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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学鉴定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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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学鉴定论文范文资料

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学术堂整理出了15个法医毕业论文题目:1、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2、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3、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培养模式初探4、接触DNA常规提取纯化方法的比较探讨5、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6、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7、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8、法医鉴定外伤后颅内出血案例的临床分析9、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10、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的意义11、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12、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法医病理学分析13、外伤性流产及早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14、眼眶骨折法医鉴定中CT多平面重组的研究分析15、上转发光技术快速检测尿液中氯胺酮

法医学简介 (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法医学作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酩酊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等。 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 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尸体外表、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提取法医物证。 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资料均称书证。包括病历、诊疗意见书、死杀诊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访问调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人对书证进行审查,并按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相应的结论,对于书证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问题等。 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对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以进行个体识别等。 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如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和动物的血、精斑、其他体液斑、分泌物、骨、毛发的种属和血型;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等;采用动物试验方法进行中毒病理学、机械性损伤、其他物理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模拟试验;应用人类学知识对无名尸体进行年龄、性别、种族特征的研究。 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仪器测定皮肤、骨骼的强度,进行损伤模拟试验;采用 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采用气相色谱仪,紫外、红光分光光度仪、质谱仪、磁共振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谱分析、电泳技术、显微镜技术进行法医物证的检验等。 法医学的内容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 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 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法医学专业 学科:医学 门类:法医学类 专业名称:法医学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机关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法医学检案鉴定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以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法医学的基本技术和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 3.具有法医学检案和鉴定的初步能力; 4.熟悉与法医学有关的我国的各项法律以及法医工作的政策和规程; 5.了解法医学的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 主要课程:法学理论、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刑事侦察技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及法医临床等校外基地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医学学士

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规定,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片、C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法医学毕业论文写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的。当时也不太会弄,还是上届师姐给的雅文网,有高手帮忙简单多了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的探讨病案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的作用论法医鉴定的规范性接受法医鉴定者的心理状态分析死刑复核中法医鉴定结论审查的特点与建议——基于634例统计分析我是法医四川大学法医学科全基因组扩增技术及其在法医个体识别中的应用谈法医对人身伤害案鉴定审查的看法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初探虚拟解剖技术在解决法医尸检结论准确性和伦理学矛盾中的作用法医与侦查员的配合充分发挥法医门诊的职能作用PBL教学模式下法医毒物分析与法医毒理学阶段性合并实验教学探讨海峡两岸法医现状之比较再议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建议法医案例信息库的构建与教研互动我国法医命案尸检现状及规范对策研究Mallory染色变法在法医病理切片中的应用发光细菌在法医毒物检测中的应用法医昆虫学死亡时间的推断与Daubert规则之思考第九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日本法医解剖法律制度及特点番禺区人民检察院2003-2011年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分析第九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评述及其法医临床学应用价值基层法医学习方法浅谈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新发展法医文证审查案例分析要重视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当前法医鉴定体制改革完善及执行新刑诉法第120条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司法鉴定论文范文资料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陈述书 :1、鉴定内容2、具体表现3、时间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关于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合集10篇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司法鉴定申请书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申请人: 陈X如,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61965XXXXXXXX。汉族,住平阳县鳌江镇河滨村,

申请事项:

1.申请对卖尽契约进行书写时间鉴定;

2.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3.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手印进行真实性鉴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姜X春诉被告应X语、陈X、陈X璋、陈X康、陈X芝、陈X如6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被告陈X如有正当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卖尽契约系伪造。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如

20xx年7月18日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特申请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7月15日

申请人: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____月____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xx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____月____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敬礼!

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xxx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李兴

诉讼代理人: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家好 袁园

申请事项:

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陈军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对于滨江市光明鞋业公司与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陈军于20xx年11月29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同志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

代理人:苏家好 袁园

20xx年5月7日

申请人:某某某,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10月X日生,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尧头村36号。 电话:0000000-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6年10月X日生, 住址:周至县富仁乡XX村XX组,

电话:000000000

申请事项:

1、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

2、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xxx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xxx驾驶的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xx)相撞,致xxx及乘坐人xxx受伤,车辆受损。

20xx年x月xx日,周至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

【20xx】第0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xxx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xxx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造成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

