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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瓶颈因素与驱动机

发布时间:2016-05-20 14:12

  一、引言


  201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强调,要确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农业部2013年1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意见》,2015年8月出台的《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都强调,要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提升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地位。目前,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涉农企业主要有两类,且主要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类是由农业科研院所发起设立、或者经科研机构转型改制而成立的涉农企业,这类涉农企业大都是从事种子研发、繁育、销售等业务的种业企业,它们拥有丰富的农业科研资源和经验,农业科技创新的基础较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一类是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这类涉农企业大都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并与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在这两类涉农企业中,农业科技创新已成为其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根本路径。许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纷纷建立研发机构、不断增加研发经费投人。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95%以上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些龙头企业还建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有87万多人在从事农业科技研发、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他们不断开展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潜心研发农作物新品种、农业种植新方法和新工艺、农产品加工新产品,使得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农业科技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是,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还面临着诸多瓶颈因素,对此,我们要准确识别,并设计有效的激励型机制,以促进涉农企业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增强、创新水平的提高。


  二、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瓶颈因素


  (一)农业科研体制瓶颈:农业科研资源集中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导致涉农企业难以获得所需科研资源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科研体制在计划经济框架下运行,虽然近年来科研体制改革有了很大成绩,但是,农业科研仍然呈现以科研院所为主体的行政管理和运行框架,农业科研资源仍然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农业科研主要依靠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现阶段的农作物育种科研为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集中了全国90%以上的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育种研究花费了全国90%以上的科研经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选育了全国90%以上的农作物品种以全国农业大省河南省为例,在河南省所形成的育种群体中,农业科研机构依然是种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力量。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作为河南省的农业科研龙头,培育出的农作物新品种数量位居全省首位,占全省农作物品种培育总数量的25%,在河南的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垄断地位?。这表明,一方面河南省涉农企业所拥有的种业科研资源存在不足的问题,从而难以在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上获得有利地位;另一方面,涉农企业在农作物新品种的获得上面临市场壁垒。


  目前,中国的农业科研体制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各级、各类科研院所之间独自为政,这一方面导致科研资源难以得到高效整合和最大化利用;另一方面导致科研院所之间的分工不明确,从而出现科研成果低水平重复的现象。(2)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管理部门多头化、管理部门职能定位不清晰、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很突出,也缺乏国家层面上的农业科研经费的系统整合机制,这导致农业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率低下。(3)农业科研体制未能随着农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及时做出调整或者改革,导致农业科研立项脱离了农业生产实际,农业科技创新成果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科技需求。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脱节、联系不紧密直接导致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后果。目前,我国每年产出的农业科技成果大约6000-7000项,但其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美国、日本(70-80%)和德国、英国等欧盟国家(90%)的水平。


  可见,近年来,中国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并没有为涉农企业获得农业科研资源提供有利机会和良好条件。同时,许多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职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其社会公益性、商业性科研活动相互缠绕、相互混淆,难以吸引涉农企业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也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企业还难以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强大主体?。中国农业科研资源高度集中于科研院所和农业科技创新严重依赖于科研院所,不符合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一般规律,也成为影响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重大障碍。国家和政府对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涉农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上的作用和定位不明确,导致各创新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统筹及战略协同。


  (二)创新要素瓶颈:资金和人才等创新要素不足,导致涉农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缺乏创新要素支撑


  研发能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需要创新要素的强力支撑。但是涉农企业普遍缺乏人才、资金、先进技术等创新要素,这使得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面临极大的创新要素瓶颈,导致其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缺乏充足的创新要素支撑。


  一是研发投入不足。涉农企业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诸多环节(例如,新产品研发、新工艺设计、新仪器试制、商业推广等)上需要大量的资金投人。然而,一方面,目前的涉农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总体经济实力较低、经营稳定性差,日常生产经营占用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涉农中小企业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时程序复杂、缺乏有效担保物、信用等级低、银企关系不密切,使得涉农企业申请贷款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信贷的可得性较低。这两方面因素导致涉农企业研发投人不足,正常尤其是高层次的农业科技创新活动难以开展。


