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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我是学射箭的,教练让我写一篇总结,因为我练得时间比较长,在队里算老生,所以要写出很多比如三年来是如何从队里的末尾到队里的主心骨,参加了各种比赛,去了很多地方,平时帮助教练处理各种事情,很感激教练的栽培(这个一定要写),要有鼓励新生的话等等,别的地方可以自我发挥,可以用别的作文套但是一定要合理而且不要直接就把原文搬到这里,最好400字以上,谢谢,要是好的话可以再加50分
[1]金荣标.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兼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J]. 特区经济,2008,(6). [2]翁洁岚. 建立拆迁价格评估制度 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光玲.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2010. [4]宋丽琴. 浅谈当前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5]朱进.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益的保护[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10. [6]白玫.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D].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大学,2010. [7]傅昌波.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依法行政[N]. 人民日报,2003-09-29 [8]汪元秋.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9]贾丽秋.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7. [10]程轩.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 人民政协报,2007-12-18(A03). [11]丁萍.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J].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4). [12]于颖. 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探讨[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 [13]陈成智.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 河北大学,2009. [14]任伟.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2010. [15]徐越.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8. [16]本报记者. 城乡房屋拆迁可获合理补偿安置[N]. 石狮日报,2010-08-12(002). [17]本报记者 康庆. 行政强拆 必须先听证[N]. 成都日报,2005-01-20(T00). [18]安园. 房屋拆迁:保护被拆迁人利益[N]. 友报,2006-06-30(006). [19]张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坚持以人为本 严格以法拆迁 努力开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N]. 张掖日报,2006-03-29(001). [20]封海洋. 我国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技术初步研究[J]. 城市发展研究,2010,(12). [21]陈海萍. 社会资本与拆迁户维权行动——基于GS镇SJ街房屋拆迁的个案研究[J]. 青年研究,2010,(6). [22]甘露.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释义[J]. 宁夏党校学报,2011,(1). [23]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1). [24]吴旭鹏,张亚丽,刘秀华.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调查与思考[J]. 中国农学通报,2010,(6). [25]徐国良,梅小丽.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保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6]吴小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准公益项目初探——对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类型化解读[J]. 学术交流,2010,(3). [27]赵希琴. 多时段航空影像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应用[J]. 福建建筑,2010,(5). [28]张舒. 房屋拆迁问题之矛盾解析[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29]佟绍伟,蔡卫华.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6). [30]王太高,姚俊,赵杰,赵坚.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5). [31]刘宁,梁宸. 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机制探讨[J]. 城市发展研究,2010,(5). [32]徐薇. 浅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中的应用[J]. 城市勘测,2010,(S1). [33]李赵奎.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10,(2). [34]王清. 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5]法丽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各利益主体权益及关系分析[J]. 城市发展研究,2010,(7). [36]黄炜城,潘振宇,王鹏鲲. 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 湖南农机,2010,(7). [37]钟少瑜. 浅析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问题[J]. 福建建设科技,2010,(5). [38]李赵奎.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律思考[J]. 行政与法,2010,(10). [39]王亚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 [40]吴翔华,唐德善,付光辉. 城市房屋拆迁市场化评估模式的实现方式[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1]陈国伟. 关于房屋拆迁冲突的经济学探讨[J]. 山西建筑,2009,(11). [42]魏锋. 试论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特区经济,2009,(6). [43]张豪. 论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模式——香港的启示[J]. 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4]詹约伦,李双元. 房屋拆迁中的公民宪法权力及其实现之实证分析[J]. 时代法学,2009,(3). [45]甘露.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46]豆星星.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47]张文保,韩晓斌.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 山西建筑,2009,(27). [48]康贞花. 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错位及其对策[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9]李路明.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J]. 广西城镇建设,2009,(8). [50]吕新建,陈青.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难及其对策研究[J]. 河北学刊,2009,(6).
【摘 要】论文主要探讨了旧城改造对城市发展的意义与影响、城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所面临保护文化遗产、房屋拆迁、居民安置等种种问题,以及解决城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所面临问题的途径和措施,以便为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关键词】旧城改造;问题;解决途径 旧城改造是一个城市发展所不可避免的问题。我国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庞大的人口数量,如何在旧城改造中避免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如何调解工程与居民可能遇到的矛盾,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旧城改造工程是为城市的发展更换新鲜血液,是为城市的进步提供新的动力。但是相关部门在进行此类工作时,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方法,给这一项惠民工程留下了阴影。论文主要对旧城改造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展开探讨: 1 旧城改造对城市发展的意义 旧城改造是为了更合理的分配城市资源,为城市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以达到改善生活质量与环境、振兴城市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旧城改造主要包括旧城区人口疏散、经济社会结构调整、设施更新、环境改善、建筑形体空间的再创造以及人文感知空间塑造的内容。由于旧城改造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城市功能的重组,所以,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城市重新审视自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开发者可以对城市功能进一步的明确与定位,较好的把握城市发展的脉络。可以说,旧城改造不是仅仅局限于旧城的范围内,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城市整体;不是仅仅局限于建筑物完成的时间段,而是影响城市以后发展的几十年。 旧城改造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旧城区的居民来说,可以提升生活质量,缓解城市交通、住房压力。新的科学规划过的建筑格局可以提升城市人口容纳力与发展空间。而相关建筑行业与服务业可以在此工程中获取利润,成为城市经济繁荣的动力。 2 旧城改造中的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城市面貌带来了巨大的更新。在强壮经济实力与迫切的发展压力下,许多城市先后开展了旧城改造工程。但是,粗糙急躁的工作作风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有些项目不仅没有给居民带来实惠,却搞得怨声载道。笔者对一下现象进行分析: 文化遗产破坏问题 悠久绵长的历史带给了我们众多的文化名城。城市建筑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显得弥足珍贵。我们对待城市文化遗产的方式有截然不同的两种:一是过度开发,二是对其文化价值置之不理。不论是哪种方式,都是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旧城改造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第二种。在某些人眼眼里,不能开发成旅游资源的“历史痕迹”还不如卖给开发商合算。交通建设部门心痛手里的建设资金,也就顾不得前方矗立了几百年的建筑物了。当然,有些历史遗留建筑物却是没有文化价值,但是这种不计后果的工作方式,却在毁灭我们几千年的积累。如此下去,我国各地特色的“城市记忆”,如北京的胡同和四合院、上海的石库门和弄堂、天津的小洋楼、山峡的诸多古镇、江南小镇、苏杭水乡……将消失殆尽。 房屋拆迁问题 房屋拆迁是最让政府头疼,也是最让居民烦恼的问题。因为这一过程极易引发矛盾。而这些矛盾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会带来深重的社会问题。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利益矛盾冲突的类型分很多种,关系到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被拆迁人是拆迁利益矛盾冲突的主体,可能与政府,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发生矛盾。这些矛盾的起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补偿金额是否满足被拆迁人预期目标的问题。 房屋拆迁矛盾的成因,可以分很多种。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变。随之而来的住房商品化,一下摧毁了居民在拆迁中的心理底线,造成了许多拆迁矛盾冲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住房供应却渐趋短缺造成居民的购房经济负担和供求关系的矛盾比较突出。从个人因素来说,政府制定政策不当,工作方式不科学,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拆迁资金又不能及时到位,会引起居民的反感。开发商急功近利,肆意践踏居民权益,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这些都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居民安置问题 旧城改造后,大部分居民都有在旧城区改造后重新搬回原居住区的意愿。政府为了为保障居民利益,必须实现一部分的人口回迁。通常是,先将原住居民迁出,然后进行工程改造。完工后再将符合条件的居民迁回原居住地,必要时按原面积和现居住面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居民要回迁至原地,需经过两次搬迁过程,付出额外的时间成本和重复进行住宅安置的费用,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居民来说,常造成较大的困难。政府似乎以为安置后补偿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而忽视了自身作为改造主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3 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 面对以上问题,我们要有信心,要有方法去克服。