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浅析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又是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从而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以下几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1.正确处理好党和人大的关系宪法明确规定了党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进行。
但是,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形式,如果以党代政,人大的作用和功效得不到有效发挥不仅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各级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特别是要杜绝党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
2.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人大地位
实践证明,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手段。(1)应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2)应加强法律监督。(3)应加强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党政职能将逐步分开,人大应加强工作监督力度。
3.提高人民代表素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各级人民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将对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作用发挥的程度有直接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因此切实提高人民代表的整体素质极其重要。应把政治素质好、参政意识及能力强作为选举代表的重要条件,应増加选举那些专业知识过硬、有真才实学的人当代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年轻化程度,加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其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和会议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此项制度。
1.坚持和改善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以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性质上的根本要求,必须坚持。但领导方式必须完善。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应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这种政治领导应该主要通过政治协商,使自己的政治主张为各民主党派所接受。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组织上是平等的,双方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确保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2.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在我国,民监督的职能,亟待加强自身建设。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积极选拔、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去。要加强组织建设,不断吸收新成员,巩固和发展组织。要加强思想建设,对成员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以及民主党派同中共长期合作的优良传统的教育。
3.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应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共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召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会、座谈会,通报情况,共商国事;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或者在协商前没有达成共识,应再作论证,慎重决策。作为执政党的中共应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保证民主党派充分发挥自己的政治主张。应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保证民主党派在人大、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中占有一定比例;应落实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能,推荐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并确保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依法行使职权;应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党的十三大、十四大都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的十五大继续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制度”,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我们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使主党派要作为参政党真正发挥参政议政、协商各民族能更好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自主管理和决定本区域内民族的内部事务,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此,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最基本的原则和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只有大小之分,没有优劣和贵贱之别,各民族不论大小,应当一律平等。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平等问题,并把‘各民族一律平等”写入宪法。为了切实贯彻民族平等的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贯彻过程中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第二,坚持民族团结。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民族的光荣传统。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民族关系是融洽的,但维护民族团结与反对民族分裂的斗争依然存在。
第三,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历史的诸多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中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在发展速度上还明显滞后于全国其他地区。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新时期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从而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然要求自治民族的成员出任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这些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同时,这些干部是我们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他们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也关系着我党民族政策的实施情况,关系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能否顺利实现。我们应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促进少数民族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四、健全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侧面,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扩大基层民主,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十六大报告对农村、城市、企业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按照报告的要求,发展社区民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搞好社区服务;在企业,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陈立媛
(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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