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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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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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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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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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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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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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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2019年财务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PPP项目的投资风险与财务管理对策论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PPP项目的投资风险与财务管理对策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随着PPP模式被地方政府广泛应用到地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中,以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减轻地方政府预算增加、债务压力,提升企业经济增长动力。其关键在于PPP项目投资分析及财务管理要落实到位,实现资金管理良性循环。本文围绕PPP项目投资分析及财务管理策略,从PPP项目特征分析着手,探讨PPP项目特点,阐述PPP项目过程风险点及财务管理策略,以此提高实践中PPP项目质量和运作效率。

关键词: PPP项目;投资分析;财务管理;

引言: 目前PPP模式已广泛应用于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当中,为政府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提高公共服务事业运作质量提供助力。

一、PPP项目模式概述

(一)PPP项目投资分析

1、PPP项目概念

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投资合作的一种模式,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在政府拟建公共服务性基础设施时,由社会资本介入来承担融资、施工、建设、运营项目全周期工作,政府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分期付费的方式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可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实现社会公众福利。

2、PPP项目投资特征

PPP项目具有程序复杂、周期长、规模大等特点,与传统项目建设相比,最显着的区别是政府不再负责项目融资,其建设资金需由社会资本方融资,政府在运营期内逐年支付相应费用。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需解决较大的融资金额,银行的融资审核条件也较为严格,所投资本短期内很难收回,可能造成社会资本方的资产负债率偏高,财务风险加剧,对于其长期发展产生影响。

(二)PPP项目特点

1、合作伙伴

PPP模式基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合作目标一致的理念建立的合作关系进行项目运作,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在目标项目建设上的共同运作、共同分担和风险抵御,二者在确立合作伙伴关系基础上,形成平等顺畅沟通的工作界面。

2、利益共享

社会资本以PPP项目实现自身利益追求,政府则是以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为目标,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是PPP项目的成功。需要指出的是PPP项目多为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型项目,具有公益性,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社会资本在权衡项目收益时,首先要保证项目的质量不受影响,合理制定双方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项目持续的稳定性和收益性。利益共享除了指共享项目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社会资本获取相对合理、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利益共享局面。

3、风险分担

PPP项目通常投资大、周期长,伴有高风险,执行过程中利益与风险相对应,没有风险分担,健康可持续的项目合作伙伴关系无从谈起。因此要建立以对称性、最优性、上限性、动态性为原则的风险分担机制,各方最大可能承担自身有优势的伴生风险,当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项目整体的成本就能最小化。为此政府方要建立健全的评价、管理、监督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前期调研、设计,通过客观合理的风险评估,对项目预期进行精准判断。社会资本方要对项目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降低过程中突发风险,推进项目平稳实施。

二、PPP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一)项目管理风险

PPP项目过程中会面临来自筹备、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移交等各阶段的管理风险。前期筹备阶段由于资金额大、周期长,规划相对复杂,审批程序也相对较长,低效能可能导致项目错失政策机会。建设阶段需要经历设计、概预算及施组方案批复、计量、审计等多个环节,但由于实施主体是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过程中因管理权限等问题可能会出现沟通效率低下的情况,同时一些职能机构对相应工作专业能力较弱造成迟滞效应。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共同聘请具备相应能力、规模的独立第三方开展全过程咨询、审计、评价等工作,构筑政府、社会资本、第三方机构稳定三角形工作机制,在互信互惠的基础上开展项目建设。

(二)市场环境风险

PPP项目面临的市场环境风险,一是来自宏观政策调整及政府运作机制转变。PPP项目直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地方政府管理运作机制的.影响,项目会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而改变进度或功能要求,增加了项目时效性风险。合理的政策有助于双方共同降低项目潜在风险,但一些政策调整影响到项目预期收益时,将直接造成项目资金风险,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二是来自社会资本自身融资能力的管控风险。政府通常只负责对应的资本金,不参与项目融资及担保。而银行业对PPP项目融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程度越来越高,社会资本方自身需要有强劲的资金实力和融资渠道,方能保证项目资金周转正常。

(三)超合同造价风险

当前某些PPP项目建设期出现了超合同造价的现象。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通常由政府方提前完成了设计招标,但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经审批的预算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如果合同条款没有对该现象做明确约定,一是会直接造成融资方案不能满足建设资金需求,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二是造成合同双方的信任风险、审计风险进一步放大。

(四)法律风险

随着PPP模式的广泛应用,其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财政监管上的缺失也愈加明显。PPP项目主体的法律结构关系涉及行政、民商较为复杂,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将直接造成项目管理中可能出现行政权力滥用、项目管理权限受限等局面,影响PPP模式长期健康发展。

三、PPP项目财务管理策略

为了实现PPP项目最终目标,确保参与方预期利益,需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目的,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模式和风险预警机制,针对PPP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一)建立全过程的财务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

PPP项目需要经过一个环节较多且复杂的程序体系实现最终目标,资金自始至终贯穿这一体系。为保证项目全周期内平稳推进,需要政府、社会资本、施工参与方、投资者、金融机构、独立第三方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全过程的财务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对项目周期内可能出现的风险统筹考虑。抓住资金这一管控核心,建立阶段性目标与资金配比关系,以目标锁定资金预控,以资金运动反映过程执行。建立以项目公司为主导的风险识别清单,构建阶段任务、风险事项、资金匹配对应表。设计职责体系和防范措施,加强项目过程中的风险管控,降低风险发生可能性。实时管控现金流情况,对各环节形成监督。通过资金运动情况分析执行过程与客观环境是否相符,及时予以评估形成应对策略。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让防止项目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项目融资管理,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抓手提升内控机制水平