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日

关于鉴赏论文范文资料

美术鉴赏论文范文篇4 试谈美术鉴赏的性质和特点 摘要:美术鉴赏活动的开展是对美术体系内容的填充,而与美术鉴赏有关的理论知识可以被视为培养鉴赏者美术素养的基础知识。积极对美术作品的内涵进行鉴赏与分析,是鉴赏者表现出的一种审美活动、也是他们对艺术作品价值判断以及再创造的过程,其可以被认定为人类审美消费的一种形式。此外,美术鉴赏活动的开展能够将鉴赏主体与鉴赏客体之间的审美价值的统一性表现出来,是鉴赏者审美 经验 与审美再创造统一性的外在体现之一。 关键词:美术;鉴赏;性质;特点;分析 所谓的美术鉴赏,可以被理解为鉴赏者在对美术作品观摩的过程中应用自身的认知能力、生活阅历、道德素质以及审美观念对作品的意境与内涵进行体会、分析、辨别、理解、认可以及想象的过程。其作为一种特别的美术接受形式,具有娱乐、享受等多样化的性质,有助于陶冶欣赏者的性情。本文作者结合相关美术作品,进而达到对美术鉴赏的性质与特点客观而深入分析的目标[1]。 一、分析美术鉴赏的性质 1.由上文简要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术鉴赏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美术活动,在活动的过程中鉴赏者的情趣、品位得到提升,身心得到放松与调节,同时调动了鉴赏者对艺术境界追求的积极性,此时他们也会客观的去认识以及挖掘艺术作品的价值深度。总之,一部优秀美术作品的完成时建立在建设的基础之上的;美术鉴赏具有使心情愉快、陶冶情操以及塑造自我的功能。此时,美术鉴赏的性质大体上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美术鉴赏使一种审美享受。 2.其携带这一性质主要是因为距离感、假定性和超越感的存在。所谓的距离感,就是说被鉴赏的美术作品能够将人类思想的改变、文化发展的情况以及文明更替演变的过程展示出来,例如达芬奇的《最后的晚餐》这一美术作品以素描的形式将观者对事物观察的准确性表现出来,真实的将15世纪末期犹太人生存的面貌展现出来。鉴赏者隔着时间的跨度对本部美术作品进行赏析之时,将会获得不一样的情感体会,此时现实与美术作品之间产生了距离美;所谓的假定性就对鉴赏者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充分的利用自身的 想象力 ,将美术作品中虚设的背景、情节等勾画出来,将特定的美术语言转化为惟妙惟肖的形象图,这是非现实的,但是对鉴赏者来说是审美上的再创造;超越感就是鉴赏者对作品进行赏析的过程中思想与现实之间的跨度,不考虑个人功利以及物质实用性等因素,而专注于审美价值的方向;二是美术鉴赏可以被视为艺术再创造的一种形式。 3.通常认为,鉴赏是在创作之后才出现的一种行为方式,作品的质量直接关系着鉴赏的效果这一定论是较为肤浅的,因为美术鉴赏不是对艺术作品价值评判的一种被动回复方式。而之所以认为美术鉴赏可以被视为艺术再创造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因为观赏者始终是积极的、主动的去参与艺术作品意义的构建等环节,此时若没有鉴赏者的加入,艺术家笔下的作品就不够完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的是一件优秀的作品的出现出来需要创作者的努力,还需要鉴赏者的认知理念以及审美情趣去将空缺有效的弥补,此时美术作品的意义更加的丰满,因此可以说鉴赏环节的落实使作品得以再创造,此时鉴赏演化为观者审美能力再创造的一种行为方式;三是美术鉴赏时观赏者对其艺术价值的判断。 4.观者在对美术作品进行鉴赏之时总会对其造型结构、色质优劣有所评价,对其主旨以及内涵做出评论,这是普遍存在的理性现象。而对于美术鉴赏而言,其主要包括情感的、艺术的判断,此时情感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其将鉴赏者爱憎好恶、抑扬褒贬等品质体现出来。例如鉴赏者在对梵高的《向日葵》进行欣赏时,在辩证思维的引导下,能够体会出梵高在最为痛苦煎熬的生活中对自然、朴实、阳光精神境界的向往与追求,这件色彩对比强烈的作品对法国的野兽主义,德国的表现主义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效果。总之,这一性质存在于美术鉴赏中,使欣赏不再是单一化、公式化、概念化,同时也使鉴赏意识与审美情趣建立健全。 二、探究美术鉴赏的特点 1、使鉴赏者的综合素质得以提升 这是因为美术作品将丰富多彩的世界展示给观者,自然景观也好,人文景观也罢;此外美术作品中渗透率创造者的情感与情绪,或激愤或低沉,鉴赏者超越了文字的局限性,去感悟精神世界,开拓眼界;“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术鉴赏的又一特点是能够协助欣赏者强化自身的审美能力,在艺术的熏陶下,欣赏者的思想道德素养明显的提升,此时的对美术作品的赏析使观赏者的身心得到了良性的发展与成长;另外,不同的美术作品中涵盖了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不同民族的民族精神以及境界的差异性与共同性,此时鉴赏环节的启用,协助鉴赏者开发自身的智慧,建立健全了审美情趣;当然,鉴赏环节的开展具有的最大特点是使美术作品得以再创造,这是因为鉴赏者在情绪情感的变化之中,传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将新鲜的元素再一次融入进行美术作品之中; 2、鉴赏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性 主客体同时参与对美术作品的赏析,这才是对艺术的鉴赏。而美术鉴赏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心理、情感活动的复杂性,主客体之间在情感对话以及精神境界融合的基础上,才会使审美活动具有再创造的意义; 3、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统一结合的特点 有些美术作品中带有某些学者对其理解、认识、评价的字眼,这是对美术艺术作品价值与本质的揭示,但是只有在鉴赏者情感接受与肯定的情况下,它们才成为理性上被认可的事物,此时鉴赏者认知上的感性方式与艺术作品所传播的理性内容统一化,也是鉴赏者情感因素与理性因素整合的形式。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统一结合衍生出的意义是重大的,其促使鉴赏者认清事物的本质,端正了情感态度,走向了实践路线。 三、结束语 总之,美术鉴赏的性质与特点是多样化的,美术鉴赏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性质特殊的审美消费行为,是生产到消费的过程;特点还包括审美经验与审美再创造、制约性与能动性、享受与判断、教育与娱乐的统一性。美术鉴赏对审美理念的培养发挥了巨大的辅助作用[2],因此,艺术领域提高对美术鉴赏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协助鉴赏者感受艺术特色与魅力,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同时升华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凯.浅论美术鉴赏的性质和特点[J].美术教育研究,2012. [2]白晶莹.美术鉴赏在美育中的作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 美术鉴赏论文范文篇5 浅谈美术欣赏课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摘要: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深入,我国艺术教育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美术欣赏课在学校整体的教育环境中,以其特殊的内容承担着人才培育中的特殊任务,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修养,而且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有助于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形成健康的审美观?当教育步入素质教育时代,美术欣赏课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加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 措施 ? 关键词:美术欣赏课、创造、审美、广博知识、人格境界 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美术教育尤其是其中的美术欣赏教学在整个素质教育中有着 其它 学科无法取代的智育?德育?美育等多方面育人功能日益受到重视?虽然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美术欣赏课题只占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随着多媒体使用信息量增大,学科课题综合化都必将大大拓展美术欣赏的容量?