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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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学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编辑部编辑出版并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医学学术刊物(双月刊)。 (2)本刊诚征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化学等学科未发表过的论文、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学术争鸣、综述、研究简报、经验交流、医疗纠纷、案例报道、讲座和名词解释等有关各类稿件。对于国家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以及重大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形成的论文尤其欢迎,一经录用,将优先发表。 (3)本刊接受电子邮件投稿。发送稿件时请在主题中注明“投稿”字样。电子邮件投稿后不必再寄打印稿。编辑部收稿后,即回复并告知文章编号,作者查询稿件时请报编号。为方便联系,投稿时请留联系电话,如第一作者联系不方便,请自行指定1名通信作者,告知其详细联系方式。 (4)新投稿件需附单位审核证明信,可以扫描后同稿件同时发送给编辑部。证明信内容包括:①第一作者身份;②基金项目;③无一稿两投、不涉及泄密、署名争议;④内容无政治性错误;⑤内容真实性由审核单位和作者自负。 (5)请勿一稿两投。如发现同稿件在不同的公开发行刊物上刊出,本编辑部二年内不受理该作者的稿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及相关期刊进行通报。本编辑部收到稿件后一般3个月内会将采用、退修或退稿意见通知第一作者。只有接到本刊退稿通知后作者方可将稿件自行处理。如投稿3个月后未收到本刊任何通知者,请来函来电向本刊编辑部查询。期间作者如地址搬迁、联系方式改变请及时通知本编辑部。 (6)来稿一经接受,作者需签署著作使用授权书,并对稿件清样进行核对和签字,然后尽快寄回编辑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对来稿有删改权,凡涉及对原意的修改将征得作者同意。作者如不希望删改,请声明。 (7)本刊已加入国内外多种大型数据库系统。凡被本刊录用的稿件,将由本刊统一纳入各信息服务系统。如作者不同意将自己的稿件纳入各数据库,请在投稿时书面声明。 (8)本刊对确定刊用的稿件将依所占版面与插图数量收取版面费(刊印彩图者需另付适量彩图印制工本费),稿件经刊载后酌付稿酬(含光盘版和各网络数据库版稿酬),另赠当期杂志1~2 册。 2 撰 稿 稿件格式:本刊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数据评价规范》(CAJ-CD规范)格式。 论著稿件内容和顺序排列: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中文题名、作者名、作者单位、摘要和关键词,英文题名、作者名(中国作者姓名用汉语拼音, 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作者单位、摘要和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 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学术争鸣、综述等正文一般不超过10 000字(包括图表及参考文献)。研究简报、经验介绍、案例报道等一般不超过4 000字。 2.1 基金项目(Foundation item) 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作为标志,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基金项目名称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著录,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例: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9637050);“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2004BA523B) 2.2 第一作者简介 (Biography) 本刊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综述等文章要求列出第一作者简介,其中包括作者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简历信息(职称、学位、简历、研究方向等)和联系信息(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三部分,其中基本信息是必需的(民族为汉族可省略)。简介前加“作者简介:”作为标志。例: 作者简介: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副教授,博士,1994年赴美国哈佛大学研修,主要从事蒙古学研究。Tel:, E-mail: 。 如需标明通讯作者的,可在“作者简介:”项后加“通讯作者:”项,并将主要信息列出。 2.3题名(Title)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要旨,避免使用“…的研究”,“…的探讨”等没有实质意义的词语,不使用非公知的缩略词、缩写字符和代号等,一般不用副题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外文题名一般不超过10个实词。英文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应大写。 2.4 作者(Author)及其工作单位(Organization) 作者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动。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顺序排列,作者间用逗号“,”隔开,不同单位(包括同一单位不同科室)作者姓名右上角加注相应单位(或科室)的阿拉伯序号。