重视存在的问题,想办法解决,才能把旧城改造工程给居民带来的利益发挥到最大化。 对城市文化遗产的的保护 首先应该意识到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一种灵魂,它的不可再生性,不可复原性,是现在的科技改变不了的。面对文化遗产的“保”与“拆”,我们首先要对其有一个科学的评价,系统的研究其文化价值。这是最基本的一环。对于没有存在必要,没有意义的历史建筑,可以进行拆迁。对于某些“可拆”“可不拆”的东西,我们最还是进行保留。我们宁愿相信此建筑(文化遗产)有我们未发现的价值;我们宁愿在现在多花一点钱,来保护它,也不愿看到它消失后再后悔。对于那些文化意义很大却又是在影响工程进行的建筑(文化遗产)我们不妨换一种工作思路:可不可以采取一种新的方案,新的规划,将历史建筑与现在建筑结合在一起,就像卢浮宫的金字塔入口一样?可不可以对独栋建筑进行平移换位,工程结束后再移回来?多想一些方法,不能一“拆”了之。 对房屋拆迁矛盾的化解 首先,要树立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实施人性化拆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当的房屋拆迁工作应当在满足公共利益、维护群众利益、合理限制开发商利益和杜绝个人不正当利益4个条件下开展。其次,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规范拆迁工作。既要保证个人利益不少侵害,也要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既要做到相对公平,又要考虑部分居民的实际情况。例如特困户,残疾人,就要有相应的措施照顾。最后,所有的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处于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居民安置问题的解决 做好前期预备工作,遵循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尽量减小动迁居民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提高社区容纳力的同时,提高居住质量。尊重居民原地回迁或就近迁移的意愿,在改造后的居住区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安置房,给予原居民及下一改造的动迁户购买的优先权。在改造过程中,应将改造区域的居民根据收入水平、私家车的有无、它房产的拥有情况等进行细分,采取多样化的工作方式,在经济补偿上,总量相同,但补偿内容可以不同。 4 总结 笔者结合当今如火如荼的旧城改造工程,强调了旧城改造对城市发展的意义,指出了我们工作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参考文献: [1]蒋雯.旧城区在城市现代化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 [2]郭广东,黄清跃.旧城改造中人口合理容量研究[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8 [3]宗跃光.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再分配的理论探讨[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
城市规划中拆迁居民生活状况调查报告——以东胜区部分地区为例王丽 崔希海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要带动城市的各个方面也随之发展.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 完善是城市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鄂尔多斯市政府所在地东胜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开始 了城市规划, 完善城区基础设施的历程. 城区规划和完善城区基础设施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城内翻新, 城外扩建工程广泛开展.扩建及翻新需要拆迁部分城区及城郊农村的建筑,并要占用大量的郊区农 村土地. 为了进一步了解拆迁及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小组运用问卷法, 访问法和直接参与法对城区中 2005 年 10 月份已拆迁的伊煤南路 8 号街坊的 14 户居民,城郊 2007 年 3 月份已拆迁的薛家圪台村的 36 户居民和城郊 2007 年 10 月份将要拆迁的碾盘梁村的 67 户居民 进行了调查.并对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的部分报纸及其他一些报刊杂志进行了文献资料收集,统 计和分析.本文通过对政府政策背景及所获资料的分析,将政策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已拆迁与未 拆迁居民生活状况,本地户与外地户等基本状况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反映了一些基本状况,并对 其中存在的如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农牧民重新就业问题,住房问题及生活习惯与经济支出等一系列 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东胜区 城市规划 拆迁工程 农村居民在国家推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大背景下,鄂尔多斯市凭借优越的地理优势及资源优势,经济得 以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领导制定了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的特殊方针政策.这 一政策要求对城市进行合理规划,而城市规划中城区基本功能的完善,基础设施的完备要以有充足 的发展空间为前提,要求扩大城区面积,势必要以牺牲其周边地区的农村土地为代价.因此,进行 了一系列拆迁工程,包括旧城区平房建筑的拆迁和城郊农村建筑物的拆迁及土地的占用.拆迁过程 中的各种基本状况及存在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 文化背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经济总量的日益增加,东胜原有的城市基础功能已不能满足鄂尔 多斯市发展的需要. 鉴于此, 东胜开始调整城市发展战略结构, 把经济的切入点放在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环境上,预计将东胜打造成鄂尔多斯市核心区和地域中心城市. 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杨红岩说,几年来,东胜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三化互动" 的发展思路,坚持以城市为龙头,仅仅抓住城市发展这个主题;坚持"抓城市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 的思想" ;坚持走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化的路子.按照"拉大,补欠,崛起"城市发展 三步走战略,建设新城区,改造旧城区.经过几年的发展,东胜正以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市的地位, 以畅通"生态城,文化城"的新形象迅速崛起. "十五"期间,东胜完成基本建设投资 103 亿元,重点实施了引黄供水,天然气进城,城市道 路建设等近 200 项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年新建和改造城区道路近 100 公里,配套并建设了城 市管网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区路网体系日趋完善. 据了解,东胜区拓展城市发展框架拉达,补欠,崛起"三步走"涵盖内容极深,构筑城市发展 新框架的终极目标,预示着东胜城市建设将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在拉大方面,东胜按照"一城三区"的框架进行了空间布局,实施旧城区改造,全面启动铁西 新区,全力支持康巴什新区建设,基本实现拉大的目标,城区由"九五"期间的 平方公里扩展 到目前的 67 平方公里. 在补欠方面,坚持高起点规划,使城市总规划面积达到 161 平方公里,控制规划覆盖率从零起 康巴什新区建设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 完成了城区总体设计, 达到了世界一流水平. 步达到了 95%, 目前城市四大出口改造已完成,同时建设环城路,打通城市断头路,新建和改造道理 20 多条,1城市道路总长从"九五"末的 61 公里增加到 173 公里,形成了公路铁路并进,高速快速贯通,网 环相连的立体交通网络. 东胜还将城市建设的重点投向地下管网建设,加强城市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到雨污分流. 管网延伸 90 多公里,市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 560 万平方米,天然气供气管网达到 80 公里.环城 10 公里林带建设初具规模,东胜实施的拆墙透绿,拆旧还绿和见缝插绿工程,使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明 显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到 32%. 在崛起方面,着力提升城市品位,建立 5 万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宅小区 24 处,建设了一批有 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建筑.通过五年的发展,城市市化率达到 93%,总人口翻了一番,超过 40 万人. 2007 年 7 月 2 日鄂尔多斯日报头版头条报道:今年,东胜区城市建设在 2006 年完成近 30 亿元 投资的基础上,按照打造自治区"金三角"城市核心区的目标任务,继续保持 46 亿元的适度投资 规模,加大城市和新区打造力度.据了解,今年是东胜历年城市建设中投资力度最大,任务最重的 一年. 二,已拆迁居民生活状况调查分析 下面是对已经拆迁的薛家圪台村居民和伊煤南路 8 号街坊居民及未拆迁的碾盘梁村居民的基本 状况的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其中也有一些对来自报纸,杂志的部分信息进行分析的结果,主要用于 补充说明现实状况.这里特殊强调,由于户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家庭的未来,本小组所采访的都 是家庭的户主,因此下文中有关于个人的信息都是户主本人的信息.如,文化水平和年龄的信息的 收集,就是采集户主个人的信息. (一)薛家圪台居民基本状况调查分析 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5 月 3 日报道:今年,东胜区公益拆迁将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从今年 3 月份开始到 6 月份前结束.包括准格尔北路拓建项目,宝日陶亥东街道路拓建项目,人民公园扩建 项目,杭锦北路道路拓建项目,伊化南路三角绿地建设项目,薛家圪台道路绿地改造工程和市教体 局拆迁项目.我们重点对薛家圪台进行了调查分析. 薛家圪台位于东胜区西北出口处,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的城郊农村,由于城市绿地建 设的需要在 2007 年 3 月份被政府拆迁.鄂尔多斯日报曾多次报道了关于政府拆迁的政策和措施, 多次提到了"阳光拆迁" ,但是据调查了解,在多次拆迁中有很多违规的拆迁霸王条款,并有动用 了武装警察,防暴大队,人民法院和稽查大队等多个部门,对不同意的居民施加压力,强行拆迁的 情况.报道中的"阳光"和"和谐"由此可见一斑. 据调查,2007 年 3 月初在对薛家圪台的拆迁过程中,曾有过这样一幕:由于政府在拆迁中给与 的拆迁条件--将某户的所有房产和耕地补偿总计为 70 万元--未得到该居民的同意,拒绝在拆迁协议 上签字.但政府部门人员在入户摸底调查中了解到拒绝签字的居民没有任何政治背景,众目睽睽之 下就调遣东胜区武警部队带着枪支弹药将该户包围,无奈之下,户主就手持砍刀站在房顶上,扬言 任何人只要上前来,他就拿谁开刀.并质问武警部队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去保卫人民而非 加害人民.最终在各方的协调下,以补偿 140 万元解决了纠纷. 这是一个较为幸运的农户.在我们的调查访问中,还有很多的居民被强制低价拆迁,而毫无办 法.有很多已拆迁居民在接受访问时都表示拆迁对于他们来讲就是听天由命,而且提到拆迁都有惧 怕心理.在 2007 年 5 月 3 日鄂尔多斯日报报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货币补偿方 式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并按协议期按时完成拆迁的,货币补偿 价格在《房地产评估报告》价格的基础上奖励评估总费用的 8%~~15%,并且给与每户 2~4 万元的 奖励,即从拆迁户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5 日签订协议的奖励 4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评估报告总费 用的 15%;15 日后至 30 日前签订协议的,奖励 3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总费用的 10%;30 日至 45 日 前签订协议的,奖励 2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评估总费用的 8%;45 日之后的不再给与任何奖励." 这一规章制度在侧面足以说明拆迁的难度之大,我们都了解商家的有奖销售,那是为解决销售难或 销售量小的问题.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奖销售的一次性奖金不得超过 5000 元.那么政府的有 奖拆迁也足以要我们清晰地看出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据了解,拆迁难度大,拆迁矛盾多, 不公平性等是东胜区拆迁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要特性.而问题主要在于补偿金评估的隐蔽性和对拆 迁居民善后安置没有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满意和支持.奖励拆迁中的奖励百分数高达 8%~15%.而且 有 2 万,3 万,4 万不等的奖励.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评估报告并不符合该区物价水平,也没2达到政府部门预计的支付额.而且奖励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以上是薛家圪台村拆迁工程的相关背景,下面是该村居民状况调查分析的详细内容.薛家圪 台村有居民 70 户,我们针对 36 户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本地户 29 户.外地户 7 户. 在调查中本地户居民的年龄分布在 40 岁~60 岁的占到 80%,其他年龄段的人数相对较少.从 总体上看,这个村子的大部分家庭户主正在进入老年化阶段.另外在文化程度的调查中,有 11 人 占总体的 是文盲,有 6 人占总体的 是小学文化程度,有 10 人占总体的 是初 中文化程度,只有 2 人占总体的 是高中文化程度.综合年龄和文化程度分析,该村的文化水 平相对较低, 除了种地, 几乎没有任何特长. 