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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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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1000字

毕业论文案例分析要求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内容要求:

(1)案由: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学生所选案例不得出现雷同。

(2)案情介绍: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例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如有案例原始材料应当随附作品提交备查)。

(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2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分析与结论:应当明确表明作者对于案件性质及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

字数要求:

案例分析字数在4000---5000字以内,其中案例介绍部分字数要求600---1000字,分析与结论部分内容不得少于2000字。

形成性评估(一)指南:主题的同学联系,讨论具体的计划,讨论什么应该被纳入决策方案?学生可联系以下具体方案: 1“城市生活无资金准备的救援人员安置办法” 2“的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以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简称六国)的方法是第一?上网的公共政策方案的内容,并仔细阅读。然后结合课本第98条“决策方案的具体内容,”写的讨论提纲。实践的例子很多,你知道,从示例2-4就行书写。后讨论的轮廓形式,由于时间不能进行讨论的,不是必需的。 只要学生写的理由,良好的组织,能够证明就可以了。 形成性评价(二)时间:之后的第五至第七章之后的学习资料。 问题:一致与期末考试。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贸易理论:该政策执行是一个政治上讨价还价的过程。这中间,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对象之间通过买卖力量的相互作用不同的方式,并达成某种妥协,让步或谅解。根据值一些标准的制定政策目标和计划是一个理想的结果,但在实践中这是行不通的。 2的Delphi:Delphi法是一种直观的预测技术。它是在1948年由兰德公司的研究人员首先发明到古希腊神话到oracle,可以预知的神庙阿波罗“德尔福”(德尔福)名称的网站未来。这项技术最初是为军事战术,以预测和设计,然后由政府部门和商业部门逐渐采用,并扩展到教育,科技,运输,研究和开发,太空探索,住房,预算和生活质量,等领域。 2。选择题(试卷1分钟,10分钟) 1。对于不相关的类型决定的利益,一般来说应当强调“(A)”。这是一个非常合适的“职业操守”的思维类型,无论是在利益或有关决定的决定无关的利益,我们需要推广。 答:淡泊务实的BCD退避三舍积极参与 2(B)制成的政策执行名模。 。 A.克朗B. C.史密斯西蒙D.拉斯韦尔 3人接受了政策反应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服从,认同与(D)。 A.响应B.深度 C.反射D.内在化 4。政策评估的本质是(C)的判断。 A.利息收入B.事实 C.价值D.可行性 5。诱发一些理解媒体,灵感,思维过程忽大忽指的是(C)。 AB立体图像思维思维思维直流灵感直觉思维 6。政策评估是对政策的分析()一样。 农行结论的问题D.计划目标 7人接受的政策反应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服从,认同和(C)。 A.反映B.深度C.内在化D.响应 8。史密斯认为,政策执行有(一)基本要素必须仔细考虑。 A.四B.三C.两个D.五 9。思维是对客观事物和规律乙以反映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有意识的心灵和思想指的是规则和思想的基础上东西的人的客观规律方法形成。 A.意识,客观性和直接 B.意识,一般和间接 C.意识,一般和直接 D.通用性,间接性和主观性 10,有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完全理性的思考:D 答:这人的行动是或者应该是与感情线,或可以从务实的角度来解释人的行为是理性的。 二,人的行为是不理性的,或无法从务实的角度解释人类的行为是理性的。 三,人的行为是或应该是理性的,或者无法从务实的角度解释人类的行为是理性的。 D.人类的行动是或者应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从务实的角度来解释人的行为是理性的。 3。选择题(2分,共10分) 1,从政策制定者对政策分析的实施态度,政策执行问题有几种类型(A,B,C,D,E) 。 A.冲突类型B.折扣类型C.迟钝D.刚性E型结构 2,()的评价标准谈判人员的类别,所产生的利益平衡的过程。 A.适度有效的BCD总体目标 3。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公共政策评价可以分为(A,B,C)。 AB公司正式评估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表现C.事先评估,评价和实施的总体评价和事后评价的四部分评价 4。固有特性立体分层的思想,多维,接触性,系统性和(A,D)。 A,整体性,B,普遍性 C,灵活性D,动态 5。优点是头脑风暴(A,B,C,D)。 答:它能够一起玩的一组智慧的专家,情报专家产生互补效应; B.它使专家交流信息,相互启发,一个“思维共振”效应,爆发出更多的火花创造性思维; C.专家团体所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并提供多单专业知识的数量和有信息的量大得多; D.除了提供专家会议审议的问题不是一个人的思维和提供替代更多的成员,更全面,更合理的选择各方面。 4。简短的答案(试卷10分,共30分) 1。简要浴盆型号。 答:事物的发展变化,以及各政策决定之间的政策相对稳定的矛盾有其破坏过程。以确保政策执行的可靠性,有必要控制其无效。理论分析基础上的可靠性,在政策和方案的实施,在早期失效,偶然失效和退化失效三个阶段的“失败”的表现。这种政策的失败率的变化,类似于浴缸。人们把这种曲线也被称为“浴盆模型”。例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实施和调整。 2。描述的轨道特性决定的。 答:跟踪特性①决策具有产生最初的决策机制和造成环境的客观分析,以确定链路,造成失误,在此基础上正确决策的回顾性分析; ②非初学者来说,这个决定是不是零为出发点,但在过去一直是提高决策; ③双重优化,这不仅比原来更好的建议,也有多种方案,以改善最佳; ④心理效应,这应该对各种内部和外部的决策客体关系给予充分考虑。 3。公共政策评价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般的区别是什么评价活动? 答:①公共政策的政府选择管理行为。 ②由于公共政策利益的分配是一个动态过程,那么公共政策的做法是因为时间,因为潜在的移动通道的动态过程,和。 ③公共政策是选择公共利益,集成,销售和实施的过程中,和它的时间来考虑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已分配和实施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论述题(试卷20分,共40分) 1。分析测试电流的问题。 答:首先,为了更换抽吸研究服务;第二,好恶取代科学;第三,为了评估手段为名利;第四,在替代的物质的形式存在;第五,人为第六,人才,资金的缺乏;信息障碍。 2。例如法律在现实思考Mingbalamu屁股在公共决策中的作用。 答:“巴拉姆的屁股,”解释说,一旦决策者知道你会得到什么,它会削弱吸引力;抛弃担心事情会增加。巴拉姆驴子思维方法,基本过程就是让决策者煽情挑剔的每个逐项高潮选项,使得它失去了吸引力。如果他成功了,那么他们将不再是痛苦的放弃一些东西,所以产生出最好的决定。 如果一个政府拆迁新市区相当大的土地,这是一个黄金地段,但它用来做到底,却成了政府的风险的心脏。因为什么样的领导都知道,一旦决定,新建成的,它不能被改变。在??城市,但城市的省市核心区都有人盯着它到底做什么用。决定变得困难,嘿嘿土地闲置很长一段时间。 基本程序:(1)涵盖了大型商业建筑,采取市区的优势,作为纳税服务的市政融资服务;但周边商业楼宇已经无处不在,创建这样一个大型商厦,到底有多少是必要的,到底该城市是否真的可以增加收入本质上是一个问题; (2)建立一个大型的免费公共停车场,以提供休闲空间,但并没有造成资金; (3)盖政府大楼,改善劳动条件,政府的新面貌。但现在的政府是不是恶劣的工作条件,然后大兴土木,可能会引起争论的社会; (4)盖一个大型停车场,缓解市中心的交通压力。但这么好的地段建一个停车场,是一种浪费;很多人提出的一个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就可以。 经过这些考虑,公园的建设已成为一个更加可行的选择。 形成性评价(3)须要求写上的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没有标准答案,只要我们有一个主题来写的内容,从开始到最后,有条不紊足够的话可以可以自圆其说。 以供参考: 1对公务用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2广州交通问题的调查和分析PN / 7GK 3城市医疗改革的问题?思考G+? B0^调查
5网吧管理的现状与思考:: 特定的形成性评价(4)主题要求案例分析,没有标准答案,学生可以找到一个公共政策案例进行分析。只要分析推断,连贯,字达,你可以能够自圆其说。 案例:C 自1999年以来,中国的沉阳,上海,成都,海口等城市纷纷出台这样的政策类似责任的事故,如果因违法行人,机动车方的后果的伤害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Zhuanglebaizhuang”。 “Zhuangliaobaizhuang”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2000年5月5日,“南方周末”上发表,从各个角度“Zhuanglebaizhuang”道路规则的小组讨论。 2004年5月1日启动了“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对事故的责任,因为行人违反破坏性后果,车方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道路长度“Zhuangliaobaizhuang”规则是否定。

