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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木塔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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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木塔研究论文

古代木塔基本简介 天宁寺凌霄塔,在石家庄市正定隆兴寺之西大众街北侧原天宁寺内,因巍峨高崇而得名。又因塔身多系木结构,故俗称木塔。据清光绪《正定县志》记载,天宁寺和凌霄塔同时建于唐懿宗威通年间(公元860—874中)。当时寺院规模宏大,富丽堂皇,牌坊、重门、天王殿、前殿、后殿、凌霄塔等主要建筑自南而北依次排列。暮鼓晨钟,香火鼎盛。民国初年,寺院屡遭厄难,殿堂一一毁坏,主要建筑独存凌霄塔。建筑特点凌霄塔是一座砖木结构的九层楼阁式塔,平面呈八角形,高41米,矗立于八角形台基之上。塔身一至四层是宋代在唐塔残址上重修,全砖结构,其上各层则为金代重建,砖木结构。每层正面各辟拱形洞门或直橇窗。四层至九层,斗拱、飞檐皆为木制。从第五层开始,各层高度逐层递减,外部轮廓亦逐层收缩,给人以轻盈挺秀之感。凌霄塔最大的特点,是在塔身第四层中心部位竖立一根直达塔顶的木质通天柱,并依层位用放射状八根梁柱与外部相连。这样的结构国内现存仅此一例,极其可贵。该塔结构既不同于一般木塔,也有别于一般砖木结构塔。历史沿革凌霄塔在千余年的沧桑巨变中屡遭毁损,1866年3月22日地震时将铁质空心枣状塔刹震毁,此后,又因风吹雨打,塔身的八、九层也相继坍塌。为保护这座在古代建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古塔,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了全面勘察,并在力求保持原貌的前提下,于1981年落架重修。1982年2月,在勘察过程中于塔基下发现地宫。经清理,出土一批颇有价值的文物。据两方石函铭文记载,该塔原名慧光塔,始建于唐代约公元762—799年间,至宋庆历五年(1045年)大修,金皇统五年(l145年)重修。该塔1988年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城内西北佛宫寺内,俗称应县木塔。建于辽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金明昌六年(公元1195年)增修完毕。是我国现存最高最古的一座木构塔式建筑,也是唯一一座木结构楼阁式塔,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信息应县木塔位于山西省应县城佛宫寺内,木塔位于寺南北中轴线上的山门与大殿之间,属于“前塔后殿”的布局。塔建造在四米高的台基上,塔高米,底层直径米,呈平面八角形。第一层立面重檐,以上各层均为单檐,共五层六檐,各层间夹设暗层,实为九层。因底层为重檐并有回廊,故塔的外观为六层屋檐。各层均用内、外两圈木柱支撑,每层外有24根柱子,内有八根,木柱之间使用了许多斜撑、梁、枋和短柱,组成不同方向的复梁式木架。有人计算,整个木塔共用红松木料3000立方,约2600多吨重,整体比例适当,建筑宏伟,艺术精巧,外形稳重庄严。该塔身底层南北各开一门,二层以上周设平座栏杆,每层装有木质楼梯,游人逐级攀登,可达顶端。二至五层每层有四门,均设木隔扇,光线充足,出门凭栏远眺,恒岳如屏,桑干似带,尽收眼底,心旷神怡。塔内各层均塑佛像。一层为释迦牟尼,高11米,面目端庄,神态怡然,顶部有精美华丽的藻井,内槽墙壁上画有六幅如来佛像,门洞两侧壁上也绘有金刚、天王、弟子等,壁画色泽鲜艳,人物栩栩如生。二层坛座方形,上塑一佛二菩萨和二胁侍。三层坛座八角形,上塑四方佛。四层塑佛和阿傩、迦叶、文殊、普贤像。五层塑毗卢舍那如来佛和人大菩萨。各佛像雕塑精细,各具情态,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塔顶作八角攒尖式,上立铁刹,制作精美,与塔协调,更使木塔宏伟壮观。塔每层檐下装有风铃,微风吹动,叮咚作响,十分悦耳。与巴黎埃弗尔铁塔和比萨斜塔并称为世界三大奇塔。

