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论文主题
检察工作论文主题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
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
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
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检察业务考核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论文
检察业务考核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论文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核机制,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严密的工作。客观、科学、全面地评价检察工作,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考核的核心。合理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可以有效的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职能,从而高效正确地行使检察权。笔者在认同考核对检察业务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及现实推动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分析现有考核工作中的利弊,寻求解决方法,以期使检察业务考核工作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上一级检察院针对下级院各业务条线部门加大了考核力度,同时基层院内部也纷纷出台了本院各部门考核办法。考核本意就是规范业务工作中的执法行为,拓展工作新领域,真实有效的反映基层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制定计划提供科学的标准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对相对落后的基层院或部门认清自身不足,吸取经验教训,虚心学习先进院和部门好的做法,从而进一步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检察工作业务考核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调动一线干警的工作热情,考出士气,考的服气,其核心工作就是立足办案发挥职能,即便是创新工作也不能脱离检察工作。然而,当前有的考核细则或办法在现实中所引起的作用,是使得被考核对象过度追求分值、排名,出现了一些单位部门,不顾整体,各自为政的情形,量化打分看似精细、公允、便于操作,实则不然,其表现形式大致下述几种:
一、各自为政失大局
基层院的考核项主要来自上级院,由于上级院接触的实际工作较少,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往往先拟制一个意见稿,征询基层院各条线部门的意见后再正式下发。但往往在征询当中,基层院或者抱着提出异议也没有用,或者考核方案针对大家的心态不愿意提,或者提了意见或建议上级院不予采纳。就此形成了考核方案中有些内容不符实际或不易操作。上级院在考核方案中过多的突出本部门职能,轻视其他部门,不是考虑整体。大量出现只有其他部门发生过错本部门才能得分、加分的内容。
由于上级院考核方案中存在以本条线为主的突出自我条款,实践中,基层院各部门之间就形成了只考虑或强调自我的重要性,轻视或忽视检察全局工作,进而产生了一些自相矛盾,数据失真,多部门共争同一分的现象。如:刑检部门为拿分或加分,私自与公安、法院讲明是考核需要,请人家给予帮忙配合。自侦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多个部门均在申报材料中宣称是本部门工作中发现并各自申报加分。业务部门干警虽己经满负荷工作,但为了完成综合部门布置的各项指标任务,在不能给本部门或本人带来加分的情况下不得不敷衍了事加以应付。而综合部门也认为该项工作完成即可得到本部门的基础分,便无人敢寻根溯源,一怕露真相,二怕伤和气。再有就是各个考核中均对亮点工作、特色工作和经验材料有具体的数字和篇幅要求,有的细化到考核年内,有的是规定每季度,有的则指定每个月。业务部门的工作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规范进行的,亮点工作、特色工作和经验都要在长期的实际工作经验中挖掘汇总并归纳形成的,不可能是每季、每月都能够出些新的招法。
二、工作只为多得分
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办案、监督职能,服务社会大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些工作都是在具体的工作中来体现的。但由于基层院长期的案多人少的原因,在工作繁忙中普遍存在应付考核的现象。考核方案中要考的,就去做,没涉及的能拖就拖,再重要、再有意义只要没有分数可加,谁也不去做无用功。有加分的项目,就做到封顶,挣够分后叫停。有些考核方案不切实际,但不得不做的又有难度的,出现了工作不够文章来凑的现象。个别更有甚者,为了加分,出现了找领导要批示,找当事人要锦旗等情形。又如,按照倒排工期,一切工作向前赶的要求,如侦监部门立案监督,第一季度完成考核数,即便再次出现应该监督的案件也不再开展:自侦部门半年内若完成了全年立案数,下半年即便有了举报,有了成案线索,也要压到下一年度再查,以此来保证每年的考核有分可加并保持每年的立案数大概平均:有些部门找到一些关系单位,讲一堂课,到现场照几张照片,力求有图有真相,再发个信息或简报,至于后面有什么影响,达到什么效果便不再顾及了。
三、皆以数字论英雄
检察业务工作对应的是各种案件和形形色色的人,各案和各人均无可比性,业务人员对案件的认知也各有分歧,不能用机械的条条框框来衡量,如所有的`考核事事细化,有的细化到0.1分,这种追求精细化的后果可能造就了各级院考核中数字和分数年年增长,而工作却不见成效,只务虚不务实。而考核后就是量化打分和分排座次,各业务工作不同,各考核方案不同。综合部门就与业务部门有了更大的区别,但本院排名却一起来,或按照上级院的档次排名为参考,造成考核名目繁多,难以应付。如:对业务部门的考核,不仅有针对办案、监督等业务项,还有共同目标各种学习、会议、培训、宣传、帮教、交流、访谈、社会活动等等,业务部门同样也要参加,占用了时间和精力,影响了主要工作的效果。
经对上述检察业务考核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笔者认为,对基层院考核合理改革势在必行。
四、构建科学的考核体系
在设置考核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检察工作大局,要以检察工作规律为出发点,对综合部门的考核主要是为一线服务情况,对业务部门考核则侧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执行情况。最大限度的体现检察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使考核在尊重检察规律、特点的条件下实施,尽可能取消量化计分的方式,如需设置数据指标也要慎重行事,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考虑,要使各项考核内容融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还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与地方公安、法院的考核工作衔接,尽量避免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因各自考核产生利弊而形成冲突。
五、修改存在争议的内容
取消各部门之间因对方过错而为己加分项,分部门具体予以规范。
(一)监所、预防、案管等部门,对其他单位或相关部门发放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案件评查中发现错误方面的考核。有些部门一年内发放几十份甚至近百份,以此给自己加分,试想如果真的出现了那么多的违规或违法,那么作为检察机关,以往的监督工作中是怎么作的?因此,应将考核中一些只片面追求数量的考核项目,转变为追求考核办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控申部门涉及到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加分,如果没有这类案件就没有此项基础分或加分,只有出现了控告赔偿案件才算完成此工作。形成了出现了因本地执法办案不规范但考核多加分的现象。应修改影响整体工作成效、有悖工作常理的考核内容。
(三)对公诉、侦监部门撤诉率、不诉率、不捕率等等的硬性考核,己对实际工作产生了不利。甚至有的案件应不诉,但考虑到考核硬着头皮也要起诉。如一个地区长期没有撤回不诉案件,没有无罪案件,或不捕案件,不能说明所办案件质量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此类案件应在所办案件基数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的出现,至于对与错则是案后评查工作的内容。
六、公开考核内容结果
