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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产业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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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产业化研究论文

1. 数字媒体在文化创意产业中有哪些具体应用? 数字媒体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应用发展主要体现在艺术作品设计方面、影视动漫发展、电子游戏发展,以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2. 数字媒体艺术和文化创意产业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优化提升了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带来了各种文娱事业的春天。而且除了影视以及动漫产业中用到的数字化媒体艺术之外,在游戏产业之中数字媒体也起到了关键性的推进作用。 另一方面数字媒体艺术和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阶段已经逐步建立了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列的优秀人才,人才通过相应的培养与教育就能够反作用到数字媒体发展之中,从而提升数字技术的发展水平。3. 文化创意产业有哪些特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有其自身具备的高知识性、高附加值,以及较强的融合性。4. 数字媒体技术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数字媒体技术的优势:一 为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二 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构建了全方位立体的信息传播媒介,三 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数字媒体技术的劣势:数字媒体技术为文化创意产业拓宽发展渠道与空间的同时,也为文化创业产业的成长道路埋下了陷阱,在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挑战。5. 传统的文化创意产业还有哪些内容无法用数字媒体化来表达? 传统文化创意产业中,还有一些手工艺品,它们传承的文化不仅仅只是物品本身,还有这样的技术,只能通过人传人的方式来传承,通过手工艺人的双手来表达。6. 请试着从数字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对六篇文章给出你的看法。 有言说:“艺术是创造者独特的表达,表达的过程充满着惊喜;文化是享受和吸取等过程。” 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较快,并极具生命力。期望不断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角落,这样数字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结合,相信更能在社会生活中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文章排序: 1.《数字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系》2.《数字媒体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应用》3.《数字媒体艺术与数字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发展的关系》4.《浅析数字媒体艺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5.《论数字媒体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6.《数字媒体艺术影响下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数字媒体艺术下动漫设计与制作探析论文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深化发展,为数字动画的设计与制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与环境。当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呈现出不断向上的趋势,数字媒体时代以及“三维时代”的到来,使得动漫设计与制作的技术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在高新技术的支持下逐渐进入产业化的发展阶段,动漫产业在诸多行业领域中的发展空间都具有很大的潜力。因此,广大从业人员应加强对数字媒体技术的重视,并积极发挥其优势,促进动漫设计与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动漫设计人才的需求。

一、数字媒体艺术及数字媒体艺术动漫设计概述

在动漫设计与制作中数字媒体艺术的身影已经不再陌生,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在动漫设计中的应用,对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主导性作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深化发展,动漫创作的形式与内容在技术应用环境下不断丰富,如在动画作品《魔斯比环》中,通过利用数字媒体技术实现的3D场面,在视觉效果上打造出的震撼效果,体现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新高度。

二、数字媒体艺术对动漫设计与制作的重要影响

1、使动漫设计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代

由于数字媒体艺术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能够融合各种内容,比如影视剧与数字媒体技术的结合形成了Flash小品及手机电影等形式,数字技术以其较好的共享性、开放性以及兼容性,实现了大众传播方式在质上的飞跃。传统信息业、大众传媒产业以及通信产业的融合,促使大众传媒向“小众”“分众”的方向发展,其传播方式更具目的性,效率更高。动漫产业在应用数字媒体艺术的过程中,借助其优势也实现了更好的发展。

2、作品的内容表现空间更大

传统的艺术作品创作过程往往会受到时间、空间以及应用材料等方面的限制,制约了艺术作品的发展空间。计算机系统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艺术创作的空间更加广阔。通过利用各种计算机软件,在虚拟的创作环境中有效实现了艺术表现内容的极大丰富,不仅可以对古代、现代及未来的画面进行表现,还能够从宏观、微观的角度对这些画面进行制作。例如,电影制作中若要还原古代场景,不仅在场地、场景的布置方面受限,同时还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不仅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创作者还可以加入自己的想象以及其他资源材料,对画面内容自由地进行创作和表达。

3、创作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动漫设计与制作通过利用数字媒体技术使得艺术创造的时间被有效缩短,创作效率更高,相较于传统的艺术创作过程体现出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随着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不断发展与提升,动漫艺术作品的创作效率也会继续提高。数字媒体技术在动漫设计领域中的应用不仅优化了制作流程,在作品的宣传、发布及推广环节也体现出更高效的流通性与广泛性,使得广大受众能够及时欣赏到作品。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在提高艺术创作效率的同时,容易使创作者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如将艺术创作视为与商品生产,以理性、机械的流程进行大批量的生产,就会忽视了艺术作品的根本价值与要求。因此,在利用数字媒体技术创新动漫设计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技术应用与艺术创作之间的关系,在满足艺术作品人文内涵等要求的基础上,合理适度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三、数字媒体艺术在动漫设计中的创新应用

目前,动漫市场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传统的设计技术已经无法继续满足现代动漫创作的要求,数字媒体艺术在利用计算机及操作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了作品艺术内涵的充分表现,同时对动漫设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数字媒体技术在动漫设计与制作的过程中,对其二维、三维动画的制作都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

1、动漫设计二维动画中对数字媒体技术的应用

相较于传统的设计技术,在动漫设计二维动画的制作过程中,数字媒体技术的应用具有显着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利用数字媒体技术进行动漫作品的设计过程中主要体现出关键帧的特征,即以设置好的关键帧为基础,利用设备自动生成动漫作品中的中间画面,在人物形象的设计上体现出灵敏的动作反映以及较好的流畅性,画面比较清晰;其二,数字媒体技术能够使动漫作品的画面色彩等更加理想,利用技术对设计对象进行上色更加便捷和高效,自动处理技术与操作系统的配合使得图像处理更加方便、质量更高。

2、动漫设计三维动画中对数字媒体技术的应用

数字化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使得二维动画与三维动画之间的差别越来越明显。在二维动画制作中,主要以简单的线条对设计形象进行描述,而数字媒体技术在三维动画中的应用,则在视觉效果上更加震撼和逼真,光线、背景及设计形象等各方面的设计与制作也都上升到更高的技术层次。同时,三维动画的设计制作流程更加繁琐和复杂,如人物形象设计、模型建造、关键帧设置以及动画生成等各环节都体现出数字媒体技术的先进性与科学性。基于数字媒体技术的应用,三维动画的制作水平在不断提高,如早期的《骇客帝国》以及后来的《阿凡达》《复仇者联盟》都在三维技术的应用基础上,实现了技术层面惊人的提升。

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仅需要其具有牢固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还需要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数字媒体艺术在动漫设计中的应用,对设计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在数字媒体艺术背景下需要从优化课程结构、丰富课程内容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和提高,从而实现为动漫产业发展输出更高质量专业技术人才的教学目标。

3、动漫设计与制作中数字媒体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

如何在动漫设计制作过程中创新应用数字媒体技术?其一,数字媒体技术的应用与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动漫设计人才教学目标相符,因此,教师应通过调整课程内容及教学方式,加强对学生数字媒体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在完善学生动漫设计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其应用高新技术的实际能力,提高其动手操作能力及创新应用能力,为学生创造更多动手操作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应用数字媒体技术进行设计的能力;其二,数字媒体艺术这一学科领域涉及艺术设计、计算机语言、造型艺术、信息与通信技术以及交互设计等多方面的知识内容,旨在培养兼具艺术修养、技术能力以及科学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教师应在课程结构设置方面以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动漫产业的发展形势为依据,将数字媒体技术的优势发挥出来,将其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其三,教师首先应将提高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为重点,在此基础上通过应用数字媒体技术,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使其成为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动漫设计人才,为动漫产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在动漫设计中应用数字媒体技术不仅有效节省了时间与各种资源,也使得设计作品在画面、场景等制作方面的效果更加精良。同时,数字媒体技术与动漫设计专业教学课程的融合,有效提高了动漫作品的制作水平与质量,也受到了广大学生的欢迎。