鲁殿灵光,中国古建筑的百代标程山西省雁门关以北约一百公里,大同盆地桑干河冲积平原的中心矗立着高大的应县木塔,在平旷原野、村镇市廛及四围群山衬托之下,方圆百里可见。应县五代时期称应州,是五代后唐、后晋、后汉三朝帝王故里,沙陀族的聚集地,也是辽宋边界重镇,当时号称“金凤城”。据明万历《应州志》记载,应县木塔建于辽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是世界上现存最古、最高的一座可登临的木构楼阁式建筑,也是现存唯一的一座真正具有多层使用空间的古代木构佛塔。1974年塔内曾发现失传已久的契丹藏残卷,以及佛牙舍利、夹缬佛像等珍贵文物,轰动中外。应县木塔全高米(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2011年4月测),约合普通住宅楼23层。外观八角五层六檐,内部九层,塔底层总面阔米。全塔上下除了砖石塔基、屋面瓦作、一层墙体和砖砌铁制塔刹外,均为木构件搭建而成。中国明、清以前不乏土木结合或纯木质的高层木构,如曹魏凌云台、北魏永宁寺塔、唐武则天明堂、北宋开宝寺塔等,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均早已颓毁;使得应县木塔成为现存中国古代木结构高层建筑的顶峰与绝响,展现了中国木结构体系的极限可能性。由于各种应然与偶然的因素,使其经历雷火、风雨、地震、兵隳等各类天灾人祸,竟能在历代维修保护之下,岿然独存至今九百六十余年,鲁殿灵光,确可称之为中国古建筑的百代标程。自东北方望应县木塔与寺院全景 (2011年)应县木塔南立面近景(2011年)应县木塔南立面近景(2020年)四层明层内槽内景(李鹰摄,2018年)一层内景 (2018年)继继绳绳,保护加固之路纷纭起伏按陈明达先生梳理,自建塔至1949年以前,应县木塔共经历五次大修理。1928-1935年间,应县地方人士针对1926年木塔遭受军阀炮火引起的破坏进行了相应维修,但由于拆除了外槽环向斜撑及夹泥墙,对木塔结构安全造成了损害。需要明确的是,以上这些干预措施无论得失,都谈不上现代意义的古建筑保护。应县木塔现代意义的研究与保护工作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建筑历史学科和古建筑保护学科同步发展。虽然日本学者伊东忠太在1902年即考察应县木塔并发表简要介绍,但之后一直没有进一步的研究。1933年,梁思成先生就职于中国营造学社不久,就与刘敦桢先生一同赴应县木塔考察,偕同莫宗江先生等对应县木塔开展了详细的调查与测绘工作,并做了残损记录,资料整理完备后本拟随即出版专著,但因抗日战争爆发,书稿受损未能实现。2007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新发现的梁思成先生文稿与清华大学资料室藏的部分图纸、测稿及照片合璧,以《梁思成文集》第十卷的形式出版了1933年到1935年营造学社关于木塔调查测绘的成果,为木塔研究与保护复原了一个高水准的开端。应县木塔历史照片梁思成、莫宗江先生木塔测稿,各层外柱倾斜记录,1933年(清华大学资料室藏)山西应县佛宫寺辽释迦木塔--东西断面,中国营造学社绘,1935年(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1949年后,各级政府对应县木塔保护均非常重视。1950年,莫宗江先生随文化部雁北调查团再次调查木塔,在《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中留下了对木塔原状及倾斜变化极为珍贵的记录文字。1953年,在佛宫寺设置古迹保养所。1957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回函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将应县木塔修缮列入下一年度古代建筑修整所修缮计划。陈明达先生在营造学社测绘资料及补充勘测、制作模型的基础上,于1966年出版了《应县木塔》专著,开辟了中国古代建筑设计方法 研究新路径。1973年8月,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组织杨廷宝先生等多位专家就应县木塔的局部倾斜加固问题进行研讨,随后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了规模较大的维修加固工作(1974-1981年),包括加设斜撑、楼板加强、梁柱加箍、外槽木构件油饰等。二层明层地棚下1970年代结构加固措施二层明层1970年代结构加固措施 1991年,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组织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建筑大学)测绘应县木塔现状全套图纸,之后开展了残损现状勘察。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应县木塔修缮由山西省负责组织,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力量与经费支持,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等十余家机构完成一系列勘察、测量、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2002年6月,应县木塔修缮保护工程管委会在太原召开了包括7位院士在内40余位专家参加的应县木塔修缮保护工程方案评审论证会,会上讨论了整体落架大修、上部抬升、钢架支撑与现状加固四类方案。落架大修虽然延续传统修缮做法,但存在旧构件更换过多与变形矫正后难以安装问题,历史信息损失过多;钢架支撑方案虽然对本体干预较少,但存在思路难以落地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是对木塔自身挺立的一种否定。最终上部抬升方案经专家投票占优,即将保存较好的上部三层整体抬升,大修调正二层倾斜柱梁框架后再将上部三层整体落回。由于难以确认上部抬升之后能否顺利回落到大修后的二层之上,2006年4月,这一方案经深化后,又在国家文物局于朔州召开的“应县木塔抬升修缮方案评审会”上被专家否定。上部抬升及施工用保护棚示意图整体支撑加固方案剖面图二层内外槽梁架横剖面(东西)测绘图(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测绘,1991年)二层内外槽梁架剖面图(中国文物研究所勘测,1994年)应县木塔二、三层断面图(西-东)(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勘测,2000年)木塔一层东西横剖面现状测绘图(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天津大学,2011年)在此情况下,加强监测,摸清木塔倾斜发展状况,开展针对性的现状抢险加固被大多数专家认可是一条现实可行的保护路线。国家文物局于此次会议后明确了现阶段应县木塔保护监测与研究先行,现状抢险加固的方针。2007年底,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承担应县木塔保护研究项目技术牵头工作至今。自2008年开始,经过对倾斜严重柱3年多的局部监测,明确其倾斜在持续发展,2011年5月,国家文物局在京召开监测阶段性成果汇报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木塔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和木塔现状的安全评估,在此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木塔局部维修加固方案。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随即启动了相应方案编制并在2012年报审, 2014年,国家文物局原则同意《应县木塔严重倾斜部位及严重残损构件加固方案》。实施中经过图纸深化、试验性施工,以及专家提议、现场暂停等一系列过程,2017年以来该方案实施正在优化之中。《应县木塔严重倾斜部位及严重残损构件加固方案》实施的试验面,2017年底暂停木德参天,刚柔分层的高超结构体系如前所述中国古建筑自周秦以来,高层巨构代不乏出。但唐代以前除木方叠垒的井干楼之类以外,大殿如秦汉咸阳宫、未央宫,高层如北魏洛阳永宁寺塔等,均是夯土台为中心外附木构的形式。汉晋隋唐以来所建之明堂与南北各地佛塔,即便没有夯土芯台也会设置中央贯通上下的巨木以解决抗侧力和塔刹承重问题,如日本现存之佛塔即保有此种做法。盛唐之后乃至五代宋初,高层木结构技术才最终成熟,出现了主体木构建造,内部空间敞亮,没有中心柱遮挡的高层木结构,应县木塔就是其杰出代表与唯一留存下的实物。之所以这样说还因为元代之后,中国高层木构转变为另一种“通柱”的结构形式,而且再也没有达到可与应县木塔匹敌的层数与高度。应县木塔的结构体系,根本地讲就是分层,把单层的殿堂式(按照北宋营建官书《营造法式》分类)建筑一层一层叠垒起来。这种分层是刚性层和柔性层相间布置,上下层柱采用“叉柱造”,且构件之间的榫卯都很简单,是一种积木叠置的思路,完全不是坊间传播的所谓现代筒中筒结构。结构工程学上木塔分层示意图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2012年)木塔外观5层,但结构上分为9层;除一层外,以上四层中每层单元包括明层(供瞻礼的佛殿层),拥有开敞空间的梁、柱间架;以及其上满布斜撑刚度很大的的暗层(无人员活动)。从结构特性上看开敞的明层(佛殿层)梁架抵抗侧向风力或地震作用的能力较弱,能够发生较大变形,是柔性层;相对而言,暗层整体性很强,像一个厚重的箱体压在佛殿层内外两圈共32根柱子及梁枋组成的间架上,是刚性层。与现代结构设计及分析假定截然不同的是,这些柱子之间以及柱子与梁枋之间的连接都是搭接关系,而不存在一个连续受力节点;因此,只能传递重力与摩擦力,不能像现代结构节点一样传递拉力及弯矩。这种类似一圈石块支撑磨盘的结构,在抵抗风荷载时,因每根柱子承载重力产生的弯距大于水平风荷载产生的弯距,因而具有自恢复能力,是稳定的。在抵抗地震荷载时,则由于地震力自下而上传递,柱脚和柱头都可在一定范围内变形滑移,因而具有明显的隔震效果。抗风与抗震,这一在现代结构设计中难以调和的有着相反刚度要求的矛盾,却在应县木塔高超的结构体系中得以统一。另外,除柱子外,木塔佛殿层外槽柱间还配置了具有斜撑的夹泥墙,形成第二道抗侧力防线,对突发大变形起到限位作用,防止破坏性的局部倾斜发生。应县木塔结构层刚柔分层概念示意图(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2015年)柱受力特点示意图基于结构分层认识的木塔结构简化概念模型(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2012年)应县木塔挺立千年的事实,可看作是最为真实的结构试验,足以证明其自身结构的合理与优越。当前国际结构工程界最新抗震理论认为刚、柔混合结构可以克服传统结构抗震的缺点,我们将应县木塔与之主要特点进行对照,可发现两者高度一致。应县木塔这一突出的科学价值不但可作为一种建筑的杰出范例以展示出人类历史上的重要阶段,申报世界遗产当之无愧;而且可对当代高层及超高层结构设计起到直接的借鉴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科学价值。地震兵隳,局部倾斜及构件残损严重应县木塔自建成至今,经历对其有显著影响的地震40余次,其中受到烈度七度以上的地震影响有2次。万历《应州志》载:“经元迄我大明,大震凡七,而塔历屡震屹然壁立。”元大德九年(1305年)附近的怀仁地震与天启六年(1626年)灵丘地震,应县烈度分别为八度以上和七度。据1996年太原工业大学完成的应县木塔抗震研究报告,1976年唐山地震一年后对木塔进行了变形观测,偏移值以二层顶为最大(约),也正是木塔损伤最为严重的薄弱部位。综合各种资料,比对营造学社的勘察测绘记录,可以认为木塔自身结构具有很强的抗震能力,历史上的地震没有对应县木塔产生致命的影响;但由于外力破坏、柱子倾斜、构件残损退化等导致目前的抗震能力下降。另外,从开展的多次风荷载及风效应现场实测、模型风洞试验、风场分析研究来看,应县木塔风荷载影响属于正常范围,不属于特别突出的影响因素。应县木塔为宗教建筑,受历代受帝王官吏及信众顶礼膜拜,维修不辍,基本上未遭人为破坏。逮至现代,一方面宗教信仰消退,另一方面战争武器进步,木塔也因之受到强烈影响。因木塔位于清代应县县城西北角,距西、北城墙仅百米之遥,木塔西南、西侧、西北三面受炮损严重。梁思成先生记录民国十五年(1926年)军阀炮击造成木塔破坏,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的维修应即针对此次破坏。与梁先生共同测绘木塔的莫宗江先生1950年随雁北文物考察团考察应县木塔,在报告中写到“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期中,曾被据城顽抗的敌人利用作观察抗御的据点,至今塔内砖垒的工事还在;前后曾经中炮四十多发。”