PPP项目融资是全过程、全方位融资,表现为项目筹备期资本金融资、建设期债权融资、运营期证券化融资等。不同主体融资风险表现为财力强的地方政府风险小、财力弱的风险大;社会资本方自身经济实力强的风险小,自身实力弱的风险就大。不同项目融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重点项目、有补助项目风险相对较小;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政府支付责任的风险较小,使用者付费存在市场不确定性则风险大。项目的不同阶段同样带来不同的融资风险,建设期受工期、质量、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带来预期不确定性的风险,但运营期项目产出已经形成,收益基本稳定则风险较小。

实现对风险点的控制就要以全面预算为抓手,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控,科学、合理进行项目融资,控制资金周转。科学的项目概预算有助于较好控制项目总体投资规模,有助于判断融资方案的底线和可行性。社会资本方要注重与政府各阶段尤其是前期沟通,根据概预算结果指导后期的建设、运营、移交、退出。坚决避免由于融资成本偏离较大,增信条件无法达成等因素造成项目融资难以实现。始终将财务测算和风险预判作为重点,构建各阶段的结构化融资方案确保各阶段的债务支付义务。建立滚动预算,做好成本控制,及时调整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在预算制定时,要充分考虑政策、行业、市场的变化影响合理控制,按照预估规模做好融资比例和渠道的选择,严控融资规模和资金用途,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资金支出,搭建客观、可执行的项目预算执行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流程管理,健全资金收支相关制度,控制好项目资金风险。

(三)项目运营期间财务管理关注的重点

(1)注重分析绩效考核对可行性缺口补助实现的影响程度,通过预算执行分析为制定运维方式、评价执行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做出适应性调整。

(2)关注市场因素变化,及时对比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离度,通过分析锁定影响因素,做优使用者付费可控部分,提升资金效能。

(3)设计好融资构架,适应政策导向,抓住市场窗口期充分利用REITs等有效工具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充沛流动性。

(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PPP模式融合了多方利益诉求,需要构建互利共赢基础平台。因此需要各方和环节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政府、社会公众及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利益。在PPP模式发展过程中,要建立起符合项目发展、客观、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减少因法律缺失、合同纠纷等问题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规的制定,需要协调、明确项目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一是要规范项目运作全流程;二是明确各阶段的监督主体和权责内容;三是要制定好退出机制及纠纷解决途径;四是要做好PPP项目的运营权约定;五是其他关键事项,如预算执行、绩效管理、扶持政策、财税补贴等。

(五)培养专业化的人才梯队

PPP项目涉及财务、税务、法律、金融、工程、运营等领域,而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能够适应PPP项目的复合型人才相对缺乏,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处于发展适应期。为此各参与方要加强专业化人才梯队的培养,提高专业度和理论储备,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管理经验,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投资分析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四、结语

PPP模式通过合作共赢、互信互利实现政府、公众及社会资本的三方共赢。为了更好促进PPP模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保护各方合法利益,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投资环境、法律环境和融资环境,项目管理者通过不断实践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好项目投资分析、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促进PPP模式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提供支持动力。

五、参考文献

[1]王卓君,郭雪萌,李红昌.地区市场化进程会促进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融资吗-基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实证研究[J].财政研究,2017(10):54–64.

[2]霍伟东,陈若愚,李行云.制度质量、多边金融机构支持与PPP项目成效-来自非洲PPP项目数据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8(3):52–64.

[3]王柳清.基于PPP项目下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12):224–225.

[4]于莉.新时期PPP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知识经济,2019(31):76–77.

[5]刘穷志,任静.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的“素质”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7(6):39–47.

