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论文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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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在哪个网站查介绍如下:
知网:国内最大文献库,涉及学科全面。
万方医学网:网拥有220多种中文独家医学期刊全文、1000多种中文医学期刊全文、4100多种国外医学期刊文摘(全文以电子邮件原文传递方式获得,核心期刊全部收齐)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的文献。
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学科涉及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中医学以及中药学等生物医学领域的各个方面,是目前国内医学文献的重要检索工具。
PubMed :是一个提供生物医学方面的论文搜寻以及摘要,并且免费搜寻的数据库。PubMed 的资讯并不包括期刊论文的全文,但可能提供指向全文提供者(付费或免费)的链接。
seek68:中外文献汇总,覆盖领域全面涵盖大量医学数据库。
Embase:是爱思唯尔(Elsevier)推出的针对生物医学和药理学领域信息所提供的基于网络的数据检索服务。内容涉及药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除了可以检索丰富的医学文献外,还支持药物和疾病检索。
The Cochrane Library(考克兰图书馆):是the Cochrane Collaboration 的主要产品,汇集了关于医疗保健治疗和干预有效性的研究。它是循证医学的黄金标准,并且提供有关最新医疗的最客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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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毕业论文选题有哪些?
法医学毕业论文写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的。当时也不太会弄,还是上届师姐给的雅文网,有高手帮忙简单多了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的探讨
病案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的作用
论法医鉴定的规范性
接受法医鉴定者的心理状态分析
死刑复核中法医鉴定结论审查的特点与建议——基于634例统计分析
我是法医
四川大学法医学科
全基因组扩增技术及其在法医个体识别中的应用
谈法医对人身伤害案鉴定审查的看法
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初探
虚拟解剖技术在解决法医尸检结论准确性和伦理学矛盾中的作用
法医与侦查员的配合
充分发挥法医门诊的职能作用
PBL教学模式下法医毒物分析与法医毒理学阶段性合并实验教学探讨
海峡两岸法医现状之比较
再议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建议
法医案例信息库的构建与教研互动
我国法医命案尸检现状及规范对策研究
Mallory染色变法在法医病理切片中的应用
发光细菌在法医毒物检测中的应用
法医昆虫学死亡时间的推断与Daubert规则之思考
第九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
日本法医解剖法律制度及特点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2003-2011年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分析
第九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评述及其法医临床学应用价值
基层法医学习方法浅谈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新发展
法医文证审查案例分析
要重视法医文证审查工作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对当前法医鉴定体制改革完善及执行新刑诉法第120条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医事法学论文怎么写
我在网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用。
读书笔记:医疗事务法的未来
医疗法律学
作者: (日)植木哲|译者:冷罗生 陶芸 江涛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8-1
过去的医疗事务法:到目前为止,虽然民法、刑法、公法(行政法)(后来还包括社会法)的专家,从各自研究课题的角度,进行了医学与医疗问题的法律分析,对“医疗事务法”各抒己见,但已取得的成果只不过是各项专门领域的副产品。
例如,在民法领域有(医师)责任法、医疗合同法、治疗行为、说明与同意、过失等;同样,在刑法领域也包括过失论、说明与同意、治疗行为、人工流产、临终护理、拒绝作证权等;公法领域涉及职业许可与营业许可、医药业与药业限制性的规定、数据保护、预算等;而社会法领域则从保险、养老金、监护权等方面加以分析。这四个法律周围,还包括与各项法律专门领域有关的经济、社会医疗(福利)、职业伦理、医疗伦理、精神医学与法医学等内容。
由于将医疗事务法作为整体处理的方法尚未确立,各项领域的专家所从事的也仅是零散的研究,并不具备有机的关联性。此外,由于各项研究对医学与医疗问题所作的反馈太少,使得跨学科的医疗事务法研究难以取得实际成果。
要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法律问题,首先不应指望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单一法律领域能够寻找到突破口。各项法律部门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要解决医疗法律问题,还需要和医学与医疗、福利、经济与经营、哲学与伦理等周边领域紧密联系。因此,医疗法律和其他领域之间的跨学科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重要的是,要改变过去形成的个别问题予以个别对待的思维定势,而应从整体的、综合的观点把握个别问题。为此,有必要确立综合性的方法,将“医疗事务法”置于研究的核心地位,并向各个法律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专门领域作出反馈。------“综合性”医疗事务法。
当然,医疗事务法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其作用必须是为健全社会的法律制度作贡献。但是,迄今为止医疗事务法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做出充分的准备。
考察一下医疗契约论、医疗过失论、人工流产论、救助义务论、医疗资格论等传统性的问题,就可以意识到随着医疗技术和生命科学的进步与发展,大量的新问题正在不断出现。此外,还有说明义务论、告知与承诺论、脑死亡论、安乐死(临终护理)论、营业规制(许可)论、保健医疗论、护理论等堆积如山的新难题。处理由尖端医疗技术所引起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克隆人的出现),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而且要求结合医疗伦理来加以解决。
因此,以“综合”各项事实为前提的方法论的提出,显得尤为重要。上述综合性医疗事务法,不应制定为法律上特有的“封闭的体系”,而应努力使其成为“开放的体系”。
在新的学术领域发展定型的过程中,提出这样的方法论是常见的现象。不仅,社会法、劳动法在与传统民法和行政法相分离而独立的过程是这样,而且经济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保护法独立的过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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