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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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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毕业论文模板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学说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是伦理性极强的,民事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以及事物的规矩和准则.简而言之,所谓伦理即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如下,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 5-6

Abstract 6-7

第1章 导论 11-34

研究缘起 11-12

研究意义 12

理论意义 12

实践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27

婚姻消费研究 12-17

农村彩礼研究 17-26

研究不足与趋势述评 26-27

概念界定 27-28

婚姻消费

彩礼 27

嫁妆 27-28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28-30

理论基础——婚姻策略理论 28-30

研究框架 30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30-34

实地研究 30-31

主要的调研方法 31-32

研究对象的选取 32-34

第2章 内容与形式——M村彩礼的现状 34-50

M村概况:地方性知识与话语 34-39

调查地点的选择与概况 34-35

M村婚嫁习俗 35-39

M村彩礼数额 39-41

M村彩礼类型 41-44

彩礼名目由单一走向多元 41-42

由基本生活用品到耐用消费品到奢侈品的出现 42-44

M村彩礼的支付形式 44-47

从以实物为主到以货币为主 44-46

全面干折形式的出现与兴起 46-47

M村彩礼的性质 47-50

见面礼:新郎家给新娘的礼物 47

大礼:表达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47-48

上下轿礼:新娘争取财产的手段 48

小结:彩礼的性质变迁特征 48-50

第3章 协商与互动——彩礼中的婚姻策略 50-62

M村彩礼的协商 50-55

彩礼协商的沟通者和调解人——媒人 50-52

彩礼协商的社区情境——彩礼标准 52-54

彩礼协商失败——彩礼返还 54-55

彩礼协商中男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5-57

“虚假承诺”:减少彩礼的一次性支付 55-56

“以退为进”:充分显示家庭和家族的物质资本和象征资本 56-57

“高额彩礼”:弥补自身缺陷的策略性选择 57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女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7-59

以男方家庭未满足女方某条件要求男方折现 57-58

“要好”中推脱商量的婚姻策略 58-59

同村“示范效应”的说辞 59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媒人促成双方婚姻关系的策略 59-62

“避重就轻”:避开或弱化双方矛盾的焦点 60

“两面吹嘘”:夸大双方优点的说话艺术 60-62

第4章 博弈与优势——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 62-70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表现 62-66

彩礼要价:从“无语”到“发声”到“狮子大开口” 62-63

彩礼用途、受益者和支配权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3-64

女方家庭在彩礼议价中的主动权 64-65

择偶标准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5

悔婚的“习俗”与“司法规定”:保护女性 65-66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原因探析 66-70

女性经济上的独立 66-67

婚姻市场女性资源的短缺 67-68

农村生育观念的`转变 68

姻亲关系重要性的凸显 68-70

第5章 困境与压力——男方家庭彩礼支付问题的凸显 70-78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经济压力 70-73

婚前男方家庭彩礼支付:存与借的交织 70-71

婚后父辈一代的压力:“节衣缩食”的还款之路 71-72

彩礼纠纷:彩礼支付问题的“升级” 72-73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心理压力 73-78

家庭内部:父辈一代的“任务”观念 74-75

社区情境:村民舆论对订婚和结婚年龄的限制 75

同辈群体:“脸面”与“竞争”压力 75-78

第6章 结论与思考——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彩礼 78-85

结论 78-80

彩礼的内容、形式与性质 78

彩礼协商是双方家庭婚姻策略的博弈 78-79

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加重了男方支付彩礼的困境 79

彩礼变迁和协商中个体本位的凸显 79-80

思考:乡村场域下彩礼存在的意义 80-85

彩礼是对传统文化的教育和传承 80-81

彩礼是婚姻契约、信用的担保 81-83

彩礼是对新婚夫妇的资助 83-85

参考文献 85-91

致谢 91-92

附录1 92-93

附录2 93-95

卷内备考表 95

婚姻家庭咨询师论文模板

心理咨询师是为人们解决心理问题的专家,是患有心理疾病人员的朋友。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心理咨询师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心理咨询从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兴起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心理咨询已取得了初步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中国心理咨询的行业需求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前景等几方面,分析了心理咨询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心理咨询;发展

心理咨询是由专业人员即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各种技术和 方法 ,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心理咨询服务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目前该行业在西方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各方面的技术和条件也很成熟。但是,心理咨询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中国心理咨询行业需求

中国心理咨询需求量明显增多,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所承受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导致的心理问题也正不断地凸显出来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据统计在我国13亿人口,有各种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患者高达1600多万;在我国34亿的未成年人中,有28%的学生存在轻度心理问题,39%是中度心理问题,01%存在严重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没有得到及时解决[1]。2002年11月,我国首次大规模自杀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每年有25万人死于自杀,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而每年自杀未遂的人数高达200万。在15~35岁人群死亡原因中,自杀成为第一原因[2]。在中国,目前保守估计,大概有19亿人在一生中需要接受专业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3]

按照美国每100万人中有1000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比例算的话,在我国每100万人中只有24人。因此,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的心理咨询师仍有476万的缺口。

二、我国心理咨询发展现状

(一)我国心理咨询人员专业素质偏低

我国心理咨询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让人担忧,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学历背景为心理学的仅占总体的348%[4]。从专业背景上来看,我国的心理咨询师大多不是学习心理学专业的,而是其他专业或是社会工作人员,他们只是对心理学感兴趣,或者只是为了自身职业发展的需求而考了咨询师职业证书。他们只接受了短期的心理学方面的培训,专业素养与严格意义上的咨询师的从业要求相差较大。这与国外心理咨询员一般要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且经过长达5年以上的专业训练相比,差距甚大。

(二) 传统 文化 对心理咨询发展的影响

心理咨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它的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又受制于社会的文化背景。我国传统文化对心理咨询在中国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其中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佛家文化在价值观、 思维方式 、行为风格等方面影响着我国国名的心理[5]。由此导致了某些西方的心理咨询的理论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国民。因为这也决定了我国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发展方向。

(三)专业 教育 力度不够

我过现在总共1731所普通高校中,目前只有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浙江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建立了心理学院,不到100所大学开设了心理学课程,其中没有一所高校有心理咨询的专业,只是把其作为一门学期课程来教授。即便是在应用心理学中,只有26所高校于2006年招收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而最后会从事专业心理咨询的人员则是少之又少。因此虽然我国对心理咨询的需求量很大,但真正具备专业心理咨询能力的人员却十分匮乏。