题目: 浅议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工作 指导教师: 林治泽 布置毕业论文写作要求,指导学生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审查开题报告,指导论文写作,针对一稿提出修改意见.指出二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三稿撰写.指导论文三稿,提出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定稿及课件制作.辅导学员进行论文答辩及准备工作.毕业论文评语:毕业论文建议成绩:指导教师:年 月封3: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本科答辩记录卡分校: 时间:学生姓名:主答辩教师:论文指导成绩:指导教师: 毕业论文题目:是否学位论文:项 目评 价自述部分答辩部分答辩小组成员平均成绩成 绩综合成绩:答辩组长(签字):注:本表由记录员填写 记录员:目录内容摘要----------------------------------------------1写作提纲----------------------------------------------2正文一,要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必须坚持以资金管理为重点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开辟融资渠道---------------------------------------------------------3要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定额指标体系---------------------------------------4资金要集中,统一管理,盘好用活资金-----------------------------------5苦练内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资金,减少浪费,提高资金利用率---------------7二,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预测,决策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现代企业会计的服务对象是会计主体-------------------------------------------------------------------------8(二)运用管理会计职能进行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成本控制和经营成果考核分析等,为企业内部管理层次服务---------------------------------------------------9三,现代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为 市场经济服务-------------------------------------------------------------------10(二)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有效的利用会计信息资源满足各种层次的需要(三)现代企业会计要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1参考文献-----------------------------------------------------------------12内容摘要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发展,总是以思想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为先导的.任何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内容及其方式的进步,总是伴随着人的思想和观念的进步.当前,人类社会正在迈进知识经济时代."科学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伴随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精髓和主心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需要充分发挥企业会计的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企业内部充分发挥会计预测,决策,核算,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从而有效的使用各种资金,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会计信息需要量日益增多,对会计信息的内容要求也越来越高和日益多样化,而近几年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致使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真问题,这就会使会计信息失去价值,会计工作也就等于丧失了生命.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网上公司及其他新的经济现象的出现,使得企业的业务流程及会计程序,会计组织机构要进行重新设计.新的世纪,新的格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既面临着大好地发展环境,也面对着困难和挑战.广大财会工作者,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深厚的感情,澎湃的激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奋发有为,敬业奉献,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开创财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一条健康大道迅猛发展.写作题纲《浅议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工作》一,要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必须坚持以资金管理为重点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开辟融资渠道.要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定额指标体系.资金要集中,统一管理,盘好用活资金.苦练内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资金,减少浪费,提高资金利用率.二,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预测,决策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现代企业会计的服务对象,已不是过去那种计划经济时期的状况了,企业会计只要为会计主体服务.(二)运用管理会计职能进行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成本控制和经营成果考核分析等,为企业内部管理层次服务.三,现代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为 市场经济服务.(二)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有效的利用会计信息资源满足各种层次的需要.(三)现代企业会计要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浅议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中央加紧老工业基地建设的步伐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经济对企业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求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这是我国现代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管理,必须以《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以现代管理为手段,企业必须坚持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来全面推动企业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发展,总是以思想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为先导的.任何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内容及其方式的进步,总是伴随着人的思想和观念的进步.当前,人类社会正在迈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是以知识的生产和人的智力的充分发挥为支撑,以信息化和网络化为基础,通过持续,全面的创新,最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已经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主流.人类社会的这一重大发展,同样影响着会计这一古老而重要的职业.为了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抛弃一些陈腐而不合时宜的观念,运用全新的思维,创造出一系列知识经济时代全新的会计理念,我们的企业也在知识经济潮水般猛烈的冲击下,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则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企业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这是我国现代企业改革的方向.这四句话十六字方针是一个不可分割在有机整体,我们应该全面,系统,全方位的理解并加以实施.我认为,对"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这三句话,只要下决心,抓住时机,积极推进,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完全可以获得成功的,而"科学管理"则是一项艰苦,细致,长期的系统工作.要求:一,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必须坚持以资金管理为重点,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二,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理论,方法和技术,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预测,决策.三,现代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伴随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精髓和主心骨.在企业内部,要使企业管理科学化,就必须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狠抓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来带动整个企业的全面科学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一,要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必须坚持以资金管理为重点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资金严重短缺是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着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虽然阻碍企业生产经营及正常运转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资金短缺问题是当前诸多矛盾的主要矛盾.