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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培养

发布时间:2015-11-05 11:22

  摘要:在数量庞大的农村妇女当中普遍缺乏经济独立、少生优育、参政议政等现代意识。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对其个人、家庭及农村社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开展多种技能培训,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少生优育政策鼓励等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以期发挥农村妇女在我国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主体性作用。

  关键词:农村妇女;现代意识;培养途径。

  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我国女性人口的数量为63319万,占总人口的48.47%,女性同男性一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体性的作用,但生活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女性主体性作用的实现程度不同。在城镇,妇女受传统影响较少,现代意识较强,具有男女平等的观念,追求政治、经济、文化上与男性的平等地位;在社会上拥有一份职业,并以之为平台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经济等活动中去;努力摆脱自我卑弱、自我束缚的心理状态,既体现自身的价值,又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但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目前仍有三亿多的女性生活在广大的农村,由于生存环境的闭塞,传统因素的影响至深,加之农村妇女自身条件的各种限制,特别是在自我意识上未能实现“自觉”,绝大多数的农村妇女仍是“一天到晚围着锅台转”的生存模式。经济上的绝对依赖束缚了她们的自主意识,同时降低了她们的抗风险能力,不仅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很有可能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力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培养农村妇女独立自主的现代意识,认识到其主体性地位,提高自身能力,并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建设当中去。

  一相关概念界定。

  现代意识是与传统意识相对的,其主旨是培养农村妇女具有独立自主、自强自立的意识。具体说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独立意识。

  经济地位决定着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没有经济地位的独立,妇女在家庭地位中的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等只能是空谈。物质是基础,恩格斯曾谈到:“如若实现妇女的解放,第一个先觉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1]一份被社会所需要的职业对于女性独立至关重要,一旦女性经济独立,则婚姻就不再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么简单,经济独立不仅能改变女性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同时也会使她们获得自尊及人格的独立。

  (二)少生优育意识。

  生育观念直接支配和制约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现代生育观念是重育而不是重生。农村的重生究其根本原因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农业生产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由于男女两性之间的生理性差别,家庭注重生养男性,同时提倡多胎。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转变,需要的不再是大量的劳力资源,而是更倾向于智力资源,因此“生男生女都一样,妇女也能当英雄”的朴素观念诠释了现代生育理念———少生优育,关键在于后天的培养。

  (三)参政议政意识。

  妇女与男性一样在我国社会建设中都居于主体性的地位,公共事务、社会建设不再只是男性的责任,同时也是女性的义务。社会的发展需要全体民众的参与。

  二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缺乏的表现。

  遍观农村妇女生存意识的现状,普遍的缺乏现代意识,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农村妇女经济依附现象普遍存在。在广大的农村,妇女的正职是“全职太太”,操持家务,哺育后代,无闲暇时间,没有什么娱乐活动,没有自我空间。家庭的经济收入完全依赖其丈夫,这导致如果出现婚姻家庭问题时,农村妇女往往采取妥协态度。有学者在对广东省阳东县某村实地调查时曾访谈一留守妇女,问其是否担心自己在外打工的丈夫有外遇时,其回答说:“遇到那种事情没办法,靠自觉。逢场作戏可能有,但人家不抛掉你(就行了)。几十岁的人,离了婚,他有得娶,谁娶我啊。”[2]可见经济的不独立,也造成人格上的依附。

  其次,农村妇女生育观念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生育性别偏好男孩。70年代初以来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头胎是女孩的家庭,不惜远走他乡,躲躲藏藏的超生以期生育男孩,影视小品《超生游击队》生动地反映了此现状。(2)重生不重育。虽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在广大的农村许多家庭都不只一个孩子,孩子多,又加之农村妇女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儿童的教育基本上采取放任自流型的教养方式。由于旧的生育观念造成一些农村家庭子女较多,父母无力承担多个子女的教育投资,这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女童辍学的情况尤为严重,这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下一代的子女早婚早育,且日后教育堪忧。

  再次,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薄弱。在广大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颇深。与农村最接近的政治是农民自助组织的选举活动,包括选举村长及村委会的其他成员,但是一般情况下,所谓选票只有一户的男主人名额,妇女无投票权。同时妇女们认为公共事务与经济建设等是男人们的事情,从心底认为自己是应被公共事务排除在外的,并无热情去参与其中。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城市扩建,城郊失地农民增多。在土地政策变更中利益受损的农村妇女,部分未能意识到自我利益的损失,部分虽意识到但不知道怎样去维护,一般只得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三培养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重要性。

  农村妇女现代意识普遍缺乏的现状使得培养其现代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利于其个人及家庭的生存,同时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从个人层面上讲,妇女的现代意识有力地推动个人的发展。有关研究表明,中国农村妇女群体自杀率偏高的原因是:主观上,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缺失与不平等导致这一群体的素质普遍低下,对个体价值,尤其是生命价值不觉醒;客观上,以土地承包权为首要内容的财产权在事实上的缺失和不平等使妇女的生存基础相对薄弱[3]。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推动农村妇女自我觉醒的开始,思想是行动的先锋,促使其对自身形成正确的认识,认识到生存的价值,能有效地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高抗风险能力。并以此为基础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自信,增强个人生活幸福感。