  目前,多数涉农公司(包括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研发投人在其销售收人中的所占比重不足1%。2014年,种业上市公司中敦煌种业的研发支出为755.42万元,占营业收人总额的0.60%;养殖和肉制品加工业中圣农发展的研发支出为1467.87万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0.23%?。尤其是与跨国涉农公司相比,中国涉农公司的研发投人存在巨大差距。2014年,在中国5200多家种业公司中,前50家种业公司研发投人总额不足2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种业巨头孟山都公司的研发投人超过10亿美元显然,中国涉农公司的研发能力较为薄弱,不注重研发能力的提升,涉农公司还未真正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产出主体和成果转化主体。


  二是人才尤其是高端研发人才、关键技术人才严重缺乏。人才是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关键要素,企业研发需要大量专业技术研发人员。但是,目前,涉农企业农业科技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随着农业科技进步的加快,涉农企业急需大量科技人才,尤其是高端研发人才、前沿技术人才和关键技术人才;另一方面,科技人才流人和选择农业企业就业的积极性不高、面临的梗阻也很多,反而,涉农企业优秀科技人才外流的现象较为突出。科技人才的流失使得涉农企业自主培养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低下。研发人才和各种高级技术人才的严重缺乏已成为阻碍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2011年,河南省种子企业科研人员占种子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为13%左右,平均来看,每家种子企业拥有的科研人员仅为4.75人。


  (三)产学研合作瓶颈:产学研合作条块分割,未能真正达到“无缝协同创新”,导致涉农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难以发挥主导作用


  目前,相较于国外,中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高,并且,涉农企业与跨国农业公司之间的科技创新水平差距较大。因而,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涉农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形成科企联合、校企合作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是迅速提高涉农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建立以科企合作机制为主体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科技创新体系,是探索科技支撑农业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几年,尤其是国务院2011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来,国内已有很多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创新性地进行了多种模式的商业化育种产学研合作(!D,取得了很多成效。但在合作中也显现出条块分割等困境和问题,产学研合作未能真正达到“无缝协同创新”,导致合作难以深化、涉农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体地位难以到位。


  一是产学研合作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条块分割、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在农业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各方,都有各自的政府主管部门,这些政府主管部门都希望并出台政策措施推进产学研合作,但又都希望保护各自管理单位的利益,这导致产学研合作中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一致,从而使得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建立和有效运转缺乏管理体制方面的保证;产学研合作中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难以建立,从而导致合作各方在利益分配上容易产生矛盾,影响产学研合作的深人发展。


  二是产学研合作的层次不高、深度不够,导致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难以形成。一方面,目前已有的产学研合作中,主要采用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大都是技术、农作物品种和产品的转让等,而高层次人才培养、共建研发机构和实验室以及技术创新联盟等合作方式还很少。另一方面,现阶段的大多数产学研合作模式中,涉农企业一般出资金,科研院所一般出技术和研发人员,科企合作进行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研发。尤其是,涉农企业寻求与科研院所的合作项目大多是短平快项目,而对那些事关产业、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则不感兴趣。而且,多数涉农企业还存有较重的急功近利思想,产学研合作的实际结果一旦不符合预期目标,往往采取中断合作的行为。因此,涉农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很少有全方位的战略式合作,大多采用合约式、购买式合作模式,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形式比较松散,以致合作难以达到深度协同创新,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难以形成。


  三是在产学研的合作中,涉农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导致科研与市场需求脱节现象严重。涉农企业的利益诉求是从市场需求出发,期望能从产学研合作中获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以及它们的商业化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从而期望获得市场竞争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利益诉求是从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出发,期望通过产学研合作将其科研成果参与商业化竞争以获得商业利益,并从市场、涉农企业中获得科研成果的应用评价,从而能获得更多的科研项目。合作各方利益诉求的非趋同,势必导致产学研合作中各方存在“分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与市场、涉农企业的真实需求严重脱节,大量科研成果无法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主要表现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提供的科研成果多,但能满足涉农企业需要的科研成果少;同质化、基础性的科研成果多,个性化、适用性强的科研成果少;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严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丰富科技资源和要素难以为涉农企业所利用。


  (四)支持政策瓶颈:多数政策支持力度过小、政策落实难或落实效率不高,导致涉农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为支持、促进涉农企业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且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支持政策的价值取向日趋明显;二是支持政策的含金量不断提高。总的来看,各种支持政策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影响较为明显。但是,目前的支持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


