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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海洋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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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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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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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进入海洋,超过海洋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一)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绝大部分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海岸活动,例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工程建设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进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类的健康。 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1953-1970年,日本九州岛水俣湾发生的汞污染事件,就是因为工厂在生产有机产品过程中,排出含汞废物。这些有害物质流入海洋后,逐渐在鱼和贝类体内富集。最后导致100多人严重中毒,并先后死亡。 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水温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时,往往给海洋生物带来影响。施入农田的杀虫剂随雨水流进河流,或者随土壤颗粒在河口附近淤积,最终进入海洋。偶发性的海上石油平台和油轮事故,引起石油渗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 (二)海洋生态破坏 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例如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目前,海洋开发活动还缺乏综合的、长远的规划、综合效益比较差。 石油污染和监测防治 沿海工业生产和海运航线上的船舶,是石油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石油污染区域集中于沿海水域和海上航道沿线。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石油泄漏,因为污染迹象明显,污染物集中,危害严重,因而倍受公众的关注,也是目前治理污染的重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建立国际法律新秩序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兼顾各个国家的利益和要求,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在封闭和半封闭的海域,周边国家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有可能存在着重叠,还有一些岛屿主权争议和渔业资源分配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相邻国家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国际冲突的新的因素。因此,相邻国家间管辖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要求有关国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一棵树每天能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它的有害气体,放出同样多的氧气,可供一个工厂的人一天的呼吸。而花草可吸取噪音,如果栽一片花草坪的话,那就可以大大降低噪音的污染了。由此可见,植物对人类是多么重要。可是有些人却还不知道这些,每当我看见草坪被那些人践踏,爱护花草的标语牌被踢倒,我的心就像刀割似的,难受极了。如果失去了花草树木,我真不敢想象世界将变成什么样子!我三年级时学过《一个小村庄》这篇课文,讲的是一个美丽的小村庄,因为人们过度砍伐树木,使得大地裸露,大水冲没了村庄。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难道还能让这种事情再发生在我们城市中吗?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社会的财富,我们应当珍惜它们。我从〈〈岭南少年报〉〉和〈〈现代小学生报〉〉中知道:美洲猎豹已长离世间;猛马象早已丧命冰河;剑齿虎早就灭绝;欧洲大雷鸟接近灭绝;鲸类正苟延残喘;非洲象被逼在绝种深渊边。从现在开始,从我做起,少吃野生动物,阻止捕猎者猎取动物。记得2003年SARS蔓延,都是因为人们吃果子狸,由冠状病毒变异而引起非典。 我从网上获得臭氧层被称为大地的保护伞,因为它可以挡住大部分紫外线,如果没有臭氧层的话,一刹那,大地将尽被烤焦。因为人们大量使用化学药品,南极上空已露出了个大洞。 淡水也非常宝贵,据电视新闻报道:全球百分之七十的水属于盐水,这种水不可饮用。据统计:三个人之中,就会有一人缺水,何况现在也没有发明出盐水转化机。水流声“哗哗”一定是有人没有拧紧水龙头,节约用水只是挂在嘴边,根本没有人记住,那些不自觉的人洗完手之后,不关紧水龙头,让那些淡水白白流走。 总而言之,保护环境,再不能挂在嘴边,要重在实际行动。大家要用我们的双手保护我们这个美丽而又脆弱的地球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接触过作文吧,借助作文可以宣泄心中的情感,调节自己的心情。写起作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整理的海洋污染作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流、海洋、湖泊、水潭的污染越来越大。 人们乱扔垃圾入江河、湖海,原来美丽的'河流瞬间变成了一条臭水沟,多少水生物死于我们乱扔垃圾的行为啊! 还有,我们建立这么多工厂,本来是对环境影响不大,可是,那些工厂却把不达标的污水、垃圾、铅、毒…倒入河流和海洋。 一些海洋生物吃了这些垃圾之后造成死亡,如:海鱼,一旦吃了垃圾身体就会飘浮在水面上身亡。 我们这是自己走向灭绝,因为我们未来会很发达,楼房会占领了森林和田地,那些能让我们食用的海洋生物也被我们逼它们走向绝境,也是在逼我们走向绝境。我们不应该乱扔垃圾和排放化学物质入江河,海洋等水地。 我下定决心要在假期和休息日时把水里的垃圾清理干净,坚持环保并向人们宣传环保意识,让我们的生存环境可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我们的家园更美丽,请大家关注海洋污染,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母亲河!

