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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权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3 01:59

论继承权毕业论文

法律分析:继承权保护的理论及依据: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浅谈加强后期制作的重要性论文

浅谈加强后期制作的重要性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浅谈加强后期制作的重要性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 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多媒体技术的进步,电视新闻节目依靠计算机技术衍生的后期制作能力也得到了大力的发展,本文就如何加强电视新闻节目后期制作,增加新闻节目的吸引力和关注度进行浅述。

【 关键词 】电视新闻;后期制作;计算机应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进步显著,人们的生活也更加丰富多彩,而各种各样的社会信息发布平台也是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包括传统的纸质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还有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电视新闻节目也受到了其他平台的冲击,为了更好的达到观众的需求,吸引关注度,电视新闻节目工作者也在不断的想方设法从各方面提高节目的质量,增加新闻节目的可看性以及新闻传播的关注度,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度提高,电视新闻节目利用计算机所做的后期制作也不仅仅是限于将新闻素材做简单的剪辑,更广泛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到新闻素材的后期制作中是提高新闻节目质量的重要手段,也体现了当今后期制作在电视新闻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后期制作所需要达成的目的

毫无疑问,丰富电视新闻节目后期制作的各项技术工作所追求的,就是让新闻节目更具可看性、趣味性、传播度,一个未经制作的初始新闻素材从录制完成到播放是有一定时间要求的,为了更好的表现这则新闻,在后期制作过程中首先就要抓住其重点,并围绕这个重点进行后期剪辑和修改,精简内容,能够更好的表现出新闻的关注点,也便于观众的接收和理解。利用计算机对新闻素材进行剪辑,就是新闻后期制作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增加各种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新闻节目更具趣味,更能够吸引关注度、收视率。社会在发展,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提高能够运用到新闻节目后期制作中的技术也在不断更新,电视新闻节目的质量与后期制作的好坏息息相关,前些年计算机技术还不够发达,能够运用到后期制作中的相关技术也是寥寥无几,电视新闻工作人员在进行后期制作时大多需要其自身主观来判断,剪辑后的效果也应人而异,工作效率也比较低,而现今的技术发展运用到电视后期制作的地方已经相当丰富了,各电视台和各电视栏目也在不断的更新后制技术,我们新闻工作者当然不能落后,也应不断加强新闻节目的后期制作,更新技术应用,为了制作出更好的新闻节目而尽最大的努力。

二、后期制作在新闻节目中的重要作用

1、画面剪辑在新闻节目后期制作中的重要作用

上文中提到,剪辑是新闻节目后期制作中的基础,在整个新闻制作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电视节目给观众所表达的最直接,最形象的方式就是画面,一则短短的新闻素材画面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新闻的质量,所以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把好画面剪辑这一关,制作出最好的新闻素材画面给观众呈现。

画面的制作剪辑是一个整体工作,从拍摄素材开始到进行后期的制作,在进行剪辑工作时要考虑到整体画面的构成、画面的亮度以及色彩的设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位置调整,在制作过程中既要保证画面质量与清晰度,也要能够更好的突出新闻中的重点要素,更形象、更具体的表现出新闻内容,例如新闻中常常会涉及的一些会议镜头,这些素材在前期拍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出现模糊等情况。这种时候就需要通过对画面素材进行剪辑修改来提高画面质量,随着非线性编辑软件的不断升级,使用计算机对拍摄画面进行剪辑的效果也越来越神奇,甚至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也就要求在新闻节目后期制作工作人员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各项技术,并应用到工作中来,给观众更好的画面感受。

2、文字剪辑处理在后期制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新闻节目后期制作中,文字处理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后期制作工作人员需要在拿到初始新闻素材后,对其中的解说词、文字、同期声、编后话等进行合理的制作编排,例如文字的颜色、大小,文字入屏出屏的方式,文字的布局等各方面的制作,文字编排得当,新闻才能达到言简意骇、突出重点、便于理解的效果,是后期制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3、图表制作在后期制作中的重要性

在新闻内容中制作图表加入画面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比如说一些生产厂家的合格率、生产率,以及各种涉及数字表达的新闻内容,如果只通过画面和配音的表达方式,观众一是不感兴趣,二是会觉得难以真正理解,这个时候就需要在后期制作时加入一些动态的图表,让观众能够根据图表显示来了解内容,不但使得枯燥无味的数据显得动态化,也能够让观众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增加了这则新闻的可视性,也强化了新闻节目的立体感。