综上所述,动漫设计通过利用先进的数字媒体技术,从而实现在内容与形式上根本性的改变,为广大受众提供了更高水平的视觉享受。随着数字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当前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背景下,数字媒体技术在动漫设计的二维、三维动画制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并且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数字动漫技术的发展为广大动漫设计师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因此,动漫设计应积极应用数字媒体技术,以动漫创造的基本要求为前提,在此技术上利用数字媒体艺术提高创作产品的艺术内涵与价值。

参考文献:

[1]常林梅。论数字媒体艺术与数字媒体艺术的表现元素[J].才智,2013,(7)。

[2]唐杰晓。浅析数字媒体艺术对动画艺术变革的影响[J].美术教育研究,2014,(5)。

[3]吴昊。数字媒体艺术的发展现状及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1)。

[4]王颖。动漫设计中细节的把握和塑造[J].无线互联科技,2014,(10)。

内容摘要:计算机的广泛使用标志着数字时代的到来,随着科技的进步,计算机技术和艺术设计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我们已步入到数字艺术时代。在竞争激烈的数字时代,什么样的教学体系能够让当代艺术设计的大学生掌握适应社会需求的数字艺术技术,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 键 词:计算机 数字艺术 艺术设计 教学体系

一、数字艺术的发展趋势

传统美术有着悠久的历史,记录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如今数字化的信息时代给传统美术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数字技术与艺术的完美结合正在以一种令人瞠目结舌的狂潮冲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数字艺术应运而生,由此引出了目前很流行的一个词“CG”(Computer Graphic)。但数字艺术设计又不同于纯美术,它伴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是科学技术和美学艺术的交叉、融合。数字艺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具有交互性和使用网络媒体的基本特征,涉及电脑动画、影视广告、网络游戏、虚拟现实、网络艺术、多媒体、数字摄影、数字音乐、录像及互动装置以及DV(数字视频)等领域。作为人类创意与科技相结合的数字艺术产业已逐渐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

二、数字艺术的教学体系讨论

2004年,我国仅动漫产品消费就已达到800亿元,预计未来3至5年内,数字艺术产业也将成为我国IT业和娱乐业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伴随着这股迅猛发展的数字艺术产业浪潮的却是令人尴尬的人才瓶颈。如今兼通艺术与计算机数字制作技术的数字艺术人才日益成为抢手的高薪一族。我们的数字艺术教育体系也要围绕艺术性和计算机能力这两个重要的方向发展。

1.课程设立的原则

课程的设立要遵循科学性、特色性和灵活性的原则。科学性原则体现在课程体系要符合学科专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特色性需要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市场调查,不能盲目跟风。灵活性要求保持课程的多样性,加强实践教学的比例。

数字艺术设计其中心仍然是艺术设计,而所谓“数字”就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设计。艺术设计是理性的思考,计算机再先进、再实用,也是进行艺术设计的使用工具,和平时所用的画笔和染料一样。所以,在课程设置上采用六分“艺术”四分“数字”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艺术性的培养是对传统美学的延伸;要加强基本理论教育和手绘等基本功的训练,对学生进行“数字”性强化教育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2.教学方法的改革

首先,在教学中需要明确以“艺术”为中心的基本原则,避免重“表现技法”轻“设计思路”的倾向。要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设计图是设计师的图形语言,是用图像这种直观的形式表达设计师的意图和理念,具有自由、快速等特点,效果图只是一种表现手段,它是不能离开设计思维的,设计思维是本,效果图是末,二者不可倒置。

其次,艺术设计教学中要注意将艺术里面的设计语言运用到数字设计中去,使学生更进一步理解并认识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同时可以了解数字应用和专业设计的关系。在教会数字应用技术的同时,要与专业特点结合起来,启发和引导学生如何运用计算机去创作符合人们审美要求的设计作品。

再次,计算机软件的教学需要掌握规律,既能从整体上全面把握软件框架,同时又能概念清晰地层层深入。计算机发展的速度之快我们有目共睹,随之软件的版本更新周期也越来越短,而我们的教学速度却无法赶上。但无论是三维软件还是二维软件,影视动画等数字艺术类软件涉及的许多概念是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软件的功能或处理方法呈现的外在形式也越来越相似。这就需要明确各种软件的功能,了解其特点;理解软件中的名词概念,举一反三;熟悉软件的制作流程,化繁为简;使用软件自带的随机帮助,随时查阅,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层层细化。

最后,采用数字化辅助的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多媒体式的教学方式,提高了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交流。有研究表明,这种方式比传统的听课方式,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近5倍。网络的飞速发展,也为我们提高了一个更现代的教育方式——远程教育,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加强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交流,完美地体现现代教育手段。

3.教师队伍的培养

教师是达到教学目的最重要环节的人物,其授课态度和方式直接影响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在现代教学中,教师的角色要进行变革,不只是传道、授业、解惑,要成为学生的协作者。从对学生专业设计作品的评价转变为对其制作过程和设计思想的评价上来,也就是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教师不但要对授课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还要组织学生进行探索、讨论和研究,为学生的学习活动提供合理化建议(例如,引导学生选择适合的课外教材),在宽松的学习环境中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

目前,有些学校存在基础课与计算机设计课的脱节现象,这是因为基础课仍然延续旧的教学方法,而计算机设计课只讲软件的使用,所以在专业课的学习阶段学生对软件的应用就显得力不从心。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不但要在课程安排上合理地穿插基础课和计算机设计课,更重要的是避免这些授课老师的各自孤立。

4.学校的作用

学校的重视是数字艺术良性发展的有力保证。作为学校或院系来讲,应该全面监督教学体系中的各个环节,核查课程的设立,保证教学思想的顺利实施,倾听师生的心声,吸收合理化建议。这些对数字艺术的课程的良性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语

数字化的出现,不仅对传统的美术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冲击着我国整体的教育思想和教学体系。信息时代要求学校培养出能够掌握各种新的视觉语言的美术人才,计算机的融入不仅是美术教学上的简单加法。构筑新的数字艺术的教学体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关注各个学科之间的交叉关系必将成为高等艺术教育与时代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永宁,陈东生,张向宁.计算机辅助艺术设计的现状与展望,装饰.2003(9).

[2]仵刚.艺术设计教学中数码的应用.艺术教育[J].2006(1).

[3]孟桂颖.电脑艺术设计课程体系建设研究.艺术教育[J].2005(2).

[4]田甜.艺术设计教育中计算机应用课程的改革.艺术教育[J].2006(1).

艺术品资产化研究论文

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已经由文化挖掘、市场传承,存真确值的艺术品资产数字化

艺术品金融化的根本就是用产业化的理念来发展艺术金融。在艺术金融的推动下,中国艺术品资本市场在艺术品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大背景下,不断推动艺术金融的发展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展艺术金融,以及以怎样的视角与理念去发展艺术金融。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发展艺术金融必须以产业化的理念与视角,才能将其做大、做强。研究艺术金融产业的重要目的是关注艺术金融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研究探讨围绕艺术价值发现所进行的、促进艺术金融产业资源在艺术金融产业转换及发展层面上的优化配置。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系统地研究与拓展艺术金融产业的基本理论与体系,用新的产业理论去构建与培育艺术金融产业体系之外,将着力点放在艺术金融市场主体及体系的建设上,重视艺术金融产业战略规划的研究与制定,进一步加大对艺术金融产业的财政投入支持,完善服务平台建设,并以最大的力度整合与搭建艺术金融产业资源平台。

藏友你好:艺术品金融化,指的是研究如何将艺术品“作为金融资产纳入个人和机构的理财范围”,以及使艺术品转化为“金融工具”,将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等。是当代资本市场和金融界对艺术品市场的介入,试图将艺术品市场资本化规范操作的尝试。艺术品金融化在西方金融界有悠久的历史,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和投资业务最大的几家银行,包括瑞士联合银行,瑞士信贷,荷兰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涉猎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艺术银行服务系统,下设有专门的艺术银行部。银行的艺术银行服务项目里包括鉴定、估价、收藏、保存、艺术信托、艺术基金等专业的金融手段。藏家将艺术品藏品保单交由银行保管,就可以以艺术品为担保从银行领取资金,作为其他类型投资的杠杆,同时,藏家还可以将藏品“租借”给银行举办展览等,获取额外的收入,艺术银行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提供服务来获取利益,就是一种典型的双赢。祝您收藏愉快!