  从家庭层面上讲,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对于个体家庭现今及未来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农村妇女如果具有经济独立意识,就会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去,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家庭的经济收入,还会使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能够持衡,实现各自人格的独立,家庭内部的和谐。此外,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在家庭教育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母亲,自身的育儿理念是否正确关乎下一代的成长发展。具有开明独立意识的妇女在子女教育上将会对子女产生耳濡目染的良好影响,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发展。

  从社会层面上讲,农村妇女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经济独立意识的妇女能够积极地投入到生产生活中,从而成为乡村建设当中的另一股有力的推动力量。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培养过程也是增强农村妇女发展能力的过程,只有实现人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发展。同时,具备了现代意识的农村妇女在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基本细胞的稳定也就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广大的农村,农村妇女自我具备少生优育的现代生育理念能够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少生优育可以使妇女及家庭用有限的财力精力培养下一代,使其尽可能多地获取有限的教育资源,为将来把自己的智慧贡献于社会发展铺垫基石。

  四培养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途径。

  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个人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帮助农村女性树立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生存意识。

  (一)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开展多种技能培训。

  意识的培养与对象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培养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教育。

  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看,我国农村女性文盲人口已占农村女性总人口的16.89%,教育是农村妇女素质优化的最重要的途径,必须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关注弱势群体的女性教育,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女性开展形式不同的教育。对于学龄阶段的女性,要加强农村的基础教育,未雨绸缪,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否则先期的教育不足会导致后期能力发展的缺陷,基础教育可以提高最广大农村妇女群众的文化素质,这有利于其现代经济、政治、文化意识的树立。对于农村已婚女性,根据当地的产业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农业或手工业的一技之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规模庞大的妇女流动人口的形成。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当前全国女性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7385万人,占据全国流动人口的半壁江山。女性流动人口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千千万万的男性流动人口一样,离开家乡,告别故土,融入到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大潮中去[4]。鉴于此经济现状,我们必须打破行业性别歧视,为农村妇女提供广阔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让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去。对于劳动力富庶的地区,在进行专门的培训之后,可以组织农村妇女进入当地城镇从事一些餐饮、服务、加工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为增加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提供机会,使农村女性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增强其经济自主能力。同时获取接触城市开放文化的机会,开阔视野。

  对农村妇女自身而言,不仅要配合基础教育,同时要有意识地寻找各种渠道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例如通过电视农业频道听取一些农业致富“经”。在就业观念上树立灵活就业的思想,农业生产之余寻找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例如短时期的外出务工或在本地区做个小买卖等,以期多种渠道来解决经济来源问题。

  (二)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5]。作为农村妇女最主要的生存财富和保障的土地,一旦失去,妇女的经济状况会急剧恶化。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回娘家后,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只得依附于他人。她们在经受精神痛苦的同时,生活处境不尽人意[6]。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保障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切实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以为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提供坚实基础。只有在基本生存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树立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的意识。

  (三)发展经济,政策协助以转变生育观念。

  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具有不平衡性,有研究者在对深圳流动人口生育观念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发现:流动后农村流动人口的期望子女数减少,生育数量偏好与城镇户籍人口无显著差异;理想子女性别偏好观念有所弱化,但仍强于城镇户籍人口;农村流动人口初育年龄推迟,初育间隔缩短,一胎与二胎生育间隔延长,但仍具有较强的男孩偏好特征,男孩偏好行为的改变滞后于观念的变化[7]。生育观念的转变首先在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持,经济发展产生较高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人们开始享受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扩大与外部世界接触的范围和机会,引发农村妇女生育观念的更新。

  地方政府有必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在物质上促进农村妇女少生优育意识的培养。例如乡村政府设立专门奖励资金,面向本地区考取大学等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村民,以期鼓励农村妇女生育观念由注重数量及性别向注重质量的转变。

  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关乎其社会地位,具有较强现代意识的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中具有较大的主动权,现代意识成为其争取地位的内在推动力。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为了缓解我国的“三农”

  问题,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可以使其打破传统闭塞观念的限制,从丧失自我走向寻找自我,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教育就业等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掌握自己的命运,发扬当代女性的时代精神,实现自我,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0.

  [2]康宛竹。阻碍农村女性发展的主要问题—对广东省阳东县J村的实地调查[J]。妇女研究论丛,2009(5):33-37.

  [3]刘斌。农村妇女群体高自杀率原因探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4(4):63-67.

  [4]段成荣,张斐,卢雪和。中国女性流动人口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9(4):11-27.

  [5]张飞虎,王晓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实现中的问题与对策[J]。兰州学刊,2008(7):109-112.

  [6]陈秀云,赵岭。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亟需保障[EB/OL]。(2006-07-03)[2011-01-25]。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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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伍海霞,李树茁,悦中山。城镇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与行为分析—来自深圳调查的发现[J]。人口研究,2006(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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