上级院对基层院考核后,往往只通知该院部门在考核中的档位或名次,对其他院或部门的档位或名次不予告知,使得各院各部门之间欠缺交流,无法取长补短,吸取经验,改进不足。考核制度要有效的发挥功效就必须形成公开规范的执行机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建立起通畅的信息通道,注意基层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表彰脚踏实地的做法,批评和惩治弄虚作假,做到规范公正。要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真实的反映检察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制定科学的标准依据。同时对考评结果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坚决杜绝因考评带来的工作中“拔苗助长”现象出现。
总之,要通过改进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机制,使得考核工作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达到促进检察整体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发展的目的。
试论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毕业论文怎么写?大家都在犯愁这个事,那么就让我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下吧!
论文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突破口。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给现行民行工作带来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本文试通过对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基层检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
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基层检院 社会管理
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体参加民行工作均未做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某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开展,毫无力度。比如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大多是通过领导协商调取的。二是监督的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无抗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有些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的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应对措施
(一)树立现代监督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当前民行检察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正发生新的转变,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能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第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感受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实作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并不是干预审判活动,而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常运用和行使,确保法制权威。以此为出发点,注重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透明执法。从即时监督、依法监督的角度入手,发挥了民行监督工作的能动作用,力求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积极办理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提请抗诉是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往往会出现办案效率低下,民行监督的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面对现实的形势,我们要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调整办案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从法院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入手开展监督,积极办理抗诉案件。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商,提出对案件的审查观点,听取法院的意见,依法提出再审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第三,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职能,促进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如何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是民行工作面临的主要课题。为此,我们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呆板方法,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投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社会现象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二)创新机制,规范诉讼监督审查
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诉讼监督规律,不断完善有效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新形势下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为抓手,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规范办案机制,使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处理意见。同时,我们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诉讼违法案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力争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提高能力,增强工作整体实力
第一,夯实基础工作。我们要着力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坚持源头治理,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另外,我们要进一步从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角度出发,拓宽监督领域,扩展监督对象,强化监督功能,更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夯实基础工作,构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使检察机关更及时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积极办理公益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工作中,我们要倡导贴近群众、服务民生的阳光检察,将检察保障服务及时延伸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地带,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检察服务保障。社会公共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职能部门尽职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与便利。针对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建议的落实情况逐一跟踪,深入社区街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相关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困难,使提出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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