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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的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5-10-30 10:05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92-02

  一、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

  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部分,他必然遵循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根本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自1847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建的第一个无产阶级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诞生之日起,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民主性质就被毫无疑问的写在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纲领与章程中。毛泽东在马列主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共产党的实际着重强调了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对党内民主建设做了新的发展。十七届四中全会及党的十八大更是总结建党90多年的经验,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重要论断。纵览马克思主义学说创立以来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与发展,能够为我们进行高校学生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其最直接的理论依据则来源于我们党对党内民主建设的具体阐述。

  二、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每一个人因其具有独立的意志,才能够自由自觉地活动。意志自由作为人类的自由定义是绝对的。在绝对的意志自由支配下,人类会不断追求行为自由。而行为自由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我们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自由原则即是充分尊重组织个体绝对意志自由与相对行为自由的认识基础上,民主制度的确立既要保护组织个体的绝对意志自由,又要对其行为自由具有约束性。

  所谓平等,就是人与人在社会上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2]。平等的原则也直接体现在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每一名党员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学生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中也必须体现平等的原则,每一项民主制度对每一个党组织成员都适用,标准具备同一性。当然这里也需要认识到平等与平等的实现是有区别的,因党组织成员个体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平等权利无法绝对平等的实现是与平等原则并不冲突的。这一点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

  2.公开竞争原则

  高校学生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是为了推进党内民主,从而实现由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宏伟目标。而党内民主的实现需要组织所有成员都能充分行使参与权,而参与的前提是知情权的实现,这就要求学生党组织的民主制度建设需要遵循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其一为党务公开,其二为程序公开,其三为制度本身公开。这一原则能够保证组织内所有成员对组织的情况有全面的认识,并形成自己的观点予以表达,实现参与权的充分、正确行使。

  在学生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体现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组织所有成员在自由平等基础上,以竞争的原则行使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竞争是一种社会互动形式,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对于一个共同目标进行争夺的正常活动。竞争原则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中应具有三个特征,其一为规范,竞争手段规范、竞争内容规范,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规范的手段展示自身才能;其二为相容,竞争的结果无论胜负,竞争双方都依然是组织成员,继续和平共处,竞争是为了选拔人才而不是为了打压、排挤他人;其三为有序,竞争的过程有序、公开,无论竞争者和非竞争者都在竞争过程中遵循一定秩序。

  3.民主集中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组织原则,“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我党长期实践基础上达成的共识。高校学生党组织进行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不能抛开民主谈集中,也不能抛开集中谈民主,党内民主制度的构建需要体现民主集中原则。这是符合高校学生党组织集中过度与集中不力共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民主要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可以通过民主制度找到享有自身权利的途径。集中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制度建设中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党员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构建就可以保证组织生活既生动活泼又高效有力。

  4.合作协商原则

  高校学生党组织成员存在了诸如地域广泛、年级不同、民族多样、成长环境复杂等构成的多元性,这就导致党员虽然信仰相同,但对权利的诉求,对组织建设的看法上存在了多元性。因此,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就不能单纯的以民主表决来解决,而是要遵循合作协商的原则,在民主制度构建中开拓渠道,能够在合作协商的原则指导下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既尊重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又照顾到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使制度建设真正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三、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目标

  1.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同样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这一目标是要通过民主制度建设来实现每一名党员享有民主权利的过程中有理、有据、有序,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是通过制度来实现,而非由某个人或某个领导来决定。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就能够激发党员提升党性修养的动力,激发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激发党员时刻保持其先进性的自觉。   2.保持党的优良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要把保持党的优良作风作为一项重要目标。以制度来约束与督促党员在组织生活中充分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从而保证学生党组织的纯洁性与先进性,保持党组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了优良作风,就能进一步促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取得实效,就能不断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更广泛的人民民主就能得到实现。

  3.增强基层组织活力

  高校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以增强基层组织活力为目标,就能在这个目标指引下,以制度建设来调动和挖掘党员的自主能动性与创造性,在党员的广泛参与下不断增强组织活力,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与此同时,高校学生党组织是广大学生党员实现政治追求,肩负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的重要平台。所以,增强基层组织活力成为党内民主制度构建的又一重要目标。

  四、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要点

  学生党组织一般是由学生党员构成,或者由学生党员与教师党员共同构成。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在实践过程中与其他类型基层党组织是有区别的。我们认为,在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坚持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相统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与党内监督相统一、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统一。

  1.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相统一

  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两项基本内容。民主选举是党员根据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党组织的领导人员。从根本上说,学生党组织领导人的领导权、决策权和管理权,都是由党员以选举的形式授予的。党内民主选举是实现党内民主的一种基础性形式,是构建民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所在。选举需要民主,决策同样需要民主。因为党员对党组织领导人员权力的授予不是授予某个个人,而是授予一个集体即党支部委员会;而且这种权力的授予只涉及部分权力而不是全部权力。所以决策也应该是由这个集体的成员共同讨论决策;而且因为权力的授予只涉及部分权力,所以普通党员仍有权利参与党组织的重大决策[3]。由此可见,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要坚持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相统一,不能只有选举民主而没有决策民主。

  2.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与党内监督相统一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4]那么在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建设中党内监督则是集中在对学生党组织的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的监督上。而学生党组织一般规模较小,人数较少,作为基层组织无法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因而经常导致党内监督的缺失;另一方面学生党组织成员间或师生关系,或同学关系,关系较为亲密,党内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基于此点考虑,学生党组织民主制度建设中应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与党内监督相统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既是推行民主的过程,又可实现监督作用。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中将党内监督贯穿于换届改选、组织发展、民主评议等组织生活的全过程,从而保障党内民主得到切实推行。

  3.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统一

  “民主”一词诞生于古希腊,随着民主的发展出现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社会主义民主还是资本主义民主,在民主推行过程中大多采用间接民主的方式。而对于学生党组织这样的基层组织来讲,则可以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统一。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就提出了“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5]因此,在学生党组织党内民主制度构建中针对不同的事务与情况综合发挥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不同作用,能够使党内民主制度的构建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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