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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理财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4 07:08

农村理财毕业论文

浅议农业保险模式选择与农村金融稳健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剖析

频频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在带来巨大的灾害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对农业保险问题的反思:在商业保险发达的今天,为何农业保险仍然处于真空?

其一,发展缓慢,救灾复产作用未有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是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目前,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至20%。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动力,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农业自然灾害后救灾复产的资金基本来源于政府及社会捐献。农业保险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浙江省为例,由于地处沿海,农业自然灾害在全国风险区划中属于最高之列,保险财产因台风洪水造成的损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仅2005年,全省就有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遭受台风袭击受灾,3.1万头大牲畜死亡。由于近年来该省每年保费收入只有一两百万元,形成了农民、保险公司“两不愿保”的局面,因此这些损失几乎没有得到商业保险补偿。

其二,机制缺失,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但是,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目前却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让农村金融独自承担“三农”信贷支持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农业保险介入,通过与银行机构打造风险利益共同体,则可以使其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吴兴区东林镇为例,全镇龟鳖养殖量最高时超过2000万只,养殖农户数1200多户,已从传统的粮产区变为龟鳖养殖大镇,走出一条特色水产规模化、产业化之路。但2003年开始龟鳖市场行情“突变”,一夜之间造成70%以上的养殖户亏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龟鳖养殖业贷款逾期贷款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凸现。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通过调减温室龟鳖养殖量、调整养殖品种、建立龟鳖专业合作社等措施,该镇龟鳖养殖业已走出大面积亏损的困境,农户贷款基本上能够正常周转。虽然市场风险基本得到化解,但假若龟鳖行情未能如期转好,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0多万元龟鳖养殖业贷款潜在风险将是巨大的。如果有农业保险分担风险,将使农业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增加农村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其三,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扶持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目前,国外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由于立法滞后,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

二、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创新思路

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承担支农重任的银行机构也处在这一风险之下。如果农业保险这个屏障没有建立,任何形式的银行机构潜在风险都是巨大的,这将影响“三农” 的信贷投入,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以为,在农业保险问题上,需要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加快发展。

模式一: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有其特性,它针对弱质产业和支付能力弱的群体,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农业又属于基础产业,农业保险对整个和谐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农业保险应实行政策性保险。但政府直接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垄断,效率低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采用由政府补贴方式,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实现政府、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和农民“四赢”。如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于2006年3月1日在杭州成立,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平安等十家成员公司共同签署了共保体章程,标志着业内期待已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浙江开始破题。由于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实行5倍封顶方案,其中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2至3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3至5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因此可以较好地化解单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调动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模式二: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出资,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公司综合性经营,鼓励其在从事政策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村地区商业性保险业务,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其开发农村保险产品特别是农作物保险产品的能力,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以200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借鉴了法国安盟“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的“大农险”模式,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种养业险、家财险、人身意外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2005年,该公司就实现保费5506万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为1114万元,常规性保险业务保费4392万元,开办保险险种55个,使其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以商业化运营方式开办各类涉农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而实现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模式三:相互制保险,自己保自己。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一是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二是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三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目前,相互制保险成为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比重都占到全球2/5左右。在我国,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由于相互农险公司较少需要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利用这种形式发展农业保险被很多业内人士看好,渔业、全国总工会下属的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有望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走得更远。

模式四:银行办保险,尝试双赢路。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农业保险休戚相关的因素,结合“十一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议认真研究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开展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试点。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设立农业保险公司,一是符合其作为全省(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角色,有利于发挥人才优势和交叉销售优势,符合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有效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实力;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一旦发生风险,作为信贷支持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最大,而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负面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有效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以省(市、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推进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立法试点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做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落到实处。

模式五:政府设基金,防巨灾风险。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同时,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和日本,政府为农业保险,包括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高额补贴;在德国和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方式虽然市场化,但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仍有政府基金作坚强后盾。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市、区)两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赈灾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建议减免所得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6000字的经济管理论文,需要格式一起的,内容关于农村的或者是社会方面的

