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婚姻论文题目
网络婚姻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题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论文救助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的变化
【 作 者 】王震宇
【 正 文 】
中国的婚姻家庭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1949年建国后,虽然婚姻及其它制度的改变
也曾短暂影响过人们的婚姻行为(如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曾促使众多包办婚姻的解
体及“文革”中迫于政治压力而离散的诸多婚姻),但从整体来看,中国人的婚姻家庭
观念及行为基本未有太大改变,是改革开放促使婚姻家庭方方面面变化的发生。那么,
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的基本状况究竟如何?与80年代相比,
它的发展趋向又呈现出了怎样的变化?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陈述它的现状和变迁。
一、家庭户规模持续变小
家庭户规模是指每个家庭中成员数目的多少(见表1)。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和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的加强,1985年以来中国家
庭的户规模一直明显呈下降趋势,至1997年,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已由1985年的4.79人
降至3.64人。
据表2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小规模家庭户(1—3 人)在家庭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
基本呈略微增长趋势,中等规模家庭户(4—6人)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则基本呈
减少趋势,规模较大的家庭户(7 人以上户)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
,1996年虽略有回升,但幅度很小,1997年旋即又开始下降。以上情况说明,近年来我
国的家庭类型是小规模家庭(1—3人)数量稳中有升, 中等以上规模家庭(4人以上)
的数量则基本呈减少趋势。
二、初婚年龄增高,结婚费用不断攀升
1.初婚年龄。由于有关的法律、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我国
的初婚年龄也随之经常波动。“文革”时期以晚婚为荣,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中国
人的初婚年龄曾一度呈现下降趋势。根据掌握的资料,1982年,全国的平均初婚年龄为
22.66岁, 其中城镇为24.93岁,农村为22.07岁;1990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降至22.0
3岁;到1996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又上升到24.02岁。也就是说, 近年我国的初婚年龄
呈上升趋势。
2.结婚费用。近年来,结婚费用的迅速增长已成为令中国年轻人及其父母头痛的事
情。90年代前期,一对城市新婚夫妇的平均结婚费用为2万多元,已经是80年代平均水平
的4倍,而未婚者预计自己结婚时所要支出的平均费用将超过3万元。预计整个90 年代的
青年结婚费用要达到80年代的5.5倍(见表3、表4)。
在结婚花费上,区域差别比较明显,沿海地区城市明显高于内地。此次调查还显示
出结婚费用的来源,75%的人说本人的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挣的,19
%的人则称“大部分”或“完全”是父母给的。与50年代相比,90年代结婚费用中个人
收入的比例上升了40个百分点。对婚礼方式的接受度测试表明,公众最理想的两种结婚
方式是旅行(45.3%)与宴请(30.6%)。
三、离婚率持续升高
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已为许多人所关注,但是离婚率的计算则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如
果逐年连续看,不管用哪一种计算方法,结果所显示的趋势都是相同的:但如果横断开
只看一年的离婚比率,不同的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则会有一定的差别。平时最常见的离
婚率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为人口统计学家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任何一段特定的期
间内,每千人中有多少人离婚;另一种则是大众传媒偏爱使用的“离结率”,即将某年
内的离婚数除以结婚数所得的比例。
从表5和表6看,尽管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利弊,但我们均可以从中看出80年代初至90
年代末中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至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已是1982年的2.3倍,离结率
已是1982年的2.6倍。一般来说,离结率显示出的变化总是大于粗离婚率显示出的变化。
四、再婚人数增多
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离婚、丧偶者的再婚行为日益为社会所理解,来自
社会、家庭及当事人自身心理的障碍也在逐步缩小,因此我国再婚人数这些年来也在逐
步增多。
据民政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只有50万人登记再婚, 1990 年增至78.8万,1997年
则达92.2万。1985年以来,在全国每年登记结婚人口总数中,再婚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
:1985年为3.05%,1990年为4.14%,1997年已升至5.1%。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京、
津、沪三大直辖市,1997年再婚人口占登记结婚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高达13.67%,9.3
3 %和13.95%,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1996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资料推算,全国有近1800万再婚人口,其中47.66%
是50岁以上人口;45.72%是30—49岁人口;29岁以下人口只占6.62%。
五、跨国婚姻发展迅速,问题亦很多
跨国婚姻这里仅指在中国政府的婚姻登记处注册的跨国婚姻。在闭关锁国的十年“
文革”中,中国不仅无一例跨国婚姻,而且连以往那些著名的跨国婚姻也惨遭荼毒。因
此可以说,跨国婚姻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标志。根据社
会学家邓伟志的研究,中国的跨国婚姻有其独有的特点:(1)发展速度快。自80 年代
初期以来,中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几乎是逐年上升。1982年,中国跨国婚姻登记数为14
193对;1990年为23762对,而1997年已达50773对。(2)地域分布广。中国的跨国婚姻
涉及到53个国家和地区。前些年以美、加拿大、澳大利亚居多,近年以东亚居多,东亚
中又以日本居多。(3 )华侨多。在跨国婚姻中,华侨、外籍华人一直占很大比重,通
常有70%之多。(4)外嫁的多。中国的跨国婚姻90%都是女性外嫁到他国。(5)文化
层次不高。总体上,在我国登记的跨国婚姻,文化偏低。与日方联姻的,多数双方文化
程度都不高;相比之下,与欧美成婚的文化层次相对高一些,有博士、总经理、总裁等
。
中国的跨国婚姻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1 )婚姻的基础不是为了爱情。(2)出