换行后在圆括号内列出作者单位全称及所属科室全称,单位名和科室名后排列所在省份、城市及邮政编码,作者单位间用分号“;”隔开。例: 张召晖1,常云峰1,2,周晓蓉1,3,邓振华1 (1.四川大学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四川 成都 610041; 2.中南大学 基础医学院法医系,湖南 长沙 410013; 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200063) 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如下写法: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写,复姓连写;“双姓”(包括 “夫姓+父姓”、“父姓+母姓”)中加连字符。名字的首字母大写,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名字不缩写。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应用逗号隔开。如: ZHANG Ying (张颖),WANG Xi-lian (王锡联), ZHUGE Hua (诸葛华),FAN-XU Li-tai(范徐丽泰)。 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 英文文章和英文摘要中的作者工作单位还应在省市名及邮编之后加列国名,其间以逗号分隔。例: (Institute of Nuclear Energy Techn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5摘要(Abstract)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中文摘要编写应执行GB 6447规定,报道性文摘(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等要求含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要素)以300~400字为宜。指示性文摘(学术争鸣、综述等要求)以200~300字为宜。摘要采用第三人称撰写。研究简报、经验介绍、案例报道等B类文章不需要摘要。 英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主要信息应与中文摘要保持一致,注意使用符合语法的英文,尽量使用第三人称的被动语态,方法和结果部分用过去时态,结论部分用当前时态。 中文摘要前加 “摘要:” 作为标志,英文摘要前加“Abstract:”作为标志。 2.6关键词(Key words) 关键词数目一般为3~8个,关键词标引应从医学主题词表(Medical Subject Headings,MeSH)中选用规范词,中文译名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编译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未被词表收录的词如确有必要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在主题词后。关键词中缩写应按MeSH还原为全称,如“SCI”应标引为“脊髓损伤”。 各关键词之间应用分号(;)分隔。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应冠以“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前冠以“Key words:”作为标志。例: 关键词:法医人类学;放射学;身高;颈椎;线性模型 Key words: forensic anthropology; radiology; body height; cervical vertebrae; linear model 2.7正文 2.7.1 医学名词和缩写 以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暂未公布者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中文药物名称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辑的《药名词汇》 (非法定药物)中的名称,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非公知公用的缩写第一次在摘要和正文中出现时应以以下方式描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缩写)。 2.7.2 标题 研究类文章一般分为“引言”、“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4个部分;个案报道一般分为“案例”和“讨论”两部分。各部分以下层次的标题应简短明确。标题要有标题名。采用四级标题,顶格排序,引言不排序。一级标题用1,2,…,排序;二级标题用1.1,1.2,…,排序;三级标题用1.1.1,1.1.2,…,排序;四级标题用1.1.1.1, 1.1.1.2 …,排序。其后用(1),(2)…,可无标题名,连续表述。 2.7.3 图 文中插图应具有自明性,要有图序和图题。显微照片应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线图和点图作图要规范,实验点要简明、准确、大小适宜、线条均匀、图中文字、符号、坐标的标值及标值线必须清晰。标目采用国家规范的物理量,物理量要列出名称、符号和单位符号。图的内容切忌与表格和文字内容重复。 2.7.4 表 采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表题和表中文字尽量使用中文,可按本刊规定使用符号和缩写。三线表具备要素表序、表题、表身、表注(必要时)。全文有1个表,表序写作“表1”。表内栏目为物理量时,应列出物理量的名称、符号和单位,例:时间 t/min;浓度 cB/(mol·L-1)。表中的单位等内容一致时,可将其用圆括号标注在表题下方表的右上端,例:(n=8,x±s)。表中数据小数点对齐或加减号对齐。表注置表下方,采用1),2)…形式,不用*、#、△、★等符号。 2.7.5 数学、物理、化学式 应编排序号,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的最右边。圆括号形式。