数字经济是信息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2021年以来,NFT的火爆让人们看到了数字艺术资产化的无限可能。然而,在NFT迅速扩张的同时,数字生态下的政府治理、金融监管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数字权益的确立和保障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新生的词汇“NFR”悄然在中国市场上出现。 2021年10月14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的指导下,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 社会 与区块链实验室、清华大学信息国家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发布了《非同质化权益(NFR)白皮书——数字权益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以下简称《白皮书》)。 在了解NFR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NFT的基本概念,“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数字代币。 在国内明令禁止发行、兑换、使用“代币”的情况下,进行NFT交易显然违反了法律要求。而且,基于数字代币的跨境支付相当于给犯罪者开启了外汇洗钱通道,加上NFT缺乏完善的认证机制和规范的监管机制,自然也没办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因此,考虑到国内数字经济的安全与稳定,NFT要在国内 健康 发展就必须有合法合规的创新路径。于是,NFR成为了“NFT中国化”的一种有益 探索 。 《白皮书》提出了NFR的基本概念,“Non-Fungible Rights”,即“非同质化权益”,是一种数字资产或具有独特资产所有权的数字代表,它使用区块链技术、以计算机代码为基础创建,记录基础物理或数字资产的数字所有权,并构成一个独特的真实性证书。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解读,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从NFT到NFR,数字艺术品的变与不变。 首先,它们都具有非同质化的特性。NFR和NFT一样,具有不可复制、不可分割和唯一性等特点。所谓“非同质化”,就是彼此之间互不相同,存储在链上的数据独一无二,不能分割,都是完整、独立的个体。 其次,它们都使用区块链技术。《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指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关键生产要素。因此,能够保障数据真实可靠的区块链技术,成为了数字经济得以受信的基础。NFR和NFT一样,具备区块链的优势特征,数据可溯源、公开透明、不可篡改,所有交易记录在时间戳上,并能够证明其所有权,就算作品被复制、粘贴进而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作品权属也不会改变。 NFR和NFT都是依托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数字技术和经济 社会 交汇融合,不断拓展人类认知和增长空间。但是,从NFT到NFR又存在创新性的变化,具体可以分为两点。 第一,本质变了。虽然NFR与NFT只有一个字母之差,但本质却截然不同。T——“Token”突出“代币”属性,而R——“Rights”强调“权益”功能。与NFT本质是数字代币不同,NFR是数字艺术品,它不使用任何代币,也不会出现洗钱漏洞,具备完善的法律监管框架和认证机制,合法合规,能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总的来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数字经济也不是违法变现的手段。NFR与NFT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合法合规。正如《白皮书》所说:“NFR与NFT截然不同,代表全新的艺术与 科技 的结合。NFR的核心优势是具备法律监管框架,而且可以由 科技 执行,由法律框架赋权。” 不同于NFT的“以实助虚”,NFR是“以虚助实”。也就是说,我们发展NFR,是在虚拟环境下助力实体经济扩大市场、增加市值,用数字赋能实体,而不是实体经济被虚拟世界掏空。因此,作为数字艺术品,NFR的价值,不在于数字化的手段,而是依附于艺术品本身的价值。 步入数字文明时代,国家层面出台了许多政策面向数字经济领域,在工信部印发的《“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中表示,未来是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关键时期。 面对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难题,我们不可能只发展实体经济而忽略数字经济,同样,我们也不可能只发展数字经济而忽略实体经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就像人是手心和手背,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显然,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才是未来必然的发展方向。而在万物皆可数字化的时代,NFR的出现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相融合,对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的矛盾冲突做出了解答。 作为行业先行者之一,和数加密技术服务公司也推出了自主研发的新一代数字艺术品交流平台——UTON NFR。可以说,NFR是NFT中国化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是我们 探索 数字权益确权、存储、转移、流通的合规手段,为赋能经济 社会 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数字化研究论文

数字化技术对民间艺术保护的风险问题论文

摘要 :在规范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原生态保护、整体性保护以及创新型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民间艺术可以采用如数字地图、数字摄影、数字视频、数字音频、数字全景、数字动画以及触觉媒体、虚拟现实等数字化技术加以保护,通过这些方式,有效的避免了在民间艺术保护过程中相关的技术、文化、知识产权以及成本等风险。通过数字化技术,民间艺术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最大程度的得到展示、利用和共享,也就是说民间艺术的数字化保护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应用平台在公众传播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 :数字化技术;民间艺术保护;风险问题

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是一个全新话题,也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涵盖面宽的综合性工程。数字化技术为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和传播提供了技术手段,同时改变了文化遗产传统的保护方式,但是应该看到,数字化技术虽能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却也可能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的技术和传播层面弱化、扭曲甚至抹杀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如何预防民间艺术数字化进中的风险,是民间艺术数字化保护中的新问题。

一、数字化保护过程中的技术风险

1.信息采集、处理和储存过程中隐含的风险

民间艺术的数字化涉及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储存,这其中包含采集设备的选择、数据处理方式、储存格式和数据库技术。但是截止到目前,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数据加工规范或标准,无论在民间艺术普查阶段还是在名录项目申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数据资料保存很好,但标示和描述很差,以至于使潜在的用户无法了解发现它们;由于没有将与民间艺术相关的信息进行很好的链接绑定,导致人们存取资源时而资源本身却不能被人们理解,或者不可靠;往往由于数据确认和数据处理软件的独立性,造成数据的实用性降低的结果;数据库中数据集可以被保留,但由于各自采用不同的数据库技术,使得他人无法理解其结和规则,数据不能够被存取;也有一些采用了口令保护、加密、安全设备等措施的数据但在不适用时也会导致资料的不可使用。民间艺术分布在各地,如果各地都以不同的方式、规格和技术进行数据加工,就很难达到民间艺术的最终目的——保护、传承以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2.数据库技术采用不当隐含的风险

中央管理系统是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核心,通常都离不开后据库台数的支持。我国的目前常用的管理系统后台软件都是一些商业软件。而这些商业软件除了价格高,还会随着新版本的升级重新造成使用者被动学习的负担,用户对软件的内部结构是不了解的。况且,生产软件及公司都有其生命周期,这对于我们民间艺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延续,可以不值一提。一旦我们依赖的软件和技术停止开发或公司倒闭,那么我们前期开发的系统只能停止使用,造成浪费。并且可能导致对数字技术分离。

二、数字化保护过程中的文化风险

1.人文把握不当隐含的.风险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问题也一一凸显。数字技术虽然是目前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但其技术弊端也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文化传承。它容易形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在记录保护文化的同时,可能会抹杀某些历史文化传承,将过多的现代化的东西植入其中,让本来应该尽量原生态的保护,掺杂了太多的技术人为因素,使得文化保护不再纯粹,而成为一种带有所谓“创造性”的保护,这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引进别国技术隐含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在民间艺术的数字化保护上成果显著,但与国外相比,我们的民间传统艺术数字化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欠缺和不足。目前由于我们信息资源的发展方面仍然很弱,导致技术信息的输入多于技术信息的流出。而由于技术水平上的差距,让我们在民间艺术的保护中往往受制于人,引进的软件技术同时也存在泄露文化核心内容的风险,所以在民间艺术使用数字技术保护方面所隐含的风险也要严加防范。

