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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危机探析

发布时间:2016-04-14 10:55

  20世纪以来,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契机的信息革命,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时空观念、交往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造就了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空间,即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们的交往具有自主、开放、超时空和数字化等特点。正是这些有别于现实社会交往的特点,使传统伦理道德在网络社会中的约束力相对减弱,并存在不适应性,进而出现诸多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现象。当种种不良的网络行为与网络环境、现实社会发生冲突,进而直接阻碍到互联网的顺利发展,给人类提出新的道德问题时,网络伦理危机就出现了。目前,由于网络交往行为的道德失范而引发的网络伦理道德危机问题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网络伦理危机的表现


  1.个人隐私侵权问题。合理的个人隐私权,即私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私事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在当今世界各国,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巳得到公认。一方面,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隐私权是一种天陚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的义务。然而,在网络时代出现的最具爆炸性的伦理问题之一便是个人隐私危机。


  网络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密切,由于计费和网络安全的需要,人们不得不向网络提供许多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在内的有关资料,而网络又使人们获得他人隐私变得更为容易,这样互联网客观上成为泄露隐私、窥探隐私、侵犯隐私的便利“场所”。网络隐私侵权的危害很大,对个人而言,正常的生活受到干扰,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尊严受到践踏,甚至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对网络本身发展而言,网络隐私侵害会影响人们参与网络生活的积极性,使得网络化的进程受到阻碍。对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网络中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远远不足以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切实保护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巳经成为新世纪必需要解决的重大伦理问题。


  2.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上信息与传统信息的存贮、传播、利用方式截然不同,前者传播容量更大、速度更快。一方面,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为实现信息共享打造了一个宽广的平台,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使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陷人尴尬境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目前,从已经结案的有据可查的资料来看,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业内的知识产权侵犯,即此网站对彼网站的侵权;社会其他媒体对网络媒体知识产权的侵犯;网络媒体对其他社会传播媒体的知识产权的侵犯。事实上,许多网民以网上文献为蓝本,自由复制、转载经常发生。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了力度,然而,网络侵权事件仍时有发生,申诉、判决、一审、再审,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当事人精神上、心理上的耗损更是无从估量,无形中加剧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投人。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之一从1999年北京出现第一起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来,到2007年,市一中院受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达300余件,仅2006年当年就受理95件,是1999年的8倍。新浪、搜狐、雅虎、百度等国内知名的网络运营商,无一不在涉案之列,或告别人侵权,或者被告侵权。”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来就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合理利用这二者之间矛盾的问题,在网络时代显得更加严峻和尖锐。


  3.网络信息污染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污染。一是垃圾信息铺天盖地,成为网络最大的信息污染源。“总部设在纽约的网络安全公司MessageLabs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世界各国的网络邮件总量中,垃圾邮件的平均比例为75.1%。”垃圾邮件除了干扰正常信息的传输和使用、耗费用户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之外,还可能携带危险的网络病毒,匕不胜防,造成的破坏日益严重。二是大量有害信息充斥网络,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如色情网站规模呈爆炸性增长,色情内容遍及因特网的各个角落,诱使人们堕落的色情陷阱比比皆是;利用互联网传播种族、民族和政治仇恨以及政治谣言等反动内容,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所有这些,给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成长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有害信息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净化网络环境迫在眉睫。三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有意发布的网络虚假信息的数量及影响难以控制,严重污染网络空间,导致人们之间的信任危机。一些供应商利用网络来坑害消费者,一些不法之徒也利用网络来蒙骗供应商,使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受到极大影响。


  4.网络人际关系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因特网所提供的跨时空、跨地域的多人参加、多向交流的技术,使网络交往巳成为现代社会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人们充分利用E-mail、BBS、论坛、聊天室等实现信息沟通、情感满足和娱乐休闲,在网络所创立的虚拟空间里获得自由交流,而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机会却日益减少,社会交往能力日益被削弱,导致人际关系逐渐冷漠。有29.0%的网民认为,互联网减少了自己与家人相处的时间⑴。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一是青少年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现实情感日趋淡漠。有研究表明,5%-10%的互联网使用者存在“网络成瘾症”倾向。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截至2008年12月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数据来看,上网年龄10-19岁占35.2%,20-29岁占31.5%。职业为学生的占33.2%。青少年成为网络上的主要力量。过度沉迷于网络交往的青少年容易患上“网络成瘾综合征”,从而引发各种心理障碍,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我国青少年上网成瘾现象日益严重,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是网恋、网婚持续升温,成为点燃家庭分崩离析的导火索。“网恋”与“网婚”是一种禾同于现实婚恋的网络游戏,具有随意性、隐蔽性的特点,参与其中的网名心态各异,各有所求。这种虚拟婚恋的滥用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的社会家庭伦理,加剧了现实社会人际关系的危机。