刑法案例分析1000字论文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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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论文篇三 《企业风险管理创新与中国海油自保公司案例研究》 自保公司作为企业进行风险 管理创新的重要工具,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与国际上的研究机构及自保公司行业对于自保公司的 发展所做的大量研究相比,中国企业对设立和运用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研究非常缺乏。由于缺乏自保公司的行业数据、实际 经验和其他相关信息,国内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基本理论的阐述上,缺乏与 实践的结合,因此无法深入。本文将结合目前中国境内企业设立的唯一一家自保公司——中海石油 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案例来分析企业如何运用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与自保公司 企业的生产经营因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而存在风险,即存在着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广泛分布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和各流程。企业的风险管理,应包括风险的辨识、评估、防范和控制,是防范这些风险的理念、措施、行为的集合。按照亚洲风险管理协会(AARCM)的定义,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在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试图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控制在预期可接受范围内的方法和过程,以确保和促进组织的总体利益的实现。 一般而言,风险管理有五种方式:回避、转移、减少、保留和利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当外部的风险转移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完全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时,企业会寻求自保,即不通过传统保险而由企业自身对风险进行控制和转移。自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风险全部自留、建立风险基金、提取风险准备、安排“股东保单”、进行风险融资以及设立自保公司等。其中,自保公司是以成立商业保险公司的方式来为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在实践中受到企业的欢迎。 自保公司是指一个由非保险公司拥有的真正的保险或者再保险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其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风险进行承保或者再保险①。自保公司是在企业风险管理创新中产生的一种典型的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称为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自保公司的出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风险转移模式(见图1)。 母公司的风险转移策略可以通过自保公司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直接接触而得到更好的贯彻。自保公司也通过参与这一风险转移流程而获得收益,包括获得承保收益和保费现金收益。 当然,自保公司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一般而言,设立和运作自保公司要考虑风险单位是否符合大数法则,保费规模是否足够应付运营成本以及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成熟等诸多因素。 二、全球自保公司的发展情况 全球第一家自保公司——凤凰保险公司②成立于18世纪中叶。20世纪20年代,一些大的跨国企业开始成立自保公司,到2004年,全球自保公司数量已经达到4800余家,保费规模达到560亿美元。自保公司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领域,其主要分布情况见表1。 全球500强企业的80%都拥有自保公司。设立自保公司的著名企业也分布于全球各地。表2列举了全球主要的设立自保公司的母公司情况。另外也有很多的组织、协会以及连锁企业等设立自保公司。 三、自保公司的作用 自保公司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直接与保险市场联系的专业渠道 自保公司的角色非常特殊,它一方面是执行集团风险管理策略的工具,同时也是一个商业保险公司,它在母公司集团(往往是非保险类企业)和商业保险市场之间具有共性,产生交集(见图2)。 由于自保公司在市场上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因此非常容易被商业保险市场所熟悉和接受,尤其是专业的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市场取得直接联系后,可以最快获得保险市场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对于企业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策略非常重要。事实上,很多自保公司的管理顾问公司会在每年末做一份针对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的风险管理策略建议,并向自保公司的母公司进行 报告 。 2. 全球化风险管理的工具 对于一个企业尤其是跨国集团而言,自保公司在其全球化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体现。 第一种方式是,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项目进行统筹保险安排并参与风险管理。第二种方式是,实现企业制定的全球风险管理策略。作为一个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有项目的跨国公司,当企业对这些项目安排保险的时候,会受到各国保险监管和法律规定的限制。自保公司作为再保险公司则可以很正当地参与到其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去,了解其风险转移的策略以及项目运作的信息。 3. 为母公司减少保费成本 自保公司的参与一方面可减少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的佣金支出,另一方面,可通过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谈判,获得优惠的再保险条件,从而降低再保险保费支出,减少母公司集团的总体保费成本。 自保公司如果可以直接出具保单,则可以减少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一般而言,自保公司的管理费用支出不会超过总保费的20%,换言之,保费收入的80%可以用于真实的索赔支出。 自保公司如果不可以直接出具保单,则可以利用长期稳固的再保险安排渠道增加与传统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降低手续费,从而降低摩擦性成本。 4.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 母公司可以通过自保公司建立长期的风险储备基金来应对长期的风险。虽然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但由于它并非承保一家的风险,因此风险基金并不一定可以保证用在本公司的风险上。自保公司承保母公司的风险,可以保证风险储备基金使用渠道的专门性,并且方便快捷。这种风险储备基金可以表现为风险储备或者累计利润。相对于建立内部安全基金而言,这是从母公司系统内转出而以商业化的方式合理存在的真金白银,随时可用来弥补可能发生的损失。 5. 获得更多的承保能力 自保公司为母公司的保险提供新承保能力,使母公司增加风险转移的宽度和深度。 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到投入资本的限制,但自保公司的承保政策要比商业保险公司宽松,并且许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再保险安排项目来充分利用其承保能力。例如香港自保公司监管机构只要求单一最大风险单位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中国海油自保公司在遵从这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母公司的多个保险项目。 6. 减少商业保险循环周期对企业保费成本的波动影响 费率水平的高低可以反映保险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费率水平会随着损失记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经常性和规律性的波动,形成循环周期。因此,企业单纯运用传统方式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保险的成本就不可避免地随之波动,这对于一个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是不利因素。自保公司的参与则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种波动。自保公司承保一定的风险,通过稳定该部分的承保价格来增加成本的刚性,从而使得企业的保费成本稳定在一定范围内。 7. 增加母公司集团盈利能力 自保公司通过参与保险安排获得佣金收入、保费收入和现金收益。自保公司因为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转移风险而从再保险公司获取佣金收入;通过自留母公司的风险而获得相应的保费收入;通过各种投资手段获得承保收入的现金收益。总之,自保公司的佣金、保费收入和现金收益最终将形成利润在报表中反映出来,也会反映在母公司整体的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中。 8. 获得更宽泛的风险转移条件 不同资产、不同项目、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的保险条款都会不一样,甚至保单文字都不一样。尽管如此,母公司仍可以通过其自保公司在全球的保险合约对转移自留部分的风险提供更为宽泛、更具有灵活性的保障条款。例如,公司甲通过其自保公司的保险合约购买了限额为1亿美元的一揽子第三者责任保险,则这一保障适用于其母公司所有通过自保公司安排的项目。对于任何一个新增加的投保项目,都可以自动获得这一保障。 9. 为母公司无法在商业保险市场转移的风险提供保障 一个企业会根据其风险管理的策略将不愿意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商业保险市场上去。但有些风险却是不可保的。