高中开设的美术欣赏课程以列为必修课程,以及大学美术选修课等构成全民的艺术素质教育,突现了美术教育在现代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美术教育要在素质教育中找准位置就必须突出普及和审美二个方面,才能在新一轮教学改革中取得主动?不能认为开了美术课就是素质教育了,观念不转变美术照样搞应试教育(如重技巧?轻欣赏,重课外?轻课堂,重特长生?轻多数学生等)?美术教育要跳出低层次,实现其阶值就必须改变以掌握专业技法为主的教学模式,加强美术欣赏(既使是技能技巧教学也必须更多融入欣赏内容,对于特长生更应当重视美术欣赏及文化素养),纠正作为艺术教育的美术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两大顽症:艺术教育不艺术(套用其它学科教学模式无新意)?普通教育不普通(“重技轻理”过于强调专业技能)?使学生在学习赏评作品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审美知识结构,提高艺术素养,形成健康?高尚的审美直觉和情趣,努力构建起新的适合素质教育的基础美术教育? 美术欣赏教学是美术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美术素养,培养审美能力和理解力,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符合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 一?高中美术欣赏课教学的现状 我国美术欣赏起步晚,很多搞美术的人都以绘画实用美术为主,去搞美术理论的相对很少也属于冷门,从而致使美术欣赏很滞后?眼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文化艺术不断与国外交流沟通及碰撞,美术欣赏被提上发展的日程,目前美术欣赏课正处于在普及中提高这样一个层面上? 美术欣赏从2003年起就成为全日制普通高中(必修)课,从体制上看美术欣赏课的地位有很大的改观?但在现实教学中,美术欣赏课题依然没有改变,从根本上几乎很难改变学生对美术欣赏课的认识?几乎每个学生都知道美术欣赏课的重要作用,但是学生说的和做的却大相径庭,在他们眼里这是一门副的不能再副的课,既不统考又不高考(美术专业除外),还是多学点考试用的吧,这样更实惠些?不仅学生不重视,社会?学校和家长对美术欣赏课的关注也不够? 二?高中美术欣赏课教学的几点尝试 美术欣赏从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开始——新的教学观认为:教材中的学习内容,不一定必须是成定论的知识,也允许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接触一些尚在争论的内容?因此,新课程为寻找现实中学生感兴趣的话题提供了相对广泛的空间?现实生活中的话题往往具有亲近感?如在“什么是美术作品”的教学中,笔者出示了现在明星穿着的“破”牛仔裤和学生平时穿的校服问:“这些是美术作品吗?你平时会喜欢穿哪样的服装?”从而引出美的多样性?美的时代性以及美术作品产生的条件,将美的观念与相应的形式法则运用到生活的实际中,使学生感觉到美就在身边,并且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1?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 自主学习的理论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学生的学习活动不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是一个主动参与的过程?只有在主动参与的学习活动中,学生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自身的创造潜能?课前给学生充分的时间预习,引导学生利用图书馆?网络等收集与欣赏内容有关的资料,让学生有备而“赏”,从而缩短与欣赏内容的距离,产生欣赏的兴趣?上课时,教师出示欣赏作品后,教师不要立即讲解,可以让学生读画几分钟,也可以以讨论的形式,再请他们 说说 自己对作品的第一印象?然后出一些思考题,引导学生观察画面?如画面是以什么颜色为主?画了些什么?颜色是暖色调,还是冷色调?整幅画感觉是欢快的,还是伤感的?这都有利于激发学生的主观感觉,胜于教师的讲解?这样也改变了那种以教师唱独角戏为师生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观点? 2?欣赏与绘画?工艺结合 从中领悟作品内涵?美术欣赏课不应是一味地欣赏,有的时候让学生进行临摹作品,从中体味作品的内涵,这样就打破了欣赏课纸上谈兵?光说不练的局面,更有助于学生理解作品?例如,在教学民间绘画和工艺品欣赏时,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大的兴趣,想动手做一做,这时不妨让学生照着作品的风格?形象临摹一下? 3?创设情景,从中品味艺术魅力 优秀的艺术作品,在总体形式结构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感情,或思想,或意念,或某种意味等精神内涵,即意蕴美?假如在美术欣赏课中有机地把音乐和美术结合起来,将能达到图音并茂,声色俱全地表现深刻主题的教学目的,并能充分培养学生的审美理解力?创造力?教师若能充分利用电化教育法?语言描述法?情景设置法等办法,往往事半功倍? 4?美术欣赏应从文本欣赏走向研究性学习 在高中美术欣赏课教学中适当地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是素质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新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是连通美术与社会文化?时代之间的桥梁,通过这样的活动赋予美术欣赏教育以丰富的意义,无疑给美术鉴赏教学带来新鲜的空气? 美术欣赏课研究性学习中,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这种指导与传统教学指导不同,课题研究的答案没有所谓的标准,甚至课题的提出也是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自己列出?通过网络资源?图书查询?民间调查等手段广泛收集资料,并且对与课题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围绕自己的课题进行合作探究,完成研究 报告 ?它有助于扩大学生美术文化的视野,促进学生对美术文化的体验与感受? 新课程理念要求,美术欣赏教学应该看重其学习的过程,不要过于追求结果,不要过于追求统一,这样才有利于学生进行积极思维,使学生学会如何研究问题,从而锻炼创造性思维,增强美术鉴赏的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三?美术欣赏课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1?审美能力的教育 审美能力就是人对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的欣赏能力和审美观点,我们生活在一个五彩斑斓的世界里,到处存在着美与丑?对与错的对比?中学生正处在豆蔻年华,感情自然而纯真,对世界的美丽与美好的事物有着发自内心的渴求?但对社会一些对立变化认识还是很肤浅,所以中学美术欣赏课的审美教育尤其重要?“美到处都有,只是我们缺少发现的眼睛”,美术是视觉形象艺术,美术教育就重视视觉形象的运用?优秀的美术作品,往往能引起人们心灵情感的共鸣,思想冲击,陶冶情操,塑造美的灵魂? 利用艺术的感染力,感召力,观尽大千世界中的艺术精华?培养学生对美的感受,去发现生活中美的本质,美的真谛?从重视视觉形象教学原理入手激发学生兴趣,可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提高获取知识的质量,引导学生直接观察对象,认识对象?运用直观教具?模型?范画?录像?幻灯?电脑设计等,帮助学生感知美,提高审美能力?艺术家创造的美术作品,都是靠视觉形象来感染人,打动人的?因而欣赏教学必须紧紧围绕形象展开活动?光凭教者一支粉笔?一张嘴,是无法组织教学的?在美术欣赏课中,欣赏者与美术作品发生着一种审美关系? 通过感知与体验对美术作品作出评价?美术欣赏教学要达到欣赏者与艺术家创造的带有普遍性的审美经验的交融,方能产生情感共鸣?任何成功的美术作品都有从个别到一般的象征意义,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我们不仅从蒙娜丽莎的脸上看到,透过那微抿的嘴唇?微挑的眼角和微凝的双目,悄然地流露着一种恬静?淡雅而又神秘的微笑,同时,我们还能感觉到一种朴素?自然?纯真的人性情感透溢出来,表现出一种彻底挣脱宗教禁锢而苏醒了的人性与复活了的灵魂,体现出充满血肉情感的人本价值,从而高扬了人文主义精神?许多美术作品创造的艺术形象的感人效果,是言语?文字所无法描绘的,只能用心去体验?去触摸? 如法国画家米勒的《拾穗者》的魅力在于通过刻画劳动的美,表现出一种自然淳朴的情感,坚实而凝练的笔调描绘出法国农妇朴实?勤劳?诚挚的品格,优美的自然风光,饱含着一种宁静的生活意趣?欣赏教学的重点必须放在研究分析作品美的物化表现,研究分析作品美的魅力所在,艺术形象是通过审美体验而获得认知的,欣赏教学就是通过对美术作品的赏析逐渐提高审美感悟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另外美好的学习环境,会使心情愉悦,激发学习兴趣;恶劣的学习环境,会使学生心情郁闷,影响学习效果?