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5-07-07 11:36
摘要 本文论述了网络伦理道德行为失范的概念、特征和形成原因,并针对网络伦理道德问题从技术、法律、教育、管理及自律等五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失范 自律 机制
当今时代网络技术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网络技术引发了现代人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评价标准的革命。尽管与人类现实的社会系统相比,网络社会是一种虚拟化和符号化的社会系统,但它绝不是一尘不染的“数字化乐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系统,网络社会“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
我们在欣喜网络社会带给人类福祉之余,也会发现这一社会变迁尚有许多我们无法预料和计划的事情,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约束机制一时还无力应对信息技术和因特网浪潮带来的冲击,产生了诸如网络色情、网络病毒、网上侵权、网络沉溺等一系列危害社会的失范行为。网络伦理道德失范已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分析
“失范”这一范畴最早是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提出的。他当初曾首先使用了“社会失范”这一概念来描述当社会规范不力、彼此矛盾或规范缺失时在个人与社会中出现的混乱状态,并将“失范”解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
在杜尔凯的分析中,价值标准、规范体系、意义系统的缺失或抵悟是社会失范的关键,而价值标准、规范体系、意义系统的缺失抵悟等即为伦理道德失范的基本特征。因此,伦理道德失范实际上是社会失范的核心。
我们分析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失范,是以承认在网络技术的促使下形成的网络社会生活方式的总体合理性为其话语前提的。这种伦理道德失范不是网络社会全部道德现象的表现,而只是网络道德生活中由于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的缺失与混乱而产生的、有背于人类传统优良道德原则与规范及人类应有的道德理性的那一部分道德现象。因而这种伦理道德失范不是大规模的、全局性的、持续性的社会现象,而只是一种局部的、暂时性意义上的表现。然而,如果这种伦理道德失范现象任其发展,则有可能构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消解。因此这些失范现象又都是不容忽视的。目前,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给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规范缺失的行为
规范的缺失是造成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网络时代,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面对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从而大量网上行为成为既不受旧规范制约,又无新规范可依的真空状态。具体而言,主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失范行为;隐私权方面的失范行为;网络广告中的失范行为等。
2 规范冲突的行为
伦理道德失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规范的冲突。在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过程中,由于理想的网络道德规范不断受到传统道德规范的抗拒,造成两种不同道德规范体系的强烈冲突,并进而导致网上行为的二重性。例如,现实生活中要求人们遵守纪律,承担责任,而在互联网中,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不受控制,不要对任何事情负责,两者的冲突便导致网上行为缺乏一个明确的评价与判断的标准,从而也就出现了滥用通信自由、发布虚假信息、网上人身攻击等伦理道德失范行为。
同时网络使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明显,不同政治制度下,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不同地域的人们在网上瞬间成了彼此紧密相连的电子邻居,他们之间在某些社会道德规范、基本政治立场与价值取向等方面便会产生相当激烈的冲突,并进而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出现某种伦理道德失范的现象。具体而言,由于规范冲突而造成的网络失范行为主要有:滥用通信自由的失范行为;推行文化霸权主义的失范行为;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失范行为等。
3 极端失范行为——网络犯罪
严格说来,任何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只要超出了一定限度,对现实社会中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便有可能构成犯罪。在网络社会中,正是由于行为人对技术的极端滥用,使其行为超出了伦理道德失范的框架而构成了网络极恶行为,即网络犯罪。这类行为主要是:网络黑客行为;网络诈骗行为;网络偷窃行为等。据统计,近几年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在我国以每年80%的速度递增。
二、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的特征分析
具体来说,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现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作用范围的全球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一方面,世界逐渐成为一个基于因特网的“地球村”,另一方面,网络也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虚拟社会系统。这样一来,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2 形成机制的高技术性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在形成过程、方式上都具有某种程度的高技术性。以网络犯罪和网络黑客问题为例,它们就是一种典型的高技术犯罪,涉及到这些问题的网络行动主体大都具有高超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编程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能够在网络上利用这些高技术手段进行犯罪,并以此实现自己的目标。
3 主观认定的文化差异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对于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的认识和界定标准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别乃至对立。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同样一种问题在不同的社会或文化背景下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主观认定上的文化差异。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系统所承载的理想、道德、法律、文化和价值等方面因素之关联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
4 后果控制上的弱化性
