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教育的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互联网普遍使用,新媒体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当代大学生的生活空间和生存方式已被分野为现实和虚拟两个场域。在以“两微一端”(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强烈冲击下,大学生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均受到了重要影响。在负载着海量价值观念的信息面前,大学生如何增进反思解读的能力?高校应如何在新媒体空间中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制,自觉构筑起拦截丑陋、低俗和媚俗信息的防护墙,培养大学生高度自觉的网络伦理道德?反思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的失范成因,构建起矫正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制度体系,成为我们回应这个时代课题的动力。
一、网络传播的时代特征
以互联网、移动通讯和手持智能终端为基础的新媒体技术的应运而生,将大众引入了“人人拥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出现以及表现出的传播模式的双向互动性、传播途径的便捷开放性、传播特点的虚拟平等性等特点,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时下大学生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方式。
双向互动性:传统媒体是一种线性的传播模式,受众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由传播主体经过大众媒介传递。传播主体是信息的垄断者,掌控着信息的来源、传播形式与传播范围,信息接受者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与信息传播者的地位不对等。这种信息传递模式,受众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传播的交流差,不能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反馈。而基于移动互联网、数字通讯等技术衍生出来的新媒体,则颠覆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格局与传播形态,实现了非线性传播,变单向传播为交互式传播,人们在参与信息交流时有控制权,信息的传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交流是双向的,且他们之间互动更深入、更快捷、更广泛,呈现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双向交流互动性明显。人的主体性被激活,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空前高涨。
便捷开放性:开放性是互联网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开放性打破了传统媒介的地理区域和传播信息需要“把关人”审核的障碍,突破了人们获取信息必须通过信息采编中心的藩篱。而依托持续的科技创新能力,新媒体的衍生品也雨后春笋般出现。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客户端、网络电台等多种工具都在向受众用户主动推送信息。新媒体技术激发了各种文化的交流与汇融,并以极快的速度实现“零时间”交流和传播,实现了时空的瞬间转换’整个社会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不受地域局限,具有资源丰富、信息量大、涵盖面广、传输快捷、形式多元等传播优势,这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也是新媒体时代带给我们的科技盛宴。同时新媒体时代的便捷性更加彰显在传播工具的迷你化、及时性上。
虚拟平等性:新媒体信息的传递主体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同时受众也可以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地位平等,传播主体不再一元化,草根、精英与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主体,传播中心演进为多元,多个信息中心,中心被泛化了。这样就使平等对话成为实然,传统交往中的身份不对等被彻底消解。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人们运用一定的数字、符号等方式,戴着面具进行交往,真正做到了交流上的平等性,人们成为独具个性化、数码化特色的虚拟的个体。这种去中心化、话语权平等化的特质,赋予了人们更多的选择信息、享用信息和传播信息的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当代大学生心理需要,契合了大学生的成长特征,这也是大学生对新媒体特别倚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表征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及互联网+的战略实施,以其独特的模式和内在特殊性在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与世界发展的图景。一方面,网络的发展引发了传播方式的革命,也产生了大量的不健康信息。不健康的信息对信息的传递和文化进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新媒体时代文化生态,对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产生了诸多阻滞。同时,人们在使用新媒体过程中,因其自身的虚拟性与匿名性特征,产生了特定的轻松自由的虚拟场域,消减了传统“熟人社会”道德的约束与导向功能,自我社会定位模糊,导致大学生易产生一些网络伦理道德失范之行为,价值观上出现了困惑、迷失、混乱,政治信仰动摇,影响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一)网络价值观念模糊
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大学生通过智能手机终端,更为便捷登录富含黄色、暴力等信息的网站,甚至通过软件翻墙,浏览国外非法网站。据统计,近乎半数的大学生有登录黄色、暴力网站的经历,且对这样状况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
(二)网络语言放纵随意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实名注册尚不成熟,社交媒体隐匿身份的登录,实际上给个人主义肆意的扩张提供了新平台。语言夸张,缺乏真实性,个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恣意造谣生事,网络的交往场景呈现出一种病态,网络世界成为个人情绪发泄的窗口和狂欢之所。
(三)网络信息侵权普遍
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开放性’大学生在面对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时,道德主体性并未得到有效的展开。诸如网上随意转载文章作品、撰写论文过程中剽窃、未注明出处的引用②等等,均是网络媒介素养没有成为自觉行为的典型表现。
(四)网络法律意识淡化
语言诽镑、人身攻击、人肉搜索、非法传播个人隐私(图片、录像)、偷拍视频上传等,直至网络黑客等网络犯罪活动,时常见到大学生的身影。网络法律意识的不足,在网络世界中个人成就的自我炫耀往往演变为走向犯罪的前奏。微信的摇一摇,陌陌的交友,实际上如同双刃剑在刺向网络法律意识薄弱的大学生群体。当前的网络犯罪中,相当部分大学生在线下都是很优秀的,而一旦进入了网络空间则变得不可约束,迷失自我。
(五)网络维权意识和维权途径不足
面对网络诸如语言诽镑、人身攻击、恶意传播个人隐私、网络诈骗等侵权行为,很多大学生往往束手无策,寻求不到合适的处理方式和解决途径,诉诸法律的自觉意识尚未养成。
