,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对单据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一个单据上的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信用证拒
付的风险,存在着较多的操作性技术风险。与单据有关的这两种
风险是信用证最重要最常见的风险,是出口商不得不面对的,任
何一种都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二、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
类目前有许多的观点,大同小异。但是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有
效的突出信用证风险的特殊性,所描述的风险很多和其他结算方
式的风险相雷同。对于信用证这种特殊的结算方式,本文认为
有如下风险值得探讨:1、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
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
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
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
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
的。2、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
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
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
口商带来麻烦。另外就是故意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就是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条款中做手脚,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
款有非常细微的差别。如果出口商没有审核出来,就会出现单证
不符,进口商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如果出口商审核出来,要求
修改信用证,进口商的惯用伎俩就是辩称此不符纯属银行笔误,
不用修改,保证不会拒付。然而一旦进口地的市场价格发生变
化,进口商便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使得出口商有苦难辩。3、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
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
软条款,即故意以隐蔽的形式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条款,使出口
商很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4、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
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在UCP500中有明确的
规定,具体如下: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
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
他行为”;UCP500第15条,还规定了“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指出:“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
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
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
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
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
为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三、信用证风险管理:1、信用证硬条款风险的防范。硬条
款是信用证完整格式的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仅要与合同
一致,还应该没有常识性的错误,各种具体的规定一定要合理,
给出口商的业务操作留有余地。例如,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要正
确;货物描述要清楚简洁;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要合理等。
2、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危害
性,对于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没有明确的方法,主要取决于操作人
员的基本素质,在审证的过程中需要格外的仔细和小心,在一般
情况下碰到上述软条款应该一律否定,否则后患无穷。例如信用
证规定: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
确认后通知生效。或许进口商本意就只是为了得到样品,信用证
根本就不会生效,对出口商没有任何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对于
“2/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这是一个非常
特殊的条款,如果在业务中完全否定,就可能失去很多的机会,
尤其是在非洲,进口商都习惯采用这一条款,几乎所有的信用证
都有“2/3提单”的要求,特别是在尼日利亚,已经成为了一种
约定俗成的习惯。因此,在操作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
的接受或者否定。
结语:企业通过信用证业务可以有效地回避对外贸易业务
中的商业风险,保障自身的货物与资金安全,银行则通过信用
证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障、风险防范及国际结算方面
的服务,从而推动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可以说,信用证业务
能否顺利进行,与进出口商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银行的
利益密切相关。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地向客户提供安全良好的金
融服务,银行才能不断地为自身创造业务收入,这也是银行发
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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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丽梅.信用证操作大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3]金留娟.谨防信用证结算风险.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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