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文化与“非遗”
道教作为与儒佛并称的中国传统文化三大支柱之一,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深刻地影响到中国的政治经济、伦理道德、人格理想、审美情趣、科学技术、生活习俗、民间信仰等方方面面,因而在现代的“非遗”项目中,道教文化也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从“非遗”保护的一般性来说,道教“非遗”项目有与儒佛相同的一面,但道教由于自身的独特性,其在“非遗”保护中的地位以及应采取的保护原则又与儒、佛有所不同,本文即主要从道教的特殊性阐明其在“非遗”中的独特价值。
一、道教文化在“非遗”中的特质
道教是根植于中国本土的宗教。它以“道”的思想为基础,承袭战国以来的神仙方术衍化而成。道家学派的思想是道教最重要的思想渊源之一,道教自创立之初便以老子《道德经》为理论基点,其信仰体系也是以“道”为核心。“道”被视为万物的本源,是超越有限存在的无限整体,具有本体论上的终极意义。道教指向的终极目标是达到体道合真的通玄之境,而通达的路径是修身养性与济世救人,“这种对绝对无限整体之道的体悟和把握既超越世俗之人的经验之外,又是生活于具体时空中的世俗之人通过日常的修道来实现的,它体现了神圣与世俗的统一”。道教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其独特的存在形态,而其特质无疑也会影响到“非遗”项目的认定和保护。
1.兼收并蓄。道教在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它源自上古时期的原始宗教、战国方仙道与秦汉黄老道,在先秦老庄思想基础上又融合了儒、墨、阴阳、医、神仙等诸家思想’通过神化老子及其“道”的学说而建立起理论体系和修道方法,并在民间巫术活动和宗法祭祀仪式的基础上展开斋醮科仪活动。道教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吸收儒佛等各种思想,形成了一些新教派,如净明忠孝道便是以儒家忠孝思想为根柢,金元时期兴起的全真教同样是吸纳了儒佛思想特别是借鉴了禅宗的教义。此外,明清时代盛行的三教合一,其中行动最力的便是道教,当时的大部分道书中随处可见对于儒家仁义的弘扬,而道教修行中则多有禅宗明心见性之说。儒家和佛教在其发展过程中固然也会吸取道教的某些元素,但它们多以自身的主旨严分彼此,此与道教接纳儒佛思想的态度显然有别。只有理解了道教的这种特征,才不致为道教仪式和教义中出现其它思想而困惑,在实施保护之时也才能避免因严守儒佛道的划界而剔除某些看似不是道教之内容的行为。道教“非遗”与儒家和佛教的“非遗”项目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道教的“非遗”项目本身融合了其它文化形态,这种融合的状态本身即属于道教的特质,也就是说,为道教“非遗”项目的存在提供多元文化交融的平台,这是保护道教“非遗”的特殊要求。
散乎日用。道教不像儒家来自官学,而是起于民间各种方术、天神信仰等,由此,道教天然就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关系至为密切。这样一种分散在百姓生活中的信仰活动被称为“分散性宗教”,它能十分紧密地渗透进一种或多种的世俗制度中,从而成为世俗制度的观念、仪式和结构的一部分。道教从其产生之初以及后期发展来看,更多具有这样的存在形态。当然,道教也具有“制度性宗教”的特征,即属于一种独立于世俗社会和文化而有自己的神学仪式和组织体系的信仰形式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制度性宗教”是一个清晰而独立的领域,与其它社会面向界限分明,因此也较容易被人们贴上“宗教”这个标签。道教之所以也具有“制度性宗教”的特征,是与它不断接受官方思想和吸纳其它文化分不开的。通过这样一种向着超越世俗以及规制化的努力,道教具有了制度性的特质。道教尽管有一个制度性的存在过程,但处于民间的道教形态在中国从未断裂,其仍然弥散在百姓日用伦常之中,诸如古代祭祀的各种神灵、祭拜祖先、婚丧嫁娶等事务,无不涉及道教的各种神灵和仪轨。正是因为道教在民间具有强烈的世俗特征,其引导民众形成了既具有超越性又具有世俗性的一些风俗节日。以江苏茅山的“香期庙会”为例,茅山自魏晋南北朝时就形成了朝山进香、回香得福的香期庙会。农历腊月二十四日是道教节日“送灶神”,三月十八日是茅山三茅真君的“回盼日”。茅山道士把头年腊月二十四日送灶起至次年三月十八日为止的这段时间定为茅山的“斋期”,也叫“香期”。庙会的世俗性体现在人们于此购物、交游、娱乐等’而其超越世俗之处则是庙中处处显示出伦理劝导的意图,如“十万朝山非是别,忤逆子孙休见我。一半进香也有功,孝顺儿女皆为你”,便是庙会之劝化意图。可以说,庙会起到了寓教于乐的教化作用,而“非遗”中的道教庙会在现代社会仍然起着这样的作用。
