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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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问题探讨2 公安人口管理的作用研究3 户籍制度改革如何适应市场经济问题研究4 改革户口迁移制度的探索5 农村户口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方法6 信息时代的公安人口管理工作7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8 城市出租房屋管理现状、问题和对策9 浅谈暂住人口的特点与管理10 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与思考11 人户分离人口的现状与对策12 如何对工作对象进行动态化管理13 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与身份证管理14 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和作用15 新时期重点人口管理的对策与方法16 涉外警务执法特征初探17 涉外刑事案件特殊处置程序的设定与适用研究18 当前反偷渡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19 外国人居留管理措施的健全与完善20 当前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趋势21.新阶段乡村治安韧性治理的路径分析22.基于新浪微博的“饭圈社群”治安风险探析23.违反治安管理的动物放生行为处罚探析24.治安管理处罚独立证据规则的审视与构建25.铁路重点部位治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构26.简论治安权的分化——基于管理学理论视角的探析27.人工智能治安风险及其防控研究28.互联网背景下网约车治安风险防控策略29.海事无证驾驶与公安无证驾驶法律竞合问题探讨高校治安管理策略研究31.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的管辖权探讨32.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机制优化33.警用无人机应用的功能审视与风险规制34.零包贩毒刑法规制的适用困境及其路径优化3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解读与应用36.警察酌情决定权和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基于XX基层警察分析37.派出所民警防范执法风险的四个要点38.智慧安防小区管控系统架构探讨39.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公路涉毒防控体系的设计研究40.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41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与工商、文化、出版等部门协作机制研究42 试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安全检查研究43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44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制化建设45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警察责、权的赋予和行使46 构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打防控一体化研究47 构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48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中治安防范与打击研究49 行业组织,协会在特种行业和场所治安管理中的角色、作用和发展趋势50 试论行业组织、协会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关系51 试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备案登记制度的重要性52 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53 当前娱乐服务场所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及对策54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进行特种行业管理55 从政府管制理论看加强对部分重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必要性56 重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方式变革的理论与实践57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研究58 公安行政案件处置与一般行政案件处置的差异59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意义60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61.治安治理政策的科学化62.疫情防控背景下广州犯罪形势变化及治理对策63.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高铁客运站治安风险评估——以中部地区某站为例64.试论公安院校应急管理课程思政建设优化进路65.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思路的发展演进历程探析66.加强治安管理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及策略研究67.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68.社区治安风险多主体关联分析及预警方法研究69.中国自贸区警务问题审视及其机制创新70.警用无人机在大型活动安保中的实战运用71.从“治安秩序”回到“治安”对治安概念再理解7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务反思与探讨73.疫情期间医院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浅谈74.基层治安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样本75.论民国时期江西水上警察的沿革及其职能76.城中村社区互动式治安治理研究77.犯罪恐惧的解释模型与指标体系探究78.加强企业内部维稳和保卫综合治理工作的对策分析79.社区安全感知与居民幸福感研究80.新中国治安学学科专业发展概述81.斯洛特的移情理论及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82.合同纠纷类警情处置83.新形势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探析84.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乐山实践与探索85.治安管理处罚的社会效应评析及完善86.关于方舱医院安全防控的工作思考87.治安管理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适用条件研究88.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治安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广电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信息化解决方案研究90.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与治安防控衔接的思考91 公安乱罚款的危害及整治对策92 当前特种行业中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及原因93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影响94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95 《治安管理处罚法》质疑96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取消,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影响97 试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指导意义98 罚款执行难对策研究99.当前涉藏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0.治安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以XX警察学院为例101.治安调解与治安和解在家暴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探析102.治安文化的研究取向及特征103.公安院校治安学实训中心建设困境与发展进路——以XX警察学院为例104.科学构建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之理性思考105.治安学基础理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进展106 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治安基层基础工作107 谈社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08 浅谈社区警务工作的由来和发展109 适应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加强社区警务工作110 谈社区警务工作的由来和发展111 浅谈社区民警必备的基本能力112 谈谈国外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概况113 谈谈社区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意义和方法114 贯彻公安部“基层基础建设年”精神,加强社区警务工作115 社区民警如何做好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116 谈农村如何开展群防群治工作117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防群治118 谈公安派出所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119 当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治理对策120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工作121 从当前持枪犯罪案件上升的发展趋势来看,如何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的必要性122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边远地区危险物品管理力度123 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对管制刀具进行治安管理124 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保管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研究125 探讨新形势下基层派出所开展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的有效途径126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力度127 从爆炸犯罪趋势,探讨公安机关如何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128 如何进一步应对突发危险物品事件发生的紧急应对机制的建立129 探讨公安机关当前如何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管理的有效途径134 新时期公安机关如何发挥在内保工作中的职能作用135 浅议内保工作中“单位负责”的现实意义136 新时期高校保卫工作特点及基本对策137 新时期企业保卫工作问题及基本对策138 浅议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139 浅议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140 大学生违法犯罪成因及其基本对策141 浅谈新时期如何发挥内保工作的积极作用143 要害保卫特点及其对策144 从事故发生的基本原理谈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途径145 浅议内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防和处置146 如何有效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研究147 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处置对策149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150 加强铸刻字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文凭证件制假贩假行为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呢?你不说我该怎么答?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前言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二)死刑的发展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三)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三)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死刑到底是废是存?存与废的意义又是如何?这是下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一)死刑性质的再探讨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蔒、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二)死刑的局限性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举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三)死刑的存在价值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国将在对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在废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与细菌的关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杀死细菌,死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又如细菌对抗菌素可能产生抗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用更加科学的语言解释,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必然产生反应。人们对刺激的反应会随着刺激的持续而不断减弱;一旦刺激停止,经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刺激,又会产生较强的反应。