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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伦理道德思想的精神哲学诠释

发布时间:2023-12-11 18:07

  摘要:《论语》的伦理道德思想展现为何种“‘精神’形态”?开辟了何种“中国传统”?通过对《论语》进行精神哲学诠释可以发现,《论语》以“礼”、“仁”为基本概念,呈现具有“精神”气质的伦理道德话语;建构了以“克己复礼为仁”为基本模式、“礼”的伦理世界与“仁”的道德世界辩证互动、透过“克己”扬弃两个世界矛盾的精神哲学;开辟了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的“中国形态”,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矛盾是内在于其中的“中国问题”。精神哲学诠释不仅是关于《论语》的精神哲学发现,而且可以演示其对于中国伦理道德的“‘精神’家园”意义。


  关键词:《论语》;伦理;道德;精神哲学;


  作者:樊浩


  前言


  中国伦理道德传统是何种“‘精神’文明”?呈现何种“精神”形态?这种“精神”形态对破解现代中国社会所遭遇的文明难题有何资源意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也期待一种回归于“精神”的家园,在“精神”发展的辩证生态中把握伦理道德发展规律的精神哲学理论和方法。


  历经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冲击,我国伦理道德发展愈益突显“精神”困顿的“中国问题”。在理论研究领域,现代西方理论的冲击,导致具有悠久道德哲学传统的中国本土话语的失落;伦理与道德的分离导致道德哲学的无体系或道德哲学理论的碎片化,从理论上消解了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生活的整体性;个人主义、物质主义、非理性主义,是“精神”失落的理论表现。在实践领域,根据我们的全国性大调查,伦理—道德悖论、知行分离,已经成为深刻的“精神问题”。“伦理—道德悖论”,如道德上基本满意—伦理上不满意的二元判断、伦理上守望传统—道德上走向现代的二元趋势,根本上是伦理—道德一体的有机精神世界的分裂;“有道德知识,但不见诸道德行动”的知行脱节的公民素质缺陷,标示着个体品质构造中“精神”的失落。(1)因之,一场精神洗礼和精神回归便不仅必要,而且迫切。作为其理论准备,最重要的努力之一,便是基于本土精神哲学资源,进行中国精神哲学的理论建构,藉此能动地推进伦理道德的现代发展。本文的主题便是通过对《论语》的精神哲学诠释,呈现其伦理道德理论的“精神”气质及其所开辟的精神哲学形态,揭示其对于道德哲学研究和现代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家园”意义。


  在中国传统中,“精神”的“精神哲学形态”却有待理论自觉或哲学发现,原因很简单,中国并没有西方式体系化的哲学精神理论。理论自觉的基本努力,首先是对传统精神哲学资源进行发掘,只有这项工程完成,体现本土意识、根源动力和民族文化生命力的精神哲学理论才可能建构。《论语》是中国道德哲学最重要的元典,关于《论语》的精神哲学研究,尤其是对其精神哲学形态的探讨,对发掘中国精神哲学传统,建构现代中国精神哲学理论,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论语》中蕴含着十分丰富并且对日后中国哲学发展具有典范性意义的精神哲学资源,然而却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呈现,即透过伦理叙事和道德教诲,而非论证连贯的哲学体系,进行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哲学的建构。在这个意义上,《论语》并不存在甚至不能要求它具有体系化的精神哲学言说,而必须透过话语形态和哲学体裁的转换,进行精神哲学形态的再发现。这种再发现,与其说是对《论语》精神哲学意义的证明和辩护,不如说是对现代人关于元典理解能力的检验和考验。对于这种转换和再发现的工作,西方的体系化的精神哲学研究传统无疑可资借鉴,而在西方传统中,黑格尔的精神哲学理论因其全面与完整而具有典范性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对《论语》实质上具有的精神哲学内涵的揭示,在分析工具方面便借助黑格尔精神哲学理论对其加以系统的整理和重现,以期在形式上使之呈现其应有形态。这并不是用黑格尔理论对《论语》进行重新诠释,而是以此为参照系,在对《论语》本身所蕴含的精神哲学资源进行发掘时,借助黑格尔理论,使其更加系统化、呈现更为自觉的体系。


  基于研究主题,以下两个问题的澄明具有某种基础性意义。


  第一,“精神”的概念。在哲学意义上,“精神”具有三个基本规定。“精神”的对立面是“自然”,相对于人的自然状态,“精神”的本性是自由;“精神”的本质和力量,在于将人从“小体”的自然存在者,提升为“大体”的伦理存在者,达到黑格尔所谓“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精神”是思维与意志的统一,用中国道德哲学话语表述,“精神”是“知行合一”。


  第二,“精神哲学”的把握方式。这种把握方式的要义,是将伦理道德回归于“精神”的辩证生态,当作精神发展的两个阶段或两种形态,在人的精神由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辩证发展中,揭示和把握伦理道德发展的规律。“精神哲学”的把握方式既展现为道德辩证法,也展现为伦理总体性,其精髓是“从实体出发”,对立面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黑格尔曾断言:“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