  《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广大农村不断加强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全面实行村务公开,狠抓村级财务的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由于国家农业部、财政部颁布的农村新会计制度在许多地方尚未实行,现时的农村会计核算与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重脱节,在全面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也就越来越多。据报载,某县一贫困村的一个纽长在短短的三年内挥霍公款达10万元。这些问题的暴露不仅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矛质激化,而且造成一些地方公务难以执行,党的农村政策难以落实,茬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笔者经调查发现,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会计出纳队伍不稳定,人员变更快,财务移交手续办理不及时。如某县在近四年内由于村民委员会换届等原因变更147名会计,90名出纳。其中有80余名离职财会人员未办理移交手续,新任会计出纳形同虚设。
  二是财务无专人管理,经费开支无专人审批。于是,多人收钱,多人管线,多人用钱,长时间不交账、不结账、不记账成为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调查,某县80%以上的村的费用开支,村支书、村主任、妇女主任、会计谁都可以批,甚至出纳也可以批,有的未经任何人审批签字也可以报账,形成了谁拿钱谁用钱的混乱局面。
  三是村级财务账目设置不全,原始凭证不规范。从笔者调查所掌握的情况看,有75%以上的村没有按制度要求来设置会计账目,有的只设+本现金账而不设台账、财产账和往来账。有的财会人员因不懂此务,干脆不设账、不记账,把五花入门的票据用报纸封成包,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包包账"。这些原%"票据(凭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收钱不开正式收据,收款人不签名盖章;开支没有正式发票,多以自条入账,并无经手人签章;干部出差不填差旅费报账单,基建工程无合同、无验收、无发票,以领据代发票入账等现象极为普遍。如某县的一个村新建了一所学校,开支达4万多元,但未见一张正式发票,可见村级财务的凭证不规范到了何等程度。
  四是非生产性开支严重,绝大多数的村级财政支出用于招待,普遍形成一种检查吃、开会吃、出差吃、有事无事几个干部也聚会吃的不良风气,造成极大的浪费。
  五是少数村纽干部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现象严重。少数村组干部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千方百计利用职务之便,运用多种手段贪污挪用集体资金。如收入不交账,多收少交,重报开支,多领补助,甚至合伙巧立名目私分公款以及造假发票报账等。
  六是账目不公开,财产往来无账,村级财务失去有效监督。
  切实解决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认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坚定不移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加大民主理财力度。村级财务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而再,再而三强调要切实保吁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和群众普遍关的焦点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尤其村级财务要公开。村级财务公开一定要按国办[1999帕6号文件要求,一是公开内容安全面完整。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二是公开时间要及时,特别是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公布;重要财务活动应逐笔公布。三是公开方式要以公开栏为主,要有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四是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五是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六是要把财务公开的监督落到实处,村组财务要置于群众的经常监督之下。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建立财务制度是搞好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为使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人这两个新制度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和共同生产费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因此,要在两个新制度的基础上,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如"报账制度。、"列支审批制度"等。同时,村级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先收后支,杜绝以收抵支、差额入账、坐支现金等现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村级财务清理工作。中央和省一再要求要认真搞好村级财务的管理,并作为任林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之所以如此重视农村村级财务的管理工作,这是因为农村财务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抓好农村财务管理列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编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各乡镇至少要确定一名党政领导主管农村财务,经常听取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部暑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要随时根据群众的反映,对村级财务进行及时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经济问题,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通过清理农村村级财务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
  四、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因此,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财会人员被确定之后,一般不要随意变动,以稳定财会人员队伍。这里关键是要严格财会人员的任免程序。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要切实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有必要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五、试推行"村财乡笛"o可根据不同乡村的实际情况,推行"村财乡管"制度。村里不设会计,只设出纳,村级账目由乡镇经管部门代管,财务收支实行 "报账制"。
  六、加强村组集体资产管理,追制、化解村组不良债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再继续做好农体集体资产的清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逐步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据笔者调查所知,近些年来,农村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村组负债不断增加,群众反映极为强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危及基层政权的巩固。在加强村组集体资产管理,遏制不良债务过程中,首先要认真搞好农村村纽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对集体资产要进行评估,要切实解决农村各业承包基数不合理、低价承包等问题,以防集体资产流失。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减债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经理人员的选择权与激励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建设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安排的全部理论假设在于:农村信用社由农民等额股入组成,一人一股一票,经理人员由农民按人数而不是一般股份公司意义上的股权数选举产生,并由农民对其实施监督。这样,信用社及其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益,符合农业部门的利益,最终符合国家利益。在逻辑演绎上,从农民利益一直到国家利益基本不存在冲突,但在整个理论假设的第一个环节,即信用社能够真正“由农民选举产生并受农民监督”是不成立的,从而导致了此后一系列貌似顺理成章的推导都失去了必然前提。