三、数字化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民间艺术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过程和精神财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民间艺术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而其蕴含的文化、商业价值却慢慢显现出来,而民间艺术的权属纠纷等问题也逐渐凸显。而我国在民间艺术保护的司法领域却相对滞后,从而造成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和怎样能促其繁荣发展等问题日渐重要。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的合理使用其过程面临最多的就是信息的采集和集中,这需要通过相关的文化管理等部门或着是传承人的允许后才能对民间艺术等工艺信息进行全方位细致的分类、收集。而采集后所形成的数字化信息艺术,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如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在对传统艺术作品的选用、陈列、保存等方面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是不必征得许可的。民间艺术数字化资料的检索问题。民间艺术文化的数字化保护目的之一是建立馆藏资源数据库,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保护,如博物馆或其他公共社会机构的形式,其保护目的主要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的民间艺术资源,能让更多的人们以及我们的后人进行了解和观赏以及应用。为了更好的方便检索馆藏资源数据库,必须对庞大的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分类与归档,建立数子化检索系统,这样才便于人们对所需资源的检索与查找,从而提高使用效率。对数据库资源的开发与建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用于后期的维护,应该享有著作权,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们在对民间艺术原数据信息进行检索,查阅和复制时就应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成本风险

随着对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过程中,投入的财力成本也会随着设备的软件和硬件的更新换代,以及对图像的质量要求的提高而加大。为了有更好的直观效果而使用视频模式扩大存储容量也会造成成本越来越高,资源消耗加大,费用提高等情况。而这些都是在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同时数字化数据库的后期资源维护也需要投入人物和财力,为了更好的对数据库信息的使用满足人们的需求,必须对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投入产出进行有效的规划与论证。控制不必要的浪费和投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对民间艺术数字化信息的对象和传播方式进行选择,避免造成成本过高或垃圾数据堆积等情况。

参考文献:

[1]周全明,耿国华.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及应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欣.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论文要自己写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产业数字化发展路径研究论文

谈到数字化转型,我们首先要清楚的认识数字化转型能为企业或业务条线带来什么?并且能够上下一心达成共识。如有必要,甚至从文化上也要同步调整。 业界比较认可的看法是通过用新技术、新架构、新方法对传统业务进行解构与重塑,从而达到降本增效、提升体验,挖掘现有业务价值的效果,甚至带来颠覆性的业务创新和管理理念。 所以转型是真正目的,数字化仅是一种手段,我们所有的出发点都要围绕创造业务价值、解决业务痛点出发,所以在符合企业或业务条线当前阶段的背景下,如何规划数字化转型的实施路径可谓是重点之一。 当今提出较多的是数字化转型三阶段理论,概括来讲,就是从线下到线上,从信息化迈向数字化,从数字化提升到智能化,这个过程基本上在业界达成了共识,而一些成功的案例,比如大部分电商企业的发展史,还比如一些知名高端制造业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沿着这个轨迹发展。但过程中势必存在不同的用户群体,他们具备不同的视角,那么他们对各阶段的诉求重心也会存在差异,但每个阶段都是下一个阶段的基础,很难跳跃两个阶段,直接进入下一个阶段,或者完全反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数字化转型三阶段的根本。 所以说不同的企业或业务条线所处的阶段不同,那么就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侧重点有所倾斜,而不是与大多数企业或业务条线的工作保持一致。发力的时机不对,那自然就无法达到预计的效果了。 那么我们首先来看第一阶段的线上化,他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我们又该如何去做呢? 从开展业务角度来看,线上化可以将制度、流程在系统上以标准化的方式呈现,如何按业务场景将各功能模块各业务分支串联起来,同时提供自动化的监控和规则判断,提高业务开展的效率,帮助流程上不同的用户协同办公,加强过程监控和合规化管理。统一业务条线的管理风格和制度流程,为各业务主管赋能。 从采集数据的角度来看,线上化丰富和完善了数据采集的方式和维度,标准线上流程的单一来源保障了数据唯一性,通过流程的限定和数据标准的约束,保障了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又能对所有节点的数据进行留痕和存储,无论是静态的客观数据,还是大量的用户行为数据以及管控数据。另外,还能建立各数据源接入的接口,为接入大量外部数据源做好准备。以上这些都将是开展数据分析挖掘,以数据驱动业务的重要基础。 从接入渠道的角度来看,线上化拓宽了业务开展渠道,从原来的中后台客户端、前台展现网页端的分离,到前中后一体化,统一在网页端上操作,再到大量的移动场景和应用,为用户提供了更为宽广和便捷的接入途径。既方便了用户使用、提升了满意度,也提高了系统的使用频度,从而采集到了更多的数据,也提高了数据更新的时效性。 而想合理地达成以上目标,线上化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业务流程化、数据标准化、权责明确化、操作高效化。 业务流程化,通俗来讲,就是要完成一个工作,一共分几步,每步有什么输入和产出,产生什么结果,最后如何响应形成业务闭环等等。其中每个环节都要设计通知机制,串联起整个流程。另外,除了常规流程外也要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给予管理上一定的弹性。 数据标准化,在线上化的伊始,就应该将数据标准作为设计的指导标准,从而为将来的数据分析打下良好基础。简单来说大致可以分为定义标准术语、统一数据类型、定义码值(枚举值),尤其是消除码值的二义性,制定关键数据的编码规则,校验规则,建立主外键和实体间的关联关系、设计主数据,融入企业数据标准的整体规划等等。 权责明确化,无论是从功能还是权限上,都应该做到最小授权原则,岗变权变,除了对数据安全的保障外,也能对业务开展带来方便,职责内的用户做该做的事,不用担心避嫌。而说到数据安全,近几年全社会已经愈发重视,远到国外facebook、雅虎个人信息泄密带来的不良影响,近到我国多家科技公司由于数据安全隐患问题关停。而很多传统企业前几年为了快速开展系统建设和信息化的进程,这块也是相当薄弱和疏于管理。而数据安全中灵活多变的权限管理可谓重点之一,而这块也是线上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操作高效化,可以分成几块来看,一是如何通过业务流程的重构,将原先冗长的工作开展简化,减少中间节点。甚至对哪些工作线上开展,哪些工作回到线下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而非一概而论。二是借助一些规则,对一些工作节点通过系统自动化处理来提高效率和准确度。三是如何借助一些智能化的设备来替代人工操作。这些都是提效的可行方案。 通过对线上化的层层剖析,我们也发现线上化、数据化、智能化三个阶段并非完全独立,也不是说完成了某个阶段就再也不需要去迭代和优化了。他们除了是后者的基础外,之间也存在了指导、支撑和执行的关系。 比如上文中提到的数据标准化,就是数据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可以说他是贯穿了整个数字化转型的工作,是各阶段的基础工作。 而通过线上化带来的操作高效化,也将进一步释放业务条线的操作型工作量和精力,能将条线员工更多的精力放在业务分析和数据挖掘上,不断丰富业务条线的数据维度,而数据分析的不断深入,通过数据发掘问题,也能进一步反过来对线上化进行迭代优化。通过数据驱动,来进一步优化我行的管理制度,提升用户体验。 那么要实现三阶段间的互相帮衬和快速迭代,显然平台的配置能力(灵活性)和扩展水平将是基础中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三阶段间的指导、支撑和执行将很难闭环,无法循环迭代。没有这个基础,无法支撑灵活多变的业务场景,提高应对未来不确定性、快速响应各类变革需求的能力。而这也是在线上化建设阶段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我们可以再来回顾下下图,对于数字化转型的目的、三阶段的关系以及始终贯穿三阶段的工作开展是否就更为清晰了呢。如果需要的话,我们还可以对数据化、智能化两个阶段同样进行深度的剖析,从而对他们所能带来的价值以及实施前提具有更深入的认识。 我们再来看看某业务系统,经过若干年的不断迭代和优化,确实具备了一定的线上化和数据化程度,但受限于当年的技术框架以及管理理念。从当前的业务现状和需求看,要快速跟上业务变化,满足业务需求,达到降本增效、提升体验,挖掘业务价值的目标越来越难。 我们通过上文中的剖析来对现有系统做个比较,发现现有系统确实存在了不少问题,比如通知机制、规则监控的缺失导致的协同办公能力较弱,比如流程节点设计问题,以及技术框架的约束,导致数据采集维度缺失和不同步问题,比如渠道单薄带来的易用性问题。比如数据标准不完善带来的数据质量问题,比如权限管理的粗放带来的权限放大和数据安全问题,比如规则引擎、智能化设备欠缺导致的操作型事务依然无法完全释放和低效问题。最后,不够先进的技术框架在配置能力和扩展水平以及系统性能上已经落后,无法支撑未来的快速迭代和扩展,很多业务在无法流程化的搬到线上,只能通过线下开展业务线上台账补录的方式,也是数据质量下降的因素之一。同时目前这套技术框架,也不符合软件国产化、开源及去IOE的大方向。 综上,人力系统目前虽然具备一定的线上化和数据化程度,但显然线上化的基础还没有打好,人力条线无论是从业务和技术上看都还处在线上化的阶段,那将数字化转型的地基“线上化”作为人力条线现阶段的重点工作则更为合适,投入产出比也将更大。当然在这个阶段,适当的开展一些数据化工作,进行一些数据探索,来指导线上化工作的开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最后,大家要意识到,数字化转型其实并非一条康庄大道,所以我们既要有自己的目标和规划,同时也要看到风险并考虑如何规避,最后,我们来看一个不怎么成功的案例来给大家一点提示和启发。 某非银行抵押贷款提供商,前几年大力开展数字化转型,尤其是人工智能项目。但公司投入了大量成本和时间,最后却并未带来任何正向的收益。经过公司管理层和咨询公司的深入剖析,发现数据问题是人工智能项目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主要原因。根据麦肯锡公司去年秋天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限制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两大挑战与数据有关。 许多公司很难获得全面及标准的数据来训练他们的机器学习算法。如果数据没有通过线上流程采集,并通过系统约束标准化、结构化,工作人员就必须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数据清洗,这可能反而会延迟项目或导致项目失败。可以说用不完善的数据形成的数据分析不会给决策带来帮助,反而会带来误导。而如何采集和标准化、结构化数据也正是线上化阶段的重点。 其他导致项目失败的还有诸如数据集成问题、未处理的非结构化数据等则体现的就是数据化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从这个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数字化转型的持久战中,如果步子迈太大或者跟随市场热度跳跃式发展,非但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数字化转型,为我们的企业发展带来了更宽广的想象空间和指导方针,但同时也是荆棘丛生,充满了艰难险阻和未知风险,可谓任重而道远。

