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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14:02

ppp发表论文

PPP项目的投资风险与财务管理对策论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PPP项目的投资风险与财务管理对策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随着PPP模式被地方政府广泛应用到地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中,以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减轻地方政府预算增加、债务压力,提升企业经济增长动力。其关键在于PPP项目投资分析及财务管理要落实到位,实现资金管理良性循环。本文围绕PPP项目投资分析及财务管理策略,从PPP项目特征分析着手,探讨PPP项目特点,阐述PPP项目过程风险点及财务管理策略,以此提高实践中PPP项目质量和运作效率。

关键词: PPP项目;投资分析;财务管理;

引言: 目前PPP模式已广泛应用于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当中,为政府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提高公共服务事业运作质量提供助力。

一、PPP项目模式概述

(一)PPP项目投资分析

1、PPP项目概念

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投资合作的一种模式,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在政府拟建公共服务性基础设施时,由社会资本介入来承担融资、施工、建设、运营项目全周期工作,政府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分期付费的方式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可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实现社会公众福利。

2、PPP项目投资特征

PPP项目具有程序复杂、周期长、规模大等特点,与传统项目建设相比,最显着的区别是政府不再负责项目融资,其建设资金需由社会资本方融资,政府在运营期内逐年支付相应费用。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需解决较大的融资金额,银行的融资审核条件也较为严格,所投资本短期内很难收回,可能造成社会资本方的资产负债率偏高,财务风险加剧,对于其长期发展产生影响。

(二)PPP项目特点

1、合作伙伴

PPP模式基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合作目标一致的理念建立的合作关系进行项目运作,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在目标项目建设上的共同运作、共同分担和风险抵御,二者在确立合作伙伴关系基础上,形成平等顺畅沟通的工作界面。

2、利益共享

社会资本以PPP项目实现自身利益追求,政府则是以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为目标,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是PPP项目的成功。需要指出的是PPP项目多为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型项目,具有公益性,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社会资本在权衡项目收益时,首先要保证项目的质量不受影响,合理制定双方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项目持续的稳定性和收益性。利益共享除了指共享项目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社会资本获取相对合理、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利益共享局面。

3、风险分担

PPP项目通常投资大、周期长,伴有高风险,执行过程中利益与风险相对应,没有风险分担,健康可持续的项目合作伙伴关系无从谈起。因此要建立以对称性、最优性、上限性、动态性为原则的风险分担机制,各方最大可能承担自身有优势的伴生风险,当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项目整体的成本就能最小化。为此政府方要建立健全的评价、管理、监督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前期调研、设计,通过客观合理的风险评估,对项目预期进行精准判断。社会资本方要对项目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降低过程中突发风险,推进项目平稳实施。

二、PPP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一)项目管理风险

PPP项目过程中会面临来自筹备、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移交等各阶段的管理风险。前期筹备阶段由于资金额大、周期长,规划相对复杂,审批程序也相对较长,低效能可能导致项目错失政策机会。建设阶段需要经历设计、概预算及施组方案批复、计量、审计等多个环节,但由于实施主体是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过程中因管理权限等问题可能会出现沟通效率低下的情况,同时一些职能机构对相应工作专业能力较弱造成迟滞效应。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共同聘请具备相应能力、规模的独立第三方开展全过程咨询、审计、评价等工作,构筑政府、社会资本、第三方机构稳定三角形工作机制,在互信互惠的基础上开展项目建设。

(二)市场环境风险

PPP项目面临的市场环境风险,一是来自宏观政策调整及政府运作机制转变。PPP项目直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地方政府管理运作机制的.影响,项目会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而改变进度或功能要求,增加了项目时效性风险。合理的政策有助于双方共同降低项目潜在风险,但一些政策调整影响到项目预期收益时,将直接造成项目资金风险,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二是来自社会资本自身融资能力的管控风险。政府通常只负责对应的资本金,不参与项目融资及担保。而银行业对PPP项目融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程度越来越高,社会资本方自身需要有强劲的资金实力和融资渠道,方能保证项目资金周转正常。

