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讼师研究论文
清代讼师研究论文
作者: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林小静
讼师,顾名思义,就是帮忙诉讼的人,这一群体主要存在于州县。说白了就是帮有“冤”要伸的老百姓打官司的人,可以说是当今律师的“雏形”,《清稗类钞》的作者徐珂曾说:“讼师之性质,与律师略同。然在专制时代,大干例禁,故业者十九失败。”在清代,讼师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和现在的律师根本没法比,他们不仅没有合法的社会身份,而且经常遭到官府的打压和贬抑,有着极差的声誉。如清嘉庆二十五年七月九日上谕所说:“民间讼牍繁多,则全由于讼棍为之包谋”;而讼师的活动,肯定是“陷人取利,造作虚词”、“造谋诬控”。可见,在官方的说辞里,讼师被认为是为图利而弄虚作假之人。
凭借一支笔,一张嘴行走江湖的讼师
那么,清代的讼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呢?其实,讼师在清代前很早就出现了,但是有清一代的讼师数量是最多的,这与当时的社会需求有关,一方面由于清代州县出现大量的民事纠纷,另一方面清代官方极力营造的“非讼”氛围,这种情况下官方不可能主动为百姓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只有依靠了解司法程序、掌握诉讼技巧的讼师来帮助他们出谋划策或代拟词状,才可能解决他们无法伸冤的问题。此外,清代的科举取士录取率是历代中最低的,所以出现了大量没有入仕但又有才识的人,这些人中有的被网罗进了幕府,还有的就选择做了讼师。不过,乐于充当讼师的并不只是贫困潦倒或不得志的士人,还有在家赋闲的官员、士人、乡约、保甲、豪强等等,这主要是由于讼师的高收入。讼师之收入,在量上甚至可以与当时人们钦羡的官吏相比,可以说,清朝的讼师收入足以“致富,饱食暖衣”。
清末诉讼场景
不过不是人人都能成为讼师的,因为这行业不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诉讼的基本程序,而且对文笔有着极高的要求。因为在词状中,能引用足够证据辩驳的讼师居少数,大多数讼师想要胜诉,更多是依靠文字功夫,曾有人评价讼师的工作“好为造意深刻、笔墨锐利之文字,以其混黑白而淆是非,也遂名之曰‘刀笔’”。足见讼师笔墨功夫之厉害。
讼师教唆当事人也是常有的事情
但并非每个讼师的讼词都是准确无误的,恰恰相反,清代的讼师参与诉讼中利用教唆当事人来谋取利益的情况很普遍。因此对讼师的这种职业收入,自南宋以来的官府就以“骗取”、“赃”、“贿赂”等名之。在清代讼师中,也有称其所得为“贿”的场合,如丁治棠《仕隐斋涉笔》中的马贡生辩称”谁受尔贿”。因此自宋朝以来,国家法律乃至整个官方意识形态都对讼师采取一贯的压制态势。在清代,虽然对讼师的需求很普遍,但是统治者极力营造一种“和谐”、“无讼”的社会秩序,一切破坏这种秩序的人都被视为与之对立,因此作为助讼者的讼师,当然在严厉打击之列。此外,讼师不仅为律例所禁止,而且还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如讼师都被斥之为“讼棍”、“好讼之徒”,形容他们的大部分是“獐头鼠目”、“鬼头鬼脑”等贬义词。
参考文献;
洪浩:《论清代的讼师》,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4月。
霍存福:《唆讼、吓财、挠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讼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编辑:马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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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的学术著作
(1)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与黄震教授合著如下著作:《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6月版 《论道互联网金融》,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做让用户尖叫的产品:互联网金融创新案例经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2)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表如下学术论文:《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载《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10期(第二作者) 《“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的法律风险控制》,载《金融电子化》2014年第7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载《中国信息安全》2014年第11期 《大数据在P2P网贷中的应用与困境》,载《金融电子化》2014年第12期(第一作者)《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私有制与所有权──古代中国土地权利状态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第5期转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5年第7期全文转摘《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5年第4期全文转摘)《子思学派法家思想倾向初探》,载《渠水集──纪念饶鑫贤教授法学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4期全文转摘);全文转摘于《中国法史精粹(2001-2003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440-462页;《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权利的难题──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视角分析》,载《私法》总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私人财产之抑制与中国传统法文化》,载《中西法律传统》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清末股东权初探》,载(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第1期(2003年9月)。《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清朝〈状式条例〉研究》,载《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约2万字)《从陋规现象到法定收费──清代讼费转型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约3万字)《也论冤案是如何产生的──对〈错斩崔宁〉、〈窦娥冤〉的再解析》,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约2万字)《清代民事法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载(韩国)《亚洲研究》第9期(2010年5月),(约2万字) “法治与中国文化暨中国法律史年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河南开封,2005年10月)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河南大学法学院主办,受邀作题为“清代民事起诉的方式──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的学术报告。 《失礼的对话:清代的法律和习惯并未融汇成民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3.6万字),《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9年第7期转摘 《美国的公司治理与购并──20世纪80-90年代历史之解读》,载《私法》(总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2.8万字)《过失杀人:划分犯罪意图的谱系》,载黄宗智、尤陈俊(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64-202页(2.7万字)
律师VS讼师: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讼师群体如何走向消亡?