作者 陈文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

文章 《中国金融》2020年第22期

从数字产业化到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将重塑传统产业

历次 科技 革命,新技术都要经历从创新发明到大规模应用两个阶段,数字经济也不例外。数字经济上半场,信息传输、存储、计算、分析等基础领域不断取得技术突破,并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特定领域得以应用和推广,数字产业化得以快速发展,在电子信息制造、通信、软件服务等行业出现一批具有领先优势和规模效应的企业。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成本越来越低,数字经济在传统产业的渗透率将快速提升,下半场的主旋律将从数字产业化切换到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不仅仅是对原有经济体系的补充和融合,更是对传统经济的变革和重塑。

目前,我国产业数字化仍处于起步阶段,按占GDP比值计算,我国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从产业结构来看,第三产业数字化程度显著高于第一和第二产业。互联网作为连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媒介,率先赋能传统服务业,培育出新零售、远程办公、在线教育、医疗信息化等新业态,并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阿里巴巴、腾讯等头部互联网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边界,构建生态体系,利用其积累的海量数据和技术优势,正在逐步向金融服务全面渗透,在提升效率、促进普惠的同时,也不断冲击和改变着传统金融业态。

金融产业数字化具有良好的基础,但转型才刚刚开始

金融服务的本质是利用信息对风险进行定价并促成交易,与互联网类似,都是基于信息的“生意”。金融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时间与互联网兴起几乎同步,大型金融机构如今每年都有数亿美元的IT投资,建立了先进的信息系统,并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以商业银行为例,2018年我国单家股份制银行内部积累的数据体量就达到了100TB以上。金融产业是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最完善、数据资源最丰富的行业之一,拥有开展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应用的基础资源,最容易推动数字化转型。

但从发展进程来看,金融产业数字化才刚刚开始。传统金融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现有业务,实现降本增效。而新金融企业则是运用新 科技 重塑金融业务逻辑,这才是金融产业数字化的核心。目前,传统金融企业的转型仅仅是信息化建设的延续,是局部的优化,而不是彻底的重构。由互联网派生的新金融正在与传统金融交汇,传统金融拥有良好的基础,新金融已趟出一条新路,二者通力合作必能形成金融产业数字化大发展的新局面。

从势不可挡的造车新势力看传统金融机构转型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 汽车 迅猛发展,涌现出一批造车新势力。传统车企亦在积极推动电动化转型,但仍难以阻挡造车新势力的崛起。特斯拉市值超过几大传统车企的总和,蔚来、理想、小鹏 汽车 都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并获得远超传统车企的估值水平。 汽车 和金融作为工业 社会 最有影响力的两大行业,都面临着转型发展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中找出一些共性规律,供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参考。

一是无论 历史 多么悠久、体量多么巨大的行业,都有被完全颠覆的可能。一百年前,福特发明了全球第一条 汽车 生产线,开创了现代工业的生产范式, 汽车 行业也被誉为工业体系的明珠。目前,全球营收前十的公司,除沃尔玛外,其余九家都是传统 汽车 和能源企业,一年的总营收超2万亿美元。传统车企深耕行业百年,如今每年仍有万亿美元的营收,但以特斯拉为代表的造车新势力仅仅用了短短几年时间,就在市值上全面超越传统车企。这一现象也会在新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重现。

二是核心业务逻辑的改变是新势力得以挑战传统企业的根本原因。品牌 汽车 厂商经过多年工艺积累,在发动机等核心技术方面建立起很高的技术壁垒。但对于新能源 汽车 而言,电动机取代发动机,传统厂商丧失了“护城河”,与造车新势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更重要的是,新能源 汽车 一改传统 汽车 作为交通工具的定位,在电动化的基础上推进数字化,以海量数据为驱动,不断提升 汽车 的设计、制造水平,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定制需求;利用机器学习,不断完善算法和模型,逐步实现包括自动驾驶在内的高级智能,将 汽车 打造成出行中的人工智能助手。因此,传统车企的电动化转型只是用电动机和电池替代了发动机和汽油,并没有改变 汽车 的定位。作为既得利益者,颠覆现状就是革自己的命,对此传统车企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因此,这种转型只能局限于个别部门,很难在全公司推行。反观造车新势力,创业者多来自互联网行业,坚持互联网思维,不受既得利益束缚,建立起符合智能 汽车 制造的组织架构。回到金融行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主要生产要素,将替代资本成为金融业核心资产。传统金融的业务逻辑是“客户找钱”,资本是稀缺的,金融机构占据优势地位,风控核心是防范,客户只有提供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增信措施,才能获得金融服务。而新金融的业务逻辑是“钱找客户”,风险控制更强调信任,只有在海量数据基础上,运用 科技 深度分析,才能以极低的成本精准找到最需要钱且在未来有能力还钱的客户。新金融企业脱胎于互联网,利用互联网生态产生的海量数据,不断优化升级风控模型,如今已在面向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领域独占鳌头。未来三至五年是产业互联网大发展时期,新金融必将顺势进入工业领域,对传统金融产生巨大的冲击。这一过程可能比 汽车 行业电动化变革更加迅速猛烈。

当然,两者也有一定区别。金融业务是强监管行业,新金融企业开展相关业务都需要监管部门同意,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未必像 汽车 行业一样发生颠覆式变化,更有可能选择新老合作的渐进式路径。

