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民主制度供给与公民精神化育
在中国已经融入全球化和国际社会并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借鉴世界发展经验,总结中国改革得失,确立了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总体思路和基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系统的综合工程,它不是仅仅停留在现象层面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或排除各种社会矛盾,而是要从开展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设,化育先进的和谐文化来保证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有序的状态下得到不断地调整或解决。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核心在于建构民主制度和培育公民文化。这样,历史上就曾纠缠孰先孰后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问题又一次回到现实之中。
中国在追求和推进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但却一直走不出一个潜在的认识困境,即未能解开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之间何者为先建构的难题。在近代救亡图存的过程中,国人的思想大体经历了三次变化,先是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和洋务运动的身体力行,希望通过学习西方科技以达到“船坚炮利”。然内政的日益颓废,外交的接连受辱,民众的激烈反抗和改良派的革新主张,仅有技术的学习已远不能解决52中国面临的社会危机,于是相继进行了戊戌变法、清末新政、辛亥革命等制度变革。但其后的张勋复辟、袁世凯称帝,民主革命的失败预示着中国移植西方制度的破产。由此,政治家和先进的知识分子终于认识到:公民文化的缺乏乃是中国民主制度未能确立的根本症结。这样,在器物崇拜、制度模仿之后,文化革新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又一进路,国民性的改造遂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新文化运动无疑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广泛播传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最终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主体地位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各项权利得到扩展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改革开放三十年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政治的发展。但时至今天,人权与公民权利的保障还不能完全落实。孙志刚案、嘉禾拆迁案、彭水诗案、山西黑煤窑等等事件表明,公民资格的真正确立尚需时日,公民教育的难题仍悬而未决,公民文化的建构与民主政治的发展任重道远。对中国而言,公民文化对民主政治的推进作用似乎是决定性的,但公民文化建构本身却极其缓慢,其对民主政治的现实影响也就相当有限。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公民的素质太低,没有养成公民精神,所以不能搞太多的民主,不能提高直接选举的程度。否则会把社会搞乱,会不利于社会稳定。公民政治理论与公民政治实践的断裂似乎难以弥合。在此境遇下,人们不禁要问:公民文化如何培育?公民精神何以养成?中国的民主政治何以推进?
在政治学理论中,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式、协调型的现代民主政治文化。其中,蕴含自由、自主、平等、宽容、妥协、理性、德性、责任与公共利益等价值的公民精神是公民文化的灵魂。应然状态下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的相互作用是简单而明晰的。公民文化孕育而建立的民主制度与民主制度化育而形成的公民文化之间是一种相互建构的“神”与“形”的关系,“神”“形”兼备乃是民主运行的良好状态。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民主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创新与公民文化的形成却并非是理想状态的,在制度供给脚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创新)与公民文化养成之间往往存在着时滞效应:民主制度或是在权威政治的传统下仅仅建立起来了其形式,不民主的制度或是在社会民主浪潮的冲击下走向崩溃。总之,在公民文化与民主制度的发展方面呈现出较大的不同步性。
在先建立民主制度而后培育公民文化的情形下,初期的民主制度往往会因缺乏公民文化的支撑而显得脆弱不稳,因此也就难以显现其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但韩国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转型证明:只要在坚定的民主信念的支持下,艰难的民主实践也会慢慢展开。即使在反反复复的挫折与失败中,人民也会在民主螺旋式的发展过程中积累经验,学习知识,接受教育,逐渐培养出公民精神,壮大民主的力量,巩固民主制度并显现出民主制度的优越性。而在公民文化发育充分的情形中,民主制度的初期发展进程相对顺利并能较快地固定成型,民主制度的优势得以体现,但成熟制度下的公民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却容易出现相对的停滞,对制度化的认同定势往往会导致制度创新不足。既有制度的延缓、局限和新生问题的产生、积聚,最终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继而发展成为潜在的社会危机。惟有经过反思与超越,发展民主的要求才会在新制度的供给中得到回应。目前西方国家面临的政治困境及民主理论的复兴即是明证。
关于民主制度供给和公民精神化育的关系问题,密尔早就有过论述。密尔深知公民精神的重要性,所以他一生力主思想、言论的自由,因为这是避免停滞、持续进步的必要条件,积极、主动的个体性更是带动社会、文明、文化进步的原动力。代议政体需要积极的公民精神,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不仅可以强化人我一体的感情,更重要的还在于这种公民精神是防止政治腐败、堕落,确保人民权利的利器,而公民精神高尚情操的养成,更是避免专制、守护权利的不二法门。
在时滞效应中公民精神何以养成这个问题上,密尔明确表达了制度供给的优先性。他认为,一个政治体制的良善与否,不仅系于该社会人民的素质,更重要的,还在于该体制是否能经由各种制度的安排、规划让公民得以亲身参与,并由此逐渐培养、陶冶一种公共情操。密尔十分崇拜美国的乡镇自治制度,并盛赞它为化育公民精神的典范,因此他期许的代议政体是“主权或最后、最高的统治权赋予整个社会团体的一种政治形式;每个公民不但对最后主权的应用具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有时会被征召去亲身参与那个政府,担任某些地方性或一般性的公共职务。他认为,要振兴公民精神,首先必须适时适地开放选举权,尤其是对于那些还被排拒在投票亭之外的劳工阶级和妇女;其次必须在制度上做些变革让人民除了定期投票之外,还有更多机会参与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务,惟有经由亲身参与实践,他们的德性、才能、情感、视野才会有所增长。如果能够使有教养的阶层进入议会,议会又能经由广泛公开的辩论、审议,让每一个重要的个人意见都可以获得充分的讨论,那么也将大大有助于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密尔所主张的复票制、比例代表制、专司立法的立法委员会以及所谓的政治家议院等制度设计,都是想从制度供给的视角来化育公民精神。密尔的这些思想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仍不乏借鉴意义。
