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性及价值
儒家伦理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性及价值
近些年来,追问、探讨企业伦理问题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其中,向传统伦理,尤其是向儒家伦理找寻现代企业伦理的思想智慧成为人们热衷考虑的一项议题,形成了一些有影响力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张岱年指出,儒家伦理中的“信”“和”“义”“廉”等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意义,是任何社会时代所必须肯定的,是今天企业伦理所必须重视的。成中英认为,经过转化的儒家伦理的诸要素,如,“载道致远”的忧患意识,追求“公利”的大众实用主义,权变意识,学习意识、以及对于管理者“知”的强调等,它们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形成了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和共生性。正是这种整体性或共生性,产生了东亚经济成功而持久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过程所不可缺少,的动力和集体协同创造力。强以华认为,儒家伦理的某些具体范畴和命题,既能够形成“基础意义上的市场精神(如,平等精神、竞争精神、风险精神等)”,而且凭借其内在张力,也能够培育一种“提升意义上的市场精神”(如,具有责任意识和道德自律的君子人格),而后者能够更为有效地推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杜维明更是从儒家伦理核心价值的重新阐释,儒家伦理对于东亚经济发展的内在促进作用等方面,强调儒家伦理对于现代企业伦理的借鉴意义及其转化重生的机缘。还有不少学者基于儒家经典文本,找出儒家伦理对于市场机制和公共管理的道德论说,指出它对于现代企业伦理的意义。以上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恰当地揭示了儒家伦理对于现代企业伦理的价值作出了有益的理论铺垫。遗憾的是,这种单向度的研究理路不能说明现代企业伦理能否有效地吸纳或者在何种意义上吸纳儒家伦理智慧这样一个问题。之所以要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是因为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潜在的事实:儒家伦理蕴涵着现代企业伦理的思想胚芽,现代企业伦理也渗透着儒家伦理的智慧,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故而,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上,从理论上深度地双向考量两者的关联性及价值,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可以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与分析现代企业伦理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哲学与智力视野,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儒家伦理的现代转化提供现实载体和价值的依托空间。
一、儒家伦理的“义利观”与现代企业伦理责任
要恰当评估儒家伦理义利观与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的关联性及价值,首先需考察以下两个问题:(1)儒家伦理义利观与企业的相关性;(2)儒家伦理义利观与资本主义的兼容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不可否认,在儒家经典著作中,孔孟对“获利行为”持否定态度,认为“利”通常和“小人”相连。“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并且“仁、义”相对于“利”具有优先性。“义以为上”,“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
在治理国家层面,孟子进而指出,过分强调“利”会导致国家灭亡。“王日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因此,“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这里,仁、义确实是儒家所强调的重要美德。但是,他们在对“仁、义”与“利”作出明确区分的同时,并不认为两者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反过来,他们认为,只要以义取利,见利思义,就是可接受的。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不仅如此,孔子一度表扬的著名弟子子贡,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孟子也指出“制民之产”的观点,指出发展生产,而后才能使百姓安居乐业,“民之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并且认为,由于劳动分工而获利的市场具有道德上的善。这里,孟子的观点蕴涵着“高产为善”,以及经济乃社会道德基础的含义。也就是说,即使在最早的农业经济时期,商业行为在相当狭小的规模上进行,我们也能看出经典儒家对于商业行为的态度,即,对于仁者或政府而言,获利应采取更为恰当的方式,强调对于“道”的遵从,实现“君子儒”。
