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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城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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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城邦论文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环境的复杂化,产生了城市规划思想并得到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旧的城市结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生活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往往出现飞跃。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学说散见于《考工记》、《商君书》、《管子》、《墨子》等典辅之中。《考工记》确定了“都”、“王城”和“诸侯城”的三级城邑制度,用地的功能分区和道路系统等;《商君书》论述了某一地域内山陵丘谷、都邑道路和农田土地分配的适当比例,以及建城、备战、人口、粮食,土地等相应条件。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强调战略思想和整体观念,强调城市与自然结合,强调严格的等级观念。这些城市规划思想和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城市规划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作为“四方之极”、“首善之区”的都城建设上。战国时期,列国都城采用了大小城制度,反映了“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的要求。西汉长安城将宫室与里坊结为一体 ;三国时曹魏邺城采用城市功能分区的规划方式;南北朝时代的洛阳城加强了全面规划,都为中国古代前期城市建设的高峰——隋唐长安城的建设起了先导作用。长安城的建设成就是唐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及于日本、朝鲜等国的都城建设。宋开封城在中国都城建设史上的重要性在于 ,它是按照五代周世宗柴荣颁发的诏书,有规划地进行扩建的要例。后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延绵千年的城市里坊制逐渐废弛。北宋中叶,开封城走向较为开放的街巷制体系,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结构形态。元大都的规划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理想都城的规划思想,而又作了因地制宜的处理。由大都城演变而成的明北京城,可说已集中国古代都城城市规划之大成。清代在北京城远近郊区大力经营园林和离宫别馆,使北京成为中国封建时代都城规划和建设的最辉煌实例。在西方,在古希腊城邦时期 已出现了希波丹姆规划模式。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阐述了城市选址、环境卫生、坊际建设、公共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当时的“理想”城市模式。中世纪社会发展缓慢,城市多以教堂为中心。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建筑师阿尔伯蒂、帕拉第奥、斯卡摩锡等也提出了一些反映当时商业兴盛和城市生活多样化的城市理论和城市模式。产业革命前的欧洲城市,除罗马等少数城市外,一般规模较小。多数城市是自然形成的,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都比较简单,卫生条件也差。城市规划多侧重于防御功能和政治需要,封闭性强。城市规划的内容主要着眼于道路网和建筑群的安排,因而是建筑学的组成部分。产业革命导致世界范围的城市化,大工业的建立和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扩大。城市的盲目发展,贫民窟和混乱的社会秩序造成城市居住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研究对策,现代城市规划学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现代城市规划学科主要由城市规划理论、城市规划实践、城市建设立法三部分组成。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始于人们从社会改革角度对解决城市问题所作的种种探索。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继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莫尔等人之后提出种种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他们的理论和实践对后来的城市规划理论颇有影响。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霍华德倡导“田园城市”,1915年格迪斯提出区域原则,倡导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相结合的学说。他们的学术思想对城市规划思想的发展影响深远。同时代的恩文所著《城市规划实践——城市和郊区设计艺术概念》一书,总结城市发展的史例和他本人的规划实践经验,可视为建筑师对城市规划领域的开拓。随后,越来越多的建筑师以及社会学家、地理学家、经济学家等投入城市规划理论的研究。在19世纪,影响最广的城市规划实践是法国官吏奥斯曼1853年开始主持制定的巴黎规划。尽管巴黎的改建,有镇压城市人民起义和炫耀当权者威严权势的政治目的,但巴黎改建规划将道路、住房、市政建设、土地经营等作了全面的安排,为城市改建做出有益的探索。影响所及,科隆和维也纳等城市也纷纷效法。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另一种建设实践:英国一些先进工业家在建设工厂的同时,建设新的工人镇。例如1851年工业家萨尔特建设了萨泰尔工人镇,1887年利威尔建设了日光港工人镇,形成所谓“企业城镇”。这些实践无疑促进了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等城市规划理论的形成。至今,城市规划仍是采取上面所说的旧城改建和新城建设两种基本形式。19世纪90年代,西欧各国已逐渐形成以公共投资改进市政建设同控制私人用地相结台的城市发展战略概念。在德国有城镇发展规划工作的传统,也有雏形的分区制规划方法。这些都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有用经验。制定城市建设法规最初的目的是维持整齐、清洁、安定的城市环境,以保障居民健康。英国1848年制定《公共卫生法》,其中规定了住宅的卫生标准,1906年颁布《住宅与城市规划法》。瑞典1907年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法律。美国纽约1916年颁布了控制土地利用和建筑高度的分区区划法规,后来在1961年为适应新情况,修改成为区划决议。实践证明,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城市建设法规可以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20世纪以来,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科学技术长足发展,人文科学日益进步,价值观念起了变化,这一切都对城市规划产生深刻的影响。1933年的《雅典宪章》概述了现代城市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和城市规划的任务,是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城市规划家没有舍弃《雅典宪章》的基本原则,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给予更新和补充,这就出观了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这两个宪章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城市规划理论的总结,对全世界城市规划都有相当的影响。产业革命后,城市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促使人们从理论上研究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寻求最佳模式。