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二)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挥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点,兴其利,除其弊,必须进行变革,以下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设想: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减少死刑的数量”一语本身是有歧义的:是减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数量,还是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这里以上两种解释均要包括:既要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而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 ,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立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规定入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入《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本应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不做过多分析。五、创造条件,废除死刑上文已反复强调,死刑是残忍的,是和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和谐的,死刑总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为死刑是规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来制定的。但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不能过于积极,如果一厢情愿,为了各种崇高的目的废除死刑,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奈地恢复死刑,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菲律宾在废除死刑十几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我们还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寻找一些可能正确的答案:(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二)社会控制严密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果只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刑罚的严厉性,则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至少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犯罪引起刑罚的必然性,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试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带来的不利结果,对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那么严厉,死刑的必须程度就相应降低了。当然,这对犯罪的侦查、审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实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下降、最终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不受影响。小结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如何写论文写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发现自己的想法在纸上会变成一团糟。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当你越来越熟悉它的时候,就会很快了。如果你把它当作一种艺术,你就会在写作的过程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你也会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样的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追求完美是一个原因。记住: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写信也是练习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会因为风格很想给朋友的信件而易读(can be improved)。写日记也是很好的锻炼。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的好处。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LaTex(附:CTex)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义的宏定义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定义及其类型 关于校园暴力犯罪的课题,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的研究,现有的调查或分析,一般仅从一个较为片面的角度出发。比如社会学注重对其现象的收集、归纳;教育学则则偏重对自身体制和教学内容的检讨;至于司法界,无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亦只是单从一般的犯罪学角度探究其成因而企图完成事前的预防或事后的惩戒教育。由于考虑的范围比较孤立,必然不能全面而深入地剖析 “校园犯罪”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而,唯有从更高的角度方可能俯瞰全局,既找出“校园暴力犯罪”现象背后的成因,更能综合地构建行之有效且针对性强的预防和教育的系统。 现有的研究资料,一般将校园暴力犯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如犯罪主体、对象、案发地等方面的其中之一涉及校园因素的暴力犯罪;狭义的校园暴力犯罪仅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为教职工或学生。 而根据校园暴力的来源及施暴者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暴力现象。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家长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二是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学生施暴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物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因为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此类行为在宝安区俗称“下暴”。三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这一现象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或非法商家,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于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学生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些非法之徒窜入学校或在学校附近、学生上学的路上抢劫学生财物,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人格侮辱等;其二、在文化娱乐活动中,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将兜售目标定位于广大学生,其中不少人用黄毒诱以牟取暴利 。 综上,本文结合对宝安区内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真实案例的调查,将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暴力犯罪作为研究的范畴。 二、深圳市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考察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不可忽略地应该首先了解所研究的地域的经济、社会情况:地处深圳市西部的宝安区在全国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2003年宝安区的国内生产总产值达518亿元,占整个深圳市的三分之一。仅宝安区福永镇,就有怀德、桥头、凤凰等多个村的年总收入超过5000万元。宝安区目前正在或者已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以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迅速地转变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二是从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转变为工业发达地区;三是正处在农村城镇化的转变过程中。人口方面,宝安区外来人员有270多万,户籍人口只有30来万,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不容忽视。宝安区现有中小学校共计264间。在校中小学生23万7千多人。教师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其中公办教师4800多人,民办教师(即聘请教师,工资学校自筹)5200多人。 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外来人员急剧增加,居民贫富悬殊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社会环境复杂,民办学校放开等因素的影响,宝安区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也呈上升势头。部分城镇学校甚至出现了校内外环境复杂,在校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局面。 从宝安区批捕起诉的案件情况来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85宗。而2003年在校学生犯罪或者以在校学生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共计23宗,2004年1-10月为22宗,同比略有上升。这45宗案件抢劫占%;盗窃占%;其他占%。另外,教师犯罪案件除了2001年某英文书院教师王某猥亵本校三名十一、二岁的学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外,尚无案发。 从相关案例来看,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有以下特点: 1、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宝安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消费主义风行。青少年学生易在此环境下产生错误的消费意识,产生讲奢华和及时行乐的短期行为倾向。当他们的高消费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另外,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优越,零花钱较多,不少学生还配有手机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使得不少学生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我们曾经对宝安区某街道办的一所初级中学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的学生中竟然有61%的学生对学校内外环境有不安全感。 从宝安区检察院起诉的在校学生敲诈勒索和抢劫案件来看,其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甚至有些对自己的同班同学下手。他们大多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去犯罪,而是想通过犯罪获得用以享乐、消费的财物。例如,宝安区某中学学生张某,自二○○二年九月到被抓获的一年间,共参与抢劫摩托车十二次,其中三次的作案对象是同校的同学。每次得手后,张某便能分到一些赃款,并用这些钱到网吧打游戏、购买名牌服装或者请同学吃饭。经调查,张某的父亲是小巴司机,母亲是清洁工,家境虽不十分富裕,但不缺吃穿,而且定期有零花钱。可是这些不能满足张某大手大脚的消费欲望。在战战兢兢地参与一次抢劫后,他尝到了甜头,便有了之后十几次的作案。 2、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以往未成年犯罪作案手段和方法较简单和原始,多以语言威胁并辅以轻微的暴力手段,或用撬门扭锁,翻墙爬窗的方法,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强的特点。但现在,受暴力文化熏陶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不少表现为采用绑架、恐吓、麻醉等手段,有先进的通讯工具,作案经过精心策划,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如有些青少年会根据报道上所披露的警方侦察过程和方法,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3、团伙化犯罪特征明显 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的特征明显。少年犯罪团伙,大多十五六岁,人数少则二人多则十几人。例如,宝安区某镇派出所在最近破获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次就挖出9个“娃娃贼”,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13岁,均系初中学生,他们选出了“少年帮主”,组织和指挥每起犯罪,仅去年8月份以来,他们入室行窃,共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 乐于成群结伙是青少年的特点之一。他们不愿意受到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制约,希望独立行事,但独立能力又较差,思维处于矛盾之中。受影视、报刊中描写的“帮派”、“行会”的影响,于是气味相投的“哥儿们”便聚合在一起,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或坏人挑拨,就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学生帮派是校园中的一颗毒瘤,一旦形成,就会无法无天,群架斗殴,扰乱校园秩序。 4、受校外不良人员影响较大 我们注意到,超过半数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犯罪的学生都是和校外不良青年纠合在一起。或者共同实施犯罪,或者和校外人员的指使、怂恿直接相关。在我们调查过程中,几乎每一间学校的师生均反映有学生和校外不良青年“混”在一起,抽烟、打游戏、欺负本校同学等等的现象存在。校外不良青年大多是刚毕业又未能升学、就业或者中途辍学的原在校学生。也有一些看中中学生认知能力不足,讲义气、易跟随、易成“党”成“帮”的社会闲杂人员到学校拉帮结派。镇南派出所几年前曾经在宝安区挖出一个带黑性质的团伙“水房帮”,抓获该帮“头目”肖跃(男,29岁,松岗镇人),缴获猎枪一支,飞鹰刀三把。肖跃先后在宝安中学、新安中学、西乡二中、海滨中学、黄田实验学校、东方英文书院等学校吸纳三十多名初中生入帮会,每人收取入帮费36元,并带领这些学生吃霸王餐、报复打斗等。今年我院起诉了一宗在校学生戴某(男,刚满14周岁两个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戴某就是和校外不良青年纠合在一起,报复同班同学,将和自己有矛盾的同学打成重伤。 三、校园暴力犯罪形成的原因 曾几何时,校园是一片尊师爱生、高雅向上、令人向往的净土,是什么原因使暴力袭击了这个“安全岛”?