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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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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毕业论文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承前启后,使华夏文明薪火相传,开辟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一)积极方面1、有助于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自商鞅变法之后,秦从群雄中脱颖而出。秦国由于社会变革,并且改革的比较彻底,建立了比较巩固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秦代统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故秦代的经济法也较为发达。如秦简中的《工律》、《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许多方面。 秦朝统一后,推行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如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修驰道,拆关塞,结束了战国时期各国关塞壁垒,货币制度混乱的局面,使得各个地区物产流通,有利于商品交换。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制度的统一也有利于商品交换。正如翦伯赞先生所说,秦代政府为适应商业交换全面发展的要求而宣布废除前代各自为政的经济制度。在战火熄灭的条件下,中国的商业交换开始向以全国为规模而活动的历史阶段。 (二)负面影响1、焚书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极大的摧残。“焚书坑儒”事件为秦朝的全国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稳定了统一的社会和官僚群体的思想,稳定了秦政权(反动思想很多隐匿其中),为秦朝的大改革的顺利实施扫清了思想障碍。同时,“焚书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间存放的典籍不复存在,对文化造成了极大的毁灭。加之以后的项霸王的焚毁,使最后存放于皇宫的典籍孤本彻底消失。 2、极力推崇法家思想,严刑酷法,法律繁杂,造成人民处境恶化,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秦朝极力推崇法家思想,对法家以外的学派进行压制。由于法家相信“人性恶”的学说,主张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除了刑罚和法律教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预防犯罪和消除犯罪。这样,他们就从根本上否认了道德的价值与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认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们的法治必然导致“唯法论”,在实践上必然是专任刑罚,甚至是严刑峻法。秦律学之法家,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也就是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与民束缚太紧。物其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无疑这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的,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是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秦朝的法律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教训,我们应该正确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们现今甚至是以后的领导者的重视。

法制的初期,依法治国的开创。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秦汉服饰特点论文知网

中国古代服饰的总体特点是:以长、整、宽为主,重视神韵而略形体,有等级制度和礼仪性,体现儒家及天人合一等思想的影响。秦汉两朝服装凝重,唐代由于中原地区与外来民族文化经济的交流,服饰丰满华丽,(出现喜穿胡服),宋代服装理性,元代服装粗犷豪放,明代敦厚繁丽,清代服装细腻纤小。

旗袍当然不能代表中国,旗袍是满清服饰,而满清入主中原是侵略。就像日本侵华,所以我们不能把和服当成中国服饰,跟不把旗袍马褂当成华夏衣冠是一样的道理。汉服是汉民族的传统服饰,跟满服有同等地位。是从三皇五帝时期到明末清初汉民族所穿的服装。特点主要是:交领、右衽、束腰、系带。

秦汉时代,在中国服色是一个重要阶段,也就是将阴阳五行思想渗进服色思想中,秦朝国祚甚短,因此除了秦始皇规定服色外,一般的服色应是沿袭战国时代的习惯。男服服饰秦始皇规定的大礼服是上衣下裳同为黑色祭服并规定衣色以黑为最上,又规定,三品以上的官员着绿袍一般庶人着白袍。

女服服饰秦始皇喜欢宫中的嫔妃穿着漂亮的及以华丽为上。由于他减去礼学,对于嫔妃的服色,是以迎合他个人喜好为主。不过基本上仍受五行思想支配。历经秦朝的严苟政治,刘邦以平民得天下,力求予民休息,一般制度多无太大改变,冠服制度,也大都承袭秦制。

直至东汉明帝永平二年,才算有正式完备的规定。汉朝的衣服,主要的有袍、襜褕﹝直身的单衣﹞、襦﹝短衣﹞、裙。汉代因为织绣工业很发达,所以有钱人家就可以穿绫罗绸缎漂亮的衣服。一般人家穿的是短衣长裤,贫穷人家穿的是短褐﹝粗布做的短衣﹞。

秦汉,仍遵循古代帝王臣僚参加重大祭祀典礼时戴冕冠之规章不改。冕冠其制为:綖板长一尺二寸,宽七寸,前圆后方,冠表涂黑色,里用红、绿二色。

凡戴冕冠者,都要穿冕服。冕服以玄衣纁裳组成,中单素纱,红罗襞积,革带佩玉,大带素表朱里,两边围绿,上朱锦,下绿锦,大绶有黄、白、赤、玄、缥、绿六彩,小绶有白、玄、绿三色;三玉环,黑组绶,白玉双佩,佩剑,朱袜,赤九、赤舄,组成一套完整的服饰。