  一、“礼”—“仁”话语的“精神”气质


  无论对《论语》的理解存在多少分歧,一个共识总可以作为研究前提:“礼”与“仁”是《论语》的两个概念支点,它们在全书中出现频率极高。据杨伯峻在《论语译注》中的统计,《论语》中“仁”出现109次,“礼”出现74次。(2)关于《论语》的知识考古,尤其对“礼”、“仁”等核心概念的语义辨正和义理分析,学界可谓汗牛充栋,也已形成许多共识。本文的任务是以既有的知识和共识为基础,探究这些概念之间的精神哲学关系。这里试图推进的问题是:“礼”、“仁”的话语形态是什么?在文化发生和文明对话中,它们具有何种“中国气质”?可以假定,“礼”、“仁”是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概念,体现了对于这些内容的精神哲学把握。


  “礼”因何显现为“伦理”的话语形态?何以显现“精神”气质?要义在于,它是关于伦理实体的概念,其“伦理”本性和“精神”气质在三方面得到展现。


  其一,伦理世界与伦理规律的总体性伦理概念。伦理史与人类社会发展史、个体精神发育史内在一致。在人的精神发展进程中,伦理世界是个体与实体直接同一的世界。作为民族精神的家园,它是原初社会中个体与家庭、民族两大伦理实体自然同一的世界;作为个体精神的家园,它是作为家庭成员和民族公民的伦理实体意识。《论语》的“礼”建构和追求的是个体与家庭、民族直接同一的伦理世界。“伦”,即西方道德哲学话语中的所谓“伦理实体”,是这个世界的本质和精神形态。与西方道德哲学不同的是,“礼”不仅表现出强烈的“伦”的实体气质,而且彰显家庭与国家直接同一即家国一体的伦理规律,因而在“礼”的伦理世界中,没有像黑格尔所说的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两种伦理实体意识之间的紧张和冲突,而是将家与国、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两种“伦”及其实体意识直接贯通。孔子曾以孝悌为例,展示这两种意识之间的亲和贯通的关系:“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在这个世界中,个体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关系,展现为“天伦”(家庭血缘关系)与“人伦”(社会伦理关系)两大结构,它们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曾被表述为“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不同的是,“天伦”与“人伦”并不分别代表黑格尔所说的“黑夜的规律”和“白日的规律”,而是“伦”的一体贯通的两种生命形态或精神形态,“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是根本的“伦”之“理”,或伦理规律。《论语》以周礼为“礼”的历史文本和理想类型。按照李泽厚的观点,周礼是未成文的习惯法,其基本特征是在原始巫术礼仪基础上晚期氏族统治体系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在家国一体的中国文明生成的历史进程中,“礼”融血缘—伦理—政治于一体,不仅被孔子创造性地转换为一种伦理政治制度,而且上升为意识形态的自觉主张,由习惯法提升为精神性的伦理实体。在孔子看来,“礼”是中国文明发展的历史轨迹和精神规律。“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礼”之道不仅具有永恒价值,而且具有家园意义———既是民族精神的历史家园,也是个体精神的文化家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曾将“礼”诠释为中国民族由初民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化、人的精神由自然状态向实体状态转化的文化“脐带”。(2)


  其二,“从实体出发”的伦理制度和伦理力量。伦理性的实体既是客观性的规章制度,又是使不同个体同一化的伦理力量。《论语》所指向的那种客观伦理制度,是孔子最受非议的方面。然而人们在批评中往往忽视了它的精神哲学意义,尤其是其“实体”气质。“正名”是《论语》提供的拯救社会失序、行为失范的伦理药方,其精髓被经典地表述为八个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这曾被作为孔子政治保守性的铁证,然而仔细考证就会发现,它的精神哲学精髓是伦理与道德统一的“安伦尽份”,其话语重心不是君与臣、父与子之间个别性的人与人的关系,甚至不是彼此之间尊卑等级的关系,而是这四者与整个“伦”的实体性关系,关涉的是“伦”的“整个的个体”,或伦理秩序。在这里,君臣父子行为合理的根据是“伦”的实体性要求,体现的是“安伦尽份”的“从实体出发”的“伦理”精神。伦理行为的本质是什么?“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个个体。”(1)“从实体出发”是孔子所发现的“礼”的伦理制度的“精神”气质,而孔子对“礼”的孜孜追求,决不止于这些外在的伦理制度,而是这些制度背后或者透过这些制度所达到的那种伦理必然性、伦理力量和伦理合理性,它们被孔子用一个字来概括:“和”!“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和”就是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的和谐,它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度背后的伦理必然性和伦理力量,也是“正名”的伦理合理性,“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其终极追求是“致中和,天地位,万物育”的境界。