下面,我们从宝安区的实际出发,寻找其症结所在,以寻求预防与消除校园暴力犯罪的方法。 1、在校学生自身的原因。 犯罪分子并非天生,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犯罪人后天社会化过程的中断。社会化过程是一个不间断的程序,任何一个时期或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因偏差导致犯罪。青少年学生在生理向成人过渡时,他们的心理仍不成熟、不稳定,有较大的可塑性。 他们分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较弱,感情容易激动,遇事缺乏冷静。他们的心理特征是:物质欲望的增多与未独立经济的矛盾;独立自主的要求与依附限制的矛盾;性欲萌发与道德法律的矛盾等等 。凡心理意识不健康、法制观念淡薄的学生,在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和恶势力的影响下,在不良社会现象或信息的误导下,一旦得不到良好教育和及时引导,极易诱发其内心私欲膨胀,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坑。 宝安区检察院近期起诉一宗十分令人痛心的强奸案,二○○三年十月,被告人曾某(十五岁,辍学)和被害人谢某(十二岁,初中一年级)通过电脑网络认识,后两人交往频繁,发展为早恋。二○○四年一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将被害人谢某带到宝安区西乡一间旅馆的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曾某在二○○四年二月十三日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怀孕。被害人的身心当然均受到了剧创,但不能不说二人在此案件中均表现出了性知识贫乏、法制观念谈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的问题,又都是社会不良现象和信息的受害者。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总之,校园犯罪主体的个人素质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内在依据,是故意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外在环境的影响 首先,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重建立、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是实现商品的价值,追求高额利润。这极易使一部份人的价值观发生倾斜和逆转,从而产生极强的物质欲望和非法占有意识。宝安区濒临港澳,由于人员频繁往来和境外传媒带来的商业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中各种各样纷至沓来的信息,都在冲击着青少年的神经,作用着他们的社会化取向。流行文化、商品广告也附会和迎合着青少年的特点和需要,塑造了“崭新”的价值观念。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新的意识使价值观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超年龄阶段,超支付能力的需要,随之,更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前所述,张某的案例便说明了这一点。 随着改革浪潮汹涌而至,媒体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凶杀、暴力、淫秽、迷信书刊、影视片充斥校园内外,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对师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宝安区某中学一个16岁的少年为买一台单放机竟实施绑架,他的犯罪直接动机应归咎于暴力电视的影响。法制宣传工作中,往往通过媒体把案例报道作为社会新闻的形式,对寻找阅读视听快感和心理刺激的青少年学生来说,也许或多或少接受了法制教育,但过频的案情信息和犯罪手段的报道,亦容易使某些学生对社会现状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无节制披露,难免给青少年带来不良诱惑,客观上成为若干校园犯罪的“指南”。 其次,校园环境的消极因素。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在社会交往中具有重要意义。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它的一些缺陷直接影响着学生,以至诱发学生犯罪行为的上升。 在宝安区,素质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但面对升学压力中学教育仍只能以应试教育为主,拿考试为教育指挥棒,这难免使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分数,忽视了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素质教育。部分学校对学生违纪事件简单地求助于行政处罚,滥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随便开除学生,将矛盾推向社会,促使本应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成为社会上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学校一贯“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成绩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往往容易引起受教育者的反感,结果适得其反,导致逃学、退学、流失等现象。有些学校则单纯以学习成绩划分快班和慢班、“优等生”和“劣等生”,结果会在“劣等生”中出现极高的犯罪率。据调查,宝安区犯罪的在校生中,差生占70%~80%,双差生占40%~50%。 体罚学生也是我国传统教育方式的一个弊端,它会使学生形成敌视老师和优良学生的逆反心理。笔者认为这也是导致我国校园暴力犯罪层出不穷的重要外因之一。宝安区现有教师队伍的现状也是不容乐观的,在10000多名教职工中,超过半数是聘请老师。为数众多的聘请老师存在素质参差不齐,收入偏低,无归属感的现象。在笔者挂职担任法制副校长的学校,就曾出现聘请老师多次拍打学生的头部致学生不适,引起家长状告学校的事件。 第三,家庭环境的消极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格社会化的关键期往往首先在家庭中完成 。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论情操的形成都与父母教育和家庭环境相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我们认为,家庭问题也是近年来宝安区校园违法犯罪案件增加的重要因素。比如独生子女家庭过分溺爱问题、外来人员子女疏于管教问题。例如,宝安区检察院承办的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宝安区石岩镇某中学学生李某自二○○三年九月份以来,以收取保护费为名义,指使黄某、刘某多次对被害人文某、徐某、甘某进行敲诈勒索,共得赃款三千三百余元。经查,李某是家中的独子,性格乖张,而其父母平日忙于工作,对其心理健康与行为动向不能及时了解,对他的管教方式是“铁栅加铜锁”,可是再怎么看得紧,也难免有空隙,一旦这种过分的管制暂时真空,李某便由于过分守管制而不懂得约束自己,致使李某在父母面前貌似乖驯,而在学校同学面前却又换了一副模样,经常殴打、勒索低年级同学,最终触犯了法律。 另外,家庭结构的破损,如父母离婚或丧父丧母,使家庭功能作用削弱,温暖减少,造成子女心灵创伤,亦易产生变态心理。据调查,在宝安区在校生中,因父母离异造成性格、兴趣爱好、理想追求发生变化,学习成绩下降的达65%以上,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2%。 第四,社会综合治理环节薄弱。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仍存在欠缺。首先是预防不力。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不严,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据调查,宝安区校园暴力罪犯在社会上呆得最多的地方就是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尤其是过早流入社会的学生,除父母以外,没有人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他们觉得自己已成为最不为社会注意的人。其次是管教打击不力。学生、教师的主要生活地点在校园,处于群体之中,他们有共同的心理、生理特征。对一些违法犯罪情况,学校与专政机关配合不默契,未让违法犯罪人接受特殊的思想、法制、人生观教育,助长了他们的气焰,势必会重新犯罪。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不够,对那些滑向犯罪深渊的人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学校管理与预防,将校园暴力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学校作为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阵地,自然是制约犯罪的重要防线。学校是家庭外部与学生、教师保持最密切、最经常联系的单位,为了校园暴力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学校必须转变“智育至上”的传统教育观念,加强德育。教育家陈衡哲说过:“一个人才的造就,单靠知识是不够的,在它的上面,还有那位至高无上的君主,叫做‘人生’。” 我国的教育,提倡应试能力和高分,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结果导致一些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踏上犯罪或自杀之途。宝安区的学校教育也不例外。学校应注重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尤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真正走出教育误区,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全面发展的人。 其次,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应从在校学生抓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开设法制教育课、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参观法制教育展览等形式,使学生真正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犯了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强化其法律意识,培养其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减少中小学生辍学流失现象;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做好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工作。 最后,必须净化校园内外环境。净化校园环境,政府应予大力支持。据新华社报道,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任期间曾宣布:联邦政府将拨出亿美元专款,用于防止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中国政府财政上拨专款预防校园犯罪不易,但可采取行政手段以期达到相同目的。以宝安区为例,可以由公安机关侧重辅助学校安全保卫基础工作,搞好学校派出所的建设,提高校区保安素质;着重抓好校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整顿校园周边的书摊、美容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力争将此类犯罪诱因降低至最低限度。中小学可针对学生特点,印发《防范校园暴力犯罪指南》等小册子,让每位师生人手一本,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实行校外人员出入登记检查制度。 上述校园预防措施若能落实,不仅可减少违法犯罪发案率,而且为侦查破案奠定了必须的基础条件。 2、强化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和控制功能 搞好道德和品质教育是提高青少年思想认识的有效途径,而家庭是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首任老师和终身老师。 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独生子女家庭不断增加的宝安区,家长普遍在物质方面尽量满足孩子的需求,这无形中养成他们重物质、轻精神追求的思想。所以,家长更应注意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家庭教育。首先要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言行举止要符合社会规范,价值取向要符合社会标准。其次,要创造和谐的家庭气氛,使孩子的身心沐浴在阳光雨露中,激发孩子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美好前途向往与追求。第三,在注重孩子学业的同时,更要重思想品德教育,教给孩子正确认识社会的方法,教育孩子孝敬长辈,关心爱护周围的人。第四,对孩子进行“磨难”教育,有意创设逆境,培养孩子积极进取的精神。第五,举办家长学校,教给家长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使家长做到爱而不溺,严而不死,教与养有机结合。 3、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消除暴力犯罪,就要净化社会环境,消除可能影响学生社会化过程的各种消极因素,消除产生暴力犯罪的不良心理基础,减少不良因素对暴力犯罪可能产生的诱发和刺激作用。 随着宝安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导致犯罪的因素也在增多,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紧迫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当前文化市场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依法治理,使文化市场能守法经营;同时,肩负预防校园暴力犯罪重任的少年活动中心也应密切协作,并通过博物馆、电影院、公园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升华,言行得到规范。 4、教育多于责罚,抓好帮教安置 关于惩处改造,一定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一方面,对已经犯罪的学生要依法处理和惩办,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并教育本人;另一方面,要注意改造方法,提高改造质量,减少校园暴力罪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此种罪犯大多系未成年犯,虽然易冲动、爱结伙、缺乏同情心,但与成年犯相比,恶习相对较少,反社会心理并不顽固。故针对其世界观尚未定性,渴望光明的心理特点,正确引导其积极向上,努力改造其成为新人是有可能的。国外和港澳地区针对“犯事少年”的教育改造有不少可取做法。比如,香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并不算宽松,其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十岁,但是在处罚时却是彰显保护与感化的精神。香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分为羁留环境和非羁留环境两种,对少年犯来说,判处羁留是法庭最后的选择,只要有其他可行的非监禁式的措施,就必须先予执行非监禁。而澳门提倡“爱心矫治”,采用感化服务与社会支援的方式,使违法的未成年人尽早适应社会、重返社会。在我国,这些方法也同样会行之有效,对于青少年罪犯一定要区别对待,分别关押,分档管理,因人施教,这些做法有利于校园暴力罪犯真正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其再次犯罪。 