三、结语

总的来说,后期制作是新闻节目合成中最后一个环节,但是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甚至决定了一则新闻的质量优劣,作为新闻节目后期制作人员,要不断努力,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实战经验,保证新闻节目的水平和档次,将新闻以观众感兴趣的方式,更加通俗易懂,更形象化的传递给观众,制作出最好的精美作品呈现给观众,是新闻后期制作人员今后不断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扩展:

论文评审角度看论文选题

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

毕业论文的题材十分广泛,社会生活、经济建设、科学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论文的题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为实践服务。因此科学研究的选题首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党和国家或与国计民生有关的重大问题。这类问题关系国家发展方向、速度,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因而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吸收外国的经验和技术,引进外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等问题。在当前贯彻十四大和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要注意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法制建设,反腐倡廉,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研究和宣传,等等。二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这类问题虽不是全局性的,却是人们关注的、或期待解决、或有疑虑需要进行理论探讨和解答的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些具体政策,像工资改革、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物价的调整、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建设、社会治安、法制教育等等。还有各行各业的经验总结、改革预测、研究决策等。另外,有些题材看似具体小事,却关系着干家万户,也可作为选题。如城市居民的菜篮子问题,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勤俭持家问题等。三是虽属具体又未引起社会重视,却代表一定倾向的问题。一种是意义尚未被认识,作者用理论观点分析、预见到它的生命力。如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选送农村村级干部上大学,为农村培养致富带头人等;或预测到危害、恶果,及时提出问题,引起社会重视。如农村盖房、修坟挤占破坏耕地,小城镇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基础设施不配套,农户引种、引养外地产品不经市场调查,一哄而上,等等。另一种是群众议论纷纷,反映很大的,要作出理论分析,引导正确对待。如在分配问题上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两极分化,等等。

第二,要注意选题的理论价值。我们强调选题的实用价值,并不等于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也绝非提倡选题必须有直接的效益作用。作为论文,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有着区别。一般说来,它由论点、论据、论证三大要素构成,文章要以逻辑思维的方式为展开的依据,在事实的基础上展开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它着重探讨和研究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阐述自己对这些规律的了解与认识,给人以认识上的启迪。因此,选择现实性较强的.题目,还要考虑其有无理论和认识上的价值,即有无普遍性的意义,能否能进行理论的分析和综合,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具体上升为抽象。有些题目也并不一定直接与现实挂钩或有直接的实际用途,如对历史问题、典籍问题、外国问题的研究等。但从发展的眼光看,这些题材能够表示某种趋势,或对现实有借鉴的作用,因而也就具有理论价值,这样的题目当然也是可以选的。我们所要反对的只是那种脱离现实、咬文嚼字、繁琐考证、追求时髦等毫无意义的东西。

二、勤于思索,刻意求新

毕业论文成功与否、质量高低、价值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章是否有新意。所谓新意,即论文中表现自己的新看法、新见解、新观点。有了较新颖的观点(即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点上能给人以启迪),文章就有了灵魂,有了存在的价值。对文章的新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从观点、题目到材料直至论证方法全是新的。这类论文写好了,价值较高,社会影响也大,但写作难度大。选择这一类题目,作者须对某些问题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且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写作经验。对于毕业论文来讲,限于条件,选择这类题目要十分慎重。

第二,以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新的看法。如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这个题材,是前些年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已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老题材了。可有的人敏锐地抓住了企业实行股份制后,职工思想出现的波动和变化,收集了大量新的第一手材料,写出了《股份制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方法》一文,读后使人有耳目一新之感。

第三,以新的角度或新的研究方法重做已有的课题,从而得出全部或部分新观点。如同样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这个题材,有的学员针对近几年来纺织行业大量使用农民合同工,职工队伍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从自然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从小生产者向产业工人的转化,从农村向城市的转化等不同的角度,分析论证了农民合同工的思想特征以及对整个职工队伍思想的影响,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这样的文章同样具有新意。

第四,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能够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