以时滞效应审视当代中国的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应该说公民观念淡薄、公民精神缺乏与制度供给不足并存。尽管社会主义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平等的身份与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沉重的历史包褓,从几千年专制制度的子民、臣民、顺民走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民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封建残余思想的尚未肃清,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运动时期的动员体制和工作思维方式仍有影响,曾经过度宣扬的忘我、无我和绝对服从的大集体主义侵蚀和消解了人的主体性,现在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在相当程度上刺激和膨胀了人的利己与自私。相比较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参与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多种途径与平台,但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来看,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在现阶段,如何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需要制度保障,如何保证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并使代表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制度探索,如何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民主党派的监督需要制度推进,如何加快基层民主、确保在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发展与和谐更需要制度创新。概言之,中国要在公民文化与制度供给不足并存的时滞效应中走出民主政治发展的困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下首先需要及时合理的制度供给,通过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培育公民社会,推进和创新基层民主,在嵌入式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实践中来培育和养成公民精神。
(一)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是化育公民精神的前提。“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威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作为确立非暴政的法治的规则和公认的制度,宪政通过确认公民身份和限制公权而赋予了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但宪政的最终目标不在于民主,而在于民主所承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等实质性正义价值。正是在追求和实现这些价值的过程中,宪政将化育“为了共同善”的公民精神,并为公民自治奠定制度性基础。因为“公民自治的实现是通过引进各种防范措施来制约少数人企图建立对多数人统治权威的倾向。不尊重宪政的国家,大多压制公民自治。公民自治的建立需要宪政保护。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经验总结,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形态,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志。
社会主义宪政是以社会主义宪法为前提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实质性正义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社会主义宪法第一次以宪政的高度确定了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了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同时,通过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把党依法执政与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高度中国化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后发展社会相契合的,其整个制度架构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根据,蕴涵着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但也应该看到,在政治体制的具体构造和现实运行方面,还存在种种背离民主和法治精神的缺陷和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程度,这就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通过确立人权在国家宪法中的地位,将人权保障作为国家权力设置、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内容,以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目标,不断丰富、提升人权内涵,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通过理顺党政关系,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提升党的领导权威和执政能力;通过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建设责任、服务型政府,保障繁荣发展与社会公正;通过民主的制度建设,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政治制度,创制出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实现形式。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化育公民精神的关键。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人大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参与国事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大平台。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人民的政治主体性发挥和社会主义的主人翁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大制度得到恢复、重建和发展。20多年来,无论是对人大制度的认识,还是人大制度本身的制度建设,以及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人大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有待改革和完善的地方。比如,人大制度的理论构想与实际运作、宪法的有关规定与宪法的有效实施等都有一定的差距;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人大制度还不了解、不关心。这些问题既与我国缺乏民主法制传统和受人治因素的影响有关,也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和不到位有关。因此,“坚持”“完善”和是人大制度建设的永恒主题。
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把人大制度潜在的优势变为现实的功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创新。尽管创新和完善的方面有很多,但从化育公民精神的角度看,最重要的是要改革人大的选举制度。一是扩大直接选举。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民主选举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意表达的根本途径。赋予公民直接选举的权利是确认公民身份、提升公民责任意识的前提。与直接选举比较而言,“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它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间接选举也使选举的普遍性大打折扣。人大研究专家蔡定剑博士认为,目前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于县乡两级,这与马克思主义直接选举的民主理论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很不相称。由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实践表现出来的极大的民主热情和民主智慧证明,农村村民完全有能力、有动力、也有愿望进行直接选举。扩大直接选举不仅不会造成社会混乱和影响稳定,规范、公开、公正的民主选举使很多地方由乱走向了治,民主极大激发了公民的选举热情和提高了公民的参与能力。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培训班,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选举水平也只有在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扩大民主选举是解决官员腐败,建立真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措施。二是逐步实行公开、公正的竞争选举。在优胜劣汰的竞争选举中,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充分展示个人能力。竞争选举是解决当前选举缺乏活力、选民厌选,从而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对人民负责的代表或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最好途径。这一点已经被民主选举的实践所证明。很多人担心竞选会产生种种弊端从而会污染政治。民主国家的实践证明,竞选的弊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规范加以消除或控制,只要制定公正、透明的选举规则,是完全可以做到公平、有序地选举。