关于帮教安置,一方面,要动员全宝安区的各界力量,将帮教校园暴力罪犯和有劣迹的在校学生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列入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好落实;另一方面,要召集宝安区公安、司法、劳动、街道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释放后的未成年犯的上学和就业安置工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真正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以减少和消灭促使其重新犯罪的环境和条件。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对做好犯罪预测和预防,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对罪犯监管的效果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 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 犯罪 刑事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 方法 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 教育 改造 措施 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课题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等,通过对这些课题的分析研究为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对提升与增强犯罪治理与犯罪刑事司法的科学与有效性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我国在历史上有过犯罪心理学思想的研究,包括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犯罪心理预防以及审判心理的探讨,但是一直没有成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直到20世纪30年代,犯罪心理学才有西方国家传入到我国,但是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从以上犯罪心理学的功能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是刑事科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实际应用学科,是介于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
我过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因此,犯罪心理学应该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二是开展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三是 总结 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四是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五是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六是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七是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犯罪人心理矫治、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
近几十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表明,犯罪心理学学科不能够完全准确地解释和预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及其规律,必须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主要方法开展研究,才能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活动的规律释义明晰。因此,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以心理学领域外各学科的知识结构为基础,其分析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生理学、社会学、 文化 学的发生机制,从而全面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四)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多元化与现代化研究
当前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并不断完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也应该走向多元化。一是运用多种方法研究和分析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二是在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中采用科学的实验设计;三是注重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类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手段和技术越来越先进,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要融入现代化,譬如录音、录像、照相设备以及各种专门的现代化研究仪器,信号发生器、面部表情测试仪、自动记录仪、眼动仪、测谎仪等都可以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服务。
总之,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正以独特的方式冲击着青少年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更吸引了许多青少年网民的加盟。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负面影响日趋凸现,许多青少年由于痴迷网络带来的刺激和欲求,导致了许多不良社会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引起了学校.家庭.社会的普遍焦虑和关注。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 报告 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色情网站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 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 爱好 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周强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 口号 ,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桂华,吴绍琪; 论计算机 网络技术 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影响 [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06期; 109+111
【2】、陈君华 周重阳; 沭阳:网警成了“香饽饽” [N];人民公安报;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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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刑法论文题目供你进行参考: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2、从刑事责任理论到责任主义--一个学术史的考察3、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5、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6、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7、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8、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9、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10、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11、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12、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13、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1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5、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
一、死刑是刑罚吗?死刑消灭生命,那是因为它的前命题肯定是,只有消灭了肉体,才能消解罪犯的部分罪恶[3] .死刑认为,罪犯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的存在[4] .这实质上是在说,行为人继续存在,就会继续犯罪,是命中注定要犯罪的,是不可救药的,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是没有预防可能性的,所以只能推定其为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因为它是遗传学上人种中的坏种,是生存竞争中的应被淘汰者[5] ,是应该被剔除掉的。故而其生命权是不受保障的。另外,比较身体刑、自由刑、罚金刑、名誉刑,死刑犯绝对没有任何的再犯可能,因而,死刑对于犯罪人是最有效的“特殊预防”手段。这应当是死刑存在的逻辑。但是,天生犯罪人是命运犯,该人意志不自由,没有罪责,没有可责性。不能用刑罚来对待,因为对其适用刑罚就像对疾病进行非难一样,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刑罚是和应该是什么?为什么要处以刑罚?刑罚的任务是什么?根据刑罚理论上最一般的理解,刑罚是根据不法和罪责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一种可感知的痛苦和祸害,它表明了国家对行为的公开反对,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强制抵偿,以此证明法规范一如既往的有效性。另外,刑罚也应该对于行为人本人产生积极的效果,这样就有助于行为人的再社会化,或者说至少不会妨碍其再社会化[6] .刑罚在本质上是国家通过对犯罪人必要而适当的制裁,使其痛苦地感受到过去行为给其在法律地位上带来的现实不利和污点状态。一方面表明国家对行为人的非难和警告,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强制向其弃恶从善的理智发出号召。刑罚的任务体现在所赋予刑罚的意义和目的上。刑罚的意义在于罪责抵偿、实现和解[7] ;刑罚的目的则是惩前毖后、预防犯罪[8] .片面的强调意义或者目的两者其一,就会要么导致不人道的刑事政策,要么导致不公正的刑事政策[9] .寻求罪责抵偿的刑罚意义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应该是人道理性而科学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在刑罚目的的二律背反关系上,重心应该向特殊预防方向上进行转移。这样,刑罚的目的定位就是:以罪责原则为刑罚的根据和界限[11] ,通过特殊预防(惩前毖后)来实现一般预防[12] ,而不是通过片面而纯粹的报应实现恐怖;通过特殊预防(教化行为人)而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13] ,而不是把犯罪人永远的开除出社会共同体。所以,结论只能是:1.不管是隆布罗索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还是东方神相言中的牢狱命相之人,皆是决定论上的天生罪犯;2.天生罪犯是命运犯,没有意志自由,没有罪责,没有可责性,没有刑罚可罚性;3.死刑以天生犯罪的假设为前提,但是天生犯罪人又不能以刑罚来对待,而且死 刑不符合刑罚的本质,完成刑罚的任务,死刑明显不是刑罚。4.犯罪生物学尚未肯定天生犯罪人的存在。也就是说,死刑的预设的事实前提并未证成,那么死刑针对的就有可能是非决定论上的犯罪人。5.非决定论上的犯罪人,有意志自由,就有作出不犯罪的可能,这样刑罚的预防目的就是可能实现的,死刑违背刑罚目的的,因而,非决定论的犯罪人预设断然不是死刑的前提。6.如果死刑以命运犯为前提,则死刑不是刑罚,更何况命运犯的存在并未取得可靠的实证;如果以非决定论的犯罪人为前提,从刑罚的合法性、本质、意义和目的来看,死刑绝对不是和不应是犯罪行为人的命运。死刑不可能是刑罚。7.退一步,死刑如果是刑罚,那么罪责全部由个人承担,在犯罪学上就可以推定,犯罪的原因仅仅在于个人的禀赋和天性,而与个体赖依生存的社会和环境等其他变量没有任何关系。这样死刑犯就是天生犯罪人。但是这样的论断,从来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死刑不是刑罚[14] ,死刑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能留待主张死刑必要性的人们去回答。二、死刑可以终结吗?主张死刑者的关键理据在于:对于严重犯罪的威慑,死刑是不可放弃的。经营黑色经济、威胁国家权力、瘫痪社会运转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结构性腐败犯罪,给人类带来灾难后果的恐怖犯罪与环境犯罪和整体犯罪率持续上升的严峻的安全形势,给这种主张的说服力提供了现实根据;危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的提出,似乎回应了平民主义严厉刑罚和甚至恢复死刑的要求;媒体和“舆论导向专家(Spin-Doktor)”塑造的假象世界加剧了人们的“道德恐慌(Moralische Panik )”[15] .不可放弃死刑似乎成了理直气壮的时代精神。我们反对死刑不可放弃论的主要理据在于:(1)如果存在刑罚的威慑效应,它只能被假定为针对故意和预谋犯罪。但是,在现行的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被死刑威胁的犯罪,却缺少这样的前提。比如由于义愤而冲动杀人的犯罪,死刑的威慑效应一开始就被排除了。(2) 死刑的威慑效应是值得怀疑的。这主要在犯罪统计分析中可以得到明确的反映。从不同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来看,至少可以看出,一方面,死刑废除后,投资犯罪率没有上升;另一方面,引入死刑后,也没有下降。在实证犯罪学上,塞林(Sellin)在二十世纪50年代在美国对死刑威慑效应做了第一次意义重大的实证检验,通过对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杀人犯罪)在(有和没有死刑的)不同州和(废除前后的)不同时期的比较,得出的结论认为:死刑对于这类犯罪不存在威慑效应。之后的一些其他犯罪类型的经验研究也有与此相反的结论,但由于存在方法上的致命缺陷而丧失了可靠性和有效性。其次,在司法实务中已有充分的个案证明,死刑的存在,还有使犯罪高频升级而成就数罪的疯狂化可能 [16] .比如,在行为人在实施抢劫时,为了规避抢劫罪的相对死刑进而消灭可能成为证人的被害人,又实现了绝对死刑的杀人罪,抢劫升级而杀人。死刑事实上也在推动犯罪的严重化和频繁化(与其威慑效应的逻辑恰恰相反);再次,死刑的执行虽然在公众意识中以最强烈地方式证实了规范的一贯有效性,但是它在制造恐怖的同时,在社会心理上也会助长暴力和残忍;尤其在犯罪致富已成风气、犯罪已经成为生活方式和职业的地方和群体中(比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发生率很高的地方;有组织犯罪和职业或习惯犯罪群体中),由于死刑过度频繁的适用,人们对死刑的感知会麻木到习以为常,对死刑执行的感受和对人的正常死亡的感受没有两样 [17] .