3.寓道于技。道教文化与儒佛相比,极为注重各种具体技术,这也是道教与道家的重要区别所在。道教虽说是祖述黄老,但却重在讲求各种技术,而这正如前面所言,道教本于民间方术之缘故。道教在后期的发展中,尤其注重炼丹、医术、武术、养生等,并由此开发出很多关于自然和人体的具体知识。《道藏》中收录了诸如墨家、兵家、杂家等先秦众家以及后世的大量术数类著作,如天文、五行、占卜等,这些书都有很强的技术性。这显然与儒家注重人文的培养和佛教注重参禅修心的法门极为不同。道教注重技术的特征也为现代“非遗”保护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路径。如苏州玄妙观道教音乐、武当山宫观道乐和晋北、临县、太康等地的道情戏等,现已列人“非遗”项目。除此而外,还有道教节日(庙会、祭祀法会)、仪式(斋醮科仪)、工艺美术(道教书画)、民间文学(道教传说故事)、生活知识与技能(养生、道医、道教武学)以及文化空间(道教场所)等,也是“非遗”所关注与聚焦的文化事项。由于道教本身注重技术,而“非遗”保护的项目也重在具体的操作技术,因而道教“非遗”项目的保护,相对而言更为切近道教本身的存在样态。
二、道教“非遗”的保护原则
道教文化在“非遗”中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这些项目必须遵循不同于其它的原则,以下尝试从三个方面阐述道教“非遗”项目的保护原则。
1.本真性原则。之所以强调本真性原则,乃是因为现代社会,在诸多所谓的保护道教文化的名号之下,往往出现为迎合现代人观赏道教仪式的需要而故意改造道教的原本仪式和表现形式,从而演化出种种伪道教或低俗的迷信活动,致使道教本身所具有的文化价值丧失殆尽。道教尽管注重技术,但是道教之所以是道教,其核心在于求道。道教推崇“阴阳和谐”的宇宙观与“道法自然”的生命观。其“物我一体”的和谐观能够帮助人们智慧地面对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在人文价值层面,道教“身心双修”的养生观与“尊道贵德”的人生观,对于个体的修身养性与生命质量的提高也有莫大助益。道教奉行“为善去恶”的伦理观,弘扬“齐同慈爱”的精神,这对于净化世道人心、教化大众、导人向善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巨大能量,同时也是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伦理新道德的传统资源。如果在“非遗”保护之中忽视了道教的这些因素,而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弘传一些单纯的技术,显然就违背了保护的本意。
2.认同性原则。道教自身具有一定的神秘性和技术性,其中有些内容具有超验的性质,但这部分内容正是道教的魅力所在。比如苏州玄妙观道教音乐,其中包含了上古吴地的曲风,吸收了帝王庙堂仪典音乐、祀礼音乐等。作为道教音乐,其中使用的“赞”、“颂”、“偈”、“诰”、“咒”、“符”等均为道教所独具,而且苏州道教音乐是斋醮法事的一部分,脱离了斋醮而单纯作为音乐表演就不成其为道教艺术,而斋醮活动并不单纯是一个仪式,还被认为是人与神灵沟通的方式。现代人即便不相信人与神灵沟通之可能,但是在对道教斋醮仪式进行保护时,也必须对这类仪式的目的予以认同。当然,这里所说的认同并不等于强迫外在于道教的人去相信道教活动目的的真实性,而只是对进行保护的人员以及关注道教仪式者的一个基本心理要求,即他们不应将道教的仪式与目的视为荒谬,而应认同人类有这样一种为此目的而虔诚举行的仪式。只有人们理解和认同道教仪式及其目的,那么才能对仪式本身生发出尊重之心,也才可能认真地对待这些仪式。否则,保护者一开始就否定其仪式的目的,那么保护就很容易流于形式,甚至可能抵制道教人士的某些要求,从而道教“非遗”项目的保护也将难以为继。
3.交互性原则。道教注重天人合一、身心修炼,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慈爱互助,从而形成了三重交互关系。但在“非遗”保护中,多只注重三重关系中的前一方面,而相对忽视了对另两方面的保护。比如对于道教仪式,多只是重视对仪式形式的保护而不关注对周遭环境的保护,不少列人“非遗”项目的道观因利益驱动而被过度开发,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的生态,而观光人群的不加限制的涌入也破坏了道观作为道士清修场所的气氛,致使身心修炼无法获得协调。因此非遗”保护中应注意保护道士进行身心修炼的环境与气氛,这就需要在道观中划出非观光性区域和场所,以利于道士清修。在人与人的慈爱互助层面,“非遗”保护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借助受保护的“非遗”项目如庙会等,开展不同方式和富有现代启示意义的道德教化,将道教三重交互和谐的理念传播到更多的人群中,为构建一个更加和平友爱的世界而努力。这一目标也可以看作“非遗”保护与“非遗”发展双向交互的一种形式。
董熠
(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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