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问题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始终都在思考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政治体制的问题。“人是政治的动物”,这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为经典的论断之一。人从来不缺乏对政治的渴求与思考,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再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总是试图创造一个完美的“理想王国”。在结束了专制主义的残酷统治之后,民主让人们看到了人权、自由的希望,点燃了人们对于这一制度模式探索的热情。于是,“英国式民主”产生了,“美国式民主”产生了,“东方式民主”产生了……民主制度让人们体会到了从未有过的自由和快乐。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民主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不足,譬如民主会增加政治成本、选举会造成投票交易、过多的协商程序会降低行政效率、民主滥用产生“多数暴政”等等。现以民主制度下产生的“多数暴政”,包括其产生、界定和防范等为研究点做一些讨论。
一、“多数暴政”的提出
最早提出“多数暴政”的当属19世纪30年代法国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他在对美国“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制度进行充分考察以后,写了著名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书中首次提出了民主制度下产生“多数暴政”的可能性:“在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中,由于一切事物都有走向平等的趋势,就会造成智力权威的真空,于是公众和公众的意见就充当智力权威。在这样的国家中,公众不是以说服的方法,而是以全体精神的力量压服个人的方法,将公众的意见强加和渗透于人们的头脑。”[1托克维尔认为,这样的平等虽然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但这样的民主却存在着隐性的威胁:‘‘民主既可以与自由相容,也可以与暴政共存,如果不加约束,民主制度则易于倾向于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专制或新奴役,即多数暴政。”同样的,关于在民主制度下有可能产生暴政的担心,另一个人也意识到了,他就是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写到:“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虽然独立战争击败了来自英国的暴政,但独立而民主的美国社会却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虽然这些研究仅是从美国的民主人手的,但这就像一根导火线,引爆了更多人对“多数暴政”问题的关注。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所谓“多数暴政”是指在民主制度下,决策主体采用多数决定原则,对少数人合法的政治或生存权益进行忽略和侵害的政治行为。
近年来,我国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也相继出现了一些研究这一论题的专家,如张晓群在《“多数人暴政”在什么意义上才是真命题》中通过列举“民主制度下的纳粹罪行”以及“民主制度下美国对黑人的欺压”等例子说明了民主制度下产生多数暴政的可能性王俊拴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一文中提出,由于多数暴政理论的自身缺陷,不能将其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的分析工具;唐卓在《多数暴政及其补救》中提出一套当前形势下多数暴政的补救措施。这些文章一方面表现出了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关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国人对于“是否会在现行民主制度下产生暴政”的担忧。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有必要的,一直以来,因为人的欲望无限,而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所造成的不公正事例时有发生,而很多决策的后果又是无法估量的。所以,以适当的预见引起决策者的注意可以缓解甚至避免这一类事件的发生。
二、“多数暴政”的界定及特点
当今社会,无论什么制度下的民主形式,通过投票由多数来决定已经是现实中普遍而又合理合法的表决方式,但是如果多数人的这种权威被无限拓展,而社会又不能进行有效防范时,就会产生“多数暴政”。
(一)“多数暴政”的界定讨论“多数暴政”的边界问题就如公共政策的边界一样,难以界定。当少数人的利益被剥夺时,很多人认为就是产生了多数人的暴政,但实际情况是什么呢?看下面的例子。
案例一:美国对黑人的压迫美国在结束了南北战争以后获得了统一。美国黑人虽然从奴隶制度下解放出来,却没有获得真正的政治权利,他们受到了工作、教育、生活上的一系列不公正待遇,甚至没有基本的权利保障,而这一切,只缘于美国白人对黑人的歧视。在美国,黑人没有发言权、选举权。美国黑人受到的这些压迫无疑是这个标榜在世界上最民主国家最黑暗的一面。为此,黑人进行了长达一个世纪的斗争,直到1965年,国会才通过了民权法,保障了黑人的一系列权利。美国黑人受到白人的歧视,使他们的合法利益被剥夺,它完全符合“多数暴政”的特征,这就是多数人暴政。.