可以说,儒家并不是简单地,从整体上否定或削弱企业及获利行为,而是反对单纯地追求个人物质欲望,或者不择手段地获利以及以利为唯一目的行为,更加强调“利”对于“共同体的整体善”以及人的美德的重要性。换言之,与发展人的美德目标相比较,如果获利行为意味着以牺牲美德生活为代价来获取物质财富,那么,儒家必然会反对获利和企业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儒家主张企业的获利行为应该遵从“道”,并努力实现“仁、义”等美德以使人的个性得以发展。在后来的实践中,中国儒商一直践行着“追求物质财富与道德上的实现并行不悖,甚至后者居上”这一原则。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资本主义框架下,人们常常被看作是经济人,即使如此,人们也并非仅仅被定义为只追求经济上的价值,人们的追求还包括对于上帝或超自然的信仰,对于智力或知识的追求以及对于生命和快乐的享受。这种观念延伸到企业中,即,企业行为并非只有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是具有多重动机和道德考量,企业的经济行为只是整个企业行为的一个要素,或者说只是企业努力追求的整体善的一个附属物。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将财富描述为基于公正概念视角下的利他主义伦理行为。弗里曼主张企业应该考虑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纽因则认为,经济是与自然规律相一致的自我调整机制,社会和谐才是目标,最终为了实现整个自然界的和谐。西方经典作家对于财富或经济观的论述表明,在一定意义上,儒家伦理的义利观与资本主义具有兼容性。
毋庸置疑,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的获利行为难免会在某些条件下与伦理行为或与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发生冲突。比如一个公司获取利润的行为与其对整个社会的伦理责任之间就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获利行为与伦理行为应该被区别对待,而是应该以一种更加恰当友好的方式寻求两者的整合,毕竟,基于利润的企业行为只是人们整个幸福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应该以牺牲其他幸福为代价来追求物质财富,儒家认为,人的道德关怀优先于狭隘的经济利益。
如果说,儒家伦理的义利观强调企业在谋利行为和伦理行为之间应该寻找恰当的平衡,那么,这与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理念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它为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的道德合理性与知识合法性提供了哲学依据,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儒家伦理的义利观。所谓企业伦理责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社会要求或期望企业基于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和伦理规范,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采取有利于雇员、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或活动,或者对其自身的行为后果采取恰当补救措施的行为方式。它强调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企业将道德准则纳入经济行为当中,实现取之有道,在不违背道义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第二,企业将价值准则与经济行为相结合,关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利益的多赢;第三,企业避免外部不经济行为,产出有益于社会而不造成公害,实现取之有序;第四,企业的经济活动追求效率,注意投入产出比,追求高产为善的境界,实现取之有效。
二、儒家伦理的相互性原则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心理契约”和“组织承诺”
关于相互性原则,在康德、密尔、罗尔斯的伦理理论中都以不同方式提到过,并经常应用于现代企业伦理的研究当中。但是,在其主体性上,往往是超越现实关系来看待个体,而不是对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的考量。因此,在企业伦理的实际应用中,其指导意义往往被削弱或受到质疑。
在康德的伦理理论中,相互性原则体现在“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和“对人的尊重”两个原则上。“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是以善良意志(即道德责任感和人类理性)为前提,要求“一个有道德的人,不管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第二个表述是要求一个道德行为者“要把你自己和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都应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是手段。”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道德行为者出于纯粹个人利益的欲望或者是希望从他人那儿得到利益而去做好事(相互的利他主义),在康德看来,这种行为不具有必须的道德价值,道德行为者也不是在理性地行事,因为他违背了“否定的”或“完美的”义务,因此,是错误的。可见,康德的相互性概念强调的是意志、理性和道德义务的相互性,具有先验性特征。
