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认真的去学习自己相关的专业知识,不偷奸耍滑,认真完成属于自己的毕业设计,将自己研究的内容及数据认真的整理出来,编写成论文,就能避免。
我觉得毕业论文应该凭借自己写,而不是去网上抄写。可以借鉴,但是不要抄,毕竟毕业论文是对自己四年学业的一个检测。
要进行研究论文查重,就需要通过借助相关专业的论文查重系统,这是一个检测论文重复率的必要分析工具。论文查重时如果发生了重要论文被盗取的现象,这与论文查重系统是脱不开干系的。如果是正规的认可度高的论文查重系统,一般我们不会导致出现问题论文被盗取的情况
要想避免论文查重乱象频发,主要还是要控制查重软件的价格,现在网上很多论文的查重软件价格都是层出不穷的。而且大家还发现,每个查重软件,它的查重率居然也不一样,所以导致很多学生要买很多的软件去查,这也导致论文乱象频繁出现。另外,很多的免费的查重软件,可能还会涉嫌偷盗学生的论文作品,所以要特别注意。
主要是因为论文查重一般都是要付费查重的,很多人为了想省那几块钱,就会想方设法盗用别人的查重账户,当然也有人是为了盗取别人的论文。
毕业论文查重是同学们必须要经过的,但是在查重中,同学们需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一些不法分子窃取和盗卖,那么预防盗卖的具体方法有哪些呢? 一、学校合作论文查重品牌 基本上这类网站不会有问题,都是发展的老品牌,跟学校有签好协议的。此外,这些品牌基本上都是大型企业,不是为了小利而玷污自己的声誉。 二、免费查重网站查重 此类平台更多的是推荐PaperAsk免费纸质查重,查重文章会在系统中自动删除。另外查重算法比较精准,不仅智能降重,还可以在线优化修改。 三、淘宝查重 淘宝平台,由于个人也能注册成为商家,安全性肯定会更糟糕。尤其是低于市场价的检测店铺,如果论文被倒卖也很难维权,所以并不建议各位同学使用淘宝做论文查重。 如果你不采取措施重写你的论文,那么你将推迟你的答辩,甚至你的毕业。因此,对学生来说,寻找正确的方法来复习自己的论文是非常重要的。
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情况频繁出现主要是因为有利可图,当然还有着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使用的不谨慎。
前两天翟天临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了一些关于毕业论文的言论,当时就有很多网友都在骂翟天临,但是翟天临在自己学术不端被查两年多过去以后,现在心境很明显,已经比当初获得了许多直接就在网上安慰着,因为论文查重不过的学生。由于翟天临的讨论引发了热议,同时正逢毕业季,所以大学生论文查重的事情也就被很多人关注了。
其实毕业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是一个正常的事情,毕竟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学生着实是不太谨慎。众所周知,毕业论文查重一般一次都要几百块,而且一般论毕业生论文查重的时候学校都会给予1~2次的查重权限,这时候查重权限是需要学校下发一些账号和密码去进行登录检测的,有很多人的账号和密码基本上都是比较简单易理解的,再加上有一些大学生拿了账号以后根本就不更改密码,所以这也就给了许多人可乘之机。
其实我们这么多人现在都在关注毕业论文查重账号的问题,主要还是现在正是毕业季,再加上之前翟天临关于毕业生论文又发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争议上的热搜,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人一直在关注着毕业论文查重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人关注是挺好的,现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明显需要学生自己去对自己的账号做一些防护。我们很多大学生应该在学校下发账户和密码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密码做一个改动,否则很容易就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并且最终盗用,毕竟盗用还是有利可图的。
综合以上种种,由于盗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有一些不谨慎,这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盗用他人账号,这时候被盗也就成了正常之事了。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我们都知道,又到了毕业季了,每当这个时候,学生们都在抓紧赶自己的论文,大学毕业论文是需要经过查重的,而毕业论文查重现象非常的乱象。要说如何才能避免论文查重乱象频发,那么首先需要从根本的地方去入手。
大家都知道查重的软件真的是非常的多,有一些是免费的,有一些是收费的,有一些收费非常廉价,有一些收费非常昂贵。学生们在面对这个情况的时候,很多人想要去免费的地方去查重自己的论文,其实这是非常有风险的。大家都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你将你的毕业论文送去这些免费的平台去查验的话,很可能你的论文会被盗走,而且免费的地方查验出来的查重率也是不准的。
大家都知道,论文查重实在是太贵了,它根据你的字数来计算查重率。很多学生需要通过不断的查重来修改自己的论文,所以每到这个时候,学生们都花了不少钱,当你把一篇相同的论文送去不同的品牌查重的时候,你会发现查重率竟然不一样,这真的让人觉得非常的崩溃。要说如何才能够避免论文查重乱象频发,首先官方需要推出一个指定的平台,而且这个平台的收费不要太高,不然的话学生们是负担不起的,所以会想要去别的地方去查查。