有可能是因为市场上不提供这种保险产品,或者市场上可以提供这种保险产品,但所要求的保费成本又超过了公司愿意或者能够承担的限度,或者市场上可以提供这种保险产品,但并没有100%的承保能力支持,或者市场上能为这种保险产品提供的承保能力是不可靠或者不稳定的。中国海油自保公司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例如安排井喷控制保险和井下工具保险。自保公司在对此类风险进行转移的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承保了“不可保”的风险。 四、中国海油自保公司案例研究 中国企业设立自保公司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中国境内尚未对自保公司有明确的监管规定,而香港是最近的自保公司注册地。2000年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在香港设立自保公司,公司全称“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NOOC Insurance Limited,以下简称CIL)。CIL最初资本金为200万港元,这是香港对设立自保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中国海油是中国第三大石油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专业技术服务、炼油化工化肥、天然气及发电、综合服务、金融服务六大良性互动的产业板块,成为主业突出、产业链完整的综合型企业集团③。中国海油所从事的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通常需要在国际能源保险市场安排保险,以转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巨大风险。企业每年需支付5亿元人民币左右的保费,且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费水平还在不断提高。 CIL在成立初期,由于自身承保能力低,商业保险市场提供的保险条件好,因此只是对母公司——中国海油的部分保险业务安排转分保,收取佣金,自留比例很小。 2001年“9·11”事件之后,国际能源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萎缩(见表3),中国海油同其他公司一样,面临保费成本大幅增加,保险保障范围却不断减少的境遇。免赔额水平从25万美元增加到100万美元,同时费率还上涨了25%。尤其是海上钻井所需购买的井喷控制保险,费率由4美元/英尺甚至增加到90美元/英尺。保费成本占总钻井成本的比例高达10%,远高于“9·11”之前1%的水平。 1. 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与经营策略 在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急剧变化的形势下,中国海油审时度势,重新测算自留风险的大小,根据保险市场变化,做出了如下的风险管理策略调整。 1)对于油田财产保险项目,在当前的免赔额水平和费率水平下,赔付率将大大降低,CIL可以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适当自留。 2)对于钻井保险项目,由于市场费率水平已经远远超过公司所能承受的成本范围,此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因此,在对该种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CIL可以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大比例自留风险,并收取合理水平的保费,通过长期的承保策略来降低巨灾风险的影响。 3)对于建造项目,鉴于风险较大,自保公司应谨慎自留风险。 4)随着公司发展步伐的加大,CIL应尽快参与到合资合作项目的保险安排中去,为母公司的全球化风险管理策略服务。 针对母公司调整后的风险管理策略,CIL对自身的经营策略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1)CIL以转分保或者风险自留的方式尽可能多地参与到母公司的项目中去,成为母公司风险管理的一个专业平台。 2)对于油田财产保险项目,CIL考虑小比例风险自留,对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风险收取一定的佣金。 3)对于建造项目,CIL考虑小比例自留或者全部转分保到国际再保险市场,同时收取一定的佣金。 4)对于钻井保险项目,CIL自留大部分的风险,以较低的费率水平来收取保费。同时规定赔付限额,将巨灾风险的影响最小化。 5)CIL参与到中国海油大型合作项目的保险安排中,不以获取保费或者转分保佣金为目的,而主要是通过CIL将这些项目的保险安排纳入中国海油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中,为今后中国海油做好全球风险管理策略和保险筹划做好准备。 6)自保公司利用自身的资源与出单公司进行谈判,将一般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的10%~20%的管理费控制在5%左右,降低了公司的保费成本。 经过4年时间,CIL的保费收入规模由最初的1000万港元增加到5亿港元,资本金也增加到2亿港元。资本金的增加使得CIL的承保能力不断增加,从而更加有效地执行了母公司的策略。 2. 借鉴国外经验,重视战略与管理,使CIL获得快速发展 总结 CIL快速发展的经验,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中国海油非常重视风险管理,为CIL的成立提供了战略准备和管理基础 中国海油从事的海上油气田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属于高风险行业。中国海油从成立之初就很注重风险管理,为财产和项目购买保险以转移风险。企业内部不断完善的风险管理理念为自保公司的成立做好了战略准备。 此外,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设立专门的岗位,贯彻风险管理策略并授权处理保险业务。公司制定了专门管理法规对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保险政策进行明确规定。职能的统一和明确也为自保公司的成立和运作提供了组织和管理基础。 (2)长期与外国油公司合作的历史,为中国海油自保公司的成立提供了可借鉴的实例 中国海油自1982年成立以来,就与壳牌、BP、雪佛龙、丹文、哈斯基(Husky)、阿莫科等国际大石油公司合作。在合作中,外国石油公司按照惯例,对于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项目都提出要购买保险并写入石油合同。例如,对油田财产一定要进行投保,并要求购买免赔额为5000万美元的包括油污责任在内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国海油在对外合作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在风险管理理念方面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此外,外国油公司经常利用自保公司来进行风险管理,它们也愿意合作方的自保公司参与。这些为中国海油成立并运作自己的自保公司提供了借鉴。 (3)中国海油较早进行风险集中管理,成立内部风险管理公司,为自保公司的顺利运作提供了条件 在中国海油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的初期,外国石油公司是作业者,按照石油合同规定,所有的保险由作业者安排。随着中国海油逐渐成为作业者以及自营油田的出现,中国海油开始接手保险安排,并于1993年后逐步实现集中管理。风险的集中管理为中国海油建立整体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前提条件。 1994年,中国海油成立内部风险管理公司,对投保的保费进行内部统一核算,进行模拟化商业运作。这些有益的尝试为自保公司的产生和运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4)中国海油接触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为设立自保公司提供了信息和经验 中国海油从1993年开始正式接触国际再保险市场,包括知名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顾问,这些再保险公司和保险顾问给中国海油带来了最新的国际保险市场的信息。尤其是国际保险顾问,如怡安、达信等,本身也是全球最大的自保公司管理机构,它们对自保公司的运作流程非常熟悉,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为中国海油自保公司的成立提供了很多咨询服务。怡安保险顾问公司更是一手促成了CIL在香港的设立。 (5)国际保险市场持续坚挺,为自保公司快速发展创造了契机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统计结果,1970年以来,国际上的巨灾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不断增加,在2001-2005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些损失导致国际市场的保费水平居高不下(见图3)。在这种情况下,自保公司的收益水平也自然水涨船高。 虽然中国海油自保公司还是一个年轻的公司,但其今天的成就,是与中国海油20多年的努力分不开的。在中国海油不断向中下游和海外拓展业务的大背景下,自保公司也将配合母公司发展的需要,不断解决经营中面临的许多新问题,继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PARKINSON J R. Captives & captive management for practitioners andowners. UK: Key Haven Publications PLC,2002. [2] KENDALL R. Risk management for executives. UK: Pitman Publishing, 1998. [3] WONG C. Bullish in China[J].Monthly Journal of Global REinsurance ,2003 (10), 56-60. [4] BI survey(N).Business Insurance, 2003(10). [5] BI survey(N).Business Insurance, 2005(9). [6] 张洪涛. 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R].2004中国保 险发展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7] 张洪涛,郑功成,主编.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 施绪金.中国企业自保发展趋势及建议[R].2004中国保险发展报告.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 闫东玲.我国发展专业自保公司的几点思考[J]南开经济研究,2005(2). [10] 徐涟漪.自保公司——企业风险管理模式的选择[N].中国保险报, 2006-03-10. [11] 王清寰.企业可保风险管理模式及中海油实例研究[M].北京:石油工 业出版社,2006. 猜你喜欢: 1. 风险管理论文案例分析 2.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论文案例分析 3. 风险管理论文案例 4. 风险管理论文精选范文 5. 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精选

