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研究论文
动物产品研究论文
综合实践活动——保护野生动物
一、活动的目的
野生动物是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它们为人类提供多种需求,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它们为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平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野生动物对人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要生存,就需要合理运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是,目前我国野生动物面临的情况严峻。作为一名学生,更应该走进大自然,调查我们身边的野生动物的状况,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动物成为朋友,呼吁全社会共同来保护野生动物。
二、课前准备
1、查阅资料,了解我国野生动物的现状。
2、各组选定一种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到网上、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介绍它的特征,说明保护它的重要意义。
3、小组合作,调查本地区的野生动物的情况:种类、数量及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公众的保护意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情况。结束后写一份简单的调查报告,形成自己的意见。
4、各小组准备一个节目,开展一次语文活动。
三、活动过程 :
(一) 资料片《动物的亟待》导入
画面展示了茫茫草原上动物的欢快的生活以及由于生态破坏动物面临的死亡的恐慌。最后以老虎无奈、凄楚、期盼的眼神定格,给人以震慑、反思。
主持人致开场白:同学们,当你看到昔日的森林之王流露出这样的眼神的时候,你会想到些什么呢?动物的死亡、森林的消失、甚或是人类的恐慌?大家在调查中又有怎样的发现?又有哪些好的设想呢?
真情告白《娃娃鱼自述》
现场报告《调查报告——餐桌上的野生动物》
最新报道《追溯“非典”——食用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倡议书——“做动物的朋友”签名仪式
四、学生代表宣誓,班会结束。
五、后期任务:
各小组做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墙报、电脑小报、展板等多种形式)
调查:
1、镇江地区目前主要有哪些野生动物,哪些是属于国家保护的,它们目前的数量还有多少,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当地的群众保护这些野生动物的意识如何,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对此你有哪些建议。
2、镇江地区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情况:有无人违法捕猎和伤害国家保护动物,有没有餐馆收购、宰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加工成菜肴或以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做菜谱招徕顾客,有没有人违反规定,私自豢养、贩卖或虐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3、你所了解的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情况。
4、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
浅谈宠物用品市场调查及前景预测论文
浅谈宠物用品市场调查及前景预测论文
现如今,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浅谈宠物用品市场调查及前景预测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居民家庭的独立性、个性化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们饲养宠物已经从单纯的赏玩转变成人们的一种精神寄托。宠物正渐渐地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伴侣,由此,宠物用品市场应运而生,并且它的经济规模也在日渐壮大,给宠物行业一系列相关产品带来了发展机遇。所以,我们应该努力抓住机会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宠物;宠物用品;市场;发展;
当今社会,饲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饲养的种类包括狗、猫、蛇、兔、鱼、鸟、龟等等,可谓无奇不有。而在当今的中国,宠物行业仍处于朝阳阶段。据最新数据统计,至2015年底,中国仅宠物狗数量已达9000万只,加上未登记的,中国宠物狗数量达到1.5亿只,数量和十年前相比增长了百分之五百。而家猫也有5000万只,宠物产业销售额预计可达500亿元人民币。
相比于传统饲养宠物的概念,目前,我国宠物发展已有很大的突破。过去人们饲养宠物的原因仅限于守门防盗,多以狗类为主,也有部分人会选择养猫,原因在于可以捕抓老鼠。过去的这些宠物实质上并不能称之为“宠物”,它们有另一些名字,例如:“家犬”、“家猫”等等。这些被养来看家,捕鼠的动物其实并没有很名贵的品种,自然它们除了日常的食物外并不需要其他任何宠物用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升,宠物走过了从农村自用房到城市高楼大厦的旅程。渐渐地,它们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守家防盗。伴随宠物业的发展,城市中也开始出现宠物美容店、宠物用品超市、宠物诊所等等。宠物用品也是越来越丰富多样化,如:宠物笼、宠物食品、宠物玩具、宠物训练产品、宠物服饰、配件、宠物颈圈、宠物牵引带、宠物床、宠物配件、宠物碗、喂料机、宠物清洁美容产品等等。
现阶段,我国的家庭结构基本以独生子女为主,他们成家后绝大多数不愿意和老人住在一起,这样就形成了“空巢老人”的社会形态。老年夫妇在子女成家后,往往感到生活枯燥无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选择饲养宠物来给生活增添一些趣味同时也不让自己感到孤独。而另一种社会现象也是造成宠物热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人们价值观念的提高,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剩男”、“剩女”,他们会以养宠物来打发自己无聊的时间,由于这部分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他们会愿意购买大量宠物用品,以保证他们的另一个“小伙伴”享受到舒适的生活条件。同时,社会上也不缺乏这样的一群人,他们以养名贵的宠物来炫耀自己的身份,这群人会是宠物用品购买人群中积数最大的消费者。由此下去,宠物用品的发展会出现一个新的高潮。而目前,正是酝酿这个高潮的准备和发展期。
