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虚假公证,提高公证质量,树立公证诚信
摘要:本文首先对出现虚假公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尔后又对公证执业环境中存在的众多问题逐一解读,最后对提高公证质量、还公证诚信本质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诠释。一纸管窥,商榷同仁,敬请匡误扶正,并期待对自身形成有力的促进。
关键词:虚假公证;公证质量;公证法;公证诚信
一、出现虚假公证的原因分析
1.申请人公证造假收益大、成本低
目前,在�产继承、房屋买卖等财产类公证中,利用假证、假人骗取公证书的现象尤其突出。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当中,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在办理公证时发现虚假材料的,公证员一般仅仅是拒绝办理公证,对假证假人通常不会采取什么措施。在出具公证书后,当事人持虚假公证获取了非法利益,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要维权的话,此时往往要面对经办公证员、公证处、造假当事人、善意第三方等多方利害关系人,经常要费很大周折,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钱财,然而有时取得的效果却并不乐观,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也因此难以得到追究。
2.个别公证机构、公证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分为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类型,很多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工资、奖金与收费挂钩,这种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使得公证处、公证员生存、发展的压力日益增大,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成为公证处的首要目标,也成为公证处考核公证员的潜在基本标准,并且切实影响到公证员的收入和生活,这就驱使公证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日益剧烈,公证员面对虚假材料时不得不面对收益和责任的权衡。
3.公证机构设备落后,查验手段不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制假技术日新月异,有些假证件、假材料已达到几可乱真的程度。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提交给公证处的材料种类繁多,出处各异,要想对这些证件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且核实无误,不仅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要保证完全正确仍有着较大难度。目前,很多公证机构都存在着硬件设备落后、核实手段不足的问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假人、假证、假材料时,往往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4.公证办理不能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有效配合
在材料提交阶段,公证机构有时不能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有的单位怕承担风险,不愿为当事人出具证明;有的则不顾事实,完全依照当事人要求出具证明。在公证核实阶段,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怕担责任,以种种理由进行拒绝、搪塞,不愿协助核实,有些金融机构则以《银行法》、《邮政法》及行业规定为由,拒绝公证机构核实,一些个人完全拒绝公证机构核实。
二、公证执业环境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1.多种体制并存,公证资源分配不合理
行政体制、参公体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五种不同的体制并存,同一地区存在不同性质(形式)的公证机构,同一城市存在不同层级的公证机构,这种体制上的混乱导致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非常普遍,给公证机构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2.法定公证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
《公证法》没有明确必须公证的事项,散落在《拍卖法》、《担保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证的条款也都是选择性的。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少,在许多领域还是空白。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等涉及物权效力的重大问题上没有引入公证制度,使公证在不动产领域的作用难以发挥。《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造假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没有衔接。公证行业长期处于守株待兔、等米下锅的状态,长此以往公证机构有被边缘化和被社会抛弃的危险。《公证法》颁布后,配套的法规也没有跟上。
3.与职能部门沟通困难,公众公证法律意识薄弱
缺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沟通支持和相关硬性规定,使得公证机构、公证员在调查核实、业务开展、执业风险方面面临十分困难的局面;由于历史原因,社会的信用意识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水平较低。
三、提高公证质量,还公证诚信本质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服务文明的队伍,全面提升公证处人员整体素质,使公证人员拥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因为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这也促使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将公证质量视为公证事业的生命线,将公证质量视为保护自己安全执业的盾牌。
2.严格公证程序规则办事
《公证程序规则》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规则,比如哪些公证事项需要申请人亲自办理、公证执业区域范围怎么划分、受理和出具公证书需要哪些条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严格程序办事是公证机构进行证明活动的法律基础,是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是保证公证机构正确行使公证职权的保障。
3.实现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
公证处每年都有机会参加公证行业评定的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文明公证处活动,评定文明公证处的标准之一就是公证机构管理规范化。公证处要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重业务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观点,树立管理出效益,管理促业务的观念。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优者奖、劣者罚,办证质量到人,奖罚兑现到人等制度。制订《错假证责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等。
总之,提高公证质量,人员素质是基础,公证程序是关键,公证管理是手段。只有提高公证质量,才能更好地体现公证的价值,更好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信誉。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需要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为公证是经国家授权,代表公权力的一种证明。公证的真实不但能增强公证诚信,也能促进人们对社会信用的认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来自《中国公证》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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