而且由于成长过程中受到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的制约, 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人都是在经历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所以对于这一批拆迁的 农村户主的大部分人是不具有继续学习或从事技术性工作的文化条件. 对本地户有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抽样调查中,有 13 户占总体的 有固定经济来源,而有 16 户占总体的 无固定经济来源.具体如下: 户别 有固定经济来源 无固定经济来源 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13 16 外地户 户数 百分数 4 3 总体 户数 百分数 17 19 在本地户的 13 户有固定收入的家庭中仅有 4 户是靠固定工资收入,其余的是靠搞运输和开餐 厅出租房屋等获得经济收入.从上表可以看出从拆迁到现在半年多的时间里,36 户拆迁居民中仅有 17 户有固定收入,占总体的 .这个数据是不容乐观的.因为在调查的同时,我们对东胜区 的主要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总体的观察:近几年由于自然,社会等因素导致农村生活状况较为艰难, 有很多农户都携家带口到劳动力市场安营扎寨.致使东胜区的劳动力市场出现饱和状况.因而随处 可见背着行囊等待被雇佣的人群,少则一两天,多则一两个月.该批进城农民工直接影响着拆迁居 民找到工作的机率.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众多的现象本小组收集了相关的图片信息,如下 图(等待被雇用的外地农民工聚集东胜城区街道旁)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聚集在东胜城区街头 1 对出现被拆迁后农牧民劳动力重新就业率低,有固定经济来源家庭数量少现象的原因,笔者作 如下分析: 首先,刚刚被拆迁的农牧民拥有政府给与的补偿金,从几万到几十万,几百万不等,这样他们 就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缺乏隐患意识.其次,目前东胜区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高利贷 市场也有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所以有很多拆迁居民把补偿金用于放高利贷,这种高额的利润在一定 程度上削减了对其他领域的投资. 再有就是, 多种因素的综合, 使得他们寻找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3对于拆迁后,拆迁居民在获取经济收入上是否有过政府帮助的问题上,29 户本地户中有 15 户 获得过政府临建地,占总体的 .而对于 7 户外地户来讲不存在任何政府帮助的状况.在获得 政府帮助时也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第一,必须是本地户.第二,该农户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和资 金基础,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第三,拥有较多的可移动财产,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这些隐 性条件不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为未来的拆迁带来了更大的难度.政府缺乏对拆迁居民在 获取经济收入途径上的帮助,也是造成拆迁居民重新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拆迁后主要经济来源问题的调查中,本地户中有 2 户的主要收入是工资收入,占本地户的 ;有 7 户是商业收入占到 .而在外地户中主要收入为工资收入的百分比为零.主要收 入为农业收入的在本地户和外地户中百分比都是零 .具体调查统计数据如下表: 户口性质 本地户 外地户 总体 户数 百分比 户数 百分比 户数 百分比 2 0 0 2 工资收入 7 3 10 商业收入 0 0 0 0 0 0 农业收入 20 4 24 其他收入 政府拆迁工程的进度非常快,自 2001 年起到现在共有上千万的拆迁居民,在各种报道中政府 都是以较快的城市化速度自豪,但是这种自豪的背后是远走他乡或四处奔波的拆迁居民,在经济条 件,就业环境等都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的拆迁工程是对农村居民利益的极大损害,也是一种"赶鸭 子上架"的做法. 已拆迁居民的主要收入中选择"其他"的本地户有 20 户,而其中有 16 户的主要收入是放高利贷 的利息收入,占本地户总数的 .但每一个市场都存在风险,目前东胜区的高利贷市场还没有 政府的参与,而只是私人之间完全靠市场自由发展.所以这部分居民的生活能否靠利息维持,而又 能维持多久,是值得好好思考的.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东胜区内的商业部门,尤其是较小的门市正在日益密集化.而向私人进行较小金额贷款 的个人一般都是从事小型商业活动,而该行业终有相对饱和或发展缓慢的时候,这样就必然使高利 贷的市场缩小.其次,据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7 月 13 日综合新闻栏报道:"预计今年涉及拆迁户 万,拆迁面积达 200 多万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 100 多万平方米."如果按照最低拆迁房价我们 做一个简单的计算:房屋每平方米 3000 元,院子每平方米 500 元,那么就有将近 35 亿元的资金流 入市场,这其中将有相当一部分已高利贷的形式流入市场,与原来的人们共同分食高利贷市场这块 儿大蛋糕,这也势必使原有的高利贷市场机会减少.第三,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7 月 10 日报道: 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型企业,服务城市居民,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为有 力的金融支持"为目的的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开始筹建,截至 2007 年 3 月末,注册资金达到 31010 万元,资金达到 亿元,人均资产 1797 万元.该商业银行的筹建也预示着将来高利贷的市场越 来越小,挤压已拆迁居民发放高利贷的市场占有额. 目前为止薛家圪台村已拆迁居民的家庭主要支出调查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户口性质 日常生活 子女上学 投资 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14 8 7 外地户 户数 百分数 4 2 1 总体 户数 百分数 18 10 8 从上表中的统计数据表明无论是本地户还是外地户, 家庭主要支出中"日常生活支出"和"子女上 学支出"占主要地位.大部分居民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生活状况,仅有一少部分人改变了原有的经济 支出状况,进行商业投资活动.对已拆迁居民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农民在向城市居民的转变过程中并 没有充分适应城市快节奏的生活,也没有充分参与到商业活动中,保守思想较浓,对商业活动缺乏 兴趣.而且已拆迁居民的消费方式也较单一.这也表明城市化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漫长演化 过程,而不仅仅是城乡人口的百分比. 政府给与已拆迁居民的补偿金主要的使用情况的统计结果如下表4户口性质 买房子 做生意 储蓄供急需 其他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3 6 10 10 外地户 户数 1 1 1 4 百分数 户数总体 4 7 11 14 百分数 上表可以看出,"其他"用途占的比重最大,而选择"其他"选项的,采访了解到主要是放高利贷. 其次是"储蓄",最低的是"买房子".这主要是因为东胜区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过高而造成的.另外, 拥有本地户籍的大部分已拆迁居民有政府承诺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虽然还在建设之中,但最终能以 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获得住房,所以在已拆迁居民中买房子的较少.其次,做生意对于薛家圪台的 居民来讲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领域, 而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储蓄和放高利贷相对来讲安全系数较高, 所以有 和 的已拆迁居民都选择了将补偿金用于储蓄和放高利贷.这也体现了长期的 务农生活和较低的文化水平带给他们在生活上的局限性. 在调查统计中显示住房问题是已拆迁居民的最大不便,虽然对于已拆迁本地户来讲是暂时的, 目前还在租房,终能以低价获得自己的住房.而对于大部分外地户居民来讲住房问题是长期的.首 先, 已拆迁的外地户居民没有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其次, 每个本地户居民都有政府给与的 18 万 元的安置费.从而相比之下拉大了外地户与本地户对住房购买能力的差距.这些原因也直接影响了 已拆迁外地户居民对于拆迁后生活的适应程度和幸福指数. 在调查中有 的已拆迁外地户居民 表示不适应拆迁后的生活,而且拆迁后生活的幸福指数也下降了.本地户却恰恰相反,有 的已拆迁居民表示适应拆迁后的生活,有 的已拆迁居民表示拆迁后生活的幸福指数提高了. 这反映出了拆迁后本地户和外地户的生活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也体现出了政府在对待本地户和外 地户的政策上存在不平等现象,体现出我国的户籍制度存在局限性.期待中国的户籍制度有更大的 改革,从而避免由户籍原因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不平等和歧视现象. (二) ,伊煤南路 8 号街坊已拆迁居民的基本状况分析 伊煤南路位于东胜区西北城区,紧邻伊泰集团和东方路桥集团,是东胜区旧城区的平房区.近 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空间日益缩小,政府加大了对旧城区的改造,伊煤 南路 8 号街坊的拆迁工程就是其中一个.2005 年年底第一期工程拆迁完毕.共拆迁居民 30 户,但 由于去向复杂,居住分散等原因,本小组只对其中 14 户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本地户 11 户,外地户 3 户. 初中占 , 高中占 , 大专占 . 对本地户文化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 小学占 , 而外地户的已拆迁居民中初中占 ,高中占 .相比来讲,城区居民的文化水平要高于郊 区居民,主要表现为:在城区居民中没有文盲,而且高中文化程度占到了总体的 .这也体现 出知识对于已拆迁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我们将在后面做出细致分析. 而外地 对有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调查中, 城区已拆迁居民本地户中有 的有固定经济来源, 户中仅有 的有固定经济来源. 本地户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比数是外地户有固堤内经济来源所占 比数的两倍.总体来讲,伊煤南路的已拆迁居民中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占到 ,远远高出薛家圪 台已拆迁居民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比数.这是因为城区居民一般都有固定的工作,拆迁对于大多数城 区居民来讲只是换一个居住环境,而对于郊区拆迁居民来讲,原本只靠土地生活,拆迁就是要换一 种生活方式甚至是直接面对失业. 关于已拆迁居民拆迁后在获取经济收入的过程中是否有过政府帮助的调查结果中,无论是本地 户还是外地户都未曾获得过任何的帮助.拆迁后他们都获得了相应的补偿金,但在养老,就业,子 女上学等问题上政府都没有任何引导性措施或帮助.当前,拆迁居民在获取经济收入上,本地户中 有 是靠工资收入,而外地户中仅有 是靠工资收入的,其余 是靠打零工获得收 入 对城区居民每年家庭主要支出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 户是日常生活支出,有 户用于商业投资,其余的 都主要用于子女上学.而在外地户中有 的家庭主要支出是 子女上学.总体来讲,城区已拆迁居民 的家庭主要支出是子女上学,而郊区已拆迁居民中仅 有 的家庭主要支出是子女上学,有 主要支出为日常生活, 这组数据显示出了城区和5郊区居民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和负担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 政府拆迁后给与的补偿金在本地户中有 的家庭用于买房子,有 的家庭用于储蓄 供急需.总体来讲,有 的已拆迁居民将补偿金用于买房子.这些因素也促使东胜区的房价一 路飙升,从 2007 年初春的每平米 1000 多元到 2007 年 8 月份的 4000 多元,使很多拆迁居民必须先 安排好住所问题.在东胜区内农村居民打招呼的方式已经从你家吃了吗,转换成你在哪儿住,是否 买到房.可见住房问题异常严峻. 关于拆迁后生活中有无不便之处的问题中, 的已拆迁本地户居民表示最大的不便之处 有 在解决住房上. 在外地户已拆迁居民中有 的家庭表示最大的不便之处也是住房问题. 主要表 现为住房面子缩小了,房价高,增加了楼房物业管理费,还有部分居民至今还在租房住.下面举两 个例子来说明拆迁居民面对的无奈状况:伊煤南路 9 号街坊的张某原来居住 180 平米的平房,2005 年末被拆迁后得到政府补偿金 18 万元,拆迁后又用了 19 万元买到了 140 平米的平房入住.而同在 一个街坊的余某 2005 年末将 210 平米的三套间被拆迁后,获得政府补偿金 21 万元,而当时的楼价 为每平米 2000 元左右,三套间本来是老两口与两个已经结婚的儿子分开来居住,但拆迁之后买了 80 平米的楼房给老人住,两个儿子只能去租房.由此已拆迁居民的幸福指数也下降了,占到了 ,本地户已拆迁居民中有 的家庭不太适应拆迁之后的生活,有 的家庭认为拆 迁之后的生活不如以前,有 的家庭认为没有变化,仅有 的家庭认为拆迁之后的生活 比以前好了.出现上述状况的的原因,除了农村居民习惯了农村生活形态而无法融入新的城市生活 以外,更主要的是由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利益,没有按照农村居民特有的特殊性来安置 拆迁农牧民造成的. (三) ,碾盘梁村居民基本状况调查分析 碾盘梁村位于东胜城区东北郊 2 公里处.该村是东胜区的主要蔬菜生产基地之一,东胜城区 的蔬菜供应主要依赖巴盟,包头等地.但也有重要的一部分来自本城市郊区.就自产的蔬菜而言该 村是东胜的菜园子,如下图:东胜区碾盘梁村温室大棚基地 16东胜区碾盘梁村蔬菜温室大棚 2 该村本地村民约 200 人,每人拥有旱地(本地人称为荒地)4 亩,水浇地 1 亩左右(由于分得 后村民自己在原有的水地基础上进行拓荒所以数字不精确) .旱地基本都退耕还林还草,即便是没 退的也不能正常种庄稼,常年闲置着.所以,居民完全依赖于水地维持生活.一般人户都将水地扣 上温室大棚,种植蔬菜,四季为城区人民提供蔬菜.在该地区有较多的外地户籍人口,而且较多数 都有自己的房屋,多从事养殖业或是常年打零工.2005 年该村直接归城市管理局管理,将其划入城 区范围,并且通过社区进行分区管理,将该村设为碾盘梁社区.2007 年城市管理局将该村正式的化 为城市重点开发区之一.为了和谐城市规划布局预计,将该地区化为修建污水净化处理厂和城市环 城路区域,其它剩余部分化为城区 10 公里林带绿化范围内,进行绿化,预计在 2007 年冬季进行全 村的拆迁工程.所以该地区属于准拆迁区.下面将根据本小组的调查结果,对该村居民的基本状况 进行分析和阐释. 