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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伦理道德对古代审判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7-07 11:41

论伦理道德对古代审判的影响

  一、 儒家论文联盟http://文化的影响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文化曾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但汉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奉为正统思想之后,儒家文化开始从方方面面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统治阶级也把儒家文化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直到今天,我们虽然不再颂读四书五经,但是儒家思想已经刻在了中国人的骨头里,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一) 身份关系与儒家思想
   传统社会中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家庭观念很重,在一个家族中大家长拥有着绝对的权威,把这种关系放大到社会中,君主就成了所有人的大家长其威严不可挑战。“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成了古代社会道德的框架,而此三纲是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
   正是受到儒家这种“家天下”思想的影响,同样的一件事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结果可能截然不同,这种不同在案件纠纷的解决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在《孟子·尽心上》中有这么一段,孟子的弟子桃应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法官,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说,皋陶应该把瞽瞍抓起来,并且舜不能去求情因为皋陶抓人的行为是有依据的,但是舜是不会眼看父亲受罪置之不理,他会丢弃天子的位置偷偷背起父亲逃到遥远的地方和父亲快乐的生活。在孟子一书中舜是代表至善的圣人形象,仅从这段小对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伦常关系在儒家文化中至高的地位。
   (二) 礼与法的相互交融
   早在夏商时期的中国礼法就已经体现了“礼刑互用”。夏代《孝经·五刑章》规定了不孝的罪名。周礼承袭夏、商之礼,但已经系统化与体系化,涵盖了社会生活发达各个领域。到了西汉时期引礼入律家族本位的思想彻底的得到了贯彻,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家学者主张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来附会汉律,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后被称之为“春秋决狱”。到了隋唐时期是中国社会礼法合一的颠峰时期,在这一时期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礼法互补,逐步发展为同一的体用关系。
   二、 伦理道德在古代审判中的表现
   (一) 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
   秦王朝重法家,严刑峻法的适用使得帝国统治得以确立,但是严酷的刑罚和残暴的统治使得人心向背,庞大的秦朝数载就灭亡了。秦王朝的迅速灭亡让后来统治者的目光不再只专注于刑与法,他们开始注意到儒家学说。在当时的儒家学者看来,法家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一断于法的做法不是长久之计,法道是治乱世之道,而儒道则为治经世之道。为使得礼与法融合,汉代儒生所要做的就是把儒家思想融合到律法的框架中。汉代儒生并没有直接在立法环节来彻底贯彻儒家以礼为中心的法律思想而是转向了相对比较容易变革的司法环节,其代表人物就是董仲舒。他主张直接引用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来附会汉律,用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而这一做法就被后世称作是“春秋决狱”。按照儒家思想的观点,“春秋决狱”最终是为了教化百姓,一般的族内案件通常由族内辈分最高者解决。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原则,《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基本意思就是说:用《春秋》断案的基本原则要根据特定的事实来推究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心理动机,即使动机邪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未遂,也得重治其罪;对首要犯罪分子更要加重量刑;而对那些善意犯下罪行的人,量刑一定要从轻。《春秋·昭公十九年》记载“许世子止弑其君买。” 太子止所谓的“弑君”并非是故意而为,止的父亲买病重,止端了碗药给父亲喝,没想到父亲买喝了药以后就死去了,止本意是想要尽孝道,没想到害了父亲由于其本意是善良的,所以止的行为应该得到宽恕。
   (二) 身份关系与契约
   英国亨利·梅因的《古代法》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虽然这只是对西方历史后的总结,但却具有一定的普世意义。契约是一种合意的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而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只有当个体在摆脱了家族关系束缚之后,真正的契约才会出现。在传统中国社会已经存在着大量的契约关系,但是家长意志、长官意志横行的前提下,双方平等的合意关系很难做到。中国传统契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 当事人关系平等时维护契约
   《樊山判犊》是清朝知县樊增祥的判决集,可以看作是一部判例汇编,从这些判决书中,我们可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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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清末身份与契约关系的运动。
   《樊山判赎》中有《 批雷昌五察词》 :“俗语说,欠债还钱,又说父债子还。此乃天经地义之理。你与胡家都属于有地位的名门望族,怎么会忍心来打官司、对簿公堂。况且谁借谁的钱,借了多少,当时的中人都还健在,不难搞清。可现在,胡大令刚从长安卸任回家胡公子即被咸宁票传,我看着就感到不舒服。为此,我命令你会同原来的中人谢宝珊、王玉阶,与胡家好好商量解决纠纷,好话多说,有钱还钱,无钱以衣物折价,抵还欠债。如果置若阁闻本官将不得 已对你们严加惩处。”
   2、 当伦理与契约相违背时舍弃契约
   契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具有平等、诚实信用、自愿等特点。这与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政治制度势必发生尖锐的冲突,这实际上是先进的经济关系与落后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维护封建政治秩序是首要任务,因此宁肯使契约变为废纸,封建纲常也要保全。
   《樊山判赎》中《 批邹增众呈词》 中官府中人邹增众千人钱财,从契约来说欠债必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而樊增祥觉得邹增众曾为官府做事多年,十分辛苦但擅自减免其欠款。“八议”中有“议勤”一项便是樊法官的论文联盟http://依据,这时候契约也已经没了作用。《批柳罗周呈词》中被告王赵氏先与李积善订立了买卖房屋契约,后来又违背契约,将房屋卖给焦姓。樊增祥本应追究王赵氏的违约责任,但他却以王赵氏“因穷卖屋”不得以为由允许了王赵氏的行为。可见法官判案的任意性很强,契约意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很淡薄。
   三、 结语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并没有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伦理道德情感等因素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固然与现代法律至上的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却是在儒家文化熏陶影响下的必然结果。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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