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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音乐的内容、种类与特征。
民歌的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按民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劳动歌、时政歌、仪式歌、情歌、儿歌、生活歌。
1、劳动歌劳动歌包括各种号子、夯歌、田歌、矿工歌、伐木歌、搬运歌、采茶歌等所有直接反映劳动生活或协调劳动节奏的民歌。它是一种由体力劳动直接激发起来的民间欧谣。它伴随着劳动节奏歌唱,与劳动行为相结合,具有协调动作、指挥劳动、鼓舞情绪等特殊功能。
在民歌中,劳动歌产生的最早。鲁迅先生认为:我们不会说话的祖先原始人,在共同操劳得特别吃力的时候,懂得唱唱歌谣,来减轻肌肉的疲乏,来鼓舞工作的热忱,来集中注意力……。民歌,不是有闲阶级的士大夫或骚人墨客,坐在屋里的无病呻吟,它是一切体力劳动者的血汗搅着泪汗的结晶和升华,所以农民们有秧歌,打渔的有渔歌,采茶的有茶歌,牧人有牧歌等。
我们的祖先在劳动中,为了把大家团结在一起,常常发出前呼后应的呼喊。这些伴随着劳动重复出现的、有强烈节奏和简单声音的呼喊,就是萌芽状态的民歌——早溯的劳动歌。这种古老的劳动歌,历代相传,不断创新,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劳动歌。在劳动中,到处都有劳动歌:搬运劳动中有装卸号子、板车号子;水上劳动中有行册号子、捕鱼号子,建筑劳动中有打夯号子、代木号子等。这正如一位作家所说:古往今来的一切体力劳动中,都有符合它那劳动节奏和特点的劳动歌,只有大机器所到之处,劳动歌才愈来愈多地被它那轰轰隆隆的吼声所代替。
早期的劳动歌调子比较固定,歌词比较单一,有的则只是咳嗬、哎嗨的呼呐声,在劳动中起着号令的作用。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劳动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呼喊号令,而且还描写劳动的过程,表现与劳动者的思想感情相关的生活情态和风俗特征。
呼喊号令式的劳动歌的特点是:歌声与劳动节拍和谐一致。
它的内容主要是靠劳动的呼声组成,在一领众和的形式下,加入少量指挥劳动和鼓舞情绪的伺句。如《上滩号子》,节奏极为短促,几乎全由“咳!咳!咳!咳!”的呼语组成,表现了在紧要关头,船工们和激流险滩搏斗的紧张气氛。
抒情式的劳动歌,歌词比较长一些,其内容都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生活,劳动的呼声在其中起着点缀节拍的作用。如反映劳动人民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的态度,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中,人民对劳动是积极热情的,唱出了“神农皇帝也是种田人”,充分显示了农民的自豪感和乐观主义情感。但是,在贫富悬殊的旧社会,倍受剥削和压迫的劳动人民只能用歌声来表达对剥削者的反抗情绪。如《十二月长工》、《十二月采茶》等歌中,都反映了劳动人民终年劳动不得温饱的生活情景,发出了“你享福来我受穷,这种世道要改变”的呼声。
作为一种语言艺术,劳动歌最突出的艺术特点就是它那强烈的节奏感。每一首劳动歌都有与劳动动作相配合的节奏,它是凝集了生活中的劳动节奏而创造出来的,因而是充满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在从事紧张而又高强度的劳动时,动作强烈,呼吸短促,劳动气氛浓烈,这时唱出的劳动歌必然节奏鲜明急促、强音不断、顿挫有力,给人以集体力量的雄壮和劳动创造世界的有力的感染。在体力劳动比较轻,或间歇时间长的劳动中、劳动歌的速度比较柔缓,节奏感较弱,音乐上的变化比较丰富,结人以优美的旋律感。
2、时政歌时政歌是人民有感于切身的政治状况而创作的歌谣。它反映了劳动人民对某些政治事变、政治措施、政治人物,以及与此有关的政治局势的认识和态度,表现了劳动人民的政治理想和为此理想而斗争的精神。
劳动人民从不无病呻吟。旧社会,劳动人民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经济上受到重重的压迫,政治上受到残酷的剥削。他们不满于现状,于是就把自己对当时的政治见解,用形象的语言编成歌谣,借以表达对统治者的愤懑和抗议。汉未董卓专权,人民不堪其苦,唱出了“千里草,何青青,十日卜,不得生”。当人民无法抑制胸中的不平和愤怒时,就会喷涌出控诉之歌,甚至连者天爷也在控诉之列。
劳动人民不是任人宰割的牛羊,当他们忍无可忍,就要揭竿而起,进行反抗。”想着想着心不甘,一心要去上梁山,学会一身好武艺,来挖老板黑心肝。”这类反映农民起义的歌谣,是传统歌谣中政治色彩最浓、斗争住最强的部分。我国秦代未年第一次农民起义时,就产生了“大楚兴,陈胜王”的歌谣。毛译东同志指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反映农民起义的时政歌,正是历代劳动人民在这些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真实写照。
颂歌是解放后新时政歌的主流,劳动人民当家做了主人,欣喜若狂,歌颂党,歌颂领袖,歌颂伟大的社会主义等歌谣大量产生。
时政歌以民谣居多。它一般篇幅短小,句数和字数都比较自由,没有固定的格式。鲜明性是其主要特点。如“骑虎不怕虎上山,骑龙不怕龙下滩,决心革命不怕死,死为人民心也甘”,语言坚定有力,毫无矫饰晦涩之处。
3、仪式歌仪式歌是伴随着民间礼俗和祀典等仪式而唱的歌。它产生于人们对自然力的威力尚不认识而对语言的力量又很崇拜的时候,即幻想用语言去打动神灵,用以祈福、免灾。
仪式歌就其仪式应用的情况来看,可以分为诀术歌,节令歌、礼俗歌和把典歌四种。
诀术歌是巫婆、神汉进行巫术活动时唱的歌,如“天灵灵。
地灵灵……”之类,也包括用以医病的咒语、如“天皇皇,地皇皇”。
节令歌是对某种节日或对时令描述的歌,它常与舞蹈和游艺相结合。如壮族春节舞春牛时唱的《春牛歌》,主要内容是歌唱农事生产、人畜太平等。
礼俗歌经常被用于男婚女嫁、贺生送葬、新屋落成、迎宾待客等场合。如《哭嫁歌》、《妈妈的女儿》等。
把典歌是在重大的庆典时吟唱的祈祷性的民歌,它根据祭祀和庆典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如播种祭、收获祭、颂租祭、招魂祭等。人死了,也有丧歌,以表示生者对死者的哀思。