  其三,以“礼”为“教”的伦理精神本质。如果进行话语切换,那么,黑格尔所谓的“单一物”即人的个别性,“普遍物”即实体性的“伦”。礼的要义,即是在教养与制度两个维度达到个体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统一。诚然,《论语》中“礼”还不同于后来意义上的“礼教”,但以“礼”为“教”,或以“礼”作为个人的伦理教养和社会的伦理教化原则,并藉此将人从个别性存在普遍化为伦理存在的伦理设计与价值追求是其精神内核。在孔子看来,“礼”具有至关重要的文化意义。对个体而言,“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对社会而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孔子自道“三十而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立于礼”。在《论语》中,“礼”作为教养具有双重“精神”气质。一方面,礼仪化的本质是伦理化,其真谛是过普遍性的生活。如黑格尔所说,教养的本质就是将人的个别性加以打磨,使它符合事物的本性。杜维明曾指出,在孔子和儒家学说中,一个人如不经过“礼仪化”的过程而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意义上,礼仪化也即是“人性化”。(2)另一方面,在中国文化的开端,“礼”不仅是意识,而且同时是意志行为,“履者,礼也。”(《周易·序卦》)可见,“礼”兼具“单一物和普遍物统一”、思维与意志同一的“精神”本性。因此,“礼”无论作为个体教养还是社会教化,其要义都是将人从个别性的“单一物”提升为伦理性的“普遍物”,从而成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有精神”的伦理存在者。


  “仁”作为《论语》“道德”气质的标志性话语,其“道德”的哲学本性获得普遍认同。作为一个与“礼”的伦理实体性相对应的道德主体性的概念,它何以、又具有怎样的“精神”气质?


  “仁”的“精神”气质同样有三。


  第一,“爱人”的道德精髓与道德精神。在《论语》中,“仁”是“礼”的伦理实体性内植为个体道德的主体性,二者内在根本的“精神”同一,而“爱人”是二者之间相互过渡的中介,也是“仁”作为“道德”话语的“精神”气质的根本体现与中国表达。“仁”的基本规定就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爱”的精神哲学本质,是扬弃个体的抽象独立性,从个别性的自然存在走向实体性的伦理存在。“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因而是“自然形式的伦理”。(1)“人”及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哲学悖论:已经“是”一个“人”,但又孜孜追求“成为”一个“人”。“是一个人”认证人是个别性的自然存在者,“成为一个人”的主旨是扬弃人的存在的个别性,从而成为“普遍物”。由此,“肯定自己是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便是“法的命令”。“成为一个人”的精神历程从“爱人”开始。一方面,“爱”以“不孤立”、“与另一个人的统一”,消解人的抽象独立性或个别性,从而具有与他人相通的普遍性或所谓“德”;另一方面,“爱”无论作为人性事实抑或作为人性信念,都意味着人可能成为与他人相通进而最终成为普遍存在者的自我肯定,作为人的本性,它是人之成为人的“自然形式的伦理”。也许正因为如此,无论中国的儒家伦理,还是西方的基督教伦理,乃至其他文化的伦理,大都以“爱人”作为道德哲学基础和精神预设,原因很简单,从这里“人”开启了通向成为普遍物或伦理存在者的精神上的千里之行,也开通了由道德回归伦理的精神隧道。显然,“爱人”的规定,使“仁”的道德与“礼”的伦理在精神哲学上深切相通并相互转换,因为它使“礼”的实体性要求转换为“不孤立”、“与别一个人的统一”的主体德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仁”成为中国道德及其“精神”气质的标志性话语和集中体现,也是孔子最具创造性的道德哲学贡献。


  第二,“一种德”与“一切德”统一的总体性道德话语。在《论语》中,“仁”既是一种德,又是一切德。作为一种德,其要义是“爱人”;作为一切德,它是全德之名,能行恭、宽、信、敏、惠诸德于天下,便是“仁”;因此,一切正当行为都是“仁”之表现,也发端于“仁”,《礼记·儒行》引用孔子的话:“温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它表现为不断的“应然”,因而也是不断的“未然”,因为,“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2)由此,“仁”便成为黑格尔所谓的“主观意志的法”即主观意志的自由。后来孟子将“仁”向“义”推进,仁义合一,以至“仁义”日后成为“道德”的代名词,所谓“仁义道德”。这一历史演变的精神哲学根据是:“仁”作为以“爱人”为本质的“礼”的伦理造诣,一方面必须坚守“仁者爱人”的“人道”;另一方面,必须按照“天伦—人伦”的“礼”的伦理世界的规律爱人,具体地说,由“亲亲”而“仁民”,由“孝亲”而“泛爱众”,这便是所谓“义”。正因为如此,朱熹一语揭示“仁”的道德哲学精髓:“今日要识得仁之意思……始得集注说爱之理,心之德。”(1)“仁”与“义”在道德世界中的精神关系是“居仁由义”。“仁者爱人”是道德的始点和精神家园,“义”是“差爱”或“伦列之爱”,是爱人的伦理合理性。仁以合同,义以别异,“仁”与“义”的同一,便是“道”与“德”的合一。韩愈曾对仁义与道德的关系有一个经典的表述:“夫所谓先王之教者,何也?博爱谓之仁;行而宜之谓之义;由是而之焉谓之道;足乎己无待于外谓之德。”由此,“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2)这种表述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是对《论语》“仁”的精神哲学诠释。


