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失范的伦理道德审视
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创造出新闻传播史上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以网络为依托的多种信息交流方式,改变了大众的生活和沟通体验。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对各种事件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并且释放出巨大能量,对社会动员起着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网络谣言、暴力语言等伦理失范的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加深,部分使用者肆意摧残着作为大众应当遵守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网络信息失范的表现包括:网络信息失真扩大化、语言暴力媚俗化、个人隐私公开化和信息传播“群体极化”。要规避这些失范现象,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建构伦理道德原则,明确道德底线;加强技术管理,行政立法并行;净化社会环境,提高网民素质。
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创造出新闻传播史上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解构了人类新闻传播史原有的结构模式,使一种新的信息传播结构形式——“网络传播”得以浮现。在网络媒体环境中,传播权力被重新分配,一部分传播权力下放到老百姓手中。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众的身份已经叠加,任何人都能够通过网络平台将获得的信息自行选择加工,再迅捷地传至社会的各个层次、各个角落。信息传播由传统的单向度传播变成具有互动的、多向度的、复合式、多样化的传播。但是,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曾指出:“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而正是这一点,对我们大家都构成了某种严重的威胁。技术的力量所造就的社会扭曲已有目共睹。”从2003年木子美在网络上发表《遗情书》、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2010年的金庸“被去世”事件,到2016年春节前后的“上海女逃离江西农村”事件,“网络消息传播的伦理底线到底在哪里?”这一问题正被更多人和媒体所关注。以网络为依托的多种信息交流平台,不仅改变了大众的生活和沟通方式,也日益成为人们对各种事件表达自己意愿的策源地,它释放出巨大能量,对社会动员起着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信息传播伦理失范的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加深,部分使用者肆意摧残着作为大众应当遵守的伦理道和法律规范。
一、网络信息传播失范的特点和表现
法国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首次提出“失范”这一概念,其后,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将这一概念充实发展为“失范理论”,认为“失范是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变化多端的情况下,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在个体身上显现的一种紧张状态”。网络信息传播失范就是指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因为传统伦理规范的缺失和不健全,而网络空间新的伦理价值和规范没有成熟所导致的道德调节机制弱化甚至失灵而引发的传播行为的无序状态。网络失范与传统的社会失范不同,网络失范行为是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越轨”行为依附于网络虚拟环境来实施。由于现在网络已经普及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各个阶层,在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言行已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以合法或非法的身份进行网络行为,人们甚至可以自由地进行人格或角色转换,以体验多样化的经历和情感。网络信息传播失范不仅危害到社会和谐,还冲击了正常的语言规范、伦理道德。对于网络而言,其信息传播失范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网络信息失真扩大化
互联网的产生和普及,使信息在网络交际平台迅速传播,但是网络技术发展迅猛了,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却越来越低了。一些用户和网络媒体为了引起社会关注,或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以提高点击率,故意歪曲、捏造事实,甚至不加核实转发、引用道听途说的消息,以讹传讹、误导受众,失去了新闻本应真实可靠的本质。比如,2016年春节前后,被大家广泛关注并热议的“上海女逃离江西农村”事件,这个名为“想说又说不出口”的网友甚至还在网上和多名关心她的网友互动以博取同情,引发热议。但最终证明这则信息不过是江苏的一名女网民因与丈夫吵架,发帖宣泄情绪,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同样,2015年“利辛女子深夜因救女童被恶狗咬成重伤”的消息一经发布,被众多网友及网站关注、转发,当事人收到了几十万元的爱心捐款,却最终被曝该女子是去朋友家玩,喂狗时被狗所伤,可谓剧情大翻转,令众网友始料未及,深深伤害了大家的爱心。近几年,诸如金庸、成龙、余秋雨、李开复等名人“被去世”的事件也是频繁发生,而在网络上传播此类消息的竟有不少是知名期刊和网络大V。诸如此类的虚假新闻数不胜数,这些消息被门户网站和网友纷纷转载并得以迅速传播,其中有个人、新闻网站、知名刊物无意误传的,也有个人企图利用网络舆论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为之的。在网络传播的环境下,由于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事件爆发初期信息的不对称性、网络的虚拟性等,在某种程度上为制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使网络成为虚假信息滋生、放大或扩散的平台。
(二)语言暴力媚俗化
在网络交际平台上,使用不文明、不道德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辱骂,使其在精神和心理上痛苦和受到伤害的一种语言现象,被称之为暴力语言,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语言。网络暴力语言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冲击了正常的语言规范和伦理道德。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有的是直接在个人的交际平台上有针对性地对某人或某事口出秽言;有的是浏览网络信息后,利用网络交际平台的评论功能不加辨别地随口开骂;还有的是在转发信息过程中添加体现个人观点和情感的暴力语言。在网络语言暴力中,网民们极尽想象力和创造力,把日常交流中不大可能出现的不堪入耳的、恶毒的话语和内容,配以网传或自创的最难看的表情符号应用在网络交际中,严重侵犯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还有个别网络媒体为追求高点击率,频繁地针对某一社会群体报道大量负面消息,使部分社会群体被标签化,形成网络媒体的长效话题,导致这一群体的形象被个别媒体所营造的“拟态形象”所扭曲。