  一是多数政策的支持力度过小,尤其是财税激励政策力度不足,导致涉农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难以得到实质性提高。例如,2014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实施的面向种业公司生物育种能力与产业化的财政专项资金3.4亿元,如果分摊到全国5200多家种业公司,则每家种业公司所能获得的专项资金额仅为6.54万元,更何况还会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中央财政、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近年来也逐渐加大了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项经费投人,但是,经费投人比重较低、被截留或者挪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导致涉农企业科技人员下乡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技术指导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很多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基层技术推广人员知识老化现象严重,使得技术供给与技术服务需求脱节。,


  二是政策落实难、或者落实效率不高、惠及面窄。国发〔20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确立了种子企业在商业化育种和种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并从税收优惠、育种投人、信贷支持、科技资源合理流动等方面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种子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但是,这些政策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较多(例如,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科技部门等),而且需要银行机构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再加之有些政策太宽泛、针对性不强,导致政策落实遇到很多阻碍、困难重重。而且,支持政策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再到涉农企业,要经过多个中间层级,这一方面导致政策传递、落实中的寻租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导致政策传递、落实的时间拉长,实施成本较高、落实效率低下。2013年3月,国家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成立,首期资金规模15亿元,基金重点支持经营规模较大、育种能力较强、市场竞争优势较突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大多数种子企业无法获得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支持,政策惠及面亟待扩大。


  三是各项支持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政策创新滞后,相关配套政策未能及时跟上、或者对接不上,促进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有机对接的政策支持体系仍未形成。例如,国发[20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但因在子女就学、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导致领军型育种专家、国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择种子企业就业时顾虑重重。虽然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执行力度较差等问题,导致涉农企业的研发成果、种子企业研发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挫伤了涉农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主动性,不敢贸然投人巨额研发资金;也导致研发新产品在售后服务、市场维护、渠道管理等方面面临很多障碍和困难。农业科技创新具有“高投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从构思到应用推广所要经历的时间,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二十几年,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很高,而涉农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这导致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难以得到有效规避,从而阻碍着涉农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五)思想认识瓶颈:有些涉农企业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导致企业没有将农业科技创新放在最优先位置


  当前仍有一些涉农企业不仅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等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甚至错误地认为科技投人是一种消费性投入,短期内难以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导致这些涉农企业不重视研发投人。而事实上,研发投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生产性投人,是最能体现知识价值、技术价值和创新价值的投入,对企业收益、利润增加会产生乘数效应。同时,有些涉农企业认识不到创新驱动的战略意义,导致很多企业没有把重视研发、投人研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视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路径。很多企业认为可以通过模仿、引进,以减少前期研发投人,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地方型涉农企业借助地方保护主义的大伞,依然可以在本地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如此这样,越来越多的涉农企业不愿意投人时间和精力来抓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而更愿意将时间和精力用于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用于“资本运作”,盲目地追求“公司上市”,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亿元、十亿元、百亿元、千亿元企业,进人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500强”甚至“世界500强”的行列。这些思想认识瓶颈、必然导致涉农企业更加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扩张,而忽视发展质量和内涵竞争;更加注重维持基于低要素价格的比较优势,而忽视培育基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核心竞争优势;导致涉农企业自主创新精神的缺失,难以将农业科技创新放在最优先位置。


  三、促进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驱动机制


  (一)深人推进农业科研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以期强化涉农企业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既涉及到农业科研机构的市场化改革,也涉及到各类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在农业


  科技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农业科技资源在各类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之间的合理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律,以农业发展、农产品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涉农企业等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同。


  分工是指要明确界定各类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职能分工,明确它们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各有侧重的政策支持。具体来说,一方面,要确立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骨干身份,充分发挥它们的引领支撑作用;另一方面,要着力强化、提升涉农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从农业科技创新系统的主体结构及其功能定位来看,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是农业知识创新系统的核心主体,农业企业是农业技术创新系统与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主体。具体来看,涉农企业应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主体、研发主体、成果转化主体,以及农业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的牵头主体、农业科技竞争的承载主体和农业科技服务的骨干主体。


