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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论文 篇二

发布时间:2024-01-20 10:01

关键词:生态法益;刑法;法益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环境保护的效果、生态建设的成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刑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存在这样一种矛盾,即在对于生态法益保护的过程中存在执法严格却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前段时间,一则“大学生掏鸟”而被判十年重刑的新闻使得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事情的缘由是河南的一名大学生在暑期,因与他人共同猎捕16只鹰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①该案是因为本案是否刑罚过于太重而引起热议,认为就是因为捕猎了16只鹰隼就判处10年徒刑,但是该案却引发另一个问题就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刑法对生态法益的有效保护,如何有效的利用刑法保护生态法益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二、生态法益概述

法益(Legal Interest,德文Rechtsgut),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刑法法益,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和价值。②法益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界定,一是现有法律条文有哪些? 二是这些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三是保护的利益是什么?③只有从这三方面去解释,才能得出法益的科学内涵。因此对于生态法益的界定我们需要从上诉三个方面对生态法益进行限定。对于保护法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资源环境为例,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保护环境资源。所以在保护资源环境中我国法律是有对该法益的保护的。对于保护的对象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对于上述法律来说保护的对象就是环境资源,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最后法益利益的内涵。在使用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时,首先要分析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是什么。以环境资源为例,我们保护的利益就是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通过上述分析,生态环境法益是受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的利益,保护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大气、水和土壤等生态本身,保护的利益是维护生态环境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维尺度上的自然规律免遭破坏。

三、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效果

(一)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与日益严重的生态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比,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生态遭受破坏与责任主体的责任还没有形成一个平衡,并且随着生态法益主体多元、内容丰富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除“污染环境”外,其它类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也将凸显出来,比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严重虐待或侵害动物的行为、严重破坏气候的行为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正在或已经建立起来的以“污染环境”行为规制为主、其它侵害生态法益行为的规制相配合的立体化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体系值得我们关注,也值得我们去关注。比如对于生态法益受侵害后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生态法益刑事立法的效果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益也处于变动之中,新的法益不断生成。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需求的正当性越来越得到法律的认可,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享有的利益应被法律所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公民个人的法益中不仅包括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也还应包括生态法益。而刑法作为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其在保护生态法益中有着独特的效果。

刑法的目的是在于保护法益其本质就是法益保护法,并且刑法保护生态法益主要是对人的正当利益的保护。对人类而言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多种属性,能满足其多种需要。但不同的利益或需求在实现时往往针对同一种环境要素或环境要素的同一种功能,致使环境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之间、生态功能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刑法以保护人之权益为首要出发,在法益保护上也以保护人的法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生态法益是对人在生态领域的正当利益的保护,这既是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正常逻辑,也是生态文明先进国家刑法已经或正在承担的使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生态法益保护的成效。④

四、完善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是实现生态文明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国家所必然经历的过程。加强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促进刑事立法的生态化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起点,也是生态法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支点。

(一)完善生态保护的刑事立法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有待刑法规制。

(二)优化保护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规制

生态法益与其它类型法益既存在紧密联系也存在重大差别。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与传统的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具有紧密联系。⑤以上述“大学生掏鸟”案为例,刑法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设置过重。刑法忽视了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动物法益具有可修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因此,在生态法益保护的法律资源配置上,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优化空间。

(三)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

我们知道刑法目的的实现不仅包括刑事立法对相关利益保护的法律设定,还包括通过有效的刑事司法使法益保护得以实现,因此有效的刑事司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也是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重要一环。(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参见(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杨春洗 苗生明:《论刑罚法益》,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12页。

③参见陈珊利子平:《生态环境法益探微》,载《求索》2015年第5期,第82页。

④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1页。

⑤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4页。

参考文献:

[1]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

[2]杨春洗 苗生明:论刑罚法益[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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