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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基本特征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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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基本特征毕业论文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69. 犯罪数额研究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123.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 179. 浅析避险过当中的几个问题 180.论对向犯 181. 《刑法修正案(五)》的立法缺陷及理解 182.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 183. 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 184.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 185.重复评价禁止与想象竞合犯 186.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187.自救行为论 188.过失实行行为研究 189.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90. 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 191. 论刑法中的威胁行为 192.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193.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94. 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思考 195. 以“严打”为视角审视刑事政策的趋势 196. 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97.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对安乐死出罪处理的路径及其法理解读 198. 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199. “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 200. 女性犯罪原因及预防

最贴近时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你好,要求是多少字的呢

犯罪的基本特征不就是犯罪构成嘛。包括四个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国外对犯罪特征的法律研究论文

以及 大哥大 在此基础上

二、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历时百余年的发展与完善,西方犯罪学已然形成一个由众多学派、理论学说及研究成果所组成的较为成熟的学科体系。对于我国来说,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视野广阔与学说繁多从整体与宏观的角度上看,西方犯罪学最为鲜明的特色在于学派众多、学说林立,而学派众多与学说林立皆源于西方学者考察犯罪问题视野的广阔。西方学者不单纯将犯罪视为一个法律问题,还在更为广阔的道德、宗教、社会、自然环境、风俗习惯、教育、心理、气候、人口、文化、生物、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考察和分析犯罪问题。由于犯罪学的研究者具有不同学科的研究背景和学习经历,以致西方理论整体上呈现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西方犯罪学理论以广阔的研究视角和繁多的理论学说极大地加强了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策略研究,促进了犯罪学学科的完善和成熟,推动了犯罪治理实践工作的开展,扩大了犯罪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与社会实践中的积极影响。可以说,西方犯罪学的演进史就是西方犯罪学的学术流派更迭史、理论学说争鸣史。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学的理论不断推陈出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犯罪学的知识资源不断向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拓展、不断将犯罪融入到人类社会生活中进行理解,犯罪学的思想在反思与批判中不断趋于智识化和理性化、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也不断更新。犯罪学通过学派与学说之争源源不断地为人类提供与犯罪有关的知识,可以说,犯罪学的进步就是犯罪学学派与学说之争的结晶和产物。[2]80(二)科际整合与方法丰富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科际整合研究模式在西方犯罪学发展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研究乃指由一群来自各种与犯罪问题有关学科的研究者所组成的彼此能够协调而相互整合的‘科际工作组’,从事犯罪的实证研究。”[3]105西方学者往往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医学、经济学、人类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学科作为整合研究的支柱开展研讨。这些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一步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人们对犯罪问题的认识。科际整合的研究模式并非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简单联系,而是建立在单个学科充分专业化基础之上的,学者对单个学科的充分掌控是科际整合开展的前提与基础。故此,西方犯罪学所强调的科际整合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单个学科充分专业化基础上的跨学科研究。同时,科际整合必然意味着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和丰富。从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看,科际整合模式与多元研究方法已然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的一种学科通识。(三)多元的犯罪原因论与综合的犯罪预防论西方犯罪学发展初期,受各方面认识的局限,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往往是一种一元的犯罪原因论,即相关理论往往只在某一方向上发展,并试图用单一方面的理论对犯罪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由于这些一元论的解释理论之间常常彼此矛盾,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过于简单化的研究方法又不能全面说明犯罪现象,同时从各个角度探讨犯罪的多元犯罪原因论得以出现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在多元论的犯罪原因探讨中,学者们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各个角度探求与犯罪发生的关系,以致“多元论”的范围日益扩大。与这种原因解释的多元化相适应,在犯罪预防上也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即将刑事控制模式、心理治疗、医疗模式和以改造家庭条件和社会环境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模式同时应用于司法实践领域。在西方早期的犯罪学研究中,相对于犯罪原因的研讨,犯罪预防是受到冷落的。20世纪以来,犯罪预防的理念、措施越来越受到西方各界的重视与运用。事实上,犯罪预防理论进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并日渐受到重视也不是偶然的,而是犯罪学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内在需要。只有将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放到犯罪预防上,犯罪学这一学科才能获得其动力和活力。

