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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五十年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6-04-09 11:02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在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的重大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也是总结建国50年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而得出的基本结论。50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历经了艰难曲折、风风雨雨。本文试图按照历史的脉络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风雨进程及主要经验。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五十年的历程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来之不易,是建国50年来中国人民辛勤探索的结果。新中国成立50年来,共和国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次转折与发展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提出了废除国民党政权的旧法制和建立人民民主法制的方针与原则,以扫除妨碍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封建制度障碍。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肯定了这个原则。《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从1949年到1954年新宪法颁行之前,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摧毁旧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并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实现这一社会变迁的方式主要是剧烈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是围绕阶级斗争这一中心展开的。《共同纲领》是我国的临时宪法。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都是以它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等法律、法令。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中,国家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所有这些法律、法令,对于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巩固民族团结,特别是摧毁一切旧制度,保障各种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胜利,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还必须领导全国人民为保证宪法的完全实施而斗争,并按照宪法规定的道路来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这是因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完备的法制的主要任务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惩治一切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八大上也作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报告,他强调:“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从1954年到1957年反右斗争之前,在党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指引下,我国有一批重要法律和法令先后出台。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宪法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据统计,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1件。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格局:第一,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确立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第三,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各种自由权利。


  此外,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正在或准备草拟:《刑法》草案形成了第22稿,《刑事诉讼法》初稿起草工作也已完成,并准备起草民法。


  这一时期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了有益的探索。主要表现在:


  (1)有批判地吸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以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毛泽东曾针对斯大林晚年粗暴地践踏法制的情况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2)划清党政职能的界限。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不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这是建国以来,邓小平代表党中央第一次提出划清党政职能界限的建议。


  (3)酝酿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1956年夏,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曾讲到国家主席和党的主席实行限任制的问题。他提出,国家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他不再作下届主席。党的主席将来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实行这种限任制。他的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赞同。1957年4月30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谈话时再次表示,到二届人大,一定要辞去国家主席,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重要问题。


  总之,在建国初期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结束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据此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民主法制模式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民主法制模式的转变,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冲击,反右派运动的一个严重后果是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失误。这主要表现为重新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


  在反右派运动以前,我们党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胜谁负的问题已基本解决,阶级斗争已基本结束。但在1957年10月召开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对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提法,仍应回到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提法(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在全会的最后讲话中,毛泽东作了结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他批评八大决议关于“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提法是错误的。


  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从1957年反右斗争到1965年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虽未完全中断,但却经历了停滞、削弱和走下坡路的过程。立法没有什么大的进展,重要的基本的立法工作严重受阻。几部已有相当基础的重要法典(刑法、刑诉法等)的制定工作被搁浅。初步正规化的司法体制不断削弱,司法组织结构被一系列不正常的合并、精简所取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被命令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被废除,等等。但是,也应该看到,这十年中由于“左”倾错误思想还处于形成过程中,尚未起到支配全局的作用,因而民主法制建设有伏也有起,有弱也有强,在有些时候、某些方面还是有所进展的,这同以后“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第三阶段,从1966年到1976年


  1966年到1976年,毛泽东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历时十年。在此期间,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了全面破坏和摧残。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民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存权利都受到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可谓奄奄一息、有名无实。“文革”期间,我国民主法制遭受破坏和摧残的情况,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


  在“文革”期间,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是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不能听取不同意见,有时一听到尖锐的意见,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上纲为路线斗争,甚至说成是“党内阶级斗争”,进行打击压制。在法制方面,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者就叫作“违法”。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冤案的发生,虽说是林彪、江青、康生等一伙蓄意陷害造成的,但不能说与主要领导人的个人专断没有关系。


  “人心思法”,是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得出的结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健全,或者不依法办事,人民由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这很不利于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从而也很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只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兴旺发达。这是一条基本历史经验。


  第四阶段,1976年到1991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二次转折与发展时期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坚定不移地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丨6](P11)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深刻指出: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这次大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保证和支持。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86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指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党的一项伟大历史任务。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是胜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方针,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这次大会通过的《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递〉的报告指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大大深化了。


  邓小平是我们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做出了开拓性的重大贡献:


  (1)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深刻地阐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制是否完备,标志着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水平和程度。


  邓小平高屋建瓴以战略性的眼光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关系,把法制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赋予其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1979年10月,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中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后来,他还把民主法制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要求通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来使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和巩固。


  (2)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1980年1月160,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发表了《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明确提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的一些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执法必严,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当然结果和重要保证。确立这一基本方针,就把立法、执法、守法联结成为统一的整体,全面而系统地规范了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3)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中国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现途径。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一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既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认为,法制教育是实现民主法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还是教育人。只有使人人都懂得法律,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成为法制完备的国家。


  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体制,建立起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立法程序,加强了立法的科学性、计划性,还建立了法律法规的清理制度。1981年制定了1982一1986年的立法计划。1986年,制定了“七五”期间的立法规划。尤其是1982年颁行的新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刑事法律的立法工作也取得较大的进展。1979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82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有关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982年3月8日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于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首次确立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这些法律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并授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造成损害的补救措施。