有人认为城市宜集中建设。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1922年在《明日的城市》中主张充分利用技术成就,建造高层高密度的建筑群,使城市集中发展,以求得最好的生活环境和最高的工作效率,这种思想被称为城市集中主义。有人主张城市宜分散建设。美国建筑师赖特提出的“广亩城市”认为城市应与周围的乡村结合在一起,平均每公顷居住人,被称为城市分散主义,这两种城市模式影响甚广。此外,有人从城市功能要求出发提出各种城市布局形态,如“带形城市”、同心圆式的环状城市、楔状结构城市、多核心城市等;有人则从城市中各种系统的组织出发,宏观地研究城市所在的地区的空间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关系;也有人从微观上对构成城市的单元细胞进行剖析来研究城市的形态。近年来,从系统观念出发研究城市结构和形态的学者日益增多。浅议现代城市规划思想演变区域与经济浅议现代城市规划思想演变孙强柳松(长安大学陕西西安710064)摘要:该文通过对现代城市规划思想演变和发展的探讨,试图从中把握城市规划整体思想方法和行动发展变化的脉络,以期对今后的城市规划实践能有所借鉴.关键词:城市规划;物质空间;社会文化;系统方法l,引言 2O世纪6O年代中期后,英国等人在运输一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思想是以认识城市和改造城市为起始和终结,对城市规划 规划研究中发展起来的思想和方法的基础上,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地探的对象,内容,作用及具体方法进行综合认识,并通过城市规划实践引 索,形成了城市规划运用系统方法论的高潮.导和指导城市的发展. 1968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城乡规划法,提出了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两2 物质空闻思想 种规划形式.并成功地将系统方法运用于结构规划.到了2O世纪8O年物质空间决定论是在空想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双重影响下,在建 代中期,系统方法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被其最积极的倡导者M,cloughlin筑学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一思想认为建筑空间形态是影响社会变化的(1985年)宣布为彻底失败.尽管如此,系统思想和方法在城市规划中工具,在城市规划中的实质是通过对物质空间变量的控制,就可以形成 的运用为城市规划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方向和动力,在此后城市规划发展良好的环境. 的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影响.这一方法论思想在2O世纪5O年代以前一直是城市规划领域的主流 5.后现代的城市规划思想思想,在此时期,城市规划的最主要形式就是物质空间的规划,最具代 后现代的城市规划方法论思想,实质上是一种多元论的思想,其思表性的,如英国的霍华德及其追随者的"田园城市理论"和"卫星城市 想的确立与整个社会所弥漫的所谓"后现代文化"思潮直接相关.理论".在美国以D..Burnham为代表的建筑师,运用在城市美化运动中 在城市研究中,人们又发现城市面对的现实问题极为复杂,变量多且形成的思想和方法,形成了以总体规划为主的规划形式和方法;在法国, 变幻莫测,已经没有一种理论,方法论能够被运用来整体地认识城市和改现代建筑运动的主将和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柯布西埃,在城市规划上有着 造城市.因此在各自的范围内针对现实的实际问题选取最有效的方法,以完整的理论思想,他的思想就是奠基于物质空间决定论,他于1922年推 实用主义的态度进行研究,开始了所谓后现代的城市规划方法论的实践.出了"明天的城市",1933年推出"光辉城市"方案,1933年国际现代 在对城市土地使用的处置上,后现代的城市规划方法论认为:在以建筑协会通过的《雅典宪章》,是对当时的城市发展,城市问题和城市 功能主义和空想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现代城市规划中,强调功能分区和土规划工作进行的总结,其内容基本上反映了现代建筑运动对城市规划问 地使用的均质性,使每一块土地使用纯粹化的做法,是割裂了城市生活题的认识. 的连续性,歪曲了城市生活的实际状况.3.社会文化思想 此外在城市规划机制上,改变过去由规划师来设计,政府来决策的社会文化论认为,物质空间只是影响城市生活的一项变量,而且这 自上而下的过程,提出了"规划选择理论",其基本思想就是从社会价值一变量并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城市中各人 观的多样性提出规划选择的可能,规划师就是要表达不同的价值判断并类群体的文化,社会交往模式和政治结构. 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提供技术帮助,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倡导性规划,以及在2O世纪初由"芝加哥学派"所创立的"人文生态学"成为现代 在2O世纪6O年代末开始形成的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了自下社会文化论的最初努力.他们着力于探讨城市的空间—社会环境,提出 而上的规划过程.了有关城市空间结构的三种描述理论:同心圆理论,扇形理论和多核理 6.结语论.这些理论成为城市空间布局的基础理论,而其有关城市土地使用分 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化和动态过程的论述,成为认识城市空间演变的经典. 是从霍华德的田园城市开始,以《雅典宪章》为代表到年英国城乡在2O世纪上半叶,社会文化论对当时和以后的城市规划起了重要 规划法达到巅峰,其实践活动主要集中在战后城市重建和快速发展阶段;作用.1939年美国的佩里提出了邻里单位理论,这一理论不仅植根于社 第二阶段自20世纪5O年代末起,经过teaml0l,.雅各会文化论思想,而且引发为一种社会工程,它帮助居民对所居住的社区 布斯,1968年英国城乡规划法等过程,以《马丘比丘宪章》为代表,建和地方产生一种乡土观念. 立了新的规划思想和规划方法:这一阶段现在仍在持续着.2O世纪5O年代以后,国际现代建筑会议第十小组批评了CIAM的旧 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可以称为一次现代城市规划的革命,一次全思想,提出了以人为核心的人际结合思想,认为城市的形态必须从生活本 面的范型转换,这一转变其意义是深刻而长远的.城市规划仍处在"准身的结构中发展起来,城市和建筑空间是人们行为方式的体现,他们提出 科学"的阶段,因此,城市规划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推进科学化的进的流动,生长,变化的思想为城市规划的新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 程,城市规划的对象,范围,方法及发展方向都需要一个再认识的过程.几乎与此同时,希腊学者c,A..Doxiadis提出人类聚居学概念,强调对人类居住环境的综合研究.提出自然界,人,社会,建筑物和联系 参考文献:网络为人类聚居学的五个要素,以及通过它们相互作用的关系来研究人 [1]昊良镛 展望中国城市规划的构成一从西方近代城市规划的发类居住环境.它为2O世纪6O年代后的城市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 展与困惑谈起.城市规划,1991,15(5).1960年的《城市意象》一书,从认知心理和环境感受出 [2]孙施文.城市规划哲学.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5发,认为人类的行为并不是依据于物质空间环境而进行的,而是依据于 [3]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他对环境的感知和评价J.雅各布斯在1961年出版的《美国大城市的生 [4】王建国.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1.与死》一书中,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观察和研究,提出城市空间和城市形 [5]王凤武译.系统方法在城市和区域规划中的应用.北京:中国建态应当与城市生活相一致,城市规划应当以增进城市生活的活力为目的. 筑工业出版社,~78.城市规划中生态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其基本的框架结构,即