(三)超合同造价风险

当前某些PPP项目建设期出现了超合同造价的现象。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通常由政府方提前完成了设计招标,但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经审批的预算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如果合同条款没有对该现象做明确约定,一是会直接造成融资方案不能满足建设资金需求,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二是造成合同双方的信任风险、审计风险进一步放大。

(四)法律风险

随着PPP模式的广泛应用,其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财政监管上的缺失也愈加明显。PPP项目主体的法律结构关系涉及行政、民商较为复杂,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将直接造成项目管理中可能出现行政权力滥用、项目管理权限受限等局面,影响PPP模式长期健康发展。

三、PPP项目财务管理策略

为了实现PPP项目最终目标,确保参与方预期利益,需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目的,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模式和风险预警机制,针对PPP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一)建立全过程的财务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

PPP项目需要经过一个环节较多且复杂的程序体系实现最终目标,资金自始至终贯穿这一体系。为保证项目全周期内平稳推进,需要政府、社会资本、施工参与方、投资者、金融机构、独立第三方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全过程的财务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对项目周期内可能出现的风险统筹考虑。抓住资金这一管控核心,建立阶段性目标与资金配比关系,以目标锁定资金预控,以资金运动反映过程执行。建立以项目公司为主导的风险识别清单,构建阶段任务、风险事项、资金匹配对应表。设计职责体系和防范措施,加强项目过程中的风险管控,降低风险发生可能性。实时管控现金流情况,对各环节形成监督。通过资金运动情况分析执行过程与客观环境是否相符,及时予以评估形成应对策略。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让防止项目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项目融资管理,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抓手提升内控机制水平

PPP项目融资是全过程、全方位融资,表现为项目筹备期资本金融资、建设期债权融资、运营期证券化融资等。不同主体融资风险表现为财力强的地方政府风险小、财力弱的风险大;社会资本方自身经济实力强的风险小,自身实力弱的风险就大。不同项目融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重点项目、有补助项目风险相对较小;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政府支付责任的风险较小,使用者付费存在市场不确定性则风险大。项目的不同阶段同样带来不同的融资风险,建设期受工期、质量、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带来预期不确定性的风险,但运营期项目产出已经形成,收益基本稳定则风险较小。

实现对风险点的控制就要以全面预算为抓手,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控,科学、合理进行项目融资,控制资金周转。科学的项目概预算有助于较好控制项目总体投资规模,有助于判断融资方案的底线和可行性。社会资本方要注重与政府各阶段尤其是前期沟通,根据概预算结果指导后期的建设、运营、移交、退出。坚决避免由于融资成本偏离较大,增信条件无法达成等因素造成项目融资难以实现。始终将财务测算和风险预判作为重点,构建各阶段的结构化融资方案确保各阶段的债务支付义务。建立滚动预算,做好成本控制,及时调整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在预算制定时,要充分考虑政策、行业、市场的变化影响合理控制,按照预估规模做好融资比例和渠道的选择,严控融资规模和资金用途,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资金支出,搭建客观、可执行的项目预算执行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流程管理,健全资金收支相关制度,控制好项目资金风险。

(三)项目运营期间财务管理关注的重点

(1)注重分析绩效考核对可行性缺口补助实现的影响程度,通过预算执行分析为制定运维方式、评价执行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做出适应性调整。

(2)关注市场因素变化,及时对比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离度,通过分析锁定影响因素,做优使用者付费可控部分,提升资金效能。

(3)设计好融资构架,适应政策导向,抓住市场窗口期充分利用REITs等有效工具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充沛流动性。

(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PPP模式融合了多方利益诉求,需要构建互利共赢基础平台。因此需要各方和环节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政府、社会公众及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利益。在PPP模式发展过程中,要建立起符合项目发展、客观、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减少因法律缺失、合同纠纷等问题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规的制定,需要协调、明确项目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一是要规范项目运作全流程;二是明确各阶段的监督主体和权责内容;三是要制定好退出机制及纠纷解决途径;四是要做好PPP项目的运营权约定;五是其他关键事项,如预算执行、绩效管理、扶持政策、财税补贴等。