  协同是指在政府、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支持下,农业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通过资源共享与战略合作等路径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进行产学研协同创新,以提高整体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各类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分工与协同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类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差异化角色定位;二是各类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之间有效协同的动态平衡,以做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共赢发展。


  (二)健全促进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要素激励机制,以引导创新要素向涉农企业聚集、促进涉农企业要素结构优化升级


  1.聚合政府财政、社会资本和涉农企业自身留存收益等多方力量,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涉农企业研发资金投入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农业科研项目的立项主体、资金投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成果应用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和利益共享主体。如涉农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应符合下述标准,g卩:一般企业、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在当年销售收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应分别达到1%、2%和5%及以上的水平?。


  2.引导科技人才向涉农企业聚集,帮助和支持涉农企业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涉农企业要在经营管理和科研实践中锻炼、培养科研人才,造就一批农业科技创新领域中的拔尖人才、领军人才,打造多支勇于进取、精诚团结的高端科研团队。完善涉农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科研人员的机制,将各项联合培养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出台优惠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的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流向涉农企业和双向兼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建立涉农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招募企业战略管理、经济运行分析和农业技术等研究方向的高级科研人员,充分挖掘和发挥它们的独特功能,即:帮助公司确立良好的社会品牌形象;帮助公司做经常性运行诊断,为优化企业经营提供智力支持;帮助公司发现和储备战略后备人才;提供国家高端人才的培养和训练基地。


  (三)健全促进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以优化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环境


  1.探索建立涉农企业科研投人新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科技投人中的主导作用,逐步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在农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重,建立政府农业科技投人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打破政府农业科技投入分配中的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的机制。鼓励涉农企业牵头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性科研专项等;产业前景显著和应用性较强的共性农业技术研究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关键农业技术研究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要向涉农企业倾斜。


  2.创新公共财政支持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新方式、新途径。变政府农业科研经费直接投人涉农企业为通过社会组织间接投入、涉农企业,即改变过去国家农业科研经费分配中的“政府涉农企业”模式,并将其创新为“政府^社会组织=>涉农企业”模式,这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农业科研项目设计、评审、跟踪管理和评估中的专业性、客观公正性优势,提高政府农业科研经费的公平分配度和利用效率。变国家农业科研经费无偿式投入涉农企业为有偿使用、共享收益、适时退出的市场化支持方式,即政府投向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科研经费应更多地采取市场化方式,具体方式有增加对涉农企业的股权投资、共有知识产权、增加资本金的注入等。探索对涉农企业实行农业科研项目后补助方式,即采取“先实施农业科研项目、后公共财政支持”的新方式,以弓丨导涉农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研发资金’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从而使得涉农企业真正成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决策主体、经费投入主体和成果转化主体。公共财政支持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应聚焦于涉农企业竞争前研发活动和产学研合作,并坚持法制化和非歧视性原则?。


  (四)健全农业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机制,以加快形成以涉农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农业科技资源是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条件。因此,一要全面调查、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科技资源,对分散而又低效的既有农业科技资源进行整合;积极探索整合方式,不拘于一格’可以灵活采用机构重组、合作共建等方式。建立国家层面、各地方政府层面上的农业科技资源库,以提高农业科技资源利用率。二要健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拥有的农业科技资源(尤其是科研设置、仪器设备等)面向涉农企业的开放共享机制,以强化它们对涉农企业农业科技创新的源头支持。公共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建设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农业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中心、作物种质库、农业科学数据库等要向涉农企业开放,并将其对涉农企业的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紧紧围绕涉农企业和市场需求,加快农业知识传播、农业技术转移和农业科技人才交流,以加快形成以涉农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三是国家、各地方政府组织科研活动所获得的农业科技信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要更可能多地向社会公开,以供涉农企业享用。四是更多地在涉农企业中建立国家级、地方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涉农企业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国家级、地方各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试验站、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五是构建有效的涉农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挥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创新信息平台、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并推动它们为涉农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专利服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大型共用软件等专业化科技服务。


  最后,涉农企业还要持续增强对农业科技创新重要地位、战略意义的深刻认识和精准把握。涉农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是涉农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惟有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才能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同时,科技创新成果惟有通过涉农企业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即,才能促进科研与生产的无缝对接、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涉农企业还要不断增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意识,积极主动、不打折扣地承担起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责任。


                                                                        肖卫东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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