案例二:公共场合禁止吸烟为了保证公共场合的卫生,维护大众健康,多数人建议:公共场合禁止吸烟。从表面上看,这确实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在公共场合吸烟的权利的剥夺,少数人因为有了这样一条规定,他们以后便不能在公共场合吸烟,也就是说他们在这一地点吸烟的权利被剥夺了。但是,我们认为这不是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吸烟有害健康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少数吸烟者被剥夺的不属于正当权益,而维护大多数人不被动吸烟才是正当权益。
案例三: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是政府主导的城建工程,政府决策是在多数原则下进行的,获得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支持,但也遭到极少数人的反对。那么,这算不算多数暴政?我们认为不算。因为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早解决比迟解决要好。它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还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治安,是政治精英科学论证的结果。少数人反对,是由于利益纠葛,他们反对的实质不是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本身,因此不构成“多数暴政”。
总之,判别“多数暴政”需要综合考虑如下要素:(1)是不是在多数原则的前提下侵害少数人的权益;(2)少数人被侵害的是不是正当的权益;(3)被侵害的是否是政治或生存权益;(4)侵害过程是否带有强制性、暴力性。可见,“多数暴政”这个说法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20世纪美国黑人所遭遇的就是“多数暴政”,除了极少数情况外,不应过多使用“多数暴政”这一词,否则会导致“多数暴政”的泛化。另外,司法领域、国家安全领域是比较特殊的领域,这些领域是精英治理的,不存在“多数暴政”的情况。
对“多数暴政”的边界进行讨论,使人们更能清晰地认识“多数暴政”,以至于人们在听到这一论题的时候不要像盲人摸象;不能对“多数暴政”进行分析,也就意味着不能理解“多数暴政”,甚至不能预防它的出现。如果意识上造成混乱,那么诸如禁烟、禁酒的普通事件都被认为是多数人的暴政,那么这个世界就到处都充斥着破坏民主的行为。但是,我们仍然不能保证不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不能乐观地认为我们的制度就是完美无缺的。笔者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存在“多数暴政”的可能性,而且这不是耸人听闻的。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多数人超越了法律所控制的范围,都是危险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他们会放弃对私欲的追求。
(二)“多数暴政”的特点
1.以多数决定原则为前提
多数决定原则向来是判断民主的标准之一,因为它代表民意。一直以来,奉行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是遵循这个原则的。不可否认,多数决定原则确实为我们带来方便,它能比较好地保障民主,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防止独裁的产生,对于解决利益分歧,它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长期以来,由于对多数原则的盲目服从,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如我们所讨论的“多数暴政”问题。“多数暴政”必然是以多数决定原则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不合理的多数决策否认了少数人的利益要求,这种忽略是“多数暴政”产生的原因之一。
2.多数人总是受保护的对象
因为民主执行的是“多数决定原则”,因此,只要形成了多数人,执政群体就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要求,即使他们的要求不可能满足。因为只要在人数上占有优势,他们就会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民主的前提下,显然他们是“真正权利”的拥有者,更多的时候,他们的利益要求被认为是合法的,甚至执政群体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保他们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似乎拥有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足以让少数人望而生畏,多数人在心理上得到了一足,甚至当这种满足上升为法律意志的时候,他们就成为受保护者。
3.少数人的利益要求被排斥
民主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以多数人为中心的,因此,无论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选举中,经常出现多数人的选票决定了是否能当选的情况,于是候选人当然把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结果少数人的利益就会被忽略或排斥,即使这种利益要求是合法的。在“多数暴政”之下,少数人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诉求将被多数人剥夺,而他们也可能和多数人“沦落”到一条线上。
4.“多数暴政”对少数人的剥夺是隐蔽的
人们很容易想起专制主义下的暴政,对人民施行残酷的刑罚,通过摧残人的身体来达到统治者的统治欲望,我们称之为“硬暴政”。而这种民主制度下的暴政却表现出隐蔽的特征,一般人很难发觉。多数人通过在政治上的权威、人数上的优势以及心理上的优越感,通过舆论压力迫使少数人失去自我,使他们的行为受到孤立,利益要求受到排斥,思想受到压制。所有的这些多是在所谓的民主制度下产生的,比起赤裸裸的身体残害,这种压制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5.民主成为借口
“多数暴政”之下,民主被扭曲成统治阶级的借口和实现私欲的工具。多数人利用民主得到在“真民主”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执政者利用民主驱逐政敌。“多数暴政”让我们进人了一个更加残酷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大众被欺骗,民主被利用,我们经过几百年追求的东西,只是一个借口。
三、现行民主体制下产生“多数暴政”的可能性及其防范
利益的纷争导致了多数派与少数派的对峙,即在“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下,这种利益纷争就会永远存在,也就意味存在着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在此条件下,“多数暴政”就不会消失。那么,应怎么样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呢?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设想过2种方式:(1)建立一个独立于大多数人意志的最高政治权威,这样,当大多数人通过民主程序建立了侵害少数人利益的法律,这个最高权威就可以出来否决。但这是不是一个好方法呢?麦迪逊自己下了一个结论:这个最高权威一样可能支持多数人去侵害那些少数人权益,而且还可能利用自己的最高权威同时侵害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只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这不是一个好方式。(2)组织一个多元的社会体,包括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这样,就难以在某一特定社会事项上形成一个大多数,去反对一个少数派。也就是说,要在多数人与个体或少数人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对此,托克维尔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这个缓冲带由无数的公务员和法官构成,使得多数人不可能真正对少数人形成压制,从而受到伤害。托克维尔还设计了另外一种方式:通过司法权威防止民主暴政。托克维尔说:“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另外,还有建立若干项高于民主程序的规范,包括不得以民族主义的借口迫害少数民族,不得侵犯他们的生命、人身自由及财产;通过“一致裁决”制度达到防止“多数暴政”的目的。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判中。