(五)培养专业化的人才梯队

PPP项目涉及财务、税务、法律、金融、工程、运营等领域,而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能够适应PPP项目的复合型人才相对缺乏,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处于发展适应期。为此各参与方要加强专业化人才梯队的培养,提高专业度和理论储备,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管理经验,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投资分析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四、结语

PPP模式通过合作共赢、互信互利实现政府、公众及社会资本的三方共赢。为了更好促进PPP模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保护各方合法利益,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投资环境、法律环境和融资环境,项目管理者通过不断实践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好项目投资分析、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促进PPP模式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提供支持动力。

五、参考文献

[1]王卓君,郭雪萌,李红昌.地区市场化进程会促进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融资吗-基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实证研究[J].财政研究,2017(10):54–64.

[2]霍伟东,陈若愚,李行云.制度质量、多边金融机构支持与PPP项目成效-来自非洲PPP项目数据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8(3):52–64.

[3]王柳清.基于PPP项目下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12):224–225.

[4]于莉.新时期PPP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知识经济,2019(31):76–77.

[5]刘穷志,任静.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的“素质”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7(6):39–47.

关于ppp的论文 有哪些方面可以写

  第一,可以体现作者的总体思路。提纲是由序码和文字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是帮助作者考虑文章全篇逻辑构成的写作设计图。其优点在于,使作者易于掌握论文结构的全局,层次清楚,重点明确,简明扼要,一目了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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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学论文范文?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企业在市场营销的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管理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发展质量的优劣。尤其是在当前建筑行业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建筑企业面临重大机遇和诸多挑战的关键时刻,切实加强企业营销管理,从源头上防控经营风险,增强管理和创效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和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的现状以及如何加强营销管理,从而提升施工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关键词:施工企业;市场营销;能力建设

当前市场环境下,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还处于服务于招投标的初级阶段,管理理念落后,营销手段单一,营销团队建设滞后,对建筑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了解不及时。因此,加强企业的营销能力建设,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抢抓市场机遇,规避风险和挑战,既不可或缺,又势在必行。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的现状

1.1市场供需失衡,竞争激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逐年增加,但另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行业门槛比较底,施工企业增加迅速,从而导致建筑行业生产能力过剩,供给大于需求,恶性降价和垫资施工等现象层出不穷,建筑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创效和盈利能力大打折扣。

1.2营销管理理念落后,手段单一

部分施工企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营销阶段,主要表现在认为市场营销就是招投标,缺乏对目标市场的深入研究分析,市场营销没有长远规划和战略,对于建筑市场新出现的PPP业务及产融结合模式热情不够,适应性不强。在营销管理上,手段单一,渠道建设不通畅,对于营销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无法及时反馈、纠正。

1.3营销团队建设滞后,效率不高

部分企业对自身的主业和发展战略认识不深刻,对区域市场的研究分析不深入,从而造成母子公司、区域指挥部、营销职能部门及营销办事机构之间职能重叠或者条块分割,管理链条长,责任划分不清,营销效率不高。

1.4地方保护仍然存在,市场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在建筑市场,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仍然存在。许多地方 *** 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本地区、本行业的区域性利益,或者实现税收落地,存在人为设定障碍,通过备案、资讯登记、设定子分公司等手段限制阻碍其他地方和其他行业的企业进入本地的现象。 *** 对建筑市场的干预和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场外交易和幕后交易的现象。

2改善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

2.1树立立体化市场营销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建筑施工企业要树立立体化营销理念,以适应新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强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建设。一方面,当前,建筑市场前景广阔。铁路市场还每年保持较高的投资规模,城市轨道交通市场方兴未艾,“一带一路”影响日渐深远,雄安新区的设立也必将带来基础设施市场投资的大规模增加。另一方面,建筑市场变革空前,供给仍然大于需求,竞争非常激烈。因此,要树立立体化营销理念。立体化营销理念要求企业全面理解什么是经营,经营不是单纯的市场经营和承揽任务,而是要立体化看待经营物件,要善于通过承包、投资、收购等各种经营模式,灵活运用规划、开发、物流、运营管理等经营手段,提高营销层次,拓宽营销领域,丰富营销资源,提升营销效益。