案例分析类论文怎么写才好呢?不知道的同学可以看看下面的 方法 。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框架和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案例分析类论文框架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 文章 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案例分析类论文范文:《名牌战略案例分析》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中国企业有了更广阔的舞台,过去三十年中国的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各类品牌从无到有,华为和中兴,三一和中联,苏宁和国美都算是各自行业的响当当的品牌,但是和国外名牌相比,它们或多或少都还存在一些差距,本文阐述了名牌战略意义和规划 实施方案 ,通过描述品牌战略的目标和其为企业提高其自身竞争力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说明了企业推进名牌战略的必要性。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名牌;案例;对策 引言 随着中国全面融入WTO,国内企业获得了和外资巨头同台竞技的机会,我们在脱口而出耐克、苹果、奔驰等等这些国外名牌产品的当务之急是要打造出自己的名牌产品,让国内企业走向世界,让国内名牌产品享誉世界,成为真正的世界级名牌。本文就名牌战略做了一个抛砖引玉的分析。 1 名牌战略的含义及意义 名牌战略作为一个企业的战略布局和提升竞争至关重要。名牌战略含义即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以及消费者的不断变化,为求得长期持久品牌竞争优势,保持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并使品牌得以发展,在分析研究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企业总体谋划。 一个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能否做大做强,都与名牌战略的实施息息相关。如果把企业比作一个人,产品就是这个人的核心,那么品牌就是人的外表。产品能否卖得出去,与品牌是否响亮有重要关系。据研究表明:品牌已成为企业被消费者认知的第一因素,能够为企业在 市场营销 中赢得知名度,带来巨额的超值利润。所以作为一个有目标有做大做强想法的企业一定是非常重视名牌战略的。 2 打造名牌企业 商标和品牌。 品牌是一个名称、名词、符号或设计,或者是它们的组合。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只有经过我国工商局注册的商标,才具有合法的权益。品牌要获得法律的保护, 注册商标 是必不可少的。 商标的设计应该是简单、明了,能明确的传达出产品的信息。同时具有内涵和美观的。比如世界著名体育用品NIKE的商标就很有内涵和美感。耐克商标象征着希腊胜利女神翅膀的羽毛,代表着速度,同时也代表着动感和轻柔。耐克公司的耐克商标,图案是个小钩子,造型简洁有力,急如闪电,一看就让人想到使用耐克体育用品后所产生的速度和爆发力。再比如世界著名户外用品提供商NORTH FACE的商标也同样如此。 名牌战略的规划和实施。 名牌战略的规划和实施首先要明确产品的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面对不同的目标人群,我们在宣传的时候就要采取不同的 渠道 。就拿食品行业的名牌产品双汇和汽车行业的名牌产品奔驰来说,前者的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是所有的普通百姓尤其是家庭主妇,所以我们在投放 广告 的时候一般会选择地方卫视或者像央视六套这种以播放电影和电视剧为主的媒体。因为这些媒体的受众更多的是一般老百姓尤其是家庭主妇。而奔驰的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是则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成功人士,尤其是一些成功的商业人士,所以我们看到奔驰的宣传渠道有中央二套和五套这种商业人士关注得比较多的媒体。还有在奥运会场以及F1方程式 赛车 的赛场的跑道上我们也随处可见名牌车的巨大展板,显然比较成功的商业人士比普通老百姓更有机会出现在奥运会和F1方程式赛车的观赏台上。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产品的推广方式也愈发多样化,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比较传统的方式外,现在的电梯楼宇广告、互联网广告也越来越受到商家的热捧。其实不管品牌的推广方式如何日新月异,只有明确产品的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我们才能找到适合的推广方式。 名牌的保持与维护。 在某一时成为名牌并不难,难的是不管风云如何变幻都能保持名牌产品的称号。比如我们曾经耳熟能详的VCD品牌“爱多”到现在已基本只剩下它的 传说 。“爱多VCD”由胡志标创立。20世纪90年代后期,“爱多VCD”红遍大江南北,一度是中国家电行业最成功的品牌之一,爱多公司也成为了当时民营企业的光辉典范。爱多的发展曾创造了中国家电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这个奇迹既包括成功的一面,也包括失败的一面。爱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辉煌走向破灭,仅仅只用了四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在扼腕叹息一个名牌的消失时更应该 总结 它失败的 经验 ,以警醒后来者。经过我们查阅大量资料,我们将“爱多”的没落归结为以下几条: 一: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决策机制不科学。 三:对市场变化的把握不够敏感。 除了这三条可归纳的原因外,还有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因,比如我们当前比较出名的一些品牌的创始人都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企业家群体,那是一个草莽丛生的年代,创始人的性格特征也被刻进了品牌的灵魂里,而胡志标喜欢狂飙突进的做事风格或许也为“爱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关于企业创始人对品牌的影响我们认为最值得研究的是苏宁电器和国美电器,两者都是中国家电连锁最著名的品牌,但两者发展到如今风格越来越不一样,国美给人的印象是强势霸道追求速度与规模,这与黄光裕作为潮汕人那种熟谙丛林法则的思想是分不开的。而苏宁给人的印象是低调务实,稳扎稳打,这与张近东的个人风格是分不开的。所以一个品牌的维护还应该注意 企业 文化 的建设,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品牌表达的是一个企业的文化和风格。而企业文化则是创始人或管理层意志的外在体现。 3 结束语 总结以上经验,我们在发动品牌战略时应该明白创名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结果。纵观名牌产品、名牌企业的创业史,均是从一般的企业、普通的品牌,通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洗礼,革故鼎新,才脱颖而出,成为当今鹤立鸡群的名牌。要实施名牌战略,创出名牌,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在产品的名牌地位确立后,还要花心思去维护与巩固。正所谓守江山比打江山难,只有经得起时代潮流检验的品牌才能成为真正的名牌。 参考文献 [1] 成志明.苏宁背后的力量(信息化天梯).中信出版社 .2010 [2] 吴晓波 .大败局 .浙江人民出版社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0 案例分析类论文范文:《电梯事故案例分析》 随着高楼大厦的不断增多,电梯已经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当中,随之而来的电梯安全问题渐渐显现出来。我国电梯相关部门对电梯的安全非常重视,对电梯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并不断颁布和修订与电梯有关的标准、安装技术规范来防止电梯发生事故,但电梯事故仍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例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全国电梯伤亡事故共发生了44起,在2011年发生了55起),电梯事故已成为严峻的社会性问题。2011年7月5日9时36分,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A出口奥的斯自动扶梯在上行过程中突然逆转下行,造成1人死亡,30人受伤。这一事故犹如导火索,连日来成为大众瞩目、媒体追踪的 热点 。这起北京地铁电梯事故究竟折射了什么? 一、 企业主体责任缺失 北京地铁电梯事故发生之后,许多媒体在发表的言论与报道中剑指奥的斯这家品牌企业主体责任的缺失。7月8日千龙网报道,7月7日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京港地铁、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扶梯事故处理进展。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北京市所有轨道交通使用的均为公共交通重载型自动扶梯,而奥的斯事故批次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张巨明指出,此次事故电梯具体批次为奥的斯品牌513MPE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固定零件损害,驱动主机发生偏移,驱动链条脱落,造成扶梯下滑。“两个固定螺栓无故折断,造成工作制动器没有启动,而附加制动器没有启动的原因正委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检。”张巨明指出,可初步认定此次事故是因奥的斯此款电梯存在设计缺陷,同时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近年来,奥的斯电梯事故频发。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梯生产商之一,奥的斯目前在中国经营奥的斯、西子、大连星玛和江南快速四个电梯品牌,但近年却频发事故,质量问题堪忧。总部在美国的奥的斯从150多年前卖出第一部电梯,到现在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迅猛扩张的同时却忽视质量安全隐患,已经脱离了企业经营的根本原则。奥的斯在“环境、健康与安全”上为自己提出了“价值观”:“全世界上百万的乘梯大众每天使用奥的斯电梯及扶梯,对我们产品在安全方面的性能没有丝毫疑问。”而接连发生的事故却应让奥的斯“猛醒”。北京地铁扶梯事故再次给企业敲响警钟:对社会负责,才是对自己负责;对质量和生命负责,才是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负责。 二、 电梯安全监管缺位 电梯安全监管包括了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多项环节。北京市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负责维保的第三方公司报价超低,导致成本大幅压缩维保流于形式,甚至根本都没有维保。而相关工人普遍资质不够,甚至不具备操作技能。电梯故障多发存在五主因。一是安全监管不到位。电梯维保期到了一定要进行维保,大修年限到了一定要大修,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电梯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仍在运行。二是电梯质量参差不齐。比如一家商品房小区,其后来开盘的三期、四期电梯故障率,明显要高于最先开盘的一期。所以建设单位在购买电梯时,要尽量选择大品牌,质量、维保及安装质量一定要到位。三是电梯维保资金投入不够。2010年国家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在设备设施维护方面,要求一部电梯一年需投入9000元的维护费,“目前很多小区在电梯维保资金上每年投入只有3000元左右。投入资金少,造成哪家电梯维保公司的报价低就选哪家,为了争夺服务市场,维保公司竞相开出更低的服务价格,这样就造成了恶性竞争。拿到服务订单后,维保公司会相应减少维保人员和资金投入,以减少成本。四是维保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一些小的、没有资质的维保公司会挂靠在大单位下,利用大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而大单位则每年收取账目的3%到6%为管理费。目前,物业公司一般没有力量配备电梯专业维保人员,会将电梯维保外包,而一些大单位接包后又会转包给挂靠在旗下的一些小公司。一旦电梯出现安全问题,就有可能出现多方推诿的情况。五是维护不到位。电梯安全维护大多缺失,维保人员不能主动进行巡查,很多都是被动等待报警了才去现场维护,且即使报警来电也不会及时到现场解决。 三、 事故背后的人为因素 每一起事故背后总有人为的因素存在。北京地铁电梯事故的背后也有人为的因素。日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发布声明称,目前自动扶梯的国标是模仿欧洲的标准,但此标准可能落后现行欧标十余年。“标准低”有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因素,但大量的“标准低”问题,却是“人为”的因素。就电梯而言,既然沿用了欧洲国家1995年的标准,人家“与时俱进”了,为什么我们不跟进?“人为”让标准落后,有“惰性”因素,但更大的原因还在于没将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这个角度说,自动扶梯电梯标准“落后十余年”,不过是无视科学、忽略公众利益的一个侧影。 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已对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普及特种设备 安全知识 ,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电梯维保单位应规范维保行为,加强对一线维保人员的安全知识 教育 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提高维保质量,切实把好电梯维保质量关卡。 参考文献: [1]记者 张燕. 北京地铁频发电梯事故 都市公共安全受关注[N]. 第一 财经 日报. 2011-07-06 [2]记者 王泱实习生 曾晖.我市1~7月平均每天发生7起以上电梯事故[N]. 重庆商报. 2011-07-20 [3]部少华.民建秦皇岛市委呼吁确保电梯安全重在落实使用单位责任[N]. 人民政协报. 2011-07-13 [4]郭宇.关注安装人员安全 电梯质量应从源头把关[N]. 中国工业报. 2010-10-11 [5]记者 王佑.奥的斯未来地铁大单恐下滑[N].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7-08 猜你喜欢: 1. 新媒体营销10个最经典的案例分析 2. o2o模式十大成功案例分析:“互联网+” 3. 生活中创新思维案例分析 4.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5. 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分析 6. 经典沟通案例分析