首先对该村的居民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下表:户籍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外地户(32 户) 户数 百分数 5 14 13 0 0本地户(35 户) 户数 百分数 3 17 15 0 0总体数(67 户) 户数 百分数 8 31 28 0 0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碾盘梁村的居民无论是本地户还是外地户文化水平都比较低,都在初中或初 中以下水平.文盲的比重比较高,达到总体样本数的 ,其余的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凭.而且据 详细询问得知大部分都是小学或初中尚未毕业.更优甚者小学仅仅上了一年级.据具体采访该村的 户主一般在 40~50 岁之间,在对薛家圪台村居民文化状况分析中作了详细的阐释,该年龄段的初中 文凭和小学文凭与今日的初中和小学文凭是无法相比的,从 30 年前中国的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水 平可以想象出它们的学习环境.文化水平地下,决定了他们不具备继续接受知识和技术性培训的文 化基础.年龄较高和文化基础的薄弱环节将是阻碍他们重新就业于二三产业的最大障碍. 在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一项上本小组也作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具体的调查结果如下表: 户别 农业收入 本地户 (35 户) 外地户(32 户) 户数 百分数 户数 百分数 28 80 5 总体(67 户) 户数 百份数 33 7 10 工资收入 3 2 5 商业收入 1 18 19 其它收入 从上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本地户中有 80%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而以"工资收入"和 "商业收入"为主的仅占到总体本地户的 () ,各占到一半.这些数据表明该 村的农民虽然在商业上和工作上有所涉猎,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还不能脱离土地而正常生活,他们 对土地的依赖性还很强.在目前看来,从事农业劳动是大多数农民的首选职业.在对问卷缩收集的 数量对比中我们发现从事商业活动的家庭收入都较高,都高于平均收入水平.但是这并不能,至少 现在还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把主要资金投入在商业领域.这主要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这一生活状 态,而且商业所具有的风险性对他们来讲也是一种从事该项活动的障碍.所以,要农民完全脱离土 地而从事二三产业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渡过程. 在外地户中也有一部分居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是我们最常见的建设项目之一,在写作房屋建筑学论文时,我们要重视论文的题目,千万不能忽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性。。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房屋建筑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房屋建筑学论文题目(一) 1. 山区乡村建筑洪水冲击作用可视化研究 2. 房屋质量 保险 制度下质量检查机构运行机制研究 3. 山区乡村建筑洪水作用荷载试验研究 4. 木构架砖围护墙房屋的拟静力试验研究 5. 基于玻化微珠保温混凝土既有砌体房屋抗震加固与节能改造一体化研究 6. 夯土房屋纵横墙交接处裂缝成因及其预控 措施 研究 7. 既有建筑顶部钢结构加层的结构设计与抗震性能分析 8. 广东沿海典型低矮建筑调研与风荷载特性的试验研究 9. 基于建筑和结构安全统一的废旧集装箱改造房构造的研究 10. 从建筑到村落形态 11.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12. 关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应用研究 13. 现有小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14. 现代木结构建筑之墙体构造研究 15. 云南传统民居建筑抗震加固 方法 的研究 房屋建筑学论文题目(二) 1. 澜沧江中下游流域传统聚落研究初探 2. 村落人居环境与建筑朝向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 沈阳周边村镇砌体结构学校建筑抗震性能研究 4. 湖南省村镇砖砌体房屋抗震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研究 5. 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研究 6. 低层建筑表面风荷载数值模拟研究 7. 大庆地区房屋结露发霉治理技术研究 8. 汶川地震中村镇建筑的震害分析及抗震减灾措施研究 9. 夯土墙承重房屋的局部受压性能研究 10. 太阳能技术在建筑上的应用研究 11. 汶川地震房屋震害分析及抗震鉴定方法的研究 12. 西安老城区宗教建筑修复与保护研究 13. 抗震设防建筑的易损性及震害指数研究 14. 砌块建筑裂缝成因及处理技术研究 15. 混凝土砌块建筑裂缝及渗漏处理技术研究 16. 低层砌体住宅房屋简化设计及施工质量控制 17. 国内外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房屋建筑学论文题目(三) 1.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设计研究 2.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震后鉴定及加固研究 3. 传统木结构建筑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4. 多层砖混结构房屋抗震构造措施研究 5. TTU标模及平顶罩棚类低矮建筑的风洞试验研究 6. 摩擦滑移减震技术在村镇砌体房屋结构中的应用 7. 可行性研究及减震效果分析 8. 建筑外墙饰面检测维修优化分析 9. 山区乡村建筑洪水冲击破坏数值模拟研究 10. 住宅建筑计量供热自力式差压控制阀及热计费问题的研究 11. 云南农村民居新建房屋夯土墙竹筋加固的试验研究 12. 美日德建筑节能立法及其启示研究 13. 轻钢龙骨体系多层房屋力学性能比较分析 14. 现代木结构建筑之屋顶构造系统的研究 15. 武汉地区办公建筑节能设计研究 16. 砖砌体结构房屋震害分析及设计建议 17. 喇嘛甸油田建筑节能措施研究 猜你喜欢: 1. 房屋建筑学的论文 2. 房屋建筑学论文 3. 房屋建筑学毕业论文 4. 房屋建筑学设计论文 5. 房屋建筑学小论文
这是篇相关的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铁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征地拆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致使工程目标无法按时完成。为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进铁路项目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我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内容与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中国论文网 /1/【关键词】铁路;征地拆迁;问题;对策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资和规划,我国铁路建设步入了―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到2020年将新增铁路建设3万km(卢春房,201l;),而公路建设到2015年将新增万km,两者合在一起即新增万km。铁路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在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面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分析当前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工作;二是征拆工作是一项贯穿项目始终的工作;三是征拆工作是决定项目建设能否正常推进的关键或瓶颈;四是征拆工作已成为建设投资控制的重中之重;五是征地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息息相关。可见,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制约铁路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内容1.征地: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回收铁路已征地(既有线改扩建)。永久征地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临时征地是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回收铁路已征地是铁路产权单位在铁路建设需要时有权收回由耕种人耕种的铁路土地。2.拆迁: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和拆除,包括民宅、企业厂房及商铺等。3.“三电”及管线迁改:主要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市政管网、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煤气管道、油气管道发生平行或交叉干扰而不能满足铁路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迁改。4.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和村民提出的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部分:包括农村道路、沟塘渠堰排灌系统的改移,涵洞积水的解决,涵洞增设的大小、施工引起的房屋裂缝、粉尘污染、放炮震动等损失补偿,噪音干扰等。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难点1.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概算远低于实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标准是勘察设计时的补偿标准,而从完成设计到项目用地批准后进行补偿兑现相隔时间为2至3年,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并突破概算。2.概算征拆数量偏少。一是由于概算中土地补偿只考虑了红线内永久征地补偿费,忽略了因永久征地导致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地块补偿费用和回收铁路已征地补偿费用;同时,对征拆工作中应由铁路方面承担的工作和费用估计不足,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未能计列有关费用。二是勘察设计到实际开展征地外业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沿线群众“三抢”(抢栽、抢种、抢建)现象严重,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费用。3.回收铁路已征地困难较大,引发纠纷矛盾,导致施工受阻。首先,铁路部门普遍存在重运输经营轻土地管理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铁路土地被侵占;其次,针对铁路已征地的回收补偿,《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但是实际收回铁路已征地并补偿时,被征地群众往往以铁路用地界限不清楚,且其经营土地属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法取得为由,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对待,导致补偿费用成倍增加。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康铁路二线和阳安二线直通线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4.“三电”及管线迁改难度大,影响施工进度。对于”三电”及管线迁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对接,由产权单位自行迁改。其优点有:是由于产权单位可以对因管线迁改造成的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中断及产生的后果负责;二是由于产权单位施工可以满足行业标准及自身迁改要求,更容易通过验收。但同时存在迁改费用高、进度慢的缺点:一是由于迁改协议虽然有工期要求,可双方只是配合协作关系,常有迁改不及时影响铁路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二是由于国家虽有明确的标准,但产权单位往往以施工复杂、危险性大为理由,编制较高的迁改预算,否则不予办理迁改工作。5.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相关部分容易被忽视,导致频繁阻工。无论勘查设计单位还是外业调查工作均容易忽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缺乏对不利因素的分析,从而导致频繁阻工,影响工程进度。例如:占用灌溉渠系后,剩余渠系是否受到影响;占用农村道路或平交道取消后,群众是否绕道行走;平交改立交使得涵洞积水、群众是否通行困难;复线建设中既有涵洞宽度、高度不足,是否满足群众生产运输要求;因永久征地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是否耕种困难;施工造成的震动、粉尘、噪音是否干扰了群众生产生活等。6.执行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严重滞后。由于地方政府筹资渠道较为单一,在面临大量基建项目征拆投资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按省部协议将所需资金按时筹措到位。由于政府拨付征拆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只能到位部分资金,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不愿按期交地。由于资金原因,征拆工作时停时动,严重影响项目征拆进程,给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困难。二是征拆补偿标准问题。同一个地区铁路建设与企业建设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 老百姓抵触情绪大, 增加征拆难度。三是路地工作协调问题。在征地征拆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交地之前,谈条件提要求,否则不交地不拆迁;而且,也存在地方征拆办与铁路征拆办工作步骤不统一, 工程急需的用地不能及时交付的问题。