  第三,“永远有待完成的任务”。“仁”的精神辩证法,既是德性与自然之间、也是道德主体性与伦理实体性之间的“乐观的紧张”。它既是内在于人的本性,“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又存在于求仁得仁的无限进程之中。“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如是,颠沛必如是。”(《论语·里仁》)在《论语》中,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求仁得仁,欲仁仁至;另一方面,孔子从未称道谁达到仁的境界或已经是仁人。这正是“仁”论的精神哲学的大智慧所在,它应了黑格尔的一个论断:“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绝对任务,即是说,是永远有待完成的任务。”(3)作为一个通向伦理实体或伦理普遍物的道德主体的概念,“仁”是不可能最终完成的,它是道德与自然,包括道德与主观自然即理与欲、道德与客观自然即义务与现实之间“被预设的和谐”。但从根本上说,“成为一个人”或中国道德哲学话语中的所谓“成人”、“仁人”境界应当是可以实现的,那是人与伦理实体合一,是无限与永恒的不朽之境。正如黑格尔所说,道德的终极任务,不是扬弃不道德,而是使道德成为多余,进而消灭道德本身。这便是伦理与道德、礼与仁合一的化境。


  “礼”、“仁”话语的伦理—道德定位和“精神”气质理解,是准确把握《论语》的概念前提。在“精神”的话语形态中,一些《论语》公案也许可以得到更有解释力的诠释。孔子最易引发争议和批判的命题之一,是《论语·子路》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亲亲相隐”之中,孔子到底“直”了什么?回答是:“直”的是家庭伦理的“精神”本性。


  如果将“直”诠释为价值真理,那么,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它就是与道德、伦理密切相关的概念,三者的关系是:德或道德就是对于伦理的“直”,因而伦理以及个体道德与伦理实体之间的“精神”关联,是“直”之成为价值真理(或所谓正当)并转换为德性的关键。“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正直是在法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1)德只有在伦理的共同体中才有现实性和具体内容,正直的内容是伦理普遍物,德是对伦理普遍物的“直”道而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诸伦理实体作为不同领域的伦理存在,各有其为德所应“直”的伦理普遍物。“亲亲相隐”之“直”,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这个伦理普遍物的“直”。“亲亲相隐”是家庭伦理实体的自然性格,也是个别的人成为“家庭成员”的精神条件。诚然,“亲亲相隐”的“直”可能导致对社会和国家两大伦理实体的“曲”,但是,由于家庭在伦理和“精神”发育中的策源地地位,“亲亲相隐”在诸文明体系中,不仅被隐忍,而且被承认。(2)“因为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3)“家国一体”的文明路径和社会结构,使家庭在中国文明体系中具有更为深刻的精神策源地和文化本位地位,因而“亲亲相隐”对中国人具有更为重要的精神意义。


  二、精神哲学模式:“克己复礼为仁”


  《论语》中深藏着由“礼”、“仁”“‘精神’气质”生成的“精神哲学”及其形态。“礼”与“仁”,或者说“礼”的伦理世界与“仁”的道德世界如何“精神地”关联?二者依何种规律辩证互动、造就个体与社会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论语》“礼”、“仁”关系精神哲学模式的经典表述是:“克己复礼为仁”!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等维度解读“克己复礼为仁”,揭示孔子的历史情结及其政治取向。然而,如果将“礼”、“仁”作为《论语》对于伦理与道德两种精神世界的建构和表达,以“克己”作为化解两个世界之间的紧张、达成“被预设的和谐”的精神中介或“第三维”,那么,“礼—仁—克己”所建构和生成的便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哲学和精神哲学体系。这一“精神哲学发现”,不仅为破解《论语》中“礼”、“仁”关系及其所指向和生成的精神体系,也为把握中国文明的精神传统,提供一种“精神地”和“哲学地”理解的理念与方法。


  在《论语》中,“礼”、“仁”关系到底如何?以“仁”为核心,还是以“礼”为核心?这一问题的哲学实质是:伦理与道德到底谁处于优先地位?《论语》的精神哲学体系是什么?一般认为,在《论语》中,“礼”是传统的因袭,“仁”是创造性贡献,因而是孔子和儒家伦理的标志性概念,而“仁”比“礼”多出现几十次,似乎是一个更具客观性的根据。然而,这种看法缺乏对于“礼”—“仁”互动而生成的人的精神同一性的哲学把握。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考察,关于礼、仁的关系问题指向的是: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到底如何?当今中国道德哲学研究逐渐达成的共识是:伦理与道德是两个相互区分的概念。诚然,在哲学把握中,关于伦理与道德之间的概念关系,由先前的“不分”进展到“分”,是一次重要学术推进,但是,如果只停滞于“分”,将陷入伦理与道德的碎片化,因而必须进行第二次推进,即由道德哲学向精神哲学的推进,将伦理与道德还原于精神的辩证生态,考察它们因何、如何生成精神的体系并在其中获得精神的同一性。伦理与道德,不仅是人的精神的不同形态,也是精神发展的两个不同结构和阶段。因此,《论语》精神哲学体系研究,以及关于《论语》“精神哲学”诠释的要义便是:摆脱关于礼与仁、伦理与道德关系的“原子式思考”,在精神的辩证发展和精神哲学的有机体系中,把握二者关系的真理。