温室气体排放过量,导至全球温度升高过度开采破坏生态,导致沙土化土地速度加快

水污染及其危害水体污染的概念水体是指河流、湖泊、池塘、水库、沼泽、海洋以及地下水等水的积聚体。在环境学中,水体不仅包括水本身,还包括了水中的悬浮物、溶解物质、胶体物质、底质(泥)和水生生物等。应把它看作完整的生态系统或完整的综合自然体。水体按其类型不同可以分成陆地水体和海洋水体以及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等。由于水的比热、蒸发热大,冰冻熔解热也大,因而使水环境下的温度变化小。水在4C时密度最大,所以海洋、河流下面不结冰,便于水的对流,使水中营养物和气体得以流动。水的溶解性好,事水中生物营养物质的运输者和载体。水的浮力大,使许多缺乏硬骨骼作支架的动物生存于水中。在太阳辐射和地球引力的驱动下,水通过气态、液态、固态转换循环,使大气圈、生物圈和水圈之间能进行能量和物质交换,从而形成了丰富多变的自然环境,以及生物与环境的协调机制。但是,人类的活动使得大量污染物质排入水体。这些污染物质使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这种现象称为水体污染。由于工业化的兴起和发展,人类在生物圈中的活动日益加剧,水体污染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因此,产生了许多公害事件,如日本的水事件和富山事件都是因水体污染造成的危害。水体污染的严重后果不仅在于危及人类身体健康,同时也对工农业生产造成危害。水体污染源和污染物根据人类活动的不同形式,可以将水体污染分成下面几种类型。(1)工业污染源各种工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水排入水体就造成了工业污染源。不同的工业所产生的工业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充分有很大差异,这是由于各种工业加工的原料不同、工艺过程不同造成的。冶金工艺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冷却水、洗涤水和冲洗水等。冷却水中的直接冷却水由于与产品接触,其中含有油、铁的氧化物、悬浮物等;洗涤水为除尘和净化煤气、烟气用水,其中含有酚、氰、硫化氰酸盐、硫化物、钾盐、焦油、悬浮物、氧化铁、石灰、氟化物、硫酸等;冲洗水中含有酸、减、油脂、悬浮物和锌、锡、镍、铬等。在上述废水中,以含氰、含酚废水危害最大。有色冶金工业所排出的废水,多含汞、砷、锡、铬等元素,是水体中重金属污染物质的来源。此外,有色冶金遗留的大量矿渣,经雨水冲洗,流入地表和地下水中成为水体中断污染物质。轻工业所加工的原料多为农副产品,因此工业废水主要含有机质,有时还常含有大量的悬浮物质、硫化物和重金属,如汞、镉、砷等。化学工业的产品很多,因此化学工业废水的充分也很复杂,在废水中常含有多种有害、有毒,甚至剧毒物质,如氰、酚、砷、汞等。有的物质难以降解,但却能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造成危害,如DDT、多氯联笨等。此外,化工废水中有的具有较强的酸度,有的则显较强的减性,PH值不稳定,这些废水对人体的生态环境,水体中的建筑设施和农作物都有危害,一些废水中含氮、磷均很高,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有的污染物即使含量甚微,但通过食物链的物质循环富集,会造成水生动物和人中毒。总之,工业污染源向水体制排放大废水具有量大、面广、充分复杂的特点,是重点解决的污染源。(2)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居民聚集地区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多为洗涤水和冲刷器物所产生的污水,因此,主要由一些无毒有机物,如糖类、淀粉、纤维素、油脂、蛋白质、尿素等组成。其中含氮、磷、硫较高。此外,还伴有各种洗涤剂,这是另一类污染源,它们对人体有一定危害。在生活污水中还含有相当数量的微生物,其中一些病源体,如病菌、病毒、寄生虫等,都对人的健康有较大危害。根据部分工业发达国家资料统计,城市生活用水量大约每人每天150-420升,特大城市为440-820升。(3)农村污水和灌溉水农村污水和灌溉水是水体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和化肥,灌溉后或经雨水将农药和化肥带入水体造成农药污染或富营养化。在污水灌溉区,河流、水库、地下水都会出现污染,同时也就出现土壤污染、食品污染。此外,船舶在水域中航行时,会对水域造成污染,其主要污染物是油,其次还有因洗刷船舶带来的污水以及向水中倾倒废物等。在海上,原油泄露也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水污染的危害水体污染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水的污染,又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损害很大。(1)危害人的健康水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笨并(a)芘等,还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镉污染的水、食物,人饮食后,会造成肾、骨骼病变,摄入硫酸镉20毫克,就会造成死亡。铅造成的中毒,引起贫血,神经错乱。六价铬有很大毒性,引起皮肤溃疡,还有致癌作用。饮用含砷的水,会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砷使许多酶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造成机体代谢障碍,皮肤角质化,引发皮肤癌。有机磷农药会造成神经中毒,有机氯农药会在脂肪中蓄积,对人和动物的内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机能均造成危害。稠环芳烃多数具有致癌作用。氰化物也是剧毒物质,进入血液后,与细胞的色素氧化酶结合,使呼吸中断,造成呼吸衰竭窒息死亡。我们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类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洁引起。(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水质污染后,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这也是工业企业效益不高,质量不好的因素。