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行业、部门之间往往因无法及时有效沟通配合或互相推诿拖延,影响到征拆进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涉及沿线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和国土、林业、交通、公安、法院、安监、信访、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热、供水等多个部门或单位;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涉及到铁路基建、土地、工程、计划、审计、政策法规、财务等部门或单位。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均需多行业多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并出具最终方案,若部门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必然会影响征拆进度。三、抓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对策建议1. 配齐配强征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政策。参建各方要结合不同标段所在县区征拆工作难易程度,配齐配强征拆工作人员,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宽、懂政策、善协调的人员,安排到征拆工作岗位上来。要关注征拆工作、关心征拆人员,要使征拆人员愿意干、努力干好。使征拆人员发扬中国铁路总公司卢春房副总讲到的:征地拆迁人员要发扬“三股劲” (韧劲、狠劲、粘劲)、“四不怕”(不怕门难进、脸难看、冷板凳、事难办)的精神。同时,征拆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执行政策。除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之外,还要学习铁计电[2009]100号《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2014-97号文件《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2. 加大设计深度,缩短设计与补偿兑现及开工时间差,坚决遏制并打击“三抢”行为。 首先,勘察设计深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编制要与项目所在地政策标准紧密结合,使设计提供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及标准与实际接近,从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支出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其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缩短勘察设计和工程开工的时间差,从而使实际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和标准和原设计大体相同;再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讲力度,坚决遏制“三抢”行为,对违章建筑和突击抢栽抢种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否则按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3. 加强铁路土地管理,维护铁路土地合法权益。首先,铁路部门应加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安装护网。其次,铁路部门应设立土地监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或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保证合法土地权益免受侵害。4.争取政府支持,有力推动“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企业所能支持铁路沿线公益事业建设,推动企地和谐共建工作,增进企地友谊,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铁路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三电”及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按照满足原用途的原则编制合理迁改预算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拆改事宜,保障铁路项目顺利推进。5. 超前深入调查,坚持统筹兼顾、互利共赢,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 一是深入细致进行征地外业调查工作,将不利因素在事前调查清楚,对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部分细致分析并及时解决,化解企地矛盾。二是在满足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用铁路沿线本地群众参与铁路建设,营造建设者与沿线群众“一家人”的氛围,从而减少施工阻拦现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信访问题。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苗头,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6.健全机制,高层协调,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不管地方政府还是建设单位均应实行高层负责机制,并建立健全专门的征地协调组织机构。首先,实行高层协调机制,可以减少一些中间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强化高层领导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使主要领导设身处地的考虑征地拆迁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予以解决;其次,建立健全专业征地协调机构并定期展开征地拆迁协调会,可以营造出高度重视的氛围,形成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大协调局面,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发挥各自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密切合作,有利于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涉及到各方群体的基本利益,关乎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铁路的安全建设和如期完工,是一项政策性强、风险性高、敏感性强,维稳压力大的工作。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只会对影响到工程进度,还极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征地拆迁应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前提,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和谐拆迁为目的,协调和考虑各方利益,争取达到共赢,为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参考文献:[1]卢春房.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推进“十二五”铁路建设再创新辉煌――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中国铁路,2011,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办[2014]97号。[3]原铁道部《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4]钟愈平,熊招军.浅谈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与对策.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2期。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民自发性的旧村改造拆迁,另一类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的房屋拆迁。从目前来看,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还是征地后的房屋拆迁,不但量大面广,而且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关系到拆迁户的直接经济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拆迁上访,牵制领导精力,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探讨农村房屋拆迁的特点,把握规律,研究对策,对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 二、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 三、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房屋面积超标严重。 四、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界定难,要求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现象严重。 五、房屋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悬殊。 六、“移民性房屋拆迁”更是难上加难。 七、安置方式呈现多样化。
[1]金荣标.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兼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J]. 特区经济,2008,(6). [2]翁洁岚. 建立拆迁价格评估制度 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光玲.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2010. [4]宋丽琴. 浅谈当前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5]朱进.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益的保护[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10. [6]白玫.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D].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大学,2010. [7]傅昌波.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依法行政[N]. 人民日报,2003-09-29 [8]汪元秋.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9]贾丽秋.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7. [10]程轩.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 人民政协报,2007-12-18(A03). [11]丁萍.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J].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4). [12]于颖. 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探讨[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 [13]陈成智.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 河北大学,2009. [14]任伟.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2010. [15]徐越.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8. [16]本报记者. 城乡房屋拆迁可获合理补偿安置[N]. 石狮日报,2010-08-12(002). [17]本报记者 康庆. 行政强拆 必须先听证[N]. 成都日报,2005-01-20(T00). [18]安园. 房屋拆迁:保护被拆迁人利益[N]. 友报,2006-06-30(006). [19]张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坚持以人为本 严格以法拆迁 努力开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N]. 张掖日报,2006-03-29(001). [20]封海洋. 我国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技术初步研究[J]. 城市发展研究,2010,(12). [21]陈海萍. 社会资本与拆迁户维权行动——基于GS镇SJ街房屋拆迁的个案研究[J]. 青年研究,2010,(6). [22]甘露.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释义[J]. 宁夏党校学报,2011,(1). [23]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1). [24]吴旭鹏,张亚丽,刘秀华.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调查与思考[J]. 中国农学通报,2010,(6). [25]徐国良,梅小丽.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保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6]吴小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准公益项目初探——对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类型化解读[J]. 学术交流,2010,(3). [27]赵希琴. 多时段航空影像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应用[J]. 福建建筑,2010,(5). [28]张舒. 房屋拆迁问题之矛盾解析[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29]佟绍伟,蔡卫华.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6). [30]王太高,姚俊,赵杰,赵坚.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5). [31]刘宁,梁宸. 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机制探讨[J]. 城市发展研究,2010,(5). [32]徐薇. 浅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中的应用[J]. 城市勘测,2010,(S1). [33]李赵奎.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10,(2). [34]王清. 