“自夹泥墙被拆除改成格子门以来,仅仅经过十四五年,塔身已可以看出歪向东北。在第二层内的各柱向东北倾斜最甚”。二层西南内、外槽倾斜现状(2011年)由此可见,正是炮击与拆除外槽斜撑墙体直接引发了木塔二、三层西南面外柱严重倾斜,并由此在木塔上层自重长期作用下,经80余年的持续发展,使得目前二层佛殿层自西南向东北方向侧倾斜日益严重,通过不同时期照片对比肉眼可见。倾斜最严重部位西南侧北平柱2020年8月测量柱头相比柱脚中心点向东北方向偏移,而此柱高度仅为2805mm(柱底径600mm),偏移量超过柱高的1/5,接近柱径。所赖其后侧辅柱及周边梁柱扶持尚保持斜立而未倒,但是其反作用力施及内、外槽周边梁架,二层各柱总体上形成自西南向东北方向倾斜逐渐递减的变形特征,东、北侧个别柱子轻微外倾。三层各柱总体自西北向东南倾斜,程度较二层为轻。四、五层倾斜变形较小,但柱子积累沉降较大,五层柱西、北侧相对下沉。应县木塔一层由内、外两圈厚重土坯墙维护,较为稳固。一、二层木构件与节点残损最为严重,三层次之,四、五层较好。底部两层木构件因荷重过大开裂者较多,典型的是柱头上普拍枋端部因木材横纹受压过大而普遍压碎。二、三层铺作炮损构件较多,包括炸碎、开裂、烧失等。三层以下柱子以及各层内槽承载佛像的两根六椽栿大梁有不同程度开裂。总体上看,危及应县木塔安全的主要残损是二、三层尤其是二层的柱框倾斜,同时下部三层的木构件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残损。二层明层西侧内槽枪弹及炮弹破坏情况 (2018年)三层平坐外槽顺栿串炮损反拱 (2018年)二层明层构件残损程度评估图(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2011年)咬定青山,坚持监测与基础研究先行现在看来,2007年以前应县木塔维修加固方案的反复,除保护理念的差异外,主因还是应县木塔异常复杂,保护修缮难度极大,受限于学科发展水平,基础研究不足。当时的主要问题是:(1)没有全面、系统、量化的监测数据;(2)文献未作系统梳理,未明确木塔二、三层倾斜严重的主要原因;(3)古建筑木结构分析计算还是沿用现代结构的假定与边界条件;(4)缺乏准确、细致、真实反映现状的测绘图与勘察成果。一方面,对木塔倾斜现状及是否持续倾斜,以及倾斜发展的程度,因缺乏监测数据支撑,专家各持己见;另一方面,结构专家与古建筑专家一致认为当时采用的结构分析假定与边界条件不符合古建筑木结构实际情况,不信任此种情况下的有限元分析成果,并且也缺乏开展大比例结构试验的技术、经济条件;同时,现状测绘与勘察成果的精细程度也不足以定量判断构件残损程度,难以预估落架大修后构件更换量以及历史信息的损失程度。2007年以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统筹全院资源,应县木塔保护研究作为全院唯一配置专职研究人员的项目稳步推进,组织院内及院外各协作单位多学科协同开展或完成了约30项木塔测绘、勘察、检测、试验、结构性能与加固措施研究项目和文物保护规划,以及瓦面保养维护、牌匾修复等工程。应县木塔保护加固坚持监测与基础研究先行,在以下几方面取得重要进展:(1)紧紧抓住了结构监测这一应县木塔保护的龙头,十二年持续不间断的结构变形监测成果,为应县木塔针对性的现状加固提供了严谨的事实依据与分析基础。特别是通过2015年以来的木塔整体变形监测,并与其它途径历史测量数据比对参照,首次得出明确、量化的监测数据与结论。倾斜最为严重的二层佛殿层(明层)西南侧外槽北平柱的柱头与柱脚中心点以每年2-3毫米的速率向东北方向倾斜,且持续稳定发展,但5年监测期间内未出现突变。二层内、外槽其它各柱倾斜变形大体上自西南向东北逐渐减小,北侧和东北侧有个别柱子外倾,整体呈现自西南向东北倾斜。三层整体上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倾斜情况好于二层。四、五层现状较好,部分柱标高因下部柱的倾斜而有相应的变化。这说明应县木塔结构处于持续倾斜之中,也明确了变形的特点及速率,为下一步对症治疗开展针对性现状加固营造了共识与评估标准。二层明层柱倾斜现状评估图二层明层变形认识的深入与修正二层外槽立柱法向累积变化量曲线图(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建设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在详细勘察、文献梳理与结构分析基础上,确认了应县木塔80余年来局部倾斜日益加剧的主要相关因素:炮弹轰击产生的局部水平外力引起部分外槽柱超常内倾;内倾严重外槽柱在自重作用下,形成持续且日渐加大的水平力(结构力学上称之为“PΔ”效应),上推柱头,下推柱脚;加之拆除明层外槽斜撑后木塔抗侧与抗扭能力下降,造成二层八边形柱框自西南向东北倾斜日益严重。另外,也有地震与风荷载常年积累损伤、木材材性年久退化、关键构件与节点的承载能力下降等的影响。1933年营造学社木塔二层明层测稿2011年测绘数据与1933年图纸数据比对二层平坐层西南内槽铺作外闪二层平坐层西侧外槽铺作外闪(3)以1970年代中期李士温教授以来,太原工学院、中科院力学所、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研究为基础,2011年以来应县木塔结构特性研究取得长足进步。应县木塔短柱摆动抗侧、刚柔分层隔震等结构特点新认识经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近年在应县木塔保护实践中的运用与积极推广,已逐渐获得结构工程主流学界认可,包括太原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庆大学、北京建筑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已完成一系列基于以上认识的重要结构试验或理论分析成果,同济大学也完成了上海某新建木塔的1:5缩尺振动台试验及数值分析。日本结构工程界近年对传统木结构受力特性也开展了很多重要试验及研究可资借鉴。目前来看,国内结构工程学界关注应县木塔保护的大多数重要机构已经取得共识,能够较准确反映中国古代多层木结构实际特点的结构分析方法突破在即。二层明层柱头铺作力学性能试验研究,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2010年 (4)精确、全面反映现状的测绘图是木塔研究、监测、保护工作的基础。一方面,定期测绘从长时段来看就是一种监测,我院即整理了自1933年梁思成先生手绘测稿以来的历次应县木塔测绘图纸并与现状进行了初步比对;另一方面,即使发生最坏的倒塌或火焚等灾变,木塔信息在全面留取后也可按照记录补配修复,且将真实性损失控制到最小,是防灾减灾的重要措施。相关技术目前已经成熟,近年应县木塔已陆续完成多项局部性的信息记录,木塔整体性的精细化测绘及信息留存项目国家文物局已经立项,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正在稳步推进。相关详细勘察如节点构造调查、构件编号、节点构造调查、构件年代检测判断,以及建造历史研究等工作也在按计划开展。应县木塔正射影像,南立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2017年)应县木塔正射影像,西立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2017年)精细测绘与信息留存方案示例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2018年)谋定后动,近期现状加固对症治疗前述监测成果表明,应县木塔二层局部倾斜非常严重且还在持续稳定发展,说明木塔结构并未处于稳定状态,如遭遇较大地震有局部失稳(倒塌)的可能性。因此应及时、有效开展应县木塔保护加固。1990年至今30年以来,伴随着对应县木塔研究的深化以及文物保护理念的嬗变,目睹某些因前期研究不足而仓促开展的不当保护造成的重要文物的损伤,越发凸显在应县木塔保护中坚持监测与研究先行,不轻易干预本体的可贵。通过对木塔结构特点与监测数据的分析,可以认为木塔自身结构体系是保证其自身安全的重要基础,目前仍然具备这一功能,未因局部变形与构件破坏改变。独具特色的刚、柔相间的木塔结构仍然是其自身安全的依托。因此在现阶段,相关加固措施均应在此前提下进行,应是补强性质的,而非替代式的;同时保持木塔明层、暗层各自的刚柔特性至关重要。这既是科学加固、保证木塔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也是坚持文物保护“真实性”原则,实施最小干预,保存历史信息,保护与展示文物价值的需求。这类似于医学上“对症治疗”的策略:针对性地改善疾病症状,但不能根除病灶,也就是所谓“治标”。对应县木塔这座年近千岁举世无双的重要文物,在现阶段研究与实施、保障条件尚不充分完善的情况下,以“减缓倾斜发展”为目标的“治标”策略较急于彻底解决问题的“治本”更为合理、可行。“谋定后动”,应县木塔保护路径既要“集思广益”,又不能“筑室道谋”。基于多年工作积累与研判,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提出的应县木塔保护近期目标(2023年前)是:初步开展木塔二层倾斜最严重部位现状支顶加固,完善木塔结构监测体系,完成木塔精细化测绘及信息留存工作,制定防灾预案。力争3年内提出减缓木塔倾斜严重部位倾斜进一步发展的措施,落地实施并初见成效。目前正在开展木塔倾斜严重部位局部足尺模型结构特性与加固措施试验。应县木塔倾斜严重部位局部足尺模型结构特性与加固措施试验(北京建筑大学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合作,2020年,进行中)一种现状加固思路示意图:二层明层西南侧倾斜严重部位加设辅柱红色为加设构件(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完善木塔结构监测体系的前期研究:木塔柱倾斜仪实时监测试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源清慧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起)旧邦新命,多方协同共保木塔永年“阐旧邦以辅新命”。在国家文物局、山西省政府指导下,山西省文物局、朔州市、应县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共同推进,2020年7月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应县木塔工作站揭牌,为应县木塔保护研究工作提供了现场工作平台。下一步计划在此基础上建设“中国木结构古建筑保护研究中心”,组建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主导、相关研究机构紧密合作、多学科协同研究的工作团队,在应县木塔现状勘察评估、结构特性研究、材性检测勘探、传统修建技艺、修缮加固措施、建造历史沿革、修缮保护理念等多方面全方位开展研究并兼及其他早期古建筑。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应县木塔工作站阑额和角柱柱头连接构造形式调查二层暗层内槽柱脚节点示意图(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2018年) 2056年,应县木塔将迎来募建1000年,距今年尚有36年,这期间应县木塔保护工作拟划分为2个阶段。中期目标及主要工作(2030年前):持续开展结构监测,广泛深入开展各项基础性研究,做好木塔信息全面留存,进一步完善倾斜严重部位现状加固措施,残损构件现状修缮,优化防灾预案。消除一定时期内木塔局部或整体坍塌风险,为达到远期目标(即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全面修缮)争取时间。远期目标(2056年前):在中期全面深入研究基础上,凝聚修缮理念共识,明确整体修缮思路,适当调正倾斜柱框,全面修缮残损构件,木塔结构整体上恢复相对较为健康状态,得以长期保存、传承。 应县木塔五层正南面高悬明成祖题“峻极神工”匾,五百年后的清末,一层正北面又挂上了“永镇金城”匾。祈愿应县木塔实施的科学保护措施与策略能获得今天社会各界最广泛的认同,在坚持文物保护“真实性”原则下,既可最大限度保存历史信息,又能让千岁木塔益寿延年;如同此二匾之善颂善祷:峻极神工,永镇金城。来源:国家文物局微信公众号作者: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应县木塔项目组编辑:王玮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文旅之声,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产经平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说明文一般介绍事物的形状、构造、类别、关系、功能,解释事物的原理、含义、特点、演变等。