  这期间,我国还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中还规定了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有了法,还要严格地执行和守法。法律只有得到严格的遵循,才能保持它的权威,发挥它的作用。这一时期,在民主法制逐步走向完备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不断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各级政法机关得到加强和发展,政法队伍迅速壮大。1988年5月,以律师李国机命名的我国首家私人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诞生。随后各种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建立并形成规模。


  总之,在这一阶段中,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把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指导思想扭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上来,同时也实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第二次重要转折,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阶段,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到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这一阶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发展阶段


  1992年1月至2月期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进一步指明了改革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举行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作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并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上可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并在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这主要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5年以来,江泽民等中央领导连续多次在中南海参加法制讲座。在1996年2月8日举行的法制讲座结束时,江泽民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江泽民充分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并且亲自提议把它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地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江泽民还阐述了依法治国与社会文明的关系,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例如,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致平均每6天左右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全国人大还修改了一些基本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开展了全国性的“二五”和“三五”普法教育;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有关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方面的法律也陆续制定和实施。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1995年2月28日的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一次就通过了七部法律,创下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通过法律最多的纪录。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了“人治”的影响,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马克思主义长时期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奠基人,他们着重揭示了私有制社会中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前提,注重于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但没有对未来社会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毛泽东在几十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卓有成效地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民主法制实践,亲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五四宪法”。邓小平在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精辟地阐述了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民主法制建设在当代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所有这些都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50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经验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的历史,我国在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取得的主要经验有: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民主法制的阶级性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置于党的坚强领导之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也就是说,法律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有关制度、方针、政策等原则问题的规定,都要体现党的主张。这样,才能在整个法律中全面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政治领导,从而在立法上就保证了依法办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它是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主张是经过反复同群众商量,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意志。


  (二)民主法制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局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健全民主和法制正在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和要求,也是我党总结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每一步推进,又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对全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1982年的新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政权机构。随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88.1993和1999年先后共通过了三个宪法修正案,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特别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和“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权力、执法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的议事规则,逐步使我国的国家制度走向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通过制定和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又保护了公民的法定权力。为保障香港、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在香港和澳门实施“一国两制”的方针,全国人大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任务,也是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直把加快经济立法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如八届


  人大在其任期的五年时间中,共制定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其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对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第二,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它的组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增设专门委员会等。第三,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等。这些规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宪法又规定全国人大增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从六届人大到九届人大,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六个增加到了九个。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监督工作。它先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有重点地检查法律执行情况,督促纠正违宪违法的行为和案件,推动普法工作;其次是逐步扩大工作监督。从七届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执法检查,从1992年起,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列入议事日程,进行审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就是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近年来,地方人大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做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两评”制度,即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这种监督方式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抓好立法、普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


  同时把民主法制建设与制度建设、人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等若干方面,是立法、普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加大建设的力度,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整体推进的态势。各种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比较完备。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党和国家加强了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政党和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一切行为要服从宪法、法律和法规。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恣意妄为,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以权压法。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制建设,并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它还与整个国家的制度、意识形态有关,与经济生活的状态有关,与整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有关,与全体公民的基本素质有关。法制建设的进步,与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紧紧联系在一起。没有法制的进步,就不会有社会的全面进步;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也不可能有法制的真正进步。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客观公正地说,建国以来,毛泽东曾积极倡导过实事求是的思想原则,不止一次地发出过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的号召,也不止一次地促成过思想解放的局面。然而,这样的局面最终没能保持住。他曾不止一次地要求全党,要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可是直到他逝世,都没有真正出现那种他一直期盼的局面。究其原因,并不是毛泽东不主张实事求是,不支持解放思想,不赞成发扬民主,而是他忽视了党和国家的民主建设,更没有意识到应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结果,尽管他不止一次号召破除迷信,解放思想,自己却最终被个人迷信所包围;尽管他多次提倡发扬民主,自己却陷入了个人专断,给党和国家及他本人都带来一场悲剧。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经验告诫我们,要通过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建设,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无法可依、有法不循的现象。同时要注意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保障作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创造有利于制度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氛围,及时地将改革比较成熟的成果通过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制是一种以制度形式体现的人类文明。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它凝聚着人类对自身社会关系的认识,也表明着社会秩序化、规范化的进程。法制的所有内容,都与人的文明水准密切相关。法制是否完备,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循,从根本上也依赖于人的文化观念的进步、文明水准的提高。所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与人的建设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党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为法制建设奠定基础,提供条件,提出要求。同时,又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着重解决人的素质问题,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正是由于把法制建设与人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全国人民的法制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增强了法制意识,懂得了法律知识。学会了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立足中国国情,有批判地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经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何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又参考和学习外国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衔接和兼容,是我们在法制建设中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我们的法制建设必须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文化传统、公民素质和价值观念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上也有自己的特色。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们的法制建设只能走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 系越来越紧密,中外文化的交流也越来越多。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越来越需要借鉴外国的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衔接和兼容。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方面,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都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和运作方式,况且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而我们的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时,必须大量学习、借鉴和采用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的规则。


  总之,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同时,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使法律制度成为法律现实,就必须树立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下,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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