(3)对死刑问题的民意测验的研究,不能为死刑的存废提供理性的标准。民意选择的前提是对要票决问题的可靠而真实的知识的掌握是充分的,信息充分而对称,并且公民个人表达自己的选择有充分的自主性。根据经验,目前的实证检测结论波动性(不确定性)很大。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意选择的前提很难满足,另一方面是媒体和“专家”对公共舆论巨大的塑造力。比如,严重的谋杀和恐怖袭击犯罪发生后,支持死刑的数量就上升;出现了无辜者已被处决后才发现了真凶的司法错误,废除死刑的又成为大多数。(4)支持者通常认为,尤其对于谋杀行为的“报应”和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赎罪”,死刑是必要的。行为人的死对于他的犯罪的“赎罪”是必要的,这样的论断是不理性的。心理学分析表明,作为刑罚目的称谓的“赎罪”概念和报应思想一样,不是别的,而是一种报复要求,是一种日益严峻的、在下意识中确定的、与人的原始的恐惧相关的返祖现象[18] .更为重要的是,“赎罪”概念不能为有精确的法律审查可能性的量刑提供一个明确的界限和尺度。刑罚要求通过制裁达到社会和罪犯的和解,处决和解的一方是最终排除了和解,违背和谐社会的构想。“报应”思想和“赎罪”概念下的死刑不符合刑罚的本质和意义,它不仅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任务,而且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危险。(5)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的不可挽回性,对于死刑的存在是致命性的。这个方面,自由刑和罚金刑明显有别于死刑,如果判决或执行错误,可以通过金钱上的损害赔偿和补偿,至少可以部分平复冤屈。刑罚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是其对于维护法秩序的必要性,在刑罚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终身自由刑(尽管终身监禁刑也有它自身的问题)完全可以更好的对死刑进行功能替代,既然存在替代必要和可能,死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就是因不必要而多余的(从现实上看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总体上至少不差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6)只要判决不是由神而是由人作出的,错误就从来不可避免。即使在诉讼上禁止把死刑判决建立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之上,也仍然不可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哀。因为由人操纵的严密的逻辑调查和包摄归责使得任何证据方法最终都是间接的证明工具。同时,法治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它只能在不同诉讼基本原则的相互制约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因而禁止不惜一切代价的探求真实原则,对于真实的发现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能没有的制度障碍。坦白同样只是一个间接证据。如果把坦白或者刑讯下的口供轻率地直接用于死刑的判决上,那么这等判决的执行很可能就是不可挽回的司法谋杀。尽管不时出现这些即使平反昭雪也与事无补(因为事的当事一方已经不存在了)的司法错误,支持死刑的人,仍然奉行非人性的准则:宁可错杀,不可漏网。(7)死刑的存在,在国内司法和国际司法合作上会出现违反正常的司法和诉讼逻辑的现象。比如,有些国家的财产犯罪以数额量定死刑,这样就出现了犯罪行为人和无辜者分担数额而免于死刑的冒名顶替刑罚犯罪(如果有亲属关系可免于刑罚);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由于有些国家有死刑,有些国家没有死刑,有死刑并有管辖权的国家与没有死刑但犯罪嫌疑人在其境内的国家,就产生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引渡的问题。因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RG)》第8条,犯罪人不得被引渡给对其有死刑威胁的国家,但要求引渡的国家保证(或承诺)在此等情况下不科处死刑或者至少不执行死刑的除外。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是想证明自己所犯的罪行性质较轻,辩护人也多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在无死刑国家的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免于死刑而竭力主张自己犯有可判死刑的重罪,而作为追诉方的有死刑国家为了实现管辖权却提供证明说明其不过犯有应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的罪。这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正好相反[19] .(8)死刑可能成为国家和社会转嫁责任的经济方法。死刑犯的处决完全可能用于通过个体承担全责[20] 的“替罪羊”而舒缓和消解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和制度弊端所造成的压力。这实质上会导致掩盖和回避了问题、推诿和转嫁了责任、削弱并动摇了对其他社会制度进行变革的动力和基础。把死刑奉为解决所有突出问题的万灵药在刑法上的表现是,死刑规定在短时期内任意而急剧的膨胀以及死刑的大量判处和执行。(9)刑事法官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的裁量权力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方面,通过法官刑罚的裁量给犯罪行为人的浴火重生创造机会是量刑的再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死刑裁量权有违对于刑事法官在人道、理性和现实的刑事政策[21] 上的目的定位;另一方面,如果把科处死刑的先决条件限于:排除科处时的任意并不得适用死刑于适用它就过分严厉的情况,都会存在危及法官的裁量权合法性的危险。因为为防止任意而排除自由裁量(比如绝对刑),会出现不像立法者认为的那么严重的情况同样会遭遇死刑;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相对刑),就会存在差别对待的适用危险[22] .基于死刑这种刑种的特殊性, 如果这果真成为死刑科处的先决条件,那其实是在本质上否定了法官的死刑裁量权。(10)人道、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价值不容许死刑在世界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有容身之地。应该高度重视的是,在非法治国的国度里,死刑因其不可挽回的效应而作为权力斗争的有力武器,极有可能用来清除政治上或者宗教信仰上的异己或异端。另外,存在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的非人性偏见,与1966年《联合国人权公约》序言表达的“承认人类社会所有成员深植于内的尊严”的观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2款表达的观点是格格不入的。这主要是因为从近代以来制裁模式和刑制重心的两次重大变化[23] 来看,死刑的问题和人们对人的尊严的深入省思与理解有重要的关联。不是不可放弃的死刑[24]不是刑罚,但是它确实存在于实在法中。当实在法和公理支持的正义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拉德布鲁赫公式 (Radbruch‘sche Formel)”[25] 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实在法作为“不正确的法(unrichtiges Recht)”必须让步。也就是说,《刑法典》必须修改,死刑必须废除。三、怎样执行“死刑之死”?反对国家对个人的死刑威胁[26] ,尤其在那些刑法学的犯罪论上把所有公民假定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向标功能的死刑问题将始终伴随着建设自由、民主的社会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从对死刑的质疑、讨论、辩论、批判到废除,是个人在国家那里讨回尊严的过程。在存在死刑一时难以废除的情况下,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比较现实的刑事政策。首先,在实体法上,根据法治国的合比例性原则,要保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就是说,在其他特别是诸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不足以为相应法益提供相应保护时,才可动用刑法这件“重武器”[27] ;而死刑在《刑法典》的体系上处于刑罚目录的顶端,是刑罚上的“最后手段(ultima ratio)”。这样,死刑就成为“最后手段的最后手段”,它是一件不可轻易和首先使用的“战略核武器”。也就是说,在立法上,让《刑法典》的限制死刑规范对死罪死刑的立法产生切实的规范效力,在《刑法典》中,要把死刑仅仅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上;在司法上,如果法官在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择的规范是符合限制规范的,就不得适用该所选规范定罪量刑[28] ;避免司法外因素的干预,强调法官独立,尤其是个体独立,由审判庭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并且尽量不判处死刑。积极进行死刑一般预防效应的实证研究,为公共舆论的形成提供充分的经验科学知识;利用媒体,调动民众,积极对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进行深刻反思,使民众充分认识到“司法杀人罪”的危害和危险,以减轻法官对死罪做出非死刑判决时,可能出现的舆论压力。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技术规则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首先是进一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29] ;其次要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所施加的制裁威胁越是严重,对于法院的判决所要求的事实基础的确实性就越高,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也必须更加突出和有效[30]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尽快权力集中[31],明确复核标准[32] ,统一规则,严格规定复核期限,巡回地方进行直接的非书面复核;在机构设置上,在最高法设立复核庭,严格控制编制和经费,不可增编和追加经费;通过复核程序控制死刑判处和执行。再次,是要扩大适用死缓的执行制度。最后,是要建立赦免制度[33] ,以行政权来救济司法权,使得司法错误和司法的严厉性多一个改正和宽容的途径,以体现宽和人道的刑事政策。这样,难判,不判,不核准,改判,缓刑,或者个别赦免,过渡到多年不执行死刑,逐渐在司法实务中,即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终达到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尊严,废除并永久不得恢复死刑。并在立法技术上保障该宪法条款很难修改或不得修改。这样,“死刑之死”就此执行完毕。