因此,通过美化育人环境,向学生进行审美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 2?创造性思维培养 中国的传统教育,包括解放后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的确不重视对青少年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几千年封建专制政策传统的和“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及近几十年经济的计划管理模式以及过多的_运动影响对人的创造性思维的重视,这种社会结构偏爱有知识?有技能但因循守旧?被动驯服,因而忽视乃至压抑了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美术欣赏教学中,不以培养学生鉴赏能力为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人类最可贵的品质就是创造,“创造”是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灵魂,“学习”这种人云亦云的能力每个人(包括动物)都有,但遗憾的是,创造性思维能力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当人类步入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创造性思维是人类 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是一种文明的象征?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教育的重要目的是造就批判性思维的头脑?敢于验证问题的头脑,而不是人云亦云的头脑?”美术欣赏课利用美术作品的内涵不确定性,让学生大胆想象,并能以我为主?自圆其说,极大地拓展了学生的想象空间?著名美术教育家丰子恺先生说过:“想象是极其重要的事,有形的东西,可用想象使它变形;无形的东西,也可以用想象使它有形?”世界的发展大多是从无形到有形的一个过程,美术欣赏所培养的创造性思维表现为对相对客观世界的审美能力? 虽然这种创造性思维不一定形成惊人的作品,但由于形象语言的多样性,也能开启思维的深度与广度,成为一种广义的形象思维文化教育?这对于多角度,多方式思考问题是最为有益的?因为这种教育用于大多数,对于创造性思维普遍提高具有积极意义?如形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波普艺术,提倡成品再创造和艺术的大众化?流行化,艺术家运用他们喜欢的材料,创造出一些简单的?有意义的作品,使艺术成为每个人都可以创作的公有财产? 1958年艺术家贾斯伯·琼斯创作的《三面旗》画的是三面大小不一而又有渐变形式的美国国旗?这件作品力图使人人都熟悉的图像,复制出来让观者看,给人一种新的视觉形象和冲击力?这便是创作,既简单又富有联想,使艺术成为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创作,美术欣赏课正努力提高美术教育这方面的功能?如废物造型创作,从材料到构思,完全是学生创造性思维的体现,化腐朽为神奇,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也提高了动手动脑的能力? 特别是结合社会实际,挖掘有价值的课题,使这种教育潜移默化的形成一种素质?开拓学生视野,创设发挥想象力的表现空间,运用现代新型材料与工具发掘新课题?如 广告 欣赏?标志欣赏?家具欣赏?店面欣赏?环境艺术欣赏等实用性强,想象空间大的课题,使学生综合素质得到体现,增强了学习兴趣参与欲?学生的创造力在恰当的指导下,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从步骤过程到结果,感受到一种全新的体验?如在我校五十年校庆之前进行庆徽设计,同学们结合我校的特点及对标志的理解积极构思,细致描绘,整个过程都充满着创造性思维锻炼?在美术教学中提高创造性思维比较常见,效果非常好? 3?广博知识的源泉 著名艺术家豪泽尔指出:“人可以生来成为艺术家,但成为鉴赏家却必须经过教育”?美术欣赏是依靠人的理解力的增强发展起来,理解力是一种领悟各种关系,攫取事物本质的能力?因而学生知识的积累,教师的旁征博引,促使欣赏教育有效地进行?任何的美术作品都来源于社会,并依社会而存在,所以,欣赏美术作品必须要了解作品产生的社会背景?风俗?人文等?在欣赏作品的过程中,通过师生双边活动,发现作品外部的诸种关系以及更为深邃和复杂的内涵? 这要求教者不仅知识要更新,能广泛涉及中外古今美术史知识,而且要求教师的知识必须准确?如一位教师在讲雕塑的基本手段时,把“焊”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这在金属工艺发展的今天,大量合金钢雕塑作品的问世,“焊”恐怕要算是较重要的雕塑手段?倒是另一位教师在讲述雕塑特征时引用了“焰火”是否也可以把它看作雕塑作品--瞬间雕塑,反而引起学生的思维立即活跃起来?美术欣赏是一种直觉审视力,这种审视力需要理论知识的支撑,是对美术语言本身的理解,以及丰富的情感体验和对独特价值的领悟? 如欣赏《中国古代山水画》,一定要涉及到中国山水画和西方 风景画 的区别,让同学们各抒己见,最后归纳出:山水画是散点透视,因为山水画是移步换景?边走边画,不是很注重客观现实,重写意;而风景画是焦点透视,因为风景画是站在一个点不动进行作画,注重对客观现实的描写,重写实?这几千年的艺术也造就了东西方人的性格差异,东方人重情感,西方人重理性?由此会延伸到很远?很深?好的美术作品,欣赏者要有一定的知识做前提,即掌握相关的基础知识,包括外部的形式结构,作品的历史?人文?风土人情等背景,内部情感意蕴?所以在欣赏的同时,大大的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 4?人格境界的提升 情感境界在审美中是一个中心问题?美术作品主要是作用于人的情感境界?优秀的美术作品欣赏起来可以陶冶情操,完善意志,使欣赏者的人格境界得以提升等?如《长江万里图》激起学生对祖国山河的热爱及民族自豪感;拉斐尔画的《圣母像》激起人们愉悦爱慕亲切的情感,感受到母爱的伟大;米开朗基罗雕塑的《大卫》表现一种顽强?坚定和正义的精神气质与勇敢?无畏和自信的人格意志?美术作品在引起欣赏者的激动和共鸣中,唤起了优美?崇高?悲哀?痛苦等种种思想感情,在潜移默化中使欣赏者接受某种道德情感,受到某种精神品质的熏陶,从而改善人们的情感状态,影响人的行为?审美情感可以说是审美过程中的心理动力?现在全中国正在轰轰烈烈的推行素质教育,而美育教育思想品德的培养也正是素质教育的核心?美术教学的内容与形式决定了它在美育教育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课堂教学中用鲜明生动的艺术形象对学生进行美感教育?提升学生的人格境界,培养学生的美好心灵和爱国主义的伟大情怀? 素质教育就是要使学生全面?和谐?健康的发展,使他们学会创造,具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创造能力;学会生存,具有拼搏?竞争的生活能力;学会学习,具有自学的能力;学会做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美术欣赏尽管已成为素质教育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但美术欣赏在素质教育中所要达到的目标,还有许多深入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 我国美术欣赏在素质教育中的现状,也需要认真调查研究?美术欣赏在自身科研方 面相 对滞后的状态,应该努力以改善?美术欣赏真正切实地实施起来,还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探求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可以预期的是,通过我们共同努力,美术欣赏课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会更加突出? 美术欣赏课在素质教育中超越了民族界线,超越了国界,是一种无声的心灵语言交流?与之交流绝不仅是以上谈到的这种作用?一幅优美的作品它有宏大的包容量,个中的内容是我们无法尽述的,这也就是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让我们静静地品味画中的意境,也静静地品味多姿的生活?品味灿烂至高的人生,用崇高的精神境界完善我们的人格品质,这也正是美术欣赏课的本质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邓福星.《美术教育学》,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00年版. [2]徐芬?赵德成.《教育研究与实践》,北京出版社,2001年版. [3]姚今迈.《中国著名特级教师教学思想录》中小学美术卷,江苏教育出版社,199年版. [4]钟俊主.《美育》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猜你喜欢: 1. 美术鉴赏论文3000字范文 2. 美术欣赏论文优秀范文 3. 有关美术鉴赏论文范文 4. 美术鉴赏论文3000字 5. 美术鉴赏论文范文