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区别主要是由其框架

结构决定的。因此,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必须首先

弄清楚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将影

响政治制度研究的所有方面。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

也是如此。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是正

确研究、分析、认识、解释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所有

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其它的问题都

可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错误的。在这个方面,以

往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存在着某些偏差。

一般认为,古代政治制度存在着君主政体、贵族

政体、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等类型,其中的

一些类型是可以相连的,如君主专制政体、贵族君主

政体、贵族民主政体、共和民主政体等。这些政治制

度类型区分的基本尺度是,一人执政的是君主政体,

少数人握有最高统治权的是贵族政体,全体公民拥

有权力的是民主政体,专制政体则是指那些将所有

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并且可以任凭自己

的意志为所欲为的政体。在此,君主政体和君主专

制政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君主专制政体是指

最高统治者一人控制着绝对权力,并且不受任何法

律以及其它任何权力主体的限制和制约,君主政体

虽然也是一种一人掌权的政体,但是与君主专制政

体相比,君主手里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及相

应权力主体的牵制。另外,政治制度的类型还与不

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相联系,如城邦民主政体、城邦共

和政体、封建贵族政体、封建君主政体等。

那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是怎样的呢?

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习惯于把中国

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称为封建专制政体或封建专制

集权政体。当然,这样定位的一个基本原因,主要与

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把中国古代社会看成是封建

社会有直接的关系。

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在秦汉以后,基本上不存

在典型封建社会的诸要素。即使存在过某些方面的

相似性,也仅仅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个特殊的历

史时期,并不具有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代表性。

例如,拿“封建”一词来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只有

先秦时期曾经出现过。但是,即使先秦时期的封建,

与西欧中世纪时期的封建比较,也只是形似而非神

似。先秦的封建制以西周时期最为典型,而西周封

建制的基本状况是:“吾闻国家之立本也,本大而末

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

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

等衰。”(1)很明显,中国的西周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

封建有很大的差异。西周的封建“封建亲戚”(2),是

一种仍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封建”。其中,

以嫡长子资格继承王位的天子是大宗,其他非嫡长

子诸兄弟皆为小宗,从而构成了天子—诸侯—卿大

夫—士这样的西周封建贵族的等级,这是一种按王

国维先生所谓的“嫡庶制→宗法制→封建制”递进的

封建关系,是一种中国式的“尊尊”与“亲亲”相结合

的封建。在这种封建制度之下,无论是君主还是贵

族地位的获得,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可是,正如我们

已经知道的那样,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却并不是如此。

在西欧中世纪,“采邑”是封建社会的基础,是财产权

利和人身关系的体现,其基本的关系是契约互惠性

的。因此,君主地位以及贵族头衔的获得,主要与土

地财产权利挂钩,与契约关系相联系。这种封建正

好与中古式的“血缘封建”相反,是一种“契约封建”

或“采邑封建”。再拿秦汉以后的中古社会来说,不

但不存在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甚至连先秦中国式的

宗法封建也不复存在了。非但如此,秦汉以后,国家

权力是高度集中的,控制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和

社会的所有方面,国家权力本身不受限制。此外,秦

汉以后的官僚制度也日趋发达。这种状况,与西欧

中世纪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官僚制度,以及不存在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和受国家控制的社会的状