  《论语》中的一段话对诠释“礼”、“仁”关系特别重要。“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这里孔子不仅指出“仁”、“礼”、“克己”三者关系,更透过三者关系隐喻一个价值系统和精神体系。“复礼”之谓“仁”,达致“礼”—“仁”同一必须“克己”,其基本取向是以“礼”说“仁”,指出“仁”的目标和标准不是道德上的自我完成,而是向“礼”的伦理世界和伦理精神的回归,即所谓“复礼”。这里,“复礼”之“复”以否定性的话语形态悬置一个在生活世界中被解构了的终极价值,即被孔子认为具有历史现实性并承载人类理想的伦理实体和伦理世界。“克己复礼为仁”的哲学图式,本质上是生活世界中透过道德努力的一种精神建构和精神回归运动,是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精神哲学统一。因此,只有在精神哲学体系中,“礼”、“仁”、“克己”,以及三者关系的价值系统,才会得到准确的诠释和把握。


  在“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中,“克己”与“复礼”在话语形态上表现出某种对应匹合,都指向某种经过辩证否定的肯定。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克己”的本质是胜己,“胜己之私之谓克。”(1)这里的“私”不能简单理解为“欲”或“私欲”,毋宁说是人的主观个别性或抽象的个体性。在中国哲学中,“私”往往与“公”相对应,“公”是社会秩序或伦理普遍物,“私”即未获得伦理承认的人的自然存在的个别性,所谓“一己之私”。朱熹言:“己者,人欲之私也;礼者,天理之公也。一人之中,不容并立”。(2)在精神哲学意义上,“私”的根源在于为“欲”所蔽,流连于个体的“小体”,难以达到社会普遍性的“大体”,即难以达致“公”的伦理存在。所以,“克己”即扬弃人的自然存在的主观个别性,获得“礼”的伦理教养,最终归于“礼”的伦理实体性。这里,“复”有两个层面的哲学意义。在历史哲学层面,面对“礼崩乐坏”的历史现实,孔子要“复礼”,即恢复或重建被他视为“理想类型”又有所“损益”的周礼秩序;在精神哲学层面,“复礼”则是精神回归的辩证运动,即将人从“己”的个别性存在的“单一物”,提升为“礼”的伦理存在的“普遍物”的精神回归,也就是由自然存在回归伦理存在的精神哲学过程。“复礼”对个体行为和社会秩序来说即“正名”,其意义在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因此,“克己”之“克”,委实不是消极性的“剥落”,而是极富积极意义的超越和建构。“克”与“复”的精神哲学精髓,一方面标示着它们不只是思维或认知的所谓“理性”,而是“知行合一”的“精神”;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精神“显现”或实现自身的现实努力,是人超越抽象的自然存在达致伦理存在的具有实践意义的精神运动。由“己”的“单一物”到“礼”的“普遍物”、由“克己”到“复礼”的精神历程,便是“仁”之德性的建构与实现的精神和精神哲学过程。


  “仁”作为一种道德向往和道德动力,推动由“克己”向“复礼”的精神运动的精神哲学根据存在于德性与伦理、道德主体与伦理实体的辩证关系中。黑格尔曾以一句话揭示二者关系的真谛:“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1)“德”或“德性”是内在于个别性的人身上的“普遍物”,它既是一种本性,也是一种建构,人获得伦理上的造诣,即获得伦理普遍物或伦理普遍性,而主体因分享这种普遍性彼此间便可相感相通,所谓“同心同德”。“仁”与“道”和“德”的关系是:“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人一旦“克”或扬弃“己”的个别性,“复”或回归“礼”的实体性,便达到“仁”,即建构起内在的道德主体性。主体即实体,由此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精神”,但“仁”无论作为“一种德”还是“一切德”即德的总体之名,都必须也只有透过“礼”才能获得现实性。“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论语·卫灵公》)“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所以,无论在精神哲学意义,还是在历史哲学意义上,“礼”在《论语》中都具有比“仁”更为优先的地位。孔子以“仁”为成圣成贤的核心和收拾“礼崩乐坏”局面的根本,但这只说明“仁”是孔子提出的解决春秋时期伦理道德“中国问题”的着力点,而并不能由此推出“仁”高于“礼”的结论。这一问题可以从孔子的另一论述中得到证明。对于怎样“克己复礼”,孔子以“四勿”诠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视听言动都符合“礼”便是“仁”。“礼”不仅是“仁”的依据和目标,而且是造就“仁”的德性的根本途径,因而“礼”的伦理之于“仁”的道德具有前提性意义。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克己复礼为仁”所建立的是“礼”之于“仁”的优先性,扩而言之,是伦理之于道德的优位论。“仁”的主体性是“礼”的实体性的造诣,由“克己复礼”而达致的“天下归仁”,就是伦理与道德同一而建构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在跟个人现实性的简单同一中,伦理性的东西就表现为这些个人的普遍行为方式,即表现为风尚。”(1)“四勿”的精髓,在精神哲学意义上,是造就第二天性,即“活着和现存着的精神”。