三、我国心理咨询发展前景

(一)心理咨询的职业化和正规化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和中国心理学会,宣布正式启动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批准、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使中国的心理咨询工作获得了合法的地位。2002年,卫生部出台了“心理治疗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开始针对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和考核。2005年又正式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这些都为我国的心理咨询行业的职业化和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二)心理咨询形式的多样化

传统心理咨询的形式主要以门诊式为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对心理咨询需求的不断扩大,心理咨询的形式也将发生更大的改变和扩充。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心理咨询的形式包括:电话咨询、宣传咨询、信函咨询、现场咨询、以及以比较多的人为对象的团体咨询等。而笔者相信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这些现有的形式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同时也相信将有更丰富的形式产生。

(三)心理咨询的本土化

我国现有的很多心理咨询的方法、理论和技术大多引进于西方,由于文化的差异,这些方法、理论和技术并不一定适用于我国人民的心理。因此对于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呼声在中国心理学界收到了重视。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欣喜地看到了一些中国咨询师创建的一些适合中国文化的心理咨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其中包括朱建军的意象对话疗法和钟友斌的认识领悟疗法都在心理咨询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然心理咨询的本土化离不开中国心理咨询师人才的培养,因此首先在高校应加大对心理学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其实还应做好以下三点:首先加强对心理咨询师的正规培训和学习要求。在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国内的要求和国外的要求之间的差距之大。为了中国心理咨询的正规化和专业化我们必须提高对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和学习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培训出合格的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其次,加强对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督导培训。随着心理咨询行业的蓬勃发展,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督导培训与自我成长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可惜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心理督导机制仍没有建立起来。最后,加强对心理咨询培训机构的培训机制的资质鉴定。当前在我国心理咨询的培训机构比比皆是,培训者只要交几千块钱就可以参加培训。而培训机构大多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增加收益,大大降低了培训对象的资质要求,而且培训的周期也只有一个多月,这就直接导致了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偏低。因此加强对心理咨询培训机构的资质鉴定势在必行。

中国的心理咨询行业有着很好的发展空间,但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去不断完善和改进的事情还有很多。

参考文献:

[1] 王枉盛,丁新革,中学生抑管与其相关影响因素的综合研究.中国学校卫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谁来为自杀设道防线.2003

[3] 曾大兴,陈统奎.心理咨询面临职业化尴尬、南风窗.

[4] 秦漠等.国内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及工作状况调查[J].心理科学.2008,31,(5):1233-1237.

[5] 王昌盛.我国心理咨询的发展现状分析.考试周刊.2009年第30期

摘 要: 各地高校开展心理咨询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实效性不强,如果能积极探索高校临床分类心理咨询的工作模式,提高高校心理咨询的工作效能,那么就能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高校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模式 工作效能

自上世纪80年代心理咨询在我国高校出现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至今我国高校心理咨询逐渐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各高校都已经成立了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构,加大队伍建设,落实经费,努力做好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但各地高校开展心理咨询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实效性不强。很多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并不受“宠”,一些高校的心理咨询甚至成了应景和摆设。针对当前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高校心理咨询的本土化,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校情的心理咨询模式,对于提高高校心理咨询的工作效能,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对心理问题学生实行分类咨询管理

通过心理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根据大学生心理状况进行分类管理和治疗。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分为健康心理和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和精神障碍,而针对不同学生的心理需求可将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分为五大类。

1.第一大类为心理发展咨询:针对绝大多数健康心理的大学生,帮助他们增强自我认识能力、学习能力、交往能力、择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能力等。

2.第二大类为情绪障碍咨询:主要针对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人际关系、情绪等方面的适应不良而出现的烦恼、忧虑、困惑等提供帮助。

3.第三大类为心理疾病咨询:主要针对有神经症症状的学生,帮助有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神经衰弱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的来访者挖掘病源、指导对策、解除危机。

4.第四大类为心理危机干预: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对有心理危机的大学生个体或群体的一种短期的帮助行为,其目的是及时对经历个人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将发生危险的对象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

5.第五大类为精神障碍学生的筛查、诊断和转诊。

二、促进心理咨询师分级、分类的专业化发展

国家新标准规定心理咨询师职业分三个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高校要加强心理咨询师的培养,合理配备各个级别的心理咨询师,实行心理咨询的督导制度。

高校心理咨询师坚持走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专科心理咨询师选拔、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打一个形象的比喻,过去病人看病,只知道去内、外科,一个大夫可以从头看到脚,而现在病人看病,都会选择治疗某一种病的专家。因此,“万金油式”的医生几乎不复存在了,而现在“万金油式”的心理咨询师还满地都是。心理咨询领域同样需要各类专业型的心理咨询师提供不同类别心理服务,心理咨询师队伍同样面临着分工和专业化发展问题。

高校心理咨询机构应率先走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化发展道路,构建发展机制、制定激励政策,使每一位心理咨询师都按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自己的特长确定自己的专业发展,如:发展咨询师、情绪障碍咨询师、焦虑症心理治疗师、抑郁症心理治疗师、强迫症心理治疗师、神经衰弱心理治疗师等,并通过学习培训和 经验 的积累,逐渐发展自己所在的专业领域,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稳步提升,使学生有选择地有效地进行心理咨询。

三、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效果评估机制

心理咨询有咨询目标,有进入,有高潮,有收尾,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咨询单元。但许多咨询并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因而需要将每次咨询有机联系起来,使之成为整个咨询环节中的一环,一环套一环,形成一个完整的咨询整体。这就要求能够对每次的咨询作评估 总结 ,以提高下一次的咨询实效。咨询效果评定可以从几个维度来进行。

1.主观评价,即来访者自我改善的主观感觉或对现实世界看法发生改变的情况。比如,求助者认为自己现在不再害怕原来害怕的事物了,原来无法接受的现实现在开始接受和正视了,对自我的满意度也上升了,等等。

2.求助者社会生活适应状况改变的客观现实。比如,开始正常上学、上班,与他人交往状况得到改善,工作、学习效率提高,等等。

3.行为评价,即亲人、朋友、师长和其他了解治疗前后情况的人对患者行为改善的认可。

4.量表评估,求助者咨询前后心理测量结果的比较。某些心理症状量表如SCL-90、SAS、16-PF等的分数得到改善。在心理咨询效果的评估中,量表是最客观且科学的。