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产生的网络基础结构和人们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如虚拟性、全球性、瞬时性和异地性等因素的不可消亡,使得在对问题的控制上,远远没有达到人们对现实社会问题控制的程度。网络社会中,人们很难确定其控制对象,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源泉也难以找到,致使人们无法从根本上构建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控制手段和运行机制。比如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控制,从控制主体即警方和检察院来看,一个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犯罪证据收集上的困难性。而且随着计算标准和数据格式的成倍增加,获取并处理这样的电子数据证据变得非常困难。不仅如此,由于不同地区、国家在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异性,人们对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并不相同。因此,要想制定出一套令所有国家普遍认可的强制性的有效控制规范。几乎是不大可能的。
三、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成因
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弱化的“自律道德”
自律道德是指人们进行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主要是受自己主观的价值标准支配,而不是外部的规范。其道德判断具有主观性,是道德发展水平趋于成熟的主要标志。在互联网,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将会导致人们的主观价值标准模糊和自主意识降低,自律道德弱化,并因此而造成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2)难以形成“他律道德”
“他律道德”是指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受到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支配和制约。对行为的判断是根据客观的效果,而不是主观的动机。他律的道德标准具有客观性。由于互联网缺少规范和监督,人们难以形成这种受制于外部规范的“他律道德”。
(3)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危机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当现实社会出现严重的道德危机时,一部分意志薄弱者借助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手段在网络空间中移植、演绎、翻新现实社会中的种种丑恶行径。
2 网络生活的特点对网络失范的促进作用
现在的因特网社会,制约人们交往的不再是地点,而是观念。与此相应,因特网时代的时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过去,一个地区的人们总是生活在同一种时间进度与时间文化中,“每一种文化都有它自己独特的时间指纹,”0他们对时间的约定总是一致的。而在因特网时代,即使生活在同地区人们的时间也已“表”情各异。人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时间观念生活,你无法确知整个系统始于何时终于何时,你也无法确知每个人可能占据和藏匿的空间。网上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界限,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网络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活动。
3 网络技术监督控制体系还不完善
网络技术本身也存在安全隐患。一方面,世界上还缺乏统一的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缺乏统一的信息安全标准、密码算法和协议。另一方面,我国的信息化设备严重依赖国外进口,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缺乏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改造。除了信息技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外,技术方法总能被更新的技术所战胜。据中国科技大学网络中心曾经对25000个网络服务账号密码进行了简单的穷举攻击测试,结果仅用一台高级pc在短短数小时之内就破解了其中18496个账号,这说明网络系统本身是脆弱的。大多数网络失范行为之所以得逞,主要在于网络技术的缺陷。此外,真正懂得使用和驾驭网络安全防护工具和技术的人微乎其微。这就大大妨碍了网络安全技术在国民中的推广和普及。
4 法制建设跟不上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信息源广,内容庞杂,无论是政府机构的网络警察还是网络公司都难以对其逐一检查。在网络,跨国、跨地域发布或调阅信息并不需要办理出入关手续,而且某处被禁止的信息,可以改头换可以另一种形式进人网络。这给现实社会中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的控制方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现行政策、法律等规范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网络立法尚有许多争议。
互联网上产生了许多新类型的行为,如公民隐私权问题和有害信息的确定等,都需要法律来规范。网络发展极为迅速,许多新规范尚未确立。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抓到了网络入侵人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之进行处理,即使是参照相关法律来处理,相对于网络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处罚太轻,不足以震慑犯罪。
5 社会文化对互联网的负面影响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黑客在网上的失范行为抱有较为宽容的态度。有些人错误地认为,黑客非法入侵数据库,在网上盗取巨额钱财不必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发现不必感到耻辱。反而是技术荣耀。这种错误的观念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因为在某种条件下将诱发网上偷窃,忽视网络道德修养。
四、对策
遏制网络中不道德行为的方案有很多,可以从技术方面、法律方面、教育方面、网络管理和自律方面来建立有效的解决途径。
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场所的管理。尽快研制出低成本、易普及的网络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这种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清除不规范、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网络场所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商业性服务的网络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设置网络警察。网络警察的职责就是打击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活动。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和跟踪,尽可能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使破坏和损失降至最低。而对已成事实的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进行追捕并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2007年,我国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网络淫秽色情刑事案件266起,破获网络赌博、诈骗等刑事案件298起。在北京,“网络警察”上岗4个月的时间,就接网上有效报警10893件,其中网络色情类400件、网络诈骗类4647件、网络赌博类23件、有害信息类291件、病毒攻击类221件、其他违法信息类5311件。与“网络警察”上岗前相比,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接警率和出警率上升了4倍多,有效遏制了网上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而早在2006年,深圳在网络文化管理方面就推出网络警察公开亮相制度,解决虚拟世界管理缺位问题。’到2007年10月,150个城市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依法公开管理工作,推出“虚拟警察”、“报警岗亭”。据深圳、杭州、武汉等地统计,网上有害信息下降70%,网上违法犯罪减少30%。