(三)个人隐私公开化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如果没有隐私,人的自由就会明显被削弱,容易受制于人。现代网络技术具有的强大的信息搜索功能,在为人们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使得个人隐私受到史无前例的威胁,个人隐私被窥探、窃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成为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重灾区。不仅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信息极易被查询,而且个人的私生活、情感等不愿意被公开的信息也会通过各种途径被泄露在网络中。个人隐私一旦在网络中被曝光,就会以几何级数的增长速度迅速地传播,导致当事人的私密空间、名誉、生活状态大大被影响,使当事人陷入非常难堪的境地,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会导致严重后果。2006年,互联网热炒的“铜须门”事件,至今提起来仍让人感觉沉重。一起没有经过详细核实的婚外恋“一夜情”事件,被其丈夫任性地公布到了论坛上,并未经当事人允许,将其妻子与“铜须”的聊天记录和QQ号披露在网上,一时间,引起网民的愤怒,其中不乏大量的哄客在内的人迅速集结,不经任何查证,各种指责谩骂、恶毒言语狂轰滥炸,并“人肉搜索”出“铜须”的各种信息,在天涯论坛上发布《江湖追杀令》,号召大家一起制裁“铜须”。此次事件后来虽被发帖人宣布不实,但对当事人已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在网络中,不仅名人的隐私极易被曝光,普通人的许多信息也可被轻易查到。试想,人们在一个几乎没有隐私权的社会彼此赤裸相对,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四)信息传播“群体极化”
“群体极化”最初是由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凯斯·桑斯坦提出来的,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群体决策时,群体之间情绪的感染会迅速传染,群体成员迅速向一端倾斜集中,中立者也会随着强化性言论的增多慢慢向边缘移动,于是,“群体极化”现象就产生了。在网络世界中,“群体极化”现象更容易发生,大约是现实生活中的两倍。比如上文提到的“利辛女子深夜因救女童被恶狗咬成重伤”事件的真相被披露后,最初也有一些网民对其男友捏造事实的原因表示理解,认为他既然已经认错并澄清了事实,先救人要紧,既然已经捐了就算了。但是随着事情的发展,情绪性的攻击言论迅速成为主流,道德审判愈加强烈,“我们还是他们”的边界激活越来越明确,暴怒的网民范围越发广泛,暴力性语言的伤害也越发强烈,中立或同情者最终销声匿迹,对当事人的集体暴力声讨变得越来越强大,网民在网络上辱骂、嘲讽、威胁、人肉等行为叠加,最终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追讨事件。
二、网络信息传播伦理失范的规制
(一)建构伦理原则,明确道德底线
网络消息传播环境复杂多样,在网络社会中,各主体之间影响程度很高,要规制网络信息传播的失范,首先要明确网络信息传播的道德底线是什么。2011年,《人民日报》曾提出,微博发布言论要做到真实诚信。笔者认为,真实诚信、谨言慎行也是网络信息传播的道德底线。网络交际的多样化平台给了大众平等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大众可以自由参与信息交流,发表自己的看法,宣泄自己的情绪,网络主体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是每一个网络主体,特别是知名媒体、网络达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懂得尊重他人拥有的权利,自觉维护网络平台的秩序。在公布信息、发表言论时,要确定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信息的碎片化、片面化,不能只根据个人好恶、盲目跟风,随心所欲地转发或评论公共事件,更不能未经他人的允许随意公开别人的隐私或诋毁他人的名誉,以免伤及无辜。面对海量信息,每个网民都应当做到对未经核实或来源不明的信息不转、不发,对涉及不了解的专业或领域的信息不转、不发。要学会公正地对待他人,所做出的任何言行都不应伤害到社会和他人。古语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德者必有言”,只有每一个网络主体都做到讲道德、有担当,才能使网络信息传播的失范言行得到控制。
(二)加强技术管理,行政立法并行
信息传播失范的显著特征之一是暴力语言的使用。网络的匿名性给现实中受道德约束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言行的“好机会”:夸大事实、散布谣言、攻击谩骂。从技术管理入手对网络语言交际的规范化有明显效果。网络运营商可以在网络系统中设置敏感词自动识别的过滤系统和“代码”管制,把一些道德要素嵌入到技术管理系统中,通过敏感词自动识别的过滤系统进行即时识别,对网络使用者的言行进行约束,加强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和无害性,以减少网络信息传播的伦理风险和政治风险。此外,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有一定的作用,但其法规内容仍有待细化,特别是有关信息传播方面的内容应当加强。很多网络造谣事件,当事方遭受了巨大损失,却因相关立法不健全,导致取证困难,最后不了了之。如中国第一家媒体公益基金“芒果V基金”假发票事件。在立法技巧上,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稳步快速地推进网络管理法制化。网络媒体的规范和管理,还需要政府的行政监督,通过对个人和机构的登记备案来对网络媒体的活动进行实时把关。行政监督、技术管理加上立法,相信未来网络信息传播伦理失范的现象会得到有效控制。
(三)净化社会环境,提高网民素质
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提高公民的道德和语言素养,整个社会素质的提高则有利于强化网络主体言行的道德评价和监督,并督促网络主体言行要遵循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可以通过学校、媒体等资源开展道德宣传,从青少年开始,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倡导文明的语言行为。从个人、组织、行业入手,加强道德修养,构建符合传媒伦理道德的把关体系,扶正祛邪,使人们在精神和物质财富方面平衡发展,从源头上改变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
科技的发展没有终点,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也将无穷无尽,网络媒体仍是一个“少年”,它的完善和管理也非一日之功,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网络媒体伦理体系的日益完善必将助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苗涛 来源:新闻爱好者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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