美术鉴赏是一种视觉艺术,在发展学生的视知觉,获得以视觉为主的审美体验,陶冶审美情操,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具有其他学科难以替代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美术鉴赏3000字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中国绘画艺术

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往往是形容我国古代艺术 文化 、悠久历史的最佳词汇。一个线条,一个轮廓,一抹色彩,看似简简单单的几笔,画家却能够用远近呼应、以动衬静等手法将人物、山水表现得淋漓尽致、唯妙唯俏,这就是我们中国古代绘画的精髓所在!

从远古的陶瓷绘画,到魏晋的墓室 彩绘 砖,再到隋唐的壁画,个人感觉,相比较于西方油画的死板,我们中国美术讲究的是形散神聚,画家们举手投足之间一挥笔墨,就能表达自己对人物、事物的态度与看法——不论是一种巫术,还是讽刺官僚、表现民生疾苦,抑或是细致刻画某种动物等等。通过这几次选修课,我觉得古代的画家不仅仅是画家,他们往往能够用笔墨批判现实或者是表达某种愿望或抱负,总之,绘画的目的已经远远超越了欣赏,我们能够从众多的绘画之中感受到它们所带来的内涵美、意境美,这也是值得我们去欣赏、去研究的地方!

在美术鉴赏这门课中,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顾恺之大师。顾恺之,字长康,晋陵无锡(今江苏无锡)人。顾恺之博学有才气,工诗赋、书法,尤善绘画。精于人像、佛像、禽兽、山水等,时人称之为三绝:画绝、文绝和痴绝。谢安深重之,以为苍生以来未之有。顾恺之与曹不兴、陆探微、张僧繇合称“六朝四大家”。

顾恺之作画,意在传神,其“迁想妙得” “以形写神”等论点,为中国传统绘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老师上课细心地讲述了洛神赋的 故事 , 《洛神赋》是古代有名的诗人曹植用神话隐喻着失落了爱情的感伤的诗篇《洛神赋》,是中国古代文学中的一篇重要作品。曹植所爱的女子甄氏,在他的父亲曹操的决定下,为他的哥哥曹丕夺去。甄氏在曹丕那里,没有得到稳固的爱情死得很惨,她死后,曹丕把甄氏遗留的玉镂金带枕给了曹植。曹植在回归他自己的封地的路上经过洛水,夜晚梦见了甄氏来会他,悲痛之余作了一篇《感甄赋》,塑造了洛神的动人形象,也就是被他美化了情人的形象,甄氏的儿子曹叡将它改名为《洛神赋》。

恺之知识渊博而有才气,擅长诗赋、书法,尤其精通绘画。工人像、佛像、禽兽、山水等。当时有“才绝、画绝、痴绝”之称。他的画师法卫协而又有所变化,他的画有敷染容貌,以浓色微加点缀,不求晕饰;笔迹周密,紧劲连绵,如春蚕吐丝,春云浮空的特点。史有以曹不兴、顾恺之、陆探微、张僧繇合称“六朝四大家”。精通画论,其“迁想妙得”、“以形写神”等论点,对我国传统绘画的发展,影响很大。

而在我国古代鼎盛的唐朝唐太宗时期,也不乏优秀的作品出现。比如在《步辇图》中,唐太宗被一群宫女所环绕、包围起来,并且就连座椅都是宫女们抬起来的,这些许表现了阎立本对当时唐太宗、当时整个唐朝的不满与讽刺,但同时,从来使的衣着与恭敬地神情以及唐太宗面庞的丰润、目光深邃、神态威仪而不失和蔼也能充分展露出盛唐一代明君的风范、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所在。可谓是既表现了对吐蕃的蔑视,又在表现唐太宗风貌的同时表达了自己对唐朝不敢与吐蕃对抗的看法和讽刺。

古代绘画给我留下无穷的回味,而当代大师的作品亦能展现出中华民族的灵魂所在。

“痴于绘画,能书。偶为辞章,颇抒己怀。好读书由,略通古今之变。”一代书画名家范曾用这二十四个字评价自己。

范曾,字十翼,别署抱冲斋主,江苏南通人,当代中国著名的 国画 大师,开 人物画 一代风气之先。作品熔山水花鸟人物于一炉,集诗、书、画三绝于一身,在绘画语言上有创新,功力不凡。他的古代人物画,识者谓其气韵生动,神彩飞扬,精湛娴熟,笔力遒劲,线条简括,形象生动。

《鬼才范曾》封底上的那幅《钟馗雅趣图》,正是范老“鬼才”的一个集中表现。范老擅作写意人物泼墨人物,力追古代梁楷、法常诸人,笔墨浑厚,造型生动。他继承了南宋梁楷以来简笔泼墨的手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其人物作品之传神,固出于其才气之敏悟与博学好思之修养,至于其笔墨之能得其神,则应出于其锲而不舍的勤奋和努力。这幅《钟馗雅趣图》

1.笔法洗练、形象生动豪放。简单几笔构型有状,神采豪放,线条有样,生动鲜活。钟馗的坦胸开衫的简洁笔法将健硕洒脱的形象描绘得入木三分。卧蚕双眉,红脸多髯,使钟馗的戾气渐隐,英气伶伶俐俐的流露出一点点,不可谓不惟妙惟肖。颈肩与手部的洗练线条使人物更具质感,跃然纸上。