况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中的距离非常巨大。所以,可

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不是典型的西欧中世纪式的封

建社会,甚至可以说不是封建社会。

除了封建社会的概念以外,对于中国古代社会

的形态分类还有许多不同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

有:(1)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2)治水社会或东

方专制主义;(3)历史官僚帝国;(4)家产官僚制帝

国;(5)伦理本位社会;(6)乡土社会;(7)世袭社会和

选举社会;(8)宗法家族社会等。

总的来看,宗法家族社会的主要特征是:1·宗

法家族血缘关系。无论是史前时期,还是文明时期

的宗法制度或家族制度,始终保持着人类最原始的

血缘关系,而且从未中断过。这种血缘关系成为中

国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其他的一切关系

皆由此出。2·家国同构。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

扩大。一切的团体和个人都消融在家国之中。家为

小家,国为大家;家为私家,国为公家,除了家就是

国,其他的一切社会组织都可以被家或国解释和取

代。3·专制权力———君权父权至上。在宗法家族

社会,一家之长的权力和地位是最高的,一国之君的

权力和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唯一的,超越了法律以及

其他的所有权力。君权就是法律,而父权受到法律

的维护,没有其它的力量能够撼动。其他所有的权

力和权利都源于君权与父权,因此,必须无条件地服

从君权与父权。4·宗法家族制度。与各个时期相

应的一整套宗法家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连续性

的基本体现和保障。

显然,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之中,“宗法家族社会”

的提法最契合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尽管其他的观

点也很精彩,但是,都有某些不足之处。“亚细亚生

产方式”只是一般性的概括,缺乏清晰而详细的具体

内容,在社会形态的描述上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治

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是一种非常西方化的说法,

它考虑到了地理环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由于中

古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所造成的生存方式,以及由

此而产生的国家结构和组织形式。其中的许多论述

都是确实的,符合历史事实的,对我们研究中国历史

很有启示。但是,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问题,仍然是

流于一般性的概括,把中国仅仅看作是东方国家,而

没有更加深入地探究中国作为东方国家的一个特

例,存在着那些更深层次的特征。此外,这一观点较

为集中地论述了国家的政治层面,很少涉及社会层

面。“历史官僚帝国”也是如此,它所关注的几乎都

是帝国的政治统治方面的问题,并且偏重于官僚政

治层面。韦伯的“家产官僚制”是最为全面和具体

的,而且也指出了这种家产官僚制源于家族制,是属

于“父权家长制”的类型。不过,韦伯关注的重点也

是集中在政治统治方面。并且,韦伯只把秦汉以后

看成是“家产官僚制”,而把先秦看成是“封建制”,至

于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韦伯没有明确分析,而这

一点对于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连续性是十分重要

的。伦理本位社会和乡土社会则偏重于伦理道德层

面的关系,对制度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层面却很少

研究。“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的概念别具一格,

令人耳目一新。但是,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特殊

的社会状况?显然,对此的分析较为欠缺。由此可

见,中国古代社会应该是宗法家族社会。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社会,以父子为主的家

