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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尴尬:从选举团制度看美国选举政治

发布时间:2015-11-10 10:54
200多年来,总统选举演绎着美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它一方面保障了政府政权的平稳交接,另一方面也留下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其中,选举团制度就是一个让美国人尴尬不已的问题。
  (一)少数当选,民主尴尬——选举团制度遭遇危机
  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国民选票(popular  vote)领先于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国民选票率为48.4%比47.9%),在全美国多获得约50万张选票,但最后却因比小布什少5张选举人票(elector  vote,266比271)而落选。[1](P.150)
  大选结束后,美国各界反应强烈,来自112所法学院的585位教授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刊登政治声明,谴责美国最高法院的5名共和党大法官对这次竞选结果的判决,认为他们背离了自己的天职,以党派偏见袒护小布什(2000年大选最后以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5∶4的判决,中断佛罗里达州人工重新计票,从而支持小布什当选而告终)。有民意测验表明,超过60%的美国人对2000年总统选举不满,主张修改宪法,取消选举团制度,采用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美国总统。[2](P.14)争吵喧闹了5周以后,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才有结果。
  从美国历史来看,除了2000年这次总统选举以外,以选举团制度为问题焦点的美国总统选举还曾面临3次较大的危机。
  最早的一次发生在1824年。那年有4位候选人角逐美国总统。按照国民选票数多少排序,他们分别是杰克逊、亚当斯、克莱、克鲁福德。他们4个人中没有一人得到过半的选举人票,所以根据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由众议院投票决定。投票结果是亚当斯当选。选举结果刚一宣布,支持杰克逊的选民大怒,强烈反对这个结果,并声称是克莱和亚当斯做了交易,克莱以出任国务卿的出价,支持亚当斯当选。杰克逊也宣布这个结果非法,并第一次公开主张废除选举团制度。杰克逊的主张直接导致了后来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方法的重大改变,政党代表大会逐渐取代了政党核心会议,成为了提名总统候选人的主要途径。
  第二次发生在1876年。北方的共和党候选人海斯在国民选票率低于南方民主党候选人泰登的情况下,以多1张选举人票的微弱优势当选美国总统。当时学者称之为“本世纪最大的过错”,《纽约太阳报》以通栏黑框来表示对民主堕落的悲哀,华盛顿地区的报纸甚至主张取消海斯的总统资格。众议院民主党议员击败共和党议员的反对,通过国会决议,声明“泰登当选美国总统”。南方各州反应更为强烈,纷纷成立武装组织,打出“到华盛顿去!”“不是泰登就是战争!”等强硬口号。[2](P.37)最后,这场危机在南方民主党领导人和北方共和党的幕后交易中平息,共和党同意做出多项让步,包括停止在南卡州和路易斯安娜州的军队重建,任命南方民主党人入阁,提供联邦资助等等,最后,离法定的就职日期仅剩两天,海斯才被匆忙宣布正式当选。第三次危机发生在1969—1979年。这10年有关废除选举团制度的主张开始进入立法机构激烈辩论时期,产生过许多“动真格”的提案。1968年美国总统大选结束后,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有81%的美国人主张用直接选举方式取代选举团制度。[3](P.98)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大律师协会(ABA)等院外团体加强了游说力度,于1969年促使美国国会众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一个法案,主张废除选举团制度,采用直接选举制,此主张还得到当选的尼克松总统的支持,这在美国历史上很为罕见,但最后仍腹死于参议院;[2](P.40)1979年,废除选举团制度的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参议院51票的支持,这在美国参议院历史上也是创记录的,但仍未能达到法定的67票而流产。[2](P.40)
  (二)选举人票≠国民选票——选举团制度面临危机的原因
  要理解选举团制度为何成为问题的焦点,首先要知晓“国民选票”、“选举人票”、“选举团”等基本概念。“国民选票”,就是普通的公民选票,根据民主制度的一般原则,一个选民一张选票。“选举人票”,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有关总统选举的规定,由各州按照一定的程序挑选出若干特殊选民(即所谓的选举人,elector),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选举人不得是各州的国会成员或联邦政府公职人员,由选举人代表各州的普通选民来挑选美国总统,选举人所拥有的选票就叫选举人票。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只有获得多数(过半数,目前为270票(含)以上)的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才能当选美国总统。“选举团”,即各州选举人组成的团体,就叫选举团。选举团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政治的独特产物,它直接影响着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