以上四个方面并不是对“新意”的全部概括,但只要能做到其中一点,就可以认为文章的选题有了新意。

要发现有新意的题目,首先要善于观察。社会生活就像一个变化无穷的“万花筒”,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事物及其矛盾都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着,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我们面临新旧体制转换、市场经济的发展、党风和社会风气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仅原有的理论要再认识、再发展,而且需要创立许多新的理论。我们要善于观察,勤于思索,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在事物的运动、发展中寻找适合自己撰写的具有新意的毕业论题。其次,要善于积累和分析资料。歌德曾经说过,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过去已经形成的理论,包括教科书上的一些观点,随着实践的发展,研究的深入,还可以进行再认识。这就要求我们平时注意收集资料、积累资料、分析资料。对有关方面的问题要弄清楚别人写过什么东西,有些什么论点,有何争论及分歧的焦点是什么,目前国内外对这个问题研究的进展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如何,等等。在深入研究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收集到的材料作一番加工整理的工作,把别人认识的成果作为自己的起点,在前人和他人认识的基础上写出有自己见解的论文。

三、知己知彼,轻易适中

(一)知己知被,量力而行

毕业论文是对学员学习知识相成果的综合性考核,选题的方向、大小、难易都应与自己的知识积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写作经验相适应,要做到“知已知彼”。

所谓“知己”,首先,要充分估计到自已的知识储备情况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为知识和能力的积累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靠一次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来个突飞猛进。所以选题时要量力而行,客观地分桥和估计自己的能力。如果理论基础比较好,又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那就可以选择难度大一些、内容复杂一些的题目,对自己定下的标准高一些,这样有利于锻炼自己,增长才干;如果自己觉得综合分析一个大问题比较吃力,那么题目就应定得小一些,便于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把某一问题说深说透。其次,要充分考虑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应当看到,大学生的学识水平是有差距的。有的可能在面上广博些,有的可能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钻研,有的可能在这一方面高人一筹,而在另一方面则较为逊色。在选题时,要尽可能选择那些能发挥自己的专长,学有所得、学有所感的题材。同时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兴趣深厚,研究的欲望就强烈,内在的动力和写作情绪就高,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所谓“知彼”,一是要考虑到是否有资料或资料来源。资料是论文写作的基础,没有资料或资料不足就写不成论文,即使勉强写出来,也缺乏说服力。资料又可分为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第一手资料是指作者亲自考查获得的,包括各种观察数据、调查所得等。第二手资料的主要来源是图书馆和资料室的

文献资料。二是要了解所选课题的研究动态和研究成果,大致掌握写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避免盲目性和无效劳动。要注意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寻找薄弱环节,即他人研究中存在的疑点、漏洞或不足。有疑点、漏洞的问题,不少是重要的学术论题,以此作为研究的突破口,在理论上修正、补充或丰富已有的结论。只要做到了知己知彼,就能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毕业论文题目。譬如,政治专业中从事党政工作的学员,写“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题目;党史、党建学得好的,写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反腐倡廉和党纪党风等问题,就容易写好。学经济专业的,在经济部门或企业工作,写“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方面的题目,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在流通部门工作的写市场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流通体制改革、价格体系、清理三角债等,在外贸系统工作的写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等,也易奏效。在农村工作的,写小城镇建设、土地问题、乡镇企业问题、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问题等,也容易写到点子上。

(二)难易适中,大小适度

要选好毕业论文的题目,把握“适中”的原则是很重要的。

首先,题目的难易要适中。选题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许多人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跃跃欲试,想通过论文的写作,将自己几年来的学习所得充分地反映出来,因此着眼于一些学术价值较高、角度较新、内容较奇的题目,这种敢想敢做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难度过大,超过了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一旦盲目动笔,很可能陷入中途写不下去的被动境地,到头来迫使自己另起炉灶、更换题目,这样不仅造成了时间、精力的浪费,而且也容易使自己失去写作的自信心。反之,自己具备了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却将论文题目选得过于容易,这样也不能反映出自己真实的水平,而且也达不到通过撰写毕业论文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目的。

其次,题目的大小要适度。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因为大题目需要掌握大量的材料,不仅要有局部的,还要有全局性的,不仅要有某一方面的,还要有综合性的。而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有限,业余学习的学员还要受到工作、家务等牵累,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资料收集工作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大学的几年学习,对学生来讲还只是掌握了一些基本理论,而要独立地研究和分析一些大问题,还显得理论准备不足。再加上缺乏写作经验,对大量的材料的处理也往往驾驭不了,容易造成材料堆积或过于散乱,写得一般化。选定小题目,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选个小题目,二是在大题目中选定小的论证角度。比如,有这样三个题目:《论妇女权益的保障》、《论妇女经济权益的保障》、《论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第一个题目显然太大,因为妇女权益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等。一篇文章如果要涉及这么多的内容,是不容易写好的。第二个题目比起第一个来要小一些,但经济权益包含的内容仍较复杂,作为毕业论文写起来还嫌太大。第三个题目抓住了妇女经济权益中的财产继承权这一侧面,显得角度小,针对性强,容易深入研究。