族血缘关系一直是贯穿于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的转

变,再从秦汉到清朝末年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主轴。

尽管,这种血缘关系的具体形式多有变化,但是,这

种血缘关系本身是牢固的,没有任何改变。由于基

本的家族关系的存在,导致中古社会的变迁始终没

有脱离氏族→部族→宗族→家族的发展脉络,即使

先秦时期的“封建”,也是“宗法封建”。比较欧中世

纪的“采邑封建”或“契约封建”来说,是一种中国传

统式的“血缘封建”,家族的庶嫡宗法才是先秦封建

的游戏规则。秦汉之后,宗法分封已经消失,封建也

不复存在。但是,中古社会依然是宗法家族社会,不

同的只是宗法的大宗小宗关系变成了宗族的君臣—

父子关系,家国仍为一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

“在家为孝,在朝为忠”已经成为几千年社会关系的

真实写照。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中古社会怎样发生

变化,其宗法家族的性质始终不变,形成社会变迁的

一条主流线索,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造。

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定论上,我们可以冠以

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在所有的名称前面都应该加

上“宗法家族”四个字,例如,在“封建社会”之前加上

“宗法家族”,就是“宗法家族封建社会”,其余类推。

既然如此,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政治制

度不是什么“封建专制集权政体”,而是与中国古代

宗法家族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类型。从一般常识上

讲,社会形态与政治制度的类型是密切相联的,不可

能出现社会形态是一回事,而政治制度的类型又是

另一回事的情况。

实际上,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制度的产

生、形成和演变都无法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

和制度系统,政治制度只是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中

的一个子系统。一般来说,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是

怎样的,政治制度就一定是怎样的。因此,中国古代

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必然导致中古宗法家族专制

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或者讲,中国古代社会的宗

法家族形态必然有一个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存在。两

者的关系未必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一个密切相

关的统一互动问题。在它们中间不可能产生一个不

相干的“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如果是为

了习惯方便,也应该在前面加上“宗法家族”,即“宗

法家族封建专制集权”政体。

从整个世界范围的政治制度史来看,我们可以

发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类型,它

非但不同于西方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城邦类型,帝

国政制和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类型,而且不同于东方

的日本、印度等类型。同时,也不同于那些典型的政

体,如君主制、贵族制、绝对主义或专制主义。它是

一种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发达成熟的宗

法家族模式的专制集权政体。

欧洲古代历史上的希腊城邦制是一种多元的分

权政体,一种复合的政治制度系统。这种政体已经

脱离了早期国家的雏形,跨越了血缘家族的组织结

构。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和公元前508年克里斯

提尼改革,确立了雅典城邦政体。梭伦的改革成功

地摒弃了传统的家族门第制度,以财产为基础将全

国的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以此确定国家公职的

任职资格。正如恩格斯所言:“这样,在制度中便加

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确定的,于是,随

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

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3)(P·114)

此后,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改革的基础

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把全雅典划分为十个选

区,取消了原有的四个部落,消除了氏族贵族在部落

中的势力,从而清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的

旧的政治体制的残余,真正实现了原始的早期国家

向城邦文明国家的转型。此外,梭伦和克里斯提尼

的改革,还先后确立了雅典城邦国家多元复合的政

治制度。实际上,早期雅典城邦制的政治体制也是

一元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的中心就是元老院,它是

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的。梭伦的政治制度改

革第一次打破了这种制度结构,新设立了四百人会

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拟订议程、预审

提案,拥有立法权。他还设立了陪审法庭,陪审员从

四个等级公民中选举产生,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拥

有司法权。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则进一步巩固和扩

大了这种新型的多元复合的政治制度。他以五百人

会议取代了四百人会议,其成员由十个选区各选50

名代表组成。五百人会议不仅拥有审议权而且还拥

有一定的执行权。他还颁布了贝壳放逐法,此法规

定公民大会可以用贝壳或陶片作为表决票,用投票

表决的方式放逐任何有害国家的人,不管这个人是

否身居高位,握有重权。希腊城邦政治体制的另一

个典型是斯巴达,它是一种贵族共和政体。斯巴达

国家设有两个国王,主持审理案件和某些重大的祭

祀活动。这种一个国家拥有两个国王的情况,在中

国古代“天无二日、民无二主”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

中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斯巴达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

元老院,拥有国家所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国家还

设有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五个监察官。

这些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官对于国王拥有绝

对的监察和监督的重权,具体体现在对国王拥有控

告权、裁决权、督兵权、审判权,甚至拥有在特殊时期

取消国王资格的权力。与此比较,上述古代希腊城

邦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制度特征,在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中是完全没有经历过的,也是不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政治制

度也颇为不同。元首时期拥有“奥古斯都”称号的屋

大维,其拥有的绝对权力是元老院授予的,“元首”之

义是第一公民。然而,中国古代的专制皇帝却是“天

子”,其专制权力是“神授”的。

至于西欧中世纪国家的封建政治制度,则是一

种立体的多中心权力系统,维系这一系统的是一种

中世纪的契约关系及法律体系。西欧中世纪封建政

治制度,并不是一种一元单一的专制集权的政治体

系,而是一种多元或多中心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了

中央国王的政治权力、地方贵族的政治权力以及教

会的政治权力。这三种主要的政治权力主体相互对

立、相互制衡、相互制约,形成一种交叉复合的政治

制度系统。在法兰克封建王国时期,作为最高统治

者的国王并未拥有过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国王在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时,并不象中国古代的皇帝那

样可以自行其事,可以做到“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

上”,他必须经过贵族会议的合法程序,而贵族会议

则是体现国王、各级贵族和大主教多中心权力意志

的政治机构。贵族会议正是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

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这种政治机构在中国古代政治

制度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此外,法兰克王国的

最高官员宫相是由大封建主会议选举产生的。在查

理大帝时期,全国分为98个郡,郡的长官由地方大

贵族担任。这样一些政治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在秦

汉以后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早期的

法兰克王国,实际上是一个被封建“公国”和“伯爵

国”割据的徒有其名的国家,各国的封建领主都是独

立的,国王只是众多贵族中间的“第一个”,权力非常

有限。在国王之外,封建国家设有称为“库里亚”大

会的封建主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的军

政事务,甚至有权罢免国王和选举国王。这样的情

况,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史中也从未出现过。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政体,

与上述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政治制度类型都不

相同。它没有出现过像希腊城邦制时期建立在多元

基础上的古代民主和共和政体,也没有出现过像西

欧中世纪封建时期那样的多中心政治体系。中国古

代政治制度是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体。这种政治制

度类型的基础是血缘关系,主要体现为血缘家族关

系,其核心是父子关系演化为国家政制制度的君臣

关系。血缘关系是关键词,是解释和理解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类型的钥匙。吕思勉认为:“古代天子诸侯