较长的式子在运算符号(+,-,×,÷, >,<,=)处转行,关系符号留在行末。不能在∑,∏,∫,dx/dt等这类符号后转行。 2.8 执行专项标准中注意的问题 2.8.1 标点符号 执行 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 注意不可出现冒号套冒号的情况,如:“病理诊断:脑:淤血、水肿;肺…”。不可将冒号(:)与比号(∶)混用。正确使用连接号,例:CAJ-CD;1 000~1 500 kg,1998—2006年。 2.8.2数字用法 执行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GB 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修辞语句、概数的临近数字、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含月日表示时间和节日的词组、无统计意义的用汉字。数字的小数点前后,每3位一组,组间空1/4汉字空。参数和偏差范围的正确表示举例如下:(1)数值范围 5~10,3×103~8×103;(2)百分数范围 20%~30%,(30±5)%;(3)具有相同单位的量值范围 1.5~3.6mA;(4)偏差范围 (25±1)℃;(5)带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 3 cm×4 cm×5 cm。 2.8.3 统计学符号 执行GB/T 3358.1~3358.3-93 《统计学术语》。 常用相应术语及符号示例:样本量 n; 样本观测值 x,y; 样本均值 x;样本相关系数 r; 样本复相关系数R;样本标准差 s;样本方差 S2; t检验 t; F检验 F; χ2分布 χ2; 自由度 v; 概率 P。 2.8.4 量和单位 执行国家标准GB3100-1993,GB3101-1993,GB3102(1~13)-1993《量和单位》的规定,正确使用量和单位的名称与符号。量符号以斜体字母表示(pH用正体除外),单位符号一律以正体字母表示。 例:血压计量单位为 kPa;时间单位为 s、min、h、d;质量单位为 kg;重量单位为 N; 分子质量单位 为 u;旋转速度正确的表示为:“离心半径10 cm,1 000 r/min,离心5 min”或“1 000×g离心10 min”; B的浓度 cB单位为mol/L、mmol/L等。质量浓度ρ单位为kg/L,g/L、mg/L等。 2.9参考文献 按照GB/T《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著者为1~3位时全部写出,人名中间加逗号,3位以上时只列出前3位,后加“等”或“et al.”。中文期刊用全名,西文按《医学文献索引》(Index Medicus)格式缩写。 2.9.1参考文献标注法 (1)本刊正文中引用文献的标注方法采用顺序编码制, 即按文章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 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出。根据情况可按下述3 种格式之一标注。 薛社普,等[1]指出棉酚从体内排泄缓慢。 棉酚对人类的抗生育效果达99%[1-2,4]。 cAMP 含量测定方法见文献[1]。 (2)图中引用参考文献,按其在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号,标注写在图的说明和注释中,图中不应出现引文标注。 (3)表中引用参考文献,按其在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号,在表注中依次标注; 若必须在表中标注,可采用另列一栏并将引文 序码置于方括号中,以避免与表中其他数字相混淆。 2.9.2 文后参考文献类型 根据GB 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M,会议论文-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参考工具-K,其他-Z。 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以双字母作为标志: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子公告-EB。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T,磁盘-DK,光盘-CD,联机网络-OL,并以[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志。例: [M/CD]—光盘图书;[DB/MT]—磁带数据库;[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DB/OL]—网上数据库;[EB/OL]—网上电子公告。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做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有人说溺水而亡的人,男人面朝下,女人面朝上,有什么科学依据?
男俯女仰
一直以来,都有一个传言:溺水而亡的人,男性会面朝下,而女性则是面朝上。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是空口无凭的,而是有人做过细致的分析的。而且从古到今,各种解释的版本非常多。
比如:在中国古代著名法医宋慈有,他也被认为是法医的鼻祖,他有一本著名的《洗冤集录》,在这本书中的《卷之三·二十一章·溺死》记载着许多关于溺亡的鉴别方式,其中就记载这这样的一段话: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
这句话讲的就是溺水而亡的人的姿势,男性是面朝下,女性是面朝上。
宋慈的这个论述大概是他在多年的法医生涯中总结下来的经验,还是具有参考意义的。
除了宋慈,现代医学也有相关的阐述,主要是集中在人体结构上。尤其是男性与女性的盆骨形状、大小是不同的,导致重心会随着骨盆的形状略有不同。人在直立的时候,骨盆口平面与水平面是呈现一定的角度,这也被称为骨盆倾斜度。
而女性的骨盆倾斜度比男性的骨盆倾斜角度会更大一些,这使得女性的重心相比男性更偏向后方。不过,如果尸体上挂上了重物,那么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但关键还是看重心在哪里。
传统的看法基本上都聚焦在人体的身体结构对重心的影响,尤其是探讨男性和女性身体结构不同,导致重心发生了些微的变化。那么这个看法到底对不对呢?