三、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归因
马克思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互联网纵深发展时代,作为一种全新生活方式或者作为一种崭新的把握世界的方式,在深深改变和影响着我们。
(一)新媒体的传播特性所致
新媒体传播中伦理道德问题的大量产生与新媒体技术的独特性有着密切的关联。传播主体的隐匿性导致伦理失范。新媒体的非中心化特征导致主流道德意识的缺失。现实的“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在新媒体空间的虚拟社会中失去了作用。虚拟的网络空间在不断解构或消解基于现实世界的伦理道德价值导向性和约束力。在人的道德教育历程中,我们从懵懂开始大多是在接受有关真善美的德行知识,道德认知占据主要成分。在传统的熟人王国中,在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中,外部道德力量往往规约和评判着个体的道德行为。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虽然理论水平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程度,但由于正处于道德判断能力提升的关键时期,面对复杂的道德困境往往容易做出错误的价值观的判断。即便不是面对互联网世界,在如今这样价值多元化的世界中,他们的道德判断也是要经受巨大考验的。这也正是这个时代留给我们高校德育的最大难题。
(二)网络法律立法建设亟待提速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当现实的道德要求失效的时候,“要借助技术和法律的强制性力量作为控制规范的外力,以消除网民的素质现状以及诸多负面影响”则成了众望所归。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尤其涉及新媒体方面的法律、规范等建设明显不足,同样成为当下网络法律建设的尴尬。互联网自1994年接入中国后,得到长足的蓬勃发展。但是回顾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很长一段时间互联网的发展处于一个“混乱生长期”。我国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首次针对计算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直至2002年,我国才出台《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此后,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并未取得长足的发展。
(三)教育主客体媒介素养的缺失
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介素养教育,我们高校大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尚在起步阶段。伴随着自我去中心化、交流开放自由、信息便利快捷等优点,混沌失控、个人主义的膨胀,法律意识的淡化、伦理道德的失范也成为新媒体在高校德育管理中的难点。现实中,面对新媒体的迅猛来临,我们的媒介教育却迟迟未有效地得以展开。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奥格本,曾提出了非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要滞后物质文化的著名论断。他强调“大部分非物质文化本质上是调适于物质文化或自然环境,或者是调适于二者的方法。行为方式概括了大多数非物质文化的特征。社会组织、风俗、道德都是对自然环境和物质文化的集体行为方式……如果自然环境或物质文化发生变迁,这些行为方式也要变迁”。这个命题在新媒体时代得到了很好的验证。中国在全面接人互联网的短短二十年,互联网和依托互联网衍生出来的技术产品,让人目不暇接,在这个快速的增长期,技术占据主导,人们在摸索、使用中掌握它。相应的非物质文化(互联网使用过程的反思批判意识)方面的校园教育则要明显滞后。
四、规制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法律建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巳达6.68亿人,其中手机网民达5.94亿人。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高中和大学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巳达到较高水平。同时据腾讯公司的最新调查,目前“微信”用户多以年轻人为主,其中又以大学生为主,占到64.50%D[8](P83)大学生无疑成为了互联网世界最为活跃主动的群体。对于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矫正,既要侧重道德层面的柔性,也要强化制度的刚性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吹响了依法治国全面展开的号角。我国乌镇召开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共享共治”议题的探讨,实际上昭示着关于互联网尤其新媒体视野下,国家法律建设的全面、深入的开展。
(一)我国网络立法体系设置的简单回顾
1.法律层面
在国家的顶层设计上,有2001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2012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法规层面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0余部,有关互联网生活的还有20多部重要部门规章。
3.“两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201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镑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4个重要司法解释。
4.行业自律
互联网行业内部的自律条约。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13年来,该组织先后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坚决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倡议》等多部行业自律规范。
5.高校层面
各高校基本上围绕着不同效力位阶的校规,制定出了规范在校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规范等。通过学生手册中的校规校纪和相应的网络安全规范给予了明确。
正如,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这多种社会控制方法中,现代社会应当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因而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失范行为’不能单纯靠道德的“叩问”约束网络空间个体的行为,而要靠上至宪法下至空间自律完备详尽的网络制度体系给予强行规制。如此,才能还网络空间一份净土。上述的制度体系,尤其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为我们深入开展大学生的网络法律教育,增强应对网络空间伦理道德失范的免疫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二)规范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徳失范的法律建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以“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异军突起,传统伦理道德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和解构,大学生在日益复杂的虚拟空间中,时有伦理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个别甚至出现了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形。根源在于目前我国的网络制度层面的建设暴露出内在的脆弱性,我国诸多有关网络空间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一些现存的网络法律规范则与法治化要求相差甚远,网络立法效力的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整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1.网络环境治理的硬手段:网络法律制度拓展优化