摘要:

手机已经占据了人们的生活,手机品牌竞争也是越加激烈,苹果手机首当其中,苹果深受不同层次的人的喜爱。要想在众多的品牌中独具一格,在建立品牌时向其添加独特的思维概念,才能引来更多的注意力。苹果手机应注重消费者的个体体验;注重产品的个性化与差异化;重视营销;加强品牌知名度。

关键词:

苹果手机;品牌战略;营销战略;

一、品牌战略理论概述

(一)品牌战略的界定

品牌战略是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最近这些年,很多企业对品牌战略开始重视起来,因为它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品牌理念最早运用到了美国的企业中,然后扩大到更多的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成为企业关心的头等大事。

(二)品牌战略的内容

1.品牌定位战略

运用定位思想体系,对市场上的品牌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其长期规划,与消费者的需求进行配对,真正做到让需要这个产品的人感到物有所值。

2.品牌创新战略

品牌创新顾名思义就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改造、设计添加新的元素,并找到产品独特的差异。创新战略就是在此基础上找到与消费者的切合点。

(三)品牌战略的优势

1.经济优势

品牌战略的一个重要优势是从长远来看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成功的品牌战略为企业的未来收入打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高销量。品牌战略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必须在市场上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

二是高利润。品牌战略的规模优势,可以使成本得到补偿。要避免恶性的价格竞争,就需要通过品牌战略使产品差异化,才可能为厂家带来更高的投资收益。

2.战略优势

一是竞争地位。从市场细分的角度来说,消费者能够辨别具有差别和高质量的品牌。因此,对来自其外界的品牌无所畏惧。良好的品牌组合会增加入门壁垒,从而比单一品牌战略更具有战略优势。

二是企业与厂家的关系。企业可受到很少商家的制约。如果厂家生产的品牌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他们就会向零售商出售这种品。

二、苹果手机背景分析

(一)苹果手机背景概述

2007年苹果第一代智能手机问世,iphone首先以它独特的外观吸引了广大消费者,而它触屏的设计真正促进了智能手机行业的发展,也掀起了手机行业的大洗牌,诺基亚、摩托罗拉这两大手机行业巨头也随着决策的失误相继宣告失败。苹果通过与中国联通的联手进入中国市场,一开始便吸引了广大中国用户,使得苹果的用户数量持续上涨,而安卓系统的发展也使得市场时刻处于相互竞争的态势,不断推动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到如今人手一部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二)苹果手机SWOT分析

运用SWOT分析,通过对苹果手机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得出苹果公司应该设法避开威胁和消除劣势,进行相关手机业务的调整。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使自己旗下的产品发挥长处,获得更高的利润,占居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苹果手机的营销策略分析

1.产品的差异化

苹果手机之所以能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是因为他们坚持了“超一流的产品将会带来超一流大的利润”这个理念,坚持创新,对于任何一款产品,苹果公司都十分重视并坚持实行精品战略,各方面的服务都很到位。

2.口碑营销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消费者由于无力处理复杂的广告信息而感到信息超载而使消费者不知道如何对市场商品进行选择。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交流,这种交往模式具有较高的指向性。这些人一旦他们体验到了苹果的先进性、可靠性以及优越性,他们就会主动地将这些信息传递给身边的人甚至更远,从而就提高了苹果的销售业绩。

3.定价策略

苹果手机在定价策略上采取撇脂策略,在新品刚发布的时候,以高价投放新产品,加上高促销的手段,从而保证获得初期的高额利润,以后随产品销路的扩大逐渐降价。苹果公司采用此策略,可以迅速的收回投资,并为以后产品降价促销提高提供条件。