首先是流动资金总量不足,特别是企业自有国拔资金微乎其微,只占整个定额流动资金的百分之几,有90%以上是银行贷款,这是造成资金"贫血"的原因之一;其二企业本身资金投向问题,造成资金过于分散,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使企业的正常生产投入受到严重影响;其三是因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投入,造成在产品和产成品资金积压;其四是企业规模扩大,分离出若干个独立核算的分厂或分公司,相应地带走了一些资金,使本来已经"贫血"的企业更加"贫血".因此,我们必须要强化资金管理,调整资金投向,优化资金结构,提高投入产出比例,加大盘活资金力度,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一)开辟融资渠道.目前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资金十分短缺,要通过改革开辟各种融资渠道.符合上市条件的老企业要尽快上市;能债转股的尽快实现债转股;一时不具备上市和债转股条件的,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加强内部资金控制制度就是要变事后结算为事前事中控制.对资金事前控制,主要是进行预测,规划,要编制出比较科学的资金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现有资金存量,来合理的筹集和使用生产经营资金,事中加强资金控制,主要是对资金在使用环节上进行有效的事中监督,控制,防止盲目和无效的使用资金,以致造成资金的浪费.如何优化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结构,这是市场经济赋予我们的一个新课题.企业流动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其他应收账款.存货等多种形态的资金,企业应针对自己生产的现状,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的变化,"以销定产"来合理的组织安排生产,特别是对存货中的储备资金,在产品资金和产成品资金,要求安排在一个什么"量"上比较合理,这就需要我们有一定的科学管理技术,也就是优化资金结构,以较小的资金在各个环节中能始终保持正常的运转,从而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是企业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二)要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定额指标体系严格控制资金占用个别部门内部还要形成一个科学的定额管理体系,定期修订各种消耗定额指标,特别是流动资金定额.首先,是对企业存货中的储备资金要核定最高和最低储备量,以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而过多占用资金,同时还要加强物资购入,验收,调拔以及发出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浪费,以尽可能减少库存量,降低存货成本,缩短存货周转周期.其次,是要对在产品资金的投入按投入产出比进行控制,以避免在产品资金周期过长而增长资金的投入量,造成资金占用过多.因此,企业在控制资金投入量时,必须坚持"以销定产,以产定料,以料定资,产销平衡"的原则,尽量避免流动资金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相应提高资金利用效果.(三)资金要集中,统一管理,盘好用活资金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相对集中,统一调度.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属分厂,公司比较多,一般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计盈亏.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增强金融管理意识,积极引进银行运行机制,建立"'内部银行'管理机制,树立资金有偿使用观念.在企业内部要划分若干个责任中心,核定各责任部门资金定额,并积极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占用率.这样高度集中资金,可以发挥一定的优势,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反之,如果资金过于分散,等于分散兵力,不能形成优势,就没有"战斗力",因此,企业的资金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对盘活资金存量,优化资金结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能起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四)苦练内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资金运营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企业已走向市场,只能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必须要瞄准市场,苦练内功,挖掘潜力,依靠高科技,高质量,积极开发一批有一定竞争能力的新产品打入市场,在广阔的市场大潮中谋生存,求发展.很多企业被资金短缺问题困扰着,其实质问题,还是一个市场问题.要解决资金短缺,走向市场是企业的根本出路,向市场要"资金",向市场要"效益",到市场中去捕捉机遇,这是市场经济为我们开拓的新思路,我们的工作思路必须与市场接轨.要牢牢地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市场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什么,市场需要多少,我们就生产多少,企业资金的投向,完全由市场决定.只有把企业置身于市场之中,才能审时度势,占领市场,驾驭市场,资金周转才能做到良性循环,最终达到缓解资金短缺的目的.(五)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资金,减少浪费,提高资金利用率企业一边喊资金短缺需要增加银行贷款,一边浪费资金的现象却还相当严重.一是有些企业不作市场调查,盲目开发产品,乱投入,造成沉淀资金;二是有些企业虽然有过市场调查,但投入过多,供大于求,只求高产值光荣,不顾积压浪费可耻,造成大量的产成品资金浪费;三是物质采购不比质比价,质次价高的材料购进无人过问,增加了产品成本,减少了经济效益;四是产品缺乏质量意识,粗制滥造,造成了"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过高;五是大搞基本建设乱铺摊子,设备购置不精打细算,造成投资多,效益低等等.这些现象都是严重的浪费资金.因此,企业必须要强化管理,而财务管理又必须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常柴公司和宝钢集团的经验就是为我们摸索出一条很有价值的新路,常柴公司分析企业所处的"战略三角",制定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建设两个"特区"实施技术开发和市场并行的工程;走市场化运行和质量效益发展之路;倡导学习之风,鼓励科技创新.这都是常柴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做法.宝钢集团搞全面预算中的资金流量控制,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利用资金收支的时间差来创造资金效益,将计算机信息网引入资金管理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借鉴的好经验.二,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预测,决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需要充分发挥企业会计的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企业内部充分发挥会计预测,决策,核算,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从而有效的使用各种资金,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现代企业会计的服务对象,已不是过去那种计划经济时期的状况了,企业会计只要为会计主体服务,在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企业的会计在投资,筹资决策方面都会从会计主体的利益出发,进行周密而稳键的决策.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投资者又遍及全社会各阶层,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代表,还有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投资人以及国家政府部门投资者,证券交易机构及新闻媒介等,都要及时,规范地提供财务信息,为之服务.所以,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我们企业会计的服务对象也应该相应的调整了,也就是扩大了企业会计的服务范围.(二)运用管理会计职能进行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成本控制和经营成果考核分析等,为企业内部管理层次服务.因为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以增加经济效益为宗旨,所以我们必须要懂管理,善决策,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理论,方法进行预测,决策,如:企业在对某种产品配件是自制还是外购的经营决策中,我们就可以利用管理会计中的变动成本法进行预测,即:一看差别成本,二看机会成本,三看新增固定成本,最终以成本低,效益高为宜;如果企业要分析研究对亏损产品是否停产,转产的决策时,我们可以通过"边际贡献"分析来确定是否停产,转产;在投资决策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投资报酬率,回收期等决策信息进行决策;成本控制方面着重于生产过程的控制,一是对变动成本的控制方法,侧重于材料消耗定额的先进合理;二是固定成本和可控费用的控制或以提高产量来相应降低产品成本;三是加速生产资金运营,提高周转效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所以,我们企业会计在新时期肩负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任.三,现代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会计信息需要量日益增多,对会计信息的内容要求也越来越高和日益多样化,而近几年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致使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真问题,这就会使会计信息失去价值,会计工作也就等于丧失了生命.会计信息失真,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也就成为了一些单位和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表现,这既有企业领导人的原因,也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有我们会计人员本身的原因,与社会环境也有很大关系.有一个这样的故事:一个在日本打工的留学生,同其他留学生一样,在课余为日本餐馆洗盘子以赚取学费.日本的餐饮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行规,即餐馆的盘子必须用水洗上七遍.由于洗盘子的工作是按件计酬的,这位留学生一天累下来也得不了多少工钱,于是他计上心头,以后洗盘子时便少洗一两遍.果然,劳动效率便大大提高,他也因此受到老板的器重工钱自然迅速增加.一起洗盘子赚学费的日本学生便向他请教技巧.他毫不避讳,说:"你看,洗了七遍的盘子和洗了五遍的有什么区别吗 少洗两次嘛."日本学生诺诺,却与他渐渐疏远了.日本人看人,有两个预先推定:一个你是无罪的;另一个,你是诚实的.所以,餐馆老板只是偶尔抽查一下盘子的情况.一次抽查中,老板用专用的试纸测出盘子清洗程度不够并责问我们这位留学生时,他振振有词"洗五遍和洗七遍不是一样保持了盘子的清洁吗 "老板只是淡淡地说:"你是一个不诚实的人,请你离开."这位留学生走到大街上,还对老板的决定愤愤不平.