金融产业数字化的几点思考

首先,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必须从整体上规划。金融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仅银行业资产规模已超过300万亿元,是我国GDP的3倍。若金融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对国民经济和 社会 稳定都将产生严重后果。面对新金融的迅速发展,监管部门应统筹考虑风险和新金融发展需要,制订整体规划,必须兼顾新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鼓励双方各取所长,紧密合作,稳步推动金融业转型发展。

其次,在对新金融企业的监管上应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一方面,中国数字经济取得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互联网发展初期,政府采取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收集数据的成本,加快了平台企业形成,促进了新金融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和成熟,因而诞生了像蚂蚁、微众等一批具备竞争力的新金融平台企业。另一方面,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金融创新需持审慎态度,对于类似P2P的风险要在早期识别并快速响应,防止局部风险事件演化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再次,传统金融转型需要加大力度。要认清新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思维要积极转变,结合自身优势开拓新业务,从被动的“效仿者”转变为主动的“创新者”。当然,考虑到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体量过大,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实现全面转型存在一定难度,因而可以考虑分拆出专门的机构部门,开展新金融业务,以“另起炉灶”的方式实现机构内部的自我“革新”,在制度和执行上有利于打破传统惯例限制,在风险上独立于传统主体也有利于“风险隔离”。取得显著效果后逐步将传统业务装入新的实体,从而实现传统金融机构的稳步转型。

最后,我想谈谈金融监管如何看待创新与风险的平衡问题。一项创新业务出现,有可能优化现有业务,但也有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监管者从稳健角度出发,对创新业务必然更为谨慎。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数字经济时代正在来临,传统金融业务越来越难以满足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脱离实体经济才是真正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中的创新。正是监管的包容,今天我国才会产生一批世界领先的新金融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在产生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更大的收益。监管部门应平衡好创新与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包容创新、鼓励创新,更好更快地推动我国金融产业完成数字化转型。

通过连接解决业务协同,在业务协同中产生和积累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处理,分析和洞察,进一步驱动业务和运营。同时对于数据持续积累最终支持更高级别的自我学习,并推动业务运营的智能化,并形成闭环持续优化改进。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不同类型的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路径各不相同,对于勘察设计企业而言,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优劣势,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产业链升级方法研究论文

浅论轨道车辆数字化制造技术平台应用探索论文

引言

随着工业的推出,全球范围正在掀起新一轮的制造业革命,数字化制造(DM)的优势吸引了各个制造领域的聚焦与关注。现在,国内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都在向波音、空客、GE等国际大公司学习,系统开展数字化制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近十年来,以中航工业为代表的航空制造业,高度重视数字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大力改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产品研制,在三维数字化设计、数字仿真、三维数字化工艺等方面开展应用研究,制定了企业系列数字化技术标准规范,成为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的学习参照范例。

1轨道交通车辆数字化制造技术现状

轨道交通车辆行业近年来开始重视三维数字化制造,但是整体水平还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

1)数字化基础薄弱。设计、工艺、制造等各业务单元信息化应用,尚未形成集成、共享的整体;数字化应用与开发能力不强,基础设施不配套。

2)设计模型局限于几何模型,模型无法作为业务数据的核心,三维模型仅为设计做参考;产品制造信息、属性等还限于二维表达,设计数据发布采用蓝图形式。

3)工艺环节采用二维CAPP,仅限于工艺文档编辑,工艺数据发布采用纸质工艺卡片;生产制造采用ERP、MES系统,但是与设计、工艺脱节。

4)产品研制采用串行模式,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流存在壁垒,各专业间交流不畅;研制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增值环节,生产准备周期长,更改反复频繁。

与此同时,产业链上的各供应配套厂家技术平台基本处于二维时代,而行业内缺少统一的数字化技术标准,缺少并行协同的基本环境。

2基于单一产品数据源的设计制造技术平台构想

轨道交通车辆的发展趋势特点是小批量订单式生产,交付周期越来越短,个性化需求众多。如何充分利用成熟车型产品平台,快速实现高性能、高质量、低成本的个性化派生设计和制造,是现代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而本文涉及的构建单一数据源的设计制造技术平台,就是结合当前两化融合的技术发展趋势,提出的解决方案构想与实施探索。

通过设计、工艺和制造信息化平台的优化应用,整合公司现有产品、技术,建立企业知识库,实现产品技术数据、生产制造数据的共享与重用;实现模块化、个性化的快速定制开发;也为虚拟仿真验证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在提高产品性能的同时,提高产品可制造、可维护性能。

系统架构与平台设计

南车株机公司设计的数据管理平台采用TC系统,制造环节采用ERP系统(包含一定的MES功能),已经应用多年,但是工艺采用传统的CAPP,一直与设计和生产脱节。经过广泛的调研,选用TCM进行工艺设计与管理,并将设计、工艺整合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其次,梳理应用多年的ERP/MES系统,将PLM平台与ERP/MES系统无缝高效集成搭建企业单一数据源的设计制造技术平台,总体技术架构设计;并实现从设计模型、设计数据到工艺文件、工艺模型、加工程序,再到生产、维护维修的数字化制造业务流程。

主要业务模型设计如下:

设计方面:逐步探索自顶向下设计模式,在NX/TC环境下建立标准化的三维设计环境和各类产品设计模板,以灵活、快速、高效的方式对设计进行建模和修改,提高设计效率。同时,改变现有三维几何模型加二维图的制造信息表达模式,应用NXPMI工具,将产品几何信息、产品制造信息全部集成在三维模型上表达,逐步取消二维图纸。利用NX/TC协同设计平台在虚拟环境下进行三维设计分析与仿真验证,开展数字化样机设计,提高设计准确性和效率。

工艺方面:引入TCM模块,工艺与设计基于TC系统一体化,开展三维结构化工艺设计、工艺技术体系及工艺资源的数据平台化管理。以三维设计模型、设计BOM、设计文件为输入,进行三维工艺设计和工艺仿真,按照工艺技术标准体系输出三维工艺设计文件、工艺BOM。用TC系统集成的NX进行三维工装设计、CAM数控加工仿真。同时,积极探索TC系统与焊接、装配、钣金、弯管等仿真软件集成,构建工艺仿真验证与设计平台形成反馈闭环。

生产制造:采用ERP/MES系统,通过中间数据库与TC系统集成,打通设计BOM、工艺BOM、制造BOM数据链。ERP/MES系统接收TC系统工艺设计的一次流程划分和原材料拆分、工艺路线、工序材料定额和工序工时定额、以及设计/工艺变更等数据;然后根据项目计划和工艺数据,下达生产计划及生产资源配置。将TC、CAPP、ERP三个系统的物料编码在物料编码平台统一管理,实现物料计划、采购、生产、物流、成本的流程化管理。以项目管理为主线,开展生产计划、作业排程、物料配送、完工情况等生产制造管理;其次与EHR中的组织、人员同步,实现生产作业人员管理。

数据源定义和传递设计

从产品方案设计到运行维护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以三维产品模型为数据组织的核心,所有的产品定义数据、工艺定义数据、制造定义数据都围绕三维模型展开,形成统一、唯一的产品数据源。在此基础上开展设计、工艺、制造的.各业务环节的协同关联。

实现产品EBOM、PBOM、MBOM的管理,建立不同BOM组织方式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不同的视角组织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的数据,并维持相互之间的联系。

数据源定义主要包括:

1)统一的数字化产品模型定义,建立规范化的产品设计环境及统一的产品模型定义。

2)统一的产品及物料编码定义和应用,通过编码管理系统对产品及物料进行统一编码。

3)统一的数字化产品BOM模式定义,对EBOM/PBOM/MBOM统一管理。

4)统一的标准件和通用件定义和管理。

5)统一的工程更改模式,建立闭环的产品工程更改管理流程体系。

支撑规范和标准设计

针对轨道车辆制造行业特点,围绕数字化的三维设计、制造、试验、管理与信息化,引用借鉴《数字化产品定义数据实施规程》、ISO16792∶2006《技术产品文件数字产品定义数据通则》、GB/T24734—2009《技术产品文件数字化产品定义数据通则》系列标准等,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标准规范体系搭建:

1)基础通用标准规范:包括术语标准、图形符号与代号标准、三维设计软件安装与配置文件应用规范;

2)三维工程化应用规范:包括三维设计标准规范、三维建模标准规范、三维标注标准规范、仿真规范、三维制造标准规范;

3)系统应用与管理标准规范:包括PDM系统基础应用标准规范、PDM系统产品图文档管理标准规范、PDM系统三维工艺文件标准规范、PDM系统BOM管理标准。

实施路径与步骤设计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开展平台搭建与应用。

第一阶段:平台搭建。这个阶段研究业务流程模式,搭建设计、工艺、制造一体化平台,打通设计、工艺、制造、检验数据链。阶段重点工作是搭建TCM工艺平台以及TC与ERP系统集成,通过试点零部件的测试应用验证技术平台的可行性。

第二阶段:平台验证。以设计制造技术平台的验证应用、全三维设图4BOM数据流程计制造研究为核心,选取整车项目在系统平台上运行,完整验证技术平台在各业务环节应用。

第三阶段:优化应用。这个阶段完善优化技术平台,在公司内部多项目推广应用,逐步将技术平台覆盖公司内部制造各流程。未来再考虑与异地子公司融合。

3单一产品数据源的设计制造技术平台的实践

三年来,围绕搭建及实践应用单一数据源设计制造技术平台,进行了大量的测试验证,主要包括:软件模块技术测试、软件模块功能测试、系统集成技术测试、系统集成功能测试、零部件模拟测试、项目运行测试。前期用转向架组装等7个典型零部件数据进行了软件功能模块、系统集成的测试验证;然后用具体项目的大部件进行了模拟运行,选用马其顿动车组项目上线测试。

4结束语

通过上述构想与阶段性探索,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选择TCM进行工艺设计与管理,基于TC平台,工艺直接重用设计模型。业务上采用设计工艺一体化项目管理。马其顿动车组项目试制几乎没有工艺准备周期,通过一体化并行协同,及时开展了工装设计、加工程序编制、工艺分析等工作。但是在测试环节也发现,系统全方位展开运用,还需要妥善解决产品数据搭建模式、发布、变更管理等部分问题,如怎样实现自顶向下设计,如何实现异地协同设计,如何适应快速生产情况下的提前采购,如何实现工艺设计的简统化与标准化等问题。

2)数据上TC与ERP/MES集成,打通了设计、工艺、制造数据链。马其顿动车组项目做到了数据同源。但是,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基于设计BOM生成工艺BOM的数据结构,不同视角下BOM的重构与一体化的关联管理;TCM工艺规划多工艺路线与ERP生产排产单一工艺路线情况下的物料传递;数据版本更替在技术平台内部多个系统中准确有效传递。

3)搭建设计制造技术平台,除解决单一数据源、知识传承与共享外,在虚拟环境下的设计、制造、仿真验证,亦真正体现数字化制造价值所在。目前只在个别零部件上进行部分模拟验证,验证各环节也独立存在。需要探索优化的是,构建数据模型的时候如何满足仿真的需要,如何将设计、仿真、改进建立闭环验证反馈系统。

4)使用设计制造技术平台,对公司经营管理既有业务模式冲击很大,除软硬件设施外,适合企业特点的技术标准及管理流程制度的及时跟进也至关重要,甚至比系统平台本身更关键。

5)设计制造技术平台各种纷繁复杂的软件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企业都需根据自身独特的产品及经营特点,进行适度的二次开发。如何用好技术平台又不受制于软件升级,在搭建技术平台的时候就应该统筹考虑。

总之,数字化制造技术平台是实现数字化制造的基本保证。南车株机公司通过大量的数据测试以及马其顿动车组等项目的试运行,证明搭建的TC、ERP/MES数字化设计制造一体化技术平台技术架构、技术路线满足数字化制造技术需求。马其顿动车组项目的实践应用也开启了我们数字化制造的探索应用之旅。但是为了使数字化制造技术平台很好的服务于公司生产制造,也为了用好这个技术平台,技术方面目前还需要重点研究:MBD(Model-BasedDefinition,基于模型的定义)模型技术,一体化BOM的优化应用,多系统集成及其管理流程数字化。