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委托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利,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国民素质参差不齐,直接民主不具备执行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政治协商制度和民主表决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重大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代议民主制,虽然代议制被普遍认为可以防止“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这种代议制还未得到充分的完善,主要表现在代表的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程序规范和科学的体制构成,这导致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要求不能在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充分地体现出来。很多时候,“多数暴政”都是在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我国依然存在“多数暴政”的可能性。因此,加快我国的民主建设,科学规范党代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是防止“多数暴政”产生的有效方法。
笔者认为,要想防范“多数暴政”的产生,应该从如下6个方面人手。
1.要提髙全民的综合素质
要避免“多数暴政”的产生,其根本是要提髙全民的综合素质。低素质民众是一个平庸的社会群体,其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理念有限,不可能表现出如精英阶层一样的政治判断力和决断力,有时候民众的意识甚至是麻木的。勒庞、奥尔特加、熊彼特等人都表现出一种对参与政治的普通民众的批判,而尼采对民主制下大众的描写则近乎一种谩骂。在尼采眼里,这些人“乃是受人敬仰的上流社会的渣滓,甚至在没有一点文化味的环境中混成了人,无教养、无知识、根本不知道精神事物中竟有良心……当然,这种担心可能有些过于夸张,但民众的平庸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都不能对此忽视。只有国民素质得以提髙,才能理性思考,才能明辨是非。因此,提髙民众的文化、政治素质,使他们在所参与的政治事务中始终保持理性的思维,对于防止“多数暴政”的产生是急迫的问题。
2.决策主体要开明,要深刻认识“多数暴政”是代议制民主制度下无法回避的政治现象
要接受现实,正视其存在,不要将之视为.洪水猛兽。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决策主体一方面要尽量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使社会更加和谐;同时也要重视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以削弱“多数暴政”对少数人的利益侵害.
3.完善决策规则
决策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涉及大众利益的决策进行严谨的论证,多倾听民意,尽量将决策事项考虑周全。决策主体要多元化,应涵盖决策主客体、专象、普通民众等。另外,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举行听证。要严格落实听证制度,关键点在于落实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首先,应对要听证的事宜进行广泛宣传,使其广为人知,确保听证大众足够多;其次,听证代表要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以避免听证部门专门挑选有利于决策主体的代表的现象;再次,要严格落实听证代表的意见,避免听证归听证、反对归反对、执行归执行的愚弄群众现象。
4.从机制上赋予人们权益申诉的权力和渠道
在许多国家,当少数人因权益被剥夺而进行申诉时,会遭遇要么机制不健全、要么缺乏申诉渠道的情况,另外,还会碰到申述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髙的问题。这是因为,“多数暴政”的申诉多属于民告官的行为,现阶段,由于机制不成熟、渠道不完善,这种行为还不被社会所提倡,成功率更是几乎为零。许多申诉在冷处理中消化,从而不了了之。我们认为,权益申诉机制和申诉渠道缺一不可,必要时还应建立保护机制,以确保申诉人不被打击报复。要做到权益申诉低成本、负责接纳申诉的机构专业化,达到事事有人管、人人受保护的目标。只f这样,权益申诉才能落到实处,从而减少“多数暴政”的实际发生率。
5.适当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弥补多数原则的决策不足
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⑴。这里的共识是指集体共识,而不是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准则,这样就使维护所有人的权益成为可能。虽然协商民主可能会得到折中的方案,但协商民主的结局是大众认可的。这是协商民主优越性的主要表现/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到,协商民主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大面积推广的可能。首先是决策周期长、决策成本高,尤其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实施起来有相当的难度。另外,许多决策事物不存在折中方案.因此,协商民主虽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但其自身也存在缺陷。这里要说明的是,协商民主在我国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施行的,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但当前我国政协在委员的产生和议事规则及政协的性质和地位方面与上述的协商民主有所不同。为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政治协商会议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
6.成立公正、独立的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
事实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在此强调的是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要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解决好这种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人员的来源问题。这些人既不能是政府委派,也不能只靠简单的民众投票产生。上文提及,应当先通过优选程序选出,保证他们是法律专家和政治精英,再通过公民投票选出。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其人员质量又确保其代表人民并对人民大众负责。其次,需要解决好这些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的经费问题。要从制度上保障这些机构的经费来源,不能因为行政首长的主观因素任意增加或削减其经费和人员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机构的独立、公正和免受行政干扰。另外,为了吸引社会精英加人到这些机构,应实行高薪引人的策略。
另外,作为执政的精英,既要防止“多数暴政”的发生,又要敢于对民众的不合理要求提出否定。被大众选出来的执政精英有着高于普通民众的知识水平和政治判断力,在对同一个问题的思考上会更透彻、更深人、更具前瞻性。当这种理性的思维与民众非理性的要求发生碰撞时,正是精英出场时。
四、结论
事物常常具有两面性,民主制度也一样。民主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与专制主义相比,人民获得了平等,获得了自由,这是区别于以前任何一种制度的最伟大之处。但是,也要客观地认识到,民主不是一种绝对理想的制度,如上文所述,“多数暴政”是民主制度不完善的表现,也是民主制度下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一方面需要正视其存在,另一方面需要对其高度关注,通过完善相关机制来避免或减少其发生,以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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