作者:刘仁文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性交易;(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二)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 俏�俗约夯蛩�朔钙渌�淖铮�缋�枚寥〉男畔⒔�姓┢�蚨镎┑龋�蚬钩纱Ψ8�侠鞯姆缸铮�膳写?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三)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四)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三、中国:问题与改进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 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论犯罪未遂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等有代表性的学说。一、犯罪未遂的现论与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说,主张以行为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犯罪结果(发生)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但随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则具体犯罪运用研究的深入,这一学说受到新的质疑,从而产生了“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和“实行行为达到目的说”。前者以构成要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充分展开的,是犯罪未遂。后者以实行行为是否达到该行为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未能达到行为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以上五种观点中的后四种,在理论界均有一定影响,但未能撼动第一种观点的主导地位。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论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分析,并未能始终如一地坚持第一种观点,而实务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由于实用主交的功种主义的影响,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制度、机制、法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学术生产线出来的东西良莠不齐,我们不能奢望学理解释在短期内取得其在德国、日本那样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唤、立法与司法已经提供的空间,都要求学术的自省、自律和自我发展。因此,梳理既有观点,分析其间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进,也是研究犯罪未遂问题应当进行的工作。二、对现有观点的梳理尽管学界对犯罪未遂问题的探讨一直未曾停止,但实际上通说的整体地位并未动摇,因为争论只是在局部进行。(一)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我认为: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二)关于犯罪未遂的性质 犯罪未遂究竟是犯罪的一个阶段还是犯罪的一种状态?这是犯罪未遂的性质问题,对此,各国的规定和认识均有不同。由于受《苏俄刑法典》和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八十年代的教科书几乎都将其作为犯罪阶段来研究,从九十年代开始则全部改称“犯罪形态”,至今为止,这一定论已无人再持异议。(三)关于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遂的分类,又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或者说类理、种类,即以一定标准,把犯罪未遂分为若干类型。我国理论界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以危害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种标准看似简单明了,但其自身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却引出了不同认识。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即有绝对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前者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客观说认为,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是一个客观实际,故应以行为是否足以或已经危害社会为判断标准,后来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一般人对犯罪行为发展程度的客观认识为判断标准。这一概括,我认为有失准确,因为:第一,它不符合客观说主张者原义:第二,人的认识都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并不因认识主体的多寡而改变其主观色彩。也就是说,认识是否客观,不取决于它是个人的认识还是一般人的认识。客观说还有“法律规定说”,主张犯罪分子已经实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行为的是实行终了,否则为未实行终了。折衷说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艰苦既要考虑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又要顾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此说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不一致时,究竟考虑和顾及哪一端?修正的主观说在坚持主观说的基础上,对主观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犯罪构成行为要件范围内的主观说”。其含义是“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终了,应依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折衷说昙说一现,未见产生什么影响;绝对主观说的提出者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并有一定影响。主观说从本质上讲是合理的,因为实行行为全文3页:

毕业论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创新性是毕业论文的最重要特点.创新性越强,毕业论文的价值就越大,毕业论文也就越优秀.一篇有价值的论文就在于能够提出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见解.创新性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观点新.包括:①提出现实生活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②提出前人没有研究过的问题;③提出说法不一.有待深人研究的问题;④提出有待发挥.补充的问题.

(2)材料新.包括:①别人虽然用过,但自己能够做出新解释.写出新意境的材料;?提出别人从来没用过,自己挖掘.整理出来的新材料;③校正某些以讹传讹的材料.

(3)方法新.包括:①创造性地借用其他学科的一些研究方法来研究本学科的问题;②从新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③创造性地设计新的研究工具和手段.

(4)见解新.包括:①深化前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②就课题提出独到的见解;③校正旧说.通说之误.

由于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的范畴,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毕业论文的特点与学术论文的特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1)科学性。科学性是毕业论文的基石,毕业论文成果应以客观的材料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然后得出可靠的结论。

2)理论性。理论性是毕业论文的基调,要求作者站在应有的理论高度,对论点、结论等进行理论概括。

3)学术性。学术性是毕业论文的本质属性,学术性要求毕业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色彩,即便是应用性的毕业论文也应做到有一定的理论概括。

4)创新性。创新性是毕业论文的灵魂,要求作者能在新的角度上,表达出一定的新观点、新见解或体会。对于应用型高校做到以下几点就能说明毕业论文具有一定创新性。

5)规范性。规范性是毕业论文的特质属性,写作时必须遵守论文规范和格式。

学术性论文的基本特征

学术论文的六大特性

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

那么,学术论文主要有哪些特点呢?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主要特点:

⑴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

⑵创造性

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

⑶理论性

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

⑷平易性

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⑸专业性

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

⑹实践性

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还表现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岗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当然以上六大特性要在论文中得以体现。

一、论文的创新性

论文要有新意,要从不同层次进行新颖独到的见解;

(1)填补空白的新发现、新发明、新理论。在前人未开拓的土地上进行探索的研究从而提出填补空白的新发现,例如居里夫人发现镭;新发明,如音乐家杰思罗·塔尔,把风琴传声结构的原理用于播种机,解决了种子落地的速度问题,发明出世界上第一台实用的播种机;新理论,如牛顿经过一系列的实验、观测和演算,发现了著名的“万有引力定律”.