例文:

1、飞虹塔

飞虹塔在山西洪洞县一座小山顶上的广胜上寺广胜寺内,重建于明正德十年至嘉靖六年间(1515~1527),为砖砌楼阁式塔,八角十三层,通高47米。外形轮廓由下至上逐层收缩,形如锥体。

塔身用砖砌,外镶黄、绿、蓝三色琉璃烧制的屋宇、神龛、斗拱、莲瓣、角柱、栏杆、花罩及盘龙、人物、鸟兽和各种花卉图案,把塔身装饰得绚丽多姿,金碧辉煌。

塔底层设有回廊,回廊南面入口处突出一间二层屋。底层塔心室内有非常华丽的琉璃藻井。

飞虹塔轮廓线不是魏晋隋唐以来常见的柔和的抛物线,而是一条直线,比较僵直,但铺满全塔的琉璃贴面反映了山西民间高超的琉璃烧造技艺。

2、嵩岳寺塔

嵩岳寺塔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砖塔,该塔位于登封县城西北约6公里,太室山南麓的嵩岳寺内,建于北魏孝明帝正光元(520年),距今已有1470年的历史。

嵩岳寺塔上下浑砖砌就,层叠布以密檐,外涂白灰,内为楼阁式,外为密檐式,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多角形密檐式砖塔。

总高41米左右,周长米,塔身呈平面等边十二角形,中央塔室为正八角形,塔室宽米,底层砖砌塔壁厚米,这样的十二边形塔在中国现存的数百座砖塔中,是绝无仅有的。

同时,这种密檐形式在南北朝期间也是少见的。该塔不仅以其独特的平面型制而闻名,而且还以其优美的体形轮廓而著称于世。整个塔室上下贯通,呈圆筒状。

塔室之内,原置佛台佛像,供和尚和香客绕塔做佛事之用。全塔刚劲雄伟,轻快秀丽,建筑工艺极为精巧。

该塔虽高大挺拔,但却是用砖和黄泥粘砌而成,塔砖小而且簿,历经千余年风霜雨露侵蚀而依然坚固不坏,至今保存完好,充分证明我国古代建筑工艺之高妙。

嵩岳寺塔无论在建筑艺术上,还是在建筑技术方面,都是中国和世界古代建筑史上的一件珍品。

3、应县木塔

应县木塔是中国辽代高层木结构佛塔。在山西省应县城内西北隅佛宫寺内。因塔内供释迦佛,故名。又因塔身全是木制构件叠架而成,所以俗称应县木塔。

佛宫寺建于辽代,历代重修,现存牌坊、钟鼓楼、大雄宝殿、配殿等均经明清改制,惟辽清宁二年(1056)建造的释迦塔巍然独存,后金明昌二至六年(1191~1195)曾予加固性补修,但原状未变,是世界现存最古老最高大的全木结构高层塔式建筑。

1933年中国营造学社对木塔进行考察研究,1935年实地测绘,1962年文物出版社又曾予以补测考察,古建研究专家陈明达编著了《应县木塔》。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西安大雁塔

大雁塔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南郊慈恩寺内,建于唐代,是全国著名的古代建筑,被视为古都西安的象征。国务院于1961年颁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玄奘大法师从印度取经回来后,专门从事译经和藏经之处。因仿印度雁塔样式的修建故名雁塔。由于后来又在长安荐福寺内修建了一座较小的雁塔,为了区别,人们就把慈恩寺塔叫大雁塔,荐福寺塔叫小雁塔,一直流传至今。

大雁塔平面呈方形,建在一座方约45米,高约5米的台基上。塔七层,底层边长25米由地面至塔顶高64米。塔身用砖砌成,磨砖对缝坚固异常。塔内有楼梯,可以盘旋而上。

每层四面各有一个拱券门洞,可以凭栏远眺。长安风貌尽收眼底。塔的底层四面皆有石门,门桅上均有精美的线刻佛像,传为唐代大画家阎立本的手笔。

塔南门两侧的砖龛内,嵌有唐初四大书法家之一的褚遂良所书的《大唐三藏圣教序》和《述三藏圣教序记》两块石碑。唐末以后,寺院屡道兵火,殿宇焚毁,只有大雁塔巍然独存。

5、杭州雷峰塔

雷峰塔原建造在雷峰上,位于杭州西湖南岸南屏山日慧峰下净慈寺前。雷峰为南屏山向北伸展的余脉,濒湖勃然隆起,林木葱郁。雷峰塔相传是吴越王为庆祝黄妃得子而建的,故初名“黄妃塔”。

但民间因塔在雷峰之上,均呼之为雷峰塔。原塔共七层,重檐飞栋,窗户洞达,十分壮观。新塔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朱炳仁用铜而建,是中国首座铜制彩色宝塔。