  二、网络伦理危机的成因


  1.现实社会道德危机的再现。网络伦理危机的出现并非偶然。因特网作为一种载体和技术支撑,创建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它不能脱离现实生活,更不能取代现实生活,只能兼容于现实生活中。因为单纯的网络技术是不可能进行思想交流和社会交往的,网络伦理的主体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也就是说,因特网是一个来源于现实社会又与现实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的世界,人们不仅生活于真实的社会关系中,而且生存于虚拟环境中。网民作为网络世界信息活动的主体,必然会将现实社会的道德问题直接反映到因特网中。网络技术只是一种工具,“魔鬼在人的心中”。人性是丰富而复杂的,在缺失监督和规范的虚拟空间不可避免地复制、放大、翻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丑恶行径,导致有悖于现实道德规范的行为产生。因此,网络伦理危机是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在全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政治多极化等多种冲击中表现出的种种非道德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再现和延展。


  2.网络道德规范滞后。因特网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以令人不可思议的速度发展着。“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中国网民规模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之势。”W作为人的思想观念形态,道德的发展必然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面对网络技术的超常规发展,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已不适应网络交往的开放性、虚拟性、全球性和隐匿性的特点,而新的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还未确立,这种道德监控的真空状态,容易消解人性中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而破坏现实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出现种种网络道德失范现象。在这种情形下,网络的发展对道德提出了新要求,网络伦理问题也就产生了。网络伦理危机虽然是在网络技术层面上出现的,具有新的表现方式、新的内容和新的特质,但是不能离开现实社会而单独去理解。因此,网络伦理的任务就是要立足于既有道德,研究和预测网络可能对社会伦理产生的种种冲击,设法避免或减少这种冲击可能造成的社会紊乱,并且适时地提出合乎时代需要的网络伦理新规范。


  3.网络技术的局限。网络技术的特点易于诱发伦理问题。首先,在网络技术提供的虚拟化情境中,人与人的交往间接化、符号化,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受他人的控制和影响,这使人们在获得了更多的独立存在,但同时又因无法面对面直接交往而备感孤独。如果一个人长期沉湎于网络,就会发生虚拟与现实的混淆>错位,逐步丧失对现实生活的价值关怀和有效的道德判断力,对他人和社会的幸福漠不关心,在不自觉中患上了“精神麻木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人生意义和精神家园。其次,网络呈现出开放化的趋势,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各种文化冲突日益加重,道德规范呈现多元化状态,很难确立同一的能约束所有行为的网络道德规范。最后,网络监控技术并非是万能的,永远处于一种趋于完善但不完善的境地,总会存在漏洞和弱点,而且现有监控技术手段相对于无边际的因特网来说毕竟有限,这些都为网上不道德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4.网络政策与法规不健全。网上行为的道德约束不是万能的,还需要政策与法规的有效保瘅。基于网络技术形成的新生活形态,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并不能完全有效地指导、规范,而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明显滞后又对网络行为失去了有效的制约,致使严重的网络失范行为大行其道。虽然各国和一些计算机网络组织已制定了一系列网络政策和网络法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相比,现行的监督机制仍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应有的权威性。一些政策和.法规还不系统、不配套,还存在许多法律盲区和法律疑点。例如,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现实生活中任何人、任何法人都可以用非真实的符号上网,法律主体难以确定,造成起诉无法成立。类似的问题使得网络法律难以制定,而网络政策与法规不健全又增加了网络管理的难度。


  5.经济利益的驱动。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经济利益是促使人们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著述道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网络的开放性、低成本性,使其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的发展,投资商利用网络追逐利益最大化。尽管这一过程客观上促进了网络技术的发展,但也必须看到,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出现了网络行为的异化,如黑客们为窃取财产、偷盗商业秘密和军事秘密等电子数据,制作和传播电脑病毒获取巨额回报,侵犯知识产权谋取暴利,色情网站通过大肆引诱网民偷看色情信息赚取巨额利润。


  三、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几点思考


  1.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现实生活中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基础,因此,网络道德重塑必须植根于现实社会的道德建设,利用既有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道德的生成、运行机制和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4]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应成为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指导思想。