农业使用污水,使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农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质量。海洋污染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如石油污染,造成海鸟和海洋生物死亡。(3)水的富营养化的危害在正常情况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条件,而且氧参加水中的各种氧化-还原反应,促进污染物转化降解,是天然水体具有自净能力的重要原因。含有大量氮、磷、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有机物在水中降解放出营养元素,促进水中藻类丛生,植物疯长,使水体通气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现无氧层。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发黑,水体发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进而变成沼泽。这种现象称为水的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断鱼大量死亡。

关于海洋污染毕业论文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温室气体排放过量,导至全球温度升高过度开采破坏生态,导致沙土化土地速度加快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接触过作文吧,借助作文可以宣泄心中的情感,调节自己的心情。写起作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整理的海洋污染作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流、海洋、湖泊、水潭的污染越来越大。 人们乱扔垃圾入江河、湖海,原来美丽的'河流瞬间变成了一条臭水沟,多少水生物死于我们乱扔垃圾的行为啊! 还有,我们建立这么多工厂,本来是对环境影响不大,可是,那些工厂却把不达标的污水、垃圾、铅、毒…倒入河流和海洋。 一些海洋生物吃了这些垃圾之后造成死亡,如:海鱼,一旦吃了垃圾身体就会飘浮在水面上身亡。 我们这是自己走向灭绝,因为我们未来会很发达,楼房会占领了森林和田地,那些能让我们食用的海洋生物也被我们逼它们走向绝境,也是在逼我们走向绝境。我们不应该乱扔垃圾和排放化学物质入江河,海洋等水地。 我下定决心要在假期和休息日时把水里的垃圾清理干净,坚持环保并向人们宣传环保意识,让我们的生存环境可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我们的家园更美丽,请大家关注海洋污染,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母亲河!

海洋污染毕业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的时间是在你的论文通过学校论文检测的一个月后进行的,一般是在每年的五月份左右,具体的时间是要看你所学的专业和你的论文的字数来决定的,如果是你所学的专业比较热门的话,答辩的人数就比较多,答辩时间也会相应的延长;如果是你所学的专业比较冷门的话,答辩的人数就比较少,答辩的时间也会相应的缩短;如果是你的字数比较多,答辩时间就会相应的延长;如果你的字数比较少。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进入海洋,超过海洋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一)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绝大部分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海岸活动,例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工程建设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进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类的健康。 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1953-1970年,日本九州岛水俣湾发生的汞污染事件,就是因为工厂在生产有机产品过程中,排出含汞废物。这些有害物质流入海洋后,逐渐在鱼和贝类体内富集。最后导致100多人严重中毒,并先后死亡。 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水温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时,往往给海洋生物带来影响。施入农田的杀虫剂随雨水流进河流,或者随土壤颗粒在河口附近淤积,最终进入海洋。偶发性的海上石油平台和油轮事故,引起石油渗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 (二)海洋生态破坏 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例如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目前,海洋开发活动还缺乏综合的、长远的规划、综合效益比较差。 石油污染和监测防治 沿海工业生产和海运航线上的船舶,是石油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石油污染区域集中于沿海水域和海上航道沿线。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石油泄漏,因为污染迹象明显,污染物集中,危害严重,因而倍受公众的关注,也是目前治理污染的重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建立国际法律新秩序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兼顾各个国家的利益和要求,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在封闭和半封闭的海域,周边国家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有可能存在着重叠,还有一些岛屿主权争议和渔业资源分配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相邻国家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国际冲突的新的因素。