5.咨询师的评定,根据咨询师的观察,求助者的情绪、认知等方面有进步, 自我评价 更乐观,积极面对困难,等等。

通过以上评价对每次咨询进行评分,提出下一步的咨询 措施 。

四、强化心理咨询后续干预措施

咨询的效果常常不能立竿见影,须依靠当事人和咨询者的后续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咨询者的对当事人后继干预是关键。对当事人效果评价目的是要认知和把握当事人咨询后的心理状况,从而能有效实施后继干预。

如何进行后续干预,应视当事人心理问题性质及心理改变情况而定。构建“联络―反馈―支持―监控”相结合有效的后继干预模式。具体说,可通过以下方面实施:(一)保持后续联络。与当事人保持定期联络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实施干预和监控。(二)给予当事人及时的咨询效果反馈。咨询者对当事人进行科学的效果评估,并将效果反馈给当事人,能使当事人自我认知能力加强,是一种积极强化的手段,能提高当事人自我改变的信心和勇气。(三)构建当事人周围能实施心理援助的社会支持系统。当事人的心理问题通常和周围的人和事息息相关,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当事人,较高的社会支持能增强其免疫力,而较低社会支持对心理恢复具有负面影响。当事人通过与亲人、老师、同学、朋友的沟通和群体活动,有机会表达和倾诉,并获得心理援助,对于消除和缓解其心理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四)加强后续监控。有些当事人的心理问题是复杂的,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需加强后续的检查与监控,如学生网络成瘾症的治疗,需要后继的有效监控才可能戒断。而当事人的有些心理问题具有突发性,如:抑郁症,可能随着天气和应急事件会有所改变,存在自杀危险,后继监控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在最短时间里对其实施及时的危机干预。

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 方法 ,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心理咨询师二级论文 范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心理咨询师二级论文如下:

题目 :一般心理问题的案例分析 报告

摘要 :张某,女,14岁,初二学生,因不满意心脏手术后胸口留有瘢痕,担心变丑和别人议论而抑郁、焦虑。根据“病与非病三原则”,可排除重性精神病;根据引发症状的冲突为常态冲突,可排除神经症。根据求助者的内心痛苦程度、病程不足3个月、社会功能无明显损坏,可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经和求助者商量后决定采用合理情绪疗法和认知疗法,使求助者对自己的不合理信念和错误 思维方式 有所认识, 逐步引导求助者实施自我行为训练,缓解抑郁、焦虑的消极情绪, 最终较好地实现了咨询的具体目标和近期目标,促进了求助者的人格健全和心理健康。

关键词 : 一般心理问题; 合理情绪疗法;认知疗法

一、一般资料

1.人口学资料

张某,女,14岁,初二学生,身高153 厘米,独生女。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但发现较晚,于半年前的寒假时行开胸体外循环手术治疗后痊愈出院,术后恢复良好。生长发育正常,身材适中。父亲经商,母亲是公务员。家庭关系和睦,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均健在,但不同住。家族中无先天性心脏病史,亦无精神疾病史。

2.个人成长史

求助者出生在本市一个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自幼性格开朗,活泼好动,接受能力强,能歌善舞。入学后,学习成绩优秀,并担任班干部,同学关系融洽,喜欢 体育运动 ,尤其是喜欢 游泳 ,并是校游泳队成员,多次获得校内、校际游泳比赛名次。父亲英俊挺拔、性格沉稳、宽容、有耐心;母亲身材丰满、精明强干,是一名国家干部,性格较急,好指挥,有时说话不太注意方式。小时侯长相、身

材随父亲,常被周围人夸长得漂亮。母亲也很喜欢把她打扮得时髦漂亮,并喜欢领她出去串门,喜欢听别人夸赞自己的孩子漂亮,常常以此为豪。从4岁时起开始学习舞蹈和游泳,是所在幼儿园和小学的文体骨干。小学二年级时被选入市 儿童 合唱团,并到欧洲去演出。平时在课余和假期里坚持练习舞蹈和游泳。但自从去年一次体检发现有先天性心脏病后,父母因为担心,向学校申请免体育课,并不再让她上舞蹈班,更不允许她去游泳。半年前的寒假做完手术后,遵医嘱继续免体育课三个月。休息完三个月后,她第一次去游泳时,发现很多人用异样的眼光盯着她的胸口看。原来她心脏手术后胸口正中留下了一个长长的刀疤,上起脖子稍下方,下至肚子上方。由于她还是瘢痕体质,以至于露在泳衣外的一段瘢痕高高隆起在皮肤表面,象一条小指般粗的暗红色的肉虫子一样趴在胸口,非常显眼!也非常难看!敏感的她感到非常难堪和自卑!此后,她要求父母带她到很多家大医院,包括整形美容医院去看看有没有办法可以消除瘢痕,并且不惜为此又做了一次瘢痕去除手术,但效果不甚理想,胸口仍有一道明显的瘢痕,只不过比先前的稍微小了一些。从此,她心情很低落,有自卑感,再也不去游泳了,上个月甚至退出了校游泳队,也没有心情学习舞蹈了。

3.精神状态

求助者衣着整齐,穿的是衬衫和长裤,而不是裙子。举止得体, 待人有礼貌。注意力能集中,言语清楚,思维敏捷。情绪低落,对别人的注视敏感。

4.身体状态

自幼体健, 在发现先天性心脏病之前未患过严重躯体疾病。手术后修养了三个月,体重明显增加。近来由于手术瘢痕问题,情绪低落,郁郁寡欢,食欲不佳,并且睡眠质量下降。

5.社会功能

学习成绩没有明显下降,仍担任班干部,对音乐、舞蹈、体育等文体课兴趣明显降低。同学之间关系尚好, 有两个要好的朋友。和父母关系尚融洽,有时埋怨父母为何非要给她做手术。

6.心理测验分:E 36 N 62 P 33 L 26,人格内向不稳定,温和。

SCL-90:总分148 分,强迫症状 抑郁 焦虑 人际关系 其余各因子分均小于2。以抑郁和焦虑症状为主。

SDS 标准分:59分,有轻度抑郁。

SAS 标准分:63分,有中度的。

二、主诉和个人陈述

主诉:心烦,焦虑,自卑感很强,伴夜间恶梦,易醒一个多月。

求助者主动要求父亲陪伴来咨询,并向咨询师陈述了自己的情况:

最近一个多月来越来越觉得自己手术后变丑了,胸口的瘢痕像一条红色的大肉虫子一样在自己身上爬,而且感觉瘢痕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由此感觉非常烦恼和焦虑。晚上经常做恶梦, 好像有什么东西压在胸口一样,容易醒。早晨醒后感觉头晕脑胀,易疲劳,精神不容易集中。日常学习和生活能够正常应付, 但自觉效率有所下降。自己认为起因是去游泳时,发现很多人用异样的眼光盯着看她胸口上露在泳衣外的一段瘢痕,敏感的她感到非常难堪和自卑!加上瘢痕去除术后效果不理想,胸口的瘢痕成了她心头永远的痛,想到以后这个瘢痕将伴随她一生,经常心中长叹老天为何对我如此不公平?有时还埋怨父母。从此,她心情很低落,自卑感严重,再也不去游泳了,上个月甚至退出了自己最喜欢的校游泳队,也没有心情学习舞蹈了。自从术后第一次去游泳后,求助者再也没有穿过裙子,而且不论什么天气,都穿着高领T恤或衬衫长裤。本来她和同学们关系都很融洽,一次她看见班里的几个女同学围在一起小声地议论着什么,就走过去想听听她们在说什么,结果大家看见她来了就突然散开不说了,似乎是在议论什么有关于她的事情,敏感的她非常伤心,她认为她们肯定是在议论她的瘢痕问题。此后,一有同学聚在一起谈论什么事情,她就觉得是在说她。她对此感觉非常受打击,并耿耿于怀,逐渐和同学们疏远了。加上母亲对自己的游泳和舞蹈的期望本来很高,这样一来后非常失望。经常唠叨:“唉,白白学了这么多年

!你为什么要放弃游泳和舞蹈呢?那瘢痕并不影响你啊,你真是太任性了”之类的话,这使得求助者心理压力很大,非常自卑。停止游泳和跳舞后,她基本上没

有什么运动量,每天放学后早早回家,做完作业就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吃零食,心情郁闷的时候更是如此,很快她的体重又增加了十余斤。她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感到更加的烦恼和焦虑,但同时又不知怎么办才好,越是烦恼的时候越不想动,越想吃东西,可吃完后又非常后悔,感觉非常苦恼。她经常尝试节食减肥,每天早晨吃一个鸡蛋,一袋奶,中午一两米饭半份菜,晚餐只喝一碗粥,不吃肉类。但每每晚上饿得睡不着,半夜偷偷猛吃零食,吃完后又有强烈的自责和羞耻感。如此折腾了一段时间,去称体重,体重不但没减轻反而倒长了几斤,她心中沮丧极了。前不久,她和母亲一起上街时碰到了母亲的朋友,朋友阿姨惊讶地说“你女儿怎么这么胖了,我差点没认出来!以前可不是这样啊”。母亲接过话不经意地说“可不是吗,人家都说女大十八变,越变越好看,我家的这个可好,是越来越胖,还整天的不运动,只知道看电视吃零食,白花那么多钱和时间学了那么长时间的游泳和舞蹈了。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说完母亲把她支到一边和朋友阿姨聊起天来,她在一边看见阿姨听母亲说的时候,不时拿眼睛瞟她。她知道母亲肯定又把她的事说给阿姨听了,心中不禁有些怨恨母亲。同时羞的无地自容,自己跑回了家。从这天起,她再也不愿意和父母一起出门,也不愿去公众场合。一到上舞蹈、音乐、体育课时,她总是想方设法不参加,甚至有时候撒谎。不愿意在同学面前特别是异性同学面前跳舞、游泳,好象大家都看着自己的体貌缺陷,大家都觉得自己丑,而这样会损害自己的尊严。无法回避时,总感到别人在注视自己,觉得不自在、很尴尬。不愿意听别人议论身材长相之类的话题,而当别人议论时又怀疑是在议论自己。对这些事前思后想,上课容易走神,学习效率也好象降低了,现在马上就要上初三面临中考了,功课压力大,担心会进一步影响学习成绩,由此感到烦恼、焦虑、抑郁。不知道如何改变自己的状态,找回从前的自己,更不知道如何面对将来。迫切希望咨询师可以帮助自己,改善自己的心境状况。

三、观察和他人反映

1.咨询师观察

求助者由父亲陪伴,身材偏胖,发育正常;五官端正、眉清目秀,皮肤白皙。梳着运动头,着衬衫长裤。进咨询室时显得很紧张,坐下后心神不定,低着头不

敢与咨询师对视,不主动说话。在咨询师询问后开始叙述,言语条理清楚,回答切题,语调适中,定向准确。整个叙述过程注意力集中,思维反映较敏捷,智能记忆好。情绪波动大,有时落泪,对咨询结果有良好期望。

2. 父亲的反映

这孩子最近不爱说笑了,老躲着人走。和母亲关系冷淡,母亲一说话马上走开,避免和母亲对话。现在脾气很怪,动不动就发脾气,不吃饭。爱看电视,以前最爱看舞蹈节目,现在只要有舞蹈一定会换台。学习很用功,早晨很早起床,但是效率下降,经常走神。总爱穿高领T恤或衬衫长裤,以前爱穿的裙子都收起来了。对外界事情不关心,总是唉声叹气,有时候自己偷偷流泪。跟老师和同学沟通后,发现在学校也是越来越懒散,不愿意上游泳、舞蹈课,甚至有撒谎现象。上 其它 课也不积极回答问题,但是家庭作业能及时完成,班干部的工作也愿意承担。

四、评估与诊断

(一)心理状态的评估与诊断

根据综合收集求助者的资料,求助者是正常心理范畴内的心理不健康,可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属于可以进行心理咨询的范畴。诊断依据如下:

1、根据判断正常与异常心理的三原则,求助者的消极情绪是由客观的社会事件(显性或隐性)引起的,心理活动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客观环境是统一的;求助者的知、情、意等心理过程是协调的;个性相对稳定,其个性没有发生明显根本的改变。有自知力,为自己所陷入的心理状态担忧,主动求助,迫切希望解除烦恼、焦虑,并且没有表现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所以可以排除精神病。

2、该求助者表现出烦恼、焦虑、抑郁、情绪低落等症状。从严重程度标准看,该求助者的反应强度不很强烈,反应只局限于对身体手术后瘢痕不满意,害怕他人看见自己这个缺陷这个范围内,没有影响 逻辑思维 ,智能记忆等,没有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从病程标准看,病程只有1个多月,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和神经症样性心理问题。

(二)鉴别诊断

1、与精神病相鉴别

根据判断精神病的三原则,精神病的特点是患者的知情意不统一,没有自知力;主客观世界反映不协调,常常表现出幻觉、忘想、逻辑思维紊乱及行为异常;个性发生根本改变等。而该求助者的知情意,主客观世界协调一致;有自知力,主动求助;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2、与严重心理问题相鉴别