三、苹果手机品牌战略分析

(一)苹果手机品牌定位分析

1.市场细分策略分析

细分市场是把具有相同购物倾向的消费者划分成若干部分,每部分相当一个细分市场。苹果品牌手机具有强大的功能和价格昂贵的特点。针对苹果手机的这些特点把消费者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休闲电竞型。休闲电竞类型大多数是青少年,具有青春与活力,思维活跃,对休闲电竞功能情有独钟,要具备较高的性价比,但由于还是学习阶段,无工作,经济能力有限,购买力不足。

二是成功卓越型。成功卓越型多数是已经参加工作,并且有一定职位。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他们追求有品质的生活,追求名牌产品,注重私密性,经济实力较强。

三是研发探索型。研发探索型主要是计算机爱好者、网络编程师、程序员,喜爱钻研,发现未知。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较强,喜欢新功能。并有兴趣开发手机的潜力。

2.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分析

在消费者类型的分类中,公司把握一部分潜在需求者,进行准确定位。iPhone通讯设备采用差异化策略和研发策略,追求潮流的特点。

一是从苹果手机的外观来看,简洁、时尚的外观很是受年轻人的喜爱;苹果手机的功能更是俘获了大部分年轻人的心。

二是从内核上来看苹果手机有强大的性能,可以处理文字等软件功能,提高了工作效率。白领等青年群体是潜在的需求者。

3.市场定位策略分析

苹果手机作为新一代智能电话,谁配备iPhone,谁就走在流行时髦前沿的道路上。苹果公司有较强的研发和探索能力。不断推出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欲,牢牢掌控消费者的心理变化。维护老客户,发展新客户。

4.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在市场行情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拥有独特卖点。实行不同的策略,显得至关重要。苹果在市场竞争策略方面主要使用了差异化战略。

一是产品的差异。苹果手机使用了自己具有安全性和高流畅性保证的iOS操作系统,iOS系统能够让智能移动设备更加充分的运用硬件设备,这是使得用户在体验时保持移动设备流畅性的保证。

二是形象化的差异。以公司CEO作为品牌代言人的乔布斯,将他独树一帜的性格特点注入了企业文化。

三是服务化的差异。苹果有很多的体验店,使消费者能够参与其中,真正的感受苹果的魅力所在,从而能够吸引众多消费者。

(二)苹果手机的品牌创新分析

1.产品创新策略分析

一是简约设计。简约是苹果手机的核心理念,旗下的产品无一不体现着这一理念。其创始人乔布斯,在产品创新工艺设计中努力追求完美。从设计到用户体验再到简约而华丽的外形,都是对这一理念的完美展现。

二是独特设计。刚开始对产品进行研究设计时,苹果手机在各个程序都被进行非常严格的把关,然后由最高领导人来评判。经过严格的流程,减少了产品设计流程上的成本。

2.苹果手机的创新营销分析

一是饥饿式营销。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饥饿营销,苹果手机采取的是极端的饥饿营销模式,最初苹果公司不会透露新产品的任何相关信息,仅声称不久会有新品问市,然后在接下来的很长时间中,有关苹果手机的任何信息都近乎没有,待消费者迫切希望获得苹果手机的新产品信息之时,苹果的CEO才会突然亲临发布会现场进行简单介绍,在手机正式上市后,各类形形色色的产品信息铺天盖地而来,像这种极端的反差,会令众多果粉如同久旱逢甘霖,最终引起了消费者强烈的兴趣及购买的冲动。

二是体验式营销。苹果有很多体验店,这种营销方式能够使用户很快地对产品熟悉,并快速地获得用户的反馈,然后迅速地对其方案进行调整或完善。苹果在世界各地设立了体验店,吸引大量的消费者前来感受苹果产品的魔力,提高了苹果的营运能力。

四、苹果手机品牌战略启示

(一)注重消费者的个体体验

苹果企业在打造高端品质手机的同时也更加注重销售前、后高端服务,以消费者为中心。中国企业则不然,尤其中国企业在产品的售后服方面,面对问题的时候,大多采取逃避问题,对行业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只有以消费者为重,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创新目标,做消费者值得信赖的品牌产品服务,才能为以后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注重产品的个性化与差异化

目前我国大部分智能手机都用相同的安卓系统,千篇一律的设计。无法满足消费者对独特性差异性的需求,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智能手机期待心理。导致企业进步迟缓,市场竞争力差。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必须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不断改革创新,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更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动力,要想进步就要走创新道路。

(三)重视营销

通过对苹果手机的案例分析研究可以看出,苹果手机的成功不仅仅依托于先进的核心技术,同时高端的服务,完美的营销方式,对产品的明确定位,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对战略合作伙伴的正确选择,个性化的差异设计,以及对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等。都对苹果手机今天的成就奠定了基础。所以品牌战略与营销模式都对国内智能手机行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四)加强品牌知名度

企业的品牌不单是企业产品声誉度的代表,更是企业身份的一种象征,在无形当中成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企业要想在世界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树立自己的品牌战略意识,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品牌国际影响力。苹果手机通过先进技术不断发展创新树立在国际市场中的品牌形象,使苹果手机享誉全球。国产手机应加强对企业品牌形象的的建设,学习苹果企业的品牌建设策略。融合自身条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发展战略,打造品牌意识。在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口碑以及形象,为以后企业走向世界奠定基础。

本文对品牌战略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并简单介绍了苹果手机发展背景,运用SWOT分析对苹果手机的背景和苹果手机战略进行分析,从市场定位、营销策略分析了苹果手机在中国市场的营销策略。苹果手机在中国市场之所以能够成功的原因,以及对中国手机行业的借鉴意义。

摘 要:

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Iphone手机,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手机行业中脱颖而出,取得如此炫目的销售佳绩和行业地位,除了产品本身出色,其背后的营销策略也功不可没。本文探析了Iphone的营销策略,以期从中学习到最具价值和创新性的市场营销方法。

关键词:

Iphone;营销策略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239-01

市场营销策略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和业绩具有直接的影响。即使苹果的CEO史蒂夫乔布斯将其描述为“一款革命性的、不可思议的产品,比市场上其他任何移动电话整整领先了五年”,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它的成功离不开必须的营销策略。

一、另类观念,超越自我

在市场营销理论上,视顾客为上帝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观念,企业的产品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服务,而苹果却敢于“以企业为中心”,坚称公司绝对不会因为顾客需求而设计产品。在每年新品发布会上,苹果的产品只有一种,它生产什么,消费者就购买什么。苹果这样做并不是表明它目中无人,以企业为中心,所以它的目标不是超越竞争对手,而是不断的心无旁骛的超越之前的自己。

二、大胆创新,引领潮流

苹果敢于创新的热情被人们称之为“偏执创新”,苹果公司每年申请的专利数量是业内电脑整机巨头戴尔的倍之多,其在2010一年就成功获得563项专利。无论是产品外观还是功能,苹果的每一次创新总是能引来一大批的模仿者。苹果的神话从Mac开始,即使与PC不兼容,也挡不住追随者的脚步,随后的Ipod以精巧的设计和绚丽的色彩征服了受众,如同苹果本身的与众不同,争相购买是为了证明自己特立独行和跟随潮流。如今的Iphone4s更是凭借其精致、创新、设计感、科技易用性与独特用户群体文化的结合,捕捉了消费者的购买欲。

三、保持神秘,制造话题

苹果凭借卓越的技术、良好的质量、产品售后等一系列手段,培养了大批有消费能力且具有品牌忠诚度的顾客。在此基础上苹果很懂得利用心理战术,精准把握了用户追求其产品的心理,人们消费心理的.多维性和差异性决定了一种商品必须有多维的情感诉求才能吸引特定的消费群体产生预期的购买行为。每年在发布会之前,都会放出口风,但随后却又三缄其口,这就吊足了媒体和消费者的胃口,人们翘首期盼,纷纷猜测其新外观、新功能,苹果的每个动作都挑逗着消费者的神经,让人们兴奋不已。