  《论语》乃至日后儒家精神哲学体系和道德哲学体系有三个基本结构:“礼”———伦理和伦理世界的概念;“仁”———道德和道德世界的概念;“克己”———生活世界中使“礼”与“仁”、伦理与道德辩证互动,建构精神同一性的概念。(2)作为精神哲学的“中国话语”,《论语》中的“克己”亦即所谓“正身”、“修己”。孔子特别强调“正身”对于“为政”的重要性。“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在《论语·宪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所有这些论述,核心理念都是“修己”。这种“修己”的理念,经过孟子“养其大者”推进,在日后的哲学演进中,生成所谓“修养”的理念。于是,“伦理—道德—修养”,便成为“克己复礼为仁”衍生的精神哲学体系的近现代话语表达。有待追究的是:“克己复礼为仁”是何种精神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为何以“克己”为必然和必要结构?在它所开辟的精神哲学传统中,“克己”的修养具有怎样的精神哲学意义?


  无论“礼”还是“仁”,都以人和人的精神为主体,而人内在着两种相反相成的本性:作为自然存在者或作为“单一物”的个别性的“身”;作为实体性存在或作为“普遍物”的“性”。中国文化处理二者关系的精神哲学智慧是:“修身养性”。“身”即《论语》所指谓的“己”是单一性,潜在囿于或沦为单一物的危险与可能,因而要不断地“修”。“性”是人的普遍本质或所谓共体,内在于人,但只是善之“端”,潜在被“身”的自然性遮蔽颠覆的危险,因而必须“养”。“身”是人的“小者”,“性”是人的“大者”,“体有贵贱,有小大。……养其大者为大人,养其小者为小人。”(《孟子·告子上》)修养既是王夫之所说的“身成”与“性成”统一的“成人之道”,也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精神过程。正因为如此,它不仅是“礼”与“仁”、伦理与道德相互转换的中介,也是使二者在生活世界中获得统一的精神条件。于是,在孔子开辟的儒家精神哲学传统中,修养是基于性善信念的“欲仁仁至”的自化,是“颠沛必如是,造次必如是”的自强不息的无限进程(《论语·里仁》)。在这个进程中,“礼”具有绝对意义。孔子“三十而立”于礼;“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矩”就是“礼”的伦理教养与实体性自由。由此,《论语》建构起了一个从“立于礼”的伦理信念和伦理目标出发,经过自强不息的“仁”的道德努力,达到“从心所欲”于“礼”的绝对自由的精神哲学体系。


  诚然,任何精神哲学体系都有伦理与道德两个环节,但是,由于伦理优位或道德优位的取向不同,伦理与道德之间相互转换、辩证互动的中介便表现出深刻的文化差异。这一中介是诸精神哲学体系、诸民族精神之生态自洽和生态自足所要求的“第三元素”,体现精神哲学与民族精神的性格特征。对以伦理认同为前提的中国传统而言,它是“求诸己”或“克己”的修养;对以道德自由为追求的西方传统而言,它是以伦理合理性批判为前提的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毋宁将德性论与正义论之争,当作两种精神哲学传统之间的体系性互动,而只有在体系性对话中才能理解和把握。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伦理优位还是道德优位,无论以何种“第三元素”作为二者之间的中介,都可能有某种理论和实践的缺失,精神哲学体系及其研究的意义,便在于追求精神世界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论语》悬置并追求一个高远境界:中庸。《论语》中直接讲中庸只一句:“中庸之为德也,其甚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但无论是孔子通过对颛孙师与卜商两个弟子比较所引出的“过犹不及”(《论语·先进》)的论断,还是因“不得中道而行之”对“狂狷”(《论语·子路》)的退求,都体现了中庸的风格。中庸作为“至德”,乃是“礼”的伦理与“仁”的德性的辩证统一的“至境”,它在后来的儒家经典《中庸》中被表述为“天地位,万物育”的道德圆满与伦理实现统一的天人合一境界。


  三、《论语》开辟的精神哲学的“中国传统”


  《论语》对“‘精神’文明”的历史贡献展现为某种逻辑递进:由“精神”而“精神哲学”,由“精神哲学”而“精神哲学形态”。它由“礼”、“仁”奠定中国哲学话语的“精神”气质和“精神”元色;由“精神”元色建构“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由此开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精神哲学传统,形成伦理—道德一体、伦理认同优先或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的“中国形态”。由“精神气质”到“精神哲学”的演进,是“精神”理念的体系化;而由“精神哲学”到“精神哲学形态”的演进,则标示着《论语》精神哲学不仅具有范型意义,而且开辟和生成了精神哲学的独特传统,赋予精神哲学以“中国形态”,呈现“中国特色”。“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内在的伦理与道德、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矛盾,构成《论语》及其开辟的精神哲学形态的“中国问题”,由于它孕于《论语》并对日后中国精神哲学传统发生深远影响,因而成为“元中国伦理问题”。