因此,相邻国家间管辖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要求有关国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一棵树每天能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它的有害气体,放出同样多的氧气,可供一个工厂的人一天的呼吸。而花草可吸取噪音,如果栽一片花草坪的话,那就可以大大降低噪音的污染了。由此可见,植物对人类是多么重要。可是有些人却还不知道这些,每当我看见草坪被那些人践踏,爱护花草的标语牌被踢倒,我的心就像刀割似的,难受极了。如果失去了花草树木,我真不敢想象世界将变成什么样子!我三年级时学过《一个小村庄》这篇课文,讲的是一个美丽的小村庄,因为人们过度砍伐树木,使得大地裸露,大水冲没了村庄。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难道还能让这种事情再发生在我们城市中吗?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社会的财富,我们应当珍惜它们。我从〈〈岭南少年报〉〉和〈〈现代小学生报〉〉中知道:美洲猎豹已长离世间;猛马象早已丧命冰河;剑齿虎早就灭绝;欧洲大雷鸟接近灭绝;鲸类正苟延残喘;非洲象被逼在绝种深渊边。从现在开始,从我做起,少吃野生动物,阻止捕猎者猎取动物。记得2003年SARS蔓延,都是因为人们吃果子狸,由冠状病毒变异而引起非典。 我从网上获得臭氧层被称为大地的保护伞,因为它可以挡住大部分紫外线,如果没有臭氧层的话,一刹那,大地将尽被烤焦。因为人们大量使用化学药品,南极上空已露出了个大洞。 淡水也非常宝贵,据电视新闻报道:全球百分之七十的水属于盐水,这种水不可饮用。据统计:三个人之中,就会有一人缺水,何况现在也没有发明出盐水转化机。水流声“哗哗”一定是有人没有拧紧水龙头,节约用水只是挂在嘴边,根本没有人记住,那些不自觉的人洗完手之后,不关紧水龙头,让那些淡水白白流走。 总而言之,保护环境,再不能挂在嘴边,要重在实际行动。大家要用我们的双手保护我们这个美丽而又脆弱的地球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海洋污染论文范文

Cherish the water Good afternoon!my dear ladies and gentalman!today,I am glad to stand here to give you a speech and thank you giving me such a chance,I will not disappoint you. we all know that we can not live without water,although there is much water on the earth, but the water which we can drink ,it is very litte .It just occunt for thirty percent ,the other seventy percent is the seventeen percent of the thirty percent is on the north pole and south pole's we can't drink it maybe someone will ask me why we don't drink the seawater ? there is much seawater on the earth ,isn't there?Yes,I have to admit that is truth,but do you know why we can't drink the seawater? Because the seawater include much poisonous thing and saltcontant it's bad for our health. Now, because humankind built a lot of fictory on the earth, it made the water became yellow from green and the sky became grey from blue, the north pole and south pole's glancier has began to thaw,and the sealelvel and temperature has razen up. when I was a child , there is a river in my hometown, at that time ,there are many frogs and fishs in the river ,when spring come ,many frogs sang songs onthe bank ,many children swam in the river, it made the river full of vim .but now it has chenged , it became dirty and smelly,fishs and frogs disappear from this river ,it just leave much rabbish and weast-products in the to this rivers experence ,I think if we don't control it .we will distroy ourselves. maybe someone will laugh at me and think I say frighting thing just to cause alarm,but we all know that the weather is more and more hot and arid,many river has began to dried-up, and many place became desert. so, ladies and gentalman, we must cherish the waterand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or it will do harm to us. thanks for listening !