新时代文旅行业发展的实际分析旅行社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必要性及途。1、旅行社数字化、互联网化转型继续深度推进疫情使得旅游产业链上下游的根基和业态已经发生质变,旅游消费习惯与心理更加多元。旅行社通过数字化转型,可以构建自己的数据平台,对于游客旅游和消费偏好进行分析,探索需求点,并按需求分类,从而根据不同群体来开发旅行社旗下细分产品,满足游客需求。而互联网化,则需要旅行社紧跟时代发展趋势,打造自己的互联网平台。疫情期间,虽然旅游业务不能如常开展,但是旅行社仍能通过丰富的数字化媒体手段持续和游客保持互动,让游客充分了解精彩的旅游产品,激发了游客旅游热情,为瓶颈窗口期快速实现旅游收入实现做好前期准备,形成理想的服。2、旅行产品种类的丰富和质量提升成为重要增长抓手新型旅行产品,从而提升旅行体验,提高旅游质量。例如,与各地方政府深度合作,为游客提供多种短途深度游产品。面对教育双减的政策,旅行社为学生群体提供不同主题的夏令营、冬令营的研学活动。对于十分有市场发展潜力的老年旅游,旅行社提供多种产品的同时,关注满足软性服务、适老化配套应急设施等老年人旅游消。3、复合型人才将在企业竞争中扮演更决定性的作用后疫情时代下,旅行社网络化的转型发展需要大量的互联网现代导游复合型人才来作为支撑,与此前的人力素质模型有很大的区别。在网络化转型发展过程中,以导游现场工作场景的直播或精彩讲解片段剪辑录播的方式,构建起旅行社和导游专属的网络频道,来积聚大批线下粉丝,以至会有粉丝慕名而来抱团参游,从而为旅行社增加营销渠道和获客能力。因此,旅行社需要快速扩充具备新媒体素养、社群营销等能力的新型人才,并需确保整个组织架构在全新能力的注入下以新的模式和理念流畅运行。能否吸引这样的专门性人才,也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旅行社企业的业绩走向和疫情缓解后的爆发力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商贸领域,电子商务在商贸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中才出现了很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其中物流的配送在我国占据着企业单位成本的25%--30%,但在发达国家只占10%左右。也就是说,我们的物流成本是发达国家的2-3倍。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而对于那些几乎不需要依赖于人力、物力来实施物流配送的产品――数字化产品的网上销售,应该说是有其独特性的优势。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条件下,数字化产品最适宜于网上电子商务。在营销理论中,价格策略直接决定着企业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以及市场份额的大小和盈利率的高低。同时价格也是营销经理们所能控制的最敏感的一个变量。由于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产品有其自身的特征,导致定价方法有别与传统的营销策略。因此价格策略也必然是网上数字化产品营销的一个重要内容。许多公司特别是经营信息密集型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仓促拥入网络领域,新的业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新的数字化产品(包括服务)。但是,许多企业未能认真考虑电子市场区别于有形物理市场的本质,将因特网上的商务看作传统商务的延伸或新增加的分销渠道。他们在新的环境下应用老的商务规则和传统的营销策略,这也是目前这样的公司很少有赚钱的原因之一。此现象意味着传统的商务和营销规则至少在数字化产品方面是不适用的。考虑新的营销策略是十分有必要的。数字化产品是指可以经过数字化并能够通过如因特网这样的数字网络传输的产品。在目前的电子市场上,数字化产品主要是信息产品。普遍的分类方法是将数字化产品划分为工具类、内容类和在线服务类。工具类比如计算机软件等;内容类如股票行情和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籍、杂志、音乐影像、电视节目、在线学习和虚拟主机的服务等;在线服务类有FAQ(常见问题解答)和在线技术支持、售后的客户关系管理等。越来越多的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等新的商业运作方式成为我国因特网普及的推动力量,如何使其有积极性生产数字化产品或提供更好的数字化服务,是促进其加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通过对数字化产品的基本经济特征的分析,来寻求对数字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二、数字化产品的经济特征数字化产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经济特征,正是这些经济特征导致了与传统的有形物理商品截然不同的营销与定价策略。1.特殊的成本结构 数字化产品的特殊的成本结构表现在,生产第一份拷贝非常昂贵,但是制造后继拷贝则极其廉价。例如一本书的出版商可能花费成千上万元征集、编辑和设计初稿,一旦书牡谝环菘奖从∷⒊隼矗�∷⒘硪槐镜某杀局挥屑甘��A硗馊缫徊客度爰赴偻蛟�牡缬埃�人�嫌昂蠼鼋鲂枰徽湃�⑽逶�墓馀坛杀尽4庸芾砭�醚У慕嵌壤纯矗����只��返墓潭ǔ杀痉浅8撸��偕��谋涠�杀痉浅5汀?/SPAN>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巨大差异还不是数字化产品成本结构特殊的唯一原因。数字化产品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还有各自的特殊性。其固定成本的主要部分是沉淀成本(sunk cost),即一旦第一份拷贝的制造过程因故中止就不能收回的成本。比如你投资兴建一幢办公楼中途决定放弃的话,只能将其转卖出去收回部分成本。如果你正在拍的一部电影突然停下来的话,你可能根本卖不出去电影脚本,自然不可能收回本钱。可变成本也有不同于传统的物理商品的独特性。譬如,如果市场上对Intel的CPU需求增加,而且超出了Intel的生产能力,这时,为了满足更大的需求和获取更多的利润,Intel就需要组织各种资源建立新的工厂。即当传统商品制造商达到其现有的能力时,生产的边际成本将增加。与此相反,数字化产品的生产没有容量限制,即无论生产多少个复本,其成本也不会增加。更有甚者,是将数字化产品放到自己的网站上,供消费者有偿下载,就像许多数字化专业期刊一样。此时,由于生产没有物理形式,制造没有成本,不需要包装,也无须运输,可变成本几乎趋近于零。换句话说,数字化产品一旦生产出来,便具有了几乎无限的库存。2.对个人偏好的依赖性 数字化产品极低的边际成本使得传统的定价策略在数字化产品市场上几近失效。例如,你无法应用成本定价法,也不能根据竞争程度定价。最可行的策略是根据数字化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来定价。显然,同样的数字化产品对于不同的消费者的价值可能相去甚远。股票的即时行情对股票投机者比对长期的投资者有更高的价值。在信息完全的市场中,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可以将其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这些不同的价格反映了其对不同消费者的价值。然而,在现实当中,这种个人化定价(差别定价)是难以行得通的。在目前的计算能力下,收集、存储和发布每个消费者的偏好资料也难办到。另外,传统的营销渠道如零售商店给同一商品标示不同的价格也是不现实的。而且,数字化产品制造商也会因此而疏远客户。 数字化产品的价值对消费者偏好的依赖性,也导致了数字化产品在传统观念下的“不可消费”性。即数字化产品的价值,对于不同消费者来说差异较大。虽然根据消费者偏好产生的异质性而对各种商品的需求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异对数字化产品更甚。所以,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为了根据客户偏好进行分类,就要更加依赖客户所传达的信号。这样,产品的定制和以消费者类型为基础的差别定价,对于数字化产品来说更加重要,因为消费者的使用与价值具有异质性。对于差异化产品,定价策略是以消费者评价或他们的边际付款意愿为基础,而不是生产的边际成本。3.网络外部性根据梅特卡夫法则,网络的价值与联网的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梅特卡夫法则是基于每一个新上网的用户都因为别人的联网而获得了更多的信息交流机会。指出了网络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和正反馈性:联网的用户越多,网络的价值越大,联网的需求也就越大。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梅特卡夫定律指出了从总体上看消费方面存在效用递增---需求创造了新的需求。网络的外部性有正反馈性和负的外部性。当趋向于正性时能发挥更大的价值, 例如传真机和电话,如果只有很少人拥有电话或传真机,其价值就很低;如果你的朋友或同事都有电话或传真机的话,其价值就很高,当形成一个通讯网络后他的价值才发挥的最好。网络拥挤具有负的外部性;很多人都有电话对你有利,但如果他们使用极为频繁的话以至于你常碰到忙音,那就令人丧气了。软件产业是网络外部性的另一个例子,有很多软件公司在为常见的操作系统如Windows的用户开发应用程序,而不是为那些不常见的操作系统。其它数字化产品也有网络外部性,如有些电脑游戏玩的人越多就越受欢迎。与传统经济观点的基本原则(物以稀为贵)相反,具有正的网络外部性的数字化产品则是物以多为贵。例如Web浏览器,用Netscape Communicator的人越多,其价值就越大。对于Internet Explorer也是如此。显然,这类产品具有如下特征:以此为诱饵吸引客户(如IR或Netscape),刚开发出的产品或其测试版(如各种软件的Beta测试版)。4.无磨损性 由于缺乏通常的损耗和磨损,数字化产品一旦制造出来就永久地维持它的形式与品质。汽车或建筑物这样的耐久产品可能有较长的寿命,它们仍然因使用而磨损,损坏以至于报废。然而,数字化产品不管使用多长时间或是否经常使用,质量都不会因此而降低。如同任何耐久商品一样,消费者在数字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只购买一次,因此,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其实是在与他过去的销售来竞争。结果是,即使没有竞争者,制造商经常被迫对产品收取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最低可能价格。否则,相当多的消费者就会等待下去。更重要的是,无磨损性使得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不得不进行产品创新,而竞争的加剧又迫使制造商加快新(版本)产品推出的步伐。这正是摩尔定律和达维多定律的理论根据。数字化产品的无磨损性使其没有耐久与非耐久产品之分。而且销售商所卖的“新的”数字化产品与在二手市场所提供的“旧的”数字化产品毫无二致。所以,数字化产品也必须与和它没差别的“已用过”产品来竞争。如何抑制数字化产品在二手市场上的转售,对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5.易变性 由于数字化产品由0和1的数字序列组成,其制造商在售后会失去对产品真确性的控制,即消费者在购买了数字化产品后,可以对其进行修改、组合等,从而改变了产品的原样,在法律上侵犯了原著作者的版权。虽然在因特网上多数的免费文件说明仅允许未修改复本的传播,但在0与 1的世界里,这只是一个约定而在事实上是不能强制的。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不得不利用各种机制,企图抑制这些行为。例如使用特定技术防止简单的修改。像用PDF格式的文件尽管可用Adobe的Acrobat Reader来阅读或打印,但用户不能以数字化形式来储存和修改。一般情况下,要在用户层次控制下载内容的真确性的确很困难,有些机制可用以验证文件是否被修改。利用密钥技术如DES与RSA可保护隐私和防止修改,但此措施仅在文件传输时有效。若买方关心复本的篡改,这些技术是有用的,但并不能使销售商有效控制客户对未授权复本的修改。6.可复制性数字化产品的优点集中在它们能轻易地复制、储存或传输,从而达到共享的目的。然而,可复制性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开始的固定资本投入之后,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若制造商无法从市场中收回固定成本,那么或者产品的质量势必降低,或者产品会在市场上消失的无影无踪。制造商绝对不会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可复制性导致了世界范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盗版猖獗。通过技术来防止复制仍不能肯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还不存在不能破解的防止复制的方法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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