当然题目大点好还是小点好,每个人情况不同,难以一概而论。有的理论素养好,情况了解多,写作水平较高,也可以写大一点的题目。但一般来说,题目还是小一点、具体一点为好。小题目容易驾驭,只要写得丰满深入,同样很有价值。此外,题目大小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并无绝对的、一成不变的界限。大题可以小作,小题也可以大作,这要根据作者的实际来加以确定。

毕业论文的题目要具体些小些,但也要注意不能把范围限得太小太具体,以致失去典型意义或使理论水平发挥不出来。如《××厂行政科岗位责任制刍议》,这样的题材写个意见书就足够了,如硬要写论文,意义也不大。

再次,选题还应注意千万不能随大流或者赶时笔,写自己并没有弄懂或没有条件研究的问题。如有的一鳞半爪地接触到一点国外的材料,收集到几个新名词、新概念,为了“求新”,为了一鸣谅人,就把别人的东西照搬过来,囫囵吞枣,东拼西凑,这样的论文当然是写不好的,选题时要引以为戒。

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市高中教师论文评比工作在技工学校进行,由教科所领导冯锋勇副所长组织,本人有幸也参加了这次论文的评审工作。

这次评审的论文共有二百二十五篇,而参加评审的评委只有九人,我们虽然分成二个组,减轻了评审的负担,但一个上午每人也需要审阅一百十多篇,时间紧任务重,上午八时半开始,一直到中午十二时多才结束。由于时间紧,我们不能在一篇论文的阅读上停留过多的时间,没有时间细细的阅读,只能从整体去把握文章,而且重点从题目着眼。

“花香蜂自来,题好文一半”,一个新颖别致的题目,往往能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然而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许多论文题目出现的问题比较多。

第一,文章与题目不是十分吻合。题目之于文章好比帽子之于头,取题目应恰到好处,题目太大太小,对于文章来说,就好比帽子太大了不合头皮,太小了又戴不上。如果题目与内容连一点联系都没有,那就好比是把袜子套在头上了,这是文不对题。而这次评审中出现这种情况的也不少,当我们看了题目后,文章一路看下去,根本找不到题目所包含的意思和内容,正文与题目互不搭界,没有关联,当然怀疑是抄袭的情况也有。

第二,从上级文件看,要求体裁是论文,但仅从题目看,文体不对的文章比较多。如“班团活动设计”,显然这是一个设计报告,而不是论文;又如“我的VB复习课”,显然这是一节课的记录,而不是论文。所谓的论文应该具备三要素:论点、论据和结论。或者应该先提出问题,然后分析问题,最后是解决问题,所以有许多文章不完整,只是提出了问题,罗列了一大堆问题,但最终没有解决问题,不了了之。

第三,题目宽泛无边甚至不能说明问题。题目过大,很难抓住文章的要害处进行细致深入的论述,只能是一个初学的游泳者站在岸边叫叫嗓子,摆摆样子。常见文章的题目一是概括内容式的。也就是一看到题目就可以预知整篇文章的大概内容。二是揭示中心式的。即透过文章的题目就可以知道本文是要表达一个什么样的主题,揭示一个什么样的中心。如“浅谈课堂教学中的品德养成”,“谈高中语文教学促进学生高效发展的实践策略”,前一篇“课堂教学”的定语太大,最好框定某一学科,范围就小,小就易抓住中心论述。后一篇“高中语文教学”和“高效发展”这二个词包含的范围又是海阔洋洋,一篇二三千多字的文章不可能让你有“海阔凭鱼跃”的容量,所以文章只能点到皮毛,很难入木三分。再如“被技巧蒙蔽的教育”,表达不完整,意思不明白,让人不知所云。

第四,题目阵旧老掉牙。一个好的文题好比一种产品的广告,用最简约的方式道出产品最吸引人的地方,一下子就抓住消费者的心理,这才是最成功的广告。同样,一个好的文题应该是一下子就抓住读者的心理,让人急欲读文,欲罢不能。如“两远思维在作文中的应用”,“两元思维”选题小而新又不了解,所以让人急于读下去想寻找答案,想搞清楚什么是两元思维。如“新时期体育教育中的品德培养”,“新时期”感觉是世纪边缘的词,而且用的人用的文章也有好几篇,可是现在已进入了新世纪第二个十年,所以让人一看是旧世纪曾经出现过的用词或文章,要给很高的分数是不可能的。