密尔的功利主义学说也蕴涵着相互性原则。他认为,一个道德行为者在基于功利主义作出决策的过程中,应该公正地作为一个“无私仁慈的观察者(disintereted and benevolant spectator)”。一个功利主义者关心的不是他或她自己的福利是否最大化,相反地,是涉及到的每个人的福利,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是否最大化。这里,密尔忽略了“人们之间的殊别”以及作出决策的环境和条件,把个人的选择原则不恰当地推广为社会的一个普遍原则。因此,这里的个人是以抽象人性论为出发点的。
在罗尔斯那里,相互性原则渗透在他的假定论文联盟http://实验中。他假定人处于“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处于原初状态中自由、理性、自利的人们将在不知道每个人个性特征,如种族、能力和社会背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不难看出,罗尔斯的假设方法,旨在使道德行为者将受影响的其他人置于与他或她自己相似的位置,以实现理性人所欲求的诸如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首要善最大化。这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的程序公正原则,即在无知之幕状态下,决定公正原则的团体不会不公平地以牺牲别人利益为代价来发展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团体必须根据共同体制定的作为“公平的公正”原则来考虑每一个可能受影响的人的利益。
必须指出的是,处于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下的人是想象的构成,是为了解释作为“公平的公正”概念而建构的一个解释工具,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背景来描述公正的两个原则,并且,在无知之幕的使用技术上,也不可能对每个人都是同等的公平。
与康德、密尔以及罗尔斯的相互性原则相比较,儒家伦理的相互性原则是建立在活生生的具体存在的现实人际关系基础之上,通过更大地强调关系,为现代企业伦理提供了一幅更为一致的模范行为透视图。
孔子基于“利他主义”主张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黄金法则是儒家伦理相互性原则的典型体现。该法则蕴涵着真实具体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应有的伦理方式和态度。西方企业家称之为“人类行为伟大的法则”“永恒的法则”“无法抗拒的力量”,是“金字塔的最高点”。
首先,儒家伦理将相互性原则应用于个人的主要美德当中并在其间建立联系,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康德、密尔以及罗尔斯的理论视野。“仁”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包括“恭、宽、信、敏、惠”等,孔子认为,“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孟子指出推己及人是实现仁的捷径。“万物皆备於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怒而行,求仁莫近焉。”
其次,儒家伦理强调相互性原则与现实“关系”和等级制度相结合。在主仆关系上,《大学》中强调:所恶于上,勿以使下;所恶于下,勿以事上;所恶于前,勿以先后;所恶于后,勿以从前;所恶于右,勿以交于左;所恶于左,勿以交于右。孟子也赞成自然等级秩序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需要说明的是,儒家伦理对于特殊的家庭和亲密关系的强调,真正着力点在于突出一种适当的现实感。这种关于人及其关系的现实性,是密尔“无私仁慈的观察者”、康德充满“道德义务”的道德行为者以及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下人的概念所不具备的。而且,相互性原则与基于具有美德的人的社会角色以及基于家庭地位建立起来的等级制度相结合,目的在于整个社会或共同体的良性运作与和谐有序。
儒家伦理的相互性原则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性及价值,体现在企业伦理制度化当中的“心理契约”和“组织承诺”两个变量上。“心理契约”和“组织承诺”是企业伦理制度化的两个重要变量。它们强调公司与员工之间应该相互尽义务,“一个公司能够期望雇员所做的……取决于其雇员期望从公司获得的和已经获得的”。一方面,在企业组织中,基于贡献和报酬交换的基础上,企业员工与企业组织之间存在着一套未明确写出的相互期望,包括个人对组织以及组织对个人的未言明的相互义务、约束、保证、信任、理解、信念与期望。这就是企业伦理的“心理契约”。平衡的心理契约意味着员工与组织之间享有一套共同的价值和目标,有利于双方建立持续、和谐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体现了相互性原则的强调和应用。另一方面,在一个特定组织当中,还存在着个体对于整体的认同度,即“组织承诺”。包括个体对于组织价值和目标的强烈信仰,愿意代表组织而努力效劳,有强烈的愿望继续成为组织的成员。“组织承诺”意味着,在具有等级制度的组织当中,对于个人美德及相互性原则的强调能够给组织带来价值和效用。据此建立的企业组织,在东亚国家相当盛行,也被西方一些理论家(如德鲁克)所采用。
三、儒家伦理的中庸之道与现代企业家精神
