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23-12-09 03:46

 

  2002年10月13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水利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六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家将在13个对生态环境有突出影响蚱重点建设项目中建立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加大了对潜在污染工程的环境保护规制力度。此后,随着我国建设项S“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日臻完善,我国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得到有效改善,工程环境肀场已经初具规模。然而,在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我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能否真正的、长久有效的发挥作用,由此,为了推进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不断结合实践经验,探索和完善环境工程监理制度建立与实施的途径。
  
  1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的主要作用


       1.1监督“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确立的根本初衷,所谓“三同时”是指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劳动卫生安全与环境保护等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展开设计,同时进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就是要求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环境评价文件实行“三同时”,严格按照环境评价文件给出的治理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严格保证工程的污染治理率达到相关要求,保证新建工程满足国家有关环境污染治理要求。
  
  1.2监督污染治理工程长期运行情况
  
  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与期限治理项目既是各级环保部门历年的主要工作,也是污染治理工程中经常涉及的重要内容。这些项目是否真正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是否真正实现了污染物排放的少和环境的改善,有赖于污染治理工程中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与落实。一般而言,想要在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测验收的阶段内,一般为设施运行初期三个月的时间内,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是较为容易的。然而,在通过阶段性验收,进入后续生产环节后,污染治理工程很难保证长期稳定运转。由此,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能够有效保证污染治理投资的利用效率,保证污染治理工程在长期中持续发挥作用。
  
  2环境工程监理的重点内容
  
  环境工程监理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对建设项目中环保配套设施的“三同时”进行监督;②对建设项目中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合理性进行监督、核实,确保配套环保设施规格与有关环境评价文件要求的一致性;③对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设施所选用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以保证其能够长期稳定运行;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隐蔽工程进行严格排查,严厉惩治“偷排”、“暗排”行为;⑤对建设方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专业资质进行审核,保证相关从业人员素质。  
  
       3环境工程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的明确法律法规条文,环境工程监理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给该制度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只有重大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执行,而中小型建设项目则相对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其既可以实施环境工程监理,也可以不实施,决定权在企业自身。
  
  3.2企业重视程度不足,缺乏长效监理机制
  
  由于环境工程只是项目工程主体的配套工程之一,其运行质量和效率往往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造成直接的影响,加上环境工程既需要前期建设投入,又需要后期运行投入,一些环保意识不强的企业往往对环境工程的建设持消极态度。这些企业往往只是在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阶段注重环境工程的运行质量,而等到验收结束并通过有关审批后,则降低环境工程运行质量,或使环境处理设备处于停运状态。
  
  3.3监理机构和人才缺乏
  
  环境工程监理与通常意义上的工程监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无论是从对象、内容与监理范围上,环境工程监理与一般工程监理均不同。对于环境工程监理而言,其除了要满足通常涉及的工程质量要求外,还需要更多的考虑外部性和环保技术标准。由此,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和人员往往需要具有更高的资质,既需要具有专业的工程监理资格又需要具有相关的环保知识与技能,而目前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两方面的监理机构或复合型人才依然相对缺乏。
  
  3.4环境监督取证难,处罚力度不足
  
  环境监督处罚力度不足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①环境监察力量相对于数量较大、分布较为广泛的污染生产企业而言依然相对薄弱,再加上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水平与方法有限,很难对污染企业形成较强的约束;②缺乏对一些企北偷工减料或违反环保技术规范行为等的有效取证,这也是各类监督工作中面临的普遍困难。由于环境监督处罚力度不足,出现了企业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逆向激励,导致监理制度的部分失效。
  
  4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工程法律法规,才能使监理主体、监理客体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和治理监理市场的各种乱象,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监理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可以遵循三步走的模式:第一步,推出地方性法规,建立试点先行区域;第二步,不断完善和细化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制度,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借鉴现有规制的经验,使法律法规与现实操作具有一致性;加强宣传,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从企业道德与企ik责任方面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使企业充分理解、积极配合与支持有关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提升企业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的主动性。
  
  4.2做好监理机构准入、考核及监理人员的培训
  
  一方面,对于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准入的监督审查应做到以下三点:①从市场准入机制上,有关部门应严格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对环境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审批的力度,将各地市场中存在的,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监理公司一律清除出市场。②赋予环境工程监理机构一定的“事业”性质,减弱其企业性质,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成为有别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一般企业,使企业承担起自身具有的社会责任,由此政府需要在资金上对其给予一定的支持。③加大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力度,赋予地方环境工程质量监理单位以实权,解决监理行业监督义务与权力相分离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环境工程监理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应从源头抓起:①要增加相关专业人才的供给,提升环境工程监理有关的高等教育质量;②对环境工程监理人员进行严格培训,确保其具有建筑工程监理与环境保护两方面的复合知识,做好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4.3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对于没有通过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监管部门应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直至其通过验收为止,对于那些验收阶段合格但存在偷工减料或违反有关环保技术规范并造成环境工程质量问题的企业,一旦查实,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5结束语

  
  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的标志之一,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实现途径。然而,我国环境工程监理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对环境工程监理的重点、方式、内容、范围还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认识,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推进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者:马侠(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兰州730000)

上一篇: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策略

下一篇:分析园林专业中人才的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