保护水资源从我做起人们常说“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是呀,人可以几天不进食,但不可以几天不喝水。但是,你知道吗?现在,全球有20亿人口正处于严重缺水状况!全世界每年因喝了不干净的水而死亡的儿童就有5000万人!这数字是多么令人怵目惊心!水的危机,已经向人类敲响了警钟! 水很重要,水也很普通。你看,波澜壮阔的大海,碧波荡漾的湖水,潺潺流淌的溪水;一阵绵绵细雨,一场倾盆大雨。遍眼之处都是水,多得让人感到似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水多得让人可以随时忘记,随时丢弃,不存一丝怜惜。你听,“丁冬,丁冬……”那是什么声音?哦,是水龙头在抽泣,谁粗心的没把水龙头拧紧就自个儿乐去了。“哗哗哗……哗哗哗……”这是什么声音?哦,原来是爸爸在刷牙,他刷完一口牙,自来水积满了一脸盆,然后随手把滑塞一按,咕咚咕咚全冲到下水道去了。爸爸呀,你怎么不先给水龙头关一下,这么多水白白流走了,难道你一点儿也不心疼?生活中像我爸爸这样浪费水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洗澡涂肥皂时不关水龙头;自来水管发生漏水或爆管未得到及时修理;用过量水洗车,洗车水未循环使用;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用水;老式便器水箱容量过大;洗衣服时不用手搓而只用洗衣机;用自来水冲洗道路;在公共浴室洗完澡后“人离水未关”;解冻海鲜使用“自来水常流法”。水呀,在人们的手指逢间悄悄流走了。“涓涓细流汇成大海”,谁也不陌生,可我说一滴水也同样重要,大家肯定会嗤之以鼻,别说一滴水,一杯水、一盆水都看不上眼。可你曾算过,要是我们中国每人每天节约一滴水,就是13亿滴水,也就是1300升水,那么一年可以节约474500升水,它可以让一片荒原变成绿地。多么触目惊心的一个数字啊,我们怎能任意地浪费每一滴水呢?我真想大声地疾呼,让我们节约每一滴水吧,我们只有节约每一滴水,植物才会苍翠,空气才会清新,天空才会蔚蓝……水,生命之源。我们人类只有拥有了丰富的水资源,人才有生存的绿洲。一则公益广告说得好:如果我们不珍惜每一滴水,那么地球上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的眼泪! 来吧,伙伴们!为了我们幸福的生活,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一起加入节水行列吧!

提纲:内容摘要:我们全世界的人都生活在美丽的地球上,地球是我们懒以生存的地方而随着时代的变化,也随着科技的发达,对环境的污染也是越来越严重。所以当务之及:保护坏境成为了全世界最为迫及的问题。关键词:污染 气候中毒 环境保护 破坏环境最为严重的就是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空气中的污染物会随着空气,食物,饮水被我们吸入体内,会导致人们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甚至致癌。所以保护好环境我们才会生活得更好!一, 保护坏境人人有责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地球1,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2,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不受破坏。……3,保护环境就是让我们的后代更好地生活下去。……二, 破坏坏境等于破坏了我们的家园从全球来看破坏坏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厂,汽车等排出的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物。……2,人们滥伐树木,破坏森林,过度放牧等导致大面积的沙漠化。……3,CO2过度排放导致温室效应,使全球气温变暖,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4,人类大量扑杀动物,使大量物种灭绝,破坏食物链。……5,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使我们的家园——地球越来越贫瘠。……三,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保护环境,人人有责:1,人类与自然互助,文明共环境和谐……2,千方百计治理污染,齐心协力保护环境……3,生命是树,绿色是根,植树造林,美化家园…….4,植树造林,造福后代,美好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建设……结构:(例文) 环境问题不仅是个生活质量问题,更是一个直接影响人尖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提出论点) 我们不得不承认,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环保虽如此重要,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和法规,可是在社会上仍有一些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去破坏环境,有的救灾屡禁不止。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分析论点)为此,我特提出如下建议:(解决论点) 首先,应在学生中普及环保教育,开设环保科目,并规定为必修课。规定每个学生必须对环保作出贡献。如规定每个学生一年必须种一棵树等,从而让每个学生都明白:对于环保,自己也有一份责任,自己也应该出一份力。 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不定期对各个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那些违反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单位实施重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这样才能从污染源上加以控制、治理。 再次,对在环保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奖励。这样能更有效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对于全民参加环保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最后,国家应拨款建一些环保设施,如建一些污水处理站,保证流入江海湖泊的水的质量;采取“垃圾分类回收”措施,并在行动之前加以宣传,以得到群众的积极响应。 环保问题的确应该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重视。每个人都应该思考,自己应该为环保做点什么。愿人人都为环保出一份力,让美好的环境永远伴随着我们!(联系实际,表明观点) 评价:本文侧重解决环境问题,特点是将分析问题结合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可是这个村庄正在被人类制造出来的各种环境灾难所威胁:水污染、空气污染、植被萎缩、物种濒危、江河断流、垃圾围城、土地荒漠化、臭氧层空洞…… 作为居住在地球上的村民,我们不能仅仅担忧和抱怨,而必须行动。意识到那种无节制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生活方式是造成环境恶化的根源,我们必须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来善待地球: 一、 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二、 绿色消费,环保选购 中国在未来的世纪中能否强大富有,在很大程度的上,取决于整个民族能否建立起环境意识,取决于你、我、他,我们每一个人的行动。保护环境,匹夫有责,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一起来保护环境吧!