  本文认为,理想的合作金融制度的确要求按会员而不是按股权选举经营者,以避免在许多一般股份制企业出现的经营权被少数大股东控制,从而危害小股东、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然而,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实践证明,一人一股一票的所有权安排不仅没有从制度上保证经理人员的最优选择,反而导致了严重的外部人—内部人双重控制问题。
  二、事前信息非对称与经理人员的选择权问题
  规范的信用合作制度下,经理人员是由信用社入股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入股社员一般是通过对经理人员的选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取向,比如,股本收益回报、按规定获得贷款等等。作为被选举产生的经理人员,只有努力给予社员以较好的业绩方能继续任职。这对于发挥经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十分有益的。
  而在我国现实信用合作制度下,经理人员的选举产生并不是由全体入股的社员选举产生,而是由内部人员选举。其基本的操作方法是:由上级确定信用社经理人员的候选人,基层信用社选举代表,再由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县农村信用联社经理,最后人民银行对所选举产生的经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后,即可担任经理。经理人员的这种产生方式具有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端。
  首先,上级确定信用社经理候选人导致农民作为股东与候选人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尽管就每一户农民而言,所入股的资金并不多,有的都只有几元钱,但每一股都应该拥有收益分配权、财产控制权和对代理人的选择权。但目前我们的这种经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使经理的决定权与农民的选择在事实上脱节,于是出现这样一种“选择权移位”问题:候选人是否当选与农民的选择无关。这是因为,既然是上级劝定候选人,则不能保证农民对候改选人的实际经营能力有充分了解,这就存在事前的信息非对称、于是造成农民选也无奈、不选也无奈的尴尬局面。这样的制度安排只能造成“有经营才能的人成为经理是偶然的、不具备金融管理能力的人窃取经理职位是必然的“畸形现象”。
  其次,导致了外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既然经理由上级提名,则为上级服务比为农民服务显然要重要得多。这是因为,来自上级的提名约束是硬的,而来自农民的选举权约束是软的。于是,信用社在经营上往往更倾向于为地方行政服务,而不是为社员服务。只有满足上级需要,才能保证在今后的选举中继续被提名,也才能保证继续把持经理职位。因此,在信用社经营中出现了非常有趣的“外部人控制”现象。基于硬的提名激励,上级很容易通过信用社完成地方行政意图,信用社经理成为上级的工具,而不是农民实现合作融资的协调人。
  第三,现有代表制度存在技术性缺陷,经理人员的产生往往受制其它非正常因素。单纯就某一县(市)农村信用社来说,员工数量并不多,一般在几百人左右,相对于几千、上万的社员股民而言,已经是—个相对少数。由于目前对经理人员的选择往往是通过代表制的形式选举产生,代表通常是基层信用社的主任,县(市)联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少数的基层员工,代表一般只有几十人,是利益高度相关者,寻租成本很低。参选人员往往只需付出较小的成本,比如,游说,许诺或者给予经济上的资助,就可以很容易获选。从代表本人来说,信用社能否取好的业绩并不一定会构成其股票的主要动机,因为业绩好坏对自身利益影响不会很大,而选举能否给投票者带来直接好处就成为股票的决定因素,目前部门负责人及基层信用社主任由经理(联社主任)任免制度无疑会进一步强化投票者的这种动机。这种“投李报桃”选举制度可使寻租成本降到最低,被选举的往往不是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而最有可能牺牲股东利益的人。选举的有效性无疑值得怀疑。
  三、事后信息非对称与经理人员的激励问题
  在规范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模式下,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由社员来完成。这种互助生产形式与德姆塞茨、阿尔奇安所提出的“团队”是有明显区别的。因为大多数社员并不直接参与信用社的工作和管理中来,只是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和利益分配。在重大决策上参与选择。这种区别使得其监督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事后信息不对称,社员很难了解信用社的实际经营情况,需要社员努力从各方面搜集信息。问题是,由于每个社员只有一股,在表决时也只有一票,较高的成本往往使得其不愿意花费代价来行使监督职能,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即总是希望别人来对信用社经理人员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到后来,就没有人来对信用社的经理人员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同时,我们知道,监督也需要一定的知识,农民由于知识相对贫乏,即使其有权监督,也大多数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这是合作制度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实际上,从农村信用社的股权分配来说,由于一人一股,则只有一投票权,我们可以把信用社的全体员工队伍看作是一个合伙团队,谁也没有绝对的发言权和控制权。但是,在一个团队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监督团队成员的劳动,有些团队成员可能会偷懒,由于劳动的不可计量特性,相互间共同监督是很困难的,很难对成员的劳动付出做出准确的评价。按照德姆塞茨和阿尔奇安的理论,在团队中必须选举出一个人来对整个团队成员的劳动进行监督。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监督安排看,来自农民的内部监督是软弱无力的,事实上的监督主要通过人民银行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来完成。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与农民在根本利益上的差异,前者注重金融风险控制,后者注重自身融资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很难指望两者在激励目标和操作手段上存在完全共通性。
  我们认为,内部监督是关键。一方面,有效的内部监督可以降低外部监督(人民银行)成本。毕竟,农民显然不希望自身所有的信用社面临金融风险,只有在良好运作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为农民提供完备的金融服务。因此,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对农民来说是下限;反过来说,良好的内部监督必然降低外部监督的工作量;而外部监督却未必尽然保证内部监督的效率。
  我们知道,一方面,由于农民只有入股权,没有控制权和投票权,其实际上没有任何监督权,另一方面,从产权结构来看,由于国家所占的比重很低,从理论上讲,无权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实施监督。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交由当地人民银行管理以后,政府几次发文,要求各级不能对农村信用社的人、财、物进行干预,这样,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实际上已经出现了“真空”,成为了一个自由天地。而正是这几年,农村信用社无论是资产质量,还是财务经营状况,均较以前年度有明显的下降。这当然跟农村经济形势以及全国整个的宏观经济形势有关,也与前些年度累积下来一些金融风险有关,但我们不能不说,与我们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出现“真空”有关。
  目前有一种提法,即在各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基础上,投资入股,成立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然后再成立中国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总社之类的机构,这种机构组织体系对于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调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是极为有用的,同时,也有助于对县级及其以下农衬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和经理人员实施监督。与目前比,是一种进步。但仅有这种组织体系还远远不够,关键问题是不能解决外部人控制和缺乏内部监督的问题。只不过是把经营者的选择权交给了更高级的“上级”,把各单一信用社的风险捆绑处理,在规模上提高抗风险能力,治标而未治本。另外,要求省级联社对纷繁复杂的县级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监督是困难的,可能还会进一步降低纵向监督的效率。