其实论文查重如果能够免费就好了,那么学生也不需要去绞尽脑汁想要到别的平台上去查重。每位学生在毕业之前都会将论文查重非常多次,每次都会花费一笔不小的费用,所以大家总想着能够在这上面省一点钱就好了,这就造成论文查重乱象的频发。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论文查重乱象频发,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大家都在考虑价格。对此,你有什么其他的看法?可以在评论区里说一下,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努力写成千上万字的毕业论文,如果被论文查重系统检测较高的查重率,会被推迟毕业,对学生来说绝对是一件不可原谅的事情。那么,毕业论文怎样避免查重?今天paperfree小编 给大家讲解。 1.研究毕业论文的查重软件。 我们应该知道,每所学校论文查重软件是不同的。为了避免查重率,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我们学校使用的论文查重软件是什么。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弄清楚哪些句子和观点是重复的,哪些应该被引用,哪些必须转述为我们自己的语言。我们要知道怎么避免查重,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降重。 2.写毕业论文时,把别人的观点转化为自己的话。 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如果不是最后的手段,就不要引用太多。过多的引用,无论哪个版本的重复检测,重复率都太高了。这时候我们需要用自己的话语重新进行表达。最好的方法是在阅读论文和作品后用自己的话来表达它们。在写论文时,必须有必要的表达和描述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别人的观点 提出我们自己的新观点,这样就不会跟别人论文重复。 3.将写好的毕业论文放入查重软件中检测,根据查重报告修改。 论文初稿写完后,不要着急提交论文给学校。你可以提前找一个论文查重系统进行检测。检查你的论文查重率,看看你是否符合学校要求的毕业标准。此外,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看哪些部分是高重合率,我们必须关注修改。即使在论文查重范围内,也需要相应地调整和修改高重复部分。防止被抄袭。
毕业论文要怎样才能防止被别人抄袭呢?,是大部分要毕业的学生所关注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自己写的毕业论文在论文查重后重复率很高。经过修改后,重复率还是存在,根据我的了解,大概率是因为你们的毕业论文被抄袭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自己花了好多时间写的论文却被别人盗用了?目前,学生毕业最困难的问题是毕业论文,一方面,在实习的压力下,充满未知的未来:虽然写论文的时间不多,有些学生也许能在几周内写完,但最重要的是,论文的内容还是很难写出来。不抄袭别人的文学,逐字逐句地放在一起,是不容易的,但最终论文是徒劳的,那一定是可惜。不少法学专家认为,论文查重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个人论文的必经程序。现在的学生写的论文,我们叫做初稿,可能这就是论文的关键。一些学生可能想省钱,所以他们到处寻找免费的非正式的重度检查网站,因为我们都知道查重网站的价格通常在200-300元之间。目前,许多假重检网站低价交流,这种查重系统不正规,不正规肯定没有安全性。如果你不幸找到这样的网站,你的论文可能会被出售,所以不要在网上寻找重型系统。以上是我带来的全部内容,希望你能看到你能有所收获,不要让你辛苦的论文白白浪费。最后祝同学们顺利毕业!
每逢毕业季,论文查重的高峰期也随之而至。这个时期的大学生要查重论文,而网上有很多查重论文的系统,那么多高校的学生,大批一起查重论文,在查重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查重报告乱码,查重论文发现时间过长,论文提交延迟,查重时泄露等。所以,在检测论文的时候,怎样避免论文泄露呢?各位已经写过毕业论文了,在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整理资料供参考,对于有些论文写作中间需要论证的问题,也要自己开展实验研究,以得到准确的论据,为论文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因此每个人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都是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的,是自己付出心血才能完成好的作品,自然不希望在最后一分钟被人泄露,然后被别人抄袭,从而使自己论文的查重率达到100%。查重论文时如何防止论文泄密?所认为防止论文查重时被泄漏,最佳是选择靠得住的论文查重系统,比如一些大品牌的主流论文查重系统,比如维普、万方等;而如果自己修改论文比较频繁,预测的查重次数较多,想要便宜一点的论文查重系统。最为重要的是大家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提交论文之前,要多查看网站以及论文查重入口,以免无意中出错而泄露论文。
相信很多小伙伴在论文查重时都会碰到论文查重率偏高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应该都会很慌吧。其实第一次写论文,论文重复率高是很正常的现象。不过将这么高的查重率降低确实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今天小编来跟大家分享一些避免论文重复率过高的方法。
第一,要解决论文写作的问题,论文的选题很重要,要挑自己擅长的方面去发展,并且论文的题目一定要新颖,这样才能吸引别人来阅读。其次,在毕业论文创作之前,尽可能的多找一些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资料,把一些可能会用到的知识记下来,然后整理出一些自己论文写作的资料,在查重资料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别人的优点,同时又可以避免撞题。
第二,尽量避免引用百度、知乎、夸克这些平台上面的文章内容,像这些搜索引擎上可以搜索到的内容,你会引用,别人也会,然后就会出现查重率特别高的情况。
第三,任何你想要引用的内容,都不要直接复制粘贴到自己的论文里面,即使是自己找的参考文献内容,都只能选择核心内容转述。
第四,在论文查重率很高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删除其中的部分内容,这样是最有效、直接的方法,但是一定要注意上下文的衔接,不能因为删除的内容而是文章层次结构不对、上下文无法衔接的情况。