间之关系,实系宗族之关系。”(4)(P·373)宗族关系就是

血缘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这里专指先秦时期。然

而,实际上这种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基本

特征之一,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所有时期。

在宗法家族式政治体系中,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是

合二而一的,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放大了的父子

关系,所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是也。君主是国主

君父,大臣则是家奴臣子。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是独

一无二的,因此,君主作为一国之主也是独一无二

的。于是,这种建立在血缘父子关系之上的君臣关

系,赋予了国家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受

约束的权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型构出

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是受到

血缘关系保证的。与欧洲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中君

臣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这种源于血缘父子关系的

君臣关系,缺乏法律基础,法律规则难有作为,常常

形同空文。君臣之间奉行的是一种出于孝的忠诚,

而不是一种具有法律保障的出于约定的忠诚。在这

种类型的政治制度中,保障君臣双方权力与地位的

是君臣关系,而不是法律。维护一种良好的君臣关

系,是政治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律关系在君臣关

系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君臣关系重于法律关系。此

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其君

臣关系之间必然缺乏一种权力与权利的结合和平

26

衡。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高居于臣子之上,随时可

以凭借君主的地位为所欲为,而臣子则只有一种绝

对的义务,臣子在君主面前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

利地位的。在这种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的框架下,

君主为主而臣子为奴的状况是极其正常的现象,这

也正是作为古代政府首脑的宰相,在皇帝面前也要

自称是“奴才”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原因。

具体而言,在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中,由于血缘

关系是其主要的特征,因此专制集权就是其必然的

结果。国家政治化了的父子—君臣关系中的主角

———皇帝与官僚就控制了所有的政治权力,这个古

代国家就变成了官僚帝国。除了皇帝和官僚以外,

几乎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染指政治权力。一部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皇帝与官僚

的政治权力分配史。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

度,完全不同于古代西方的希腊城邦制及中世纪封

建的政治制度,在西方历史上,政治权力不仅被君主

和官僚拥有,而且也被全体公民、贵族,甚至教会拥

有。西方历史上的一些专制君主往往不是制度的产

物,而是时代的产物或个人意志的产物,因此遭到人

民的反抗,专制君主就是历史的罪人。中国历史上

的专制君主则是制度的产物,因此人民并不反抗专

制皇帝,他们往往将希望寄予仁慈的皇帝,他们反抗

的只是皇帝中的暴君。事实上,专制集权的政治制

度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可是其程度

却不尽相同,然而,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式的政治制

度,在专制集权的程度上是最为极端的。其主要原

因就在于血缘家族的父子关系转变为国家政治化了

的君臣关系之后,皇帝和官僚就完全垄断了一切政

治权力。因此,对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

式政治制度来说,专制集权是与生俱来的,除非血缘

关系变为契约关系或法律关系,否则,其专制集权的

本质是绝对不会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血缘

关系是政治制度专制集权之源。

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制度的另外一

个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国家等同于一个扩大了的家,

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形同家族结构。先秦时期,国

王是天下大宗,而小宗则分封为诸侯、卿大夫、士。

秦汉以后,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皇帝为国家独一无

二的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整个国家就是皇帝的私有财产。因此,

皇帝既是君主也是国父,是国家这个大家、“天下之

家”的家长。而皇帝制度则是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

制集权政治制度中的最高层次的制度,犹如现代国

家的宪政制度,具有核心地位。皇帝制度的定位为

整个古代政治制度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构造了

一个基本的框架。

在皇帝之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

构,其中的宰相机构则为各级机构之首,宰相则为百

官之首。其实,宰相这一称号最初的时候是贵族家

的差役,后来逐渐变为贵族家的管家,战国时期又上

升为诸侯的总管,秦汉之后才成为政府首脑。在中

国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只是一个通称,各个朝代的具

体名称各不相同。宰相之所以能够成为政府之首,

其主要的原因正在于他是皇帝身边的管家、“秘书”。

纵观宰相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不难发现,历朝宰相

机构和宰相的名称,都会发生与前朝不同的变化,几

乎每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名称都不完全相同。秦朝

和汉初称丞相和丞相府,以后被三公之名所代替;东

汉初年尚书台和尚书令地位渐重。到了魏晋南北朝

时期,便有了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机构以及尚书

令、中书令、门下侍郎等相继成为宰相机构和宰相名

称。隋唐时期是三省制,以后又有了同中书门下政

事堂。宋朝以中书门下设于禁中,又以同中书门下

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为宰相。在这种多变的的特征

中,反映出一种历史现象,即历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

全部都是从皇帝身边侍从、秘书转变而来的,因其服

侍于皇帝身边而被授予“国之大家”的重权。

中国古代的政府实质上是皇帝之大家的管理机

构,它不象现代政府是一个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管

理机构,是对社会和公民负责的。因此,家国同构的

古代政府只对皇帝负责,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

言:“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说到底,宰

相不过是一个皇帝的总管家而已。但是,也有人认

为,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中,皇帝与政府是分开的,皇

帝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宰相是政府领袖,代表政

府。其实这是用现代政府的建构和理念去比照中国

古代政府,是出于主观判断。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古

代政治制度中,皇帝与政府是一体的,政府其实就是

皇帝的管家。政府首脑宰相只是辅佐皇帝,有权参

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而最后的决定权从来都在

皇帝的手里。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就像国父与总管家

27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学术专论

的关系,宰相以辅弼天子为天职,如“丞相”之意是:

丞者承也,承受之意,相,助也。皇帝是国之大家的

君父,宰相只是帮助皇帝管理这个国家的。中国古

代政府的宰相从来不象现代政府首脑那样,拥有完

全独立的行政权力,在家族式政治制度中,宰相向来

都是皇帝管家。宋朝的徐自明所著的《宋宰辅编年

录》中说:“居元首者,实赖于股肱;济大川者,必资于

舟楫。”这段话既道出了皇帝和宰相之间的真实关

系,也说明了宰相其实就是皇帝的管家。在中国政

治制度史上,自秦汉到明清,历朝都有忠实辅弼皇帝

的名相。据《旧唐书·房玄龄传》记载,房玄龄是唐太

宗的名相,一身以辅佐天子为重,即使在病重之时,

亦不忘检讨自己有负皇帝之事,唯恐因此“孤负圣

君,则死有余责”。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皇帝

与宰相的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大家长”与总管家的主

辅关系,而不是一种法律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

政府只对皇帝负责,宰相机构是如此,其它的中央政

补充:

府机构也是如此。秦汉中央政府的诸卿制度,其职

责权限多数是皇帝、皇家和皇族事务,“国家”事务是

围绕着皇家事务的。如秦汉时期诸卿中的少府卿,

其职责就是掌管山海池泽之税,以为皇帝私藏,凡皇

帝衣食住行,医药供奉,园林游兴,器物制作等,皆领

少府,其长官秩中二千石。少府机构之大,属官之

多,地位之高,在中央诸卿之中位居第一。又因其侍

俸皇帝身边,所以其属官在秦汉以后,如尚书令等皆

发展演变成宰相机构。

此外,地方政府机构也是如此。先秦时期,受封

的各级贵族就是地方政府。秦汉以后,各级地方政

府就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没有自己自治的、

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他们只对中央负责,奉

命对地方进行治理。从地方组织机构的起源来看,

地方最低一级政府机构———县,最早就是以宗法家

族为基础的贵族“采邑”,战国以后逐渐演变成为地

方政府机构。县的规模大小就是以家族数目的多少

来划分的,“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

家。”(5)县作为古代地方政府机构,一直没有发生过

变化,可见它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中,不可

替代的重要地位。

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治

制度中,家国同构的政治制度建构是没有边界的,可

以一直延伸到最底层,将社会的层面全部侵吞。虽

然,政府机构的最低一级是县级,但是在县之下的乡

里等基层政权组织,一直是附属于政府的。在那里,

“大国之家”的政权组织与宗族、家族和一家一户的

家庭连结了起来。

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再一个特点,就是宗法家

族化的统治工具性制度。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

治制度中,国家所有的政治制度都是围绕着皇帝,所

有的制度都是为了皇帝、皇家的“家天下”统治建构

的,是皇帝私人专制统治的工具,是工具性的政治制

度。在宗法家族的政治制度中,这些制度的公共性

质和私人性质很难划分,对于皇帝来说,这些工具性

制度既是公共的,也是私人的,他可以用这些制度为

公共利益服务,也可以用这些制度为私人利益效忠。

然而,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性质的,是为巩固皇权、效

忠皇帝而存在的。这些统治的工具性制度主要包括

官僚制度、监察制度和军事制度。事实上,韦伯在研

究家产制的时候,就详细地论述了“家产制的统治工

具”,“家产制统治者个人的随从们,出于对他的传统

身份地位的尊重而服从他。统治者可以利用这种信

念,把他的权力扩大到处于他的直接统辖之外的疆

域和人民之上,尽管这些人民可能并不相信他的正

当性。通过这种方式,控制军事力量和行政机构(它

们全都效忠于统治者个人)的权威,可以创立一个苏

丹式专制政权。”(6)(P·366)