(2)更正前说错误。论文的研究成果能更正前人错误的认识。如伽利略推翻了亚里土多德的物体下落学说;李四光否定了中国大陆无石油的所谓权威定论。

(3)弥补前说不足。与前人论述同一事物或现象,但从新的角度研究,补充完善前说观点、内容。在谁承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主要标志。学术论文就是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错的学理性文章。

二、论文的学术性

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学术性是毕业论文的本质特征。论文一般是针对某一个专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揭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规律,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分析带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引述各种事实和道理去论证自己的新见解。其学术性具体体现在:

(1)论点的正确。论点正确是论文的生命力,它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因面,它要求作者立论要客观,不能带有个人的偏见。

(2)论据的真实。论文中的引用材料、数据水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论文作者必须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最大限度地占有材料,事实要充分而且要有足够的说服力。

(3)论证周密。论文的论述过程符合人们推理规律,层次清楚,首尾连贯、结构严谨。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其目的在于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必然的逻辑关系。

三、论文的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理论上不得带有个人的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尽可能的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优利德 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进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坚持论文的科学性,就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忌感情用事,更不能凭空臆造、随意发挥。论文的科学性表现在:

(1)论文观点客观。正确鲜明集中。无论是证明还是反驳,论点必须正确。在论证过程中,紧紧围绕论点进行论述,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2)论据确凿,足以支撑作者观点。观点需要用充分有力的、真实可靠的论据来支持。要求作者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查阅大量相关数据,认真核实每个论据。为立论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论证合乎逻辑。 用证据说明论点,要善于用科学的方法,充分阐述论点与论据之间内在的逻辑,做到论文结构严谨、推理严密。

四、论文的平易性

平易性是论文在形式与表达方面必不可少的特点。值得是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字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具体如下:

(1)论文的结构要有条理性,主次有别,言而有序。不求章法奇特,但求顺理成章。

(2)做到概念准确。判断正确,事物与事物、事理与事理之间的联系同异分明,说明事物事理的内容、属性和存在形式时要恰如其分,如实反映客观事物、事理的面貌。

(3)论文文句流畅,叙述深人浅出。把深奥的问题尽可能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要求论文写作语言具有明确、简洁周密、规范的特点,遣词造句不仅要合乎语法规范,而且要注意词汇的精确性和单性,避免产生歧义。

(4)要将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图像、照片、表格、符号、公式等)配合使用形成独特的书面语言表达体系,这不仅可以节省篇幅,提高直观性、形象性,还便于读者理解,增添阅读的兴趣。

五、专业性

论文的专业性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有课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两类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自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

学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自的学科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对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于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

六、实践性

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各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一、内容的科学性

1、学术论文要求其内容的科学性,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灵魂,就是把在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系统化,并加以探索、研究;

2、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要客观,不得带有随意性,不得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论文观点正确、材料真实、论证严密;

3、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论据上要有说服力,不得凭空捏造,要通过作者缜密地观察、调查、实验、研究,尽可能多地占有材料,以最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可靠的数据作为立论的依据。

二、理论的逻辑性

1、由于其科学性,不同于一般论文比较自由地展开议论,学术论文写作要求作者经过周密的思考、严谨而富有逻辑效果的论证;

2、而由于科学对象或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学术论文写作必须运用科学的概念、判断、推理、证明或反驳等手段,来分析、表达在实验、理论、观测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见解。

三、结果的创新性

1、学术论文的特点也包含了创新性。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往往是探索某一学科领域中前人未提出过或没有解决过的问题。

2、学术论文的创新性,就是继承原有的、研究现代的、探索未知的、发现那些尚未被人认识的客观规律。

四、论述的专业性

学术论文选题都是专业性的,作者都是有关的专业人员。每一门学科,无论是人文社科还是自然科学,都有自己的专门研究。论文的交流、发表等,也都带有明显的专业性。

五、格式的规范性

这种规范化的证明过程,已经发展成为各学者的学术人格,并且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规范就没有学术论文,没有规范就会损害学术论文的学术价位,影响学术论文的交流。如果说过去是靠权威证明学术结论,现在则是靠规范化的学术过程、详尽的文本来证明。