范文:随着年龄一天天长大,身边的一些事物也在发生着细微的变化,如今,就连欣赏蓝天白云也仿佛成为了一种奢侈。五一去北京的时候在道边看到一株蒲公英,勾起了我对童年的美好回忆。面对久违了的蒲公英,是因为久居城市吗?还是因为周围的一切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21世纪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同在,希望与困难共存。它在给我们带来许多美好憧憬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首要的就是环境问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 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写到这里,我上网搜索了一下环境污染的分类。 环境污染的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的国家,发展林业有着比较优越的条件,我国古代许多地方都覆盖着茂密的森林。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森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使我国的森林越来越少。近几十年来,我国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仍然很低,按人均计算,我国是世界上森林最少的国家之一。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我做起,爱护周围的一草一木,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森林覆盖率。 说道环境污染的防治 ,每一个环境污染的实例,可以说都是大自然对人类敲响的一声警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维护人类自身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必须积极防治环境污染。我们应该提倡天天都是环境日这一理念。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产业化的发展是必须的,是大势所趋! 环境有其特殊性,他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是本身的经济效益出的慢,导致了经济发展初期乃至中期很少有人能重视他。而且,生态环境产业化所涉及的行业过于广泛,生物工程、化学工程、土木工程等一系列复杂的专业重视都融合其中。这些都导致了生态环境产业化发展初期的缓慢以及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空间,人类在不断的发展和开拓自然资源的同时,破坏了环境。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它要求要与环境相辅相成。换句话说,人是社会的主体,人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一但桥梁摧毁的话,很严重的。所以说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是环境具体表现。在提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我认为我们自身的素质和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的意识有很多种类,同时也很复杂,意识中与环境、资源及保护等有关的内容即是我们对保护环境的意识,或称环境意识。它涉及人类对其生存环境、自然资源种类及有限性等的认识,以及人们的行为取向和社会心理。我们应该认识到,目前全球生态系统都受到一定程度的自然及人为方面的危害,特别是中国的环境更是令人堪忧,我们应该树立起良好的环保意识,自觉维护生态平衡、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要有高度的资源(空气、水、土地等)有价意识和资源再利用意识,保护和节省不可再生资源,做到物品循环利用,努力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以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选修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并不是为了能为环境问题做出多么大的贡献,而是希望能够借着一双慧眼来观察这个每天都在发生微小变化的世界。感知它,认识它,尽微薄之力影响它。

水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没有水,也就没有生命的存在,可见水资源的重要性。地球的储水量是很丰富的,共有亿立方千米之多。地球上的水,尽管数量巨大,而能直接被人们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却少得可怜。首先,海水又咸又苦,不能饮用,不能浇地,也难以用于工业。其次,地球的淡水资源仅占其总水量的,而在这极少的淡水资源中,又有70%以上被冻结在南极和北极的冰盖中,加上难以利用的高山冰川和永冻积雪,有87%的淡水资源难以利用。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淡水资源是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中的一部分,约占地球总水量的。全球淡水资源不仅短缺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平衡。面临这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去保护水资源呢?1、要有惜水意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资源是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知道爱惜水资源,有的甚至将水白白浪费。例如:洗手、洗脸、刷牙时,让水一直流着;设备漏水,不及时修好等等。这使水资源越来越紧缺,自来水更加来之不易。爱惜水资源是节水的基础,只有意识到“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才能时时处处注意节水。2、不污染水资源。现在生活上总是存在着污染水资源的情况:如农药、重金属、化学物质、油类以及各种垃圾被人为的排入水中;大量的生活污水也被排入河流,造成水域的污染,就连地下水也难逃厄运,而且排放的生活污水还大大超出了水本身的自净能力,于是水污染就越发的严重。因此,为了防止水污染,我们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使用无磷的洗衣粉、……当我们看见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时,还要积极的向有关部门举报。3、使用节水器具。家庭节水除了注意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以外,采用节水器具很重要,也最有效。可是为了省钱,很多人宁可放任自流,也不肯更换节水器具。其实,据统计:一个使用节水器具的家庭,比不使用节水器具家庭平均一年内所节省的水,足够1亿个成年人喝2~3个月!所以,我们也应该尽可能的把家里都换上节水器具!4、多宣传。长期以来,大多数人有节约用水的理念,但缺少具体的行动,大手大脚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我们更要大力宣传水资源的保护知识,并树立起好榜样,让广大市民都模仿去做!保护水资源从我做起,因为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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