  《论语》的精神哲学意义,不仅在于“礼”、“仁”话语内在的自然与自由同一、个别性与普遍性同一、知行同一的“精神”本性和“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更重要的在于它开辟了一种伦理与道德辩证互动、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形态。这种精神哲学“形态”,一方面开创并成为了一种传统,因而是“中国形态”;另一方面与西方精神哲学相区分,在日后历史进程中所表现的传统力量,造就了精神哲学的“中国传统”。


  在儒学的历史演进中,《论语》的伦理与道德话语及其哲学形态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其具有一以贯之的“形态”特征和“形态”气派。孔子以“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根源意识和对周礼“损益”规律的把握,解决了“礼”的神圣性难题;以对政治制度及统治者的道德诉求,即所谓“仁政”、“德治”,解决了“礼”的现实性难题;以“亲亲—忠恕—仁道”建构“仁”的道德主体,达致了“礼”的伦理认同;由此建立“礼”与“仁”、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之间的同一性关系。但是,礼与仁、伦理与道德的矛盾始终存在。孟子发现了这一问题,将“礼”、“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作了重大推进,将伦理与道德分别展开为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妇的“五伦”,以及仁、义、礼、智的“四德”。“五伦”是伦理实体,体现“人伦本于天伦”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原理及其伦理规律;“四德”是体现五伦规律的道德要求及其所建构的道德主体。不难发现,“五伦”—“四德”的关系与《论语》伦理优位的哲学取向一脉相承。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孟子的重要贡献有二。其一,人伦理念,以及伦理与道德关系的进一步自觉。“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近于禽兽”的失道之忧是文化的最大忧患,也是人的忧患意识的根本;如何超越这种忧患?“教以人伦”是历史经验也是必由之路。这段经典论断表达的是人伦与人道、伦理与道德一体的哲学理念,表面上突显“道”的根本意义,实际上彰显了人伦之于人道的优先地位;不仅如此,“人伦”是“有亲”、“有义”等等有差别的实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合理性完全根源于个别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关系的性质,这便是“教以人伦”的真谛。其二,将“义”作为仅次于“仁”的第二德性,以在德性中落实“伦”的差别性和具体性,所谓“居仁由义”,“仁以合同”,“义以别异”,由此,“礼”与“仁”便因为“义”有了精神上的中介和过渡。为解决“礼”的伦理认同问题,孟子将“礼”直接移植到德性体系中,作为四德之一,以此解决“礼”与“仁”的内在同一性问题。在儒学发展史上,孟子将孔子的“礼”—“仁”体系向主观性方向推进,但也因此潜在动摇“礼”的伦理地位的危险。荀子发现这一问题,建构了以“礼”为核心的道德哲学体系。这一努力不能简单地被当作孔子体系的异化,而是将孔子的学说向客观性方向发展,形成客观伦理精神体系。显然,父子、君臣、夫妇是“五伦”伦理世界的主干结构,体现“天伦—人伦—天人之间”的伦理世界的规律。在道德哲学发展中,出现“纲—常”思维和“纲—常”取向,将“伦”的相对伦理发展为“纲”的绝对伦理,从精神哲学的意义上考察,根本原因在于欲突显和巩固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地位。正如贺麟早就指出的那样,“五伦”伦理在向“四德”落实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其相对性而被动摇的危险,于是必须将相对的“伦”固化为绝对的“纲”。(1)这一变化表面上发生在伦理内部,实际上指向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根本取向是“五常”服从于“三纲”。正因为如此,由谭嗣同等人开始的近现代反封建伦理的启蒙运动将矛头首先对准“三纲”而不是“五常”。更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汉唐漫长的历史发展,“三纲五常”在宋明理学中被演绎为“天理人欲”的“新儒学”体系。余敦康曾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名教之乐”的缺失。(2)孔子“礼”—“仁”体系,不仅是一种内省的精神境界,而且是对现实社会的认同。当内省的道德追求不能导致被认同的社会生活秩序时,或社会生活秩序不能获得道德认同时,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宋明“新儒学”将“礼”、“仁”的伦理道德要求上升为“天理”,建构起形而上学的伦理系统,并将与之对立的一切归于“人欲”,通过“存天理,灭人欲”达到伦理与道德的统一,最终建立起伦理优位的绝对精神体系。综上可以发现,在“礼”—“仁”———“五伦四德”———“三纲五常”———“天理人欲”诸历史形态之间,存在精神哲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演绎着某种中国传统,更标示着精神哲学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的要义是: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位,在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辩证互动及其有机生态中建构个体和社会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也由此诠释和建构伦理道德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