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5]法丽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各利益主体权益及关系分析[J]. 城市发展研究,2010,(7). [36]黄炜城,潘振宇,王鹏鲲. 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 湖南农机,2010,(7). [37]钟少瑜. 浅析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问题[J]. 福建建设科技,2010,(5). [38]李赵奎.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律思考[J]. 行政与法,2010,(10). [39]王亚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 [40]吴翔华,唐德善,付光辉. 城市房屋拆迁市场化评估模式的实现方式[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1]陈国伟. 关于房屋拆迁冲突的经济学探讨[J]. 山西建筑,2009,(11). [42]魏锋. 试论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特区经济,2009,(6). [43]张豪. 论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模式——香港的启示[J]. 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4]詹约伦,李双元. 房屋拆迁中的公民宪法权力及其实现之实证分析[J]. 时代法学,2009,(3). [45]甘露.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46]豆星星.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47]张文保,韩晓斌.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 山西建筑,2009,(27). [48]康贞花. 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错位及其对策[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9]李路明.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J]. 广西城镇建设,2009,(8). [50]吕新建,陈青.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难及其对策研究[J]. 河北学刊,2009,(6).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地产估价规范
这是篇相关的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铁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征地拆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致使工程目标无法按时完成。为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进铁路项目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我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内容与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中国论文网 /1/【关键词】铁路;征地拆迁;问题;对策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资和规划,我国铁路建设步入了―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到2020年将新增铁路建设3万km(卢春房,201l;),而公路建设到2015年将新增万km,两者合在一起即新增万km。铁路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在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面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分析当前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工作;二是征拆工作是一项贯穿项目始终的工作;三是征拆工作是决定项目建设能否正常推进的关键或瓶颈;四是征拆工作已成为建设投资控制的重中之重;五是征地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息息相关。可见,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制约铁路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内容1.征地: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回收铁路已征地(既有线改扩建)。永久征地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临时征地是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回收铁路已征地是铁路产权单位在铁路建设需要时有权收回由耕种人耕种的铁路土地。2.拆迁: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和拆除,包括民宅、企业厂房及商铺等。3.“三电”及管线迁改:主要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市政管网、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煤气管道、油气管道发生平行或交叉干扰而不能满足铁路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迁改。4.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和村民提出的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部分:包括农村道路、沟塘渠堰排灌系统的改移,涵洞积水的解决,涵洞增设的大小、施工引起的房屋裂缝、粉尘污染、放炮震动等损失补偿,噪音干扰等。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难点1.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概算远低于实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标准是勘察设计时的补偿标准,而从完成设计到项目用地批准后进行补偿兑现相隔时间为2至3年,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并突破概算。2.概算征拆数量偏少。一是由于概算中土地补偿只考虑了红线内永久征地补偿费,忽略了因永久征地导致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地块补偿费用和回收铁路已征地补偿费用;同时,对征拆工作中应由铁路方面承担的工作和费用估计不足,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未能计列有关费用。二是勘察设计到实际开展征地外业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沿线群众“三抢”(抢栽、抢种、抢建)现象严重,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费用。3.回收铁路已征地困难较大,引发纠纷矛盾,导致施工受阻。首先,铁路部门普遍存在重运输经营轻土地管理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铁路土地被侵占;其次,针对铁路已征地的回收补偿,《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但是实际收回铁路已征地并补偿时,被征地群众往往以铁路用地界限不清楚,且其经营土地属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法取得为由,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对待,导致补偿费用成倍增加。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康铁路二线和阳安二线直通线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4.“三电”及管线迁改难度大,影响施工进度。对于”三电”及管线迁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对接,由产权单位自行迁改。其优点有:是由于产权单位可以对因管线迁改造成的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中断及产生的后果负责;二是由于产权单位施工可以满足行业标准及自身迁改要求,更容易通过验收。但同时存在迁改费用高、进度慢的缺点:一是由于迁改协议虽然有工期要求,可双方只是配合协作关系,常有迁改不及时影响铁路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二是由于国家虽有明确的标准,但产权单位往往以施工复杂、危险性大为理由,编制较高的迁改预算,否则不予办理迁改工作。5.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相关部分容易被忽视,导致频繁阻工。无论勘查设计单位还是外业调查工作均容易忽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缺乏对不利因素的分析,从而导致频繁阻工,影响工程进度。例如:占用灌溉渠系后,剩余渠系是否受到影响;占用农村道路或平交道取消后,群众是否绕道行走;平交改立交使得涵洞积水、群众是否通行困难;复线建设中既有涵洞宽度、高度不足,是否满足群众生产运输要求;因永久征地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是否耕种困难;施工造成的震动、粉尘、噪音是否干扰了群众生产生活等。6.执行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严重滞后。由于地方政府筹资渠道较为单一,在面临大量基建项目征拆投资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按省部协议将所需资金按时筹措到位。由于政府拨付征拆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只能到位部分资金,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不愿按期交地。由于资金原因,征拆工作时停时动,严重影响项目征拆进程,给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困难。二是征拆补偿标准问题。同一个地区铁路建设与企业建设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 老百姓抵触情绪大, 增加征拆难度。三是路地工作协调问题。在征地征拆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交地之前,谈条件提要求,否则不交地不拆迁;而且,也存在地方征拆办与铁路征拆办工作步骤不统一, 工程急需的用地不能及时交付的问题。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行业、部门之间往往因无法及时有效沟通配合或互相推诿拖延,影响到征拆进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涉及沿线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和国土、林业、交通、公安、法院、安监、信访、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热、供水等多个部门或单位;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涉及到铁路基建、土地、工程、计划、审计、政策法规、财务等部门或单位。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均需多行业多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并出具最终方案,若部门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必然会影响征拆进度。三、抓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对策建议1. 配齐配强征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政策。参建各方要结合不同标段所在县区征拆工作难易程度,配齐配强征拆工作人员,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宽、懂政策、善协调的人员,安排到征拆工作岗位上来。要关注征拆工作、关心征拆人员,要使征拆人员愿意干、努力干好。使征拆人员发扬中国铁路总公司卢春房副总讲到的:征地拆迁人员要发扬“三股劲” (韧劲、狠劲、粘劲)、“四不怕”(不怕门难进、脸难看、冷板凳、事难办)的精神。同时,征拆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执行政策。除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之外,还要学习铁计电[2009]100号《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2014-97号文件《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2. 加大设计深度,缩短设计与补偿兑现及开工时间差,坚决遏制并打击“三抢”行为。 首先,勘察设计深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编制要与项目所在地政策标准紧密结合,使设计提供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及标准与实际接近,从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支出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其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缩短勘察设计和工程开工的时间差,从而使实际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和标准和原设计大体相同;再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讲力度,坚决遏制“三抢”行为,对违章建筑和突击抢栽抢种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否则按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3. 加强铁路土地管理,维护铁路土地合法权益。首先,铁路部门应加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安装护网。其次,铁路部门应设立土地监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或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保证合法土地权益免受侵害。4.