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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杂志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06 18:07

医学杂志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四川省医学会(又名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英文名Sichu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MA(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会员服务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围绕各个时期我省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四川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本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和读物,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四、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五、加强同省外、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内外的医学学术交流。六、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行为,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十一、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资质的考评及认证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单位会员三类会员。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会员(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二)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四)科学技术其他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专科高级会员本会会员中,获得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第十条 入会程序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遵照《中华医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审批,本会委托所在市、州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的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书,并报当地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专科高级会员由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书,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专科高级会员条件,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秘书处审批,发给本会专科高级会员证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一、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四)优先获得本会选派出国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资格。(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六)专科高级会员有优先加入本会相关学科专业学术组织的资格。(七)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单位会员(一)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相关的工作会议。(二)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三)可申请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国外学术会议,享有本会活动优惠待遇。(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一、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工作委托的工作。(三)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二、单位会员除履行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的义务外,尚有以下义务(一)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二)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筹集资金。第十三条 会员、专科高级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第十四条 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学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第十五条 对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利,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各类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推举名誉会长;七、通过提案和决议;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十一、指导地方医学会的工作;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十三、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十四、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二十条第二项以外的理事会的职权。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本会会员;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均为一届。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组织机构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四川省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某某专科学会的名称),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委员会和市、州医学会经民主协商推荐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医学会为本会的地方组织,其名称冠以市、州名称(在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华医学会四川某某分会名称)。本会对市、州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第三十七条 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可在当地医学会的领导下建立会员小组或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第三十八条 市、州及以下医学会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设置,可参考本章程自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省科协和卫生行政拨款;五、有关部门资助;六、利息;七、学会基金;八、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5年3月27日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陕西省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陕西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医学会,对外可使用“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Shaanxi Branch,缩写为CMASB。第二条 陕西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陕西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陕西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陕西省卫生厅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本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112号邮政编码 710003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四)参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五)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编写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八)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国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十)评选、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的医学科技人才。(十一)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三)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第九条 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个人会员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二)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第十条 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认定后发给会员证并备案。(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办公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备案。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权利(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派出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4)按期缴纳会费;(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单位会员1、权利(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2、义务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通过提案和决议;(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会员的除名;(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陕西省医学会”加“学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单位会员和市级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受陕西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有关部门资助;(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学会基金;(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管理(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三分之二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医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第二条 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二、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四、通讯会员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五、名誉会员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六、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与专科会员(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4.按期交纳会费;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二)义务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2.交纳资深会员费;3.为发展本会事业献计献策。三、通讯会员(一)权利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二)义务1.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2.按期交纳会费。四、团体会员(一)权利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学会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九、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包括京津地区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为止。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从口腔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知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并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经民主协商、推荐,并选举出由全国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有关部门资助;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四、会员会费;五、学会基金;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接受资助与捐赠。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管理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二、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四、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活动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卫生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的口腔医学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扁C字形框,框内上下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C字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C、蛇、杖的组合构成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SA。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6年9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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