学术论文的五大特征

学术论文不是对现有知识的复述,而是在一定专业水平和研究基础上进行的文字表达,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见解和发现。概言之,学术论文就是对某个学科领域中某一学术问题做比较系统、专门的研究和探讨,表述创造性科研成果的理论性论文。

学术论文的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应用文体的本质属性。了解并掌握学术论文的特征既是撰写学术论文的需要,也是对学术论文的水准及价值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学术论文的五大特征,欢迎大家阅读!

1.科学性。

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根本特征,是评价学术论文有无发表价值的重要标准。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学术论文内容的科学性。论文选题符合实际,讨论的问题符合主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表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内容真实、准确;实验数据、研究方法、研究结论都要忠于事实和材料,对客观事实做真实记录,论文能真实地揭示主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发展的规律,能够真实地反映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学术论文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结构的科学性要求论文结构要严整,推理要严密,措辞要严谨。表述的科学性要求学术论文研究的方法应科学,论点应明确客观,论据应可靠充分,论证应合乎逻辑,表达方式应具有正确的内在逻辑关系,符合逻辑推理的过程,理论体系经得起推敲。语言文字要准确、明白、规范。

第三,学术论文结果的可重复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还表现为它要对研究对象做出准确而简明的抽象概括,并能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定论,具有很强的实证性。因此,论文的结果要能经得起实践检验,其他科研工作者在相同条件下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能经得起重复和实践检验的定论才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2.创新性。

创新历来是历史进步及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更是当今国际竞争的主导因素,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繁荣昌盛的不竭动力。撰写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就是要不断开拓新领域、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提出新思想,因此,创新性是学术论文的本质特征,也是学术论文的核心价值所在。创新是以新的思维、新的发现、新的发明和新的描述为根本特征的人类活动。科学家贝尔纳曾说过:“科学远远不仅是许多已知的事实、定律和理论的汇总,而是许多新事实、新定律和理论的连续不断地发现。”因此,学术论文的创新程度应是相对于已有的知识和信息而言的。

论文所揭示的事物特征属性,以及对这些特征、属性、规律的运用所取得的结论必须是首创的,而不是对基础知识的推导,更不是对他人成果的重复或解释。学术论文的创新性表现在研究和写作的选题、取材、立意、谋篇、布局等各个方面。创新了实验体系,使用了新的过程或方法,实验中有新的发现,产生了新的实验数据;从新的角度进行论证,得出了新的研究结论;在理论上提出了新的假说,反驳了某一现有理论,或者对某一现有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前人有了新的进展。这些方面的创新都能为后人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借鉴,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3.专业性。

学术论文所反映的内容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系统的理论化的知识,无论学术论文是作者所在学科的研究领域,还是学科交叉研究领域,或者是其他学科理论方法的移植,但总与一定的学科专业及其研究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反映科学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学术论文,其内容所反映的应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水平,而非低水平层次上的简单重复。

学术论文是作者对事物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对专业领域内某个具有学术价值的问题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研究探讨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要力图通过深刻的思维过程、客观的分析和科学推理,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提炼”,使知识专门化、系统化、严密化,深刻揭示和剖析事物发生所蕴含的科学规律。学术论文的专业性还体现在语言表述与读者对象上。学术论文通过大量使用公式、图表等专业术语和符号,力求使用科学语言进行表述和分析,体现出学科的专业性,这也是学术论文与一般应用文体在语言表述上的'差异。学术论文的读者也主要是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某一方面学术专长的学者和科研工作者,有较强的专业性。

4.规范性。

规范的格式是治学严谨的体现。作为记录研究过程、发布科研成果、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重要信息和传播载体,学术论文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体现出了严谨的规范性。严格的规范是为了使学术论文更好地实现表达和交流目的的准确无误。学术论文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学术论文结构体系和编写格式的规范性。学术论文要符合提出问题、分析论证、解决问题、得出结论这一完整的逻辑顺序关系,其构成要素也应按照内在逻辑结构排列。《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1987)》对科技论文的结构和编排有详细规定。中国期刊刊登科技论文的组成部分和排列依次 页面:是题名、作者署名和单位、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引言、正文、结尾、致谢、参考文献和附录。