为了生计,他又到该社区的另一家餐馆应聘洗盘子.这位老板打量了半天,说:"你就是那位只洗五遍盘子的留学生吧.对不起,我们不需要!"第二家,第三家~~~他屡屡碰壁.不仅如此,他的房东不久也要求他退房,原因是他的"名声"对其他家住户的工作产生的不良影响.学校也专门找这位留学生谈话,希望他能够转到其他学校去,因为他影响了学校的生源.先不说上面故事中所说的老板和学校是不是太刻薄,只单说诚信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重要啊,因此,我们必须加大会计改革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会计工作的法制建设,为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会计和财务管理人员更应该先把好我们自己这一关,一定要把盘子洗够七遍.(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越重要.项怀诚同志曾在讲话中说:"财政工作取得如此之大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英明领导的结果,也是财政战线广大干部艰苦奋斗,勇于拼搏的结果.要说英雄,一线财政财会工作者才是真正的英雄,要多宣传基层,宣传一线人员."为此,我们会计人员应该珍惜自己的会计职业工作,同时还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积极的投身到市场经济大潮中去,全心全意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无论是宏观决策还是微观管理,会计工作都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二)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有效的利用会计信息资源满足各种层次的需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信息已不是原来简单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成本费用等情况下的信息.在新形势下,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转变.要及时准确的向企业行政领导以及广大债权人和投资者提供各种会计信息.第一,有关企业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运用本—量—利方法分析出盈亏临界点级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等信息;第二,重大的投资方案决策,预测投资回收期,投资报酬率,先进流量,净现值等决策信息;第三,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中的内部责任中心划分(资金中心,成本中心,利润中心),以及业绩考核,分析,奖惩等控制信息;第四,企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变动,盈利情况以及利润分配等会计信息;第五,有关企业发展前景,未来的盈利水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变动等预测信息;第六,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金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财务会计信息;第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处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进出口的汇兑损益因素及其原因分析等重要信息;第八,企业对社会主义负担的社会劳动保险,企业,职工各类保险,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信息资料.这些会计信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三)现代企业会计要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管理最科学最迅速的管理方法,也是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门科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除了要准确,及时,还要规范化,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达到"数出一门,信息共享"的目标,所有资料都必须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这样就可以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会计工作肩负着对企业经济活动监督的重任,它应该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经济活动所提出的各种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评价.我们可以借助这准则来维护当前经济和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网上公司及其他新的经济现象的出现,使得企业的业务流程及会计程序,会计组织机构要进行重新设计.财会部门的规模将缩小,会计岗位也将进行调整.但是其职能作用在信息集情况下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由于大量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工作重心将转向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分析工作,真正参与到企业的预测,决策活动中去.会计人员的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而是要使会计信息增值和创造更高的效能.知识经济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应是兼具IT与管理知识,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创新思维的高智能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大潮中,财务工作不仅要求我们认真准确的完成"传统"的财务任务,还要求我们对各方面袭向财务管理学科的冲击给予应对,所以我认为知识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应该创新,创新的内容至少应该涉及以下五个方面:(1)知识经济时代,会计作为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必须包涵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不落后于时代.绿色会计正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和传统会计理论撞击便形成了绿色会计,绿色会计的目的是要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它所要做的是把环境看成是有价值并能被计量的经济资源;同时资产化为环境资产,即这种资产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社会效益,维护生态效益.绿色会计观念要求把眼界由单一的会计主体扩大到会计主体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充分考虑到可持续发展问题,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纳入会计的核算之中,以便衡量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是否给社会,环境带来经济影响,而不能仅仅从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出发进行项目决策,即从空间上要把会计主体放到其周围环境中考虑,使项目能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的长远社会效益,从时间上要防止透支未来财富,滥用自然资源.(2)筹集知识取代筹集资金,知识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资金是工业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重要的生产要素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形态的变化,"筹知"代替"筹资"成为必然趋势.(3)投资战略调整为"投知"或"投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投资,技术市场和员工等,均以员工的知识能力为基础,这就决定了"投知"或"投智"的重要性.(4)利润分配由按资分配调整为按"经济要素"分配.经济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和知识.知识经济社会,脑力劳动无疑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所以说按经济要素或者知识分配财富,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必然结果.(5)财务评价指标的创新.知识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都能给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知识及其产品本身又具有其独特性:一方面知识积累,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另一方面随着知识要素的开发,社会生产的潜在产出水平也会随之增加,但是增加的质和量事先无法预测,事后也难以测算.所以必须对传统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创新.有人提出知识经济时代财务评价指标可分为投入产出,存量和流量以及网络指标.我们认为此三类指标的划分过于粗略,缺少相应的量化指标.然而指标过多也许能比较全面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但指标间出现矛盾的可能性也将随这增大.因此反映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指标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新的世纪,新的格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既面临着大好地发展环境,也面对着困难和挑战.广大财会工作者,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深厚的感情,澎湃的激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奋发有为,敬业奉献,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开创财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一条健康大道迅猛发展.主要参考文献:张培林: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经济政策研究,《税务》张连起:诚信是纲,纲举目张,《财务与会计》马红霞: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更需创新,《税务》张卫国《如何处理财会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的关系》,财务与会计孙国光《后安然时代我国会计发展的思考》,财务与会计《企业会计制度百问百答》,经济科学出版社盖地《诚信会计与会计诚信》,财务与会计《如何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中华财会网葛家澍,刘锋主编《会计导论》(第二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谢涛《中国的会计制度离国际化还有多远》, 财务与会计导刊袁小勇《如何作好会计工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吴竞成《会计实战》,广东经济出版社