雷峰塔曾是西湖的标志性景点,旧时雷峰塔与北山的保俶塔,一南一北,隔湖相对,有“雷峰如老衲,保俶如美人”之誉,西湖上亦呈现出“一湖映双塔,南北相对峙”的美景。

每当夕阳西下,塔影横空,别有一番景色,故被称为“雷峰夕照”。至明朝嘉靖年间,塔外部楼廊被倭寇烧毁。塔基砖被迷信者盗窃,致使塔于1924年9月25日倾圮。

中国古代法律研究论文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中国古代诗学研究论文

学术论文1、1996 绝望诗人的自我拯救——李贺诗歌与创作心态,《古典文学知识》第2期;2、1997 论家族传统对谢脁人生与诗歌创作之影响,《中国文学研究》第1期;3、1999 汉译佛典与六朝小说,《中国文学研究》第4期;4、2000a 从《十二真君传》看初唐仙传叙事模式之新变——兼论其与《晋书》、《搜神记》之关联,《齐鲁学刊》第6期;5、2000b 试论庾信的创作艺术,《学术论丛》第1期;6、2000c 论唐传奇中谐隐型精怪小说的渊源与流变,《唐研究》第六卷;7、2001a 《游仙窟》的创作背景及文体成因新探,《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8、2001b 从《梁四公记》看唐前期小说创作的自觉意识——兼论小说主题、创作背景及创作动机,《北京大学学报》第2期;9、2002 试论唐代人鬼遭遇类型小说的发展与演变,香港浸会大学《人文中国学报》;10、2004 试论唐代非写实小说中三大类型的发展与演变,《国学研究》第十三卷;11、2005 试论唐代哲理性叙梦传奇的主题及表现手法,《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第一辑;12、2006 中国古典小说中的,《北京大学学报》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古代文学、近代文学》转载;《文摘报》《文史知识》刊登此文摘要);13、2007a 古代小说研究与原创性小说理论的提出浅议,《北京大学学报》第1期;14、2007b 再谈《西洲曲》,《文史知识》第9期;15、2008a 关于多多的三首诗及其他,《新诗评论》总第7期, 2008年第1期;16、2008b说《无题(飒飒东风细雨来)》,《文史知识》第3期;17、2008c 古代小说文言语体研究刍议,《北京大学学报》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古代文学、近代文学》转载);18、2008d 以孤篇压倒全唐——谈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文史知识》第7期;19、2008e 中国古代小说“变形”母题的源流及其文学意义,《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第三辑20、2009a 唐诗结尾艺术,《古典文学知识》第6期21、2009b “宛转相生,逢原皆给”——析庾信的《燕歌行》《文史知识》第8期22、2009c 古代小说人物研究方法刍议,《北京大学学报》第3期23、2009d 析陶渊明〈读山海经十三首〉其一《文史知识》第2期,24、2010a “名词语”句法的形成及其诗学意义,《云南大学学报》第1期25、2010b 古代诗歌的写景佳句,《名作欣赏》上旬刊第2期26、2010c 杜甫《秋兴八首》详析(上),《名作欣赏》上旬刊第3期27、2010d “蛇缠水缸(或钟)致人死命”类型故事的源流及其意义,《民族文学研究》第2期28、2010e 试论日本古代“变形”题材类型作品的因袭与创造——兼论其与中国古代“变形”题材小说的关联,《汉语言文学研究》第2期29、2010f 古代诗词艺术鉴赏与诗学研究:从黄节到林庚,《人文中国学报》第十六期30、2010g 古代小说的情节与情节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2010年第9期转载)31、2010h 杜甫《秋兴八首》详析(下),《名作欣赏》上旬刊第4期32、2010i 论古代诗词的用典技巧(上),《名作欣赏》上旬刊第6期33、2010j“求之六朝岂易得,去矣千秋不足论”——论庾信诗文的艺术创新,《文史知识》第7期34、2010 k论古代诗词的用典技巧(下),《名作欣赏》上旬刊第7期35、2010l古代咏物词的写作技巧,《古典文学知识》第5期36、2011a 汉魏六朝隋唐小说在日本的传播与接受考论,《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第四辑,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书评及随笔2004a 超越形式之美——评顾城《走了一万一千里路》,《南方都市报·阅读周刊》12/202006a 是非谁定千秋史——戏外的侯方域和李香君,《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3/132006b 历史终止的地方,小说开始了,《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4/172006c 吃吃喝喝有思想,《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6/122006d 长安一日游,《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8/282007a 像王维一样生活,《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1/82007b 回唐朝租栋房子,《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7/162007c 唐代神探 片言折狱,《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10/152008a 监考,《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历史纵横》1/212009a 一个故事的亚欧之旅,《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2/162010a 一种日本妖怪的来龙去脉:天狗振翅,《北京青年报·天天副刊》5/102010b 传统文化的活力与创造力,《文史知识》第9期会议论文2009a 魏晋六朝隋唐小说在日本的传播与演变论考,2009年8月提交“中国古代小说第四届国际研讨会”,在分会场宣读,并收入大会论文集;2009b从历史学家的“文”或“文学”观念谈起——读章学诚、钱穆论著札记,2009年12月提交“中国文学史学科百年学术研讨会”,在分组会上宣读,并收入大会论文集;2010a试论古诗的诗意跳跃性与连续性,2010年7月3日在北大中文系主办的“中国古代诗学与诗歌史”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收入大会论文集;2010b 唐人小说以真实人物为主人公现象考论,提交2010年10月15日至19日在南开大学召开的唐代文学学会第15届年会暨唐代文学国际研讨会,收入大会论文集,并在分组会上宣读;2010c 试论古代小说“线索物”的结构、情节与叙事意义,提交2010年11月19日至21日在中央民族大学召开的“民族文化与中国古代叙事文学国际研讨会”,收入大会论文集,并在分组会上宣读;

中国古典诗歌的艺术鉴赏 推荐一切文学艺术都是诉诸感性的,它们总是借助具体的形象反映生活,通过艺术的感染力量和美感作用影响读者。离开形象就没有文艺;离开对于形象的感受,也就没有文艺的鉴赏。文学本身的特性要求文艺鉴赏必须从作品的形象出发,以形象给人的感受为依据。这是鉴赏活动的一条基本规律。中国古代有些诗歌评论,是重视形象与感受的。它们不仅为诗歌创作总结了可贵的艺术经验,也对诗歌鉴赏的规律作了有益的探索。譬如严羽的“别材”“别趣”说,尊重诗歌本身的特点,尊重形象思维的规律,接触到诗歌创作和诗歌鉴赏的一些核心问题,就颇有可取之处。但是也有一些诗歌评论,完全不顾诗歌的特点,脱离作品的艺术形象和形象给人的感受,根本违背了文艺批评和文艺鉴赏的规律。下边我将举出两种有代表性的评论方法,并加以简单的剖析。附会政治,是古代正统的解释诗歌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从原则、概念出发,比附历史,牵合政治,千方百计地到诗中寻找寄托、象征或影射。用这种方法读诗,无不是词隐语,微言大义,可以任意穿凿附会、深文周纳。汉儒对《诗经》的解说,便是运用这种方法的代表。他们主观地认为,《诗经》是为圣道王功而作的,是先王用以“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工具(《诗大序》)。他们戴着这副有色眼镜看《诗经》,其中许多作品都被曲解了,就连一些民间的情歌也成了政治教化的宣传品。例如,《关雎》明明是一首情歌,他们却硬要说成是政治诗。申培《鲁诗故》说:“后夫人鸡鸣佩玉去君所。周康后不然,诗人叹而伤之。”认为这首诗是讽刺康后的。后苍《齐诗传》说:“康王晏起,毕公喟然深思古道,感彼关雎德不双侣,愿得周公妃以窈窕。”薛汉《韩诗章句》说:“诗人言关雎贞洁慎匹,以声相求,必于河之洲,隐蔽于无人之处。今时大人内倾于色,贤人见其萌,故咏关雎、说淑女、正容仪,以刺时也。”(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则又认为是讽刺康王的。《毛诗序》曰:“后妃之德也。”则说是赞美后妃的。解释虽不相同,其牵强附会荒谬不通却是完全一样的。随着经学地位的提高,汉儒的诗论也取得了正统诗学的地位,对后世影响很大。清人陈沆的《诗比兴笺》,就是用汉儒解释《诗经》的方法,来笺释两汉至唐代诗歌的。陈沆讲诗注意联系写作背景和诗人的生平思想,有一些独到的见解。但是由于他先抱定了“比兴寄托”的观念,常常离开诗歌形象给人的感受,主观地猜测诗中的寓意,所以也有不少穿凿附会、迂腐可笑的地方。汉乐府铙歌十八曲中的《上邪》和《有所思》本是两首著名的情歌,他却硬要拉扯到政治上去。关于《上邪》,他说:“此忠臣被谗自誓之词欤!”关于《有所思》,他说:“此疑藩国之臣,不遇而去,自抒忧愤之词也。隐语假托,有难言之隐焉。”这两首诗显然都被他曲解了。清朝常州词派的张惠言,以比兴寄托论词,重视作品的现实意义,对词的发展产生过积极影响。但是他编的《词选》以汉儒说诗的方法说词,有些评语也不免牵强附会窒碍难通。如欧阳修的《蝶恋花》:“庭院深深深几许,杨柳堆烟,帘幕无重数。玉勒雕鞍游冶处,楼高不见章台路。雨横风狂三月暮,门掩黄昏,无计留春住。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显然是写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少妇的迟暮之感,张惠言却评曰:“庭院深深,闺中既以邃远也;楼高不见,哲王又不寤也;乱红飞去,斥逐者非一人而已。殆为韩(琦)、范(仲淹)作乎?”不顾全诗的艺术构思,把诗的意思一句句割裂开来,比附《离骚》,牵合韩、范,根本不能自圆其说。中国古典诗歌确实有寄托象征的传统,美人香草、春兰秋菊各有习惯的寓意。诗人有时不敢或不愿把自己的政治见解明白说出,就用隐晦曲折的手法透露给读者。有时为了使诗歌显得含蓄蕴藉,也故意隐去真意,用其他事物来比兴。那些题为咏怀、咏史、感遇、感怀的作品,尤其多用这种手法。对这类作品的鉴赏,当然应该透过表面的词句揭示其中的深义。但是也必须从诗歌的形象出发,以形象给人的感受为依据。如果离开形象和感受,任意往政治教化的大题目上拉扯,根本不可能理解其中的真意,更谈不到艺术的鉴赏。黄庭坚说得好:子美诗妙处乃在无意于文。……彼喜穿凿者,弃其大旨,取其发兴,于所遇林泉人物、草木虫鱼,以为物物皆有所托,如世间商度隐语者,则子美之诗委地矣。(《大雅堂记》)不顾诗歌特殊的艺术表现方法,拘泥于生活的细节真实,对诗歌进行纯逻辑的分析,是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评论诗歌的方法。以这种方法论诗的人,总是拿生活的细节去衡量作品,要求处处落实。一些很有情趣的诗,往往就这样被糟踏了。譬如杜牧的《江南春》:“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是一首富于艺术想像的好诗。杨慎《升庵诗话》却说:“千里莺啼,谁人听得?千里绿映红,谁人见得?若作十里,则莺啼绿红之景,村郭、楼台、僧寺、酒旗,皆在其中矣。”我看任何一个有鉴赏力的读者都不会同意杨慎这段话的。“千里”本是想像夸张之词,极言千里江南,到处是大好的春色。题目叫“江南春”,正是着眼于整个江南。若改为“十里莺啼绿映红”,既不切诗题,也失去了诗意。宋蔡绦《西清诗话》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王安石写了一首《残菊诗》,诗曰:“黄昏风雨打园林,残菊飘零满地金。折得一枝还好在,可怜公子惜花心。”(见吴景旭《历代诗话》卷五十七所引)欧阳修读后笑道:“百花尽落,独菊枝上枯耳。”于是写了两句诗嘲笑他:“秋英不比春花落,为报诗人子细吟。”王安石闻之曰:“是岂不知《楚辞》:‘夕餐秋菊之落英’?欧九不学之过也。”欧阳修当然不会没有读过《楚辞》,他的文学鉴赏力也一定是很高的。但他对这首诗的评论,恐怕是犯了拘泥执著的毛病。菊花究竟落不落呢?史正志《菊谱后序》说:“菊花有落者,有不落者。花瓣结密者不落,……花瓣扶疏者多落。”由此看来,王安石也许并没有错。退一步说,即使菊花完全不落,写诗也不妨写落英,兴之所至不一定要找出植物学的根据;读者吟咏欣赏之际也不必以科学的眼光在细节上苛求于他。古代的诗人中,写落英的何止一人?屈原、左思、苏轼、陆游,都有诗在。如果用科学的眼光一一落实,还有什么诗歌鉴赏可言呢?又如张继的《枫桥夜泊》:“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欧阳修《六一诗话》说,此诗虽佳而“理有不通”,“其如三更不是打钟时”。此后,王直方《诗话》、叶梦得《石林诗话》、范温《诗眼》都引了别人的诗句,证明唐代确有半夜打钟之事。《诗眼》还引《南史·文学传》,齐武帝景阳楼有三更钟、五更钟,丘仲孚读书以中宵钟鸣为限,以证明张继的诗无可指摘(见《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二十三所引)。明胡应麟更进一步说: 张继“夜半钟声到客船”,谈者纷纷,皆为昔人愚弄。诗流借景立言,惟在声律之调,兴象之合,区区事实,彼岂暇计?无论夜半是非,即钟声闻否,未可知也。(《诗薮》) 胡应麟的话不免有点过分,它的精神却是可取的。诗歌创作固然要符合生活的真实,但不应对生活作机械的模仿。诗人可以对生活本来的形式加以改变,以求反映生活的本质。对于抒情诗,尤其不能以细节的真实来要求它。齐白石说:“作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太似为媚俗,不似为欺世。”这话揭示了艺术创作的一条重要规律,也适用于诗歌创作。一般地说,诗当然不可碍于事理,有时却又允许不合事理。“白发三千丈”(李白《秋浦歌》),合理吗?但表现诗人乍对明镜看到白发时的惊讶之情,是再传神不过的。“狂风吹我心,西挂咸阳树”(李白《金乡送韦八之西京》),合理吗?但表现对远方朋友的思念,是再真切不过的。“思牵今夜肠应直”(李贺《秋来》),合理吗?但表现那种迷离恍惚的幽思,是再恰切不过的。“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木兰诗》)也不合理,但是合情,真实地表现了木兰准备出征时那种忙忙碌碌的气氛和焦急的心情。以上这些诗,如果仅仅用生活的细节去衡量,用逻辑的方法去推断,而不顾诗歌形象给人的艺术感受,还谈得上诗歌鉴赏吗?从形象出发,鉴赏中国古典诗歌,还应该充分考虑它们创造形象的特点。中国古典诗歌主要是短小的抒情诗,并没有塑造什么典型人物。因此,我们不能用分析戏剧、小说的方法,从诗里寻找典型人物形象。中国古典诗歌的形象,是借助客观物象(如山川草木等等)表现出来的主观的感情形象,我姑且称之为“意象”。鉴赏这类作品,不仅要着眼于它们所描写的客观物象,还应透过它们的外表,看到其中注入的意念和感情;注意主客观两个方面融合的程度。只有抓住诗歌的意象,以及意象所包含的旨趣,意象所体现的情调,意象的社会意义和感染作用,才能真正地鉴赏中国古典诗歌。