四、饥饿营销,吊足胃口

所谓饥饿营销,是指产商故意调低产量,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从而抬高商品价格获取更多利润。Iphone的饥饿营销已经完全超出这个基本概念,上升到一个新高度,把其发挥到极限。例如Iphone4s的上市,先是放出一点新闻,对产品避而不谈,制造出众多热点。10月5日召开发布会后在全球分批次上市,10月14日首次在7个国家上市后又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消息。第三次11月11日在香港上市,11月4日苹果可以预订的官方网站一个小时被抢购一空,使消费者又处于焦急的等待之中,热情高涨的消费者在实体店门口通宵排队的景象层出不穷。使用这种营销策略若拖得太久,会造成消费者的失望并失去耐心,而Iphone却做得恰到好处,吊足了消费者的胃口,又不时的深入一步。

五、口碑营销,缔造帝国

口碑营销被称为“病毒式营销”,究其原因是其传播的速度快、成本低、影响力大。Iphone的用户有很大部分是喜欢互动的年轻人,他们是最先体验产品的可靠性、优越性的受众,也乐于第一时间向自己的亲朋传播产品的功能和使用心得。Iphone的上市推广计划为每个地区的上市时间和价格不一,让本来热过了的Iphone的讨论浪潮不断被掀起,各个版本的比较充斥着众多网站和论坛,成功的运用消费者的力量为Iphone做免费广告。而这些苹果的忠实粉丝,自成组织,时刻都在为捍卫苹果的声誉与人舌战不休,或是喋喋不休的向朋友宣讲它的好处,果粉的虔诚和执着缔造了苹果帝国[1]。

六、独特操作,宣传得当

Iphone在其营销过程中,在正确的宣传渠道上采用正确的宣传形式,准确地把握了不同渠道的特点,全方位展示了Iphone。无论你使用的是传统的聊天工具QQ,还是时下最流行的微薄,你每发送一条信息均有来自Iphone客户端的标识,这是Iphone操作系统的特有标志,一方面无形中加强了Iphone的宣传,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你潮人的身份。在电视与广播类媒体采用采访类谈话和广告,而在平面媒体则采用数字与图表来直观表达,而互联网采用的是诸如Flash等多媒体内容,高端杂志也可见其身影。

七、体验营销,征服受众

体验营销是指企业通过采用让目标客户观摩、聆听、尝试、互动等方式,使其亲身体验产品和服务,让顾客实际感知其带来的品质和功能,从而促使顾客认知并购买的营销方式。苹果的产品无论是从视觉、听觉、触觉,都是体验式产品中的精品,其简约时尚的造型、出色的材质、人性化的设计处处透露出苹果的极简主义,通过看、听、用、参与的手段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欲望。苹果在全球开设了众多的苹果体验店,给消费者提供了直接感知产品的场所,而苹果的体验店本身的设计,因为时尚、科技和新潮也往往成为区域的标志性建筑,成为消费者拜访的热点。

八、合作互利,实现共赢

Iphone和运营商建立了良好的关系,通过运营商订制战略来销售产品。运营商的网络支持和苹果的产品是消费者享受良好服务的基础,双方的合作能增强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满足用户性需求,提高消费满意度。Iphone有利的满足了中国联通在移动互联网的战略要求,加之苹果的品牌号召力,提升了中国联通对抗其他运营商的竞争力。另外,苹果公司不仅是移动终端硬件制造商,同时也是无线网络提供商,多年来与中国联通形成了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在这种市场环境下,给予Iphone产品积极地捆绑销售政策支持,也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有利于Iphone和中国联通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何春梅.苹果营销:酷就一个字[J].经营者.2009(3):45.

[2]宋凯. 基于顾客价值链的Iphone营销研究.经营管理者.2010(6):262.

[3]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新千年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1000字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仅供参考。谢谢采纳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变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融资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不同,一般的经营租赁只涉及两方当事人,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案例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原审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应纺织公司的要求,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纺织公司全部转让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财务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宝越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宝越公司。此后,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越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中信公司主张纺织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宝越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中信公司补充提交了纺织公司的章程和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纺织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宝越公司为纺织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纺织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纺织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宝越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越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纺织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纺织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中信公司及纺织公司负有过错。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中信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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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论文800字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同时,一旦被发现,将会大大降低公司的价值。而财务造假的最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鉴于此,文章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以万福生科这一创业板造假第一为例,对其造假手段和造假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关键词】 财务舞弊;公司治理;万福生科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5-0064-03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资本的趋利性也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一连串的财务造假案,如之前的深圳主板上市公司“银广夏”造假案,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绿大地”造假案。这些上市公司的造假案使投资者蒙受了巨额损失,损害了他们对上市公司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信任。虽然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不断加强,但是仍有部分公司受利益驱动,使用各种方法进行财务造假,2012年8月发生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案例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的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0268,股票简称“万福生科”。主要从事大米结晶葡萄糖、大米高蛋白、高麦芽糖浆等淀粉糖系列产品生产、销售,是稻米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企业。

在上市不到一年的时间,万福生科就被曝出财务造假。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4600万元,虚增净利润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11月22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案情的进一步发展,万福生科上市之前的造假行为也浮出水面。根据深交所2013年3月15日对万福生科做出的公开谴责,公司2008—2011年期间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形,累计虚增收入74000万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000万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000万元左右。其中,2011年度公司虚构营业收入28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分别占公司已披露2011年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和。经对上述虚增数据进行调整后,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为27300万元、万元和万元,与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3年5月10日,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有了最终结果,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违法违规案进行了正式通报,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罚。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手段简析

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主要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预付账款、虚增在建工程等。

(一)虚增应收账款

根据万福生科《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的应收账款净额由原来的12830万元更正为41250万元,虚增了近876万元。另外,报告显示。前五大客户发生了很大变化,如表1显示,更正前应收账款的前五名客户在在更正后的前五名名单中并未出现,并且,前五名客户的应收账款总额由512万元减少到164万元,说明其应收账款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包括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

(二)虚增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但实际上,万福生科的这些预付账款并非都与真实交易挂钩。万福生科2011年年报上显示预付账款为10700万元,而实际更正后的金额为万元,虚增预付账款达1070万元。根据《公告》显示,2012年6月底的预付账款更正后为万元,而实际为万元,虚增了万元。万福生科通过虚假的交易,将公司的资金支付给粮食经纪人和农户。而事实上,一方面大部分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销售回款的方式收回资金;另一方面,随着工程的进一步开展,预付账款可以转向在建工程,从而达到了虚增在建工程的目的。

(三)虚增在建工程

通过在建工程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是万福生科最为高明的手段。因为在建工程还处在建设中,具有隐蔽性,不像应收账款那样容易被察觉。《公告》显示,2012年6月底,在建工程虚增8036万元。其中,项目虚增金额较大的项目如表2所示。供热车间改造工程、淀粉扩改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三项工程总共虚增了7500万元。

四、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发生表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结果,三者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和经理层,同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内部监督被抑制,从而导致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万福生科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型企业。根据2012年年报显示,龚永福和杨荣华分别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二人为夫妻关系,因此共持有公司的股份。这种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龚永福夫妇二人。在缺少股权制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就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公司的重大决策完全根据他们的意志来决定,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从而实现操纵利润、利益私人化的目的。关于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报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万福生科也认为是因为内控松懈,内控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永福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这一“两权合一”的公司治理结构破坏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监督与被监督的机制。董事长(经理)掌握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实际上就是经理层的自我监督,这一现象容易造成财务造假。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决定了董事会的监管效率,因此,我国在2001年推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比一般的董事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所以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也就有了保障。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流于形式,大部分的独立董事只是兼职,根本不会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公司的事务上。据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三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2011年公司召开的6次董事会,没有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行为发表任何独立意见。邹丽娟作为三名独立董事中唯一一名专业的会计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实务经验较为丰富,对于公司造假行为不可能一无所知,说明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或者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督职责。另外两名独立董事单杨、程云辉分别是农业、生物领域的专家,说明万福生科选择行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更多是把独立董事当成顾问,而不是监督者。因此,万福生科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独立性,未能发挥制衡董事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三)审计委员会失效

