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环境保护探讨
海洋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性。一方面这是吸取陆地资源已经破坏严重、生态难以恢复的历史教训产生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重视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
前言:除了是孕育生命的摇篮,海洋对人类而言,还是巨大的资源宝库,蕴藏了大量人类所需要的食物资源、药物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能源,并为人类提供了舟楫之便和各种优美的自然景观,是各大陆人们进行商业、文化交流以及迁徙的重要通道和文化、娱乐尤其是旅游发展的一大场所。长久以来,海洋以其自身的环境承载和净化能力为维持人类与自然界的平衡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海洋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一、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洋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的一个类型
所谓自然资源,是能够为人们所利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要素,从最广泛意义上说包括在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过程中自然界一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它包括有形的土地、森林、水体、动物、植物、矿藏和无形的光、热等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资源。自然资源经过人类劳动投入和改造就成为经济资源即社会财富,它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是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质要素,是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
(二)海洋资源的定义及其特征
有的学者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界定海洋资源的内涵,认为从狭义上讲,海洋资源是指与海水水体本身有着直接关系的物质和能量。也就是说,海洋资源指的是能在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学元素和淡水、海水中所蕴藏的能量以及海底的矿藏资源。广义上讲,所有在一定时间内,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当前和未来人类福利的海洋自然环境因素都称做海洋资源,通常把港湾、海洋航线、水产资源的加工、海洋中的风能、海底地热、海洋景观、海洋空间以及海洋的纳污能力等等都视为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的自然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海洋资源是不依赖于人类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存在于海洋空间的自然要素和自然条件,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其二,海洋资源是地球生物圈的组成部分。生物圈理论指出,地球是由大气圈、岩石圈、水圈构成的,海洋资源分布在海洋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底土之中。其三,海洋资源没有凝结必要的社会劳动,即海洋资源是非劳动产品,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的物和社会财富。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社会的恩赐。其四,海洋资源具有质、量、形态、时间、空间等多种自然属性。
二、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一)海洋资源开发过度,严重衰退
近年来,我国近海资源开发利用过度。以海洋渔业资源为例,我国近海传统优质渔业资源日趋枯竭,生物资源严重衰退,一些珍稀物种处于濒危状态。中华白海豚近年来数量骤减,已成为濒危物种,斑海豹、宽吻海豚、江豚、克氏海马、黄唇鱼等国家保护动物也遭到人类过度捕捞。80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有海洋机动渔船27.9万多艘,其捕捞强度大大超过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由于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大多集中于我国近岸海域,强大的捕捞力量与有限的作业渔场、薄弱的资源基础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渤海优质鱼类占总渔获量的比例已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50%下降到不足30%。由于掠夺式的捕捞生产,使主要经济鱼类品种逐渐衰退,海洋生物之间的平衡被打破,种群交替现象明显,导致渔获物构成的营养级水平逐年下降,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日益加剧,给海洋渔业生态循环和资源恢复带来很大难度,海洋捕捞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不合理,水平低
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不合理、水平低是造成海洋资源破坏与浪费的一大原因。由于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对海洋资源环境的总体规划,造成了海洋产业布局的不合理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如砍伐红树林,把典型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破坏而进行水产养殖区建设等等,未能根据海域自然属性、可利用条件确定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把资源和经济增长优势变为劣势。不合理和低水平利用资源的后果往往是资源的浪费,不能让海洋资源向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化。
三、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
(一)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
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有关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直接保护海洋资源为名义的法律,但是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都涉及海洋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颁布实施后,沿海各省市大都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或修改完善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使其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并保证其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虽然从立法体制来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整个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有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仍显不足;海洋资源管理综合性法律和专项管理法律法规稀缺;我国管理海洋事务或活动的机构众多,制定海洋法规部门众多,条块分割十分严重,造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不系统、不协调等。
我们必须重新规划海洋资源立法体制,规范授权立法,杜绝部门立法的弊端;制定急需的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颁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解决法律交叉,加强薄弱环节的立法。
四、结语
海洋环境保护这项艰巨的工程不是靠一个公约或几个合作议定书就能完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能预防和解决所有的海洋环境问题,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但伴随着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威胁,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必须对我们的子孙后代负责,努力了不一定有收获,但不努力一定没有收获。
作者:杨秋灿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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