简述过失犯罪原因论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过失犯罪 原因 主体因素 主体外因素 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 ,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 (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过失犯罪行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各种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趋向。态度和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对人对事的态度不端正则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车,船,医生,煤矿,铁路指挥等,如果态度不当便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以及自私的态度等。这些态度单个或者共同作用于行为人致使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2)思维与认知。 不正确的思维与认知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维的真确与否,应该以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为准绳予以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相离,其人认知就没有正确的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者自我认识不完善,或者自我观察不当,或者自我 评价过高,或者自我体验歪曲等就会因客观与主观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现错误的判断,进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自我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结果。除了思维与认知之外,错觉也是过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视的因素。错觉是指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认识,由于人体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导致客观实际与主体意识反映出现不一致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犯罪间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专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注意的涣散与分心便是造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不注意为前提的。注意一般分为,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后注意。无意注意是无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则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后有意注意则为经过意志努力之后形成习惯的注意。对事物的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后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专心完成任务,过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导致某些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决定原因。 (4)情绪。 情绪的变化与过失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情绪来源于需要的满足与否产生的态度体验,情绪会对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以及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强烈的外在刺激之下产生的情绪,对人行为有重要的影响。过失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的伴随着犯罪人的主观感情,主观情绪。 (5)性格与气质。 性格是人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一旦形成便会鲜明的以主体为载体客观表现出来,并且贯穿于行为的整个过程。气质是指人生来就有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实践实例表明,性格和气质中的不良因素都有可能形成过失犯罪心理,进而导致过失犯罪的产生。如一个缺乏理想和信念的人,可能会出现对工作缺乏热情,毅力不坚定和责任心不强烈等特征,这样的人很可能出现玩忽职守的过失行为。 (6)智能与经验。 通常情况下,智能低下的人发生过失的情况要多于常人,一般一些易产生危险的技术性操作,由于智能低下,在掌握技术上有困难,而且容易对危险评估不足,会出现对危险无所顾忌或错误低估危险,易于发生过失。同时高智能者由于过于自信而忽视危险也易造成过失。但同时缺少经验同样也是预见危险性的一个障碍,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而对事物发展的缺乏预见并且遇到问题不易处理,因此成为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7)记忆。 记忆的缺陷与失误,会造成行为偏离正确方向,如遗忘等,会使主体对外界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致使行为发生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操作员因为没有记清或着忘记操作规则致使行为错误最终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 8)无意识因素。 无意识因素在正常行为中会有出现的可能性,例如偶尔因疲劳打瞌睡或者受药物影响,其可能潜入到意识状态导致正常意识的混浊致使过失行为发生。 (二)生理因素 (1)疲劳。 疲劳是指持久的或者过度的活动是身体不适,导致工作效率减退的抑郁状态。疲劳有心理疲劳和生理疲劳。人处于疲劳状态下,往往对外界刺激无法作出迅速合理的反应,对应注意的危险可能不会正常注意,这样容易导致危险行为的发生。 (2)酒精中毒或者其他类似状态。 据研究行为人在饮酒后会出现,如视力下降,触觉不敏感,思考判断能力,注意力下降等闹障碍。因此酒后发生过失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 (3)生理节律。 生理节奏规律正常与否对人的行为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例如人体生理活动周期的打乱以及生物钟的破坏都对行为的正常性有一定的影响。 (4)年龄,性别和身体机能的缺失。 年龄大小不同意味着心理成熟的程度与知识经验的多少的不同,因而对人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女性较为细心谨慎,注意力专一,不易造成过失行为。相反,男性一般粗心大胆,易分散注意力,因而容易出现过失行为。 (三)行为因素 (1)技能与熟练。 人要完成某项活动,必须具备与这项工作有关的技能或者素质,技能是主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练习掌握的操作技术系统。熟练则为技术运用的程度,技能拥有的多少以及掌握的熟练程度决定着主体的行为的效率。一般情况下过失行为会出现在技能掌握不够且不熟练的行为人身上。 (2)习惯。 习惯是指由于经常性的固定行为重复实践而形成的活动倾向,对于习惯的良好与否对正常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卧床抽烟的习惯,容易造成火灾,再如,用危险方法开玩笑的习惯等。 以上主要是从主体内因角度,阐述了导致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除了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之外不不得不重视主体外地客观因素对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影响。 (一)情境因素。 情景是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构成的对个人产生心理影响的综合性氛围。由意外构成的情景压力是影响个体行为正常性的主要因素。其主要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危险工作情景,以及社会意外情景(挫折,变故,纠纷等)。 (二)舆论因素 (1)群体舆论。 群体舆论是指在个体生活的家庭,工作单位或伙伴之间 对某种事物的共同认识。这种认识对个体心理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促使个体否定原有的认识而从众。如某车间操作员开始并不想违章操作,但因他人“担心怕事”的怂恿而贸然行事结果酿成重大过失犯罪。 (2)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社会舆论环境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具体的环境层次,第二个是社会风俗层次。具体的环境层次是在一定的场合,对熟人的舆论压力,例如男青年对他人当众羞辱的行为本不理睬,但在众人的激愤下出手一拳打死他人,结果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发生。社会风俗是指虽然不存在舆论压力但对个体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控制力。例如,过节放鞭炮造成火灾或者人身伤害等。 (三)被害人因素 过失犯罪,尤其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过失犯罪,有一些案件与被害人的过错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由于自行车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被汽车撞伤等。在过失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或者条件联系。 综上所述,笔者在基于中外学者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的基础上从微观角度在坚持全面、联系、发展、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之上,分析和论述了导致过失犯罪产生的过失因素。对于过失原因的探讨,不仅是分析过失犯罪原因的要求,而且更是事前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条件。