(2)软件自身的安全。对于进行网络安全监控的软件,其自身的安全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提高网络监控软件的安全性能,是网络安全的基础,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监控职能。如加强对防火墙和过滤技术的研制。这种技术在防止网民接受色情和暴力信息,防御网络病毒时是非常有效的。
(3)编制破解恶意程序的软件。对于已经造成破坏和损失的网络不道德行为,通过编制的破解软件对不道德行为进行终止,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已造成的损失进行最大程度的恢复。
2、在法律方面。国际上,网络法律的制定,已经受到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条例以及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严厉打击计算机诈骗和侵犯隐私权等行为。本世纪初,印度政府颁布了《信息技术法》,明确规定对于黑客和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者的刑罚。1997年12月我国公安部也颁发了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获得通过。这些网络法律的制定为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3、在教育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2001年9月,国家明确提出要“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同年11月,团中央等部门向全国青少年提出了“五要五不”的网络道德要求。今年,中央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以净化网络环境。(2)必须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3)要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在网络管理方面。
(1)加大政府的管理力度。2009年1月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并曝光了首批存在低俗内容的网站名单。报道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大多数网民对七部委的行动表示赞同。
(2)加强网络行业协会管理。组建网络行业协会,协会会员单位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协会章程明确加以规定,章程的义务条款中明确规定协会成员不允许出现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协会受理网络消费者投诉,一旦发现成员单位有违反规定的不道德网络行为,则对其进行处罚,这样协会也会因此成为网络伦理中不道德行为斗争的堡垒。
为了更好地开展“网络文明工程”。2002年3月,电信、联通、移动、搜狐等多个行业代表,签署《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北京地区千龙网等十四家网站发出文明办网倡议书。
(3)加强各个网站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各个网站的管理者有责任维护好其管辖网站的网络环境,对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清理,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向上。
5、在自律方面。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和规范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
网络伦理道德作为网络快速发展出现的重要问题,它的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把网络伦理道德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键词 失范 自律 机制
当今时代网络技术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网络技术引发了现代人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评价标准的革命。尽管与人类现实的社会系统相比,网络社会是一种虚拟化和符号化的社会系统,但它绝不是一尘不染的“数字化乐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系统,网络社会“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
我们在欣喜网络社会带给人类福祉之余,也会发现这一社会变迁尚有许多我们无法预料和计划的事情,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约束机制一时还无力应对信息技术和因特网浪潮带来的冲击,产生了诸如网络色情、网络病毒、网上侵权、网络沉溺等一系列危害社会的失范行为。网络伦理道德失范已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分析
“失范”这一范畴最早是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提出的。他当初曾首先使用了“社会失范”这一概念来描述当社会规范不力、彼此矛盾或规范缺失时在个人与社会中出现的混乱状态,并将“失范”解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
在杜尔凯的分析中,价值标准、规范体系、意义系统的缺失或抵悟是社会失范的关键,而价值标准、规范体系、意义系统的缺失抵悟等即为伦理道德失范的基本特征。因此,伦理道德失范实际上是社会失范的核心。
我们分析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失范,是以承认在网络技术的促使下形成的网络社会生活方式的总体合理性为其话语前提的。这种伦理道德失范不是网络社会全部道德现象的表现,而只是网络道德生活中由于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的缺失与混乱而产生的、有背于人类传统优良道德原则与规范及人类应有的道德理性的那一部分道德现象。因而这种伦理道德失范不是大规模的、全局性的、持续性的社会现象,而只是一种局部的、暂时性意义上的表现。然而,如果这种伦理道德失范现象任其发展,则有可能构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消解。因此这些失范现象又都是不容忽视的。目前,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给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规范缺失的行为
规范的缺失是造成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网络时代,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面对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从而大量网上行为成为既不受旧规范制约,又无新规范可依的真空状态。具体而言,主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失范行为;隐私权方面的失范行为;网络广告中的失范行为等。
2 规范冲突的行为
伦理道德失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规范的冲突。在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过程中,由于理想的网络道德规范不断受到传统道德规范的抗拒,造成两种不同道德规范体系的强烈冲突,并进而导致网上行为的二重性。例如,现实生活中要求人们遵守纪律,承担责任,而在互联网中,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不受控制,不要对任何事情负责,两者的冲突便导致网上行为缺乏一个明确的评价与判断的标准,从而也就出现了滥用通信自由、发布虚假信息、网上人身攻击等伦理道德失范行为。