2.2夯实营销管理基础,加强风险防控

营销基础工作是做好市场营销工作的保障。要坚持营销规模和质量并重,在做好标前调查、投标策划、报价决策的同时,严格执行专案标前分级评审制度,全面实施风险识别和方案预控。①根据专案业主不同的侧重点和具体要求,组织各区域营销机构收集相关资讯,建立共享资料库,提高标书编制水平。改进标前调查模式,拟任专案经理及总工提前介入,提高投标档案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和操作性。②规范标前成本测算工作,为投标报价决策提供准确依据。③加强风险防控,杜绝先天不足的投标专案,从源头上提升专案质量。

2.3深耕区域经营,完善市场布局

要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及主营业务特点,着眼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瞄准重点区域市场,不断深化区域经营能力,完善企业营销网路和市场布局,不断增强企业营销能力。①扎实搞好区域经营,做到组织机构设定、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相匹配,明晰企业各层营销管理人员的责权利,理顺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②推进管理创新。将PPP专案运作、融资业务管理等作为管理创新的重点,及时关注市场营销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学习领会,提升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③不断完善市场布局。要保持定力,在传统业务板块,发挥自身的人员、装置、管理及业绩等传统优势,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策划落实,不断做大做强。在新兴市场领域,要加大人财物投入,不断拓展在投融资、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市场份额,积极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市场形势的研判和分析,切实加强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不断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才能适应建筑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同时,还要培育朝气蓬勃、敢于争先的经营文化,培养敢打敢拼,追求卓越的营销团队,促使企业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亮.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研究[D].清华大学,2005.

[2]高强.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特点与营销能力建设[J].中国市场,201631:33~34.

[3]杜迎凤.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市场营销策略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522:98+100.

[4]韦靖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能力探讨[J].时代金融,201009:111~113.

[5]郝宝森.谈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特点与营销能力建设[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608: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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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远观点:PPP财金【2019】10号文关键点深度解读

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内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解读A】

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争议。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解读B】

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运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区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上“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解读C】

此条十分重要。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的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图例:

(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对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转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资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 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解读D】

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解读E】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就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补贴。这些都是合规的。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原因:

(1)应从文中表达的逻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就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都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出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3)从实践中,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项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规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

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

(1)对于垄断性项目。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化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达到超过10%。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的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解读F】

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这里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对于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以前很多项目的设想是将本项目包含土地的出让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后,在统筹到本项目中,实现“土地出让金从项目中来回到项目中去”,但是本次规定,明确禁止了这个模式。未来的综合开发类项目,从土地开发角度,仅能通过周边土地二级开发收益来进行投资弥补了。这将对三四线城市及广大区县级项目造成了很大影响。

四、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解读G】

这里提到的“股权转让”,是为了“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没有说是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还是可以转让给本来就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拍手叫好(原因参见“解读C”),其实也是让退出方获得了退出渠道(尽管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另一方还继续在PPP中,并且还需要负担收购股权的责任);如果是前者,意义不大,因为未来谁也不知道:如果项目运营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无须政府“鼓励”;如果项目运营的不好,“鼓励”也没有实际意义,还是盘活不了存量资产。

同时,还要说一点,PPP项目合同中,几乎都会写“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转让”,那么,财政部的这个“鼓励”的规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总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吧。

五、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解读H】

“优先支持”这个词语如何理解?

(1)如果是从准许入库的角度,前面已经有了合规性的要求,只要合规就可以入库。那么,无须优先支持。

(2)如果从投融资支持角度,那么应该在本条(一)(二)中体现,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进入,但是在本款中没有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到底“优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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