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被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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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分析:
1、未经许可,转载你的文章属于侵犯你对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2、此外在转载时未标明出处和作者就侵犯你的署名权。
3、转载者应向你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你的获益权。
4、可以向当地版权局投诉。
二、详尽分析:
侵犯了《著作权法》参考第二章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其中包括你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解决方法:
1、电话联系杂志社协商解决。(赔偿及其署名问题)
2、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提供有效证据,包括证明你是合法的著作所有人,对方违法的证据收集。)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侵权如何赔偿
著作权法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包括了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被侵权人应当遵守这个适用顺序,首先考虑的是以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不能计算,则考虑以侵权人侵权所得为依据,仍然不能计算的,再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二是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三是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四是赔偿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差旅费等。
三、综合分析
上策:
把握全局利害关系,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维权所付出的精力、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与维权获益相比,恐怕付出大于收获
2、维权需做大量工作,包括:
调查取证(时隔16年,难!)
恶补法律知识(关键时刻要找人,包括人证,律师,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不说,各种不可控甚至不可知的情况层出不穷,比如请客交费)
善后(维权之路几家欢笑几家愁,且不说你为维权付出了多少,纵然成功,必然得罪杂志社,纵然杂志社没有后台,影响力也够可怕的了,当然可以影响到你的工作、职业发展、学术研究,纵然杂志社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起码会封杀你,以后如果事情闹大了,别人也都不敢和你来往以免惹事上身了)
结论:只要杂志社做得不过分,对你的影响也不大,大家还是私下和平处理吧,最好还是咨询下相关人员,若寻求免费法律咨询可上法易网免费发布咨询和免费打电话问律师
中策:
将维权进行到底!
你要做大量工作:前面已写,不再赘述
结论:维权路漫漫,成功可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失败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行事多注意吧,当然为周围人义务宣传下法律常识也是功德一件
下策:
不管不问
结论:那我也就不管不问了
学生的毕业论文可以被导师发表吗?
毕业生都是需要发布毕业论文的,但有些学生的毕业论文教到老师那里后,反而被导师作为个人的作品来发表在一些报刊杂志上面,这个时候很多毕业生都会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毕业论文被导师发表,是否 侵权 ? 侵权。毕业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 著作权法 的保护。 著作权,又称为 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你得知自己论文被人发表之日起开始起两年内你可以起诉至法院,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面对导师和学生,论文该如何署名 署名问题是焦点,也是一直被人争议不休的话题,现实中,即使在国际学术界,署名问题都是科研失范的多发领域。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厘清两个问题,学术论文创作的性质,学术论文创作的各方贡献的界定。 尽管个别学科十分强调数据或资料的整理,但整体而言,学术论文创作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创作活动。 因此学术论文创作的各方贡献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1,完成学术论文创作的直接智力贡献,2,促成学术论文创作完成的间接因素。 毫无疑问,对学术论文的直接智力贡献才是论文署名最有力的依据!这是国际惯例,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跟学科无关,再强调一遍,跟学科无关! 很多导师认为我给学生提供经费,场地,甚至生活费,提供学术资料,提供方向,提供课题,等等。其实这些所谓的经费,场地,生活费(科研经费里的劳务费),学术资料没有一分是导师自己掏腰包的,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提供研究方向和课题也是远远不够的,你提不提供,研究方向和课题就在那,又不是某个人独占的。这些充其量都只是创作学术论文的间接因素。间接因素还包括很多,比如朋友和家人的支持,师兄弟的互相学习进步,学校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资源,,,,,对于这些间接因素,只需在论文中致谢即可!关于这个话题的很多争论都是因为没有厘清对完成学术论文的直接智力贡献和间接因素的区别而导致的。 比如有些导师就宣称,我提供给学生读研读博的机会,提供这,提供那,没有我,学生根本没机会写出论文!按照这种滑稽的逻辑,学生的每篇论文似乎都要署上他们父母的名字,因为没有他们父母把他们生出来,他们做什么事都没机会! 很多人认为读博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不署名导师是一种不感恩的表现,这其实是典型的情理混淆。感恩导师是发于情,署不署名是学术规范,是要据于理。如果你的导师对你创作的学术论文没有实质的智力贡献,而你却强行署名,这不是感恩,是玷污他的师-德! 如果因毕业论文被导师发表问题而烦恼,建议你可以在线咨询 网 律师得到更多答案,或 找律师 电话咨询。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自己写的论文被别人发表怎么办
自己写的论文被别人发表,这是侵权行为,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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