理论 vs 现实
其实传统的看法一点毛病没有,理论看起来很完美。但我们知道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曾经就有人对浮尸的情况进行统计,我找到了两篇相关的论文都有相关数据的呈现。首先,第一篇是《751具浮尸俯仰姿势观察分析》。
在这篇论文中,作者统计了751具浮尸,其中有男性,也女性,并统计了这些尸体有多少是面朝上,有多少是面朝下的。
通过数据,我们可以得出:
男性浮尸面朝下的有411,占比79.8%;面朝上的有104,占比20.2%。
女性浮尸面朝下的有182,占比79.1%;面朝上的有48,占比20.8%。
也就是说,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面朝下的多,而且比例接近于80%,面朝下的比例是20%左右,并没有因为性别不同,而呈现出不同。也就是说,和性别压根没有关系。
除了这篇论文,还有一篇名为《236例水浮尸俯仰机理分析》。
这篇论文章,作者对236具浮尸进行的统计分析,也对男性和女性分别进行了统计。
我们可以把三年的数据进行合并来看,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知道,
男性浮尸面朝下的有119,占比81.0%;面朝上的有28,占比19.0%。
女性浮尸面朝下的有71,占比79.8%;面朝上的有18,占比20.2%。
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男性和女性的差别并不大,“面朝下”和“面朝上”都是接近于8:2,并没有呈现出性别区别。
因此,目前统计到的数据来看,浮尸的“俯仰姿势”和性别关系不大。两组数据能得到的共性是:“面朝下”的情况与“面朝上”的情况大概是八二开,也就是“面朝下”的情况更为普遍一些。那这背后有什么原理吗?
就有研究人员发现,传统的看法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来自于“太理想化”,有点类似于直接把实验室里解剖的那种尸体扔水里的情况,也就是假设了“不挣扎”。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现实情况,就会发现人在溺水时,由于求生欲以及对死的恐惧,就会不断地剧烈挣扎。
人一旦挣扎,由于人体是有有机的整体,就会带动着整个身体都在动。由于连接整个人体各部位的是颈部、肩关节、髋关节、上下肢的肘关节、腕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当这些关键部位弯曲时,大多都是像腹部这一侧的,所以人体一旦剧烈的挣扎,肢体都是向着腹部侧弯曲的。因此,人体的重心实际上是要靠向腹部侧的,这就使得人都是俯卧的,也就是面朝下的。
除非是溺水死后,尸体悬浮在水中发生了尸体痉挛,此时的尸体就会呈现角弓反张状,重心就会靠背部这一侧,那尸体最终就会是仰卧,也就是面朝上,只不过尸体痉挛的概率相对较小,所以这种情况就出现的相对较少一些。
因此,这才会出现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浮尸大多都是面朝下的。传统的说法其实是少考虑了“人会挣扎”这个要素。
参考文献:
[1]祝家镇,法医病理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 出版社,2000.4(259).
[2]林彬,许操,李旭,236例水浮尸俯仰机理分析[J],广东省公安科技,2012(2):22-23.
[3]李学军,郭向东等,232 例水中尸体检验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7(5):298-307.
[4]李旭,龚茂华,林彬,751具浮尸俯仰姿势观察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7(32):82-84
法医学杂志能加急吗
《法医学杂志》能加急。《法医学杂志》是一本拥有正规书号的学术期刊,可以加急发表文章,需要收取一定金额的审稿费、加急费、代理费。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历经司鉴几代人的艰辛付出,研究所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建国之初,在人员奇缺和设备简陋的艰难境地下,司鉴前辈艰苦创业,奋发有为,出色完成了全国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和司法鉴定人才培养的重任。1960 年,由于历史的原因,研究所无奈被撤消,大部分装备和人员被分流至中国刑警学院和公安系统。1979 年筹备恢复建所,凭借后继者新一轮的艰苦创业与基础建设,而今已稳步发展成为了一个具有一流装备水平和先进管理模式的研究所。 1932年 在上海真如杨家桥成立法医研究所 1949年 由上海市人民法院接管法医研究所 1951年 由华东军政委员会接管,名为“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法医研究所 1953年 由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分管,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 1955年 由司法部主管,名为“司法部法医研究所” 1955年 增名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 1958年 由公安部主管,上海市公安局代管,名为“公安部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 1960年 因故撤销 1979年 筹备复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1983年 经国家科委批准正式复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1984年 经司法部、国家科技部批准,上海出版署备案,创办《法医学杂志》 2000年 经司法部批准,成立“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2001年 经司法部、国家科技部同意,国家出版总署批准,创办《中国司法鉴定》杂志 2001年 经司法部批准,成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 2001年 成为复旦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02年 法医物证与法医毒化专业获上海市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003年 经司法部批准,成为“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2004年 获国家检查机构认可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2004年 成为苏州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05年 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登记,成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2005年 成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06年 获国家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证书,取得组织能力验证活动的资质 2007年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 2009年 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迎世博优质服务示范窗口 2009年 上海市第一批创建市级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 2009年 增设司法会计专业研究室 2009年 获得司法鉴定国家级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国家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证书。 2010年遴选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2010年成为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教学基地 2010年成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教学基地 2011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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