严重心理问题的反应强度强烈,反应已泛化,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病程大于2 个月。而该求助者的心理问题还不十分严重,无泛化,没有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持续时间少于2 个月,因此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3、与焦虑性神经症相鉴别

焦虑性神经症在症状表现上主要是焦虑,有持久的痛苦不能解决,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的影响,出现泛化,反应与初始事件本身不相关,伴有身体不适感的显著的植物神经功能障碍,精神运动不安,持续时间长,大于3个月或半年。而该求助者虽然也以焦虑、烦恼为主要症状,但没有严重影响社会功能和逻辑思维,没有泛化,而且持续时间只有1 个多月,因此可以排除焦虑性神经症。

(四)原因分析

1、生物学原因:

因先天性心脏病行开胸手术治疗,术后胸口留有瘢痕,又因瘢痕体质致瘢痕较为明显,本属术后常见现象。但是由于青春期的女孩自我意识的兴趣首先表现在关注自己的身体形象上,再加上手术前形象较好,术后由于瘢痕影响形象,前后反差较大,产生焦虑情绪。

2、社会性原因:

(1)存在负性生活事件,如因瘢痕问题放弃游泳,退出校游泳队,连带放弃学习舞蹈。

(2)家庭的教养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父亲宽容,但忙于工作,缺乏沟通;母亲虚荣心强,缺乏理解,对求助者的个性形成和发展有较大影响。

(3)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如被同学背后议论,很少和老师沟通。

3、心理原因:

(1)存在明显的非理性观念和错误的思维方式。非常在意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想要获得周围人每一个人的认同,尤其是母亲的喜欢和赞赏。存在以偏概全的思维模式,夸大自己的不足或缺陷。

(2)被烦恼、焦虑、自卑情绪所困忧,自身缺乏有效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

(3)人际关系上采用回避方式,减少与人的交往,即使是与亲密的家人和朋友也缺乏交流,变得孤独,加速消极情绪的恶性循环。

(4)个性特征:争强好胜,苛求完美。敏感、多疑、易受外界影响,虚荣心理强。

五、咨询目标的确定

咨询师和求助者共同商定,确立以下咨询目标:

(一)具体目标:缓解烦恼、抑郁、焦虑的情绪,减轻自卑感。

(二)近期目标:

1、改变求助者的非理性观念。首先,咨询师运用专业知识,使求助者正确认识到术后瘢痕不可避免,但随着时间的延长,瘢痕的隆起会逐渐变平,颜色也会逐渐变淡,以至于变得不那么明显。其次,使求助者合理看待周围人对自己胸口瘢痕的评价,促进求助者与周围人的正常 人际交往 。

2、SD S 测试标准分从60 分降到53 分以下

3、SA S 测试标准分从62 分降到50 分以下

(三)最终目标与长期目标:在达到上述目标的基础上,最终i寻求促进求助者心理健康,人格发展完善。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一)咨询方法和原理

为实现咨询目标,拟采用合理情绪疗法与认知行为疗法。

1、 合理情绪行为疗法。

该疗法认为:使人们难过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情的不正确解释和评价。事情本身无所谓好和坏,但当人们赋予它自己的偏好、欲望和评价时,便有可能产生各种无谓的烦恼和 困扰。如果某人有正确的观念,他就可能愉快的生活,否则,错误的思想及与现实不符的看法就容易使人产生情绪困扰。因此只有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改变造成求助者情绪困扰的非理性观念,并建立起合理的、正确的理性观念,才能帮助求助者克服自身的情绪问题,以合理的人生观来创造生活,并以此来维护心理健康,促进人格的全面发展。具体方法是:通过与求助者交谈,找出情绪困扰和行为不适的具体表现(C),以及与这些反应相对应的诱发性事件(A),并对两者之间的不合理信念(B)进行分析,使求助者领悟自己的问题及其与自身的非理性观念的关系。咨询师运用多种技术,帮助求助者修正或放弃原由的非理性观念,并代之以合理的信念,从而消除不良情绪和不适行为。[3]

2、认知行为疗法

此疗法具有以下特点:求助者和咨询师是合作关系;假设心理痛苦在很大程度上是认知过程发生障碍的结果;强调改变认知,从而产生情感和行为方面的改变;通常是一种针对具体的和结构性的目标问题的短期和 教育 性治疗。这种疗法建立在一种结构性的心理教育模式之上,强调家庭作业的作用,赋予求助者更多的责任,让他们在治疗之中和治疗之外都承担一种主动的角色,同时都注意吸收各种认知和行为策略来达到改变的目的。具体方法是:咨询师教给求助者如何通过一种评价过程来确认这些歪曲的和功能失调的认知,使求助者学会把他们的想法和现实中发生的事件区分开来,了解到认知对求助者自己的情感和行为的影响,使求助者学会识别、观察和监督自己的想法与假设,尤其是那些消极的自动想法。

(二)说明、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商定咨询时间、费用

每周一次,每次50分钟左右,预计进行6-7次咨询。免费。

八、咨询过程

(一)咨询关系建立和诊断阶段(第1-2次咨询)

1.第1次咨询:

采用摄入性会谈收集求助者的有关资料,了解求助者的基本情况、精神状态、行为特点以及求助动机,咨询师通过共情、理解、关注等技术与求助者初步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使其感到被尊重、被接纳。指导她作相关的心理测验EPQ 、SCL-90、SDS、SAS,做出评估和诊断,介绍心理咨询的性质和限制及咨询过程中有关事项与规则。

2.第2 次咨询:

巩固咨询关系,与求助者共同确定咨询目标,制定 实施方案 ,介绍咨询方法、原理及过程,签订书面协议。举例说明认知行为疗法,ABC 理论,使求助者认识到A、B、C 三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去思考自身存在的不合理信念和错误认知模式。

(二)实施心理帮助的咨询阶段(第3-5次咨询)

1.第3 次咨询

根据合理情绪疗法和认知行为疗法对求助者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和诊断。通过提问、引导求助者回忆幼儿园、小学时代被周围亲人长辈、邻里朋友夸赞

以及与这些反应相对应的诱发事件(A),并对两者之间的不合理信念(B)进行 辩论 。使求助者领悟到:是信念引起了情绪和行为后果而不是诱发事件本身;自己应该对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负责;只有改变了不合理信念,才能减轻或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症状。要求求助者回去以后完成三道家庭作业。一是继续思考咨询师本次咨询所说的话,分析自己心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作好记录。二是让她从自己身边的同学朋友中挑选几个有代表的人物做一次小调查,让他们把对自己的印象写下来,要求在50 个字以上。三是去医院询问一些有 经验 的医生,自己胸口的瘢痕会不会一直象现在这样?如有可能,去访问一些手术后时间比较长的人,看看他们现在的瘢痕情况。下次咨询时带给咨询师看。