  实际上,选举团制度反映了美国国内两种民主原则之间的矛盾。一个是国民性原则(national  principle),另一个是联邦性原则(federal  principle)。前者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管理,强调国民多数优先原则,主张一人一票,多数优先,少数服从多数,总统选举应在全国层面进行,国民选票数优先者当选;而后者主张各州平等、相对独立和多样性,强调总统选举的地域代表性,主张总统选举应在各州层面进行,当选的总统,除了获得多数国民选票外,还应有广泛的各州地域代表性。从实际运行的客观效果来看,选举团制度过多顾及了联邦性原则而忽略了国民性原则,从而导致选举人票数的分配与实际国民人口数的分布不对称,或者说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国民代表性)不对等,选举人票不等于国民选票。这就是美国总统选举政治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选举人票数的分配办法,发现选举团制度面临危机的具体成因。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的选举人票数等于各州在联邦的代表人数,即各州的参议员人数加上各州的众议员人数。
  参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制度的联邦性原则,主张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国会参议院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也就是说各州在国会拥有数量相等的参议员(每州2人)。例如,人口众多、面积广大的加里福利亚州或得克萨斯州拥有比她小得多的康涅狄格州或得拉华州一样的代表权,各有2名参议员。这就先给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不平等埋下了第一个伏笔,也可说是导致选举团制度出现危机的重要原因。
  众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的国民性原则,按照各州国民人口数量多少分配代表权。美国历史上对众议院席位的分配经历了一个演变时期,基本上可以概括为4个阶段,其中反映了选举团制度危机产生的其他原因。
  第一阶段:1840年以前,采用杰菲逊分配法。即按照一个众议员代表一定数量人口的原则,平均分配众议院席位。最早是1792年的每33000人产生1名众议员。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比例逐步提高,到1811年每350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1820年每400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1832年每477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4](P.88)这个分配法弊病有二:1.由于各州的人口总数往往不能被整除,多余的人数被忽略,国民代表性不够;2.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众议院人数会不断膨胀,不利于提高议事效率。
  第二阶段:1840—1850年,采用威伯斯特分配法。即预先设定众议院议员人数,然后全国的国民人口总数除以这个数,得数就是每个众议员应代表的国民人数标准;再把各州的人口总数除以这个标准,所得就是各州应有的众议院席位数,除不尽的余数如果超过标准的50%,就增加一个席位。这个办法基本上克服了杰菲逊分配法的弊病,但有一个缺点,即众议院总人数不好控制,因为所有超过标准人数50%的州都要额外增加一个席位,很容易超出预先设定的众议院总人数标准。
  第三个阶段:1850—1940,采用卫顿分配法。基本方法同威伯斯特分配法,改进之处是在余数席位分配上,从最大的余数开始分配,直到填满预定的众议院总人数为止。
  第四阶段:1941年至今,采用亨廷顿分配法。又称平等分配法,主要是要克服以前使用的分配法所产生的不平等。例如,有些人口稀少的州,由于达不到平均的标准人数,结果可能在国会中没有自己的众议员;又如,可能会出现所谓的“阿拉巴马州怪圈”现象,这个现象第一次出现在1881年,在此之前,阿拉巴马州在299个众议院席位中拥有8个席位,可在1881年重新分配席位后,人口已经增加的阿拉巴马州却在300个众议院席位中才拥有7个席位,[5](P.346)而其他人口减少的州却没有相应减少席位。亨廷顿分配法采用复杂的数学公式来计算,首先不分大小,给每一个州一个基本席位,然后再把各州人口总数除以[N(N-1)]的平方根(N表示该州应得的席位数),其所得就是所谓的“优先参数”,然后,根据各州“优先参数”大小顺序分配剩余的众议院席位,直到众议院的435个席位都分完为止。这个方法,相对比较科学,基本上解决了以前方法的问题,所以一直沿用至今。但这也难以实现真正平等,例如,按照这个分配办法,根据1990年美国人口统计数字,2000年总统大选时,从全国层面来看,每个众议员平均代表着约572500名国民;但从各州层面来看,差距却很大,比如,怀俄明州的一个众议员才代表455975名国民,而蒙大拿州的一个众议员却代表着803655名国民。[4](P.96)从上述选举人票数分配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各州选举人票的国民代表性差异很大,因此,选举人票数多寡不能正确反映国民选票数的多少,于是就可能出现国民选票数少却当选总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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