你的选题是不是属于法学论文范畴?这样的问题似乎有点多余。你是一个法学专业学生,你的论文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当然属于法学论文啊! 这还真的不一定。 例如,子桐曾经指导的某个同学,他想写行政不作主题,他自选的题目是《行政不作为的行动逻辑及其治理》。乍看上去,这个选题属于法学论文的范畴,但是在看完提纲之后, 子桐发现这名同学要写的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不作为认定之类的法律问题,而是以行政不作为的内在逻辑及其行政治理为主要内容,这显然偏离了法学论文的范畴。 再举一个例子,有个同学以《英国律师会馆研究》作为选题,以英国律师会馆发展的历史这一法律文化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然而,律师会馆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机构,其主要责任偏重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更倾向于历史学研究,要将其归入法学论文的范畴略显勉强。 除此之外,对法学论文范畴的讨论还涉及到一个跨学科研究的问题, 将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能够促进法学研究的进步,但对于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来说,存在跨出法学大门的可能性。 子桐将在本文中对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中 “法学论文的范畴”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 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到底什么是法学论文呢?一般来说, 以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为内容的研究属于典型的法学论文,这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那就是“法律场景”,场景的法律属性强弱决定了研究问题的法学属性强弱。例如,法庭是最典型的法律场景,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围绕着具体的法律问题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此外,法学研究还存在一些“边缘”领域, 例如比较法、历史法、习惯法、公序良俗、甚至网络社区公约,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这些边缘领域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本身也是引导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体系,同样具备“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等内涵。 从上述法学论文范畴的界定,绝大多数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都能够落入法学论文的范畴。论文主题只要从整体上可以归为法学的范畴,就一般认为是一篇法学论文。但是, 子桐建议我们还是不要选择过于边缘的选题,选题边界越模糊,你毕业论文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有其核心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就是针对具体的法律现象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其中还会加入典型案例、不同的学说观点,从而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例如,《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这样的选题就是典型的运用法学核心研究方法撰写的论文。 当前,法学研究范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都已经在法学研究当中得到了运用。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这一选题就从妇女社会学视角,对妇女的弱势地位进行了系统阐述,进而讨论农村妇女基本权益的保护问题上。 《礼之退隐——以近代中国刑律中君亲条文的变动及其争论为中心》,这一选题由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礼制到后来的礼法之争,再进一步讨论了“礼宪之争”问题,将宪政与中国传统礼制的融合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证。又如《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研究》这一选题也是历史学与法学研究结合的尝试。 法学与政治学具备天然的联系,政治学所研究的国家、政府等对象是法律的制定者,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而国家职能的履行也需要借助法律加以确认。 政治学与法学的交叉运用的比较广泛,例如《当代中国法庭仪式的政治学考察》一文将法庭仪式也视为“政治仪式”的一种,从政治学视角讨论了我国法庭仪式的文化不适、日常缺位、表演虚化等问题。 又如《美国言论自由的观念转向与制度嬗变》的选题从政治自由角度探讨宪法学问题,将政治学当中的政府权威的构建、政府形象、社会公信力等政治学研究问题与宪法学当中言论自由问题相结合进行阐述,政治自由是政治性言论的宪法保护基础。 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在刑法学、犯罪学领域已经有了较为成熟运用,例如《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在非刑事领域也存在一些较好的研究成果,例如《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侧重对人的情感、动机、认知与非认知等因素,并运用心理学理论研究影响人们做出法律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总之,法学毕业论文的交叉学科选题能够带来全新的视角、观点、方法和理论框架,能够带来“新”意。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跨学科研究模式也是一门学科实现更广范围影响,实现理论创新的必然选择。 子桐建议我们在进行跨学科选题时 ,首先要突出法学问题,其他学科的内容应当处于辅助与次要地位。不管采用何种跨学科结合,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法学问题”展开。 原文地址:
1.意识状态与创造2.音乐与创造3.多样化经验与创造4.创造性的性别助长效应5.创造欲望(动机)与创造6.运动与创造7. 娱乐与创造8. 阅读方式与创造9.家庭教养方式对子女性格特征的影响研究10.大众传媒对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影响研究11.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学问题研究12.“偏科”形成的学习心理机制与辅导策略研究13.心理教育促进德育的策略研究
建议你去看下心理学这样的期刊~多看下(心理学进展)这样的期刊里面的文献论题~可以好好学习参考下吧
目前,大学生犯罪心理复杂多样,其突出表现在:犯罪动机、价值观念、人格障碍、个体心理偏差等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犯罪心理的 教育 与预防,同时,大学生也要加强对犯罪心理的自我防范。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犯罪心理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试谈大学生校园犯罪心理的社会化原因》
摘 要:近几年,大学生校园犯罪的发生率有上升趋势,究竟大学生在犯罪时候的心理是怎么样的?其与社会人员的犯罪心理有何异同?本文将分析大学生校园犯罪时的心理特征,并将大学生犯罪心理与社会人员犯罪心理进行深入比较,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以此对大学生校园犯罪心理的社会化原因进行分析。根据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特征,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一些预防 措施 。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犯罪心理学;社会化分析
大学生作为没有步入社会的人群,在校园这个象牙塔中,他们的生活应该充满了和谐,充满了友爱,很多人在走上社会之后,都怀念大学的单纯和纯粹的生活,但是随着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随着大学生可以接触到的媒体的增多,美好的校园已经越来越趋于社会化,现在的校园俨然成为了一个小社会,校园的社会化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大部分时候,社会学家都会以犯罪率来考量一个地区或者国家的社会治安的好坏。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地区的犯罪率越低,说明该地区的人员素质越高,该地区的治安越好。现代社会的校园已经是一个小型的社会,当人们还在觉得校园是大学生的象牙塔的时候,校园内已经发生了犯罪活动。每当校园里的大学生有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每次都能引发很大的反响,社会都会给予最大程度的关注,但是连续几年,校园大学生犯罪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