84.关于宿迁市中小企业现金流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字数:9377,页数:11)85.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字数:6845,页数:09)86.会计信息化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字数:7581,页数:09)

财务管理中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探析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财务管理中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探析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的财务管理关乎企业的根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优秀的会计可以使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都属于财务管理部门,二者虽然分工略有不同,但都十分重要,可以说二则属于相互成就、相互辅佐的部门。本文将对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进行深入分析,并研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提出一系列应用策略,同时加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密切合作,希望可以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健康成长。

关键词:

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应用探索;

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会计主要是负责资金往来与核算,主要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只有财务会计做好本职工作,管理会计才能根据财务会计的资金记录进行核算和总结,形成真实的财务报表,从而反映公司的整体情况,可以说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二者协同合作才能根据财务状况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都属于财务管理部门,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财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工作,只有二者积极发展,才能保证企业良好运转。

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定义

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据重要管理地位,可使企业可持续发展。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属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两个重要部门,为企业提供经营数据信息,使企业可以实时了解发展状况,及时改善管理策略。财务会计是根据公司财务规定,对企业资金流进行核算,并监督企业资金状态,通过具体数字来展现企业真实状况,可以使管理会计对企业真实状况进行具体分析,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势态。而管理会计属于管理企业信息的部门,需要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满足企业的需求,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已经发生的企业经营信息,还需要对企业发展进行初步预测,从而达到财务管控的目的,二者都是为公司发展提供信息。

(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共同点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共同点在于都属于财务管理工作,而且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是企业信息管理部门。财务会计主要是记录财务信息状况;管理会计需要通过这些财务信息对公司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为企业发展提供辅助信息,使企业良性运转。因此,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是为保障企业利益而设立的。财务会计主要是监督管理企业财务数据信息,管理会计需要根据这些信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做出规划。由此不难看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在公司占据重要管理地位。

(三)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不同点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属于密不可分的两项管理工作,二者相互辅助才能实现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掌控。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在管理方向上还是略有区别的,财务会计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可以对外的财务数据信息,并整理和记录企业资金流现状,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状况,主要侧重点是对外的。而管理会计的侧重点是对内的,管理会计需要根据企业需要,形成规律化的财务数据分类,对企业经营信息要进行进一步的概括和分析,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具体了解企业现状,并根据现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从而达到高效管理的目的,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在做统计工作,但财务会计统计的是企业资金流,重点是目前企业资金现状,主要对企业每个部门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管理会计需要根据企业目前资金流现状对未来资金进行规划,使资金运用得更加合理。二者工作目标略有差别,财务会计的统计数据一定要真实有效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状态。管理会计需要根据财务会计的统计数据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因此财务会计的数据是管理会计的工作前提,管理会计属于企业管理的规划部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互辅助,才能增强企业管理者对公司运营状况的掌控,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二、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一)提升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关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一定要提升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如果企业不能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财务管理工作受到限制,这会影响到企业前进步伐。如果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理解为财务会计日常工作,会使企业忽略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管理会计也无法正确预测公司发展方向,使公司管理陷入固步自封的境地。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每个部门都要创新工作手法,从而建立更高效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作用,为企业发展助力,帮助企业健康成长。企业要注重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工作发展,使二者共同进步为公司提供保障,为企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要加强自身工作能力,使自身成为职业道德典范,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带动企业发展。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想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作用,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原有的管理体系进行创新,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提供沟通交流机会,使财务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想要加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工作效率,需要为二者的关联提供便捷,这样才能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工作,使财务管理工作变得高效、快捷。

(三)加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合作

想要强化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加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合作,才能达到财务管理目的,推进企业发展,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是两个部门,作用也不同。财务会计要记录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管理会计会要分析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并对发展方向提供建设性意见。因此,企业需要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监督作用,为管理会计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数据,使二者有效融合,才能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发展。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工作是不同的,想要将二者充分融合,首先需要深入了解二者工作特点,并发现二者相同的工作目标,根据工作目标为二者制定合理的融合计划,从而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四)构建财务管理信息平台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进行能提升企业管理效率,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工作与公司经营状况关联密切,需要有强大的财务管理信息平台作为后盾,才能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需求制定个性化财务管理信息平台,使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有效沟通。通过网络进行操作可以减少财务人员的操作失误,并能有效控制操作全过程,对财务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构建完善的财务信息管理平台不但能提升财务工作效率,还能强化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为公司提供有效发展信息。

(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养

财务管理人才是财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企业需要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养,注重建设高校财务管理团队,使财务人员拥有更强的工作能力。由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工作范围不同,岗位要求也有区别,因此要根据二者工作需求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财务会计需要注重培养会计的技能,加强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水平;管理会计需要注重培养管理技能,加强管理会计的管理能力。企业可以制定完善的考核机制,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做到奖罚分明,避免徇私事件发生。同时对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可持续发展,以此增加企业的生命力,使企业健康发展。

三、通过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融合以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一)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作用

1、二者合作可优化企业财务管理信息。

信息资源对当今企业发展十分重要,互联网直接影响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这就需要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公司详实准确的财务信息,才能促进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合理规划发展方向,科学分配企业资金。将财务会计与企业会计融合,可以促进财务管理工作,使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为公司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企业领导需要不断关注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积极引导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不断更新工作理念,从而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为企业奠定良好发展基础。