争取政府支持,有力推动“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企业所能支持铁路沿线公益事业建设,推动企地和谐共建工作,增进企地友谊,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铁路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三电”及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按照满足原用途的原则编制合理迁改预算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拆改事宜,保障铁路项目顺利推进。5. 超前深入调查,坚持统筹兼顾、互利共赢,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 一是深入细致进行征地外业调查工作,将不利因素在事前调查清楚,对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部分细致分析并及时解决,化解企地矛盾。二是在满足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用铁路沿线本地群众参与铁路建设,营造建设者与沿线群众“一家人”的氛围,从而减少施工阻拦现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信访问题。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苗头,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6.健全机制,高层协调,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不管地方政府还是建设单位均应实行高层负责机制,并建立健全专门的征地协调组织机构。首先,实行高层协调机制,可以减少一些中间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强化高层领导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使主要领导设身处地的考虑征地拆迁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予以解决;其次,建立健全专业征地协调机构并定期展开征地拆迁协调会,可以营造出高度重视的氛围,形成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大协调局面,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发挥各自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密切合作,有利于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涉及到各方群体的基本利益,关乎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铁路的安全建设和如期完工,是一项政策性强、风险性高、敏感性强,维稳压力大的工作。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只会对影响到工程进度,还极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征地拆迁应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前提,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和谐拆迁为目的,协调和考虑各方利益,争取达到共赢,为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参考文献:[1]卢春房.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推进“十二五”铁路建设再创新辉煌――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中国铁路,2011,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办[2014]97号。[3]原铁道部《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4]钟愈平,熊招军.浅谈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与对策.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2期。
[1]金荣标.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的界定——兼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J]. 特区经济,2008,(6). [2]翁洁岚. 建立拆迁价格评估制度 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光玲.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2010. [4]宋丽琴. 浅谈当前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5]朱进.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益的保护[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10. [6]白玫.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D].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大学,2010. [7]傅昌波. 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依法行政[N]. 人民日报,2003-09-29 [8]汪元秋.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9]贾丽秋.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7. [10]程轩.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 人民政协报,2007-12-18(A03). [11]丁萍.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J].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4). [12]于颖. 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探讨[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 [13]陈成智.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 河北大学,2009. [14]任伟.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2010. [15]徐越.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8. [16]本报记者. 城乡房屋拆迁可获合理补偿安置[N]. 石狮日报,2010-08-12(002). [17]本报记者 康庆. 行政强拆 必须先听证[N]. 成都日报,2005-01-20(T00). [18]安园. 房屋拆迁:保护被拆迁人利益[N]. 友报,2006-06-30(006). [19]张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坚持以人为本 严格以法拆迁 努力开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N]. 张掖日报,2006-03-29(001). [20]封海洋. 我国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技术初步研究[J]. 城市发展研究,2010,(12). [21]陈海萍. 社会资本与拆迁户维权行动——基于GS镇SJ街房屋拆迁的个案研究[J]. 青年研究,2010,(6). [22]甘露.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释义[J]. 宁夏党校学报,2011,(1). [23]王静.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 行政法学研究,2010,(1). [24]吴旭鹏,张亚丽,刘秀华.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调查与思考[J]. 中国农学通报,2010,(6). [25]徐国良,梅小丽. 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保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6]吴小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准公益项目初探——对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类型化解读[J]. 学术交流,2010,(3). [27]赵希琴. 多时段航空影像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应用[J]. 福建建筑,2010,(5). [28]张舒. 房屋拆迁问题之矛盾解析[J].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29]佟绍伟,蔡卫华.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6). [30]王太高,姚俊,赵杰,赵坚.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5). [31]刘宁,梁宸. 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机制探讨[J]. 城市发展研究,2010,(5). [32]徐薇. 浅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中的应用[J]. 城市勘测,2010,(S1). [33]李赵奎.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10,(2). [34]王清. 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5]法丽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各利益主体权益及关系分析[J]. 城市发展研究,2010,(7). [36]黄炜城,潘振宇,王鹏鲲. 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J]. 湖南农机,2010,(7). [37]钟少瑜. 浅析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问题[J]. 福建建设科技,2010,(5). [38]李赵奎.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律思考[J]. 行政与法,2010,(10). [39]王亚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 [40]吴翔华,唐德善,付光辉. 城市房屋拆迁市场化评估模式的实现方式[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41]陈国伟. 关于房屋拆迁冲突的经济学探讨[J]. 山西建筑,2009,(11). [42]魏锋. 试论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特区经济,2009,(6). [43]张豪. 论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模式——香港的启示[J]. 中国土地科学,2009,(5). [44]詹约伦,李双元. 房屋拆迁中的公民宪法权力及其实现之实证分析[J]. 时代法学,2009,(3). [45]甘露.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46]豆星星.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47]张文保,韩晓斌.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 山西建筑,2009,(27). [48]康贞花. 试论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错位及其对策[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9]李路明.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J]. 广西城镇建设,2009,(8). [50]吕新建,陈青.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难及其对策研究[J]. 河北学刊,2009,(6).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民自发性的旧村改造拆迁,另一类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的房屋拆迁。从目前来看,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还是征地后的房屋拆迁,不但量大面广,而且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关系到拆迁户的直接经济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拆迁上访,牵制领导精力,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探讨农村房屋拆迁的特点,把握规律,研究对策,对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 二、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 三、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房屋面积超标严重。 四、住宅用房与附属用房的界定难,要求分户、扩户增加安置面积现象严重。 五、房屋补偿价格与当地实际交易价格相差悬殊。 六、“移民性房屋拆迁”更是难上加难。 七、安置方式呈现多样化。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地产估价规范