俗话说:题目如文眼,一个好的题目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虽然,本人也不会写文章,但因为曾经多次参加市级论文的评审工作,让我有机会大容量地从评审者的眼光来看待文章,所以有了如此感受,希望对今后参加市级论文的教师有用,希望写手能从评审者的角度着手,注意取题的精练和新颖,这样获奖的概率可能会高些。

评者与写者是互惠互利的,这次评审对我来说,也是一次有意义的感受和教育,文章中出现的新理论新思维对我来说也是一种学习,如让我知道了什么是“文学圈”,什么是“一例到底“,什么是“两元思维”,所以十分感谢教科所领导给我的机会。

婚姻与继承法论文

问题1: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而提前搬家奖励费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不属于遗产范围。
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取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考查遗产的性质。

问题2:《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故常胜可以得到补偿。

问题3:《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儿子马明的死亡时间在父亲马骏之后,而在母亲张桦之前,所以其子马飞可同时适用转继承(就被继承人马骏而言)和代位继承(就被继承人张桦而言)。

本题是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1~84题不定项选择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求一篇关于著作权或版权的论文,2000字左右,要有参考文献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
杨唐勇

(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

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

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

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

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

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

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

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

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

(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

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

(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

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

(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

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参考文献:

[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

[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

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帮我想一个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题目

《刑法学》参考选题
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
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
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
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
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10. 论刑法的溯及力
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
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
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
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
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
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
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
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
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
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
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
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
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
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
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
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
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
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
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
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37. 论防卫不适时
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
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
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
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
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
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
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
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
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
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
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
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
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
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
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
55. 论结合犯
56. 论结果加重犯
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
58. 论连续犯
59. 论吸收犯
60. 论举止犯
61. 论持续犯
62. 论想象竞合犯
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
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
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
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
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
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
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
72. 死刑存废论评析
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
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
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
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
78. 论自首与立功
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
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
81. 量刑平衡探讨
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
83. 论死缓的适用
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
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
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
88. 罪名立法研究
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
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
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
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
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99. 安乐死探讨
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
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
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
104. 论报复陷害罪
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
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
108. 论侵占罪
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
110. 论诈骗罪
111. 论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
112. 论敲诈勒索罪
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
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
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
116. 论妨害公务罪
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
118. 论脱逃罪
119. 论窝藏、包庇罪
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
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
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
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125. 期货犯罪研究
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
127. 论毒品犯罪
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
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
130. 论重婚罪
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
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
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
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
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
138. 污染犯罪研究
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
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142. 论挪用资金罪
143. 假币犯罪研究
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民法学》参考选题
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 地产制度研究
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
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
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
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
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
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
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
15. 竞业禁止论
16. 市场经济与民法
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
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21. 论反不当竞争
22. 试论隐名合伙
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
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
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
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
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
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
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
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
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
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
43. 专利制度初探
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47. 论合伙
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
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
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
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
52. “两权分离”初探
53. 论融资租赁
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
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
56. 民事责任研究
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
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
59. 谈产品责任
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
61. 论商标的专用权
62. 论商标注册
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
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
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
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
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
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
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
70. 论版权
71. 论侵犯版权行为
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
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
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
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
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
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
78. 论代位继承
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
80. 民法典体系探讨
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
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
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
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
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
88. 股份制度初探
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
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
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 试论婚姻的基础
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6. 试析婚约问题
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
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
9. 论通奸
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
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
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
13. 婚姻的法律效力
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
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
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
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
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
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
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
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
24. 收养制度研究
25. 监护问题初探
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
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
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
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
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
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

《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
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
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
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
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
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
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
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
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
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
15. 疑罪从无原则
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
17. 公开审判论
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
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
20. 两审终审制
21. 辩护律师职责
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
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
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
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
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
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
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
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
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
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
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
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
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
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
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
50. 论证人制度
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
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
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
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
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
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
58. 论立案监督
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
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
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
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
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
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
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
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
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
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
75. 论书面审理方式
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
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
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
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
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
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
87. 论死刑复核制度
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
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
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
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
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
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
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
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
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
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
99. 评无罪推定
100. 评有罪推定
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
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
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
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
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
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
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
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
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
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
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
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
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
23. 论协议管辖
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
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
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
32. 论反诉
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
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
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
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
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
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
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
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
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
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
47. 论执行担保制度
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
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
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
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行政法》参考选题
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
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 论加强行政立法
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
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
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
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
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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