2、使企业对自身运营状况有一个正确认知。

财务公司在整理和记录公司运营状况同时也要为管理会计提供正确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根据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分析和推测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了解企业当下需求,使企业领导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经营状况。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可以更好地推动管理会计工作,使管理会计对公司的数据报表有一个更清晰明确的认知,管理会计可以更准确地发现公司当下需求,应根据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发展目标,为企业领导提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并且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相融合,可以为财务管理工作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工作程序,使财务工作更便捷、高效。

3、帮助企业预防部分财务风险。

每个企业在发展的同时都伴随着财务风险,而出现财务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可能是市场大环境出现变化、预测需求不够准确等等原因。而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工作进行融合,可以使企业从不同的角度了解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从而预测企业财务风险。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融合,可以提升核算结果的精确度,避免资金浪费的同时促进公司发展;还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准确的经营状况报表,使公司流动资金实现利益最大化,所有的创新和改革都是为更好发展企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及时更新管理观念,通过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企业规避一定的财务风险。

(二)二者融合的可能性

1、二者内涵相似度非常高是融合的前提。

管理会计不仅具有管理功能,还能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不断增长。现代企业需要运用管理会计来促进公司短期经济和长期经济共同发展。为企业制定合适的发展方向,使企业资金合理利用,避免资金浪费的同时,使企业资金发挥最大利用价值。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工作都与资金有关,因此,二者的相似度非常高,甚至二者的部分工作是有重合的,这使得二者的融合性非常高。

2、二者边界化模糊为融合创造条件。

管理会计是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为满足企业需要,在财务管理中设立的管理会计部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工作之初有非常明确的责任划分,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二者的责任划分界限越来越模糊,二者工作的最终原则便是促进企业发展,一切工作划分和责任划分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如今将二者融合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所以需要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注重创新工作理念,对二者进行融合使其为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融合的策略

1、提升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是财务管理中的两个重要部门,对企业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促进两者融合,可以使财务管理工作覆盖企业所有的项目,为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将二者进行融合的时候需要注重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首先,企业管理者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展和支持财务管理工作,从长远角度考虑出发,充分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其次,企业需要注重提升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积极鼓励财务工作人员不断进修,使财务工作人员成为综合能力非常强的人才,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服务;最后,企业需要不断增强财务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使他们可以保障企业资金安全,促进企业良好运转,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融合打下坚实基础。

2、通过财务信息合并促进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工作范围都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因此将二者的财务信息进行合并,可以使二者更高效的工作。一般财务会计负责采集基础财务信息,根据企业的制式表格,编制和记录公司运营情况;管理会计需要通过财务会计的.信息数据整理和总结财务报告,为公司现阶段和未来发展制定计划和目标。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进行融合,可以为公司制定更清晰明确的发展目标,并且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资金状况,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从而促进企业积极向上发展。

以上都是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办法,无论是何种策略,都是为促进企业积极健康成长,企业需要增加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使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可以不断促进公司发展,为企业规划美好的发展蓝图。

四、结语

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财务管理来说,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都十分重要,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石。财务工作属于企业重点管理工作,一定要切实加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密切联系,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才能使企业良性发展。“万丈高楼平地起”,一定要提升对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展财务管理工作,加强重视才能使财务管理工作进入良性循环模式。

五、参考文献

[1]汤谷良,张守文.企业财务管理概念边界的再思考-兼论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内容的分离与融合[J].财务研究,2017(02):16-24.

[2]朱学义,朱亮锋.管理会计价值增值目标的实践-以淮海控股集团民营企业为例[J].管理评论,2017,29(09):262-272.

[3]郭晓婷.浅议人工智能时代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的转型[J].中国商论,2019(06):24-25.

[4]罗虹.信息时代背景下企业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审计与理财,2019(12):38-40.

[5]刘利.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背景下管理会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纳税,2019,13(09):86+89

[6]王晴.新经济形势下的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发展研究[J].中国商论,2019(17):166-167.

一、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内涵

(一)管理会计的内涵

通常情况下管理会计又被称之为对内报告会计,和外部会计具有相反性,也就是考察企业未来和现阶段的经济活动,以此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并且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并且成本会计和管理系统是管理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该项工作的时候,必须将眼光放眼未来,并对各个管理阶段的发展进行审视,对未来管理会计的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考虑,进而从中获得启示。

(二)财务会计的内涵

财务会计通常情况下又被称之为对外报告会计或者是传统会计,主要是负责监督和核算企业已产生的经济活动,核算目标主要是向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等进行相关财务管理活动的提供。并且财务会计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属于一项基础性工作,该工作有助于企业领导者信心的完善,并将正确的经营裁决作出,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异同点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同之处。

1、两者均属于管理活动的一种在企业管理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重要的内容,均是对企业的经济信息进行处理、加工、整理和收集,进而以相关数据为企业决策者的相关决策作出支撑。并且两者均是企业会计分支,在关系上相互制约、促进、依靠和独立。并且财务会计是管理会计的基础,是企业经营者为了满足发展需求而诞生的。而财务会计则是遵循企业规章制度和会计法规产生的,并且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上两者均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是企业经营管理方向及其财务动向的代表。