这是篇相关的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铁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征地拆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致使工程目标无法按时完成。为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进铁路项目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我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内容与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中国论文网 /1/【关键词】铁路;征地拆迁;问题;对策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资和规划,我国铁路建设步入了―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到2020年将新增铁路建设3万km(卢春房,201l;),而公路建设到2015年将新增万km,两者合在一起即新增万km。铁路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在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面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分析当前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工作;二是征拆工作是一项贯穿项目始终的工作;三是征拆工作是决定项目建设能否正常推进的关键或瓶颈;四是征拆工作已成为建设投资控制的重中之重;五是征地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息息相关。可见,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制约铁路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内容1.征地: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回收铁路已征地(既有线改扩建)。永久征地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临时征地是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回收铁路已征地是铁路产权单位在铁路建设需要时有权收回由耕种人耕种的铁路土地。2.拆迁: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和拆除,包括民宅、企业厂房及商铺等。3.“三电”及管线迁改:主要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市政管网、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煤气管道、油气管道发生平行或交叉干扰而不能满足铁路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迁改。4.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和村民提出的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部分:包括农村道路、沟塘渠堰排灌系统的改移,涵洞积水的解决,涵洞增设的大小、施工引起的房屋裂缝、粉尘污染、放炮震动等损失补偿,噪音干扰等。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难点1.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概算远低于实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标准是勘察设计时的补偿标准,而从完成设计到项目用地批准后进行补偿兑现相隔时间为2至3年,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并突破概算。2.概算征拆数量偏少。一是由于概算中土地补偿只考虑了红线内永久征地补偿费,忽略了因永久征地导致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地块补偿费用和回收铁路已征地补偿费用;同时,对征拆工作中应由铁路方面承担的工作和费用估计不足,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未能计列有关费用。二是勘察设计到实际开展征地外业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沿线群众“三抢”(抢栽、抢种、抢建)现象严重,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费用。3.回收铁路已征地困难较大,引发纠纷矛盾,导致施工受阻。首先,铁路部门普遍存在重运输经营轻土地管理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铁路土地被侵占;其次,针对铁路已征地的回收补偿,《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但是实际收回铁路已征地并补偿时,被征地群众往往以铁路用地界限不清楚,且其经营土地属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法取得为由,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对待,导致补偿费用成倍增加。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康铁路二线和阳安二线直通线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4.“三电”及管线迁改难度大,影响施工进度。对于”三电”及管线迁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对接,由产权单位自行迁改。其优点有:是由于产权单位可以对因管线迁改造成的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中断及产生的后果负责;二是由于产权单位施工可以满足行业标准及自身迁改要求,更容易通过验收。但同时存在迁改费用高、进度慢的缺点:一是由于迁改协议虽然有工期要求,可双方只是配合协作关系,常有迁改不及时影响铁路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二是由于国家虽有明确的标准,但产权单位往往以施工复杂、危险性大为理由,编制较高的迁改预算,否则不予办理迁改工作。5.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相关部分容易被忽视,导致频繁阻工。无论勘查设计单位还是外业调查工作均容易忽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缺乏对不利因素的分析,从而导致频繁阻工,影响工程进度。例如:占用灌溉渠系后,剩余渠系是否受到影响;占用农村道路或平交道取消后,群众是否绕道行走;平交改立交使得涵洞积水、群众是否通行困难;复线建设中既有涵洞宽度、高度不足,是否满足群众生产运输要求;因永久征地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是否耕种困难;施工造成的震动、粉尘、噪音是否干扰了群众生产生活等。6.执行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严重滞后。由于地方政府筹资渠道较为单一,在面临大量基建项目征拆投资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按省部协议将所需资金按时筹措到位。由于政府拨付征拆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只能到位部分资金,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不愿按期交地。由于资金原因,征拆工作时停时动,严重影响项目征拆进程,给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困难。二是征拆补偿标准问题。同一个地区铁路建设与企业建设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 老百姓抵触情绪大, 增加征拆难度。三是路地工作协调问题。在征地征拆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交地之前,谈条件提要求,否则不交地不拆迁;而且,也存在地方征拆办与铁路征拆办工作步骤不统一, 工程急需的用地不能及时交付的问题。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行业、部门之间往往因无法及时有效沟通配合或互相推诿拖延,影响到征拆进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涉及沿线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和国土、林业、交通、公安、法院、安监、信访、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热、供水等多个部门或单位;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涉及到铁路基建、土地、工程、计划、审计、政策法规、财务等部门或单位。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均需多行业多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并出具最终方案,若部门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必然会影响征拆进度。三、抓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对策建议1. 配齐配强征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政策。参建各方要结合不同标段所在县区征拆工作难易程度,配齐配强征拆工作人员,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宽、懂政策、善协调的人员,安排到征拆工作岗位上来。要关注征拆工作、关心征拆人员,要使征拆人员愿意干、努力干好。使征拆人员发扬中国铁路总公司卢春房副总讲到的:征地拆迁人员要发扬“三股劲” (韧劲、狠劲、粘劲)、“四不怕”(不怕门难进、脸难看、冷板凳、事难办)的精神。同时,征拆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执行政策。除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之外,还要学习铁计电[2009]100号《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2014-97号文件《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2. 加大设计深度,缩短设计与补偿兑现及开工时间差,坚决遏制并打击“三抢”行为。 首先,勘察设计深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概算编制要与项目所在地政策标准紧密结合,使设计提供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及标准与实际接近,从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支出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其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缩短勘察设计和工程开工的时间差,从而使实际的征地拆迁类型、数量和标准和原设计大体相同;再次,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讲力度,坚决遏制“三抢”行为,对违章建筑和突击抢栽抢种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否则按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3. 加强铁路土地管理,维护铁路土地合法权益。首先,铁路部门应加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安装护网。其次,铁路部门应设立土地监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或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保证合法土地权益免受侵害。4.争取政府支持,有力推动“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企业所能支持铁路沿线公益事业建设,推动企地和谐共建工作,增进企地友谊,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铁路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三电”及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按照满足原用途的原则编制合理迁改预算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拆改事宜,保障铁路项目顺利推进。5. 超前深入调查,坚持统筹兼顾、互利共赢,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 一是深入细致进行征地外业调查工作,将不利因素在事前调查清楚,对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部分细致分析并及时解决,化解企地矛盾。二是在满足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用铁路沿线本地群众参与铁路建设,营造建设者与沿线群众“一家人”的氛围,从而减少施工阻拦现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信访问题。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苗头,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6.健全机制,高层协调,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不管地方政府还是建设单位均应实行高层负责机制,并建立健全专门的征地协调组织机构。首先,实行高层协调机制,可以减少一些中间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强化高层领导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使主要领导设身处地的考虑征地拆迁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而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予以解决;其次,建立健全专业征地协调机构并定期展开征地拆迁协调会,可以营造出高度重视的氛围,形成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大协调局面,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发挥各自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密切合作,有利于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涉及到各方群体的基本利益,关乎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铁路的安全建设和如期完工,是一项政策性强、风险性高、敏感性强,维稳压力大的工作。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只会对影响到工程进度,还极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征地拆迁应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前提,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和谐拆迁为目的,协调和考虑各方利益,争取达到共赢,为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参考文献:[1]卢春房.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推进“十二五”铁路建设再创新辉煌――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中国铁路,2011,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办[2014]97号。[3]原铁道部《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1]27号。[4]钟愈平,熊招军.浅谈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与对策.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