2.第4 次咨询:

检查评估求助者的家庭作业。实际反馈的结果是:求助者对自己心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比较到位,领悟得比较好。求助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周围人对她的印象很好,大多对她的品行、学习成绩等方面评价

高,喜欢和她交往,在体象印象方面周围人写了很多这样的内容: “清秀”“健美”、 “身材匀称”、“漂亮”、“可爱”、“气质好”等。求助者对实际验证的这个结果感到高兴,脸上有了灿烂的笑容,她发现大家并没有嫌弃讨厌她的意思。此外,通过去医院咨询医生和访问手术后时间比较长的人,得到的答复也很让她满意,发现事情不象自己想像的那么夸张和糟糕。咨询师和求助者一起分析作业,通过进一步辩论,使求助者修正或放弃原有的不合理信念,并代之以合理的信念。从而使症状得以缓解。继续布置家庭作业:让求助者记录自己一周中每天的主要情绪和行为,并进行自我分析,找出其支撑的信念,并与不合理信念辩论,学习以合理信念代替不合理的信念。并建议下次咨询邀请母亲同来。

3. 第5次咨询:

在咨询师指导下,求助者和母亲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求助者向母亲提出了心中的疑问:“如果我真变胖,变丑了,您还喜欢我么?如果我放弃了游泳和舞蹈,真的会让您失望吗?” 得到母亲真诚的肯定回答后求助者落下了喜悦的泪珠。“那您为什么那样说我?”母亲动情的回答:“我从小要强,你外婆也总是对我要

求的非常严格,我和你爸爸现在已经意识到了我们的教养方式对你的影响,我们会尽力改变我的不合理信念,多和你交流。原谅妈妈,让我们共同努力吧!”求助者发自内心的愉快的笑了。

(三):巩固与结束阶段(第6-7 次咨询)

这个阶段咨询的目的主要是 总结 、巩固、提高。

1. 第6 次咨询:

分析家庭作业,巩固前几个阶段所取得的结果,帮助求助者进一步摆脱原有的不合理信念和思维方式,使新的观念得以强化,并对求助者的沟通技巧予以指导,从而使求助者在咨询结束后能利用学到的心理知识、方法技术应对今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能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2.第7 次咨询:求助者反映与同学交往轻松些了,能坚持去上体育课。重新加入了校游泳队,并重新开始学习舞蹈。认识到原来的一些想法的确不合理、不现实,对自我的认识有偏差,有歪曲,自述近来情绪好多了。咨询师和求助者全面回顾和总结整个咨询过程,帮助求助者实现知识与能力的迁移,把咨询中获得的方法,体验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进行心理测验,对照咨询开始时的测验情况,评估咨询效果。结束咨询。

八、咨询效果评估

(一)咨询师评估:

咨询的具体目标和近期目标基本实现,求助者基本消除或缓解了抑郁、烦恼、焦燥的情绪。求助者在认知、情绪、行为模式上出现了积极变化,人际关系改善,自我认识趋于合理,能适当地评价自己。

(二)求助者的自我评估:

自述心情好转很多,与母亲关系明显改善。与同学打交道或出现在公众面前不再觉得尴尬。认为以前的许多想法是自寻烦恼,现在感觉轻松了很多。

(三)心理测验结果:

SCL-90 总分129 分,总分下降了20分,各因子分均小于2,属于正常范围 SDS 标准分36分属于正常范围,说明求助者的抑郁情绪已缓解。

SAS 标准分42分属于正常范围,说明求助者的焦虑情绪已经明显缓解。         参考文献:

(1)郭念峰主编.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M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249-323。

(2)许又新.神经症[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76.

(3)郭念峰主编.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M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114-129。