2、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在企业的企业管理中工作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却具有一致性,也就是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有相同性,也就是经济活动中的价值运动。同时企业经济活动及其结果主要通过报告、监督控制、核算和记录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并且这也是决策者进行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不同之处。

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核算要求差异,其中外部报告需求是财务会计尤为关注的,也就是及时性和准确性,计量采用历史成本法;而内部报告需求则是管理会计核算时尤为关注的,同时在其中融入了管理学内容,将预测系统构成,它的前提是会计成本,而计量则是通过成本法的变动,全面分析和预决算的企业经管活动。二是服务对象的差异,管理会计工作的主体对象是企业内部的不同层次部门,而财务会计的工作主体对象则是整个企业。三是工作目的的差异,会计准则是财务会计的主要参考依据,主要反映和核算的是企业内部利润形成、费用归属、支出费用和收益等各项经管事宜;而在会计工作中管理会计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管理者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结合

在企业会计工作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它的两个重要分支,并且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我们在以上做了详细的探讨,然而有效的整合两者,来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则是我们当下思考的主要问题。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合,具体如下:

(一)将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设置于企业机构的同一部门

目前在我国的各个企业部门设置中往往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体,并且在应用水平上,财务会计也要明显的高于管理会计,然而财务会计产生于管理会计之后,因此,若没有管理会计,自然也就没有财务会计。并且两者均属于现代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系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财务会计系统还是为管理会计提供资料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实现信息兼容和交换处理能力的提升,将两者进行结合,则能够实现资源共享最大化,将管理成本减少,将重复浪费降低和避免。

(二)结合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成本控制与核算

在财务核算和企业管理过程中,对于成本的核算和管理属于重要的工作内容,因此重视和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关键。在企业的核算和成本管理中,将财务会计成本核算功能充分的发挥,并在企业成本管理中应用管理会计的成本控制方法、理论及其成本性态分析。并且以成本性态分析的方法对企业产品成本中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在革新和改造技术的情况下,促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同时在固定成本投入不增加的前提下,将产品产量提高,将产品的固定成本降低。并且将管理会计中的成本控制方法运用,同时综合考虑原辅材料消耗、员工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及其产品设计等情况,将产品的标准成本制定,进而对成本实施规范化控制和规划。并对比财务会计的标准成本和成本核算资料,将成本差异找出,将差异性质分清,将有利差异合理利用,将不利差异努力克服,加强管理可控差异,将客观条件改善,将不可控差异的影响尽量减少,将产品变动成本减少,将企业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成本管理和核算作用充分发挥。

(三)结合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经营目标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展开的主要方向,因此在进行经营目标制定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在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制定的时候,必须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对生产经营管理和能力水平充分的考虑,并将大量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掌握。并且数据信息的来源除了来自企业历史资料外,还源自未来预测分析。由此可见,企业财务会计所承担的责任是报告、计算和记录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在数据资料的掌握上具有大量性,故而,企业在进行经营目标制定的时候,必须有财务会计将相关的历史资料提供。而对于企业管理会计而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对企业经济前景进行预测,如利润、销售、资金需要量及其成本等,所涉及的经营层面具有广阔性,对企业未来的大量信息和数据掌握。故而在进行企业经营目标制定时也必须参考预测的未来数据,而这主要由管理会计提供。由此可见,在企业经营目标制定时结合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整合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关键,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以此来实现企业的稳定可持续性发展。

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概述

(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不同

财务会计属于核算型的,而管理型会计是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科学的预测。其次是两者的着重点不同,财务会计的重点就是对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解释和反映,而管理型会计是将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作为重点。第三,两者的工作特征有着很大的不同,财务会计是需要严格遵循会计的准则;管理型会计要求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灵活性较高。

(二)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关系

一方面,管理型会计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是对传统的财务会计的深化。另一方面,管理型会计的职能在某一方面也是对财务会计职能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管理会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经历了一个积累和分化的漫长过程,它摆脱了传统的只关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精确性的特征,将主要精力放在通过数据信息对企业的发展进行科学的预测上。

二、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融合的必要性

(一)是不断满足企业发展信息需求的需要

企业面对信息时代的机遇和挑战,必须加快对自身信息传达和获取功能的实现水平,信息的准确度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成败紧密相关。企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毫无疑问需要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并及时地做出相应的措施,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不断完善企业会计信息体制的需要

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普及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融合提供了绝佳的机遇和强大的技术支持。通过如今的信息技术为两者的融合提供的技术支撑,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高效的数据传输,进而不断建立并完善会计信息体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三、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融合的可行性

(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所具有的互补性

财务会计的主要功能是对数据信息进行总结和归纳,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精确性,但是也缺乏灵活性,而管理型会计的着重点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科学的预测,但是如果单一运行的话需要进行结构和系统的有效整合。两者所具有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为两者的有机融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之逐渐发展为较为完美的企业会计运营模式。

(二)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所有的目标一致性

传统的企业相关人员认为财务会计的主要工作是制作出管理会计所需要的财务报表,而管理型会计的主要任务,是为了根据财务会计制作出的报表参与到企业的决策制定中来,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价值。但是,企业要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赢取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就要转变这样一种观念,即财务型会计和管理型会计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服务于现代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于企业的总体发展要求。

(三)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具有的理论依据相似性

在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相融合的过程中,两者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作为基础。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无论是单一的财务会计还是单一的管理会计模式、都无法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都有一定的缺陷。

金融本科毕业论文选题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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