  在缺乏内部监督的情形下,内部人控制几乎是必然出现的,从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实际情况看,经理人员利用职位,以损害农民利益为自己谋利益是不罕见的。
  我们的看法是,应该设计一种模式,使代理人的个人效用函数与企业的效用函数一致,形成激励相容。正反两方面的激励安排都是必要的。正向安排是使信用社经理的收入与效益挂钩;反向安排是公开招聘信用社经理,对出现严重违反农民利益的经营者,农民应具备联合罢免权。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互助组织在产权结构上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它企业的特征,即一人一股一票,这种产权结构尽管在一定时期、一定的区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已经日益显示出了其弊端。从经理人员的选择来看,选举规则和选举程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选举结果。同时,这种制度对于经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也是极为不利的。由于对经理人员的监督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要有一定的知识,平均化的股权结构易于使得股东“搭便车”,导致监督空洞化。
  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与规范的合作制度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社员股东没有收益分配权、决策权和对经理人员的选择权。因而,使得其在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一系列更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外部人—内部人控制问题、监督失控问题等等。使得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比国有商业银行还要多。因此,我们建议:
  1.将农村信用社改合作制为村民委员会控股的股份制。入股资金可用村集体提留,也可以由农民入股,组成控股会,再由控股会对信用社入股。在控股比例上,应打破平均化的倾向,在要求每一个村集体都应该有入股资金的基础上,着力培养大股东。这种做法有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解决广大农民缺乏监督知识、无力承担监督职能的问题。二是解决农民由于股金投入少,监督成本高而存在的“搭便车”问题,防止产生监督“真空”,可以因此全面提高监督效率。三是可以有效防止单纯由社会资金入股,重视股本效益而忽视对农业投入的情况。因为村民委员会所本身是村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主性,能够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由其代理行使对信用社的控制权主和表决权,可以使农村信用社根殖于农村、农业和农民。四是有助于全面解决目前严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五是全面解决农村信用合作一人一股一票选举制度所产生的弊端,防止选举失效。
  2.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以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为重点,建立乡、县、省三级管理体制。由各村民委员会对乡镇农村信用社入股,按股权比例选举产生乡镇农村信用社董事会;再由各乡镇农村信用社对县级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县级农村信用联社,选举产生县级农村信用社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提名乡镇信用社经理,再由乡镇农村信用社董事会决定任命;在县级联社成立监事会;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再投资入股,组建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各县(市)信用社调度、融通资金,防止出现支付危机;传达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制订区域内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政策;协调与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关系。在中央可以成立一个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制订。
  3.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将经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同经营业绩全面挂钩,实行经营风险抵押。对于超过预期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对经理人员进行奖励。对经理人员实行期权制度,以促使其经营行为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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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城镇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是我国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然在对于城镇化的进程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所以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扩展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渠道,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另外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可以有效配置市场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城镇化进程的基本动力。论文将以城镇化的定义和内容为主线,从理论角度来全面阐述金融支持与城镇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通过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得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不足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人口城镇化;金融支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新型农村机构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和自由,我们可以看到各类新型农村机构不断进行深化变革,除了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之外,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文主要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对象,特别是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来阐述新型农村机构的发展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国家政策、自身发展的主要问题等方面来分析制约其健康发展的因素,从金融业务产品的外部因素到金融人才、内部管控等的内部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最终从政府、各金融机构本身、市场外部环境、内部管理改善等各个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案,从而可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并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的寻找解决的办法,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也越来越显现,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越来越不可动摇,国家也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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