4、情歌情歌是广大人民爱情生活的反映。它主要抒发男女青年由于相爱而激发出来的悲欢离合的思想感情。它充分表现了劳动人民纯朴健康的恋爱观和审美情操。有的情歌也表现了对封建札教的蔑视和反抗。
有相当数量的表现青年男女互相爱慕之情的歌,如“妹是桂花香千里,哥是蜜蜂万里来,蜜蜂见花团困转,花逢蜜蜂朵朵开”。这优美抒情的描写,充分表达了他们热烈相求、亲密相爱的情意。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生计所迫或天灾人祸,拆散了多少对情人,把他们抛人生离死别的痛苦深渊,产生了大量的倾诉离别思念之苦的民歌。如大理白族情歌所唱的“大理坝子弯又弯,妹在海来哥在山;苍山洱海两相隔,想见不能见”。
旧中国,封建礼教摧残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生活,造成了许许多多的爱情悲剧,但坚贞不渝的爱情和精神却世世代代地活在人民的心里,人们用歌声表示了誓死相爱、决不屈服的决心和与封建势力斗争到底的意志。
土地革命以后产生的新情歌,不再是孤立的个人受慕之情的表白,而是把个人的爱情同整个革命事业联系起来。送郎当红军的歌,就是证明,如“红军哥哥人人爱,当兵就要当红军”等。
情歌,在艺术手法上的运用极为丰富,而比较突出的有比兴、双关,重复,如一百蒙古族情歌唱道:“震动山峰的,是黑马的四只蹄;扰乱人心的,是韩蜜香的两只眼睛。”用马蹄嗒嗒震动山峰比喻少女美丽的眼睛扰乱人心,充分体现了比兴的艺术魅力。
双关在情歌中也运用了不少。如“街头铜锣声声打,打着中心响嘡嘡。”锣声的“响嘡嘡”只是表面,姑娘心中的“想郎郎”才是要表达的真正意思。这种手法使真挚、热烈的感情含蓄地表现出来,引起人们无限的联想和深思。
重复的表现手法,把相同或相近的词语,接二连三地使用,给人以情意婉转、回肠荡气的感觉。一首贵州情歌唱道:“哪个认得妹要来,请人挑水去洗街;请人挑水去洗路,洗条大路等妹来。”运用重复的手法,把殷切盼望情人的心情深刻地表达出来。
5、儿歌儿歌是以简洁生动的韵语创作井流传于儿童中间的一种口头短歌。
儿歌的内容丰富多彩。大体可分为三类:游戏儿歌、教诲儿歌和绕口令。
游戏儿歌是人一生中最早接触到的歌谣。当婴儿还在襁褓中,就听过母亲温存的歌声,如《催眠曲》、《摇篮曲》。孩子们渐渐长大了,便学会一支支游戏儿歌。这种儿歌能丰富孩子们游戏的内容,增添孩子们的兴趣,如《拉大锯》。儿童踢毽子、跳皮筋、捉迷藏等,都有与之相配合的游戏儿歌。这种歌,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唱起来倍感亲切、有趣,大大增加了游戏时的趣味。
教诲儿歌侧重对儿童的教育作用。它不但能丰富孩子们的知识,启发他们的智慧和想象,而且有助于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习惯,成为教育孩子的重要工具之一。如“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妹妹睡觉留一个。”
绕口令,由于它读起来绕口,颇受孩子们的欢迎。如“风吹藤动铜铃动,风停藤停铜铃停”。孩子们往往由于念错而哈哈大笑。
儿歌在形体上一般都比较短小,没有固定的形式。在语言上通俗易懂,生动有趣,节奏鲜明,最适宜儿童唱诵。
6、生活歌生活歌的范围相当广泛。我们所说的生活歌只取它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反映人民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歌。
如反映社会生活不公平,不合理的歌:“编凉席的睡光床,抬棺材的死路旁。”字里行间,透露了劳动人民对这种生活的不平。
旧社会的封建礼教及宗法观念给广大劳动妇女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使她们从生到死都得不到与男子一样平等的待遇。“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走”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
人民生活是多种多样的,对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或事物,人们总是要表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抒发内心的情感,《十送红军》就是优秀的抒情之作。它触景生情,寓情于景地抒发人民与红军的血肉感情。人们借物抒情,使情景交融,形式优美,实是民歌中的珍品。
生活歌在表现手法上,大量地运用对比手法。人类生活中的事物和现象,都是对立的统一,美与丑、善与恶、痛苦与欢乐,革命与反动、剥削与被剥削等,通过鲜明、生动的对比,表达歌者的思想和感情。
民歌在千百年的人世沧桑变化中,也在不停地变化、发展,至今已形成为一个完整的艺术整体。在浩如烟海的民歌之林,我只采撷了其中的这几朵小花,以完成此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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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
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
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
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
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
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
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
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
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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