除学术论文编写格式的国家标准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CAJ-CDB/T1-1998)》也是现行主流的编写标准,已为3000余种中国期刊采用。二是语言文字、标点符号使用的规范性。学术论文的语言与其他文字作品的语言截然不同,主要使用议论、说明的表达方式,使用平实、准确、简明、清晰、客观、稳定、逻辑性强的科学语言,语言文字表述应力求书面化、术语化、规范化。其语言所表述的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精度和密度。此外,论文中的标点符号也必须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使用。三是图表制作与参考文献着录的规范性。学术论文中的图标、表格、图形的制作与表示,也要精确化、标准化,严格按照规范的方式使用。《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是现行的学术论文文后参考文献着录的国家标准。

5.应用性。

应用性是评价学术论文有无发表价值的另一重要特征。学术论文的应用性主要体现在理论上解决了专业领域某方面的理论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实践上解决了专业领域的某些实际问题,如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在实验、教学、管理方法及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有所改进等,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尤其是对于应用型学科来说,学术论文的应用性体现得更加突出。例如对于临床医学专业而言,除少数纯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之外,绝大多数医学论文应结合医疗、预防等工作的实际,力求解决临床实际问题,造福社会和大众。

学术论文的实用价值越大,效果也就越好,指导作用也就越大。论文发表后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上应用,能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体现学术论文的应用性和社会价值,论文的论点要正确,选题要真实,论据要科学,论证要周密,提出的策略、对策、措施、方案、结论要有针对性。

学术论文的基本特征是

学术论文的五大特征

学术论文不是对现有知识的复述,而是在一定专业水平和研究基础上进行的文字表达,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见解和发现。概言之,学术论文就是对某个学科领域中某一学术问题做比较系统、专门的研究和探讨,表述创造性科研成果的理论性论文。

学术论文的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应用文体的本质属性。了解并掌握学术论文的特征既是撰写学术论文的需要,也是对学术论文的水准及价值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学术论文的五大特征,欢迎大家阅读!

1.科学性。

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根本特征,是评价学术论文有无发表价值的重要标准。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学术论文内容的科学性。论文选题符合实际,讨论的问题符合主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表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内容真实、准确;实验数据、研究方法、研究结论都要忠于事实和材料,对客观事实做真实记录,论文能真实地揭示主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发展的规律,能够真实地反映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学术论文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结构的科学性要求论文结构要严整,推理要严密,措辞要严谨。表述的科学性要求学术论文研究的方法应科学,论点应明确客观,论据应可靠充分,论证应合乎逻辑,表达方式应具有正确的内在逻辑关系,符合逻辑推理的过程,理论体系经得起推敲。语言文字要准确、明白、规范。

第三,学术论文结果的可重复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还表现为它要对研究对象做出准确而简明的抽象概括,并能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定论,具有很强的实证性。因此,论文的结果要能经得起实践检验,其他科研工作者在相同条件下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能经得起重复和实践检验的定论才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2.创新性。

创新历来是历史进步及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更是当今国际竞争的主导因素,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繁荣昌盛的不竭动力。撰写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就是要不断开拓新领域、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提出新思想,因此,创新性是学术论文的本质特征,也是学术论文的核心价值所在。创新是以新的思维、新的发现、新的发明和新的描述为根本特征的人类活动。科学家贝尔纳曾说过:“科学远远不仅是许多已知的事实、定律和理论的汇总,而是许多新事实、新定律和理论的连续不断地发现。”因此,学术论文的创新程度应是相对于已有的知识和信息而言的。

论文所揭示的事物特征属性,以及对这些特征、属性、规律的运用所取得的结论必须是首创的,而不是对基础知识的推导,更不是对他人成果的重复或解释。学术论文的创新性表现在研究和写作的选题、取材、立意、谋篇、布局等各个方面。创新了实验体系,使用了新的过程或方法,实验中有新的发现,产生了新的实验数据;从新的角度进行论证,得出了新的研究结论;在理论上提出了新的假说,反驳了某一现有理论,或者对某一现有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前人有了新的进展。这些方面的创新都能为后人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借鉴,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3.专业性。

学术论文所反映的内容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系统的理论化的知识,无论学术论文是作者所在学科的研究领域,还是学科交叉研究领域,或者是其他学科理论方法的移植,但总与一定的学科专业及其研究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反映科学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学术论文,其内容所反映的应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水平,而非低水平层次上的简单重复。