审计委员会大多是由独立董事构成,而且成员中必须具备会计及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审计委员会作为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公司内部的会计行为及披露的报表有较强的监督职能。然而,当万福生科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审计委员会仍然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很显然,公司内部审计没有发挥正常作用,审计委员会对重大信息披露也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说万福生科审计委员会功能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

五、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得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归根结底是其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为此,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一)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

股权越集中就意味着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行为的约束能力越强。在此情况下,控股股东所受的约束力较低,为了一己私利,对会计信息作出虚假披露,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此,可以逐步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机构持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分散、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建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除权制度,从而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

(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治理机制,其独立性至关重要。如果控股股东掌握了董事的任免权,则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受到破坏,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可以实行控股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强制性表决回避制度,由中小股东提出自己的独立董事人选,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对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效率也要加强监督,避免形式主义。

(三)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

股权高度集中情况下,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个人,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利益高度一致,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所作出的经营决策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决策不会受到异议。在此情况下,经理层就很容易滋生会计造假风险,从而侵占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相互独立的.两个人担任,从而实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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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伟.股权集中控制下的财务欺诈——基于万福生科的案例研究[J].商业会计,2013(12):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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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晓波.云南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J].会计之友,2013(2):62-65.

[5]杨清香,俞麟,陈娜.董事会特征与财务舞弊——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9(7):64-70.

[6]张俊生,曾亚敏.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公司治理角度的分析[J].经济科学,2004(6):87-95.

[7]周超,魏开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失败的原因与对策思考——基于万福生科造假的案例分析[J].西部财会,2013(7):67-70.

一、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是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2012年9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9月18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其股票从第二天开始停牌。10月25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简称《补充更正公告》),承认其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亿元、虚增营业成本亿元、虚增净利润4 万元,进而使得公司2012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由盈利2 万元变为亏损1 万元,减少了,此外还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自查公告,承认财务造假。至此,万福生科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舞弊手段分析

一般情况,企业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在建工程、虚增预付账款等。

(一)虚增营业收入

万福生科的主要经营项目是销售大米、麦芽糖等多种农副产品。伪造绝大多数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相比正常售价的四五倍以上,由此所伪造出的销售收入是真实销售收入的一百倍以上,甚至有些产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额,凭空捏造销售行为的存在。糖浆的实际营业收入为万元,虚假报告则表示营业收入为万元,虚增万元;麦芽糊精营业收入为0元,虚假报告则为万元,虚增万元;产品实际营业收入为万元,虚假报告为万元,虚增万元。

日前,万福生科发布2012年年报,公司去年亏损341万元。尤为蹊跷的是,尽管去年上半年生产线大面积停产,下半年又遭遇造假危机,万福生科全年却实现了亿元的营收,同比增长。“在造假东窗事发,销售大受影响的情况下,万福生科去年下半年还实现了亿元的营收,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业绩的真实性。”由于万福生科造假事泄,带来产业链上下游生变:上游供应商趁机提价,使得公司营业成本大增;下游客户则减少采购万福生科产品的数量,或是要求公司降价供货,公司产品销量已有明显下滑。

此外,更正前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在更正后3名未再出现,且更正前前五名应收账款合计金额达万元,比实际情况万元虚增了万元。说明应收账款存在严重造假行为。据调查,万福生科在销售合同中披露的与华源粮油经营部签订的两份合同,与傻牛食品厂签订的三分合同经两家企业老板及老板娘表示均不存在;而亿德粮油贸易行所有人黄德义与万福生科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存在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行为。

(二)虚增预付款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中不仅包含工程款,还包括日常经营产生的款项。但是,万福生科的应付账款很少,2012年上半年末仅为763万元,可以忽略不计。至于预付账款,除2011年末外,金额也一直不多,2011年末,万福生科的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了,对此,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主要原因系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启动,增加预付设备款项所致。”问题是,既然上半年末预付工程款理应减少,报表上预付账款却为什么还增加了许多?有人解释为日常经营活动中预付了很多采购款。然而,从历史数据来看,万福生科日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了太多的预付账款,从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同样不高来看,也不存在导致预付账款猛增的季节性因素。事实上,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中预付经纪人(原材料)采购款仅为955万元。

(三)虚增收入及利润

通过进行关联方交易,利用关联方虚构销售,通过销售定价差异,达到转移利润或虚增利润的目的。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中,出现明显地关联方交易造假行为。报告显示,湖南省傻牛食品厂、怀化小丫丫食品,贡献收入都在1300万元左右,但在更改后的`报告中,这两个公司已经从前五大客户名单中消失:湖南祁东佳美食品和津市市中意糖果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为万元和万元,更改后变为万元和万元。

万福生科在外部设立大量虚拟供应商账户,这些账户的主人是一些真实存在的粮食经纪人,但实际由万福生科控制。通过预付款形式将自有资金转入这些账户,再从中提取现金或其他方式转回,构成销售回款,造成销售规模增加,从而虚增营业利润。

万福生科私刻客户假公章、编造销售假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假出库单等一系列造假工序的配合,让虚增销售收入看起来合理,甚至到税务部门为假收入纳税。

虚增利润及收入,需要与“资产”相对应。万福生科在造假过程中选择了虚增“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项目,它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还在建设中,降低暴露的风险,至于预付账款,是否实际发生有待查证,也许实际上是将资金过账又转回。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信号分析

半年报中,企业营业总收入达232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而营业利润以及利润总额分别只有2554万元和287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和-16%。而2011年年度报告中,企业营业总收入比2010年年度增长了,营业利润增长,利润总额增长。同为一年时间,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的波动非常之大,引人怀疑。

企业存在大量预付账款,均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工程尚在建设中”,而对应的客户均为个人,无法查实。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金额比2011年底增加了许多,但半年内完工程度却很低。供热车间改造工程完工程度只有50%,污水处理工程完工程度只有2%,此外,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11年6月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污水处理工程这一项目。那么,半年报中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淀粉糖扩改工程,2012年半年报较2011年年报在投入金额增长了倍后,工程进度反而由90%降低到30%,而在2012年年报中则根本没有提及淀粉糖扩改工程,该工程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完工不得而知。

四、财务舞弊启示

财务造假案件频频发生,不得不引起重视。更重要的是,财务造假并非一时速成的,长时间的运筹帷幄必然会有蛛丝马迹可循,我们必须反思如何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以及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型,及早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在万福生科的案列中,伪造了大量银行凭证,在之前问题没有暴露与审查相关凭证票据不严有必要关系。因此,审计中应该重视相关企业原始凭证等的审核。万福生科属于高科技行业,而且是地方政绩企业,对它的行业背景,上市程序,资金支持,技术研发都是关键的审计突破口。也许要加强实地走访获取直接证据,对于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其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也是相当紧密。因此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其各种业务的真实性,可以进一步预防和发现造假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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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崔晓莉、武磊.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及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3,(15)

[3] 宁平.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4,(25)

[4] 孙旭东. 万福生科预付账款造假[J].证券市场周刊,2012,(43):48-49

[5] 付强,刘秀兰.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表现及其影响[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4):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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