现一批年龄过于悬殊的“祖孙婚”。(3)出现一批相识时间极短的“闪电式”婚姻。(
4)外国男性骗婚现象严重。(5)跨国婚姻的离婚率高。 近年其离婚增长速度甚至高
于结婚增长速度。1990年到1995年其结婚对数增长2.4倍,而其离婚对数则增长2.8 倍。
1990年离婚与结婚之比为20%,1995年则为26%。
表1 中国家庭平均户规模(人/户)
4.79 4.35 4.11 4.05 3.99 3.64
资料来源:由1998《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
表2 1995—1997年中国的各类家庭
户类别
一人户 5.89 5.93 5.97
二人户 13.73 13.64 14.48
三人户 28.42 28.70 29.81
四人户 26.58 26.31 25.87
五人户 14.45 14.36 13.73
六人户 6.64 6.65 6.21
七人以上户 4.28 4.40 3.93
资料来源:由1996年、1997年、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上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
。
表3 不同年代的结婚花费水平
结婚年代 当时平均 基本未 最高
结婚费用(元) 花钱者比例(%) 支出水平(元)
30—40 161.43 36.4 900
50—60 361.59 14.9 2000
70 1282.71 4.5 10000
80 5486.51 1.7 50000
90 21082.28 0.7 100000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
表4 4市未婚者对未来结婚花费的预期
总体 北京 上海
平均花费(元) 30339.12 32195.24 74112.95
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30 30 30
不拟花钱者比例(%) 4.4 6.2 2.8
武汉 广州
平均花费(元) 21490.21 33027.08
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8 20
不拟花钱者比例(%) 5.9 2.7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
表5 中国人口粗离婚率(人/千人)
年份 1997
离婚率 0.84 0.87 1.38 1.66 1.74 1.85 1.94
资料来源:据1998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成。
表6 中国人口离结率(%)
年份 1997
离结率 5.12 5.52 8.43 10.69 11.35 12.12 13.18
资料来源:同上。
表7 同意“不结婚则不能同居”百分数的纵向比较
青年(%) 中年(%) 老年(%)
1982年 75.0(N=1010 88.4(N=259) 97.9(N=76)
1996年 65
.0(N=163) 67.8(N=227) 75.0(N=108)
资料来源: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
。
六、婚姻家庭观念多有变化
从整体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变化是观念性转变大于结构性转变。近年中国人婚姻
家庭观念的变化基本可以概括为几点: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从
一元向多元的转变。
1.择偶观念的变化。中国人在择偶方面不仅摆脱了“文革”中政治标准先行的套路
,而且相当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以对方的“人品”为首要标准。1997年
在武汉所作的一份601人的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对择偶标准的第
一位选择都是“人品”。在20个城市51所高校所作的3195份关于研究生婚恋观的调查中
,同样显示了“人品”在研究生择偶标准中的领先地位。中国人择偶观念的另一种变化
是择偶中的经济成分加大,物质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强,人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经济利
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些人心目中,荣誉、声望及社会地位有时与金钱和
物质利益比较起来已不那么重要,因此一些人在选择配偶时,开始重视实用、实惠和实
在。
今日的择偶标准,可以说是道德标准、经济标准与文化标准共存,不同的人有不同
的取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不少人择偶时,经济标准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了文化标
准。
2.家庭人际关系观念趋向平等。家庭内人际关系的关键是“从属”还是“平等”,
近年来中国人的家庭平等观在不断上升,许多调查都证实了这种变化。对家庭经济事务
的处理和家政决策权的分配,最能反映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彼此间的相待态度,1998
年安徽省对该省620 名青年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七成青年夫妇在重大开支上是共同协
商。另外,有目共睹的是代际间的从属关系在不断削弱,而其平等关系则明显增强。
婚前财产公证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家庭人际关系的变化,尽管现在还有很多人不赞成
婚前财产公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青年人接受了这种新观念。尤其是夫妻婚前财产悬殊
较大时,不少人认为这是一种好的选择。
3.性观念呈多元状态,性越轨行为容许度增加。“谈性色变”的历史似乎已被人遗
忘,中国人性观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1995年在
北京8个城、近郊区所作的一项2000 人的随机抽样调查发现,89.6%的人对有正当理由
的离婚持赞成态度;在对待“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等问题上,尽管大多数人仍持
排斥态度,但也有近1/6的人公然表示“赞成”,且其中多为青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在北京所作的另一项500人调查中,2/3 以上的人认为婚外性行为不可接受,但此次调
查也显示出人们对两性关系的私事化概念及因之而来的对越轨性行为的宽容的增加(见
表7)。
七、婚姻问题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开始不断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
恋、婚外同居、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等,近年来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仅婚外恋引起
的各类血案就连续不断,有时同日的各类报纸上就可发现多个此类案件,尽管这里不乏
大众传媒炒作的因素,但事实上此类案例的绝对数字也的确在显著增长。家庭暴力近年
来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严重程度上都有明显增加,仅高楼抛妻案、毁容案就有多起,还有
因为经济或其它纠纷引起的弑父弑母、残害兄弟姐妹案。当然,这仅仅是从发现问题的
角度来看,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它们在正常生活中的比例。
有一点不容忽视,即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也蔓延到了家庭。在物欲、情欲横流的
现代社会,那些经不住各种诱惑,丧失了起码的理性和良心的人,为了满足自我的罪恶
欲望,即使面对的是自己的亲人也不会心慈手软。
谁帮我提供一些关于网络的本科论文题目,不需要太大,要有针对性的
1、论网络监督的规范和社会意义
2、“人肉搜索”侵权的防范研究
3、网络诈骗的预防和惩治
不知你本科是什么专业的,所以只能就一些网络的热点问题提供几个题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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