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梳理
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推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必将作出有益贡献。鉴于此,对已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状况进行系统梳理,可以为推进和深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提供一个平台,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围绕协商民主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实现形式、主要渠道等进行初步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学术成果,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独特实践
继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论断后,贾庆林在参加北京代表团讨论时强调:“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一届政协的成功召开是协商的结果,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而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然成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独特实践。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在界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时,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协商民主的特殊规定性,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通过官方在解读十八大报告精神时给出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定义,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的轮廓有了清楚的印象。
实际上,早在十八大召开前,学术界就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了一定的理论研究。例如,中央党校教授李君如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关于“协商民主”问题采访时指出:“应该讲,协商民主并不是现在创造出来的,而是我们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提炼、概括和总结。追根溯源,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重视协商民主,能够创造出人民政协这样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与中国的文化传统也紧密相连。”又如,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在《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一文中认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创立和实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丰富和发展的结晶;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创造性继承的产物;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
由此可见,学者们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独特实践。这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具有本质的不同
要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李君如认为:“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一些学者提出的概念,他们意识到选举民主存在不足,好多问题解决不了,便提出要推动协商民主,重视公民对话。我们在研究民主的实现形式时,注意到民主研究的这一最新进展及其成果。必须明确的是,我们在提出自己的协商民主理论时,只是借鉴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包括借用这一概念,但主体内容是我们自己的经验。我们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是对话和协商,具有中国特色。而且严格地讲,西方在这个问题上还仅是理论讨论范畴,我们的协商民主已通过人民政协在实践,具有丰富的经验。这就充分说明,尽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研究成果,包括借用了这一概念,但主体内容是自己的经验。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同西方协商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认为:协商民主,简单地说,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洽生活。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离开这样一个前提去看待协商民主,就可能偏离历史的真实。换言之,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与俞可平的观点类似,中央编译局研究员陈家刚也指出: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理论的重要发展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协商民主是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不是民主模式的创新,而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其理论渊源是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在现代社会中,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培育公民美德,平衡自由主义的局限,以及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但是,协商民主的实践还面临着一定的挑战。这就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具有本质的不同。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纵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协商民主同选举民主结合起来进行理论阐释,并且学术界也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展开研究。
早在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可见,江泽民在此已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提了出来。这是当前能见到的党和国家重要文献中,我国领导人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道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的最早记载。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就以党的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2007年11月公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正式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协商民主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成果。正是在此基础上,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胡锦涛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
学术界对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主体论与互补论这两种观点。主体论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以及民主价值观念,决定了我国未来民主建设自然趋向于以协商民主为主体。互补论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我国民主政治的未来发展应采取“选举民主优先,兼顾协商民主”的策略。这两种观点都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其实,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二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
四、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人民政协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此,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这就通过党的报告形式把人民政协上升到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高度。
对此,全国政协刘佳义认为: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创设的人民政协,积极参与到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这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伟大实践中,经过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了深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人民政协巳经成为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渠道。李君如认为: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而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进而实现民主政治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