  一方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公民道德建设。要深人研究和把握人们思想追求和价值追求的时代特征,持之以恒地引导人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特别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促使其知、情、信、意、行的相互转化,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适应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和道德操守,把树立远大的理想同社会发展要求统一起来,努力成长为自律的合格公民。另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渗透于网络文化建设始终,发展先进文化,建构和谐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让广大网民置身于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网民们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并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2.加强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建设。至今为止,计算机仍然是由人编写的程序进行控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计算机智能实际上是人的智能。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技术有高低之分,但究其社会价值并无好坏对错之分,而是由人来进行判断的。同样的软件,可能一个人用之于善,也可能一个人用之于恶。.事实证明,网络虚拟世界的行为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道德规范和原则加以约束,而传统的道德规范在这里失去了应有的力量。世界上很多国家纷纷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道德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制定的《网络伦理声明》等。我国在2001年11月公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网络,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目前,还应深入研究网络各种责任主体如网站、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社团与公司、政府机构等方面的网络行为规则。因此,网络道德规范的塑造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我们借鉴现有社会已有的道德规范,结合互联网络的自身特点,不断完善和改进网络道德规范。


  在网络社会中,主要依靠网民的道德自律来约束行为,外在的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几乎失去了作用。因此,要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网络主体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强化网民自身的道德修养;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合力作用,营造良好的网络文明环境,鞭策不道德行为,消除网络的负面影响,树立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使网民的道德人格得到提升,从而养成较强的主体自觉性,在无人监督的情境中做到“慎独


  3.建立健全我国伦理法律法规。由于人本身固有的自利动机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人们不可能依靠内在控制而永远正确地行动,所以,需要有外在控制来制约人们的行为。尤其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仅仅依靠道德原则和规范很难约束主体的不道德行为。道德建设制度化已经成为道德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也就是说,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法制约束,即建立健全网络伦理法律法规。


  当前,要把具有普遍意义的网络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落实为具体的责任、标准、义务,强制人们遵守执行,实现对网络行为的调控。进行网络伦理立法,其根本目的就是在鼓励网络主体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强化道德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防止在单纯的道德约束下人们道德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切实保证网络伦理对网络行为的有效约束。


  4.有效地实施网络监控。心理学研究表明:无论什么身份和地位的人,当其处于行为可以不被发现,并且可以逃避监督和处罚的情况下,都极有可能不遵守道德准则。因此,应从网络立法和网络技术两个层面上有效实施网络监控。


  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需要网络立法。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解决网络世界较为严重的问题。瑞典1973年颁布《数据法》,美国1987年通过了《计算机安全法》,随后,德国制定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英国制定了《监控电子邮件和移动电话法案》,曰本颁布了《反黑客法>,等等。自1996年以来,我国就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为了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档案法等一系列与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新修订的刑法也规定了三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但这些相对于对互联网络的发展速度和计算机犯罪日新月异的特点来看,还远远不够,加速网络立法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例如,要完善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中处罚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要建立相对完整、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制度之间要互相协调、补充,从而保障网络监控有序健康的发展。


  另一方面,依靠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编制截堵有害信息的软件程序,在一定范围内控制网上不良行为。虽然网络技术不是万能的,但其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仍具有独特的优势与功能。


  5.关注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青少年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力量,与此相适应,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应成为网络伦理建设的重中之重。只有结合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结合网络道德的特点,注重人文关怀,才是富有成效的教育。


  首先,要了解青少年群体的身心特点。一方面,他们精力充沛,求知欲和表现欲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喜欢追求刺激,网络的开放、自主、超时空和数字化的特点极大地满足了青少年的心理需要;另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道德意识尚未完全成熟,知识储备和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对网上大量信息缺乏分辨能力,当社会道德要求与自身的道德体验发生矛盾冲突时,容易导致青少年网络行为失控。其次,针对青少年产生的网络道德迷茫问题,注重人文关怀,采取丰富多样的教育途径,引导青少年全面发展。学校必须在培养学生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能力的同时,进行网络伦理教育,以渗透的方式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有关的道德、法律、法规,促进学生健全的人格发展;通过“思想品德课”等课堂教学,介绍髙科技运用的价值观、网络礼仪、网络法规、网络政策,讲解网络文化中的个人价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生活与个人成长的和谐关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价值观;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网络生活,关注学生的网络生活经验,提高学生的网络道德认知能力,强化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感,增强学生践履道德行为的信心,使学生树立道德自律意识,并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另外,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对那些上网成瘾的青少年要多加关注,充分动员各方面力董,给予他们亲情和温暖,增强他们的集体和社会归属感’帮助他们尽早解除“网瘾”。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由于网络行为的失范,引发了网络伦理危机。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网络伦理危机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加以解决。对于我国来说,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加快中文信息上网的建设,占领网络文化阵地,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要把网络道德建设当成系统工程来抓,将网络道德教育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教育、法制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结合起来,与网络伦理法规制定、网络立法、完善网络安全技术等结合起来,提高网民遵纪守法、积极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培养网民良好的网络生活习惯,逐渐形成健康的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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