古代诗歌鉴赏技巧 作者: 刘凯 凤凰出版社 古老的中国有着灿烂辉煌的文化,为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古代诗歌就像中国文化浩瀚海洋里的一颗明珠,熠熠闪光。璀璨的光辉映照你我,以它那或阔大或深曲的意境、或澎湃或温婉的情韵、或典丽或朴质的语言怡养着我们的性情,影响着我们的人生。 由于社会环境、人文环境、语言环境的变迁,普通读者尤其是中学生,鉴赏古代诗歌仍有一定的困难。作为每年的高考专项,古代诗歌的鉴赏正日益爱到大家的重视。不过从每年的高考成绩看,古代诗歌鉴赏得分不高。虽然花的时间不少,但收效甚微。究其所以,固然和中学生的知识面狭窄、人生阅历不足有关,但最为主要的还是方法不当。因此,掌握一定的鉴赏技巧也就显得益发重要。这也就是编纂此书的目的。~~~~~~~~~~~~~~~~~~~~~~~~~~~~~~~~~~~~~~~~~~~~~~~~~~~~~~~~~~~~~~~~~~~~~中国古代诗歌散文鉴赏指南作者:万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为了积极配合高中新课程教材《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和《中国现代诗歌散文欣赏》的教学要求,适应新课程高考的要求,参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特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编写《中国古代诗歌散文鉴赏指南》和《中国现代诗歌散文鉴赏指南》两本配套用书。本丛书有以下特色: 一、首家推出“自主模块综合运用题”自主模块综合运用题是考取第一层次(重点本科)必考内容,又属“史”无前例的新题型。我们参考部分高校自主招生试卷、台湾高考卷以及具有探索性质的海南等省高考卷,确定自主模块综合运用题以有一定限制性的开放性主观题为主,其难度略大于常规高考题,题目细分为中国古代诗歌、中国古代散文、中国现代诗歌、中国现代散文四个板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选文针对性强,试题原创性强我们根据近年浙江省高考语文试题和各省市高考卷所选诗文的特点与趋势编选诗文,注重选文质量,侧重名家文章。试题编制强调原创性、独创性,答案参照权威鉴赏辞典并经过学生实践后制定,确保试题与答案的准确性。另外试题、分值按照高考卷惯例设置,便于使用。~~~~~~~~~~~~~~~~~~~~~~~~~~~~~~~~~~~~~~~~~~~~~~~~~~~~~~~~~~~~~~~~~~~~古代诗歌与名句名篇(高中语文)/龙门专题作 者: 蒋念祖,陈国林 主编,孙国强 本册主编出 版 社: 龙门书局龙门专题》是针对中等程度及中等程度以上的学生研究开发的,尤其是对尖子生来讲,《龙门专题》是必备图书!这套书在设计上全面贯彻循序渐进的学习方法,中等程度的学生要特别注意:“知识点精析与应用”部分侧重夯实学生基础,重点在把基础知识讲细、讲透,适合为中等程度的学生奠定扎实的基础;“能力拓展”部分重点在于拓展学生思维,直接与中高考的难度、题型接轨,适合中等学生提高成绩。同步学习使用:《龙门专题》每一节内容都是按照教材的顺序编排的,因此可以随着教学进度同步使用,老师讲到哪里,就紧跟着做透哪一本专题。中高考复习:“基础篇”适用于第一轮全面复习,全面梳理知识点,从这一角度,专题比任何高考复习资料都要详细、全面:“综合应用篇”适用于第二轮专项复习,尤其是跟其他专题、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综合时,事半功倍。“万变不离其宗!”考试题目都是由基础知识演化而来的,因此基础知识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准确地理解、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才能灵活、轻松地应用和解题!使用《龙门专题》打基础,重点注意每节的“知识点精析与应用”,它分为三个小部分:知识点精析:可帮助学生更全面的理解重点,突破难点;解题方法指导:通过经典和新颖的例题帮助学生掌握解题规律和技巧: 基础达标演练:可以即学即练,便于巩固。“能力拓展”栏目是在牢固掌握基础的前提下,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试能力的,它同样包括三个小部分:释疑解难:以综合性,关联所学知识,并作深度的拓展和延伸;典型例题导析:最具代表性的例题、全面的思路分析、有的放矢的总结和反思,培养学生的解题技巧和方法:思维拓展训练:完美的拓展训练设计,提升学生的学科思维能力。“知识点精析与应用”用于梳理知识脉络,掌握基本知识点;复习时侧重使用“能力拓展”栏目,这部分立足于教材,对中高考必考内容进行拓展提升,也包括了一些难点和失分率较高的内容。此外,“本书知识结构”、“本讲知识网络图”能帮助学生迅速快捷地掌握全部知识体系,提高复习效率。在中高考的复习备考中,还要注意:近年本专题知识在高考(中考)中所占分数比例,紧跟第二轮专项复习节奏使用。~~~~~~~~~~~~~~~~~~~~~~~~~~~~~~~~~~~~~~~~~~~~~~~~~~~~~~~~~~~~~~~~~~~~~决胜高考-古代诗歌阅读技巧作 者: 田福春,杜静卉 主编出 版 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决胜高考—古代诗歌阅读技巧》是《决胜高考》丛书中的一本,由北京海淀区中学语文专家精心打造。作者精心挑选了与知识方法相匹配的历届高考题及与高考有关的习题供读者练习。书中另附有2008年各地高考古代诗歌题,可以帮助考生提前进入备考状态,在考试中取胜。 本书从古代诗歌的分类、意象的分析、意境的分析、写作手法的分析、思想感情的分析、语言风格的分析六章节对诗歌鉴赏中所涉及的问题加以分类解说。每一分类中都包括三个环节:锦囊妙计、小马过河、恍然大悟。 本书侧重实用,可操作性强,省去了教师整理知识点、挑选习题的过程,可拿来即用。学生即便没有老师辅导也可以独立完成古诗鉴赏的复习。 本书可供中学生、职业高中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及语言文字工作者使用,也适合中学语文教师备课时参考。 ~~~~~~~~~~~~~~~~~~~~~~~~~~~~~~~~~~~~~~~~~~~~~~~~~~~~~~~~~~~~~~~~~~~~~中国古代歌诗与当代歌词鉴赏作 者: 赵飞 编著出 版 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本书共十二讲。导言讲述了古代诗歌与当代歌词承上启下的渊源关系,旨在引导学生溯千年文化之流,饱览我国民族精神人文风光。第一讲至第十一讲,着重探讨了十个时下大学生至为关注亦为之困惑的问题。比如:如何看待进取不息的人格力量在时空坐标上的悲剧意义?女性至美的社会价值以及古代女性形象留给我们今天的思考;如何才能真正坦然地做到笑对人生宠辱不惊?怎样处理对精神和生活有着重要支撑作用的亲情和翃?经得起时空跨度考验的爱情方为真爱、至爱;从伟人光彩中的瑕疵看人物个性的丰厚性;“大我”、“小我”完美集合于一体方为最高至善之境界……。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给学生提供更大的自学空间,教材在最