据汉朝制度规定:皇帝冕冠用十二旒,质为白玉,衣裳十二章;三公诸侯七旒,质为青玉,衣裳九章;卿大夫五旒,质为黑玉,衣裳七章;通天冠为皇帝的常服,其衣为深衣制。秦汉帝王的服饰是沿袭战国时期的冕服,它成为中国历史上传统帝王的典型帝服,直到明代。

少数民族服饰也是秦汉服饰的有机组成部分。居于东南地区的百越人穿左衽衣服,剪发纹身,以丝绸、麻布、纱衣、织锦为布料,额头臂上刻纹,发式为“被发”、“椎髻”等,主要以玉器为装饰品;岭南一带的越人穿筒裙。

匈奴人衣皮革,被毡裘,与林胡、楼烦的服装式样相近,裤腿较瘦,帽子呈尖顶或椭圆形,帽带护耳,以貂皮贴边,以革筒(皮制铠甲)或铁甲为护具,匈奴人爱用金、银、铜、琉璃、玉石做饰品。

滇人的男性衣左衽,长至膝部,头裹巾,前额有圆形饰物,女奴耳坠大环,髻后垂作银锭式,对襟袍服,腕间戴有多箍金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秦汉服饰

秦汉服装面料仍重锦绣。绣纹多有山云鸟兽或植物花样,织锦有各种复杂的几何菱纹。秦汉时代,将阴阳五行思想渗进服色思想中。汉代男子的曲裾深衣 (根据陕西咸阳出陶俑复原绘制)。汉代的男子的服装样式,大致分为曲裾、直裾两种。曲裾,即为战国时期流行的深衣。汉代仍然沿用,但多见于西汉早期。到东汉,男子穿深衣者已经少见,一般多为直裾之衣,但并不能作为正式礼服。本图正是这种曲裾服饰。汉代曲裾深衣不仅男子可穿,同时也是女服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服式,形象资料中有很多反映。这种服装通身紧窄,长可曳地,下摆一般呈喇叭状,行不露足。衣袖有宽窄两式,袖口大多镶边。衣领部分很有特色,通常用交领,领口很低,以便露出里衣。如穿几件衣服,每层领子必露于外,最多的达三层以上,时称“三重衣”。按汉代习俗,文冠奏事,一般都用毛笔将所奏之事写在竹简上,写完之后,即将笔杆插入耳边发际,以后形成一种制度,凡文官上朝,皆得插笔,笔尖不蘸墨汁,纯粹用作装饰,史称“簪白笔”。汉代妇女还穿襦裙。襦裙一般是上襦下裙的女服样式,早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到了汉代,由于深衣的普遍流行,穿这种服式的妇女逐渐减少。据此,有人认为汉代根本不存在这种服饰,只是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才重新兴起。其实,汉代妇女并没有摒弃这种服饰,在汉乐府诗中就有不少描写。这个时期的襦裙样式,一般上襦极短,只到腰间,而裙子很长,下垂至地。汉代规定,百姓一律不得穿各种带颜色的服装,只能穿本色麻布。直到西汉末年(公元前13年)才允许平民服青绿之衣。对商人的禁令更严。然而在服装的样式上,似乎没有严格的制度。从出土的汉代陶俑及画像砖石来看,劳动者或束发髻、或戴小帽、巾子,也有戴斗笠的,身上穿的服装,几乎全是交领,下长至膝,衣袖窄小,腰间系巾带,脚穿靴鞋,还有不少赤足者,反映了这个时期劳动人民的生活状况。秦汉时期虽不是中国服饰演变史中最瑰丽的一页,但绝对是最有力度的一页,它的很多风格都给予后世以重要影响,而它本身又是吸收外来文化具有开拓精神的一代。只有从汉代开始,中国的民族交流才开始大规模发展。中国的服饰,包括服饰质料乃至图文,才更丰富更融入多民族的文化内蕴和艺术精神。概括起来,秦汉服饰的主要特点有:第一,服饰的种类和式样更加丰富。如头衣主要有冠、巾、冕、筓、帻、胜等;体衣则有衣、裳、裙、深衣、袍、褐、中衣、小衣、衫子、裘、皮衣等。胫衣有袴、裹衣、履等。此外,礼服、祭服和佩饰也日趋增加。第二,在服饰中体现出了较为严格的等级制度。主要体现在服饰的样式、色彩和佩饰的规定上。第三,确立较为完备的服饰制度。第四,纺织印染业进一步发展,开始出现制衣官吏褐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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