2.用墨有方,浓淡变化得体,则墨色活泼精神,有光彩,妙趣横生。前人论画谓“气韵生动”,常以用墨佳劣为主要衡量标准不是没有道理的。当然,一幅画是否达到“气韵生动”,还包括画体的内在精神刻画,作者情感的传递,以及用笔能否恰如其分地再现主客体的谐调一致。所有这些最终还是要靠墨色的变幻来体现的。

这幅《钟馗雅趣图》用墨也是十分精巧。墨色丰富,“墨分五色”既有变化又有统一。钟馗的衣衫以浅淡与中度墨色为主,将白衫的褶皱与光影差别以不同于西方 素描 的写意手法行云流水般的表现出来。而浓密的髯发更是展现出范老用墨的不俗功底,纠结浓密却不凌乱,恣意张扬却不繁杂,渐变与层次感以一种特有的手法显露,下笔犹如闲庭信步一气呵成。最可赏的便是范老整个人物的笔触与构图,人物有骨有肉,多利丰筋,形象饱满。

3构思精巧,构图简洁爽利,人物神态传神,别有妙趣。范老多画钟馗,这幅却备受瞩目,这和此幅钟馗的“与众不同”大有干系,是范老的“鬼气”赋予了此画别样的感受。范老打破传统,一改钟馗凶神恶煞的民间形象,以雅趣为旨,将钟馗塑造成一位气质介于文人与武将之间的另类,使人顿感新意。而右肩上的小鬼不再抱头鼠窜而是站在肩头搔弄。旧往打鬼擒妖的鬼判官钟馗,在画中以这些情态出现,诧异者有之,不解者有之,无奈者有之,最终却化作一笑,独品出另一味道。这种超脱出传统拘泥的作品,不愧为鬼才的画作。

其实,个人认为,我觉得中国绘画是最能彰显我国文化特色的历史产物,我国拥有着五千年的深厚底蕴,这不仅仅包括历史,更囊括着我国五千年来的文化积淀。

面对文化,我们要有一种使命感,维护我国文化积淀、传承我国文化瑰宝;面对艺术,我们要有一个积极的心态,发现生活之美、感受来自于艺术的强大力量;面对美术,我们要有一个欣赏的思想,发现生活的不同、感受来自美术的无限魅力。

浅谈大学美术鉴赏

摘要:美术鉴赏课将我带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带到了一个我以前从未涉足过的领域,带到了艺术的殿堂,我可以说出那些美丽的作品的故事,它让我发现原来世界是这么美,原来一个人的思想可以这样表达,原来先代们是那么的智慧。 美术鉴赏是运用感知、 经验 对美术作品进行感受、体验、联想、分析和判断,获得审美享受,并理解美术作品与美术现象的活动。美术鉴赏活动能帮助我们在欣赏、鉴别与评价美术作品的过程中,逐步提高审美能力,形成热爱本民族文化、尊重世界多元文化的情感和态度。

关键词:绘画、梵高、中国建筑、鉴赏

一、对绘画的鉴赏

绘画是造型艺术中最主要的一种艺术形式。它是指运用线条、色彩和形体等艺术语言,通过造型、设色和构图等艺术手段,在二维空间(即平面)里塑造出静态的视觉形象,以表达作者审美感受的艺术形式。

就像梵高的艺术是伟大的然而在他生前并未得到社会的承认。他作品中所包含着深刻的悲剧意识其强烈的个性和在形式上的独特追求远远走在代的前面的确难以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他以环境来抓住对象他重新改变现实,以达到实实在在的真实,促成了表现主义的诞生,在人们对他的误解最深的时候,正是他对自己的创作最有信心的时候。因此才留下了永远的艺术著作。 他直接影响了法国的野兽主义德国的表现主义以至于20世纪初出现的抒情抽象肖像。《向日葵》就是在阳光明媚灿烂的法国南部所作的。 画家像闪烁着熊熊的火焰满怀炽热的激情令运动感的仿佛旋转不停的笔触是那样粗厚有力色彩的对比也是单纯强烈的。然而在这种粗厚和单纯中却又充满了智慧和灵气。 观者在观看此画时无不为那激动人心的画面效果而感应心灵为之震颤激情也喷薄而出无不跃跃欲试共同融入到凡高丰富的主观感情中去。

总之梵高笔下的向日葵不仅仅是植物;而是带有原始冲动和热情的生命体。我更爱看窗外那一片向日葵,爱看她们在阳光下开出灿烂的笑容。我不敢展示真正的我,我也不知道真实的我是什么样。在向日葵面前,我有一种自信的感觉,展示着那个成功、全新的我;我在看见向日葵时,心里总有种暖洋洋的感觉。 我看见梵高背着画夹,在向日葵丛中专心致志地画着那幅热情奔放的向日葵。我看着向日葵明朗的脸,眼睛一亮。我对梵高喊道:“你必须面对自我,绝不能逃避。不管这有多么困难,需要多大勇气!”其实这句话不仅是对梵高说的,也是对我说的。虽然梵高已经成为过去,而我却可以改变。我要感谢的不仅是那扇窗,更要感谢窗外精彩世界为我带来的美好遐想。

二、对中国建筑的鉴赏

中国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光辉的成就,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建筑体系之一,有7000年以上有实物可考的历史。3000年前已形成以木构架为主要结构、以封闭的院落为基本的群体布置方式的独特风格。它的发展从未中断,并对朝鲜、日本和东南亚各地的建筑有重要影响。它从陕西半坡遗址发掘的方形或圆形浅穴式房屋发展到现在,已有六、七千年的历史。修建在崇山峻岭之上、蜿蜒万里的长城,是人类建筑史上的奇迹;建于隋代的河北赵县的安济桥,在科学技术同艺术的完美结合上,早已走在世界桥梁科学的前列;现存的高达米的山西应县佛宫寺木塔,是世界现存最高的木结构建筑;北京明、清两代的故宫,则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建筑精美、保存完整的大规模建筑群。至于我国的古典园林,它的独特的艺术风格,使它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中的一颗明珠。这一系列现存的技术高超、艺术精湛、风格独特的建筑,在世界建筑史上自成系统,独树一帜,是我国古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像一部部石刻的史书,让我们重温着祖国的历史文化,激发起我们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同时它也是一种可供人观赏的艺术,给人以美的享受,所以,我国古代的建筑艺术也是美术鉴赏的重要对象。