对于大学生校园犯罪,和社会上的犯罪现象有什么相同点呢?首先,他们都是犯罪行为,任何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罪犯,在他们真正决定犯罪时,其实都是一念之差,不管是有预谋,还是无预谋的,都处于一个异常亢奋的状态;再者,所有罪犯在被抓获后,都会表现地非常平静与后悔,平静是因为多日来紧张的神经终于得到休息和放松,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后悔则是平静之后,在恢复常态的时的一种和正常人无异的心理,因为正常人一般不会犯罪;最后,犯罪活动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一般的犯罪行为至少会给自己以及家人痛苦,甚至对2个或者多个家庭都产生巨大的精神影响。往往校园犯罪对家庭造成的精神损失会更大,一个家庭可能因此而变得支离破碎。
校园犯罪案件的主体一般都是大学生,大学生还没有步入社会,大学生的心理还处于学生所特,和社会人员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犯罪心理上,大学生与社会人员主要有如下的区别:1,更典型的激情型犯罪:虽然在社会人员犯罪中,大部分犯罪人员也是由于冲动而犯罪,但是大学生,作为天之骄子,很多时候更容易被激怒,更容易变得歇斯底里,而且大学生由于长期待在学校,很多时候没有学会如何与人相处,导致大学生更容易因为一点小事导致冲突,最终犯罪,我们可以称这种心理为“校园特有的激情性冲动”,据研究表明,社会人员的冲动性是低于校园的大学生的,这也就表示社会人员的理智程度要高于在校大学生;2,幼稚型犯罪:虽然大学生的学历很高,智商也很高,但是大学生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手法都是幼稚型的,这反映了大学生在犯罪时的一种模仿的心态,很多时候大学生的犯罪手段只是简单模仿现有案件或者小说中描述的那样,这样的模仿心理导致他们更易于犯罪,只要看到作案手法,都有去模仿的倾向,然而往往由于其作案手法的简单性,公安机关在刑侦时候很容易就破获案件,这也是大学生校园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3,动机单纯性:大学生在没有进入社会之前,在校园里经历的事情非常有限,他们不能体会社会的复杂性,常常因为一些小事而犯罪,据调查,近几年的大学生校园犯罪动机常常集中表现为(1)宿舍生活问题:大学生常常是住在集体宿舍中,很多人可能因为性格不合或者生活习惯不符等,长期积怨导致最终犯罪的实施(2)嫉妒性:作为学生,成绩一般都是评判他们优秀的标准,作为个别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果他们是属于张扬的性格,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因为被别人嫉妒而成为别人实施犯罪的对象(3)感情问题:在校大学生由于学习压力不是非常大,大学生谈恋爱现象很普遍,大学生由于感情纠纷而导致的犯罪案例实在不是少数。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在校大学生罪犯的心理其实并不复杂,深入研究并不是难题,然而在以往的很多研究中,大多数研究者并没有结合大学生自身的特点以及校园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没有从大学生校园犯罪案件的动机出发进行深入研究,而是将大学生校园犯罪心理和社会人员的犯罪心理一起研究,这其实是不科学的。针对校园大学生的犯罪心理,本文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校园大学生犯罪的几点措施:1,加强学生的自身素质教育:大学生案件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与学生的个人素质相关的,有不少同学在学校表现地很张扬,这势必会影响到别人,引起别人的不满,所以学校要教大家学会大智若愚、韬光养晦;2,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多给学生心理疏通的机会:大学生发生犯罪案件,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大学生的心智不够成熟,心理不够强大,在困难或者痛苦面前,会有过激的表现,正确教会他们排解负面情绪是很重要的,很多学校虽然有心灵驿站等心理疏导机构,但由于人员配置问题,往往很多学生没有机会真正去进行心理疏通;3,给学生提供尽量多的接触社会的机会:学生在校园待久了,思想就会过于简单、单纯,心智也就很难快速成长,因此给他们更多的接触社会的机会,让他们体会社会的种种滋味,时间久了,大学生的心理也就会变得越来越成熟,也就会降低因冲动、激情导致的犯罪。
综上所述,本文介绍了大学生校园犯罪的特征并与社会犯罪的特征进行了比较,给出了大学生校园犯罪的心理研究,深度剖析了大学生犯罪心理与社会人员犯罪心理的异同点,并结合大学生自身特点以及其犯罪心理,从学校以及社会的角度出发,给出了较为中肯的预防大学生校园犯罪的几点措施,相信只要通过进一步地对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研究,研究者可以提出更多切实可行的针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 方法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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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犯罪心理》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们的物质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的精神层面还没有到达这样的高度,这样就使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了很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在这当中很多的犯罪行为就随之出现。对于社会来说,大学生应该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但是为什么还会出现那么多让我们心痛的事情了。探讨这些现象的原因则是 文章 所要表达的。
关键词:犯罪;心理;大学生;原因
一、大学生犯罪现象分析
(一)犯罪率
在中国,青少年成为了犯罪的主体,其犯罪的总数达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80%,虽然在这几年中有所下降,但是还是占到了,其中大学生的犯罪在这当中占了一个比较大的比例。据有关数据分析,最近几年我国的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二)犯罪类型
大学生在经济上没有自己的来源,都是靠家里的给予,因此在这当中不免会受到外界的刺激,对于物质的不满足,对于“朋友”的嫉妒,导致了我们的大学生开始接近犯罪。因此大学生犯罪大多数是以追求享乐,满足报复和寻求刺激而造成的。
二、犯罪心理造成的原因的多方面性
(一)自身原因
1.自我意识的混乱。很多大学生没有明确的认识到自己,我们把“我”分为主体我和客体我,如果在主体我与客体我分化的基础上,能够形成新的认知水平上的协调统一的自我,那么就能建立良好的自我意识,反之则可能出现自我意识的混乱。
2.需要与动机。需要是主体思想和活动的基本动力。如果是正常的需要根本就不会引发犯罪,而犯罪者的需要的最大特点就是永不满足。
3.性格。性格是我们最难改变的一点。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这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样的性格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原因,
现在了解信息的 渠道 多了,很多的不良行为也被我们的学生所传送,接触的人不一样就会导致我们是否会走上这样的道路,还有就是我们在接触这些信息时自己的抵抗力。这样就导致了我们的价值观的冲突,如此就会导致我们价值主体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从而偏离了社会正常的轨道。
(三)学校原因
在我们小的时候学校过度重视成绩,使我们就只为了这一点去奋斗,这使我们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使得我们在处理人际关系上有很多的弊端,就容易逃学,从而去社会上寻找自己想要的,这样就会比较容易接触一些不是很好的人,造成犯罪行为。在大学中很多的都是以我们的学分作为我们的评判标准。对学生的人文素质没有过高的要求,这样就会造成大学生的道德感不强,责任心下降,规范意识不够。
(四)家庭原因
都说家是人的避难所,在我们得意时或是失意时都想回到我们的家。家对我们的影响是多么大。因此家庭的环境,家庭的教育,家庭的完好程度都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影响。这当中包含了单亲家庭,贫困家庭以及不和谐的家庭。首先,单亲家庭本身就对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他在这种缺少父爱或是母爱的环境中成长,会招到别人的歧视。因而会形成孤僻,自私,冷漠的性格,很难与人相处;贫困家庭长大的孩子会有很强的自尊心,但是没有满足基本的温饱问题,在这种需要上就会有强烈的欲望,因此会实施盗窃。
家庭的教育才是问题的关键,在教育中很多家长犯了一些错误,导致了他们走了犯罪的道路。
三、现阶段的解决方法
(一)监狱
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大学生来说,只要是触犯了刑事法律的基本上都进入了监狱,而这对于他们是一个能够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学校的课程开设
在一些大学出现了犯罪的事件之后,学校的管理者们纷纷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加强了 法律知识 的传播,而因此开设了一些特定的课程。
总结
从自身到家庭再到社会,这样的一个环境使我们的生活有了更大的压力,我们的大学生在成人和青少年的过渡时期。很多的问题不是那么明确,因此从众心理的产生,还有就是自己的问题,导致了这么多的犯罪行为。那么怎样使学生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我认为,学生自己应该不断的提升自己,这样才会促使自己得以进步;学校应该教会学生更多的为人处世的方法,更应该让他们了解到“人”的真正内涵;家庭应该适当的改变一下现在的模式,和孩子处于平等的地位;社会是一个大团体,更应该为现在的学生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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