在统治工具性制度中,首先是官僚制度。任何

大规模专制统治,都必须拥有一个大规模的,执行统

治者个人意志的政治组织。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

体中,更是如此。秦汉在建立了统一的“家天下”的

当前,城市设计已成为规划界、建筑界的热点研究领域。在理论上可谓百家争鸣,呈现出从未有过的繁荣局面; 在实践上,从南到北,全国上下,各种各样的“城市设计”项目如雨后春笋,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国际竞赛、招标项目,更是把“城市设计”推上了一个新的高潮,使 “城市设计”正悄然成为一种时尚,城市设计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又由于城市设计自身兼有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双重属性,并在长期的探索中形成了一定理论与方法,因此,城市设计“独立”的呼声日渐高涨。 人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城市设计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说法,在学科体系中把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并列等同; 同时,大量以“X X X城市设计”命名的工程项目及设计成果不断涌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重视城市设计的思想正日益深人人心,这对提高我国城市规划设计质量、改善城市空间环境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然而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深人的思考和研究,片面强调城市设计独立于城市规划之外,不但不利城市规划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完善,还可能导致城市设计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反而不利城市设计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理顺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才能切实达到指导城市建设的目的。 应该说,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直都有着难舍难分的渊源关系。 从历史发展看,工业革命以前及其早期的很多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就是城市设计活动,可见,对于那一时期而言,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是同一行为的不同表述而已;即使是现代城市设计的产生,也与城市规划难分你我。现代城市设计论的倡导者沙里宁最初建议:“。,。…为了分析中避免引起误解,谈到城市的三维空间概念时,就避免使用‘规划’改用‘设计’这个名词……一,在不涉及到所讨论的问题时,同意接受‘规划’这个通称。” 由此可知,城市设计最初是承担了城市规划中某一领域(三维空间)或某一部分的工作,并为了把该部分工作加以强调而作的用词上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提起人们对该部分工作的重视。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分工,引起了城市空间设计的削弱,导致城市空间整体环境质量逐渐下降。人们为克服这一弊端,提出了城市设计的概念,使城市设计工作得到了恢复与发展。1965年美国建筑师协会出版的《城市设计—城镇建筑》一书中也提到,今日我们不得不使用城市设计(UrbanDesign)这个词汇, (与传统的城市设计Civ-ic Design相区别—笔者注),但“城市设计概念的建立,并非要去创造一个新的分离的领域,而是要防止这一基本的环境问题被忽视或丢弃。”可见,城市设计概念的提出,不是为了创建一个全新的学科,而是为了唤祝人们对环谙问颗的羊汁,为了恢复城市规划本身具有却被长期忽视的塑造、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的职能,从而使城市规划更好、更全面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从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也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 城市三维空间景观的塑造与城市平面布局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规划在涉及城市的用地布局、路网结构、市政设施等诸方面的同时,必然包含了对城市空间特征塑造的思考,没有“纯二维”的规划,而且规划的思想观念和意图也必须最终投映在土地和空间中才能得以实现。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所要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们所处的城市,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它们都以创造一种良好的、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都要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功能,安排城市各项用地,组织好交通和安排好各类工程设施,都要研究城市的社会发展,考虑城市的历史文脉等。 可见,它们之间交叉、重叠的领域涵盖了城市建设系统各个方面,两者统一于一个完整的规划过程之中。规划的平面布局图,也是城市设计进行城市三维空间环境塑造的基础依据和前提; 另一方面,对城市空问的塑造与安排,又可反馈回来对平面布局进行完善、补充和调整,从而使两者都趋于更加合理化。反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脱节,其交又的部分必不能取得统一,出现设计和规划之间改动很大的现象,造成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多方面的浪费;如果不进行改动,两个不同的方案对于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块而言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操作实施,规划设计的方案只能落个“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结果。当前很多地方都是在还没有进行规划之前,就委托进行“城市设计”,这种没有规划原则指导的“城市设计”最终也只能停留在漂亮的模型和图纸上,很难说有多少现实意义。 另外,从我国的城市规划的实践来看,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也一直是融合在一起、互相渗透、密不可分的。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可概括为: 本世纪初学欧美,50年代学前苏联,80年代以来学欧美与建构我国城市规划理论并存(60^-70年代断层,无规划)。无论哪个时期,在规划程序上始终以总体规划设计(含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计进行阶段划分,如果“设计”观念不在全过程体现就无法达到整体效果上的完美。而且,在我国以往的规划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注重物质形态规划、对可行性分析、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的问题。对成果的评价也往往是认为图纸画得越漂亮,设计水平就越高;我国现行的规划教育体制仍未能突破形态规划的传统,使得学生对“形体”、“造型”的设计产生偏爱,而缺乏对理论研究的关注和热情。 因此,我国的城市规划无论从实践发展,还是从对规划的认识、规划的过程以及教育体制上,在对形体方面的关注不是提得不够,而是提得过多了,这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有识之士早就开始呼吁:“超越形态规划”、“少些表现、多些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城市设计的独立性,很可能是为形体规划论打起了一把保护伞,使我们又回到只注重物质形态规划的老路上去,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城市规划设计”一词反映了我国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历程,规划和设计相结合,反映了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城市功能结构的合理安排布局与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塑造,是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过程中不密不可分的指导城市建设的两个方面,若人为地将其分开,必然产生众多的、难以解决的矛盾。 城市设计只有与城市规划相结合,走一体化的道路,才能充分发挥其空间景观环境塑造的职能,才能真正实现设计价值观从以规划师为主体向以使用者为主体的转变。城市规划应将城市设计作为自己学科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城市设计纳人统一的城市规划过程,不仅因为它们所处理的内容和对象相接近或者衔接得非常紧密而无法明确划分开来,而且还完善了城市规划对城市社会整体的把握,同时也符合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实际。 即使在西方,60 年代以后城市设计的发展也并不是废弃了城市规划,而恰恰是城市规划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向两个方向转移:一个是以Zoning为代表的法规文本体系的制定和执行,另一个就是以人为中心,通过城市空间环境塑造提高人们生活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的城市设计。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设计才有可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是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过程中紧密结合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辅相承,共同为城市建设服务。只有走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一体化的道路,才能兼顾各方面的效益,使城市建设大系统达到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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