古代的讼师通常指具有一定的法律辨识能力和诉讼知识,擅长在诉讼文字上下功夫,通过帮助贫民百姓撰写诉状、出谋划策、参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能满足传统社会民众打官司和申冤诉求的人。
现代的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和状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制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古代中国由于长期的儒家思想教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告状打官司是一种“失礼”的不好行为,健讼更是一种坏风气。民国初期背景的戏曲《杨三姐告状》中,杨母有这样的台词:“打官司告状,我跟你丢不起这个人!”可见这种观念影响之深,在《杨》剧中,最后案件得以解决,还是去天津请了律师。
古代中国历朝统治者禁止人架词唆讼,清代则更是如此。但是,社会总免不了告状打官司,特别是历史发展到了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复杂起来,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渐增加,词讼案件也多了起来,就为一批专门为人写状词、打官司的人提供了市场。历来民人遇不平之事,告状到官府,其呈词俱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可请人据实代写。
虽然《大清律例》律文也不禁止帮别人写状词、出主意打官司,但也没有给予讼师合法的地位。法律上允许人抱不平,无偿而真诚、求实地帮别人打官司写词状、出主意,而不允许人教唆起灭词讼,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于人,更不允许以此作为受财求生的职业。
然而,一般老百姓多不识字,更不懂告诉状的公式套语,向来就有一批人专门为人打官司作词,难免偏持一端,甚至起灭词讼,增减情罪,使当事人健讼不休,因而从中得利,被政府称为“讼棍”或“讼师”。可以看出讼师和律师最大的区别,讼师是非法职业,而现代的律师是合法的职业。
随着法律关系的复杂,词讼案件的增多,虽然讼师是非法职业,但是讼师的活动也更为活跃。雍正时期为整肃诉讼秩序,于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代书制度,即诉状要由官方代为书写。到乾隆时,诉讼状无官代书戳记成为诉讼受理十四不准之一。官代书的资格需要经过考试取得,地方承审衙门均可以招考。这项制度实行后,讼师直接代人作状词的机会失去了,但是讼师可以和官代书勾结分工,由讼师写底稿,由官代书誊抄,共同分利。
黄岩诉讼档案研究论著目录
著作: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 传统与现实之间-寻法下乡 上 黄岩诉讼档案》,法律出版社2004年。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 传统与现实之间-寻法下乡 下 黄岩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
期刊论文:
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查对象》,《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中心》,《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
胡谦:《从黄岩诉讼档案看晚清民间调处机制》,《兰台世界》,2008年第20期。
胡谦:《从黄岩诉讼档案看清代州县讼案诉状格式》,《兰台世界》,2009年第8期。
胡谦:《清代州县听讼制度的再认识:以黄岩诉讼档案为对象的分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陈瑞来,肖卜文:《清代官批民调制度政治分析: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于语和,刘志松:《同核相生:国家法、民间法关系的回眸与前瞻:从〈黄岩诉讼档案〉谈起》,《民间法》,2010年第0期。
杨华玲:《浅谈黄岩诉讼档案中的“珠语”》,《档案》,2012年第3期。
陈伟杰:《如何理解“第三领域”:从市民社会和法律多元的角度》,《社科纵横》,2012年第3期。
陆娓:《清代乡里调解制度研究:以“黄岩档案”与“巴县档案”为例》,《求索》,2013年第11期。
巴哈提牙尔·米吉提:《黄岩诉讼档案状词真实性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3期。
柯联民:《近代台州调解的实践与反恩:基于〈黄岩诉讼档案〉的研究》,《台州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学位论文:
王琳:《清代民事细故诉讼驳回理由研究》,武汉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胡东豪:《清代调解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樊欣榕:《论〈黄岩诉讼档案〉中的“抱告”制度》,甘肃政法学院2014年硕士论文。
张婷婷:《〈黄岩诉讼档案〉的批语研究》,海南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陈圆圆:《乡土社会的民事调解——以清代黄岩诉讼档案为中心》,浙江工业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沈松森:《“理”的程序中细故案件处理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对象》,云南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会议论文:
沈玮玮:《诉状、权利与治理:对黄岩诉讼档案研究的反思》,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报纸:
张永强:《解读黄岩清代诉讼档案》,北京法制日报,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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