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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0 18:13

  问: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应如何处理?


  答: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


  闻健


  公务员退休的有关规定


  问: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休?


  答: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问: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待遇的规定?


  答: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咨询台・


  编辑同志:


  据我了解,军队已故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较从前有了增加,不知地方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有什么规定?


  读者武菲


  武菲同志:


  地方离休干部遗孀的生活补助费,是由各地方按有关政策确定的。通常是对无生活来源的离休干部遗孀分别按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的遗孀给予生活补助,各地标准不一。具体标准,应向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询问。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庄言


  编辑同志:


  本人是烈士遗属,我从你刊2009年9月(上)“政策问答”栏目中看到《对部分优待对象提高抚恤金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规定》一文后,即去民政局咨询。民政局给我的答复是,因为我是有工资的工作人员,故不能享受烈属的相关待遇。我很想知道政府对这一问题是怎样规定的,敬请答复为盼。


  读者郭哲明


  郭哲明同志:


  本刊的政策问答栏目,只是向读者介绍抚恤金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规定。对具备哪些条件的烈士遗属方可享受烈属的相关待遇,则是享受烈属待遇应具备的条件问题。一般情况下,享受烈士遗属待遇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子女未满18周岁等人员。详细规定还应按烈属本人的具体情况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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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读者服务部,本文来自《中国伤残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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