(三)培育协作型公民社会是化育公民精神的重点。公民社会是指存在于国家之外的自愿成立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团体和网络。从发生学的角度讲,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市场失灵的产物,即在国家通过强制、市场通过自愿都不能提供公共利益的条件下,通过自愿提供公共利益的公民社会就成为一种合理的结果出现了。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公民社会的价值目标既不是国家权力的效率优化,也不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公共利益。在这种以公共利益为纽带而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和网络中,共同的公益性目标往往使人们较为团结和谦逊,具有理想抱负和强烈的奉献精神,从而为了公共的利益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积极参与中培养自觉思考、自我反思和自我决定能力的主体性自治精神,培育协调平等主体间的宽容精神和消除矛盾冲突的妥协精神。在这种增长公共利益的人际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横向联系中的互助性质在不断增强。“从内部的效应上看,社团培养了其他成员合作与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在这种“合作的社会结构”中,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是被削弱了,而是得到了进一步彰显。“人只有在相互作用之下,才能使自己的情感和思想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公民社会是“公民精神的苗床(sededofcivjciue)’“只有在公民社会的社团网络中才能学会使民主政治得以可能的公民礼仪”?
中国是一个国家主导型社会,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个根深蒂固的客观存在。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全面控制造就公民社会一直是弱小的,甚至是缺位的。公民社会的弱小使得公民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处于弱势,从而助长了政府过度干预和政党越俎代庖的行为,导致国家侵吞社会、以党代政、权力失去监督等现象的普遍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进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推进引发了社会结构和阶层的分化,多元化的社会基础也开始出现,公民社会得到发展。但正处在从生长发育到初步成长壮大时期的公民社会尚存在很多问题,如某些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其自治和桥梁功能无法独立发挥;公民社会内部关系中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还很薄弱,外部缺乏法律制度环境的有效保障,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体现于经济、文化领域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而且从长远看,还将严重影响到政治发展。
超大型后发展中国呼唤一个积极负责、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它能够担当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中介、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参与国家建设,发挥社会治理的重大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政府推动培育这样一个协作型的公民社会。首先,通过宪政建设,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确保公民能以平等的公民身份进入公共领域;其次,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为公民社会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再次,通过市场经济平等、契约的理念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宣传教育,培养具有共同理想和信念的社会主义公民,从而为自愿组织的社团提供所需的公共理性;最后,通过制度创新,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民众参与到开放性的社会网络中。
(四)推进和创新基层民主是化育公民精神的有效途径。乡村、社区、企事业作为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公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是公民真正能够实现当家作主的直接场域。基层民主实现的程度直接关系身处其中的公民的生活福利和精神状况。从生活政治的意义上讲,基层民主更有具实质性。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扩大基层民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兴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十六大阐述的这些大政方针,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目前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公民主体意识不强,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是普遍现象。实践经验证明,通过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在制度供给的嵌入式的参与中教会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与技能,激发和培育他们的参与热情和公共责任,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质、化育公民精神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方面,尤其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取得了可喜的成果。2007年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成果申报工作开展以来,全国26个省(区、市)共申报了1?项制度创新项目,根据首届《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奖评选规则》,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两轮评审,共产生首届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奖24个提名项目。在地方政府创新,尤其在探索和实践协商民主方面,浙江等地为我们提供了新经验,如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公民参与的政协协商,地方行政决策的听证会,村民的民主恳谈会以及互联网上的官民对话等等。?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必将拓展更广的领域迈出更大的步子,公民精神化育必将得到更快的促进,最终趋向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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