(4)郭念峰主编.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二级)[M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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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 方法 ,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心理咨询师是帮助求助者解除心中疑虑的人。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心理咨询师二级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心理咨询师二级论文篇1 浅谈运用系统脱敏及认知疗法的心理咨询治疗案例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名男初中生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的实践,结合咨询过程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运用系统脱敏及认知行为疗法对求助者的焦虑症状进行了治疗并取得了成功说明了系统脱敏及认知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效果评估问题。 一、一般资料 魏某,男,初中二年级学生。身高米,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父母为大学教师,家庭和睦。小学学习成绩优秀,但小学升学考试时由于突然发高烧受影响而未能进入重点中学。父母对其要求一直比较严格,对他这次考试失利批评较多。此后每逢考试必紧张、焦虑、不安,总觉得自己又要考不好了。尤其近半年,就一直被笼罩在一种紧张学习的氛围中,时常感到心烦意乱,学习成绩也时好时坏。常常想到中考问题,感觉更加强烈,心跳的剧烈程度比以前强很多,思维不太受控制,注意力也难以集中。在每次模拟考试的前几天就开始坐立不安;经常做有关考试的梦,并且梦见成绩不理想。常会设想:如果这次考试成绩又不好怎么办。临近考试时胃部不舒服,想上厕所的次数也比平时多;当听到开考的铃声时,心跳马上加速。考试时,如果监考老师来回走动或注视自己,便无法答题;常常发现考试时自己的手指或双腿在发抖;考试时经常会看错题目。为此感到很痛苦,希望能在中考前克服这个问题。 二、主诉与个人陈述 魏某说:“考试前我会非常紧张,前几天就会连续失眠,。睡不着觉,考试时经常因为太紧张而不能认真审题。并且考试时心跳得厉害,头很痛。计算马虎看错题等毛病也出来了。我非常着急,每次都在 学习方法 上找原因,找来找去问题还是存在。” 三、咨询师观察到的情况 1、 心理咨询师观察印象:求助者面色苍白,身体瘦弱,讲话时双腿不停抖动,双手紧握,多数时候低头,声音小而略微颤抖,有时抬起头,双眉紧皱,表情痛苦。 2、 父母主诉:近一个时期,孩子吃饭不多,与父母老师很少交流,朋友交往也较以前少了,只是一个人在房间里学习。不愿提到考试,一提到就显得有些烦躁了。 四、评估与诊断 根据对临床资料的收集,该求助者智力水平正常;个性内向,情绪低落,为学习和考试而焦虑,为自己的前途焦虑,为达不到父母的期望焦虑,生理机制紊乱,身体虚弱。 综合分析所获得的临床资料,对求助者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心理测试结果和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家族史以及典型心理与异常的表现排除了精神障碍,例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理性焦虑症、抑郁症等精神障碍。 诊断:求助者的心理与行为异常表现是非病理性的情绪反应属于心理问题范畴,是由考试引发的焦虑状态。根据判断正常与异常心理活动的三原则,求助者心理活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符合统一性原则,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协调一致;其个性稳定,且引起求助者问题的原因是小学升学考失利这一现实刺激,其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未达神经症的诊断标准,故属于较严重的心理问题。 问题主要表现: 1、学习策略和学习动机存在认知偏差。 2、生理机制紊乱,如生物钟紊乱、食少、身体虚弱等。 3、在社会因素中父母缺乏 教育 引导孩子的正确观念及方式,在学校中缺少朋友,缺少教师对他的学习方式,考试方法的指导。 五、咨询目标的确定 根据以上的评估与诊断,同求助者协商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1、具体目标与近期目标:①学会自我放松的方法。②减少考试焦虑程度。③保证正常的饮食、睡眠,改善身体虚弱状况。 2、最终目标与长期目标:①改变求助者的升学观,从侧面影响父母的升学观。②改变求助者在学习方法、方式上的不良认知。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主要咨询方法与适用原理 ①阿伦·贝克的认知疗法: 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主要是对于考试的焦虑。考试焦虑是在一定的应试情境激发下,受个体的认知评价能力,个性倾向,与其他身心因素所制约,通过不同程度的情绪性反应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由考试产生适当的焦虑是正常的。但过度的焦虑并且出现了较严重的情绪、生理、行为反应,这就是有心理问题了。贝克的理论中有几个重要概念:共同感受、自动化思维及规则。所谓共同感受就是指人们用以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工具,实际上就是知觉和思维的过程。如果人们不能正确使用这一工具,对外界信息不能做出适当的解释与评价,就会造成认知歪曲,从而导致错误观念并最终引起不适应的行为。当人们错误的判断、推理和思维形成自动化的反应即“自动化思维”时,思维过程中一些错误观念形成固定习惯并被保存下来,使个体自身对这些错误的认知观念不能加以反省和批评。贝克还认为个体在认识现实世界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则。但如果个体不顾客观条件过分按规则行事也会使其行为不能与现实环境相协调,从而导致情绪困扰和不适应的行为。贝克认为,改变功能失调的情绪和行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修改不正确的及功能失调的思维。咨询师教给求助者如何通过一种评价过程来确认这些歪曲的和功能失调的认知,教给求助者识别观察和监督自己的想法与假设,尤其是那些消极的自动想法。 ②系统脱敏疗法: 系统脱敏疗法源于对动物的试验性神经症的研究。20世纪40年代末,精神病学家沃尔普在实验室中电击小铁笼中的猫,多次实验之后,只要看见那只铁笼即使不受电击,猫都会出现明显的植物神经反应。他将这只猫禁食几天,然后送回放着鲜鱼的铁笼。虽然猫极度饥饿却不肯吃鱼。沃尔普认为这是猫对实验环境产生了泛化的防御性条件反射的缘故,即产生了实验性神经症。而后沃尔普给猫喂食并将其由远即近渐渐接近实验室。猫能进食起初并不十分自然,但不久便适应了。最后猫回到铁笼也能平静生活了。沃尔普认为这是交互抑制的作用。猫进食后得到一种满足和快意,这种满足和快意可以抑制焦虑紧张反应。对于人类来说,肌肉松弛技术就有对抗焦虑的作用。系统脱敏疗法的基本原理是:让一个原可引起微弱焦虑的刺激,在求助者面前重复暴露,同时求助者以全身放松予以对抗,从而使这一刺激逐渐失去了引起焦虑的作用。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⑴求助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①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 ②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③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 ②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③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④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⑤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义务 ①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分规定; ②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③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 ⑵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①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②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 ③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②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 ③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义务 ①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 ②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 ③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④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求助者。 3、咨询时间与收费 咨询时间:每周一次,每次1小时 咨询收费:每次100元人民币 心理测验收费:《症状自评量表SCL-90》60元 《焦虑自评量表SAS》50元 七、咨询过程 咨询大致分为三阶段 (一)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二)心理帮助阶段; (三)结束与巩固阶段。 具体咨询过程 (一)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第一次咨询 2006年12月10日 目的: ①了解基本情况(包括人口学资料) ②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③确定主要问题 ④探寻求助者的改变意愿 ⑤进行咨询分析 方法: ①会谈法 ②心理测验 过程: ①填写咨询登记表,询问基本情况;介绍咨询中的有关事项与规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②与求助者进行摄入性谈话,收集临床资料,探寻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及改变意愿。 ③求助者做韦氏成人智力测验,焦虑自评测验(SAS),抑郁自评测验(SDS)。 ④将测验结果反馈给求助者,并结合初步印象给予初步分析, ⑤布置作业:让求助者回家后,回忆在自己的成长经历中对他影响较大的人或事。 (二)心理帮助阶段 第二次咨询 2006年12月17日 目的: ①加深咨询关系 ②评定主观焦虑程度 ③学会放松训练 方法:行为治疗(系统脱敏疗法),认知治疗(认知矫正)。 过程: ①反馈上次咨询的作业,认为小学升学考试失利及之后父母的批评指责态度可能是造成他心理压力过大的原因。 ②通过简单说明,让求助者学会衡量自己的焦虑程度,并尽可能给出一个相对恰当的评分。评分通常以五分制为度量单位。0分、1分、2分、3分、4分、5分焦虑依次递增,0分是安宁平静;5分则表示极度焦虑不适。 ③放松训练 让求助者坐靠在沙发上,全身各部都处于舒适的位置,由咨询师口述指导语,此方法可让求助者在咨询师的指导下进行训练,并掌握要领,之后可回家自行练习。 ④布置作业。 回家后做放松训练,争取达到全身完全放松,并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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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杂志社是国企么,答: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不是国企,婚姻与家庭杂志社是私人企业,创始人是刘吉镇