伦理行为的中庸之道是儒家伦理和亚里士多德伦理共同强调的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伦理中道与人的美德理念密切相关。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美德定义为“目标的确立,与我们相关的且受理性原则规定的中道”。他提供了一些普遍原则作为个人努力实现中道目标的行动指南:(1)避开与中间对立较大的极端,命中中间;(2)注意由于我们本性使然而易于陷入其中的错误,并避免它们的发生;(3)警惕那些引起人们快乐的东西和物体。可见,亚里士多德所指的中道,前提是基于理智理性的形而上的自我,而且是道德行为者主观作出的评估,这就意味着对于中道的恰当解释将基于道德行为者的文化、社会阅历及生存背景,所以,伦理中道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相对性,因此,在实践中找到它并非易事。
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中道相比较,儒家伦理既强调了一般意义的中道与人的美德相连,也指明了中道的最高境界,并对中道的实现方式有着具体的表述,因此,更具有实践意义。
孔子指出,所谓“中庸”:“不偏之谓中,不倚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
首先,与亚里士多德伦理相类似,儒家伦理强调中庸之道与人的美德相联。“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故君子尊德性而道学问,致广大而书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君子依乎中庸,遁世不见知而不悔。”
其次,基于中心与平衡两个概念,儒家伦理认为中庸之道的最高境界是“天道与人道合一”的和谐境界,谓之“至诚”。“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进而,认为“至诚”是决定立足天下的关键。“唯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
再次,在中庸之道的实现方式上,儒家伦理首推“忠恕”之心。“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与人。”其二,认为对于“善”“播而不匿”、对于“恶”“隐而不宣”,从而“隐恶扬善”,是实现中庸之道的一种有效方式。“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於民,其斯以为舜乎!”。其三,认为“礼”与中庸之道具有内在一致性,“夫礼,所以制中也。”因此,要学礼、明礼、立于礼,遵从一套“礼”来践行道德准则。
可以说,儒家伦理的中庸之道不仅是关于个人修养的理论,也是关于领导者“治理之道”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在后一种意义上,它与现代企业家精神相互映衬。如果说,儒家伦理的中庸之道为现代企业家精神提供了一幅知识论图景和伦理之道,那么,现代企业家精神的内核则蕴含着儒家伦理中庸之道的思想。
现代企业家精神由多重要素构成,其中,智力智商、社会智商、人格魅力是不可或缺的三个核心因素,与儒家伦理中庸之道的“中”“权”与“诚”相映照。
第一,善于行权、灵活多变,是现代企业家精神的一项基本要求。在实践中,高明的管理者通常能够“随时以处中”,将“礼”应用于管理过程,基于员工的分工与角色,实行分层管理、例外管理、价值管理和精神管理。这包含着中庸之道的“中”与“权”的思想,即,“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者,举一而废百也。”也就是说,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于组织实现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性。
第二,“诚”而至自化,是现代企业家精神的最高境界。对于企业而言,了解自己的成长之道,循道而为,才能达到自己发展的最高目标。这就意味着,优秀的企业家一方面具备人格魅力和表率作用,从而产生鼓舞力量,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氛围,另一方面,能够把握管理的“态”与“势”,构筑战略意识流,在人才使用上,依靠能人,用人不疑,实现“无为而治”。此外,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顺应天道,遵循人道,以达及中庸的“至诚”状态。
四、结语
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了儒家伦理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性及价值:(1)儒家伦理的义利观与企业伦理责任;(2)儒家伦理的相互性原则与企业中的心理契约和组织承诺;(3)儒家伦理的中庸之道与现代企业家精神,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儒家伦理与现代企业伦理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有意义的思想资源,后者为前者的现代转化提供了现实载体。尤其是儒家伦理关注现实生活中真实具体的道德行为者,主张义利平衡,强调秩序、关系、社会传统、以及和谐,对于现代企业伦理更具有借鉴意义。可以说,儒家伦理在影响现代企业伦理的方向上能够也确实发挥着哲学和实践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企业地位的上升以及贸易和商业的国际化,这种影响很可能在未来继续保持它的重要性。因此,深入理解儒家伦理的精神气质在现代企业伦理中的关联性及价值,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于企业来说都将受益匪浅。这将使富人更有修养,为企业工作者、企业伦理人、学者以及社会实践者提供一个理解现代企业伦理的更为综合的视野。当然,哲学视野需要经过现代企业伦理问题的实证研究,才能得到进一步证实。令人欣慰的是,两者的关联及价值已不再是哲学的抽象,而日渐成为可以察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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