同时网络使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明显,不同政治制度下,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不同地域的人们在网上瞬间成了彼此紧密相连的电子邻居,他们之间在某些社会道德规范、基本政治立场与价值取向等方面便会产生相当激烈的冲突,并进而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出现某种伦理道德失范的现象。具体而言,由于规范冲突而造成的网络失范行为主要有:滥用通信自由的失范行为;推行文化霸权主义的失范行为;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失范行为等。
3 极端失范行为——网络犯罪
严格说来,任何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只要超出了一定限度,对现实社会中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便有可能构成犯罪。在网络社会中,正是由于行为人对技术的极端滥用,使其行为超出了伦理道德失范的框架而构成了网络极恶行为,即网络犯罪。这类行为主要是:网络黑客行为;网络诈骗行为;网络偷窃行为等。据统计,近几年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在我国以每年80%的速度递增。
二、网络伦理道德失范行为的特征分析
具体来说,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现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作用范围的全球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一方面,世界逐渐成为一个基于因特网的“地球村”,另一方面,网络也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虚拟社会系统。这样一来,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2 形成机制的高技术性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在形成过程、方式上都具有某种程度的高技术性。以网络犯罪和网络黑客问题为例,它们就是一种典型的高技术犯罪,涉及到这些问题的网络行动主体大都具有高超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编程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能够在网络上利用这些高技术手段进行犯罪,并以此实现自己的目标。
3 主观认定的文化差异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对于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的认识和界定标准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别乃至对立。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同样一种问题在不同的社会或文化背景下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主观认定上的文化差异。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系统所承载的理想、道德、法律、文化和价值等方面因素之关联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
4 后果控制上的弱化性
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产生的网络基础结构和人们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如虚拟性、全球性、瞬时性和异地性等因素的不可消亡,使得在对问题的控制上,远远没有达到人们对现实社会问题控制的程度。网络社会中,人们很难确定其控制对象,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源泉也难以找到,致使人们无法从根本上构建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控制手段和运行机制。比如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控制,从控制主体即警方和检察院来看,一个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犯罪证据收集上的困难性。而且随着计算标准和数据格式的成倍增加,获取并处理这样的电子数据证据变得非常困难。不仅如此,由于不同地区、国家在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异性,人们对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并不相同。因此,要想制定出一套令所有国家普遍认可的强制性的有效控制规范。几乎是不大可能的。
三、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成因
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道德因素引起网络失范
(1)弱化的“自律道德”
自律道德是指人们进行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主要是受自己主观的价值标准支配,而不是外部的规范。其道德判断具有主观性,是道德发展水平趋于成熟的主要标志。在互联网,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将会导致人们的主观价值标准模糊和自主意识降低,自律道德弱化,并因此而造成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2)难以形成“他律道德”
“他律道德”是指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受到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支配和制约。对行为的判断是根据客观的效果,而不是主观的动机。他律的道德标准具有客观性。由于互联网缺少规范和监督,人们难以形成这种受制于外部规范的“他律道德”。
(3)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危机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当现实社会出现严重的道德危机时,一部分意志薄弱者借助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手段在网络空间中移植、演绎、翻新现实社会中的种种丑恶行径。
2 网络生活的特点对网络失范的促进作用
现在的因特网社会,制约人们交往的不再是地点,而是观念。与此相应,因特网时代的时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过去,一个地区的人们总是生活在同一种时间进度与时间文化中,“每一种文化都有它自己独特的时间指纹,”0他们对时间的约定总是一致的。而在因特网时代,即使生活在同地区人们的时间也已“表”情各异。人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时间观念生活,你无法确知整个系统始于何时终于何时,你也无法确知每个人可能占据和藏匿的空间。网上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界限,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网络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活动。
3 网络技术监督控制体系还不完善
网络技术本身也存在安全隐患。一方面,世界上还缺乏统一的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缺乏统一的信息安全标准、密码算法和协议。另一方面,我国的信息化设备严重依赖国外进口,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缺乏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改造。除了信息技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外,技术方法总能被更新的技术所战胜。据中国科技大学网络中心曾经对25000个网络服务账号密码进行了简单的穷举攻击测试,结果仅用一台高级pc在短短数小时之内就破解了其中18496个账号,这说明网络系统本身是脆弱的。大多数网络失范行为之所以得逞,主要在于网络技术的缺陷。此外,真正懂得使用和驾驭网络安全防护工具和技术的人微乎其微。这就大大妨碍了网络安全技术在国民中的推广和普及。