1、《从〈百年孤独〉看拉丁美洲的民族心理》《河北学刊》1995年4期。2、《生命战胜死亡——论〈百年孤独〉的思想蕴含》《20世纪外国文学论集》1996年。3、《迈哈福兹——人类未来理想的探索者》《20世纪外国文学论集》1996年。4、《论〈圣经〉中雅歌的思想特质》《外国文学论集》1997年。5、《〈雷雨〉与〈大雷雨〉中的象征意蕴》《曹禺研究论集》1998年。6、《论艾特玛托夫创作中的女性崇拜》《俄罗斯文艺》1999年1期。7、《试论艾特玛托夫的使命文学观》《外国文学研究》2002年2期。8、《论印度神话中的人文关怀》《河北学刊》2002年4期。9、《论拉丁美洲的魔幻意识及其社会文化渊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6期。10、《论〈一千零一夜〉中的宗教观念与人本意识》《东方研究》2002年11期。11、《〈等待戈多〉解读》《中小学教材教学》2003年2期。12、《文学研究的多极视野》《文艺报》2003年2月1日。13、《当代艺术审美理想发展的困境》《文艺报》2003年4月19日。14、《从〈雷雨〉和〈大雷雨〉看两位剧作家的“雷雨”精神》《俄罗斯文艺》2003年2期。15、《关于当前文艺审美理想的迷失的问题》《文艺理论与批评》2003年4期。16、《论中俄诗学中的人文命题》《文艺理论与批评》2006年5期。17、《中国古代诗学的人文精神价值》《河北学刊》2006年6期。18、《马哈福兹的“政治文学”》《外国文学研究》2006年6期。19、《艾特玛托夫研究述评》《燕赵学术》2007年秋之卷。20、《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名作欣赏2009.121、《印度民族主义文学的地域特征》《燕赵学术》2009年春之卷22、《提高教学质量,从课堂教学开始》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2009.11

中国古代外伤研究论文

通过一些简单的包扎来进行处理,而且没有那么好的条件,所以只能简单的处理伤口。

编号 发表时间 论 文 题 目 杂 志 位次 1 家兔死后玻璃体液离子浓度检测的微量重复取样法 《中国法医学杂志》 21卷第3期 1 2 A Preliminary study for vitreous humor sampling methodologies on rabbits Z Huazhong Uni Sci (Med Sci), volume 26, 4. 1 3 家兔玻璃体液间隔多次微量取样方法研究 《中国法医学杂志》 21卷第6期 1 4 家兔玻璃体液微量取样与一次取样的比较 《法律与学杂志》13卷第6期 2 5 人工神经网络的法医学应用 《中国法医学杂志》 1 6 APM染色法在羊水栓塞诊断中的应用价值 《中国法医学杂志》 1 7 阿尔辛蓝-荧光桃红-马休黄染色在羊水栓塞病理诊断中的应用价值 《中华病理学杂志》 2 8 羊水栓塞研究进展(综述) 《人民法院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人民法院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学术交流会 “优秀论文” 1 9 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法律与医学杂志》 1 10 医疗事故处理处理条例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人民法院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 11 蛛网膜囊肿的法医学鉴定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 12 陈阳性海绵瘘误鉴1例讨论分析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 13 羊水栓塞研究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4 AB-P-MY双重组化染色法法在羊水栓塞病理诊断中的应用价值研究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5 1例以抗癌药物投毒致畸胎的法医学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 1 16 视力减弱补偿率法医学参考价值的探讨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7 1例以抗癌药物投毒致畸胎的法医学鉴定 《山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1 18 五例外伤性硬膜下积液的法医学鉴定 《中国法医学杂志》 3 19 二例外伤性鼓膜穿孔原因分析 《中国法医学杂志》 2 汪岚(周子涵饰)28岁,允杰的前妻。允杰是汪岚大学时代同社团的学长,两人因社团活动渐生情愫,甚至在双方父母都不在身边的状况下跑去登记了。汪岚向往记者工作,在大学刚毕业报考 电视台的新闻记者,意外成为电视台储备主播。正准备大展身手之际却发现她怀孕了!完全没有准备的她,一度想把孩子拿掉,犹豫不决的心境下找到了手术资料。想等理清思绪后告诉允杰,但在阴错阳差之下允杰误以为汪岚拿掉小孩,两人起了严重争执离婚收场,之后她选择生下小孩。一次出差,与允杰意外重逢,才明白她还爱着允杰,也就说此次重逢,允杰一家人得知项家有个八岁大的孙子。更没有想到,再次相遇后,不是一段重拾旧爱的选择而是一场亲子争夺战。

普通士兵没有时间用烙铁烧灼伤口。为什么?首先,有很多士兵,没有将军是重要的;第二,罗铁不是一个普通人能忍受的,这种方法简单粗糙,但太有害了,大多数人经常使用烙铁没有达到效果,已经死了。在这历史时期,任何刀伤都无法解决,没有治愈,没有缝合伤口。除了一些轻微的伤口,士兵们无法治疗并死于感染。治疗方法就是简单的清洁和修整;因为医疗技能无法达到缝合线,如果晚期感染没有发生,你可以存活;如果伤口较大,后期必须感染,感染引起的高烧会引起坏死症状。这种死亡几乎是确定的,存活的概率非常低。

部队在战斗中遇到大的创伤时,如割喉,但气管没有断裂或轻微断裂,肠子也没有出来,当军医们一直用鸡皮缝合伤口时,这种方法挽救了许多伤员,无论是太平军还是清军。这种皮肤移植在军医中很常见。不过用这种方法治病,风险很大,人体有排异性!古人又是怎样克服的,至今是个谜。