学术论文是作者对事物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对专业领域内某个具有学术价值的问题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研究探讨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要力图通过深刻的思维过程、客观的分析和科学推理,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提炼”,使知识专门化、系统化、严密化,深刻揭示和剖析事物发生所蕴含的科学规律。学术论文的专业性还体现在语言表述与读者对象上。学术论文通过大量使用公式、图表等专业术语和符号,力求使用科学语言进行表述和分析,体现出学科的专业性,这也是学术论文与一般应用文体在语言表述上的'差异。学术论文的读者也主要是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某一方面学术专长的学者和科研工作者,有较强的专业性。

4.规范性。

规范的格式是治学严谨的体现。作为记录研究过程、发布科研成果、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重要信息和传播载体,学术论文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体现出了严谨的规范性。严格的规范是为了使学术论文更好地实现表达和交流目的的准确无误。学术论文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学术论文结构体系和编写格式的规范性。学术论文要符合提出问题、分析论证、解决问题、得出结论这一完整的逻辑顺序关系,其构成要素也应按照内在逻辑结构排列。《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1987)》对科技论文的结构和编排有详细规定。中国期刊刊登科技论文的组成部分和排列依次 页面:是题名、作者署名和单位、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引言、正文、结尾、致谢、参考文献和附录。

除学术论文编写格式的国家标准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CAJ-CDB/T1-1998)》也是现行主流的编写标准,已为3000余种中国期刊采用。二是语言文字、标点符号使用的规范性。学术论文的语言与其他文字作品的语言截然不同,主要使用议论、说明的表达方式,使用平实、准确、简明、清晰、客观、稳定、逻辑性强的科学语言,语言文字表述应力求书面化、术语化、规范化。其语言所表述的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精度和密度。此外,论文中的标点符号也必须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使用。三是图表制作与参考文献着录的规范性。学术论文中的图标、表格、图形的制作与表示,也要精确化、标准化,严格按照规范的方式使用。《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是现行的学术论文文后参考文献着录的国家标准。

5.应用性。

应用性是评价学术论文有无发表价值的另一重要特征。学术论文的应用性主要体现在理论上解决了专业领域某方面的理论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实践上解决了专业领域的某些实际问题,如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在实验、教学、管理方法及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有所改进等,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尤其是对于应用型学科来说,学术论文的应用性体现得更加突出。例如对于临床医学专业而言,除少数纯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之外,绝大多数医学论文应结合医疗、预防等工作的实际,力求解决临床实际问题,造福社会和大众。

学术论文的实用价值越大,效果也就越好,指导作用也就越大。论文发表后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上应用,能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体现学术论文的应用性和社会价值,论文的论点要正确,选题要真实,论据要科学,论证要周密,提出的策略、对策、措施、方案、结论要有针对性。

学术论文的特点如下:

⑴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

⑵创造性。

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

⑶理论性。

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

⑷平易性。

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⑸专业性。

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

⑹实践性。

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还表现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岗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当然以上六大特性要在论文中得以体现。

一、内容的科学性

1、学术论文要求其内容的科学性,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灵魂,就是把在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系统化,并加以探索、研究;

2、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要客观,不得带有随意性,不得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论文观点正确、材料真实、论证严密;

3、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论据上要有说服力,不得凭空捏造,要通过作者缜密地观察、调查、实验、研究,尽可能多地占有材料,以最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可靠的数据作为立论的依据。

二、理论的逻辑性

1、由于其科学性,不同于一般论文比较自由地展开议论,学术论文写作要求作者经过周密的思考、严谨而富有逻辑效果的论证;

2、而由于科学对象或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学术论文写作必须运用科学的概念、判断、推理、证明或反驳等手段,来分析、表达在实验、理论、观测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见解。

三、结果的创新性

1、学术论文的特点也包含了创新性。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往往是探索某一学科领域中前人未提出过或没有解决过的问题。

2、学术论文的创新性,就是继承原有的、研究现代的、探索未知的、发现那些尚未被人认识的客观规律。

四、论述的专业性

学术论文选题都是专业性的,作者都是有关的专业人员。每一门学科,无论是人文社科还是自然科学,都有自己的专门研究。论文的交流、发表等,也都带有明显的专业性。

五、格式的规范性

这种规范化的证明过程,已经发展成为各学者的学术人格,并且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规范就没有学术论文,没有规范就会损害学术论文的学术价位,影响学术论文的交流。如果说过去是靠权威证明学术结论,现在则是靠规范化的学术过程、详尽的文本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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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毕业论文
  • 国外对犯罪特征的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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