4 法制建设跟不上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信息源广,内容庞杂,无论是政府机构的网络警察还是网络公司都难以对其逐一检查。在网络,跨国、跨地域发布或调阅信息并不需要办理出入关手续,而且某处被禁止的信息,可以改头换可以另一种形式进人网络。这给现实社会中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的控制方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现行政策、法律等规范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网络立法尚有许多争议。
互联网上产生了许多新类型的行为,如公民隐私权问题和有害信息的确定等,都需要法律来规范。网络发展极为迅速,许多新规范尚未确立。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抓到了网络入侵人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之进行处理,即使是参照相关法律来处理,相对于网络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处罚太轻,不足以震慑犯罪。
5 社会文化对互联网的负面影响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黑客在网上的失范行为抱有较为宽容的态度。有些人错误地认为,黑客非法入侵数据库,在网上盗取巨额钱财不必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发现不必感到耻辱。反而是技术荣耀。这种错误的观念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因为在某种条件下将诱发网上偷窃,忽视网络道德修养。
四、对策
遏制网络中不道德行为的方案有很多,可以从技术方面、法律方面、教育方面、网络管理和自律方面来建立有效的解决途径。
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场所的管理。尽快研制出低成本、易普及的网络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这种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清除不规范、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网络场所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商业性服务的网络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设置网络警察。网络警察的职责就是打击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活动。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和跟踪,尽可能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使破坏和损失降至最低。而对已成事实的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进行追捕并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2007年,我国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网络淫秽色情刑事案件266起,破获网络赌博、诈骗等刑事案件298起。在北京,“网络警察”上岗4个月的时间,就接网上有效报警10893件,其中网络色情类400件、网络诈骗类4647件、网络赌博类23件、有害信息类291件、病毒攻击类221件、其他违法信息类5311件。与“网络警察”上岗前相比,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接警率和出警率上升了4倍多,有效遏制了网上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而早在2006年,深圳在网络文化管理方面就推出网络警察公开亮相制度,解决虚拟世界管理缺位问题。’到2007年10月,150个城市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依法公开管理工作,推出“虚拟警察”、“报警岗亭”。据深圳、杭州、武汉等地统计,网上有害信息下降70%,网上违法犯罪减少30%。
(2)软件自身的安全。对于进行网络安全监控的软件,其自身的安全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提高网络监控软件的安全性能,是网络安全的基础,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监控职能。如加强对防火墙和过滤技术的研制。这种技术在防止网民接受色情和暴力信息,防御网络病毒时是非常有效的。
(3)编制破解恶意程序的软件。对于已经造成破坏和损失的网络不道德行为,通过编制的破解软件对不道德行为进行终止,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已造成的损失进行最大程度的恢复。
2、在法律方面。国际上,网络法律的制定,已经受到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条例以及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严厉打击计算机诈骗和侵犯隐私权等行为。本世纪初,印度政府颁布了《信息技术法》,明确规定对于黑客和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者的刑罚。1997年12月我国公安部也颁发了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获得通过。这些网络法律的制定为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3、在教育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2001年9月,国家明确提出要“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同年11月,团中央等部门向全国青少年提出了“五要五不”的网络道德要求。今年,中央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以净化网络环境。(2)必须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3)要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在网络管理方面。
(1)加大政府的管理力度。2009年1月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并曝光了首批存在低俗内容的网站名单。报道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大多数网民对七部委的行动表示赞同。
(2)加强网络行业协会管理。组建网络行业协会,协会会员单位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协会章程明确加以规定,章程的义务条款中明确规定协会成员不允许出现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协会受理网络消费者投诉,一旦发现成员单位有违反规定的不道德网络行为,则对其进行处罚,这样协会也会因此成为网络伦理中不道德行为斗争的堡垒。
为了更好地开展“网络文明工程”。2002年3月,电信、联通、移动、搜狐等多个行业代表,签署《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北京地区千龙网等十四家网站发出文明办网倡议书。
(3)加强各个网站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各个网站的管理者有责任维护好其管辖网站的网络环境,对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清理,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向上。
5、在自律方面。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和规范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
网络伦理道德作为网络快速发展出现的重要问题,它的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把网络伦理道德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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