江苏地区以经济、文化发展为主,现阶段经济发展工作已经走在了前面,那么,宠物文化的发展也不会落于人后。南京作为江苏的省会城市,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聚集地,由此展开的“宠物用品的市场调查”也相对具有代表性。
在实地调查工作阶段,我们首先将南京雨花区、鼓楼区、江宁区以及六合区的小区、公园、休闲广场等地进行合理划分,每个不同区域分配不同的小组成员,有针对性的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同时我们也走访了市内的多家宠物店进行访问,做了调查记录。期间,结合实际调查状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也及时将问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完成我们的项目研究,得出更为精确的结论。从收集的300份调查问卷中,运用统计学的方法,我们精确分析出了以下结论:
其中有35.3%的人群是通过别人赠送的方式得到宠物,而去专业宠物店购买的人群高达45.7%,放眼西方社会这种现象也是必然趋势,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的饲养。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养宠大军的队伍里,人们越来越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照料“他”,且62.5%的养宠人士都是未婚人士,女性占到75%。其中,77.5%的人都会给宠物买玩具以及衣服。由此,各种宠物医院和宠物用品商店也应运而生,并且在近七八年来近乎呈几何式的增长形势。宠物产业消费中宠物食品占75%,宠物美容和玩具的消费高达81%。当然,这与人们日渐提高的生活水平,密不可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57%养宠物者的月收入在2000—5000之间,其实这也不难解释当人们的温饱得到初步的满足之后,人们才有闲暇去追求精神的富足。
在各类形形色色不尽相同的宠物中,宠物狗占了62.5%,其次是宠物猫。需求决定生产,市面上针对于宠物狗的服务和商品相对于其他宠物来说也要完善全面的多。同时我们也发现,收入越高的人把宠物送到美容店的几率会更高,这些人所养的宠物大多品种比较优良,常常是一些比较出名的品种,因此他们在宠物身上会花费更多的财力。受调查的总体中,22.5%的人群认为他们心目中最满意的的宠物用品价格在100-500之间,而这22.5%的人群月收入在5000-8000的人占72%。75%的人认为宠物用品的最佳价格应该在1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处于2000—5000之间的人群占调查总数的57%,他们通常更倾向于选择100元以下的宠物用品。在宠物店我们也经常发现其销售的宠物用品通常也通常是市面上较为出名的品牌,比如皇家占35%,爱贝占27.5%,一些进口的国外品牌的宠物用品占25%。调查中发现,对于初入宠物大军的人们来说,选择人们耳熟能详的品牌意味着质量的保证,他们更愿意多花点钱买一个心理上的放心。选择宠物产品时,90%的人都会关注质量,对于价格因素考的虑在60%左右,品牌因素占35%。同时,更多单身的未婚人士(占62.5%)也更倾向将宠物送往宠物店,因为他们白天要上班,无法照料宠物。因此,各类宠物店也大多选址在居民区附近。80%的人群认为他们居住地周边的宠物店的数量能满足需求。对于月收入处于2000左右的家庭来说,人们很少会给宠物进行定期的美容和更换宠物用具,90%都是用坏了或者用旧了再更换。80.5%表示平时会关注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公布的关于宠物用品的信息,并且90%的人对宠物用品的了解渠道是网络。从以上的调查结果和数据统计,我们不难看出宠物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商机。在日后的发展中,宠物用品的种类、外形、功能都会朝着智能化、科学化、人性化的角度发展。这样的必然趋势,也将把宠物行业以及宠物用品行业打造成国际市场行业中璀璨的巨星。
从全球宠物用品市场角度来看,法国的皇家公司、雀巢公司和玛氏公司三大公司占据着宠物市场的`绝大份额。但近几年,中国的宠物用品企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原料、研发、生产到销售都越来越接近国际化标准;并且外观和材质一点也不比国外名品逊色。相比于昂贵的国外宠物用品产品,越来越多的人更倾向于选择性价比更高的国产用品。这对中国的宠物用品行业也有着很大的鼓励,并且激励着他们更好的、更全面、更优质地发展。
由于中国的宠物市场近几年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期,而且未来中国的宠物用品行业也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所以一些想要创业的年轻人可以选择这一行业为发展目标。宠物市场包括宠物食品、宠物医疗、宠物美容、宠物活体销售以及其他宠物相关服务,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且乐意投资的项目发展。根据市场的导向,选择合适的消费主体,发展创新项目。相信未来,一定会给他们带来很大收益,宠物用品市场也会成为最有前途且最具竞争力的市场。
如果你有兴趣开一家有趣的宠物用品商店,那么你首先要考虑好小店的选址,从调查结果来看,很多消费者不满意宠物商店离居住地很远,所以选择好的地址这样的前期工作必须认真考虑。商店最好选择在宠物市场集中的地方,并且对附近小区的居住率做好详细了解,寻找目标顾客。其次是店内装修,好的装修风格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是否愿意继续消费。对于后期的经营策略,好的产品质量必不可少,适当合理的消费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一大亮点,如果还能有一些属于自己小店独特有趣的商品那就再好不过了。相信拥有这样的条件,绝对会引来一大波客户的关顾。
动物科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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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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