爱情婚姻家庭杂志是可以用于评职称的。怎么判断一本期刊是否可以用于评职称了?首先要看期刊是否正规,正规的期刊都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查询,经查询爱情婚姻家庭杂志国内刊号42-1042/C国际刊号1003-0883是一本正规杂志,其次就要看作者的专业和单位文件要求了。评审时所选的专业方向应该与期刊方向一致,如爱情婚姻家庭杂志是属于社会类的专业期刊,主要栏目包括求援窗;法律咨询;滴扶信箱;生活指南;家庭大夫。如果评审社会方向的职称,爱情婚姻家庭杂志是个不错的选择。最后一点,一定要了解清楚单位文件或者上级部门的文件具体要求,如果看不明白,或者对具体要求定义不清楚的,也可以咨询投稿网在线客服,爱情婚姻家庭杂志是省级期刊,仔细阅读晋升文件,其中是否对期刊等级有要求,亦或者必须要科技核心、北大核心,或者是有单独的评审认定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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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澄澄昨天提及的内容变现模式,大都是我花了一段时间了解后的整理,说实话写干货是真的累,但无论是个人思路梳理还是别人是否收获价值上来说,都是益处多多。 提及内容变现一个最直接最快的变现方式,首选的当然是投稿。 现在大量平台有很好的流量池,但缺的是优质内容,哪怕是小平台,其实他们也需要优质内容来做引流营。 我投稿数量和经验不多,但有过一些小成绩,同时最近也在研究,积累了一些经验,给大家总结一二。有很多人通过日更来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但我不建议一直盲目乱写。 《运营之光》这本书的作者黄有璨提及到: 我很认同这个思路,这个逻辑同样可以运用到写作上:任何事物都是从不确定性再到确定性的过程,所以写作必定也是要从乱写到有方向。 关键词,就是要在前期的混沌练习中找准定位,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向。 当然,你一定要会总结和梳理,否则就一直停留在认知迷茫的过程中。 目前见过类型较多,需求量大、稿费多的文章题材为:亲子类、情感类、读书类、干货类。还有一些比较俗气点的:婚姻家庭(婆媳矛盾、小三出轨) 其实这些文章的需求量大,除了说明受众多,也在一定程度反应了这个社会的痛点。如果你往某个领域深耕去写,其实最大收获的不是钱那么简单,关键是对你在这方面的意识有所提升。 除了上面说的,影评、剧评、娱评、人物、职场物语以及一些专业领域(法律、家具、汽车、红酒)这类文章也是需要稿子、软文。 虽然这些领域比较小众,但如果写的出彩,链接好平台,同样可以有可观的稿费。你甚至写的多了,总有人找你写软文。(昨天优秀作者群里就进了一个写家具软文的,一篇3000) 所以,其实只要在确认自己的定位下好好耕作,一定会链接很多优秀的资源和人脉,这是一件足够长远的事情甚至可以称为是长远的事业。确认好个人定位,一定要在对应的领域阅读相关的文章甚至是文献。 之后投稿的话,一般你是定位好自己的风格了,可以预想几个选题,然后找到对应的平台去看。 最近认识的一位朋友 @晴天娃娃 给智联投稿,文章还被人民日报转发了。 在无意交流过程中,她分享到,她是研究了智联的关键词。 智联的关键词比较多是:北漂、90后、95后、月薪、30岁危机猝死、年薪百万、面试、熬夜加班、穷二代、富二代。 大家也可以看看她的文章:那个辞职考研的人,最后怎么样了? 你看,一个有心成长的人,其实就是很认真的,工作流程也是特别有序有方向的。平台关键词研究好了,最好梳理一些和你选题类似的文章,看一遍,看看人家的文章布局、总结一下文章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到你写的时候,如何布局,文章要带给别人什么价值,也是你最需要的思考的。 中学时代我们经常写论文,会按照各种形式规格去写。这个时候很多写的不好的同学就会开始七嘴八舌地说:最讨厌这种应试文了。 说实话,如果你真的能够从一开始就写出一些风格独特、思维角度尤为出彩的文章,那么你可以不去学习,就像一些高考满分作文一样。 问题是很多人写的东西纯属就是自己尬谈,这样的文章不叫文章,只能说是自己的生活记录,打流水账。 其实我还挺喜欢去学习不同的套路,从小到大不管是学习什么东西,我都是从模仿开始,然后慢慢摸出了自己的风格的。 关于不同的文章有不同的布局,具体的框架自行研究,毕竟不同平台不太像,最常见的一种是:故事1+故事2+故事3+论述。一开始我没有意识到文章标题有多重要,所以在起标题的时候,往往是靠灵感,靠自己临时想出的金句,以至于标题时好时坏。 事实上,一个文案部的经理也和我分享过,他们的文案策划人员每天都要完成培训作业,其中写标题训练是每日必练。 由此可见,专业的人都在侧重打磨标题,更何况是我们自己。 关于标题,我自己比较喜欢的以及比较吸引的类型,分享下:1.有数据数字的 数字能给人很直观的感觉,也好显得更有亲和力。我写在自己的公众号的标题其实会有些随意,还不算有代表性,再举些好的,比如:这些标题不是我临时找的,是我看过后有印象的直接写下来的。 你看,好标题的魅力多大?2.揭个人痛点,社会痛点的(往往激起读者情绪) 3.名人效应 其实这个是凑热点,前段时间火的要命的《偶像练习生》蔡徐坤、范丞丞,这段时间充斥荧幕的《创造101》王菊、杨超越,都不用我说了。 说实话我可能是过了看选秀的年纪了,对此兴趣不大,天天凑热点其实会心烦意乱。如果想好好写文章,倒不如去看看科学界、文学界以及互联网大咖,在写这些人的同时可以给自己价值是最重要的。4.直击观点 有些标题的观点会很特别,也很吸引我,分享给大家:5.内藏故事的标题 我最喜欢故事类的标题,因为在写这些的时候往往是在总结自己做过哪些牛逼的事情。关键是在建立个人品牌方面,你能吸引的人往往是志同道合的人——关注你的往往是想成为故事中的主角。 如果你都没有这样的故事,那更好了,这类型的文章逼着你去创造自己的故事,逼着你重新设计自己的人生。 其实这也是催生你个人目标、起心动念的关键。其实,你花一个小时抄50个标题,应该会有所顿悟。 也有些人不喜欢套路式标题,但我还是那句,好标题不仅是临时打磨出来的,还是你经常思考,做基本功后才会有灵感的。你往往只有写过无数个套路标题,才能有越来越激发痛点的标题,因为一个好标题往往是综合性的。附一个综合标题: (有明星,有数字,有痛点,有故事,你说人家喜欢不?)获取方式: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 “投稿”

《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特别稿300-500元/千字。责任编辑:高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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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毕业论文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等等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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