第五,可以减少文字的输入,多使用查重系统不能检测的方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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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重技巧:
变换措辞法:
变换措辞时我们可以调整语序,改主动为被动,适当做些增减。我们要做的是,尽量不动关键词,而把其他无关紧要的词语替换掉。但是,有些关键词也是可以替换的。不过学术论文要求准确性,除非有文献支持,约定俗成的某个专业词汇有多种表达形式,否则尽量不要动。
外文文献翻译法:
顾名思义,就是查阅研究领域内的外文文献,特别是高水平期刊的文献,将其中的内容翻译成中文,直接放在自己的论文中,改改语句和不通顺的地方,就是这么简单。
工具翻译法:
就是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用翻译工具(如 google)翻译成英文,再翻译回来,此时句式和结构就会发生改变,我们再自行修改下语病,十有八九可顺利躲过查重。此法方便快捷,可以一大段一大段的修改。缺点是有时候需要多翻译几遍,例如先由中文翻译成英文,再翻译成什么冰岛、阿尔及利亚语等等,最后再翻译成中文。这个方法最大的弊端是,翻译后的语句存在生硬及不通顺的现象,还要我们再梳理一遍。
复述法:
复述法就是在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将内容复述出来。其中,要使用多种降重方法,既能保持原意又能完美避开系统判定重复的可能。这基本和自己阅读大量文献后亲笔写差不多,此法需要自己本身能力就不差,且基础扎实,虽然相当耗时耗力,但是无论是从降重效果还是论文质量上来说都颇佳。
如果你的论文有些句子是照抄其他论文的话,你要保证抄的句子有不超过7~10个字和原文一致的。也就是保证这7~10个字之间能够分隔开,这几个字之间插入你自己的话或者把这几个字换个说法或者顺序。如果你已经查重完了,可以根据查重后的报告进行修改。改完后再去查重一遍,实在没办法降低的句子,你可以把它列为参考文献的句子。这些可以在手机迅捷论文查重APP当中操作,电脑操作就简单一点。
1、多参考纸质书籍:论文查重系统所收录的论文,大多数是已发表的期刊论文、毕业论文、网络文章,然后并不是所有的书都会收录,很多书籍是数据库难以收录的。所以多参考纸质书籍,有时也会把查重率降下来。
2、引用也是限制的:论文的写做过程中肯定会引经据典,但也是不是无限制的引用,有的人可能认为标注了参考文献,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加引号引用了,等看到高的离谱的查重率时才知道错了,再改起来可能会更难,还不如一开始就认认真真的自己写了。
3、段落的划分:查重系统一般是整篇文章进行比对,如果是整段引用的话,重复率高是必然的。可以划分成小段,从中加上自己的见解,同意词、近意词替换等,这样明显重复率就为降下来。
4、去掉不必要的内容:删掉没有任何观点性和作用性的口水话,删掉内容中不影响核心思想的、不重要的文字,或者用自己的语言阐述,也能有效地降低论文的重复率。
5、同义词再次描述法:这个方法的原理和方法一一样,连续13个字符和数据库相似的话,就会判定为抄袭,那么我们找到关键词,然后用另外一个或者一组同义词来进行替换,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降低查重率。但是要注意保持语意明确。
6、句型转化法:我们可以修改句子,打乱关键词的排序,或者把陈述句改成疑问句,主动该成被动等等。
你可以举报该网站,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在通知后合理的期限内若没没撤销,就又该网站承担清侵权责任。不过你得首先证明这论文是你写的,才可以哦。
要加强惩罚力度,当惩罚力度足够大的时候,商家就会自觉杜绝这种行为。
啊,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应该要及时去投诉,并且一定要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够制止这种情况发生。
知网被查出存有垄断嫌疑,给所有的平台都敲响了警钟,想要从根源上制止被垄断的现象,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有利措施:
继续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已有的垄断法,将会对国内所有的企业有存在垄断现象的行为实施惩罚,但惩罚力度还需加大力度之王,在被判定垄断之后将会处以数10亿的罚金。如果威胁到了国家重大方面的安全问题,还可以强制关闭该网站和公司的运营情况。此外在垄断法方面要继续完善相关的细节和措施,把各种可能出现垄断的原因和行为都纳入到法律的管控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去制止被垄断的现象。
不能让一家公司或网站独大。很多公司之所以垄断市场,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竞争对手,对自己造成威胁,因此知网可以非常大胆的对所有高校收取高额的费用。在今后的学术平台交流里,政府应该要把政策关注一些一般性的学术平台网站,让他们进行自我的发展和壮大,能够和知网形成竞争对手,只有在国内形成几家同类型的竞争对手以后,垄断的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也不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维护了。
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对有垄断现象的公司或网站实施举报。例如知网每年要收取高额的费用和高额的学术论文查重费,可以对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接收到投诉的部门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核查,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及时的通报该网站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如果没有符合法律范围内的要求,可以对其实施现金惩罚,甚至采取强制措施等。
总体来说,从根源制止被垄断的现象,一定要有法律法规做保障,有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做底牌,居民的互相监督是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