其一,立法机构应着力破解“目前我们在网络立法方面存在着缺乏整体性规划,立法权酬分不清,立法内容相互冲突的问题……没有将互联网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网络新兴法律的创制,有些属于虚拟空间独有的问题仍无法解决”等问题。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有互联网络方面的立法,并且对网络中违法犯罪做了明晰的条款规定。因此在互联网法律的制定上我国应尽快出台第一部互联网安全法律,尽快填补没有网络安全法的空白,为高校依法开展互联网法律教育提供政策依据。其二,尽快构建起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三层级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加速推进《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的制定进程。修订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出台更加明细化的规则,清晰界定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使网络传播者明确什么样的信息是“越界”的,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
2.创设校园绿色空间:构建网络安全的防火墙
高校要依托我国法律制度规范,自觉构建网络安全的防火墙。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培养,离不开校园安全绿色的网络环境。高校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积极构建杜绝黄赌毒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的技术平台。依托计算机终端监控系统,利用校园独立的服务器来监管网上非法信息的传播,对网络信息进行恰当的屏蔽、分级与过滤,杜绝非法用户与不良信息的侵袭。同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与《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等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大学生网络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网络管理委员会,在校园网络伦理规则已定的前提下,担负起必要的道德责任,负责调研、制订校园网络伦理的具体规则,如《大学生网络文明公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学生宿舍网络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规则中要明确指出什么行为是网络伦理倡导的,什么行为是网络伦理坚决禁止的,并积极推动其贯彻实施。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高校“把关人”的作用,积极占领网络空间的新阵地,在BBS、校园论坛,甚至QQ群、飞信群、微信圈等新媒体空间中,要通过吧主、意见领袖的作用,干预不良网络信息,强化舆情的监控与预警,引导主流价值观。
3.校园网络法治教育新常态
互联网传人中国二十多年的期间,我们在教育上很大是围绕技术的普及而展开,学校的使命单一定位于传授科技技术,而对于网络法律知识教育则显得薄弱,致使大学生频频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大网络法律的宣传力度,编撰大学生网络法律通俗知识读本’整个社会营造宣传学习网络法律的氛围,搭建全员参与的交流平台,真正让法律规章制度人心人脑。
(1)教育者新媒体运用能力的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者是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处于主导性地位。教育者的媒介法律素养的自觉意识即主体性,是整个教育活动有效开展的前提性条件。马克思指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如果思想政治教育者缺乏对媒介法律素养应有的特定意识和特定素质。更遑论对大学生开展有效的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为此,高校德育工作者应该与时代同步,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时刻关注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动态,养成随时学习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习惯,提升自我网络法律素养。同时德育工作者要成为新媒^^时代的潮人、达人,要善于借助新兴网络工具?,如微信、微博等媒介拉近师生距离,建立及时沟通机制,对大学生在网络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和难题进行及时疏导,发挥德育教师对大学生的网络法律素养教育的核心影响力,最终提高法律素养培育的实效性。
(2)优化课堂网络法律教育的内容。高校是育人的主场所,应该充分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注重课程设计和教材建设。从目前有关法律的课程设置上,传统的《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的法律部分,关涉互联网法律的并不多。这与当前互联网飞速发展下带来的复杂多变的网络法律问题很不匹配。即便是法律专业的学生,网络法律课程的设置也较为粗浅。高校的忽视,一定程度上致使大学两络法律知识不足。伴随新媒体的崛起,围绕新媒体展开的法律教育更是尚未起步,传统的围绕计算机开展的教育,也显得滞后。基于此,必须优化更新原有的法制知识的内容,确保授课的时间。在原有的课程设置中,穿插有关网络法律知识的讲解,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授课方法中,侧重以案例讲解为主,围绕当前的网络法制建设、网络案例等开展。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曾说过:“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饱含这些原理的案例。”这有利于引导学生从知法到守法层面的转换。
(3)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常态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媒体已经成为大学生群体的一种全新的学习和生活渠道,人人都是自媒体,因而也就“应然”地需要培养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的自觉性。同时,新媒体作为一种载体,它本身是中性的东西,正如西方学者埃瑟?戴森所言:“数字化的世界是一片新的疆土,可以释放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如果试图在大学校园内建立新媒体的使用规则,来规范使用者共同体(包括媒体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行为,那么新媒体的传播素养的养成将成为新媒体使用者共同体内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外在的公共规范(包括法律)与内在的素养修炼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大学生新媒体素养的突破,才能使新媒体传播途径及其传播内容的文明与进步得以实现。
范益民
(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