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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

发布时间:2015-07-07 11:17

重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博大论文联盟http://精深,有诸多的道德规范,有丰富的践履道德规范的德行,有如何实现道德社会的道德教育思想,有中国文化独到的修身之道,有道德名言、理论,等等。这些不仅仅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活秩序的深层设计,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更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一、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特点: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从先秦时期产生和奠基,历经几千年的沉淀,积累了丰富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念。
  1.修身养性、向内探求
  修身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最具特色的概念,也被称为“修德”、“克己”、“正身”、“修己”。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强调人性本善,同时又认为如果没有一番修身慎独的功夫,本性的善是无法转化为现实的善。要实现这种转化,首先必须做到律己修身。修身为本的思想影响了封建社会两千余年,不仅知识分子多形成“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的安贫乐道的气节,而且一切志士仁人把修身作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和前提,作为实现自己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的基础和前提,毕其一生去追求、去践行。这种重视修身的道德思想影响了整个中华民族,不仅在知识分子群体当中,而且在广大的劳动人民当中都表现出重视追求精神生活的民族品格。
  2.克己奉公、注重整体
  传统伦理道德强调人们要有社会责任、国家责任、家庭责任,强调每一个人应对社会做出贡献。因此,中国人的家国意识、乡土情结特别浓厚。其中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是重视群体价值的最突出体现。历来为中国人所推崇的“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就是这种道德观念的反映。
  3.先义后利、见利思义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坚持尚义不尚利,提倡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孔子告诫人们要“见利思义”,见到利益要想到道义。“重义轻利”这种道德观念是“君子”追求的道德观念,因为“君子”只有通过节制人对利欲的追求,自觉“存义去利”,才能保持国家清廉和公平。这种义利观注重社会公利,引导人们为国家和百姓作贡献,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本位的义利观。这种义利观造就了中华民族积极向上、追求完善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素质,也培育了一批为国家、民族的利益勇于献身的民族英雄、爱国志士,如岳飞、文天祥、于谦等,他们以自己的生命实践了成仁取义的理论,给后世留下了气壮山河的英雄伟绩。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破坏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尽管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在中世纪曾经创造过举世瞩目的东方文明,可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日趋式微的它却备受蔑视、挑衅、否定与打击。其遭遇的最大冲击概括起来约有三次:一是“五四”时期;二是“文革”时期;三应是当下的文化全球化时期。
  1.五四时期的中国传统文化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打开国门,卷进世界大潮流,西方文化也随之开始涌进中国,自此西学东渐之风大盛。到辛亥革命时期,儒家外在的建制自上而下被彻底摧毁。然而,从思想深处第一次全面否定它存在的价值,却是“五四”时期,当时“五四”精英们大多对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采取的是激进的态度,“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本身即是以“反传统”为其重要标志的,这一次运动的消解力巨大而深远,以致于此后教育界的主流视“读经”为大戒,一般民众不但平时接触不到儒学的典藉,而且充斥在耳的多为讥嘲谩骂之辞。可以说,在广大的普通知识分子心中其主流地位已被无情地剥夺了。而之后的近四五十年间,更由于民间社会宗法制和小农经济的整体瓦解,致使失去了生存土壤的儒学文化愈发逃遁无地。
  2.文革时期的中国传统文化
   第二次的致命扼杀当属国内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所谓的“文化大革命”,其实质上是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又一次全面的剿杀,全民参与的这一场疯狂大革命对传统文化进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历史清算,为此,美国汉学家勒文逊认为,在当时的中国,儒家将会是只有在博物馆里面才能找得到的东西。进入80年代,尤其是国人亲眼目睹了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重新认识到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华文化的潜力与魅力后,本民族传统文化终于有所恢复,而90年代在学术界掀起的“国学”热也似乎预示着中国传统文化又一次春天的来临。
  3.应是当下的文化全球化时期
  尚待复兴的中国传统文化再一次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那就是当下具有文化殖民意味的文化全球化。道理很简单,全球化始于西方,今天的全球化因素多半来自于西方历史社会自身的变革,因此全球化对于西方文化而言意味着“推陈出新”,它是一个自然的自身发展过程。而对于非西方世界的古老文化而言则意味着彻底的“除旧纳新”,它是一个人为的在外力重压之下被迫接受的过程,因此在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各种文化之间的对话是极不平等的,它伴随着强盗的逻辑和血雨腥风的动荡,可以预见这一次的风暴不会小于前两次。
  三、中国传统文化的重构
  1.改变以往重德轻法的传统
  在全社会应逐步确立法律的权威,向着依法治国的目标迈进,实现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与互补。虽然传统伦理道德中有其消极的一面,如等级特权、尊卑有序的观念是为自然经济和专制制度服务的,与现代社会极不相容,但诚实守信、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道德在现代社会仍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传统道德应客观评价,有效利用,做到真正的扬弃。另外,道德习惯的形成,除传统的劝导、说服、教育外,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性。如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就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与法律统一的思想。
  2.在集体主义方面,传统道德强调奉献,利他,注重集体利益,反对个人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仅强调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而要更多地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国家经济政策有机地协调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与个人是互为目的的。一方面集体作为个人利益的代表应以个人为目的,在物质上根据社会公正原则尽力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不断提高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精神上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发展,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应以集体为目的,为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而努力工作。只有集体利益得到了满足,集体壮大和发展了,个人的利益才能更容易得到实现。通过两方面的共同努力、相互促进,使个人和集体都达到共赢,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在道德的重构过程中除了运用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道德教育的内在约束外,还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道德赏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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