  也许,与西方精神哲学的对照更能映现《论语》所开辟的这一传统的“中国特色”。现代西方哲学家黑尔德曾对西方文化背景下伦理道德的历史发展进行现象学还原,发现西方精神哲学传统,经历了从古希腊“伦理”,到中世纪“道德”,到近代“道德哲学”和黑格尔精神哲学的历史发展,其总体轨迹是伦理与道德的分离。(3)在古希腊,“伦理”一词的本义是“灵长类生物持久生存的居留地”,它为人的生活提供可靠的空间。由于在人的生活中内在着自由意志和交往行为的矛盾,便产生对行为可靠性的期待,那些恒久自明的被强化的习惯,被称之为“德性”,交往行为的可靠空间便是“伦理”,而“善”则是使可靠性得以发生的东西。古希腊的“伦理”在拉丁化历史过程中向“道德”形变。伦理产生于原生的经验,表现为风俗习惯,当它透过教育、惩戒、鼓励得以发扬和传承时,便演变为次生的经验,产生所谓“伦常”,伦常进一步抽象为法则,普遍化为对象性的规范,便形成“道德”。到近代,尤其在康德哲学中,“道德”被进一步抽象为“道德哲学”,并由此以道德置换伦理。“道德”向“伦理”转换源于对自由意志的痴迷、对法则普遍性的痴迷和对伦理相对性的夸大。因此,黑格尔批评康德“完全没有伦理的概念”,对伦理“姿意凌辱”,而他本人则在《精神现象学》和《精神哲学》中系统地建立起融伦理与道德于一体的精神哲学体系。通过以上对于西方精神哲学传统的现象学复原可以发现,从古希腊到德国古典哲学,西方哲学的主流传统是伦理与道德的分离,它经历了古希腊“伦理”—古罗马“道德”—近代“道德哲学”的抽象性发展过程,伦理与道德的统一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体系中才得以建构和完成。而以上考察也已经表明,在《论语》中,伦理与道德一体的精神哲学形态已经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开辟了贯穿日后两千多年文明的哲学传统,形成一种“中国特色”,标示着《论语》,也标示着中国伦理型文化对人类文明的独特贡献。现代西方学术过度冷落黑格尔哲学包括他的精神哲学,不可避免的结果便是重新陷入伦理与道德的精神分裂之中,使当代西方精神哲学遭遇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不可调和的矛盾。面对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中国道德哲学如何重温孔子所开辟的伦理与道德一体的精神哲学传统,从中汲取合理而有深厚民族文化根源的内核,避免走进西方哲学与西方文明误区,建构中华民族健全的“精神”世界和“精神”文明,显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课题。


  《论语》“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必须逻辑和历史地解决两个问题:“礼”的伦理和伦理实体如何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如何透过“仁”的道德努力进行“礼”的伦理认同,并在此过程中建构和保持伦理—道德的创造性活力?前者是社会的善,后者是个体的善。从理论体系及其历史影响考察,《论语》卓越地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对第一个问题虽然孜孜以求,但终难获得彻底的解决。根本原因在于,孔子以“克己”作为社会善与个体善的同一性建构方式或伦理与道德相互转换的中介。这一精神哲学模式留下一道哲学难题:个体至善是否不仅“应然”而且“必然”导致社会至善?或者说,如果缺乏伦理合理性,“克己”的个体至善到底造就社会的善,还是维护和延续社会的恶?内在于《论语》中的这一难题,导致了关于善的两大精神哲学悖论。其一,伦理或伦理实体本身不合理,缺失善的本性。在这种情境下,“克己”的伦理认同和道德努力所导致的现实后果是:“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1)它的极端后果,就是近现代中国启蒙哲学家所批判的“以礼杀人”。其二,某一种伦理实体,如家庭、社会、国家等,具有内部伦理关系的合理性,但当它们作为“整个的个体”而行动时却缺乏道德合法性,其现实后果是:“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1)孔子以及以后的儒家都试图透过道德努力与制度诉求两个层面以化解这些难题,但由于它是《论语》和孔子所开创的儒家精神哲学形态中的内在矛盾,因而终未获解决。由于《论语》在中国道德哲学中的元典地位,这一“善的悖论”历史地成为“元中国伦理问题”。


  诚然,任何道德哲学体系都存在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矛盾,但由于伦理优位与道德优位的精神哲学取向和形态不同,“善”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表达形式也迥然不同。《论语》所开辟的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传统的善的悖论与个体至善和社会至善关系的价值取向有关。只有在生活世界中,伦理与道德、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才可能现实地统一。伦理普遍性在生活世界中的现象形态,是公共权力与社会财富。以伦理优位为前提的“求诸己”的道德努力,虽然一定程度上可能造就圣人,但也会维护和延续不合理的社会秩序。《论语》发现并揭示了“礼”“仁”同一、伦理和道德辩证和谐所必须具备的现实条件,所以特别强调“仁政”与“修己安人”的权力伦理,以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财富伦理。《论语》对为政者的德性要求,直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王者”,将“内圣”作为“外王”的必要条件。《论语》“不患寡而患不均”,长期被曲解为平均主义,实际上这一命题的精神哲学真义,是追求和维护财富的伦理普遍性。问题在于,权力公共性和财富普遍性的危机总是客观而深刻地存在,因而伦理与道德之间的紧张总是现实,这种紧张必须透过精神发展和制度批判的双重努力才能实现。虽然孔子及儒家不懈努力,试图借助政治实现其伦理道德抱负,但最终沦为政治统治的工具。面对权力公共性与财富普遍性存在深刻危机的生活世界,“伦理优位”的儒家伦理努力的结果是:造就了一代代的圣人,也维护了一代代的不合理制度。这是儒家精神哲学的历史悲剧。本文来自《东北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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