中国建筑体系是以木结构为特色的独立的建筑艺术,在城市规划、建筑组群、单体建筑以及材料、结构等方面的艺术处理均取得辉煌的成就。传统建筑中的各种屋顶造型、飞檐翼角、斗拱彩画、朱柱金顶、内外装修门及园林景物等,充分体现出中国建筑艺术的纯熟和感染力。七千年前河姆渡文化中即有榫卯和企口做法。

半坡村已有前堂后室之分。商殷时已出现高大宫室。西周时已使用砖瓦并有四合院布局。春秋战国时期更有建筑图传世。京邑台榭宫室内外梁柱、斗供上均作装饰,墙壁上饰以壁画。秦汉时期木构建筑日趋成熟,建筑宏伟壮观,装饰丰富,舒展优美,出现了阿房宫、未央宫等庞大的建筑组群。魏晋、南北朝时期佛寺、佛塔迅速发展,形式多样,屋脊出现了鸱吻饰件。隋唐时期建筑采用琉璃瓦,更是富丽堂皇,当时所建的南禅寺大殿、佛光寺大殿迄今犹存,举世瞩目。五代、两宋都市建筑兴盛,商业繁荣,豪华的酒楼、商店各有飞阁栏槛,风格秀丽,明清时代的宫殿苑囿和私家园林保存至今者尚多,建筑亦较宋代华丽繁琐、威严自在。近现代中国建筑艺术则在继承优秀传统相吸收当今世上建筑艺术长处的实践中,不断发展,有所创新。

中国古代建筑的艺术成就令世界各国人民叹为观止,取决与它那独特的结构。在我们来看一看古代建筑的特点。下面是我们从网上和图书馆查阅收集来的关于古代建筑的信息。

中国古代建筑艺术的特点是多方面的。从美术鉴赏的角度来说,以下一些特点是应当了解的:

1、巧妙而科学的框架式结构

这是中国古代建筑在建筑结构上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因为中国古代建筑主要是木构架结构。“墙倒屋不塌”这句古老的 谚语 ,概括地指出了中国建筑这种框架结构最重要的特点。这种结构,可以使房屋在不同气候条件下,满足生活和生产所提出的千变万化的功能要求。。这种构件既有支承荷载梁架的作用,又有装饰作用。只是到了明清以后,由于结构简化,将梁直接放在柱上,致使斗拱的结构作用几乎完全消失,变成了几乎是纯粹的装饰品。

2、庭院式的组群布局

从古代文献记载,绘画中的古建筑形象一直到现存的古建筑来看,中国古代建筑在平面布局方面有一种简明的组织规律,这就是每一处住宅、宫殿、官衙、寺庙等建筑,都是由若干单座建筑和一些围廊、围墙之类环绕成一个个庭院而组成的。一般地说,多数庭院都是前后串连起来,通过前院到达后院,这是中国封建社会“长幼有序,内外有别”的思想意识的产物。家中主要人物,或者应和外界隔绝的人物(如贵族家庭的少女),就往往生活在离外门很远的庭院里,这就形成一院又一院层层深入的空间组织。宋朝欧阳修《蝶恋花》词中有“庭院深深深几许?”的字句,古人曾以“侯门深似海”形容大官僚的居处,就都形象地说明了中国建筑在布局上的重要特征。

中国的这种庭院式的组群布局所造成的艺术效果,与欧洲建筑相比,有它独特的艺术魅力。一般地说,一座欧洲建筑,是比较一目了然的。而中国的古建筑,却像一幅中国画长卷,必须一段段地逐渐展看,不可能同时全部看到。走进一所中国古建筑也只能从一个庭院走进另一个庭院,必须全部走完才能看完。北京的故宫就是最杰出的一个范例,人们从天安门进去,每通过一道门,进入另一庭院;由庭院的这一头走到那一头,一院院、一步步景色都在变换,给人以深切的感受。故宫的艺术形象也就深深地留在人们的脑海中了。

三、丰富多采的艺术形象

如前所述,建筑不仅仅是技术科学,而且是一种艺术。中国古代建筑经过长时期的努力,同时吸收了中国其他传统艺术,特别是绘画、 雕刻 、工艺美术等造型艺术的特点,创造了丰富多采的艺术形象,并在这方面形成了不少特点。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富有装饰性的屋顶

2、衬托性建筑的应用

3、色彩的运用

伟大的中华民族,文明传承了几千。中国建筑,一个代表着中华民族的辉煌成就的标志,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光辉灿烂的一页。伴随着对劳动人民的深深敬佩。我们的研究接近尾声了,古代建筑的艺术成就,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骄傲。让我们期待中国的明天更美好。

结束语

美术鉴赏课更好的培养我们,提高我们的素质,最根本地是提升了我们的精神境界。美术鉴赏的最终意义,就在于使大学生的情感得到陶冶,思想得到净化,品格得到完善,从而使身心得到和谐发展,精神境界得到升华,自身得到美化。 美术鉴赏有益于我们灵魂的雕铸和人格的完善 艺术 教育 注重开发和挖掘人自身的潜能,并致力于培养人的自尊、自信、自爱、自立、自强意识,不断提升人们的精神文化品味和生活质量,从而不断提升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完善。

人的全面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认为的那样,包括智力、体力、思想、道德、意志、信念、情感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是一专多能的素质型发展。鉴于此,大学生的艺术素养已经日益融入时代的潮流之中,倍受人们的重视与关注。大学生美术鉴赏作为美育的一种手段,在促进大学生灵魂雕铸和人格完善的全面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满足大学生的审美需要,提高和培养审美能力,在美术鉴赏课上,通过大量地、广泛地鉴赏优秀艺术作品,就会逐渐具有和提高感受美、理解美的能力了。这里不单单是提高我们的鉴赏水平问题而是如何发展我们的价值取向问题。提高我们对美术意义的认识,培养我们正确的审美理想,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对美的感受力、鉴赏力、表现力和创造力。陶冶我们的思想情操、提高了我们的精神境界。

致谢:

通过学习本课程,可以使我们了解更多的美术知识,提高我们的美术鉴赏能力,培养我们的艺术审美兴趣,而这对提高我们的全面素质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书名 作者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中外美术鉴赏》 徐改,刘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08-01

2、《美术鉴赏》 李新平,成文光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2009-07-01

3、《中国建筑史》 梁思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年版

4、《西方美术史》 李春 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 2002年版

浅谈新课改下美术鉴赏课中的情感教学

摘要:新课程标准的实施越来越注重学生个人能力和个人素质的发展和提高。美术教学也是如此。在美术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人公意识,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中来,离不开情感的运用。利用情感开展美术教学可以有效地拉近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能够让学生更热爱美术学习,更积极地参与美术教学。本文是我在实际教学中 总结 的一些运用情感开展美术教学的经验,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爱 用心 赞赏 学生 真心