如果人们在野外受伤,没有办法及时找技术人员来治愈伤口,也没有针或线来缝合伤口,那么使用蚂蚁来缝合伤口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这也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人善于利用自然来更好地生存。

在古代,止血药首先用于战斗,而止痛药则在战场撤退后使用。在战场上,医护人员将优先治疗等级较高的士兵,包括优先治疗药物和后送治疗,而普通伤员则穿好衣服等待后送。从战场上移出的伤员被清理干净,然后重新治疗,如果他们能在感染中幸存下来,就可以真正存活下来。不管是轻伤还是重伤都要看个人体质和性质,如果抗感染基本没什么大问题,但你想想古代战场上的卫生状况,不感染估计和中奖的概率也不大。

中医外伤科概念:中医外伤科专指医治外伤的医术,以止血、止疼、消毒和消除感染为核心内容。即治疗战争造成的身体伤害、也包括军法处置后的恢复治疗以及溃疡等。

中医外伤科由战争而催生,与战争同步产生和发展。中医外伤科的战场救治既提高战斗力、也获了得凝聚力。

中医外伤科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跟随社会体制的转变分化出三个独立的分系统。即从属于军队的军医体制、从属于地方的法医体制和民间自由发展的中医骨科。中医外伤科的发展始终受制于政治的约束,军医与法医本质上就是国家体制的一部分,即使民间医治金疮伤的中医骨科也始终处于官方制衡之下。

西周初年的中医外伤科概况:西周初年的外伤科的概念有所不同,治疗范围包括人体肿包、溃疡等病症治疗。

根据3000年前的《周礼·天官冢宰》内容,周朝初年的的中医外伤科称为“疡医”。疡医所负责的诊断范围包括肿疡、溃疡、金疡和折疡等病症,也就是身体的肿包、溃疡,刀枪损伤和跌打损伤等。

治疗外伤的手段是:药、劀、杀之齐,也就是敷药、清除伤口、去除部分损坏的残肢等。

治理溃疡的手段是:以五毒攻之。以五气养之,以五药疗之,以五味节之。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咸养脉,以苦养气,以甘养肉,以滑养窃。

中医外伤科形成的基本条件

盐水:盐水就是在一杯水中,加入了食盐,就称作盐水。史前社会盐水可以作为重要的消毒药品防止外伤感染,是人类治疗外伤的关键性的药品。人类只有掌握盐水之后,治疗外伤才具有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因此人类开始食用盐的时间非常重要。因此中国人掌握盐水的历史至少2万年,这是中医外伤科的基础条件之一。

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论文

判词是对中华法系内由裁判官依据实际案情书写的或者由参加考试的举子拟写的关于对嫌疑人科以刑名(即今之“刑事”)处罚或关于民事的争端解决的裁判文书或拟裁判文书的总称。判词有着悠久的历史,云梦秦简之《封诊式》中就有判词出现,如:“……最初的责罚,我本应该鞭打你一千下,给你‘灭摸’之刑。现在我赦免了你,还应打你一千下,免了你的‘’之刑。现在更大赦了,鞭五百,罚铜三百锊。”就是一名叫做伯杨父的法官对一个名叫牧牛的人作出的判词。唐代的选官制度,直接促成了判词本身的成熟。隋唐代开科取士,判词为吏部铨选科目之一,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犊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寝久,选人猥多,案犊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 宋、明各朝,考选官吏,均试以书判,使判词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后的文人学士,多有判词传世,唐代王维《王右丞集》、白居易《白氏长庆集》、明代海瑞《海瑞集》等,其中都有判词的收录,又如唐时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宋时的朱晦庵等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时李清《折狱新语》清朝于成龙《清朝明吏判牍》、樊增祥《樊山判读》等等,都是判词的汇集专著,他们写作的判词也都是判词中的极品。判词的成熟也成为中华法系存在和发展的标志之一,进入西方人的近代社会后,在西方的野蛮掠夺下,判词的写作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宣统年间,奕哐和沈家本编撰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就对刑事和民事判决的写作进行统一规定,刑事判决必须写明如下要素:(1)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和职业;(2)犯罪事实;3)证明犯罪之理由;(4)援引法律某条;(5)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应包括:(1)诉讼人的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2)呈请事项;(3)证明理由之缘由;(4)裁判之理由。后来又演化成了民国时期的“主体-事实-理由”的程式。在台湾地区还有所保留,大陆地区则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二、 当代裁判文书之分类、格式及不足当今裁判文书大概可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其虽在具体的措辞等方面有少许的变化,但基本行文方式遵循“起—承—转—合”之固定程式,千案一面地写作,要么没有威慑力要么说理不清,既枯燥无味又毫无生机。其大概具有如下缺陷:(1)首部表述过于简单。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忠实记录和总结,应当对主要的诉讼过程做清晰的记载。如裁判文书首部对起诉时间、开庭时间不表述,案件严重超审限不作解释,适用特别程序不交代法定事由,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2) 认定事实缺乏分析。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对业已发生事件的认定,它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法官主观能动性即自由心证的认识特征。如只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没有对间接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使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反应不出来;(3) 运用法律的说理过于概括。裁判文书大都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没有对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没有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方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的精致的法理分析。或者虽然具备了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缺乏针对性,说理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有的堆砌材料,不分主次,说理繁琐,有的对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没有从个案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定此罪而非彼罪,为什么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如何确认过错的有无、大小以及赔偿额的多少等,因此弱化了论理的说服力。这样的裁判缺乏公信力,法官也成了简单的“执法机器”,难以凸显个人的学识素养;(4)使用的语言不规范。用尽可能少的文字来表达最丰富的内容,用尽可能科学、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评判最直接、明确的法律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最基本目的。但有的裁判文书不乏之乎者也滔滔不绝,但是却离题万里,我们不反对适当、少量的对事实的原始性的描述,但绝不能整篇不采用通行的表达方式; 次外古代判词和今天的裁判文书都有不简洁,效率不高和制作中未体现当事人的平等性等不足,同为不足在此不作分析。①三、对判词的综合思考与对裁判文书的启示明朝人徐曾《文体明辨》总结了劣唐以来判词的十二种具体类别,“一曰科罪;二曰评允;三曰辨雪;四曰番异;五曰判署;六曰判留;七曰驳正;八曰驳审;九曰末减;十曰案寝;十一案侯;十二褒奖。”判词作为一种文书,从写作到发布,都与碑铭和奏章等其它公文有着诸多相同之处。(1)古代文书的写作,一般要求有如下步骤:即拟文,起草,讨论等阶段,判词作为文书的一种也毫不例外。“为命,神谌草创之,也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论语·宪问》)试想如果其在写作过程中,如果不把首部写好,怎么能让那么多的人不产生误解呢?(2)判词的写作一般都采用夹叙夹议的行文方式,要求作者炼词造句,既要求文理兼长,也可以写得有气势。吴讷在判词序中说:“按唐制,凡选人入选,其选之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尤长。”(3)判词的写作,在论文说理时不打白条,引出法条,层层深入,剖析透彻;如:“看得阎震才,才短学疏,见利忘义,分肥之赃已有确据,城旦之罪固不容词(《刑部核拟阎震才等赃罪题本》52页);另外在判词写作过程中,除了依照法律以外,还比照“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德规范来写作,反复开导,慷慨陈词,很有感情和说服力,也具有强烈的民族性;(4)前期判词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格式,在用词方面却有一些是固定的规则可循,比如:“照出”就是指交代其他有关事项,如赃款赃物,契约文书和尸身等等;“查得”、“看得”就用做最常见的看语领述词,在叙述刑名案件时,用来引出案件的判词,如上例;“案据”有案卷作依据,如:案据合州祥解张国极殴毖伊四子图赖一案……”(《重庆府委张国极案行巴县札》)。云云须补足,即将在别的文书里或别的环节上省去的内容补充完成收录在判词里边。(5)用印制度:方印不歪斜,“盖章时要稳当,对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适,使下沿稍稍压盖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齐年压月’。”②圆印国徽不能歪斜等。(6)日期写作:判词的日期写作中往往使用皇帝的名号制度,现在裁判文书使用了西元纪年,原则上只使用阿拉伯数字,不用方块字,如果要使用方块字,则“零”字不用“0”代替,今天的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日期写作问题还较为混乱,殛待统一。判词兼有英美法系之论理据律,又有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引条据典,往往写得文笔精练,剖析入微,一丝不苟,严肃认真,扶持正义,判处公允。这对于中国这么一个脱胎于中华法系的国家来说,对其加以批判地继承是十分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用现代的眼光看来似乎中西合璧,尉为壮观,望批判继承,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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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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