“想要别人怎样对你,你就要怎样去对待别人,同样,想要别人爱你,尊敬你,你也要同样先去爱别人,尊敬别人。”以前,总是听到这句话,但真正地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是在我这两年的教学生涯中。我真正体会到:“爱是教师最美丽的语言,只要你真心地去爱学生,发现学生的闪光点,用心去和学生交流、沟通,用爱鼓励学生。”这是开展情感教育,运用情感教育促进美术教学的前提。我们必须与学生加强沟通和了解,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以起到“亲其师信其道”的教学效果。那么,我们在实际教学中应该如何落实好情感教育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用你的真心去和学生沟通,建立信任感

“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以教育好孩子。”我非常欣赏这句 名言 。教师在教育工作中不仅关心学生的学习,而且还关心他们的生活,做他们的知心朋友。“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学的成功不仅和教师有很大关系,也同样和学生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学生而言,但凡是自己喜爱的教师给予的教育,他们很快便能接受、掌握。即便是批评,也能愉快的接受,这便是学生所说的喜欢的教师的课就爱上,不喜欢的教师学生往往有抵触情绪,从而不爱上这一门课程。所以,我们要用爱建立情感的磁场,使教学产生良好的效果。

在一次高一美术鉴赏课上,我正在讲课,一位学生踢门而入,并且用挑衅的眼光看了看我,然后走到座位上趴着,好像在说:“看你能把我怎么样?”面对这位“刺头”学生,我没有发火,继续讲课。讲完课后,我走到他的座位旁边对他说:“怎么了,你不舒服吗?要不要去医务室?”那个学生坐直了说了句:“没事。”我继续说:“既然身体上没有原因,那么就是不喜欢我的课喽?那么你 说说 为什么不喜欢我的课?”这位学生这时有些不好意思了,说道:“没有,老师,是我错了。”从此以后,我每次上他们班的课,他总是很认真听讲,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事。我认为,这就是情感的收获,也是爱的收获。对于学生而言,只有“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学生只有真正的信任你,才会接受和相信你的道理。如果教师和学生建立了真正的情感,达到了信任的程度,就会成为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

二、用心鼓励,用爱让学生建立自信

如果一个学生生活在表扬之中,他就学会了感激;如果一个学生生活在鼓励之中,他就学会了自信。自信心是一种精神能源,是人行为活动的内驱力。一个人有信心,心里活动就积极、稳定,就会以持久的毅力去实现自己已定的目标。因此,培养学生的自信心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也是一项艰巨而神圣的使命。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不管是完成作品还是回答问题,总是希望教师予以肯定。这就是一个心理学家曾经说过的:“人性最深切的需求就是渴望别人的欣赏。”赏识是树立学生自信心最重要和有效的 方法 ,适时对学生进行激励性的评价,是使学生产生情感增长的关键性 措施 。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失败,教师首先要对学生积极参与的态度表示赞赏,再对学生出现的问题作具体的点评分析,帮助学生在失败中挖掘闪光点,及时进行激励性评价,使学生体验到温暖,既保护到学生的学习热情,也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学生增强信心,争取获得成功。而在学生获得成功时,也对学生及时进行激励性评价,使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喜悦,转化为学习的动力。鼓励学生是一个教师爱的具体体现。那么,怎样才能让学生感受到你的鼓励和关爱呢?其实做法很简单:一个简单的动作、一个肯定的眼神、一句简单的话语……都会在不经意间发挥着奇妙的作用。

三、经常赞美学生,让学生充分感受爱的魅力

现实生活中许多事例也告诉我们,在对学生的教育中,责难和赏识,方法不同,结果也大不一样。经常赞赏学生,用赏识和赞许的目光关注学生,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当一个教师真正爱学生时,他的注意力将不再放在学生错误的行为上,而是放在自己所喜欢和欣赏的行为上,赏识就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发生了。在我们真诚地赞扬学生时,学生也会自然而然地显示出友好合作的态度,激发学习热情。

一次,一个美术班的学生找到了我,他说:“老师,我有事情请教您,但是您得答应我,不许和别人说。”我说:“好。”他说:“我喜欢我们班里一个女生,我不知道要不要和她表白,我很苦恼。”我一听,这是早恋啊,脑子里第一反应就是要劝他放下早恋,把精力投入到学习当中去,但是又不能直接说。于是,我说:“是哪个女生能不能告诉我?”他说了女生的名字,我一听,原来是最漂亮的那个女生。于是我就说:“我得表扬你!你看,你喜欢的女生是班里最漂亮的,这说明你的审美能力很高嘛!你说说,你除了喜欢她漂亮还喜欢她什么?”他说了这个女生的几个优点。

我表示同意,我接着说:“你看到的都是她的优点,是一个人,她就会有优点也有缺点。你再去观察观察她的缺点,我再告诉你你该不该表白。”过了一个月,他又来找我,这回他说:“老师,我不想表白了!”我说:“为什么?”“我按照您说的去观察她的缺点,我发现了不止有十条,而且有些是我不能容忍的!”我说:“你看,现在你的烦恼自己就解决了,根本就不用我帮忙了!不过,人都是有优点和缺点的,恋人之间也要能包容所有的缺点才能称之为恋人。你包容不了,这说明她不适合你。那么,这一篇就掀过去,你以后要把她还当朋友一样对待。”“谢谢您,老师!我开始跟您说的时候,您没有批评我,反而表扬了我,我很感谢您!”后来,这个学生考上了很好的大学。

赞赏学生时,心灵的感受非常重要,这就是为什么人和人在吵架的时候要很大声,因为他们的心离得远了,他们越大声心离得越远,而爱人之间在甜言蜜语的时候都是轻声细语的,因为他们的心离得非常近。所以,我只要用我一颗炽热的心去接近学生,用心灵与学生交流,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让每一位学生热爱美术学习,获得属于自己的成功。

美术教学应该充分体现新课程标准要求的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从学生的角度入手开展教学。情感教育的运用正是体现了这一点。情感的沟通也是一种教学方式,他不仅是对人的尊重更是对我们美术教学的促进和补充。作为美术教师,我们在钻研美术基础知识完成好美术教学设计的同时,还要注重情感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多运用情感教育丰富、充实自己的教学课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完成美术教学任务的同时促进学生个人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关于法学论文范文资料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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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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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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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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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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